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资金管理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2•【字号】宜府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2日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1)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2)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类工程;(3)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工程。
水利、交通、铁路、通信、民航等行业的政府投资工程是否实施代建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及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不实施代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委托单位)通过依法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对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制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出资人"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项目代理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代建单位代理行使项目建设期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界定】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是指使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纳入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采用代建制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五条【管理程序一般要求】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目规定。
第六条【实施原则、项目范围】实施代建制遵循“积极推进,规范管理"的原则,首先在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中推行,并逐步推广到所有政府投资项目。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其中省本级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限额可根据各地实际自行确定),均应依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建设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政法设施建设项目;(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6月28日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全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从严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县级及以上政府将政府投资项目统一交由本级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或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建设管理的运行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由县级及以上政府确定的,会同使用单位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按照各单位职责分工共同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和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专门机构或单位。
代建单位可以是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内控制度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省发展改革委代表省政府作为委托单位,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选择确定省级代建单位,具有建设管理职能的省直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鹤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鹤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号)精神。
用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代建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成立市政府代建中心。
代建中心设在市建设局,与市建设局一个机构两个牌子。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国外政府贷款、其它各类上级资金以及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建设的,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五条交通、水利及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比照代建制管理模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发改委负责代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建设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工期等建设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负责代建项目的招投标监督。
市审计局、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等部门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和稽察。
第七条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资金来源情况,报送市发改委,同时上报市政府。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当年代建项目建设计划,上报市政府。
第八条市政府代建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鹤政(2003)17)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招投标工作程序的通知》(鹤政(2003]37)文件精神,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九条市政府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使用单位与市政府代建中心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建单位条件与确定第三章代建项目各方职责第四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第五章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第六章奖惩规定第七章附则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投资控制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鲁政字〔2020〕23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鲁发改投资〔2019〕12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保规划等相关规划,使用预算安排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并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责任,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业主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新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新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制含义]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与例外]市本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70%以上且总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代建制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
前款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含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各类财政专项建设资金、基金以及以政府信用担保的统借统还资金)所进行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具体适用范围]下列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
(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4)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城建等基础设施项目。
(5)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代建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并负责牵头制订代建政策,确定代建项目,进行立项、可研和概算审批,下达投资计划,管理履约保函,对代建项目进行全过程稽察,会同市财政、建设等部门组建和管理代建机构库,并对入库机构进行绩效考评。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财务、资金使用和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事项实施管理和监督。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管理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和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三)环境保护、城镇基础设施、政法基础设施、水利设施等建设项目;(四)各级人民政府直接投资的其他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四条(项目实施范围)省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市、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的领导,逐步扩大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范围,并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代建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资金和财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监察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代建第七条(代建单位基本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依法认定的相关专业资格和资质;(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和建设管理能力;(四)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信用和信誉,以及服务公益性建设项目的社会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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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
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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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
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
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琼府[2004]5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
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率和质量,保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各类投资项目。
三、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1. 项目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承担项目的代建任务。
2. 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条件和评标标准应明确规定。
3. 项目代建单位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验,并能够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四、项目代建的程序1. 项目代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标、施工等各个阶段。
2. 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 项目代建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问题,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五、项目代建的责任1. 项目代建单位应承担项目的全面管理和协调工作,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2. 项目代建单位应对项目的设计、施工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六、项目代建的监督1. 政府相关部门应对项目的代建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代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2.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与代建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3. 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评估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效果,对代建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
七、项目代建的费用1. 项目代建单位的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费用的计算应透明公开。
2. 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控制费用的支出,确保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益。
八、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已经进行代建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以上为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旨在规范代建制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和质量,保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湖南省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省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加强项目监管,保障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管。
第三条湖南省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投资项目代建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包括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和验收等环节。
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管理等相关责任,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项目选定第五条项目选定应遵循市场化、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过招标或谈判等程序确定代建单位。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符合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资质条件的规定。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并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项目备案、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项目组织第九条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需求,制定项目组织机构,并按照相关规定成立项目管理部门。
第十条项目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制定项目计划、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包括文件管理、变更管理、成本控制、进度管理等。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按照项目计划和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人员、材料和设备等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的控制。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五章项目验收第十六条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的验收和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应包括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代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代建项目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管。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纳入省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省级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推行代建制,先在省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开展试点,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省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是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均可开展代建制试点:(一)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二)省属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省属监狱、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上款所列项目之外的其他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代建制试点。
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
省财政厅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省建设、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省财政核拨或者拨补经费的一级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省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使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统称组织实施部门)。
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秩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建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建办”),其日常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承办。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二)组织通过招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三)与代建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四)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五)负责协调代建项目的重大事项;(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代建制工作的开展,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做到专业管理、注重实效。
第二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第五条符合《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
代建工作从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移交结束。
第六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代建办会同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项目代建单位。
对投资规模较小,直接审批建设方案的项目,在建设方案批准后确定代建单位。
第七条代建单位确定后,代建办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代建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建设项目法人责任。
第八条代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后由代建办会同使用单位、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确定。
《工程监理合同》由代建单位同监理单位签订。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名目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责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第四章资金拨付、治理与监督第五章奖惩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治理体会,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治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治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治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治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方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要紧包括:(一)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管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爱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治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治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治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要紧设备材料采购公布招标。
第六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治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改委、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定相关项目托付代建合同。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鼓励和提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促进代建制的推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下列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作为推行代建制的重点: (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等的投资资金; (二)非税收入中用于建设投资的资金; (三)政府信用担保和需要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代建制实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实行政府投资代建制的项目,可以采用全程代建或者阶段代建的方式。
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确定代建方式。
前款所称全程代建,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阶段代建是指从初步设计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阶段性代建管理。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 (一)依法被责令停业的; (二)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三)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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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委托代建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代建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项目资金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省市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报账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
第三条建立项目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分类管理,国债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由县财政局负责,BT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部门委托代建项目财务管理由各部门负责。
第四条各财务管理单位要对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进行控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资金得到有效利用。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各财务管理单位要搞好项目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基本财务工作,做好财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础性工作。
第七条资金拨付工作流程:代建单位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款拔付申请。
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进度,由施工单位开具收据,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按照拨付资金审批权限审批后,交各财务管理单位审核结算付款。
工程建设资金审批权限: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县长审批;10万—30万元(含30万元)的经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批;30万元以上的经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县长和常务副县长签字认可,报县长审批。
第八条切实做好工程项目资金的拔付和监督检查,各财务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资金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
第九条做好项目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条十条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滞留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应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加强项目价款支付的审核力度,负责项目核算的会计人员要严格认真审核价款支付手续,对工程约定的价款支付、价款
支付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
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及时报告并予以止付。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要严格现金管理,对各项开支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必须按照合同约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期满后再清算。
第十四条财务人员认真搞好项目工程的会计核算,做好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后,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准确真实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并及时报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项,仍按现行《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