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分析98367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国公民李某与乙国公民王某于2010年在甲国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甲国共同生活。
2016年,李某因工作原因调至我国某城市工作,王某也随其来到我国。
2017年,李某与王某因家庭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王某提出离婚。
双方在离婚问题上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王某向我国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则表示反对。
二、法律冲突本案涉及甲国、乙国和我国三个国家的法律,存在以下法律冲突:1. 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对离婚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甲国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即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离婚,无需证明对方有过错。
乙国实行“过错离婚”制度,即离婚需证明一方有过错。
我国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但同时也允许双方协议离婚。
2. 子女抚养权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对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也存在差异。
甲国和乙国均规定,子女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但在特定情况下,父亲也可获得抚养权。
我国规定,子女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但在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归父亲。
3. 财产分割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在财产分割方面也存在差异。
甲国实行“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乙国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我国实行“共同财产制”,但在特定情况下,夫妻一方可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三、法律冲突解决针对本案的法律冲突,我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法律冲突:1. 确定准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规定,离婚的法律适用,适用法院地法律。
因此,本案中,我国法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处理离婚问题。
2. 子女抚养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的规定,子女抚养权问题,适用与子女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本案中,子女与我国有最密切联系,因此,我国法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
3. 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分割,适用共同财产制。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0002)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1.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
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
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
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
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
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
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问:1)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一)准据法的概念所谓准据法(lex causae,applicable law),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2.美国籍人爱默生根据来到中国某大学任教。
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女教师田某结婚。
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爱默生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起诉后。
爱默生任教期满,准备回国。
爱默生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美国籍教师或委托美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
问:在本案中,爱默生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做法是否正当,为什么?答:爱默生的做法是正当的。
国际私法_法律规避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私法,又称冲突法,是研究不同国家法律冲突和适用的问题的法学分支。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跨国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法律规避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种重要现象,是指当事人通过故意改变行为方式或法律关系,以规避对其不利的法律适用,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律规避的认定标准、法律后果以及防范措施。
二、案例背景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物从甲国运至乙国。
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应提交甲国法院解决。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认为A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遂向乙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A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如果案件在乙国法院审理,将面临不利判决。
于是,A公司提出与B公司重新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改为提交丙国法院解决。
B公司同意后,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规避的认定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故意改变行为方式或法律关系,以规避对其不利的法律适用。
在本案中,A公司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将原本约定在甲国法院解决的争议改为在丙国法院解决,明显是为了规避甲国法院对其不利的法律适用。
2. 法律规避的效力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各国法律规定不一。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认为A公司的行为构成法律规避,因此判决补充协议无效,合同争议应按照原合同约定提交甲国法院解决。
3. 法律后果由于A公司的法律规避行为被认定为无效,乙国法院判决合同争议应提交甲国法院解决。
这一判决对A公司来说是不利的,因为甲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对其不利判决。
4. 防范措施为了防范法律规避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立法,明确法律规避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
(2)加强执法,加大对法律规避行为的查处力度。
(3)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引导当事人遵守法律规定。
(4)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法律规避行为。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四)
20. 1998年初,英国芳薇公司与宁波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拟在宁波市某公园南⼤门合资兴建综合娱乐场所“宁波⼤世界”。
开发公司遂要求赴英国就芳薇公司投资的设施性能等进⾏考察,费⽤可由芳薇公司垫付,待合作后补偿。
为此,芳薇公司于1998年11⽉15⽇、1999年1⽉6⽇两次向原告发出邀请函,允诺在英国逗留期间⾷宿及交通等将予承担。
双⽅经协商,于1999年2⽉5⽇达成《关于开发公司赴英考察事宜协议》。
协议约定:(1)开发公司派以王某为⾸的五⼈⼩组赴英国考察,由芳薇公司发邀请函。
(2)在英国期间费⽤暂由芳薇公司⽀付,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弥补。
如不能合资,开发公司以其它形式弥补芳薇公司所垫付的资⾦。
(3)根据市政府意见,开发公司在1999年5⽉动⼯兴建。
(4)由芳薇公司协助办理考察⼿续及签证,考察时间为15天,芳薇公司代理⼈丁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宋某分别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开发公司公章。
1999年3⽉17⽇,⾼某等⼀⾏5⼈赴英国实地考察,共花⾷宿、咨询等费⽤12397英镑。
同年3⽉28⽇,双⽅当事⼈在英国伦敦市签订了合资兴建“宁波⼤世界”合同。
考察回国后,该合同报批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未获批准。
嗣后,双⽅协商,由开发公司以宁波市富锦⼩区⼀套⼆室商品房偿付该出国考察费⽤。
因开发公司未兑现,芳薇公司遂向宁波市中级⼈民法院起诉称:我⽅与被告开发公司洽谈在宁波市建设⼤型游乐设施期间,开发公司要求我⽅发函邀请其赴英国考察,并垫付在英国期间的⼀切费⽤,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相应资⾦⽀付,或以其它形式给予补偿。
被告开发公司赴英国考察后,拒付在英期间由我⽅垫付的费⽤12397英镑,要求被告开发公司履⾏协议,偿付垫付的资⾦。
开发公司答辩称:与芳薇公司签订的合资项⽬合同未批准,应视为⽆效合同,不发⽣违约,赴英国考察费⽤亦不能全部承担。
请问:l)本案的性质是什么? 2)本案应适⽤哪国法律? 答:1)本案双⽅当事⼈为在中国境内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商签订了中⽅去英国考察、外⽅提供在英国期间的考察费⽤的协议,并已实际履⾏。
国际私法案列分析(可以)
(一)案例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
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
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分析:上述案件所涉法律关系是否为涉外民事关系?(二)案例李伯康房产继承案————先决问题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
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
1967年李伯康与周乐蒂女士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
1981年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
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处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
1986年5月,已离开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去世的消息后,到广州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证明,同年7月领取房产证。
周乐蒂女士得知后,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夫李伯康的上述房产。
法院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的结婚属于重婚,无效,因此驳回原告周乐蒂的继承请求。
问题1、本案的主要问题(本问题)是什么?2、本案中存在先决问题吗?3、假设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笔存款位于广州,此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先决问题是指在法院在解决一个法律问题时,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法律问题为前提。
前一个待解决的问题是主要问题,后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应满足三个条件:(1)先决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问题提出,并有自己独立的冲突规范可以引用;(2)主要问题依照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
如果主要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先决问题虽然也存在,但关于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就不会存在争议了,只能按照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引;(3)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都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如果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结果都一样,先法律//教育网决问题也就失去了意义。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K12教育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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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国家的豁免权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
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识别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
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
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
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报告
国际私法案例题涉外运输合同1、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
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
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
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
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
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
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问: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2、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
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
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
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法律冲突的案例国际私法(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婚姻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是法律冲突问题。
在国际私法领域,如何解决法律冲突成为了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跨国婚姻法律冲突案例的分析,探讨国际私法在解决法律冲突中的作用。
二、案例背景甲国公民李某与乙国公民张某相识相爱,两人于2010年在甲国登记结婚。
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于甲国。
2015年,张某因工作原因调至乙国工作,夫妻双方遂决定将家庭居住地迁至乙国。
然而,在迁居过程中,夫妻双方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张某向乙国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冲突问题在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分割法律冲突:甲国和乙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律规定不同。
甲国实行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乙国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夫妻财产各自独立。
2.子女抚养法律冲突:甲国和乙国对子女抚养问题的法律规定不同。
甲国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女方;而乙国则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由法院决定抚养权归属。
3.离婚法律冲突:甲国和乙国对离婚条件的规定不同。
甲国实行过错离婚制度,即一方有重大过错才能判决离婚;而乙国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即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即可判决离婚。
四、国际私法适用在国际私法领域,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未对适用的法律作出约定,因此不能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2.最密切联系原则: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在甲国登记结婚,并在甲国共同生活多年,因此甲国法律与案件有最密切的联系。
3.法院地法原则:法院适用本国法律解决法律冲突。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因此乙国法律可以适用。
五、案例分析及判决根据以上分析,乙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可以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法院地法原则。
1.财产分割:乙国法院可以适用甲国法律,即实行法定财产制,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一】在英国就读的一位22岁的中国留学生和年仅18岁的英国姑娘在伦敦登记结婚。
婚后一年,二人回到中国定居并发生离婚诉讼,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否已合法成立?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只就婚龄而言,依据中国婚姻法或依据英国婚姻法就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1) 适用中国法,中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男女双方都未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得宣告无效;(2) 适用英国法,英国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都是18岁,王某夫妇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已有效成立。
【二】原告是在美国注册的一家电影公司,拥有电影作品《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在美国的著作权。
1994年原告律师在被告处购得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
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被告是否承担责任?本案应适用的法律包括我国国内法和我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主要是相关的国内法。
由于中美两国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和中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原告福克斯公司对电影作品《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在美国取得的著作权,也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同时,按照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音像大世界的销售行为构成对福克斯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三】1998年5月12日,安徽陆红乘坐美联航班机,飞机在日本起飞后,飞机左翼引擎发生故障起火,陆红受伤。
双方对赔偿一事交涉未果,陆红2000年4月27日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起诉。
要求按照《华沙公约》等公约赔偿7.5万美元。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适用的法律和赔偿标准。
法院认为,赔偿应以当事人以合同形式所作的特别规定为依据。
依据机票上载明的“责任范围国际旅客须知”,“华沙公约”的规定可适用于该旅程。
而该公约对此类赔偿限定在7.5万美元之内。
法院遂据此对陆红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了支持。
最后法庭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海牙议定书》的相关条款,判决被告美国联合航空公司赔偿原告陆红人民币46万余元。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试论我国回绝成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答:我国回绝成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有:〔1〕依被恳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2〕裁决尚未生效;〔3〕诉讼程序不公正,败诉方未得到合法传唤,未出庭或未得到辩护时机;〔4〕被恳求国法院对同一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5〕成认或执行判决有损我国主权或公共秩序。
2、论?成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答:?成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结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1959年6月?日生效。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有:(1)公约适用于:所有缔.约国成认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和被申请执行地的程序成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2)公约将“外国仲裁裁决〞定义为:在被申请成认和执行地所在国以外国家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在被申请成认和执行所在国领土内作成的裁决但该国不认为是本国的仲裁裁决。
(3)公约规定了成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得回绝成认和执行:缺乏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被诉人没有得到适当的通知,以致未能对案件有申辩的时机;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相符合,或双方当事人无协议时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相符合;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仲裁地国家撤销;裁决的争议按照执行地国家的法律属于不得提交仲裁的事项;裁决的内容违背了执行地国家的公共秩序。
(4)成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依被申请执行地国家的程序规那么,在成认和执行本公约缔约国所作出的裁决时,不得提出比成认和执行本国仲裁裁决过苛刻之附加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
3、论国籍冲突的解决。
答: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现分述如下:〔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优先。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其解决的方法为:A.以当事人最后获得的国籍为其国籍。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冲突的问题也日益增多。
国际私法,即冲突法,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冲突的法律部门。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则进行解析。
一、案例一:跨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在美国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李某回国起诉离婚。
但王某在美国有住所,李某在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跨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即哪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此案。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但若被告在国外,原告在我国有住所,且被告同意在我国法院离婚,则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王某在美国有住所,但李某在我国有住所,且王某未明确表示反对在我国法院离婚。
因此,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案例二: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案情简介:某外国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从中国出口至国外。
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因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原则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若未约定,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本案中,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因此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考虑到货物是从中国出口,且合同签订地为我国,故我国法律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应适用我国法律。
三、案例三:涉外侵权行为的管辖权问题案情简介:某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驾驶车辆造成他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涉外侵权行为的管辖权问题。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外侵权行为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我国,因此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国际私法案列分析
国际私法案列分析
国际私法是研究不同国家法律规范之间关系的学科,旨在解决跨国争
议和处理涉外事务。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宗国际私法案例,探讨国际私法的
原则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案例背景
假设一个公司总部位于国家A,其在国家B设有分支机构。
该公司与
国家C的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供应商向分支机构供应商品。
然而,供应商未能按合同交付商品,这给公司的运营造成了重大损失。
公
司决定向供应商提起诉讼,寻求赔偿。
法律适用
管辖权问题
证据问题
在国际私法案件中,还需要考虑证据的收集和认可的问题。
由于案件
涉及跨国争议,需要确保合法和有效的证据可以在法院审理中使用。
在本案中,公司可能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合同、通信记录和证据证明
供应商未能按时交付商品。
公司还需要确保这些证据符合国家B法院的证
据收集要求。
执行问题
最后,需要考虑任何涉及到判决执行的问题。
在国际私法中,判决的
执行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院和法律体系。
如果判决需要在不同国家执行,可能需要遵守国际执行程序和协议。
在本案中,如果法院判决公司有权获得赔偿,公司可能需要通过国际执行程序在国家C执行判决。
公司需要了解国家C的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法律规定,并可能需要在国家C的法院开始新的执行程序。
结论
国际私法的原则为跨国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框架,但在实践中,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和法院的差异,解决争议可能会面临各种挑战。
因此,当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需要仔细研究各国的法律和法规,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和辅导。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四)4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四)4问:本案的性质是什么?应以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其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按照我国当时涉外经济协议法规定的冲突规则,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协议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协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协议中没有关于解决协议争议适用的法律的条款。
因而,从协议争议角度上看,即应适用与协议有最密切的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本案协议货物产地为中国,协议中约定货物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商检及乙公司所出证明为最后依据,说明了中国是与协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中国法律是处理本案的准据法。
25.1993年1月,大连甲公司与日本乙商社通过电传签订一份租船协议,约定由甲公司派船承运乙商社的一批钢材,装货港为日本大阪港,卸货港为中国天津新港。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于同年2月派船从厦门港驶往日本大阪港受载。
船抵大阪港后,乙商社以船舶不适航为理由拒绝装货。
为此,与甲公司发生争议。
后经双方协商,由中国船级社与日本NKKK 船级社对船舶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认为船舶适航。
乙商社仍然拒绝装货,致使船舶空载返回中国大连港。
甲公司认为,船舶从厦门港驶往日本大阪港受载,厦门至大阪是此租船协议的预备航次。
预备航次的开始便是协议履行的开始,厦门是本次租船协议的履行地。
因此,于1994年3月17日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
请问:1)本案中哪些法院有管辖权?2)厦门海事法院有管辖权吗?答:1)甲公司与乙商社通过电传签订协议。
乙商社确认时间在后,其所在地神户为协议签订地。
装货港为大阪港,卸货港为天津新港,日本大阪、中国天津应为协议履行地。
被告在大连设有分支机构,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有关规定,日本国法院、中国天津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
2)原告的船舶从中国厦门港空放驶往日本国大阪港受载,此空放航次是该航次租船协议的预备航次。
预备航次的开始,表白原告开始履行该航次租船协议,但这只表白这是原告的准备行为,而不获明预备航次的始发港是航次租船协议的履行地。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在国际私法领域,案例分析是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的关键。
本文将通过一个虚构的案例,分析国际私法中的关键概念,包括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案例背景:假设中国公民李某与美国公民史密斯先生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李某向史密斯先生提供一批中国制造的电子产品。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
后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史密斯先生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1. 管辖权问题首先,需要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双方当事人的国籍、以及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选择法院条款。
在本案中,由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可能需要依据中国和美国的冲突法规则来确定。
如果中国法院认为有管辖权,那么中国法院将根据中国的法律来审理此案。
2. 法律适用问题接下来,需要确定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争议。
在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通常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
这意味着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体系。
在本案中,由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均在中国,且产品也是中国制造,因此中国法律可能被视为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然而,如果史密斯先生在美国提起诉讼,美国法院可能会根据其冲突法规则选择适用美国法律。
3. 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假设中国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要求史密斯先生支付货款,那么李某需要在美国执行这一判决。
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判决国和执行国之间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协议或条约。
在本案中,如果中国和美国之间存在相关的双边条约或双方均为某个多边条约的成员国,那么中国法院的判决有可能在美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总结: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私法在处理跨国法律问题时的复杂性。
管辖权的确定、法律适用的选择以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都是国际私法中的重要议题。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和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公正和效率。
同时,国际私法的发展也在不断适应全球化的需要,以更好地解决跨国法律争议。
国家开放大学《国际私法》章节案例讨论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国际私法》章节案例讨论参考答案案例讨论1:凯麦尔诉塞维尔案讨论区案情:一位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
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维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
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
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维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
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
请思考: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 并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
参考答案: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的。
"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
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式等。
"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的唯一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
案例讨论2:香港甲银行诉我国乙公司案案情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
国际私法案例一、假设在我国某外资企业工作的甲国公民A和乙国公民B
国际私法案例一、假设在我国某外资企业工作的甲国公民A和乙国公民B ...本文档由无尘大哥上传至豆丁网国际私法案例一、假设在我国某外资企业工作的甲国公民A和乙国公民B签订了一项赠与合同,合同规定A赠送给B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钻石戒指一只,但条件是B必须和A共同在该外资企业工作10年,并且在10年内B不得与他人结婚,否则A可收回赠送的钻石戒指。
双方明示选择甲国法作为该赠与合同的准据法,而依甲国法该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有效的。
三年后B与他人结婚,A欲讨回钻石戒指不成,诉之中国法院。
1、中国法院对该合同纠纷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2、当事人是否可以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约定?为什么?3、该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甲国法是否有效?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章对有关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作了这样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的,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的,可以由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以看出B是乙国公民,在我国没有住所,并且合同是在中国履行的,所以中国法院对此合同纠纷具有管辖权。
再来看第二个问题:我国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时所遵循的原则之一是:意思自治原则。
也就是说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地约定解决合同纠所适用的法律,所以A与B可以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约定。
现在回答第三个问题:该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甲国法是有效的。
因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适用本国或第三国的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准据法。
二、法籍华人保罗来华投资,与我国深圳一企业合资,建立一家化妆品厂。
保罗在深圳购住宅一套,以便来华时居住。
保罗在法国有一栋别墅,有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
在法国一家银行有300万美元存款。
1997年8月,保罗在华工作期间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死亡。
保罗的亲属因遗产继承发生纷争,在中国深圳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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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形考作业案例分析题201309一、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
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
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
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问: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参考答案:1.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究竟是事实还是法律有不同的主张,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2)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3)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各国也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
但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来解决:(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二、1995年,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
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参考答案:这是一例反致的案例,日本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中国法,但法院没有直接适用中国法中的实体规定而是适用了中国法中的冲突规范。
根据中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当适用日本法,法院据此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三、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
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
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
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
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
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
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问: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参考答案:这是一个反致的案例。
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
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
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
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四、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
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
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山口同意离婚。
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
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参考答案: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
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五、方某是在纽约定居并已加入美国国籍的华人,2006年2月回中国探亲,4月突发疾病,逝世于上海,未留遗嘱。
方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
方某的遗孀在法国定居,方某在上海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问:本案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因此,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六、中国公民于某,199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9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
200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
2002年,于某结束在西班牙的生意,回北京投资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
2005年2月,于某在上海因车祸去世,未留遗嘱。
关于遗产继承问题,于某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同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发生争执,于的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的婚姻未进行民事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此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
问:1.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有效的。
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无论中国公民同在境外的外国人结婚或同在华的外国人结婚,均依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侨居多年,在西班牙,天主都徒以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法律,因此应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有效,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有关法律规定。
七、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
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
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
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
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
问: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 请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
参考答案: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的。
“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
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式等。
“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的唯一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
八、1994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
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
“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参考答案:本案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参与了目前国际上有关规定以及各种理论主张。
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中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本案中,两艘船舶在中国渤海海域发生碰撞,侵权行为地在中国,但两艘船都是俄罗斯籍,依我国《民法通则》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俄罗斯法律。
而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两船同为俄罗斯籍,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都应适用船旗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