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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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7.22•【字号】晋价法字[2009]65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价法字[2009]65号)各市物价局,省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工作,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我们制定了《山西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物价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山西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10月15日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第三条省物价局、省有关部门和经山西省定价目录授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在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实行定价听证的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它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

第五条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由省物价局依据山西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

山西省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模板】

山西省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模板】
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3%
3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1.5%
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1%
5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0.5%
10000万元以上 0.3%(分段累加)
收费额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400万元。
出租:租金总额
晋价商字[2015]1号
范围:进入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的煤炭。
对象:煤炭交易的买卖双方。
向煤炭交易的买卖双方各收取0.05元/吨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3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0.15‰
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0.1‰
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0.06‰
5000万元以上 0.03‰ (分段累加)
收费额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2
房屋交易手续费
省住建厅
《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
山西省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收费项目
行业主管部门
设立依据
收费文件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备注
1
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
省国土资源厅
《价格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1号)、《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1000万元以上3%
省排污权交易中心
由交易双方各支付一半。出售政府储备排污权交易手续费直接从交易金额中扣付。单笔交易手续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0元收取。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晋价服字[2010]115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晋价服字[2010]115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省《关于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的通知》(晋价服字[2010]61号)的精神,现就治理和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依托行政部门强制服务的收费以及垄断行业(包括供水、供电、供暖、燃气、有线电视等,下同)的收费。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2、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3、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4、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6、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管理机制。

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对涉及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山西省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清单

山西省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清单
(5)新绛二中学费
600元/生·学期
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 晋价行字[2006]314号
(二)住宿费(包括职高)
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晋价行字[2005]374号
1、本表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学校具体收费
标准按隶属关系由省、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学生宿舍的设施、设备条件,结合本地区经济状况,当地群众承受能力,可采用如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在省定最高标准范围内按不同地域、不同学校以及宿舍资金来源情况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 晋价费字[2013]250号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县镇)
1、代收费
(1)作业本费
按照不高于市场价,由学校据实代收代付,不得收取任何差价。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晋价费字[2013]286号
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教辅材料
由出版单位按照不高于规定的印张基准价和微利原则确定的零售价格
省发改委、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晋发改收费发[2018]759号
学校按照“一科一辅、学生自愿购买、学校无偿代购”的原则统一代购,选购列入《山西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公告》中的教辅材料
(二)县级市、区的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1、服务性收费
城市学校在日常教学管理中需统一着装的,小学、初中和高中每3年购置一次,原则上每次每人购买不超过三套,即:夏装、春秋装、冬装各一套。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学生更换购买校服,学生自愿要求更换购买的除外。
6、学生公寓床上用品

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1、晋价综字[2002]290号2、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山西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已报经国家计委审定。

现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同意,予以公布,请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修订后的《目录》共保留商品和服务价格22种(类)。

其中,部分重要药品、医疗服务、重要专业服务、游览参观点、国家机关收费等大类项目,按已颁布或即将制定、颁布的定价细目执行。

二、《目录》依据《价格法》关于以国家和省级定价为主的原则精神修订。

《目录》授权给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三、原油、成品油和城市基准地价公布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四、本《目录》颁布后,1992年颁布的相关目录同时废止。

现行行政法规、规章,凡涉及的价格管理项目、管理权限与《目录》相抵触的,一律以《目录》为准。

五、本省行政区域内,如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物价局进行协调和必要管理。

省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必要管理。

六、根据市场情况变化,今后如有需纳入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按法定程序审批后列入《目录》管理。

七、本《目录》由山西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定价目录///////////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省物价局管理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在报国家计委审定后进入本目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或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物价局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必要的管理。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1•【字号】晋发改市场发〔2017〕279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发改市场发〔2017〕279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各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景区(景点)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意见》(晋发[2016]34号)的通知精神,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旅游产业发展,规范门票价格管理,使景区门票价格保持合理水平,营造良好的旅游消费价格环境,现就做好全省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优化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环境,积极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景区(景点)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意见》,积极行动、主动担当,多深入景区(景点)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各景区(景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协调理顺门票价格管理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对体制机制创新企业要制定积极的价格政策,本着既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要兼顾补偿服务成本和资源价格的原则,鼓励和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旅游项目开发建设,促进我省旅游景区(景点)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二、严格执行《山西省定价目录》的规定,进一步简政放权《山西省定价目录》(晋价法字[2015]295号)明确了旅游景区政府定价内容,即除利用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以及重要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民间资本投资企业或个人收藏文物的展示单位除外)等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其门票价格和景区内交通运输(区间班车、缆车、索道)服务价格纳入政府定价管理。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西省发展和改⾰委员会⼭西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颁布单位:⼭西省发展和改⾰委员会⼭西省司法厅执⾏⽇期:2016-03-3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西省发展和改⾰委员会⼭西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市发展改⾰委、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党的⼗⼋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为,维护委托⼈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西省定价⽬录(2015版)》等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我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依法设⽴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提供⽅便优质的法律服务,其收费遵循公开公平、⾃愿有偿、诚实信⽤的原则。

⼆、律师服务收费实⾏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式。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政府指导价。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被告⼈的辩护⼈以及刑事案件⾃诉⼈、被害⼈的代理⼈;(⼆)担任公民请求⽀付劳动报酬、⼯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救济⾦,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政诉讼的代理⼈,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协商确定。

三、实⾏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在指导价收费标准的区间范围和⽐例幅度内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1、适⽤范围:适⽤于实⾏政府指导价的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2、收费标准:200—3000元/⼩时。

(⼆)计件收费1、适⽤范围:⼀般适⽤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15年
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价成字[2016]12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6.01.14
【实施日期】2016.01.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2018修订)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晋价成字〔2016〕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
依据《山西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我局制定了《山西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15年版)》,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西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晋价成字〔2004〕206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
2016年1月14日山西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15年版)。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煤矿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09]192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煤矿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09]192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煤矿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煤矿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服字[2009]192号)
省煤炭工业厅:
鉴于近年来燃料原材料价格上涨较多,运输成本逐年提高,致使国有重点煤矿铁路运营亏损的实际情况,为缓解企业困难,保证煤炭专用铁路正常安全运行,根据《山西省定价目录》规定,经研究,决定提高我省国有重点煤矿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煤矿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收费标准。

在路矿交接线上交货的,每吨公里收费标准为0.42元。

在矿场火车上交货的,每吨公里收费标准为0.30元。

二、煤矿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运杂费标准参照国铁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结束——。

山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山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是否

备注
1.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按办理公证时受益财产的市场价值为受益额计算。
受益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0%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含50万
元)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0.6%收
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1000万元(含
营特征停车场(库
、泊位)收费
0.5-3元/半小时·车位;旅游景点:2-30元/车·次;住宅 小区:30-160元/辆•月。
晋发改价格发[2016]487号
授权市、 县人民政 府
交通 运输 部门 或住 建部



交通 服务 收费
拖车费(清障费)基价:1吨以下货车、7座以下客车60元/ 次,1-7吨货车、8-19座客车80元/次,7.1-14吨货车、2040座客车100元/次,14吨以上货车、40座以上客车150元/ 晋价费字[2011]219号晋价
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收费实行分段累加计算。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
半收取。
2.证明合同(协议):标的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收取500元。标的额在20万元
以上的按分段累加计算法计收: 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0.25%收取;超过50
万元不满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0.2%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5000万元(含
5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超过5000万元不满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按0.06%
收取;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01%收取。
3.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标的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0.25%收

《山西省定价目录》-V1

《山西省定价目录》-V1

《山西省定价目录》-V1
山西省定价目录是一份地方政府发布的文件,其中包含了许多商品和
服务的价格标准。

本次文章将就山西省定价目录进行分析,探讨其对
市场经济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定价目录的意义
定价目录是一种价格管理工具,旨在帮助调节市场经济中的价格。

“市场经济”并非“自由市场”,若所有物品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自
由决定,可能导致市场失衡,妨碍健康发展。

因而,政府有义务管理
部分价格,以维护社会利益。

定价目录也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公布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标准,消费者能够了解一件商品或服务的正常价格区间,获得更多保障。

二、定价目录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政府在制定定价目录时需要多方面考虑。

政府的作用不是简
单地设定价格,并插手市场。

若定价目录的价格设置不当,可能会扼
杀一些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另一方面,定价目录制定过程对市场和人们的理解越多,定价目录就
越合理。

在现实中,临床检验、化妆品等行业领域的民营机构也应被
综合考虑,以实现更合理的价格定位。

三、建议
在制定定价目录时,政府应当充分考虑市场情况和人们的设想,仔细
确保价格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更多与市场相关的行业应该参与出谋划策,保证定价目录的合理性。

由于定价目录意义重大,长期推广时,应完善宣传机制以更好地推动价目录制度的落地运行。

政府也应当探讨对定价目录的调整方法,并动态释放重要新闻信息,以维护民众和市场利益。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本)的通知-并政发〔2015〕38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本)的通知-并政发〔2015〕38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本)的通知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本)的通知并政发〔2015〕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现就贯彻实施《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晋政发〔2015〕13号,以下简称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

对项目进行核准之前,在有关单位提出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从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然后以咨询复函等方式作出答复。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长治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长治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长治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长治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更新:2019-07-27 14:37:57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长治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长治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各县市发改局(物价局)、住建局(房产服务中心):为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定价目录(2015版)》、《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5]122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487号)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的通知》(晋建标字[2012]32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物业服务收费与管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长治市所辖区域(含各县市区)内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规范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二、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三、物业服务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

其中,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机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关于完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完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2016-04-19 10:49:34访问次数:37信息来源:收费管理科分享晋发改价格发〔2016〕147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山西省定价目录(2015版)》等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我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其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律师服务收费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指导价收费标准的区间范围和比例幅度内协商确定。

(一)计时收费1、适用范围:适用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2、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1、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2、收费标准:(1)刑事诉讼案件:①侦查阶段:2000—20000元;②审查起诉阶段:2000—20000元;③审判阶段:3500—35000元;为刑事自诉案件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的,按照以上标准收费。

2015年山西定额

2015年山西定额

2015年山西定额(原创实用版)目录1.2015 年山西定额的背景和意义2.2015 年山西定额的具体内容3.2015 年山西定额的实施效果4.2015 年山西定额的未来展望正文一、2015 年山西定额的背景和意义2015 年,我国山西省为了进一步推进资源型经济转型,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制定了一套科学的定额标准,即“山西定额”。

这一定额标准的出台,意味着山西省在资源开发、生产制造、工程建设等方面将更加注重精细化管理和量化考核,从而提升整体竞争力。

二、2015 年山西定额的具体内容山西定额涵盖了山西省各行各业的生产、建设和管理等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业生产定额: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原材料消耗、人力投入等进行量化管理,以提高生产效率。

2.工程建设定额: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等进行明确规定,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3.管理定额:对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激发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三、2015 年山西定额的实施效果自 2015 年山西定额实施以来,山西省在资源型经济转型、产业结构优化、经济效益提升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了生产效率:通过工业生产定额的实施,山西省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更加注重资源节约和效率提升,从而提高了整体生产效率。

2.保障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定额的实施,使得山西省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得到了有效保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3.激发了管理活力:管理定额的实施,激发了山西省各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为全省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四、2015 年山西定额的未来展望面对未来,山西省将继续深化定额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山西定额体系,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具体措施包括:1.完善定额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定额标准,使之更加科学合理。

2.推广先进经验:总结和推广在定额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235种乙类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235种乙类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235种乙类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1.10•【字号】晋价管字[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235种乙类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晋价管字[2002]12号2002年1月10日)各市、地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精神,经研究,现将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235种乙类化学药品我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由生产经营企业本着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零售价格意见,在本通知下发后10日内向省物价局申报价格。

逾期不申报价格的,一律不得自行定价销售。

二、附表中GMP最高零售价格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

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

进口药品按照附表规定的GMP价格执行。

拥有产品专制权的企业,可按照备注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三、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在国家计委公布其价格前,须先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四、凡2001年山西省省城21所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用户手册中所列药品价格高于省物价局晋价管字(2001)367号、(2002)12号通知价格的,一律按上述文件规定的价格执行。

五、各市地物价部门接本通知以后,要及时将本通知贯彻落实到各有关单位,同时要对这次药品降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保证药品降价工作落到实处。

六、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从2002年1月15日起执行。

附表:235种药品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略)。

山西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关于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关于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

1 / 1 山西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关于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价费字[2001]306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01.11.16
【实施日期】2001.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关于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
(晋价费字[2001]306号2001年11月16日)
省新华书店、有关出版社: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中小学教材印张中准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1]1775号)和《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945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将我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文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列入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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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 辖区内跨县的和设区市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3
供排 水
自来水
县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设区市城市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 县辖区内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
污水处理 设区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授权县人民政府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省价格主管部门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授权县人民政府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授权县人民政府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备注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 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 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 形成的价格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 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 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 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不含农村村民自建、自 管的自来水销售价格 由县级以上价格、财 政、排水主管部门提出
序号
山西省定价目录(2015 年版)
序号
定价 项目
定价内容
1
电力
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 配电价、销售电价
定价部门 省价格主管部门
设区市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2 燃气 县辖区内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辖区内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 省内跨设区市的和省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国家、省、市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7 教育
县级政府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 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8
医疗 服务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新闻广电出版行政部门
4.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以上市(设区市),“县”指县及县级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5.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 6.食盐、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成品油、民办学校的价格和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
景区内交通运输(含省管景区)服务价格
房地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销售价格
12
产及 物业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服务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重要 委托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13 专业
服务 排污权交易手续费标准
定价部门 省价格主管部门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管道 运输
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处使用价格、试点初期排污权交易价格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部门、省环保部门
公办教育(包括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收费标准
省财政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
竞争性领域除外
序号
定价 项目
定价内容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城市 交通
城市公共汽(电)车票价、轨道交通票价 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定价部门 省价格主管部门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备注 定价范围为车辆站务费和 旅客站务费等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序号
定价 项目
定价内容
省级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
9
养老 服务
市、县级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
10
殡葬 服务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有线 电视
有线电视收费标准
11 文化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省管部分重要旅游景区门票价格
旅游
景区 省管以外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以及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备注
序号
定价 项目
定价内容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定价部门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司法行政部门
备注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司法行政部门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司法行政部门
定价范围为律师事务所 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 供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案件代理
序号
定价 项目
定价内容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 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煤炭(焦炭)交易中心的煤炭(焦炭)交易 服务收费标准 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定价部门 省财政部门、省环保部门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省价格主管部门 省价格主管部门 省价格主管部门
部分集成 电路卡
省级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涉及的集成电路卡(含各类智 能卡、磁卡、IC 卡)补卡工本费标准
定价 项目
定价内容 县辖区内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热电联产企业供城镇集中供热热力出厂价格
定价部门 授权县人民政府 省价格主管部门
备注
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执行
省管以外供城镇集中供热热力出厂价格 4 供热
设区市城市所在地供热销售价格
县辖区内城镇供热销售价格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授权县人民政府
客列车硬座、软座、硬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列车
铁路和 一、二等座票价率
道路 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客货运 运输 价率
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
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燃油附加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省价格主管部门
省价格主管部门 省价格主管部门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省价格主管部门 省价格主管部门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质监主管部门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备注
定价范围为遗体接运(含 抬尸、消毒)、存放(含 冷藏)、火化、骨灰寄存
旅游景区目录另行公布
企事业单位集资建设 的、销售给本单位职工 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
授权市、县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涉及的集成电路卡 (含各类智能卡、磁卡、IC 卡)补卡工本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公路车辆 救援服务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城市道路和开放式公路的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 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政府投资的农贸市场摊位收费标准
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7.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
价条件的,按现行规定管理。
说明:1.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 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 等。
3.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 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工业用热除外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 省价格主管部门
车辆 通行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
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 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5
交通 运输
省内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政府铁路(交通) 投资公司投资控股的铁路货物、行李运价率,普通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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