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在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范围的解释与限定方法是至关重要的。
正确解释与限定权利要求范围可以确保专利申请的有效性,保护发明人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
一、权利要求范围解释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中最重要的部分,它定义了专利权的具体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通常由独立权利要求和依赖权利要求组成。
独立权利要求是对发明的核心要素进行定义,而依赖权利要求则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补充、限定或附加特征。
解释权利要求范围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以字面意义解释:权利要求应按照字面意义来理解,即根据权利要求的语言表达,来确定其保护范围。
这种解释方法在权利要求明确清晰时较为常用。
2. 从技术领域的角度解释:权利要求应从技术领域的角度来理解,考虑到相关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背景。
这种解释方法有助于防止狭隘解释,并确保权利要求能够适用于不同的变体和等效构件。
3. 以说明书为依据解释:权利要求的解释可以参考说明书中关于发明的描述和实施方式。
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例子和描述可以为权利要求的解释提供指导和支持。
二、权利要求范围的限定方法权利要求范围的限定是为了确保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律要求,区别于现有技术,并且具有足够的可行性和明确性。
权利要求范围限定的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几种:1. 添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添加具体的技术特征,以限制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些技术特征可以是与发明相关的结构、功能或步骤等。
2. 引入限定性语言:使用限定性语言如"至少包括"、"选自以下组合中的一种"等来限定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样可以排除某些不符合要求的变体或结构。
3. 引入数值范围:当权利要求中涉及数值参数时,可以通过引入具体的数值范围来限定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样可以确保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总之,权利要求范围的解释与限定是专利申请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通过合理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并采取适当的限定方法,可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保护效力。
如何确定专利保护范围
如何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专利保护对于创新者和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是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如何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以帮助创新者和企业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一、了解专利法律框架要确定专利保护范围,首先需要了解专利法律框架。
不同国家的专利法律可能存在差异,因此需要熟悉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法律。
在美国,专利保护范围由专利权利要求书来确定,该书是专利申请中最重要的部分。
在欧洲,专利保护范围由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共同确定。
因此,了解专利法律框架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第一步。
二、确定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权利要求书是专利保护范围的核心。
在编写专利权利要求书时,需要清晰地描述发明的技术特点和创新点。
要确保专利权利要求书具备清晰、具体、明确的语言,以便于他人理解和识别。
同时,还需要避免使用过于宽泛的术语和概念,以免限制了专利保护范围。
因此,编写专利权利要求书需要仔细考虑每个词语和表达方式,确保准确地描述发明的技术特点。
三、考虑专利宣告范围除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宣告范围也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依据。
专利宣告范围是专利权人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宣告的发明范围。
在确定专利宣告范围时,需要综合考虑技术特点、创新点和市场需求等因素。
如果专利宣告范围过于狭窄,可能会限制了专利的商业价值;如果宣告范围过于宽泛,可能会导致专利权的无效。
因此,需要在保护专利权益的同时,兼顾商业利益和专利有效性。
四、进行专利检索和分析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之前,进行专利检索和分析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通过专利检索,可以了解已有技术和相关专利的情况,从而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空白点和创新点。
通过专利分析,可以评估专利申请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专利检索和分析可以帮助创新者和企业更好地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态势,从而制定更有效的专利保护策略。
五、与专利代理人合作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
发明专利保护范围
发明专利保护范围发明专利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人在授予发明专利后所享有的权利和范围。
在申请发明专利时,需要对发明进行明确定义和描述,以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下面是有关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参考内容。
1. 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原则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范围应与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相一致。
专利权人应该清楚地界定专利权的范围,以确保他们可以拥有对于技术方案的独占权。
(2) 保护范围应依据发明创造的本质。
专利权的范围应根据发明的核心技术来进行界定,而不是根据具体实施方式或细节。
(3) 保护范围应当明确、具体。
专利权人在指定保护范围时应描述得具体明确,避免过于宽泛或模糊不清,这有助于明确权利的界限。
2. 保护范围的确定方法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方法主要包括字面解释和权利要求限制等。
(1) 字面解释:专利保护范围的首要依据是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明确描述的技术领域、特征和方法。
如果侵权行为与专利权要求具有“字面上”的相同特征,那么可能就构成侵权。
(2) 权利要求限制: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文件中对专利权范围的正式定义。
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对权利要求的限制或细化来进一步明确专利权的边界。
3. 法律解释法律对于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解释也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根据相关的专利法律法规和判例,法院会考虑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以及专利权人的意图和技术解释等因素,来对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界定。
4. 类比解释有时候,对于新兴技术或新型技术来说,他们在之前可能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这时,专利审查机构或法院可能会尝试参考已有的技术领域,对类似技术的保护范围进行类比解释。
5. 依赖技术特征在专利请求书中,权利要求可以设置多个递进的等级,其中较高等级的权利要求可以依赖于先前的权利要求。
如果先前的权利要求已经被他人侵权,那么专利权人可以重新审查较高等级的权利要求,以获取更广泛的保护范围。
总之,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是一个综合考虑多个因素的过程,包括技术描述、文件解释、法律解析和类比等。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与技术领域界定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与技术领域界定专利权是一种独特的法律保护,可以给发明人或者创新者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和市场竞争的优势。
在进行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以及技术领域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们直接影响着专利的价值和保护力度。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专利申请中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如何界定和技术领域如何确定的相关问题。
一、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界定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文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它具体描述了专利的技术特征和保护范围。
专利权利要求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依赖权利要求两部分。
独立权利要求是最核心的部分,它定义了发明或者创新的核心技术特征,专利保护的范围主要由独立权利要求所确定。
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可根据专利申请者的需求和具体情况灵活确定。
一般来说,范围可以是广泛的或者狭窄的。
广泛的权利要求可以覆盖更多的技术细节和变体,为专利提供更大的保护范围;狭窄的权利要求则更容易被授予专利资格,但所获得的保护范围也会相对受限。
在确定专利权利要求范围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描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权利要求应该在描述说明书中具备充分的支持,即所要求的技术特征应该能够在说明书中找到相关的描写和支持。
2. 先例技术的考虑:专利权利要求范围应该与现有的技术先例有所区别,避免重复和冲突。
3. 技术发展的预见性:专利权利要求应该具备一定的技术发展预见性,即能够预判到未来技术发展的方向和变化,以保证专利的持续保护力。
二、技术领域的界定技术领域的界定是对专利申请中所涉及的技术范围进行明确和界定的过程。
明确的技术领域界定有助于审查员和相关利益方对专利的理解和评估。
技术领域的界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1. 技术领域的描述:在专利申请中,可以通过专门的章节或几句话来描述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包括相关的背景、相关技术和现有问题等。
2. 技术术语的使用:在专利申请中使用专业的技术术语可以帮助界定技术领域的范围,准确描述发明或创新的技术特征。
3. 指向性引用:引用与该专利申请相关的其他专利文件或技术文献,可以进一步界定该技术领域所处的范畴和位置。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周边限定原则:按照权利要求书字面含义解释,不允许其他扩展解释;2.中心限定原则:主要通过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揭发创造整体构思,扩大保护范围;3.折衷原则:介于以上两者之间。
一、周边限定原则周边限定原则是指: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任何其他的扩展解释都是不被允许的。
采用该原则的主要是英国、美国等国家。
周边限定原则可以理解为,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内容为一个圆,圆内的技术特征才是专利的保护范围,其它任何内容均不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
虽然这样的方式能够更清晰的呈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也存在巨大的风险。
因为“文字游戏”是非常容易被人发现纰漏,一旦出现漏洞,在专利纠纷中就会处于弱势。
因此其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有极高的要求,专利撰写更是要字字斟酌。
中心限定原则是指:只要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揭示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
只要满足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性条件即可,不必进行高度的抽象和概括。
采用该原则的主要是德国等大陆法系的国家。
二、中心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可以理解为,以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为一个原点,向四周发散。
因此,中心限定原则相对于周边限定原则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扩展补充解释,在专利纠纷中可以有效的防止有人利用专利撰写的漏洞规避相应的法律追究,这对企业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但是由于其保护的范围比较模糊,对社会公众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现象,很难与其区分。
三、折衷原则折衷原则就是介于以上两者之间,该原则既不局限于“周边限定”中完全机械地拘泥于文字游戏,又巧妙地避开了“中心限定”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大到无限制的不公与尴尬,它是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点的较好方法。
折衷原则可以理解为,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内容为一个圆,适当的以说明书的记载的内容进行填补。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采用折衷原则进行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高频考点-知识产权-第3-11章
第三章专利保护考点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的原则1.中心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是指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并不拘泥于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记载,而是将权利要求书作为保护范围的中心,全面考虑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附图,把中心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技术特征或技术方案都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大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优点:(1)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降低了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没有经过抽象概括的内容也可能获得保护。
缺点:(1)导致权利保护范围模糊。
(2)对社会公众不利,无法通过公布的专利文件获悉准确的保护范围。
2.周边限定原则周边限定原则是指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严格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为依据,不允许对权利要求做任何其他扩展解释,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范围就是专利保护的最大范围。
优点:权利保护范围清晰,其可以更为清晰的呈现给社会公众。
缺点:对专利保护不利,如果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出现纰漏,则可能导致专利无法获得保护。
3.折衷原则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既以权利要求书为依据,但又不完全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而是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折衷原则介于中心限定原则和周边限定原则之间,取长补短,兼具二者的优点。
折衷原则既不拘泥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不合理地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公,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较好地找到了利益平衡点。
考点二: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含义1.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有效授权文本为准。
2.保护范围根据权利要求内容去确定,不能太刻板也不能太抽象。
3.仅在说明书和附图中描述而未在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内容不能用。
4.专利保护范围,既包括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特征也包括与其等同的特征。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题,约9124字专利权是一项具有独占性的财产权利,对其保护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划分和利益平衡。
如果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过大,势必将现有技术或公知技术纳入到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利范围之内,导致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而如果将专利权保护范围界定过小,则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挫伤科技人员从事发明创造的热情。
上述情况的发生将不利于我国科技事业的整体发展、实现鼓励发明创造、推广应用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立法宗旨。
目前,国际上对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主要有三种:周边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以及前两种原则的折中原则。
而我国在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结合我国制定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就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其中,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对于社会公众全面了解专利技术方案,更好的理解、澄清和适度修正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使专利权保护范围界定得更加准确是非常重要的。
而在实践过程中,在专利权无效审查程序,专利权无效案件以及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于“解释”一词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不统一,这种状况长期存在,将使社会公众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仪军、侯占恒、王晫、周云川、姜庶伟、周立婷汇总了一些专家、学者的文章、专著,搜集了一定数量的典型案例,赴审理过相关案件的法院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在结合司法实践的基础之上,对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解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注:关于权利要求书中涉及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本刊已经刊登在2008年第1期;敬请查阅)——编者如何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和要求书进行解释在2006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中规定:“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范围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规定了专利权的具体范围,即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是专利权的核心内容。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着重介绍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范围,以期对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和公众产生一定的参考价值。
首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范围涉及专利权的保护对象。
专利权的保护对象一般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其中,发明是指在技术方面的创造性创造,实用新型是指在所属技术领域内对现有技术方案进行改进的创造性创新,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外观形状、图案等方面的创造。
权利要求书必须明确指出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即要求书中应当清晰描述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具体技术特征及其技术方案。
其次,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范围还涉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对他人的排他性权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确定在权利要求书中,即明确规定专利权要求涵盖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方案。
通过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可以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定专利权对他人的排他性权利。
最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范围还涉及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专利权的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的授权,对专利权的保护对象进行生产、使用、销售、引进、租赁或者许诺等行为。
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规定专利权的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和专利权侵权行为,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专利侵权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范围涉及专利权的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是专利权的核心内容。
通过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可以有效确定和保护专利权的具体范围,促进科技创新和发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应当受到重视,做好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保护的范围是根据《专利法》规定,对于发明的技术或者设计的外观有独创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新技术方案或者新设计的独占权的保护。
专利保护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对于发明专利,其保护的范围主要由专利权要求书确定。
专利权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部分规定了专利权的具体保护范围,包括技术特征、结构要素、步骤等具体技术内容。
2.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其保护的范围主要由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内容确定。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某种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独占权,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由该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确定。
3.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其保护的范围主要由外观设计的具体内容确定。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外形、图案等外观设计的独占权,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由该外观设计的图纸或者照片等具体内容确定。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描述,实际专利保护的范围还需根据具体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规定以及专利局的审查决定来确定。
专利法对于专利保护的范围也有更为详细的规定,请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仔细考虑和研究相关法律法规。
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利要求所确定的技术发明或创新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专利权利要求来确立其对技术发明的专有权利。
专利权利要求通常包含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是对技术发明的核心特征进行明确的表述,决定了专利权的主要保护范围。
从属权利要求则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或细化,以便确保专利权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技术领域:专利权利要求应明确指定技术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以便确定专利权的适用范围。
2. 技术特征:专利权利要求应明确描述技术发明的具体特征,包括结构、组成、步骤、功能、效果等。
这些特征将决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 等同物:专利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与技术发明等同的变种或替代品。
如果其他技术结构或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似且达到相同的功能和效果,那么它们也可以被视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根据专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的。
在专利保护中,专利权人需要确保自己的专利权利要求清晰明确,以便在侵权纠纷中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有哪些?
Life is not perfect, if you find it wrong.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有哪些?导读: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还有外观设计权的保护范围;只要专利局认定在其保护的范围之中,那么此权利就不会受到他人的侵犯,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一、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有哪些?(一)、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1,只能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2,说明书和附图的解释作用3,专利档案的限定作用(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1,保护的范围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
2,不得列入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物品:建筑物、桥梁;无固定形状的物质;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的;用肉眼难以判断的物品;把自然物作为外观设计的主体;纯属美术范围的作品;极容易进行的创作;模仿有名的著作、建筑物、人物肖像的设计和图像;国徽、过期、商标;文字及数字等等。
二、怎样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对于专利侵权的赔偿,《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公正原则,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额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读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读专利申请是一项复杂而严谨的过程,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之一便是权利要求范围的确定。
权利要求是专利文件中具备法律效力的部分,它规定了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边界和保护范围。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解读权利要求范围的重要性、确定方法以及实施中的注意事项。
一、权利要求范围的重要性权利要求范围是专利保护的核心内容,它直接决定了专利权人能够享有的权益。
在侵权纠纷中,权利要求范围的确定会决定产品或技术是否侵犯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因此,准确确定权利要求范围对于专利权人来说至关重要。
二、权利要求范围的确定方法权利要求范围的确定需要考虑技术结构、实际应用和法律规定等因素。
通常,权利要求范围包括独立要求和从属要求。
独立要求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它直接定义了专利权人的权利边界;从属要求则对独立要求进行进一步细化和限制。
在确定权利要求范围时,需要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技术结构和实现方式:权利要求应具体而明确地描述技术结构和实现方式,以确保在范围内的产品或技术能够被清晰界定。
2. 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权利要求必须与现有技术明显区别开来,具备技术创新性,才能被授予专利保护。
3. 与实际应用的相关性:权利要求应与实际应用密切关联,具备实用性和商业价值,以增加专利权的有效保护范围。
三、权利要求范围的实施注意事项在实施权利要求范围时,专利权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该被合理解读,并非一味片面扩大或缩小其保护范围,以避免权利要求的无效化。
2. 侵权判定的标准:专利权人在侵权纠纷中需要根据权利要求范围来评判侵权行为的合法性。
法院将根据权利要求范围的解释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3. 合理限制权利要求:权利要求范围应避免过于泛泛或具有推广性,需要进行合理限制,以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竞争。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范围对于专利申请和保护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应根据技术结构和实际应用要求来准确确定权利要求范围。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范围与权利要求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范围与权利要求专利是一种权利,它授予发明人对其发明的独占使用权一段时间。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确定专利的范围和权利要求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范围与权利要求的概念和重要性。
一、专利的定义与分类专利是指国家根据法律所授予的对发明的独占权利。
根据领域的不同,专利可以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是指对于新的技术解决方案的保护,该技术解决方案在专利申请日前不存在于任何现有技术中,且具有实用性、创造性和可实施性。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相对于现有技术,在构造上有所提升或者在使用方法上有所改进的新型技术解决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于产品外观的保护,包括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和纹样等。
二、专利权范围的概念专利权范围是指专利权所确保的保护范围,即专利权人对他人从事的行为所享有的权利。
专利权范围确定了专利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也决定了他人是否侵犯了专利权。
专利权范围实际上是指专利权要求的范围,专利权要求是专利申请书中的一部分,它定义了专利权人所宣称的发明的技术特征和边界。
专利权要求通常包含了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和若干个依赖权利要求。
三、权利要求的内容和结构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提供了关于发明的具体技术要求的陈述。
权利要求的目的是确定专利的范围,保护专利权人对发明的独占权。
权利要求应该具备清晰明了、充分详细的特征描述,以确保专利权的明确界定。
权利要求在结构上通常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依赖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是权利要求中的第一个要求,它不引用其他权利要求,独立地对发明的技术要求进行描述。
依赖权利要求是指引用独立权利要求或其他依赖权利要求,对发明的技术要求进行进一步的限制或补充。
四、确定专利权范围的原则确定专利权范围的过程是对专利权要求进行解释和理解的过程。
在确定专利权范围时,以下几个原则是需要考虑的:1. 全面性原则:专利权范围应包括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所有技术特征,不能遗漏。
专利申请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与限制
专利申请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与限制一、概述专利权保护范围与限制是专利申请及授予专利后,确保专利权利人能享有权益,同时避免对他人合理使用权的限制问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专利申请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和限制的相关内容。
二、专利权保护范围专利权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独占权的能力。
专利权保护范围通常由专利权要求书来界定,而专利权要求书又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1. 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是专利权要求书中最广泛的要求,它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通常包括技术特征和功能特征,以确保专利权利人对其发明或创新的核心技术拥有独占权。
在专利保护期内,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独立权利要求范围内从事与专利同类的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
2. 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是专利权要求书中对独立权利要求的限制或进一步明确的要求。
它们有助于缩小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提供更具体、详细的技术特征描述,以便更好地定义专利权利人的权益。
从属权利要求通常限制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但同时也扩大了针对侵权行为的防范范围。
三、专利权保护的限制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并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到一些限制条件的制约。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专利权保护限制情况:1. 公共利益限制专利权保护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限制地对发明或创新进行独占。
当某项技术或创新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时,国家可能会对其实行限制,例如在防止垄断、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等方面。
2. 合理使用权限制专利权保护范围应确保对他人进行合理使用的权利。
这意味着即使他人未获得专利权利人的许可,仍可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专利技术。
合理使用权限制旨在平衡专利权利人的权益和他人的合理需求,鼓励技术创新和发展。
3. 专利侵权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还受到专利侵权行为的限制。
当他人在专利权利人在专利保护期内未经授权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时,视为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权利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追究侵权行为者的法律责任,并寻求法院的保护。
如何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如何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专利申请者在编写专利申请时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它决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对他人在专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技术的非授权使用行为的限制。
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需要针对专利技术的创新性、实用性、工业应用性以及专利申请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和分析。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方法和原则。
1.根据专利权利要求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依赖权利要求:专利权利要求通常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依赖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规定了专利要求的核心技术内容,而依赖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补充和进一步限制,可以引用先前的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和依赖权利要求结合起来构成了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确定技术方案的主要特征: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涵盖技术方案的主要特征。
专利要求的写作应该针对专利技术的创新点和技术方案的核心特征,避免描述过于宽泛而导致范围不明确,也要避免描述过于狭窄而让技术方案容易被绕过。
3.参考已有技术的结构和功能:为了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需要参考已有的相关技术。
尤其是已有的类似专利或者近似技术,需要进行比较和分析,确定专利申请的技术与已有技术相比的创新点和优势所在。
4.结合申请的具体背景和目标进行写作:专利权利要求的写作应结合专利申请的具体背景和目标进行。
需要考虑专利申请的商业目的、技术的实施方式、技术的应用领域等因素,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5.考虑技术的演进和发展趋势:在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需要考虑技术的演进和发展趋势。
专利权利要求应该灵活而具有一定的适应性,能够适应技术的发展和变化,避免过于针对具体的实施方式而导致范围过于狭窄。
总之,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需要综合考虑技术的创新性、实用性、工业应用性以及专利申请的具体情况。
通过考虑技术的主要特征、参考已有技术、结合申请的具体背景和目标,以及考虑技术的演进和发展趋势,可以确定出合适的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有哪些
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有哪些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利要求中规定的权利范围,即专利的法律保护范围。
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是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基础,也是专利权的核心内容。
在法律上,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具有独立性和限定性,只有符合专利权需求要求,且无明显违反专利法规定的行为才能构成专利侵权。
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既决定了专利权的边界,又规范了他人的占用行为。
它对于专利权的强度和广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旦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确定,其他人就不能在保护范围内从事未经许可的活动。
因此,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是专利保护和专利侵权判定的关键。
一、专利权必须具备的特征。
1.新颖性: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的技术在申请日前没有被公开。
2.创造性: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的技术与已有技术有本质差异。
3.可实现性: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的技术可以在现有技术水平的基础上实现。
二、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具体内容。
1.权利要求的意义: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专利权局提交的专利保护请求,是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的核心、主要、具体和具有典型性的技术特征的表述,是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实质内容。
权利要求一般由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构成,独立权利要求是对技术领域中独立创造性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的表述,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的补充和限定。
2.范围的界定: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以独立权利要求为基础,从属权利要求作为独立权利要求的特例。
权利要求是对专利技术内容进行界限和限制的工具,通过权利要求的言语表述来界定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1)技术内容的界限:根据专利权利要求的言语表述,确定申请人要求保护的技术内容。
(2)功能特征的界限:根据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实质,通过功能特征的界定来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3)技术特征的界限:根据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界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技术的具体特征。
三、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和确定。
专利保护范围
专利保护范围专利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后所获得的权利与权益的范围。
这一范围是根据专利法律规定以及专利申请文件的技术描写、权利要求等内容来确定的。
专利保护范围的明确和合理性对于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以及促进技术创新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专利保护范围的定义、确定方法以及保护范围的解释等相关内容。
一、专利保护范围的定义专利法对专利保护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由该专利的权利要求来确定。
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文件中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所要求专利保护的技术特征的定义和描述。
权利要求通常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种形式。
独立权利要求是在一个权利要求独立地规定了要求专利保护的技术特征,它在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限定、补充或者进一步细化,对于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起到了进一步的界定作用。
二、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方法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是依法进行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关键环节。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说明书的描述以及领域的通常的解释规则来进行。
因此,权利要求应该根据申请文件的技术描写和说明书中的定义进行解释。
2. 技术特征的界定: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专利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
界定技术特征时,需要根据技术属于领域的通常知识以及描述技术的方式进行解读。
在界定技术特征时,可以参考权利要求中的描述、领域内普遍的技术术语和立法解释等内容。
3. 专利文件完整性: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专利权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的技术描写等内容是明确准确的,能够清晰地描述发明的实质。
如果申请文件中存在模糊不清的部分,可能会导致无法确定准确的专利保护范围。
4. 同类技术文献的参考: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可能需要参考与专利申请内容相似的同类技术文献。
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但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不能引入权利要求。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最大。
因此,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一项专利中有时会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
应当根据权利人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只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依据专利从属权利要求起诉被告侵权的,法院也可以对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予以解释界定。
(二)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5、专利权有效原则。
原告请求保护的必须是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
而不是已过保护期、被中国专利局撤销、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或者已被专利权人放弃的发明创造。
6、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
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折衷解释原则。
既要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
折衷解释应当处于上述两个极端解释原则的中间,应当把对专利权人的合理正当的保护与对公众的法律稳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结合起来。
7、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待的原则。
即应当将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专利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8、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或措辞为准的原则。
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有哪些
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有哪些1.产品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是对产品本身的保护,即对产品的结构、组成、形状、材料等方面进行保护。
产品权利要求通常包括产品的构造特征、功能特征、工艺特征等内容。
2.方法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是对技术方法或者步骤的保护。
方法权利要求通常包括技术方法的步骤、操作流程、实施条件等内容。
方法权利要求可以涉及到各个领域的技术方法,如制造方法、加工方法、检测方法、治疗方法等。
3.用途权利要求:用途权利要求是对产品或者方法的特定用途的保护。
用途权利要求通常包括产品或者方法的应用领域、功能用途、解决技术问题等内容。
用途权利要求可以涉及到产品或者方法在不同领域、用途上的应用。
4.特殊权利要求:特殊权利要求是对专利权人的特定要求的保护。
特殊权利要求通常包括专利权人对产品或者方法的独占权、排他权、优先权等方面的要求。
特殊权利要求可以涉及到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的控制、使用、转让等方面的权益。
此外,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5.权利要求的等级:专利权利要求根据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排列顺序和语言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主权利要求和从权利要求。
主权利要求是对发明的核心技术内容进行保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从权利要求是对主权利要求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具有较低的法律效力。
6.权利要求的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是指根据专利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和附图,确定权利要求的含义和范围。
权利要求的解释主要包括字面解释、词义解释、上下文解释、技术领域解释等方式。
总之,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产品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用途权利要求、特殊权利要求等方面。
不同类型的专利权利要求具有不同的保护范围和法律效力,专利权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适合的权利要求形式来进行申请和保护。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定包括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于解释权利要求。
今天,店铺⼩编为⼤家带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的内容。
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专利权⼈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解释。
1、专利独⽴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的技术⽅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相⽐,其保护范围最⼤。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通常应当对保护范围最⼤的专利独⽴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2、⼀项专利中有两个以上的独⽴权利要求的,应该根据权利⼈提出的请求,解释其中有关独⽴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3、权利⼈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并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4、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案中,能够相对独⽴地执⾏⼀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相对独⽴的技术效果的最⼩技术单元或者单元组合。
(⼆)解释原则1、专利权有效原则。
在权利⼈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予⽆效为由作出裁判。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
2、折衷原则。
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员在专利申请⽇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3、整体(全部技术特征)原则。
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个整体技术⽅案对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如何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制度是鼓励技术所有人以技术的公开的方式来换取法律所赋予的独占性保护的制度。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独占性权利。
专利权的保护是指国家通过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对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独占性地行使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权利的制度。
要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首先应当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只有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才可能对专利权给予有效的保护。
下面笔者从两大方面谈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重点从专利诉讼中看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后再从申请实务中看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专利诉讼中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三种理论确定专利侵权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专利侵权的前提,只有当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才会被认定侵权,反之则不然。
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尤其是与有形财产权相比,专利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有形财产权的权利客体是实实在在的财产,其范围是确定的;专利权的权利客体是发明创造,属于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质性的特征,不仅看不见、摸不着,而且也不像光、电等无形物质能够为人们的感官或仪器所感知,因此需要在法律上对其保护范围进行界定。
一篇专利文件由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构成,权利要求书是以简洁的文字来定义受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法律文件;说明书是对发明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使该技术方案能够实现的文件。
目前在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上,世界各国有三种看法。
1、中心限定原则。
所谓中心限定,指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范围仅仅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小范围,可以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为中心,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理解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
[1]这种做法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还可以较好地延展、覆盖专利方案地全部实质性特征。
采用中心限定原则的优点是,可以有效防止有人利用权利要求在撰写方面的缺陷而规避相应的责任,从而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缺点则是,会导致专利权的范围的模糊、不确定性,而且如果对外扩张解释的度掌握不好,就可能导致将新的技术创新认为是侵权,从而阻碍了科技的创新和发展。
2、周边限定原则。
所谓周边限定,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按照权利要求书的文字确定,对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要作严格、忠实的解释,其文字表达的范围就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大范围,专利权人行使其权利必须受该范围的限制,不得越雷池一步。
[2]这种做法的优点: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就使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限定,任何扩大解释都是不允许的。
缺点是: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对专利的申请时的撰写提出了高要求,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必须反复推敲,仔细考虑,否则专利权人可能因为权利要求书撰写方面的缺陷,导致其权利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3、折衷原则。
这个原则是上述两个原则的综合和折衷。
折衷原则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实质内容来确定,但不严格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
当权利要求书所表述的技术特征不清时,可以引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
[3]从专利制度发展的趋势来看,绝大多数国家或多或少都采纳了两者的折衷。
例如,欧洲专利公约第六十九条规定:一份欧洲专利或者欧洲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
”这一原则比较合理,既能对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给予有效保护,又能避免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
(二)我国专利法的专利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采用的是折衷原则。
我国专利保护类型有三种,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我国对此也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范围。
1、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也就是说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依据,而不是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或者措辞来确定范围。
有时,为了弄清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可以参考说明书以及附图,以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发明目的、发明作用和采取的技术手段,或技术特征的含义等。
在确定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需从如下几点考虑:(1)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优先考虑专利范围的判定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附图和说明书仅起到解释权利要求的作用,也就是说仅记载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而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能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不能以说明书或者附图作为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当说明书或者附图与权利要求书不一致时,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
(2)如何看权利要求书A、权利要求书的作用权利要求书的作用有二:第一,是判断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第二,是社会公众和司法行政机关判断专利权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基础,即通过简明的文字向其表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B、权利要求书内容的确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种。
其中,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
应当将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即将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看,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与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二者组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与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C、从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无论是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由记载在该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予以界定,这些技术特征的总和构成了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都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一定的限定作用。
也就是说,只要将某一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中,就意味着专利权人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包含该技术特征。
因此,如果一项技术方案中重现了一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就表明该技术方案落入了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如果一项技术方案除了包含某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以外,还包含一个或者多个该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特征,则该技术方案仍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上述两种情形,我们在侵权认定中称为全面覆盖原则”。
此外,如果一项技术方案仅包含权利要求记载的部分技术特征,缺少了其中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则一般认为该技术方案未落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由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总结如下: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数目越少,这些技术特征表述所采用的技术术语越上位或越抽象,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越大;反之,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数目越多,这些技术特征表述所采用的技术术语越下位或越具体,则其保护范围越小。
(3)在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尤其是判断专利侵权时,还有两大原则要予以考虑,即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
A、等同原则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第1款规定:专利法第56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第17条第2款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上述两款规定是我国法院在判定侵权专利权时适用等同原则的依据,但如何适用等同原则,一直是侵犯专利权判定中的难点问题,在我国司法界也没有达成共识,也出现了相同案件,不同的法院出现不同的认定判决。
笔者认为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应当明确如下几点:a、确定等同原则对比参照的专利权的范围,笔者认为实践中应当将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作为对比参照的专利权技术特征的范围,也就是不仅包括权利要求中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前序部分的公知技术特征部分。
因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公知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才能完成发明目的,所以所有的技术特征都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b、等同原则中等同的技术特征,与被替代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
这三个要素是判断等同的重要条件,但基本相同”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因此要准确的理解这三个要素。
笔者认为,手段基本相同”是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需做出创造性的劳动,就容易想到用另一种手段或者方式替换权利要求中的某一项技术特征。
功能基本相同”是指替换前后,二者实现的功能大致相同。
效果基本相同”是指就整体技术方案而言,替换的技术特征与被替换的技术特征都能实现发明的目的,二者产生的效果相同。
c、等同原则中进行等同判断的基础是:侵权行为发生时应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上看,替换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被替换的技术特征是否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按照审查指南中的定义是指:这是一种假想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
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4]等同侵权的判定基准时间应该是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
这个问题,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应当以专利申请日为基准时间。
笔者不认同这种观点,因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假如在专利申请日时还未出现新的技术可以替换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特征,并不代表在专利权的保护期内不会出现这样的新技术,如果要求专利权人能够预见到专利申请日后出现的新的技术作为替换手段或方式,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现实的。
因此,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判定基准时间。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试行的《侵权专利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阐明了等同的侵权判定基准时间为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
B、禁止反悔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30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和/或维持程序中,为满足专利法的要求而通过书面声明或者记录在案的陈述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所作的任何放弃、限制、修改、承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禁止反悔,人民法院不应当将其解释到专利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