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正文:----------------------------------------------------------------------------------------------------------------------------------------------------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5月1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自2018年5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三条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双向对口联系制度,市级牵头部门、对口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与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
在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产品电子商务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符合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依法设立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有固定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各行业农业龙头企业。
(二)企业规模。
申报企业需符合相应的规模条件。
1.从事种植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元以上。
2.从事畜牧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元以上。
3.从事农资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以上。
4.从事渔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1200万元以上。
5.从事休闲观光或农旅结合的农业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6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额达600万元以上。
6.从事农副产品市场流通的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额达到1.6亿元以上。
7.从事农产品电商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达到4000万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
其他行业的年产值可参照上述标准。
(三)企业效益。
企业负债与信用状况较好,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一年内未被列入信用监管重点名单。
(四)规范经营。
企业财务制度规范,经营制度健全,并有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纳入市级监管平台实现数字化监管,主要农产品实施合格证管理制度,对各级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抽检或随机抽检能积极配合。
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doc
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修订稿)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2〕11号)和广东省农业厅颁发的《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粤农〔2014〕200号),结合珠海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中介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按照“扶强、扶大、扶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提升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二、申报条件和标准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必须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型、农产品加工及流通型、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饲料生产型、农业投入品生产型、农业科技推广型、农业新业态型共七种类型为主业的企业,其中农产品、饲料产品、农业投入品或农业科技推广产品销售收入(交易额)要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并在企业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企业竞争力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企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信用良好;以及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有效辐射带动一定数量农户。
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具体指标见附件1)三、申报与认定(一)申报材料。
(装订成册)1.填写《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2);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4.企业开户银行出具企业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守法、诚信、运行正常的证明;5.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或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6.企业招聘农(渔)工的用工合同及名册;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2 —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2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相关材料;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8.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创新能力等企业在竞争力方面的证明材料。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一、认定条件:1、企业经工商注册、依法设立。
2、企业中农产品加工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
总资产7000万元、固定资产3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
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做到“五不欠”。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信用等级在A(含A)级以上,企业产品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带动能力,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
在基地采购原材料占总量70%以上。
7、申报企业应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0]11号/2013/n1586/n1593/n1698/n1700/c60784 /content.html)二、扶持政策:1、对重点龙头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
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
2、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3、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5、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
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
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出口。
适当降低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
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八部委发布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协议)、订单、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在规模、经营指标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证监局等单位会审认同,由市农委发文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在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前,一般应先取得区(县)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对本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龙头企业,符合申报条件,优先认定。
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享有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登记。
在本市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符合上海现代农业发展导向的农业企业;2.企业规模。
初级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8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3.企业销售。
初级农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10亿元以上;4.企业经营。
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产销率达93%以上;6.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60%;发生融资行为的企业,近两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没有偷漏税款的纪录;7.企业带动能力。
延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市人民政府42号令
延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延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延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6年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九月六日延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落实好扶持重点龙头企业优惠政策,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林、牧、渔等农业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规模及带动能力等有关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经延安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私营或股份制企业,并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龙头企业加工或流通的农产品销售额占到企业经营销售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
固定资产达到500万元以上。
年销售收入达到1500万元以上。
(三)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与信用。
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连续3年盈利,且能照章纳税。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19.09.18•【字号】•【施行日期】201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新城区农业农村局,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2019年9月18日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培育壮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发布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农业服务、农机制造等为主业,在规模和经营等方面达到规定指标,并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已获批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已经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自然获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凡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农业生产、农业服务、农机制造等方面的农业企业,均可申企业建立基地规模的认定,以基地所在地区及相关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准。
第七条申报材料:(一)企业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自愿参加申报(或监测)的请示;(二)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三)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1000字左右);(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五)由有资质的中介(会计、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六)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七)能反映企业实力和产品质量的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名牌产品、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南昌市委农工部南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08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农业部等九部委发布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参照《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南昌农业产业化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认定,并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企业。
已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省级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当然享有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授牌并颁发证书,享受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应及时上报省、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及相关材料,参加省、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
第二章标准及考核办法第五条市级龙头企业标准(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
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经营产品中的农产品60%来自本市。
(二)企业规模。
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等三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指标进行考核。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5.13•【文号】农办产〔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0〕3号为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1号文件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0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农发〔2020〕1号)部署,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今年决定开展第九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2018年第八次监测合格和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2019年认定的299家不在此次监测范围)。
二、监测程序(一)企业填报。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办法》规定和工作要求,组织本辖区监测范围内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填写监测材料。
(二)省级审核。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办法》标准对监测企业所填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监测结果建议。
如有递补企业,需报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
监测结果建议和相关材料,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名义报农业农村部。
(三)评审审议。
农业农村部对各地上报的监测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监测意见。
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监测意见进行审议,确定第九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合格企业、淘汰企业和递补企业名单。
对递补企业,在媒体进行公示。
三、材料报送请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于2020年7月31日前报送以下纸质材料1份。
(一)监测结果建议。
包括监测的过程和做法,监测合格企业的发展、联农带农、更名情况,不合格企业淘汰原因,递补企业情况,并附合格、不合格和递补企业建议名单(属于贫困地区的要予以注明),并提供征求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的有关证明材料。
[管理制度]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 号)第壹章总则第壹条根据中央关于“于全国选择壹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壹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和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于规模和运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且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运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运营、中外合作运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于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运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 %之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之上,中部地区1亿元之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之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之上,中部地区3000 万元之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之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之上,中部地区 1.3亿元之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之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之上,中部地区10亿元之上,西部地区8亿元之上。
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办法
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办法为规范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工作,参照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研究确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级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控制数量、确保质量。
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的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条省级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工作采用评审制,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由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组织形式。
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
企业的农产品加工、流通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主业突出,产品优良。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资产总额:东部地区(包括青岛、烟台、潍坊、威海四市,其他市为中西部地区)在1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1亿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
年交易额:东部地区10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无涉税违法行为。
6.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近两年内未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
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2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5.14•【文号】农经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完善龙头企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的要求,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2018年将开展第八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本次监测对象为2016年第七次监测合格和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二、监测程序和材料(一)龙头企业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向所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同时报送以下纸质材料:1.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
具体内容见附件1、附件2。
企业需在农业产业化信息系统中先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
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3000字左右)。
说明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对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的进行详细说明)、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等。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和2017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财务会计报表)。
相关会计报表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
4.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由企业的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16—2017年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5.县级(含)以上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
对申请监测的企业需要说明两年内(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企业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6.10•【文号】农办产〔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2022年中央1号文件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农发〔2022〕1号)部署,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农业农村部决定开展第十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2019—2020年认定和监测合格、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二、监测程序(一)企业填报。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组织本辖区监测范围内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填写监测材料。
(二)省级审核。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对监测企业所填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监测结果建议。
如有递补企业,需报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
监测结果建议和相关材料,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名义报农业农村部。
(三)评审审议。
农业农村部对监测材料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提出监测意见。
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监测意见进行审议,确定第十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合格企业、淘汰企业和递补企业名单,并公示递补企业名单。
三、材料报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于2022年7月22日前报送以下纸质材料1份。
(一)监测结果建议。
包括监测过程和做法,监测合格企业的经营发展、联农带农、更名情况,不合格企业的淘汰原因,递补企业的基本情况,附合格、不合格和递补企业建议名单,并提供征求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的有关证明材料。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南昌市委农工部南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08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农业部等九部委发布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参照《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南昌农业产业化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认定,并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企业。
已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省级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当然享有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授牌并颁发证书,享受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应及时上报省、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及相关材料,参加省、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
第二章标准及考核办法第五条市级龙头企业标准(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
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经营产品中的农产品60%来自本市。
(二)企业规模。
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等三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指标进行考核。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1、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2、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 1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5.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
龙头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地区4000户以上,中部地区3500户以上,西部地区1500户以上。
7、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 2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申报标准或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石家庄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办法
石家庄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办法第一篇:石家庄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办法石产办〔201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服务,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和《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经营规模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按规定程序评选、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考察、评定工作。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
第五条凡申报或已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第六条申报和监测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一)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的产值占总产值的70%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加工、流通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规模。
乳品、肉类、粮油、果蔬、纺织类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制药、皮革、板材类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10亿元以上。
(三)企业效益。
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一般在A级以上(含A级)。
(五)企业带动能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和运行监测治理方法
(农经发[2018]11号)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截了当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剔除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布、公平、公平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差不多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截了当在工商治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酬劳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样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
鼓舞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截了当带动农户。
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样应达到:东部地区4000户以上,中部地区3500户以上,西部地区1500户以上。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截了当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物资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物资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
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
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治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鼓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差不多情形并按照本方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1.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形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2.企业的资信情形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3.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形须由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讲明。
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形进行公示,同意社会监督;
4.企业的纳税情形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3年内纳税情形证明;
5.企业质量安全情形须由所在地农业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第八条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截了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农业、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举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中央所属企业依照属地原则,按照本方法第八条申报程序申报,并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送中央部门或中央治理企业。
第三章认定
第十条由农业经济、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企业治理、财务审计、有关行业协会、研究单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专家库。
第十一条在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期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建专家组,负责对各地举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对已认定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估。
专家库成员名单、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方案,由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商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
第十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方法:
1.专家组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方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2.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3.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由八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经认定公布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待政策。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截了当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待政策。
第十四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治理,建立竞争剔除机制,做到有出有进、等额递补。
第十五条建立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治理制度,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正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形,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形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形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
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形,关心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解决进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监测评估的具体方法是:
1.企业报送材料。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每年3月底前按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形表和年度进展报告,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
在监测年份,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形表和年度进展报告外,还需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形,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的纳税情形证明,质量安全情形证明,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形、社会责任履行情形讲明,应享受优待政策的落实情形等。
2.省级材料汇总与核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所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
核查无误后,报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3.专家评审。
专家组依照企业报送的材料,按照本方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监测结果审定。
依照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5.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十八条监测合格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连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待政策;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待政策。
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差不多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形的材料。
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布、公平、公平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更换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省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农业部予以审核确认。
农业部应将企业更名情形通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可依照本方法,制定本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治理方法。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由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讲明。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治理暂行方法》(农经发〔2001〕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