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委托公证人辨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
中国委托公证人辨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
【中國委托公証人辨理公証文書規則(試行)】第二部份:公證文書的格式及要求第六類:《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公證文書(2004年6月修訂)6.1 《安排》附件5第六條(三):法定聲明書核證6.1.1. 1 有限公司法定聲明由非委托公証人監誓6.1.1.1a. 公證文書格式適用格式6----1----1----16.1.1.1b. 必附附件:A. 聲明書複印本B. 註冊證書確認本或複印本C.周年申報表,及秘書及董事資料更改通知書(如有)確認本或複印本D.商業登記証書確認本或複印本E.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摘錄確認本或複印本F.聲明人的身份証/通行証/海外護照複印本G.監誓律師/太平紳士之執業證書及書面確認函複印本/或香港高等法院加簽證明複印本6.1.1.1c. 要求:①上述必附附件B、C均需查冊取得;附件A、D、F、G須經鑒定確認無疑;附件E委托公証人直接須按以下方式查證屬實:i). 委托公証人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或,ii). 委托公証人直接向全體董事確認;或,iii). 經董事、秘書或其他獲授權的高級人員書面確認。
②如證明的內容超出“適用格式”所列內容,增加的內容必須按文件可進行的審查方式查證或鑒定並附上相應的文件及根據《規則》第八條加註。
③如法定聲明是由中國委托公証人經辦及監誓,按適用格式6----1----2----1辦理法定聲明核證。
6.1 《安排》附件5第六條(三):法定聲明書核證6.1.1.2 無限公司法定聲明由非委托公証人監誓6.1.1.2a. 公證文書格式適用格式6----1----1----26.1.1.2b. 必附附件:A. 聲明書複印本B. 商業登記証書確認本或複印本C.商業登記冊內的資料摘錄核證本的複印本D. 聲明人的身份証/通行証/海外護照複印本E. 合夥人授權書/合夥人會議決議/決議摘錄確認本或複印本(適用於公司以合夥方式經營)F. 監誓律師/太平紳士之執業證書及書面確認函複印本/或香港高等法院加簽證明複印本6.1.1.2c. 要求:①上述必附附件C均需查冊取得;附件A、B、D、F須經鑒定確認無疑;附件E委托公証人須按照直接須按以下方式查證屬實:i). 委托公証人親自出席公司合夥人會議;或,ii). 委托公証人直接向全體合夥人確認;或,iii). 全體合夥人在委托公証人面前簽署授權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对鉴定事项的审查1.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7)法律适用问题;(8)测谎;(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2.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
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
二、对鉴定材料的审查3.严格审查鉴定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提供符合要求鉴定材料的法律后果。
4.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
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合议庭确认。
5.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
三、对鉴定机构的审查6.人民法院选择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执业范围等事项。
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
---------------------------------------------------------------最新资料推荐------------------------------------------------------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ask 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公证员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对公证员的惩戒工作,维护公证行业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应根据本规则给予惩戒。
第三条对公证员的惩戒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有义务执行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
第二章惩戒委员会第五条中国公证员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公证员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是对公证员实施惩戒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惩戒委员会由同级公证员协会领导,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 至 3 人,委员若干人。
委员会由公证员协会负责人、资深执业公证员和其他法律专业1/ 8人士组成。
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选聘,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选聘。
第八条惩戒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一)受理投诉案件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二)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四)制作惩戒委员会会议记录和惩戒决定书; (五)检查惩戒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惩戒案件一般由省级公证员协会的惩戒委员会受理,中国公证员协会惩戒委员会认为影响较大、案情重大的案件也可以自行受理。
第十条各级惩戒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外交部公证书认证
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和国际惯例,认证由各国的外交、领事机关负责办理,各国驻外使领馆均有这方面的职权。
我国办理认证的机关是外交部领事司和有驻华使领馆的省、市外事办公室,在国外为我国驻外使领馆。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42条规定:“公证书费品、理领事认证的,应由东办公证处远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办理公证书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凡发往域外使用的需要办理认证的民事类公证书,一律由公证书的公证处直接秘到中国旅行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代办处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并送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认证。
对经过“双认证”的公证书,由签证代办处寄回原公证处发给当事人。
经济类公证书可由公证处直接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
公证文书认证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需要认证;公证书,应接文书使用国的要求陆相应的外文译文,并附认证页。
(2)公证机构要代收认证费、认证代办费、邮费等有关费用。
(3)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必须由具有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员办理并盖签名章,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章必须事先报司法部和外交部备案。
公证书认证有关知识作者: 01 录入时间:2010-11-2 来源:济源司法局阅读144次领事认证知识 (公证书认证有关规定)●什么是领事认证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
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什么时候需要办理领事认证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我国公民在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国签证时,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公证等等。
这些公证书在送国外〔或外国驻华使(领)馆〕使用前一般需要办理领事认证;中国企业法人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贸促会或其地方分会申请原产地证、发货清单、形式发票、规格证明、重量证明、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或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商品检验证明书、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这些文书在发往国外使用前,一般也需办理领事认证。
关于香港公司委托内地律师或香港律师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及办理相关案件时的程序规定
关于香港公司委托内地律师或香港律师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及办理相关案件时的程序规定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严涛律师笔者近日办理多起涉港案件,在案件代理人身份问题上及相关程序,尤其是民事证据准备上,发现许多公司及自然人对此不甚了解,为是咨询者更加明白其中的法律规定,特作如下总结及说明。
一、香港律师能否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自1992年7月14日起施行)“第三百零八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文件,香港律师可以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的香港大律师,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具体程序如下:1、委托人(即需要委托香港大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在一名司法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由该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署见证并出具公证文书;2、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专用章后,方可发至内地使用。
其中,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副本将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直接寄送到内地需要使用该文书的人民法院,而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正本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取回后提交给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过以上手续后,受托的香港大律师可以公民身份代表委托人出庭,并享有内地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相关诉讼权利。
二、内地律师担任香港公司委托代理人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四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协会工作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协会工作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公证协会(原中国公证员协会)•【公布日期】2011.01.06•【文号】•【施行日期】2010.12.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协会工作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工作委员会活动规则》已经中国公证协会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国公证协会二○一一年一月六日中国公证协会工作委员会活动规则(2010年12月28日中国公证协会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证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规范工作委员会的活动,根据《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公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工作委员会是在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研究、拟订公证行业自律管理的相关议案、规则,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办理相关事务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并可以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一)根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相关决议开展工作;(二)主持行业重大课题的调研,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三)参与行业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等工作;(四)受理和处理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事务;(五)指导地方公证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一)培训委员会工作范围:1.研究制定行业培训规划和实施办法;2.组织编写、审定行业培训教材;3.组织全国公证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立全国公证行业职业培训试题库;4.指导、监督全国公证行业职业培训工作。
(二)维护公证员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工作范围:1. 研究维护公证员合法权益、支持公证员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提出维权工作的政策性建议和研究报告;2.开展行业维权状况调查,向行业通报维权情况,提示相关风险;3. 直接参与或办理公证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4. 针对维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代表行业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反映行业意见和建议。
【最新文档】授权委托书如何验证真伪-word范文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授权委托书如何验证真伪篇一:当前民事案件授权委托中存在的问题需引起重视当前民事案件授权委托中存在的问题需引起重视当前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比较常见。
笔者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发现,当前民事案件的授权委托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存在伪造委托书的情况。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为授权委托书的真伪法院一般不予以审查。
审判人员在接受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书时,一般只审查是否有委托人的签名和委托权限是否具体明确,而不审查委托书的真伪。
这种情况下,如当事人本人到庭,则不会出现委托人否认委托的情形,但如果委托人不出庭,代理人全权代理,则会出现代理人伪造委托书的情况,一旦审理结果对委托人不利,则其可以未授权代理人出庭为由,拒绝承认判决书或调解书。
二是授权委托书存在传真件或复印件的情况。
当事人在外地时,因邮寄委托书较繁琐,往往通过传真的方式将委托书传真给代理人,由代理人将传真件交给法院。
有的代理人将委托书复印后将复印件交给法院。
而审判人员如不加以仔细审查,往往会以为是原件而入卷。
由于复印件或传真件的真实性难以确认,一旦审理结果对委托人不利,则其可以否认委托,使法院陷入被动。
三是授权委托书存在修改的情况。
修改的部分一是增加代理人,由一人代理改为两人代理;二是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对授权委托的权限如何规范填写,将委托书上委托权限写为全权代理或特别授权。
由于全权代理或特别授权的权限不明,于是代理人重新在委托书上增加“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而增加的部分笔迹与原来的笔迹明显不同。
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往往否认全权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四是存在多人代理的情况。
个别委托书委托了三个代理人,而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代理人一般不超过两人。
针对当前民事案件授权委托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委托书的真伪要严格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8.28•【文号】主席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证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证机构第三章公证员第四章公证程序第五章公证效力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
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公证机构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5号
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修正)正文:----------------------------------------------------------------------------------------------------------------------------------------------------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18日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2020年10月20日司法部令第145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第五条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第六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公证当事人第九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香港居民委托内地律师公证依据是什么
香港居民委托内地律师公证依据是什么香港居民委托内地律师的频率越来越高,那么应该怎样来委托内地律师,有什么样的法律规定吗?以下将详细讲述。
香港居民委托内地律师担任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公证的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二零零八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四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规定,内地律师当然可以作为香港居民自然人代理人参加在大陆的民事诉讼。
香港居民委托内地律师担任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公证不同处理方式(一)香港自然人不在中国大陆时的委托手续的办理依照《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核,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加章转递,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转递.”《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十一、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按照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程序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专用章后,方可发至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18日)“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的通知》【司办通﹝2008﹞97号】(二零零八年12月16日)(二)香港自然人在中国大陆时的委托手续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6日印发的《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人民法院对有关委托手续有相对便利的操作,具体如下:香港居民自然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对其代理资格不予认可.香港居民自然人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外国自然人予以确认.来源于/html/cjwt/2945.html。
司法部关于《公证书格式(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公证书格式(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12.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司法部关于《公证书格式(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公证书格式(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看征求意见稿及说明。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1月21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土儿胡同1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局,邮编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公证书格式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司法部2020年12月22日附件2公证书格式(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为贯彻落实《民法典》,结合实施新修改的《公证程序规则》,梳理并回应解决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实施以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健全完善公证文书管理制度,提高公证法律服务水平,有必要在总结成熟实践经验基础上修订完善《公证书格式》。
二、修订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一)落实便民要求。
对于政务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或者以在线方式办理的情况,修订后的格式允许公证员在公证证词部分据实表述(第一式等);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中增加现场监督类通用、合同(协议)类通用格式,增加保管证书格式;增加仅证明离婚或丧偶事实的情形,增加利害关系人、处理死亡事务的机构作为申请人办理死亡公证的内容,允许据实表述当事人的身份、状况、无犯罪等信息(第二十式、第二十一式等),减轻当事人举证负担,减少领事认证、登记用证部门退证,便于群众办事。
(二)加强执业监管。
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中增加撤销公证书、补正公证书、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决定格式;参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编号编制管理,统一规定公证书编号格式,便于信息化分析监管;禁止对当事人自己提供的已签署好的委托书、声明书、保证书等进行公证,禁止以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替代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书格式适用,禁止以文本相符公证来替代证书(执照)格式,防止滥用公证书格式,规避审查职责(第一式、第二式、第三式等);增加当事人失信管理,继承公证中“所有继承人对最后一份生效遗嘱予以确认并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行承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第三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二)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的;(五)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六)对存在错误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仍不予纠正或者补正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
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86.12.04•【文号】[86]司发公字第358号•【施行日期】1986.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发布日期:1990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1991年4月1日)废止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1986年12月4日司法部(86)司发公字第358号发布)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应坚持真实、合法的原则,对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予制止。
第三条公证员应亲自办理公证事项,公证处的其他人员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
第四条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应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公证事项的当事人第五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可以作为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法人可以作为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第六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方可申办公证事项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当事人可委托代理人代理,但办理遗嘱、收养子女、赠与、委托书、声明书等与个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
第七条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必须向公证处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
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外国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重大公证事项的,应提交经当地公证人或我部认可的驻外机构、律师或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或证明的委托书。
第八条住所地不同的若干名当事人共同办理同一项公证的,必须共同到其中1名当事人住所地公证处办理。
如果不便共同到一个公证处办理,并且所申请的公证事项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的,可委托同一人代为办理。
涉及到产权转移的公证事项,委托书应经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法人办理公证,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代理人代为办理。
第十条代理人是监护人的,应提交有监护资格的证明。
公证人员的回避第十一条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
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统一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的出证程序、格式及要求,进一步规范委托公证业务,提高公证文书质量,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则。
二、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
三、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应符合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
合法性是指当事人的行为和文书内容不得违反香港法律和内地法律;真实性是指委托公证人直接证明的内容必须经查证属实,非直接证明的内容需确认无疑或不得明显虚假。
查证属实,是指委托公证人应就需审查的内容向有关部门或人士调查,证明其真实无误;确认无疑,是指对需审查的香港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委托公证人应根据自己的经验对其进行鉴定,确认其无可疑之处。
四、委托公证人应当亲自办理公证文书,即,亲自审查相关文件、核查当事人身份、见证当事人签名,并亲自在公证文书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替。
本条第二、三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必要时,委托公证人可以委托内地公证机构或其他机构协助办理,但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委托公证人之间可以相互转介办理公证文书,可以分工合作,但签署公证文书的委托公证人承担全部公证责任。
委托公证人不得以向司法部申报的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公司或商号名义办理委托公证事务。
五、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应遵循一事一证的原则,不同的公证事项应分别出具公证文书,不得随意合并。
数人为同一目的办理的同一事项,且内容一致的,可以合并办理。
六、委托公证人不得就本人签署的文件、本人的有关事项及其它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有关事项出具公证文书。
第二章办理公证文书的一般要求七、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须按照本规则附件一的各项规定办理。
委托公证人在具体业务中遇有本规则附件一中未规定的新事项可以参照最相类似的格式办理。
八、出具公证文书应按本规则附件一的要求随附必要的附件,并对附件进行规定的审查及加注。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对《第一批公证业务表格和文书格式》进行修订的通知(2014)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对《第一批公证业务表格和文书格式》进行修订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4.02.18•【字号】京司发[2014]103号•【施行日期】2014.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对《第一批公证业务表格和文书格式》进行修订的通知(京司发〔2014〕103号)各区县司法局、各公证处:为了规范公证业务活动,我局于2007年9月19日印发了《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第一批公证业务表格和文书格式>的通知》(京司发[2007]173号)。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第一批公证业务表格和文书格式》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业务表格和文书格式印发各单位,并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希望各公证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严格按通知要求执行,确保公证业务活动的严肃性、统一性。
北京市司法局2014年2月18日《第一批公证业务表格和文书格式》目录1、公证卷宗封面2、公证卷宗目录3、公证书封面4、公证书格式5、公证申请表(格式一)6、公证申请表(格式二)7、公证申请表(格式三)8、公证受理通知单、受理通知单回执9、询问笔录10、公证审批(签发)表11、公证文书送达回执12、不予办理公证决定书13、终止办理公证决定书14、公证复查决定书15、证物袋封面16、备考表17、公证登记簿封面18、公证登记簿格式公证书(注:字体为宋体初号字加粗,居中,字与字间隔一个汉字,文字上边沿与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的距离约为60mm±1mm)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证处(注:字体为宋体二号字加粗,居中,文字下边沿与公文用纸底端(下白边)的距离约为40mm±1mm)公证书((年度)京(机构简称)(类型)字第×号)申请人:××××××××××(基本情况)公证事项:××××××××××(事项名称)××××××××××××××××××××××××××××××××××××××××××××××××××××××××××××××××××××××××××××××××××××××××××××××××××××××××××××。
公证质量评价标准(试行)
公证质量评价标准(试行)2012年1月7 日中国公证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证质量,促进公证质量评价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其他司法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公证协会和公证机构开展公证质量评价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公证质量评价包括受理公证申请,审查公证事项,审查、核实证明材料,制作询问笔录,制作、出具公证书等环节。
第二章受理公证申请第四条公证案卷中,应当有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申请的日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公证申请表上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名(指印)或者印鉴。
第五条公证案卷中,应当有申请人申请办理公证时提交的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了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提交了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公证的文书;(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提交了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公证案卷中的材料显示,公证机构受理的一般公证事项,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第七条公证案卷中,应当有向申请人发送的受理通知单回执并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名。
第八条公证案卷中,应当有告知记录。
告知方式可以采用告知书或者采用询问笔录以及申请表、受理通知单、发送公证书回执等书面材料中的格式条款。
《公证员惩戒规则》 20040401施行
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公证员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对公证员的惩戒工作,维护公证行业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应根据本规则给予惩戒。
第三条对公证员的惩戒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有义务执行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
第二章惩戒委员会第五条中国公证员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公证员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是对公证员实施惩戒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惩戒委员会由同级公证员协会领导,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委员若干人。
委员会由公证员协会负责人、资深执业公证员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组成。
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选聘,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选聘。
第八条惩戒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一)受理投诉案件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二)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三)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四)制作惩戒委员会会议记录和惩戒决定书;(五)检查惩戒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惩戒案件一般由省级公证员协会的惩戒委员会受理,中国公证员协会惩戒委员会认为影响较大、案情重大的案件也可以自行受理。
第十条各级惩戒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第三章惩戒的措施第十一条对公证员的惩戒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罚款;(四)记过;(五)暂停会员资格;(六)取消会员资格。
暂停会员资格期限为3个月至12个月。
公证员有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根据违反行业规范行为的性质,可以并处5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公证员惩戒规则
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a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公证员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对公证员的惩戒工作,维护公证行业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应根据本规则给予惩戒。
第三条对公证员的惩戒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有义务执行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
第二章惩戒委员会第五条中国公证员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公证员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是对公证员实施惩戒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惩戒委员会由同级公证员协会领导,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 人,委员若干人。
委员会由公证员协会负责人、资深执业公证员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组成。
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选聘,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选聘。
第八条惩戒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一)受理投诉案件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二)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三)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四)制作惩戒委员会会议记录和惩戒决定书;(五)检查惩戒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惩戒案件一般由省级公证员协会的惩戒委员会受理,中国公证员协会惩戒委员会认为影响较大、案情重大的案件也可以自行受理。
第十条各级惩戒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第三章惩戒的措施第十一条对公证员的惩戒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罚款;(四)记过;(五)暂停会员资格;(六)取消会员资格。
暂停会员资格期限为3个月至1 2个月。
公证员有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根据违反行业规范行为的性质,可以并处5 0元至5 0 0 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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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委托公証人辨理公証文書規則(試行)】第二部份:公證文書的格式及要求第六類:《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公證文書(2004年6月修訂)6.1 《安排》附件5第六條(三):法定聲明書核證6.1.1. 1 有限公司法定聲明由非委托公証人監誓6.1.1.1a. 公證文書格式適用格式6----1----1----16.1.1.1b. 必附附件:A. 聲明書複印本B. 註冊證書確認本或複印本C.周年申報表,及秘書及董事資料更改通知書(如有)確認本或複印本D.商業登記証書確認本或複印本E.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摘錄確認本或複印本F.聲明人的身份証/通行証/海外護照複印本G.監誓律師/太平紳士之執業證書及書面確認函複印本/或香港高等法院加簽證明複印本6.1.1.1c. 要求:①上述必附附件B、C均需查冊取得;附件A、D、F、G須經鑒定確認無疑;附件E委托公証人直接須按以下方式查證屬實:i). 委托公証人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或,ii). 委托公証人直接向全體董事確認;或,iii). 經董事、秘書或其他獲授權的高級人員書面確認。
②如證明的內容超出“適用格式”所列內容,增加的內容必須按文件可進行的審查方式查證或鑒定並附上相應的文件及根據《規則》第八條加註。
③如法定聲明是由中國委托公証人經辦及監誓,按適用格式6----1----2----1辦理法定聲明核證。
6.1 《安排》附件5第六條(三):法定聲明書核證6.1.1.2 無限公司法定聲明由非委托公証人監誓6.1.1.2a. 公證文書格式適用格式6----1----1----26.1.1.2b. 必附附件:A. 聲明書複印本B. 商業登記証書確認本或複印本C.商業登記冊內的資料摘錄核證本的複印本D. 聲明人的身份証/通行証/海外護照複印本E. 合夥人授權書/合夥人會議決議/決議摘錄確認本或複印本(適用於公司以合夥方式經營)F. 監誓律師/太平紳士之執業證書及書面確認函複印本/或香港高等法院加簽證明複印本6.1.1.2c. 要求:①上述必附附件C均需查冊取得;附件A、B、D、F須經鑒定確認無疑;附件E委托公証人須按照直接須按以下方式查證屬實:i). 委托公証人親自出席公司合夥人會議;或,ii). 委托公証人直接向全體合夥人確認;或,iii). 全體合夥人在委托公証人面前簽署授權書。
②如證明的內容超出“適用格式”所列內容,增加的內容必須按文件可進行的審查方式查證或鑒定並附上相應的文件及根據《規則》第八條加註。
③如法定聲明是由中國委托公証人經辦及監誓,按適用格式6----1----2----2辦理法定聲明核證。
6.1 《安排》附件5第六條(三):法定聲明書核證6.1.2.1 有限公司法定聲明由中國委托公証人監誓6.1.2.1a. 公證文書格式適用格式6----1----2----16.1.2.1b. 必附附件:A. 聲明書複印本B. 註冊證書確認本或複印本C.周年申報表,及秘書及董事資料更改通知書(如有)確認本或複印本D.商業登記証書確認本或複印本E.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摘錄確認本或複印本F.聲明人的身份証/通行証/海外護照複印本6.1.2.1c. 要求:①上述必附附件B、C均需查冊取得;附件A、D、F須經鑒定確認無疑;附件E委托公証人直接須按以下方式查證屬實:i). 委托公証人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或,ii). 委托公証人直接向全體董事確認;或,iii). 經董事、秘書或其他獲授權的高級人員書面確認。
②如證明的內容超出“適用格式”所列內容,增加的內容必須按文件可進行的審查方式查證或鑒定並附上相應的文件及根據《規則》第八條加註。
6.1 《安排》附件5第六條(三):法定聲明書核證6.1.2. 2 無限公司法定聲明由中國委托公証人監誓6.1.2.2a. 公證文書格式適用格式6----1----2----26.1.2.2b. 必附附件:A. 聲明書複印本B. 商業登記証書確認本或複印本C. 商業登記冊內的資料摘錄核證本的複印本D. 聲明人的身份証/通行証/海外護照複印本E. 合夥人授權書/合夥人會議決議/決議摘錄確認本或複印本(適用於公司以合夥方式經營)6.1.2.2c. 要求:①上述必附附件C均需查冊取得;附件A、B、D須經鑒定確認無疑;附件E委托公証人須按照直接須按以下方式查證屬實:i). 委托公証人親自出席公司合夥人會議;或,ii). 委托公証人直接向全體合夥人確認;或,iii). 全體合夥人在委托公証人面前簽署授權書。
②如證明的內容超出“適用格式”所列內容,增加的內容必須按文件可進行的審查方式查證或鑒定並附上相應的文件及根據《規則》第八條加註。
6.2 《安排》附件5第六條2.:法定聲明6.2.1. 法定聲明(2004年6月修訂)6.2.1.a. 公證文書格式適用格式6----2----16.2.1.b. 沒有附件:6.2.1.c. 要求:①辦理該項公證文書,委托公証人必須同時辦理適用格式6----3----1之文件資料證明書。
②法定聲明由委托公証人經辦及監誓後,無需再由另一委托公証人進行法定聲明核證。
6.2.2. 法定聲明(需要傳譯員翻譯聲明內容)(2004年6月修訂)6.2.2.a. 公證文書格式適用格式6----2----26.2.2.b. 沒有附件:6.2.2.c. 要求:①辦理該項公證文書,委托公証人必須同時辦理適用格式6----3----1之文件資料證明書。
②法定聲明由委托公証人經辦及監誓後,無需再由另一委托公証人進行法定聲明核證。
6.2.3. 船舶最終實益擁有權聲明6.2.3.a. 公證文書格式適用格式6----2----36.2.3.b. 沒有附件:6.2.3.c. 要求:①辦理該項公證文書,委托公証人視乎當事人的情況,決定是否同時辦理適用格式6----3----1之文件資料證明書。
但必須聯同適用格式6----1----2----1一併辦理及當事人必須先行提供經由香港海事處簽發的“香港註冊船舶總噸位證明”核證副本予委托公証人查閱及複印存錄,以確定其申報擁有最終受益的船舶總噸位有50%或以上在港註冊。
②法定聲明由委托公証人經辦及監誓後,無需再由另一委托公証人進行法定聲明核證。
6.2.4. 船舶最終實益擁有權聲明(需要傳譯員翻譯聲明內容)6.2.4.a. 公證文書格式適用格式6----2----46.2.4.b. 沒有附件:6.2.4.c. 要求:①辦理該項公證文書,委托公証人視乎當事人的情況,決定是否同時辦理適用格式6----3----1之文件資料證明書。
但必須聯同適用格式6----1----2----1一併辦理及當事人必須先行提供經由香港海事處簽發的“香港註冊船舶總噸位證明”核證副本予委托公証人查閱及複印存錄,以確定其申報擁有最終受益的船舶總噸位有50%或以上在港註冊。
②法定聲明由委托公証人經辦及監誓後,無需再由另一委托公証人進行法定聲明核證。
6.3.1. 文件資料證明書(當事人提供文件資料)(2004年6月修訂)6.3.1.a. 公證文書格式適用格式6----3----16.3.1.b. 必附附件:A. 公司註冊證書及公司更改名稱註冊證書(如適用)複印本(無限公司及法律服務的申請者無此附件)B. (a)商業登記証複印本(b)商業登記冊內的資料摘錄核證本的複印本C. 財務報表複印本/公司年報複印本D. 利得稅報稅表及評稅及繳納稅款通知書/評定虧損通知書/通知暫時無須按年遞交利得稅報稅表函件(如適用)複印本E. (a)香港土地註冊處電腦土地記錄複印本(如適用)/(b)租約複印本/其他證明文件(如適用)F. (a)僱員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B.I.R.56A)/(b)僱員參加強積金(或公積金)計劃紀錄/發薪紀錄/其他證明文件複印本(如適用)G. 股權轉讓文件複印本(如適用)H.公司董事/公司秘書/會計師(核數師)/會計師事務所書面確認文件複印本(如適用)I.會計師(核數師)執業證書複印本(如適用)6.3.1.c. 可附附件:其他與申請《安排》優惠待遇相關的證明文件的複印本及「工業貿易署」不時發出的《致服務提供者通告》所列的個別服務行業申請者須提供的附加證明文件。
6.3.1.d. 要求:①上述必附附件A、B(b)、E(a),均需查冊取得。
附件B(a)、C、D、E(b)、F(a)(b)、H、I須經鑒定確認無疑及向簽發人士求證/取得書面確認。
②附件G須鑒定確認無疑及審閱有關股權轉讓之董事局決議文件,並複印存案備查。
③上述可附附件及證明的內容超出“適用格式”所列內容,增加的內容必須按文件可進行的審查方式查證或鑒定並附上相應的文件及根據《規則》第八條加註。
6.3.2. 文件資料證明書(委托公証人經辦全套文件資料)6.3.2.a. 公證文書格式適用格式6----3----2(2004年6月因應香港工貿署簡化證明文件要求刪除)6.3.3. 業務埸所書面報告6.3.3.a. 公證文書格式適用格式6----3----3(2004年6月因應香港工貿署簡化證明文件要求刪除)6.3.4. 僱用員工情況書面報告6.3.4.a. 公證文書格式適用格式6----3----4(2004年6月因應香港工貿署簡化證明文件要求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