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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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国度奖学金评定细则

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国度奖学金评定细则

五、休学者休学当年不能申请奖学金; 六、无故拒不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或拒不服从学校和学院的工 作安排者。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 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三、评分标准及量化指标 第八条 研究生参评国家奖学金的考核内容包括在读期间取得的科研业绩、 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活动及日常综合表现。其中,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为 兰州大学,且不得重复使用。 第九条 量化指标计算方法 总评成绩=学习成绩+实务技能+科研奖励+其他奖励加分 1、学习成绩:指考核学年所修全部课程的最终平均成绩(英语免修者该门 不计入计算范围)。 2、实务技能:考核学年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包括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 证书或者国家司法成绩通知单、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全国注册会计师考 试等),每项加 1.5 分。 3、科研奖励: 以第一作者或者与导师合发(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在 CSSCI 来 源期刊上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每篇加 5 分; 以第一作者或者与导师合发(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在 CSSCI 来 源期刊扩展版上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每篇加 3 分; 以第一作者或者与导师合发(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在全日制高 校学报、各省级社会科学期刊、正式法学类期刊(公开发行且有正式刊号)上 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的,每篇加 1.5 分。 以第一作者或者与导师合发(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在其他正式 期刊(公开发行且有正式刊号)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在正式出版的 文集等书籍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每篇加 0.5 分。 4、其他奖励加分 ⑴奖励证书: 获得省、部级以上个人奖励者每项加 2 分;
一、评审组织与名额分解 第一条 兰州大学法学院成立由法学院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院长任副主 任委员,研工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学院党委纪检委员、研究生秘书、 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统 一负责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各类奖助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和评审条件要求,组织学院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兰州大学大气科学学院研究生

兰州大学大气科学学院研究生

兰州大学大气科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助研津贴评定办法(试行)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形成有利于激发创新热情、提升创新能力的培养机制和奖助机制,根据《兰州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校研字〔2008〕54号)、《兰州大学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校研字〔2008〕23号)及《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校研字〔2014〕42号)的相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现制定大气科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助研津贴评定办法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一、评定原则研究生奖助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对于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热情、激励研究生的创新实践、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关系到每位研究生的切身利益。

大气科学学院在评定奖助学金的工作中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择优奖励原则。

对于有科研潜力、科研能力,在科研成果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优秀研究生给予高额度的奖助学金,起到激励先进作用。

(二)发挥导师作用的原则。

在评定过程中强化导师责任,强调导师对研究生的评价。

(三)分层管理原则。

结合我院学科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发挥学院的创造性,进一步完善学院《奖助学金评定细则》,特别是二、三年级研究生奖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四)动态调整原则。

在奖助学金评定过程中严格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调动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积极性。

(五)优先考虑困难生。

助研助学金的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二、参评对象参评对象为我院三个年级非在职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评选当年,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助研津贴的评定: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2.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3.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背学术道德行为者,或在科研工作和教学、科研实践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4.故意拖欠学费的研究生不能参加奖助学金的评定。

三、评定办法学院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主要依据学院制定的《评定细则》来实施。

兰州大学本科教学奖励实施办法-兰州大学教务处

兰州大学本科教学奖励实施办法-兰州大学教务处

附件兰州大学本科教学奖励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每位教师都应努力成长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为进一步激励我校广大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引导管理人员积极投身本科教学,大力开展教学研究、教学建设、教学改革,认真做好教学保障与服务,建立本科教学奖励长效机制,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提高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类别本科教学奖励是对我校教职工在本科教学中取得的突出成绩进行的表彰和鼓励。

奖励主要包括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成果、优秀教师及管理、集体奖项5大类。

教学改革类指对国家级和省级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教学团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规划教材、教学改革项目等建设项目进行表彰奖励;教学研究类指对教师在教学研究类核心刊物和一般期刊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进行表彰奖励;教学成果类指对获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成果进行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及管理类指对获国家级和省级教学名师奖、国家级和省级教师讲课比赛、校级各类奖项,包括隆基教育教学奖获得者、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及临床毕业实习优秀指导教师和创新创业教育、招生宣传、教师讲课比赛、本科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集体奖项类,是指对在本科教学工作及各类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组织进行表彰奖励。

二、奖励项目及标准(一)教学改革类注:涉及团队的奖励,由团队负责人按照每一个成员的实际贡献程度进行合理分配(下同)。

注:教学研究限教育教学管理、专业建设、课程(含实验课程)、教材、教法、学法研究,限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

(三)教学成果类注:我校作为非第一完成单位,奖励金额=上述奖励标准×(1/我校排名序号)。

(四)优秀教师及管理类注:未列入以上内容的其他个人奖励项目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三、集体奖项类集体奖项类以当年实际工作开展为准。

四、评选说明1.各类奖项根据有关规定参加评选。

2.奖励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发放程序依据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经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自2012年起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涵盖范围为我校全体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其中博士生修学年限不得超过4年,硕士生修学年限不得超过3年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内容包括在读期间取得的科研业绩、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活动及日常综合表现。

其中,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兰州大学,且不得重复使用;六、在读期间,不得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或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评审组织与名额分解第五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研究生院、财务处、纪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修订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领导小组下设秘书处,由研究生院相关处室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奖学金评定工作的执行。

兰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兰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兰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甘肃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甘财教[2012]250号)和《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甘财教[2014]20号)的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国家财政出资设立,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我校研究生奖励名额,用于奖励综合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省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除了当年毕业,或者在基本学制内办理保留学籍、休学、退学、因私出国留学等手续,或者延期毕业的以外,均有资格申请当年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与基层培养单位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为成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管国家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资料等工作。

各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与初评工作。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各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平等、回避、公正与保密原则,评审委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影响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当评审委员与评审对象存在利益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由财务处按规定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奖奖学金评定办法

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奖奖学金评定办法

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兰州大学关于开展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与《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涵盖范围为我院全体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硕士生修学年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内容包括在读期间取得的科研业绩、社会实践活动及日常综合表现。

其中,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兰州大学,且不得重复使用。

科研业绩正式发表时间截止到学校当年文件下发之日。

(一)科研业绩(占70%权重)成果分类标准以兰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分类标准(试行)为参考依据。

成果署名中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视为第一作者加分,第二作者之后署名不予计分)。

得分说明: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者A类成果20分、B类成果10分、C类成果5分、D类成果2分(基础分值);增加每篇A类成果加10分、B类成果加5分、C类成果加1分、D类成果加0.5分(累加分值)。

以第二作者发表A类成果10分、B类成果5分、C类成果2.5分、D类成果1分(基础分值),增加每篇A类成果加5分、B类成果加2.5分、C类成果加0.5分、D类成果不计分(累加分值)。

网络成果每篇第一作者为0.2分,第二作者为0.1分;若该网络成果被转载,其第一作者累加0.1分,第二作者累加0.05分。

已发表成果被知名网络转载,累加原有分值的10%。

参编著作、教材等成果,2万字以上者按出版社级别核算分值(属社科查询中权威出版社目录按B类成果第一作者计算,其他出版社按C类成果第一作者计算)。

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奖奖学金评定办法-兰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奖奖学金评定办法-兰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公共卫生学院2016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兰州大学《关于开展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和《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在广泛征求导师、研究生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院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研工组负责人、教学科研副院长、各研究所所长以及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公示等工作,并接受学生在评选过程中的建议和申诉。

公共卫生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如下:主任委员:王芬宇委员:刘兴荣白天崔波王玉李芝兰牛静萍白亚娜丁国武孙应彪研究生代表:朱梦高彩云二、奖励名额和标准根据学校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解方案,我院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为:硕士生3人,合计3人。

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一次性发放。

研究生奖学金专款专用,严禁将奖学金以任何名义拆分、组合或挪用。

三、评选原则1、评定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确保评选规范有序、公开透明。

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2、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鼓励研究生崇尚优秀、追求卓越,并积极引导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杜绝挥霍浪费现象的发生。

3、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导向性作用。

学院将结合本院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统筹考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等其他奖项,重点考虑申请人的科研潜力、科研能力、科研成果、日常综合表现等方面。

4、在国家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学院将同时综合考虑学术型和专业学位两种研究生教育类型的差异,并充分尊重学科差异。

四、参评对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涵盖范围为我院全体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且修学年限不得超过3年。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定:1、在读期间受到法律处罚或行政处分、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处分的;2、2015-2016学年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及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3、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或在科研工作和教学、科研实践中出现重大问题或造成损失者;4、存在欠费情况的;5、在读期间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习要求的。

兰州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发扬“勤奋、求实、进取”的优良学风,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的类别第三条奖学金分为国家类奖学金、学校类奖学金和社会类奖学金三种。

国家类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旨在奖励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学校类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优秀文体奖学金、国防生“长城”奖学金。

社会类奖学金是指由热心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旨在奖励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包括宝钢奖学金、中国科学院奖学金、镇泰奖学金等。

第三章奖学金的设置和评选第四条参加学校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应首先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三)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身心健康,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合格以上等级。

第五条在评定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获各类奖学金的资格:(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三)在校试读者。

(四)拖欠学费者(个人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经学校审查合格者除外)。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按《兰州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和《兰州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申报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其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成绩合格。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依据综合测评进行评选。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获奖比例及标准:1.一等奖学金占实际参评学生总数的3%(基地班、隆基班为5%),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年2200元;2.二等奖学金占实际参评学生总数的8%(基地班、隆基班为10%),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年1500元;3.三等奖学金占实际参评学生总数的12%(基地班、隆基班为25%),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年1000元。

兰州大学本科教学业绩奖励办法 Lanzhou University.doc

兰州大学本科教学业绩奖励办法  Lanzhou University.doc

附件:
兰州大学本科教学奖励实施办法
为了激励我校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本科教学,大力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改革与实践,建立本科教学奖励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类别
本科教学奖励是对我校教职工及各相关单位在本科教学中取得的突出成绩进行的表彰和鼓励。

奖励主要包括质量工程和教学改革类、教学成果类、优秀教师及管理类、教学研究论文类等4大类。

质量工程和教学改革类指对国家级和省级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教学团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资助项目进行奖励;教学成果类指对获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成果进行奖励;优秀教师及管理类指对获国家级和省级教学名师奖、校级各类隆基奖获得者进行奖励;教学研究论文类指对教师在权威、核心刊物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进行奖励。

二、奖励标准
1.质量工程和教学改革类
2.教学成果类
3.优秀教师及管理类
4.教学研究论文类
三、评选办法及程序
1.国家级和省级各奖项根据有关规定参加评选;隆基奖按照“关于实施兰州大学隆基教育教学奖励计划的通知”(校教字 [2007] 106号)执行。

2.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奖励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3.对同一项目获不同层次的奖励,奖金不重复发放,以最高奖励
为准。

对已获得低等级奖励者,在获得更高奖励时扣除已发放部分。

4.各项奖励奖金发放时,获奖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相应的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确认相应的奖金数额,由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5.在本科教学中,对教学效果优秀的教师的奖励将在津贴中予以体现。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兰州大学法学院学业奖助学金评定细则(修订稿)

兰州大学法学院学业奖助学金评定细则(修订稿)

数理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调整评定工作方案为激发研究生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提高研究生学习与生活保障水平,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全面提高,根据《北京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及管理办法》(校发[2009]5号)和《北京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调整评定细则》(校研发【2011】9号,校党研发【2011】9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数理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调整评定工作方案》。

一、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组长:张牧风邱宏副组长:陈章华牛珩成员(各系教师及学生代表):赵立英刘宇魏培君倪晓东王鹿霞徐洁闫京颖蒋学兵秘书:陈星二、评定细则1.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研究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导师评价和科研潜力四个方面。

考核指标权重如下:学习成绩占60%;导师测评(包括导师评价和科研潜力)占30%;思想品德占10%。

考核满分为100分。

2.对在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获得发明专利、重大咨询建议被采用等方面有突出成绩或受到上级有关部门嘉奖等突出表现者,可酌情加分,但附加分不超过20分。

3.评定学生奖学金时先按学习成绩、思想品德、开题报告以及附加分总和排序,当综合排名一致时,考虑其导师测评分值,然后对其所指导学生的排序进行调整。

表1 考核细则注:(1)有关数据,按照专业分类进行排序,专业之间不进行比较;(2)研究生参与活动以记录为准,无记录的可由辅导员、班干部事后认定,或由两名以上活动负责人事后书面确认;(3)研究生需提供评奖年度内发表论文复印件(须附发表论文的封面、目录及文章首页的复印件,以论文发表日期为奖助学金评选日期前,论文录用通知及版面费发票复印件、科技活动和学习类竞赛获奖材料复印件,否则不予认可;(4)研究生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有伪造,将取消评奖资格,并视情节予以适当惩处。

注:按照学校相关文件精神,担任助教的硕士研究生获得一等奖学金。

三、评审程序及时间安排学院奖助学金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评定:1. 7月4日-7月6日,研究生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支撑材料;2. 7月7日,导师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评价;3. 7月8日,学院根据评定细则组织评定工作并确定研究生的获奖等级;4. 7月11日-7月13日,学院将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天。

一、关于兰州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通知

一、关于兰州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通知

外国语学院2013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奖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从2012级研究生开始,我校全面试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

结合《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及鼓励科研创新的原则,现就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规定如下:一、参评范围及原则1. 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非在职在读研究生。

延期毕业研究生及自筹经费在职研究生不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审。

2. 奖励优秀的原则。

对于在科研潜力、科研能力、科研成果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优秀研究生给予奖励,起到激励先进的作用,调动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积极性。

3.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本年度外国语学院划分名额为3名。

二、基本申请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兰州大学规章制度;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 奖、助学金评比成绩排名应达到本专业的前30 % (名额四舍五入合计)者可进行申请;5. 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在读期间必须发表专业论文,参加每年度的研究生学术年会;6.有不诚信或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参评学年受到纪律处分者、及存在欠费情况者不得参加本次奖学金的评定。

7.已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8.科研成果不能重复使用,已用于其它奖项评奖的科研成果不能重复再次使用(奖学金评定除外),科研成果在公示时一并公示。

三、国家奖学金评比方案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基本原则是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评审采用个人申请、量化评审的形式,申请国家奖学金研究生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申请表》(正反面打印),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院评审。

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引导全体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积极向上、勇于创新,德法兼修、全面发展,努力成长为优秀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根据《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校研〔2014〕4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由兰州大学招生和培养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在职法学硕士(学术型)研究生、全日制非在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学院成立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统一领导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讨论修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制度,指导和组织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学院学工组负责人、学工干部、导师代表(3-5名)、研究生代表(10名左右)共同组成;导师代表中应含有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的委员。

第二章奖学金类别、奖励对象第四条本细则所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包含:特等学业奖学金(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和三等学业奖学金四种类别。

第五条特等学业奖学金(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一般涵盖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六条一等至三等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一年级及以上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依据学校优秀生源奖励政策执行,其他年级研究生按照具体评定条件和程序评定。

第三章名额下达、奖励标准第七条特等学业奖学金(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指标,由学校研究生院(研工部)根据各学院参评研究生的总数按比例下达。

第八条一等至三等学业奖学金的名额指标及奖学金总额,由研究生院(研工部)根据各学院参评的各年级研究生的数量按比例分配下达,学院根据自身实际统筹调配。

第九条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学院结合实际,按照如下具体原则进行分配:(一)特等学业奖学金(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按照法学硕士(学术型)研究生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两种类别,参照奖学金参评学年学生的总测评成绩,在二年级研究生和三年级研究生中拉通排名后确定。

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经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自2012年起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涵盖范围为我校全体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其中博士生修学年限不得超过4年,硕士生修学年限不得超过3年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内容包括在读期间取得的科研业绩、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活动及日常综合表现。

其中,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兰州大学,且不得重复使用;六、在读期间,不得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或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评审组织与名额分解第五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研究生院、财务处、纪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修订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领导小组下设秘书处,由研究生院相关处室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奖学金评定工作的执行。

化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那么试行

化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那么试行

化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那么(试行)(经化学化工学院2021年12月9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依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和《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方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形,特制定本细那么:一、评定标准:1.酷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纪遵法,老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3.学习成绩优良,有较高水平的科研功效,进展潜力突出。

二、评定对象参评对象为我院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博士生修学年限不超过4年,硕士生修学年限不超过3年。

三、名额分派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学校昔时分派给学院名额为准,名额分派依据以下方法:学院总名额=大体名额(占80%)+机动名额(占20%)各学科点名额数=大体名额*学科点学生人数/总人数(学科点学生人数、总人数以昔时参评学生人数为准)机动名额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对各研究所提交的申请并依据评定标准进行综合评审。

四、评审组织评审委员会组成如下:主任:刘伟生副主任:代全顺、景欢旺委员:柳明珠、陈兴国、邱文元、黄国生、马建泰、蒲巧生、唐瑜、张浩力、丁勇、李辉(学生)、祝新月(学生)、张锋伟(学生)、王林玉(学生)、杨彬淼(学生)、刘妮娟(学生)五、评审程序大体名额评定:学院将大体名额分配给各研究所,申请者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证明材料等报送至研究所,各研究所依照评定细那么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科研功效计分方式(附件)进行评选,评选结果统计表和所有参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一路报送至学院办公室;机动名额评定:学院将各研究所提交的申请(除大体名额)提交学院评审委员会,依照评定细那么进行综合评定。

最终评定结果在学院范围公示5天,无异议即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六、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昔时评定。

1.受到院级以上(含院级)通报批评及处分者;2.学位课程考试有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评定;3.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抗学术道德性为者,或在科研工作和教学、科研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者;4.无端未出席学院相关活动且出勤率不足三分之一者(包括三分之一)。

兰州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兰州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兰州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2018年修订)根据《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校研〔2014〕42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兰州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一、奖助对象参评对象为艺术学院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不含延期毕业、定向委培、休学或保留学籍研究生),具体界定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列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学习的研究生。

二、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3.积极参加教学、实践、实习活动,参与各类科研活动和竞赛。

4.爱校荣校,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研究生,不得参评学业奖学金:①违反学术规范,经查实确有学术不端行为者;②参评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纪律处分者;③受到院内通报批评处分3次及以上者;④参评学年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总数1/3或该学年课程总数1/3者;⑤在教学、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⑥参评学年学业成绩有不及格者;⑦导师认为不宜参评者;⑧恶意拖欠学费者(不包括已获批助学贷款且贷款未发放到位者)。

三、等级和标准1.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见表1。

表1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类别与等级申请范围比例标准(万元/年)备注学业奖学金一等全日制非在职20% 1.2 二等全日制非在职20% 1.0 三等全日制非在职30% 0.8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见表2。

表2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类别与等级申请范围比例标准(万元/年)备注学业奖学金一等全日制非在职20% 全额学费+0.2 二等全日制非在职25% 全额学费三等全日制非在职30% 半额学费3. 各专业各等级名额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分配名额执行。

四、评定办法1.硕士一年级研究生(1)研究生一年级新生按照入学初试、复试成绩及各项综合考核结果和录取类别为主要依据确定奖学金参评资格及等级。

兰州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兰州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兰州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那么(试行)为提高研究生培育质量,增进研究生全面进展,依照《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方法(试行)》的有关精神,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形,特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一、奖励对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包括外国留学生、港澳台研究生),其中博士生修学年限不得超过4年,硕士生修学年限不得超过3年。

二、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次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次2万元。

三、申请条件1. 酷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学校、学院各项治理规章制度;老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2. 学习成绩优良,科研能力显著,进展潜力突出:以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SCI论文或以要紧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

其中,科研功效的第一签名单位必需为兰州大学,科研功效须在申请截止日前为正式在线发表或出版授权,且不得重复利用(期刊阻碍因子以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发布的最新数据为准,他引次数以Web of Science数据库检索为准);3.踊跃参加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活动和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者,在科研功效等同条件下优先评奖;4. 在读期间,不得有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或违纪受学校处分记录;参评学年内存在欠费、违纪受学院处分情形的研究生、博士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生不得申请本奖学金。

四、评审组织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培育工作负责人、研工组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各学科研究生导师代表、各专业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奖学金的组织申请、初步评审、公示等工作。

如遇人事变更,评审委员会相应进行调整,研究生代表每一年经初评工作后由各学科负责人推荐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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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了国家奖学金。

为了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应为我校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管理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每年按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计划指标进行,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宣传、评审、报送、表彰等工作,由财务处负责按教育部审批方案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次性发放奖学金。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五)参评学年必修课、选修课无不及格课程,业务课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对于业务课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

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

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

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如申请学生成绩不能完全满足上述条件和要求,学院申请人数不足学校划拨的人数,学院在评定国家奖学金时原则上以申请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为主要参评标准,但综合测评成绩仍须在10%以内。

第四条奖励标准及发放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将奖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五条名额分配
根据国家划拨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学院人数进行分配,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评选时间和程序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学校每年关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布置后,开启国家奖学金申请系统一(仅受理业务课学习成绩排名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评选范围前10%的学生申请)及国家奖学金申请系统二(仅受理业务课学习成绩排名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评选范围前30%的学生申请),业务课学习成绩排名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评选范围前10%的学生本人登陆学生工作网提出申请;如申请学生成绩不能完全满足双10%要求,学院申请人数不足学校划拨人数,学院组织业务课学习成绩排名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评选范围前30%且符合第三条要求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登陆学生工作网提出申请;
2.学院根据申请学生在校表现,进行班级民主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统一填写《兰州大学国家奖学金初选学生名单》,经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至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根据学院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确定获奖名单,并在校园网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统一组织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上报教育部审批。

4.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将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其《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归档。

第七条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享受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九条本细则由兰州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原《兰州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校学字〔2007〕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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