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的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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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的救济方法

一、违约——参见公约第25条关于违约的规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构成根本性违约的两个条件:

1、一方违约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客观要件

2、违约的后果是违约方可以预知或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于

相同情况下可以预知的——主观要件

二、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一)解除合同

1、解除的条件——参见公约第49、64、7

2、73条的规定

注意:公约要求合同的解除必须以一方违约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为前提;或者在一方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履行合同义务时,他在另一方给予的一段合理

时限的额外时间(宽限期)内仍未履行或声明将不在该时间内履行,另

一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2、解除的程序——参见公约第26条规定

解除合同必须向对方发出通知。该通知发出时解除生效。

3、解除的效果——参见公约第26条规定

“互相返还已受领的利益”

(二)损害赔偿

1、赔偿的范围:实际损失+利润损失

2、赔偿额计算的限制

——可预见损失的限制

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参见公约第74条

——采取合理措施的限制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没有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轻因违约而引起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参见公约第77条

(三)中止履行——参见公约第71条规定

针对的是一方预期违约的情形

注意:

1、对预期违约救济方法视违约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只有一方构成根本性违约

时,另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否则,另一方只能采取中止履行的措施。

2、中止履行的条件——对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1)对方履行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

(2)对方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已显示他将不履行主要义务。

3、援用中止履行时必须采取通知程序

(四)实际履行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实际履行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而公约在肯定这一补救措施的同时,允许法院在确定是否采取这一措施时可依本国国内法作出判决。

三、卖方违约的补救办法

1、实际履行。条件: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买方应给与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法院是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取决于该国国内法。

2、减少价金。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

1、解除合同。如上所述,卖方根本违约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卖方不交付货物、

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合或所有权瑕疵;买方声明它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在买方给与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中有部分符合合同时,买方应接受符合规定的部分;只有当卖方完全不交货或不按合同规定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

*如果卖方已交货,买方则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1)在迟延交货的情况下,买方在得知交货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2)在交货不符的情况下,买方在检验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合同无效;(3)在给与卖方做出履行合同或做出补偿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2、损害赔偿。

3、补进并要求损害赔偿。卖方不交货时,买方依法宣告合同无效后,若另外购

进货物,还可向卖方提出因另外购进货物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实际上也是损害赔偿的一种)。

四、买方违约的补救办法

1、实际履行。卖方可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了与此项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

2、损害赔偿。

1、宣告合同无效。下列情况下,卖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

或公约中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不在卖方给与的宽限期内履行合同;

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

*如果买方已支付了价金,卖方则不能宣布合同无效,除非:(1)在得知买方迟延履行义务前,宣布合同无效;(2)对于其他违反合同的事件,卖方在得知这种情况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或在给与卖方的宽限期届满或在得知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布合同无效。

2、对于未收货款的卖方,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形式以下四种权利:停止交货

权;留置权;停运权;再出售权。

五、先期违约(我国合同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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