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师招聘考试《教育综合基础知识(中小学通用)》考点+典型题(教育法律法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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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教育法律法规政策解读
3.1 考点精讲
考点1 教育法概述
1.教育法的内涵
(1)广义的教育法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总和。
广义的教育法既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命令、决定、条例、规定、办法、指示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2)狭义的教育法
狭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
2.教育法的本质属性
(1)教育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教育法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①法的制定是指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规的活动,是我国法律创制的主要途径;
②法的认可是指赋予已有的行为规范、习俗、习惯等以法律效力。
(2)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主要通过规范人的行为
来调整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教育法是调整教育领域不同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通过确立不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来保证教育的实施。
(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是以国家强制机构(包括警察、法院、军队等)和强制措施作为后盾的。
3.教育法的特点
(1)主体的复杂性
教育活动包括兴办教育、管理教育、实施教育、接受教育、参与和支持帮助教育等诸多方面,这些活动涉及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组织)、学校、社会团体、公民。这些法人、组织、公民都是教育法调整的对象,都在教育活动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和承担多方面的义务,从而使教育法的主体呈现复杂性。
(2)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①从教育对象上看,我国宪法赋予了每个中国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②从调整的教育法律关系上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随着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入体制、招生就业制度、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全面改革,教育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发生着重大变化。
(3)法律后果的特殊性
①注重保护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少年学生;
②注重保护教师的特殊职业权利;
③注重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
4.教育法的体系
(1)教育法的体系的含义
教育法的体系是指不同形式的教育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原则有机结合的、协调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
教育法的目标是规范教育领域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保证不同形式、不同性质和不同层次的教育的协调发展,以形成一个合理的、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现代教育结构体系。
(2)教育法是以教育领域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①从一个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来看,教育法是以宪法为依据又区别于调整其他领域的法律体系而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
②从内部体系结构来看,教育法是由调整不同阶段、不同形式、不同性质的教育法律、法规组成的,遵循共同的基本原则,形成有机统一的教育法体系。
(3)教育法的体系的六个层次
①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现行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它规定了我国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由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教育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将失去效力。
②教育基本法
教育基本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被称为“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的“母法”。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大法,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等,是制定其他教育法规的基本依据。
③教育单行法
教育单行法是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确立的原则制定的,用于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
一具体部分的教育法规。我国先后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单行法有六部:简称为《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
④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与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相配套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性规范文件。
⑤地方性的教育法规
地方性的教育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⑥教育规章
教育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a.部门教育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单独或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有关工作命令、指示、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b.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身权限内发布的调整教育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5.教育法的原则
教育法的原则是教育法律体系中所有法律法规应当维护和遵循的总原则,也是依法治教、完善教育法制的基本准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保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协调发展
我国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坚持教育的这一基本方向,保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协调发展,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准备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各级各类合格人才,是我国
教育立法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
(2)坚持全面发展的教育基本方针,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是得到我国宪法确认的两项基本的教育政策,其着眼点都在于提高整个民族的素质,维护教育民主。
坚持教育的民主性原则,既要求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也要求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享受教育法规定的权利时,应当履行教育法规定的义务。
(3)确立不同主体的责任,维护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①要求举办教育要向国家和人民负责,通过立法保证教育投入,维护教育的发展;
②要求政府及其教育行政机关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行政,维护学校的自主性;
③教育的公共性还体现为教育的世俗化。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实施。
6.教育法的功能
(1)规范功能
教育法是通过规定教育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实施后所承担的责任来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具有普遍性,这决定了教育法具有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规范人们的教育行为的效力。
(2)标准功能
教育法之所以具有规范功能,一个重要原因是教育法律规范是人们的教育行为的标准。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活动的管理,学校开展的教育活动,司法部门办理教育方面的案件,都是以教育法为最高标准的。
(3)预示功能
根据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的实施过程,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如何开展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