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劳动者休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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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休息权受侵害的表现形式
1、法定节假日期间劳动者的休息权难以保障。法定节假日是法律赋予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然而,目前能心安理得享受长假待遇的民众只有一小部分,对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在民企或私营企业生产低档生活和生产用品的劳动者而言长假未免奢侈。
2、违法延长劳动时间,超负荷劳动现象严重。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已经对劳动者的休息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企业往往还以工作任务紧为由,要求员工加班加点。扛着"敬业精神"大旗的加班文化让企业刷新利润的同时,劳动者的休息权、健康权却被无情地剥夺。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过劳死"的发病率正在逐年增加。
浅论劳动者休息权
休息权即获得休息和休假时间的权利。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权,是确保劳动者得以恢复劳动力,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24条规定:"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所谓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经过一定体力和脑力的消耗以后,依法享有的恢复体力、脑力以及用于娱乐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是劳动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再次,建议以法律解释的方式明确劳动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程序手段,并且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针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手段,丰富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同时,建议加大对用人单位故意违法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力度,以此预防和减少用人单位因为违法成本低,甘愿违法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情形。
(二)建立行业工会组织,有效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得以实现
其次,工会在保障劳动者休息权方面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工会作为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织,应当在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的实施问题上发挥应有的作用。然而,实践中,因为立法上的概括授权,工会和企业之间的隶属关系等因素,使工会虚位情况加剧,从而无法有效约束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4我国《劳动法》中关于休息权立法的不足:
劳动者享受休息权,是为了保证劳动者解除身体和精神上的疲劳,恢复体力和精力,从而更加充沛地投入劳动。休息权的内容包括休假权、休养(闲)权、安宁权、休整权。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依据休息权是我国宪法直接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之一。《宪法》第4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休息权的宪法价值体现了休息权是公民人人必须享有的、不可剥夺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由于我国关于休息权的立法不够完善,保障制度的执行力度欠缺,法律监督机制需要加强,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劳动者休息权不能依法实现,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现象严重。
为了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防止发生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违法行为,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司法部门有义务、有责任深入基层,定期、定时到劳动者身边进行维护劳动休息权的普法宣传活动,让劳动者渐渐懂法、用法,为自己建立起第一道维权防线。
六、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意义
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调劳动者的积极性。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我认为用人单位要安排加班,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取得同意是必经的程序,否则用人单位强行让劳动者加班,便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即使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也不能违反劳动法的规定长时间加班。目前也有不少劳动者为了加班费,自愿长时间加班,造成工伤事故不仅伤害其自身安全,有时也伤害了他人。因此我认为劳动者休息权也是劳动者的一项义务。当前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主要表现在长时间加班。我认为这种情况严重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发生,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严监察力度不够有关;另一方面是与劳动者为了不失去工作岗位,不敢投诉有关。综合以上笔者认为劳动者弱势地位下,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更要依法履行其职责,对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把“强迫劳动者加班”“严重超时加班”作为打击的重点;同时对劳动者就业权进行根本性的保护,让劳动者能够行使救济权,去主动的主张权利,否则保护劳动者休息权也只是一句空话
1)难以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其立法依据基本是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关系调整的准则,对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中出现的问题还缺乏丰富的处理经验。我国《劳动法》制定时,市场经济的改革尚未深化,企业结构比较单一,《劳动法》针对的主体主要是国有工矿企业和其他一些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但经过十余年的经济改革,民营企业、三资企业、非正规企业大量进入,国企也正在如火如荼地改革,《劳动法》所依存的社会情势已经发生了重大的改变,法律存在严重的缺陷。就大的方面而言,在国家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非正规就业方式没有专门的规定,已有的一些涉及非正规就业的法规政策也不够系统和全面。此外,对于“过劳死”现象以及农民工休息权的保护也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就细节方面而言,由于法律条文多为原则性、框架性的规定,所以不足的部分更多。
2、企业方面的原因。逐利心理驱使用人单位忽视劳动者的休息权。加班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所以,很多用人单位迫使劳动者超时超量劳动,使自己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经济利益,并取得市场竞争优势。
3、社会方面的原因。首先,法律制定存在漏洞是休息权被普遍性侵害的重要原因。尽管我国的法律已经对劳动者的休息权进行了规定,但关于劳动者休息权的部分法律条文仍有诸多漏洞,如法律规定粗线条,缺乏可执行性,缺少必要的配套措施和实施办法等。
四、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根据
休息、休假权不仅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屡屡受到侵犯,从而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协调,很多问题产生于某些企业法制观念不强,违反法律规定引起职工的不满,由此产生了劳动纠纷。劳动者有权拒绝他们所不愿从事的附加劳动,充分享受法律赋予自己的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2)《劳动法》本身存在着一些缺漏和不足之处。
首先,其个别方面的规定,不便于实际操作在《劳动法》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章缺乏比较具体的条款。因为规定不具体,在实际操作时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其次,其内容存在缺漏、不够完备。对于一些应该作出规定的都没有规定,应该详细规定的,却没详加规定。例如集体合同这一重要的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法律制度,在《劳动法》中仅仅笼统的规定了三条,没有专章规定,只是模糊地提出:“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由于用了“可以”两字,而使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现实生活中,国家已规定了新的制度,而《劳动法》未及时修改。近年来有许多劳动规章已有新的规定,《劳动法》应予密切衔接起来。例如在《劳动法》颁布后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修订)已将《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改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两者出现了矛盾。
三、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损害赔偿
用人单位漠视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忽视自己的应尽义务应当受到相应的制裁。对此,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延长工作时间的单位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劳动法》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侵害休息权造成过劳死的侵权责任内容,应当参照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责任确定,即侵权人应当承担死者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生前抚养或赡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等项目。
3)对有关违反《劳动法》行为的惩处规定的不够有力
由于《劳动法》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惩处不够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方法有些软弱,使用人单位把《劳动法》看作可以遵守亦可不予遵守的规范。例如对“只让工人干活,不管工人死活”的违法行为,亦呈现出打击不力的现象。《劳动法》在许多严重违法行为面前显得有些苍白无力,这要求在制裁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方面加大惩处的力度,以增强《劳动法》的权威。
五保障劳动者充分享有和行使休息权的途径
及时完善保障休息权的相关立法
首先,随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全国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条例的颁布实施,应进一步修订《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使我国关于休息权的立法规定相互统一。
其次,为更好地保障休息权的落实,建议国家有关立法机关在《劳动法》中对休息权的内涵以及休息权的范围做出进一步详细和具体的规定。
1、劳动者方面的原因。首先,就业压力和生活压力是劳动者休息权缺乏的现实原因。对大多数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都是具有绝对优势的一方,而劳动者的劣势地位迫使他们必须努力工作,不让休假影响到用人单位对自己工作态度的评价,加剧了劳动者维护自己休息权的消极态度。
其次,劳动者行使休息权的积极性不高。长期以来社会中的主流思想把加班加点看作是努力工作的表现,行使休息休假权的劳动者会被视为懒散,不认真工作的人,因而,许多劳动者明知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和制度并有意愿,仍不好意思提出申请。此外,劳动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也是休息权被侵犯的主要原因所在。
为了更有效的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劳动者权利方面的职能,建议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行业工会。行业工会须有独立的运作资金,业务上受上级工会领导而不受企业管辖,薪酬由税收、立法来保证。基于此,行业工会就可以公正地开展活动,避免工会被企业操控的弊端,从而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得以实现。
(三)将普法宣传法制化,提高劳动者自身的维权意识
3、休息权"贫富化"现象严重。目前,我国劳动者的休息出现了"贫富不均"的现象,不同人的休息权得到不同的尊重。调查显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学校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都能享受到正常的休息权,"双休日"几乎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但是在IT行业、服务性行业、部分私营和外资企业,加班加点则是家常便饭。
二劳动者休息权保护缺乏的原因分析
1、法定节假日期间劳动者的休息权难以保障。法定节假日是法律赋予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然而,目前能心安理得享受长假待遇的民众只有一小部分,对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在民企或私营企业生产低档生活和生产用品的劳动者而言长假未免奢侈。
2、违法延长劳动时间,超负荷劳动现象严重。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已经对劳动者的休息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企业往往还以工作任务紧为由,要求员工加班加点。扛着"敬业精神"大旗的加班文化让企业刷新利润的同时,劳动者的休息权、健康权却被无情地剥夺。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过劳死"的发病率正在逐年增加。
浅论劳动者休息权
休息权即获得休息和休假时间的权利。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权,是确保劳动者得以恢复劳动力,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24条规定:"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所谓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经过一定体力和脑力的消耗以后,依法享有的恢复体力、脑力以及用于娱乐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是劳动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再次,建议以法律解释的方式明确劳动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程序手段,并且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针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手段,丰富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同时,建议加大对用人单位故意违法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力度,以此预防和减少用人单位因为违法成本低,甘愿违法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情形。
(二)建立行业工会组织,有效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得以实现
其次,工会在保障劳动者休息权方面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工会作为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织,应当在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的实施问题上发挥应有的作用。然而,实践中,因为立法上的概括授权,工会和企业之间的隶属关系等因素,使工会虚位情况加剧,从而无法有效约束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4我国《劳动法》中关于休息权立法的不足:
劳动者享受休息权,是为了保证劳动者解除身体和精神上的疲劳,恢复体力和精力,从而更加充沛地投入劳动。休息权的内容包括休假权、休养(闲)权、安宁权、休整权。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依据休息权是我国宪法直接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之一。《宪法》第4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休息权的宪法价值体现了休息权是公民人人必须享有的、不可剥夺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由于我国关于休息权的立法不够完善,保障制度的执行力度欠缺,法律监督机制需要加强,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劳动者休息权不能依法实现,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现象严重。
为了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防止发生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违法行为,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司法部门有义务、有责任深入基层,定期、定时到劳动者身边进行维护劳动休息权的普法宣传活动,让劳动者渐渐懂法、用法,为自己建立起第一道维权防线。
六、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意义
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调劳动者的积极性。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我认为用人单位要安排加班,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取得同意是必经的程序,否则用人单位强行让劳动者加班,便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即使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也不能违反劳动法的规定长时间加班。目前也有不少劳动者为了加班费,自愿长时间加班,造成工伤事故不仅伤害其自身安全,有时也伤害了他人。因此我认为劳动者休息权也是劳动者的一项义务。当前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主要表现在长时间加班。我认为这种情况严重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发生,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严监察力度不够有关;另一方面是与劳动者为了不失去工作岗位,不敢投诉有关。综合以上笔者认为劳动者弱势地位下,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更要依法履行其职责,对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把“强迫劳动者加班”“严重超时加班”作为打击的重点;同时对劳动者就业权进行根本性的保护,让劳动者能够行使救济权,去主动的主张权利,否则保护劳动者休息权也只是一句空话
1)难以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其立法依据基本是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关系调整的准则,对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中出现的问题还缺乏丰富的处理经验。我国《劳动法》制定时,市场经济的改革尚未深化,企业结构比较单一,《劳动法》针对的主体主要是国有工矿企业和其他一些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但经过十余年的经济改革,民营企业、三资企业、非正规企业大量进入,国企也正在如火如荼地改革,《劳动法》所依存的社会情势已经发生了重大的改变,法律存在严重的缺陷。就大的方面而言,在国家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非正规就业方式没有专门的规定,已有的一些涉及非正规就业的法规政策也不够系统和全面。此外,对于“过劳死”现象以及农民工休息权的保护也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就细节方面而言,由于法律条文多为原则性、框架性的规定,所以不足的部分更多。
2、企业方面的原因。逐利心理驱使用人单位忽视劳动者的休息权。加班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所以,很多用人单位迫使劳动者超时超量劳动,使自己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经济利益,并取得市场竞争优势。
3、社会方面的原因。首先,法律制定存在漏洞是休息权被普遍性侵害的重要原因。尽管我国的法律已经对劳动者的休息权进行了规定,但关于劳动者休息权的部分法律条文仍有诸多漏洞,如法律规定粗线条,缺乏可执行性,缺少必要的配套措施和实施办法等。
四、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根据
休息、休假权不仅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屡屡受到侵犯,从而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协调,很多问题产生于某些企业法制观念不强,违反法律规定引起职工的不满,由此产生了劳动纠纷。劳动者有权拒绝他们所不愿从事的附加劳动,充分享受法律赋予自己的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2)《劳动法》本身存在着一些缺漏和不足之处。
首先,其个别方面的规定,不便于实际操作在《劳动法》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章缺乏比较具体的条款。因为规定不具体,在实际操作时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其次,其内容存在缺漏、不够完备。对于一些应该作出规定的都没有规定,应该详细规定的,却没详加规定。例如集体合同这一重要的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法律制度,在《劳动法》中仅仅笼统的规定了三条,没有专章规定,只是模糊地提出:“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由于用了“可以”两字,而使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现实生活中,国家已规定了新的制度,而《劳动法》未及时修改。近年来有许多劳动规章已有新的规定,《劳动法》应予密切衔接起来。例如在《劳动法》颁布后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修订)已将《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改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两者出现了矛盾。
三、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损害赔偿
用人单位漠视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忽视自己的应尽义务应当受到相应的制裁。对此,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延长工作时间的单位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劳动法》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侵害休息权造成过劳死的侵权责任内容,应当参照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责任确定,即侵权人应当承担死者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生前抚养或赡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等项目。
3)对有关违反《劳动法》行为的惩处规定的不够有力
由于《劳动法》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惩处不够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方法有些软弱,使用人单位把《劳动法》看作可以遵守亦可不予遵守的规范。例如对“只让工人干活,不管工人死活”的违法行为,亦呈现出打击不力的现象。《劳动法》在许多严重违法行为面前显得有些苍白无力,这要求在制裁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方面加大惩处的力度,以增强《劳动法》的权威。
五保障劳动者充分享有和行使休息权的途径
及时完善保障休息权的相关立法
首先,随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全国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条例的颁布实施,应进一步修订《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使我国关于休息权的立法规定相互统一。
其次,为更好地保障休息权的落实,建议国家有关立法机关在《劳动法》中对休息权的内涵以及休息权的范围做出进一步详细和具体的规定。
1、劳动者方面的原因。首先,就业压力和生活压力是劳动者休息权缺乏的现实原因。对大多数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都是具有绝对优势的一方,而劳动者的劣势地位迫使他们必须努力工作,不让休假影响到用人单位对自己工作态度的评价,加剧了劳动者维护自己休息权的消极态度。
其次,劳动者行使休息权的积极性不高。长期以来社会中的主流思想把加班加点看作是努力工作的表现,行使休息休假权的劳动者会被视为懒散,不认真工作的人,因而,许多劳动者明知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和制度并有意愿,仍不好意思提出申请。此外,劳动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也是休息权被侵犯的主要原因所在。
为了更有效的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劳动者权利方面的职能,建议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行业工会。行业工会须有独立的运作资金,业务上受上级工会领导而不受企业管辖,薪酬由税收、立法来保证。基于此,行业工会就可以公正地开展活动,避免工会被企业操控的弊端,从而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得以实现。
(三)将普法宣传法制化,提高劳动者自身的维权意识
3、休息权"贫富化"现象严重。目前,我国劳动者的休息出现了"贫富不均"的现象,不同人的休息权得到不同的尊重。调查显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学校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都能享受到正常的休息权,"双休日"几乎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但是在IT行业、服务性行业、部分私营和外资企业,加班加点则是家常便饭。
二劳动者休息权保护缺乏的原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