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港口条例》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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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岸线优先J J公J 码 头建设制度 。 t港 I : : H f l
设立该制度主要是针对当前江苏 自建 自用码头利用率太低 , 岸 线资源浪费严重等 问题。 条例 》 《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县级以 “
上地 方 人 民 政府 应 当加 强 对港 口岸 线 资源 使 用 的 统 一规 划 , 坚
款规定 :禁止违反港 E布局规划设置港 E。 “ l l 禁止违反港 口总体 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港 口设施” 。该规定将港 口建 设的“ 口” 关 前移 , 增加了港 口规划的“ 刚度 ” 突出了港 口规划 ,
的先 导 作 用 。
月 1日施行。 条例》 《 是继 2 0 0 6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制定 出台
《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后 出台的又一部促进水路绿色运输方 式发展 的重要法规。《 条例》 主要建立了以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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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 r港 ¨箭 体制
20 年 1 《 3 》 04 月 港1 实 法
3 突 出了港 口规 划 区专 用于 港 口设 施建设 的 保 、 障地位 。针对当前港区内存在很多非港1设施, 3 有的已严重
影响 了港 口总体功能 的发挥等情况 , 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 《 定 :禁止在港 区内新建、 “ 扩建影响港 1功能发挥和港 E规划实 : 3 l 施的设施 ; 已经建成的 , 当逐步搬迁 ” 应 。该规定将可有效解决 影响港 口发展 的不利因素, 为港口规划 、 建设的实施腾出空间。
施 以来 , 江苏的港 口管理体 制逐步理顺和健全 。2 0 0 5年底 , 江 苏省港 1管理局经江苏省政府批准成立 , 为省交通厅 内设机 3 作 构; 大部分设区的市经市政府批准与交通局合署成立了港 口管 理局 , 一小部分县( ) 立了港 1管理机构。这些港口管理 市 也成 : 3 机构有的单设 , 的与交通局合署。 目前江苏省委 、 有 从 省政府对 江苏“ 大交通” 体制的定位 , 以及有利于港 口与铁路、 公路、 水路 运输衔接、 协调 出发 ,条例》 《 第四条第一款 、 第二款规定 : 省交
交通运输部解读《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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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解读《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1年12月8日,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便于公众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适用范围、主要规定和要求等方面作如下解读。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200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正式实施.《港口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这在法律层面确立了港口岸线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制定并公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依法行政和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行为的需要.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对涉及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作了较为全面和详细的规定。
港口岸线审批作为一项涉及港口岸线使用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必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工作的实际,对港口岸线使用的审批范围、条件、程序、内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以规范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方便行政相对人,提高岸线使用许可的透明度。
二是合理使用和有效保护港口岸线资源的需要.近年来,地方人民政府纷纷实施”以港兴市”战略,促进临港产业发展。
各地建设港口热情持续高涨,加大了港口建设力度,相继建设了一批新港区。
在港口项目建设中,出现了一些岸线使用不符合规划、不尽合理的问题,个别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行为.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是港口管理部门对港口建设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年来的实践表明,通过加强对岸线使用审批,能够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保障在港口规划的指导下科学、合理使用港口岸线,促进港口岸线资源的节约利用与保护,也有利于对岸线使用实施后续监督与管理。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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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正文:----------------------------------------------------------------------------------------------------------------------------------------------------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
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江苏省港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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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港口条例(2008年1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促进港口发展,发挥港口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港口,是指在本省沿海、内河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组成的区域,可以由一个港区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三条港口属于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服务型产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促进港口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投入,重点加强国家主要港口和省重要港口的建设;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提高港口的现代化服务水平。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港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高效和有利于形成综合运输管理体系的原则,确定一个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具体负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城乡规划、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航道、海事、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边防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港口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港口岸线使用第五条编制港口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体现港口发展要求,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沿海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沿海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bfa8cc3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e7.png)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沿海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5•【字号】盐政规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沿海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沿海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5日盐城市沿海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岸线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沿海港口岸线资源,促进我市沿海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沿海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沿海港口岸线含沿海现有港区、规划港区和其他用于港口设施建设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包括自然和人工的)。
第四条沿海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市港口管理局是全市沿海港口岸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港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沿海港口岸线的行政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港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市发改委、盐城海事、国土资源、规划、水利、海洋与渔业、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沿海港口岸线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沿海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盐城港总体规划》、《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盐城市海洋功能区划》和《盐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使用沿海港口岸线。
第二章沿海港口岸线使用第七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沿海港口岸线的,项目立项前或者申请项目核准前向港口所在地沿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沿海港口岸线的使用期限、范围、功能等事项,并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一)申请使用沿海港口深水岸线(万吨级及以上泊位),由市港口管理局受理报市政府后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并附市港口管理局初步核查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0295292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6a.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6日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码头开放管理工作,保障口岸安全畅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码头开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码头开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营造良好的口岸环境。
本省各级口岸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码头的开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设在本省的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等口岸检查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口岸查验机构),依法履行码头开放监管职责。
口岸查验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码头开放监管制度,落实监管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口岸安全畅通。
第二章码头开放程序第五条开放码头建设必须符合本省口岸发展规划和岸线利用规划,遵循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开放码头工程、设施及其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码头工程技术规范和生产、安全、消防、防污等标准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第七条开放码头的口岸监管配套设施,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具备查验监管、现场办公以及封闭式装卸现场等监管条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5b5f43a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d0.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9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17年9月7日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的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岸线,包括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与陆域。
本办法所称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依法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利用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利用、节约高效的原则。
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专业化公用码头建设。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港口岸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县港口管理部门统称港口管理部门。
发展改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利、环境保护、海事、航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岸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港口岸线的范围、功能等由港口总体规划确定。
需要调整的,应当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订港口总体规划。
对港区内需要同时占用土地、港口岸线和水域的港口设施项目,市县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水利、海事、航道部门,根据设施的性质和功能,明确其所需占用的土地、港口岸线、水域的配置要求及其使用期限、期限届满后设施的处理等事项。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无锡市2019年度港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无锡市2019年度港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9da9248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bd.png)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无锡市2019年度港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9.03.21•【字号】锡交港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无锡市2019年度港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锡交港发〔2019〕3号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无锡市港口管理站,局港口处:为做好2019年我市港口管理工作,现将《无锡市2019年度港口管理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2019年3月21日无锡市2019年度港口管理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省、市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服务“交通强国”战略实施,服务“强富美高”新无锡建设,全面完成港口行业的各项年度目标任务,经梳理,形成无锡市2019年度港口管理工作要点如下:一、港口管理原则和要求1.坚持层级管理,强化属地担当;2.理清管理边界,强化部门协同;3.坚持规划引领,强化法治思维;4.突出问题导向,强化系统思维;5.把握行业特点,保障安全发展;6.坚持生态优先,保障绿色发展;7.加强过程管控,完善长效机制;8.优化管理方法,提升行业水平。
二、工作要点和主要任务(一)港口规划管理工作:1.完善港口规划体系。
依据交通运输部《港口规划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无锡港口规划体系。
一是加快推进《无锡(江阴)港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根据市规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尽快形成报批稿报至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是继续完善各市(县)、区内河港口总体规划,争取《江阴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早日获得无锡市人民政府的批复,其他市(县)、区内河港口规划应结合辖区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生态环保等工作的需要,进行修编或调整。
2.加强港口规划宣传工作。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港口规划的宣传工作。
让相关各方更多的了解港口规划、理解港口规划,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港口规划实施的良好局面。
江苏省政府交通部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港口布局规划》审查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交通部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港口布局规划》审查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f7467f9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98.png)
江苏省政府交通部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港口布局规划》审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3.15•【字号】苏政发[2001]45号•【施行日期】200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政府交通部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港口布局规划》审查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1]45号)江苏省计委、交通厅:为了加强港口的宏观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江苏省长江岸线资源,使港口发展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江苏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于2000年12月6日至8日在南京联合召开了《江苏省长江港口布局规划》审查会议。
现将审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抓紧组织修改、补充和完善,报江苏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审批。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江苏省长江港口布局规划》审查意见为了加强港口建设的宏观管理,合理布局沿江港口,有效保护和利用江苏省长江建港岸线资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于2000年12月6日至8日在南京市联合召开了《江苏省长江港口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会议。
参加会议的有建设部,水利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长江水利委员会,国家计委综合运输研究所,上海组合港管委会办公室,江苏省计委、交通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环保厅、口岸办,上海、南京、镇江、南通、张家港、江阴、泰州、扬州、常熟、常州等港务局,长江水系航运规划办公室,长江航运规划设计院,交通部规划研究院,交通部综合规划司、水运司、海事局等单位的领导、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和特邀专家共60余人(会议代表名单附后)。
会议听取了《规划》编制单位的汇报,本着科学、求实的精神对《规划》进行了认真的审议。
主要审查意见如下:一、会议认为,编制单位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比较深入的分析、论证工作,《规划》的指导思想正确,内容丰富、资料翔实,主要结论基本可信。
待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审批后,可作为今后江苏省长江港口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交通部关于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ed9dc71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bc.png)
交通部关于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18•【文号】交水发[2004]235号•【施行日期】2004.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关于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4]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港口(港航)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已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为做好这部法律的学习、宣传、实施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在加快管理体制改革,制定配套法规等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
港口经营管理是《港口法》调整和规范的重要内容,为了保证《港口法》中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部与各有关方面反复研究,制定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4年4月15日由交通部长签署第4号令正式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配合各地认真做好《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体制问题经过近几年港口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都已基本到位。
但是,各地的到位情况还不够平衡,有的机构虽然成立,但人员尚未完全到位,有的人员虽然配备,但职能尚未完全到位。
有些地方港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关系还不够明确,因而使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和执法主体资格不够明确。
自今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正式实施,根据该法和《港口法》的有关规定,港口的行政许可只能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并且只能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因此,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快完善体制的步伐,尽快做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职能到位,把《港口法》和《规定》赋予的管理职能承担起来。
港口管理体制还不顺、行政和执法主体资格还不够明确的地方,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按照上述两部法律的有关规定,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协调,明确确定本地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5519cc8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28.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苏政办发〔2018〕71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7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21日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江苏内河航道资源丰富,水运条件优越。
近年来,在交通运输部及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江苏内河港口持续健康发展,在国家战略物资运输、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构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省内河港口发展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要求内河港口发挥更大的服务支撑作用。
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宝贵遗产”等要求,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也要求内河港口加快转型步伐,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充分发挥江苏水资源通江达海优势,推进运输结构调整,服务地区产业转型和推进绿色水运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运输部《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编制本规划。
规划范围为省干线航道上的内河港口。
省干线航道主要依据2005年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的《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并吸收其修编成果。
规划基础年为2016年,规划水平年为2025年、2030年和2035年。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46fd51d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c3.png)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09•【文号】交办规划〔2019〕62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交办规划〔2019〕62号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省(市)交通运输厅(委、局)、发展改革委:长江干线港口是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重要依托。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优化已有岸线使用效率,破解沿江港口岸线无序发展问题,提高长江干线港口现代化水平,更好地保护和改善长江生态环境,加快推进长江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建设,促进沿江地区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引领,牢固树立集约高效利用港口岸线理念,坚决防止非法码头现象反弹,坚持控总量、调存量、优增量、提效率,引领长江干线港口走上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道路,为把长江经济带建设成为生态更优美、交通更顺畅、经济更协调、市场更统一、机制更科学的黄金经济带提供有力支撑。
二、严防非法码头现象反弹(一)依法打击违法利用港口岸线行为。
加大非法码头治理和整改力度,严防未批先建、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港口岸线现象反弹。
未取得港口岸线许可或超出许可规模和范围建设的码头设施,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业主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决定书应纳入本级或上一级相关信用管理平台。
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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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发文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3.29【实施日期】2019.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养护第三章航道、港口保护第四章运输经营第五章交通安全管理第六章促进发展与服务保障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运资源,维护水路交通运输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促进水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运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路交通运输,包括航道、港口的规划、建设、养护与保护,港口经营和水路运输经营,水路交通安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水路交通运输发展应当遵循统筹协调、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安全畅通、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路交通运输工作的领导,将水路交通运输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提升航道、港口公用基础设施以及与港口配套的集疏运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现代化水平,发挥水路交通运输的绿色节能优势,促进水路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水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布局总体规划纲要(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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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布局总体规划纲要(1999-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政发[1999]9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11.18【实施日期】1999.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布局总体规划纲要(1999-2020年)》的通知(苏政发[1999]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政府同意省计经委编制的《江苏省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布局总体规划纲要(1999-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
长江岸线是宝贵资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长江岸线的规划管理,确保长江防洪安全和河势稳定,优化沿江生产力布局,使长江岸线资源得到合理、有效利用,更好地为我省跨世纪发展服务。
1999年11月18日江苏省长江沿江地区处于我国长江经济带和沿海开放带的结合部,是我国经济开发和生产力布局的重点区域,是实施党中央关于“以上海浦东开发开放为龙头,进一步开放长江沿岸城市,尽快把上海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中心,带动长江三角洲和整个长江流域地区经济新飞跃”战略决策的重点地区之一。
江苏沿江地区有8个省辖市,土地面积49593.2平方公里,1998年人口3878.9万人,实现国内生产总值5390亿元,分别占全省的48.1%、54%和74.9%,在全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这一地区区位条件优越,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优势明显,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长江江苏段具有良好的通航条件,万吨级海轮可直达南京,长江两岸陆域平坦开阔,可布局运量大、耗水多的基础原材料工业。
目前江苏长江两岸已建成了一批沿江港口,初步形成了以中心枢纽港为核心,大中小与深中浅相结合、功能比较齐全的沿江港口群体。
同时,依托港口开发建设了一大批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形成我省长江两岸的滨江基础工业带,进一步发挥沿江地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长江岸线利用审批办事指南
![长江岸线利用审批办事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6cad35e6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0b.png)
长江岸线利用审批办事指南第一篇:长江岸线利用审批办事指南岸线利用审批办事指南一、行政许可的内容岸线利用审批二、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交通部2004年第5号公告《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苏交港〔2006〕2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规划、计划、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1、深水岸线: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下,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上和内河适宜建设各类型千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
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
2、非深水岸线①建设项目使用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下,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以下泊位的港口岸线,或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上和内河适宜建设各类型千吨级以下泊位的港口岸线,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②建设项目使用《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以外的内河3百吨级及以下泊位港口岸线,由南京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3、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工业配套港口项目,规定港口煤炭、矿石、油气、集装箱专用泊位及新建港区核准范围项目,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上报前,应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1、岸线利用的必要性从本港及区域内同类码头现状及能力适应性分析、腹地经济发展及吞吐量发展水平预测等方面论证岸线利用的必要性。
2、岸线利用的可行性岸线利用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水利、环保、海洋、海事、航道等要求。
3、岸线利用的合理性建设规模是否合理,平面布置是否满足港口工程规范要求,与相邻港口设施、后续规划关系及岸线利用长度是否科学合理,岸线使用是否做到深水深用、浅水浅用。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无数量限制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岸线利用的必要性、岸线利用的可行性、岸线利用的合理性及相关技术要求。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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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2.23
【实施日期】2021.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21年第34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1年9月7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2021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第二项修改为“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
二、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
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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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沿江沿海港口一体化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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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沿江沿海港口一体化改革的意见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沿江沿海港口一体化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7〕8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实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相关部署要求,优化港口功能布局,提升港口资源利用效率,增强港口综合竞争力,推动全省港口集约发展、转型发展,现就深化我省沿江沿海港口一体化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以推动全省港口有序健康发展和提升港口整体竞争力为根本目标,以规划为引领、市场为导向、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强资源统筹配置,改善港口供给结构,促进航运物流要素集聚,加强绿色平安港口建设,优化综合服务环境,逐步实现港口布局、运营、管理、服务、物流一体化发展,为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通过1-3年的努力,基本建立全省沿江沿海港口一体化发展的功能布局、资源配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港口共建共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沿江沿海港口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效益逐年提升。
通过3-5年的努力,基本形成具有区域枢纽功能的航运物流中心,培育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特大型港航集团,全省港口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推动我省由港航大省向港航强省跨越;推动港口、产业、城市统筹协调发展,沿江沿海地区发展活力和整体竞争力明显增强,成为实施国家重大战略和服务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引擎。
《港口深水岸线标准》交通部(2004)
![《港口深水岸线标准》交通部(2004)](https://img.taocdn.com/s3/m/7ef19443b8f67c1cfad6b8c3.png)
《港口深水岸线标准》交通部(2004)港口深水岸线标准颁布机构 : 交通部发文号 : 交通部公告第5号颁布时间 :2004-03-10 实施时间 :2004-03-10 效力属性 : 有效港口深水岸线标准 (交通部公告第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第六条和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现予公布。
使用港口岸线,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审批手续。
其余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各城市(设区的市,下同)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附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下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应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向我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我部在进行评估后,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各城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应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审批,审批结果报我部备案。
凡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各级海事管理部门不予核准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各级港口管理机构不予许可从事港口经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二○○四年三月日附件:港口深水岸线标准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一定吨级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按照所在水域分为沿海港口深水岸线和内河港口深水岸线,分别制定标准。
一.沿海港口深水岸线(一)沿海港口岸线的范围沿海港口岸线的范围是指沿海.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下.珠江黄埔以下河段及各入海口门.其他主要入海河流感潮河段等水域内的港口岸线。
【最新】港口岸线使用管理通知
![【最新】港口岸线使用管理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9156d99c850ad02df804182.png)
港口岸线使用管理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港口岸线资源是不可多得的宝贵资源,为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我市港口岸线资源,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政〔〕9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港口岸线使用规划管理。
港口岸线使用应严格遵守港口规划。
新的《港总体规划》目前正在修编报批,今后辖区内港口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港总体规划》和各港区控制性规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港口规划外建设港口设施项目。
二、严格执行港口岸线使用项目审批制度。
在港口规划区域内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之前应按规定申请项目预审。
辖区内的港口岸线使用建设项目预审及管理工作由市统筹协调负责。
市将进一步调整充实港口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作为港口项目建设管理常设机构。
今后我市行政辖区内的港口岸线使用建设项目,需由业主单位向所辖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再由县(市)区政府转报市港口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港口办),由市港口办会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项目情况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再提交市港口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上报审批。
对未经预审和未经市港口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项目,不得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不得与业主单位或投资人签署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相关部门不得出具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意见等审批、核准文件。
三、强化港口岸线使用项目的监督管理。
市港口办和港口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港口岸线使用工作的管理。
对未经预审擅自签订岸线使用建设项目协议的、对不符合港口规划或未经审批建设的港口设施、以及擅自违规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的,要依法及时处理;对已审批取得岸线使用许可的项目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投资建设,或违反规定逾期未投资建设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原则上对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项目应当自取得许可之日起2年内进行开发建设,对无正当理由超过2年未开工建设或具备开工条件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开工建设的,将予以收回岸线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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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岸线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的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港口岸线的利用应当坚持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实现港口规模有效控制、岸线利用集约高效。
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专业化公用码头建设。
第三条市县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港口总体规划,并结合港口资源整合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经征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应当与本省五年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期限同步。
第四条申请使用沿海及内河四级以上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提交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三)港口岸线使用长度、规模、功能和岸线利用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说明和论证分析材料;(四)有关电子文档或者图纸。
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完整或者不满足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报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审查工作。
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符合性审查:使用港口岸线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二)必要性审查:严格控制码头能力过度超前的建设项目,防止港口重复建设和岸线资源浪费。
新建项目使用港口岸线,项目所在地港口已有同类功能码头的,应当论证利用现有码头的可能性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三)岸线利用方案合理性审查:岸线利用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查通过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准予许可的手续。
第六条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的有效期限应当按照港口岸线涉及的水域、陆域的最短使用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到期需要继续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续期申请。
第七条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因企业更名或者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变更手续。
第八条申请变更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许可变更申请表;(二)原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三)企业更名或者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的相关材料。
有关港口管理部门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申请使用的港口非深水岸线范围、功能等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手续。
第十条申请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延期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许可延期申请表;(二)原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三)许可延期的相关说明材料。
有关港口管理部门收到延期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港口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港口岸线资源动态信息化管理。
市县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在港口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并根据港口岸线许可和整合情况,及时更新下列数据:(一)岸线当前状态(已利用、未利用)、岸线使用人、岸线用途等;(二)岸线起点终点坐标数据。
第十二条占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人以上进行现场监督,核定港口岸线的具体坐标位置,并及时在港口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新港口岸线坐标位置信息。
上一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在网上申请许可,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办理相关许可受理和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岸线利用监管指标体系。
港口岸线利用监管指标体系由岸线利用综合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利用效率(港口所在地已开发岸线利用率、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量能比)、项目投资强度、绿色环保水平等构成。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港口岸线利用监管指标体系,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发布港口岸线利用监管指标,监管指标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港口岸线利用监管指标,加强对港口岸线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评估结果及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对不符合所在地港口岸线利用监管指标的码头进行整合,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资源整合利用。
鼓励和支持通过产权重组等方式对利用效率连续3年达不到港口岸线利用监管指标的码头进行整合。
第十六条违反港口总体规划占用港口岸线相关水域、陆域建设设施的,或者占用港口岸线超过审批规模的,港口岸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岸线利用巡查制度,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岸线利用检查制度,对港口岸线的开发、使用及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港口岸线开发、使用及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港口岸线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注销手续:(一)有效期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二)因港口建设项目法人依法终止等,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再使用港口岸线的;(三)因港口总体规划调整,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岸线不再作为港口岸线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港口岸线使用人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注销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许可注销申请表(含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意见);(二)原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
有关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回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
第二十条港口岸线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对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等违法行为,纳入相关责任主体的征信体系。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文本格式及编制要求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文本格式及编制要求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12月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编制说明一、编制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应当对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现状进行科学评价,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行深入调查,科学合理制定港口岸线五年整合利用规划。
二、编制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应当严格依据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政策要求,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采用比较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三、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的期限为五年,且应当与本省综合交通运输五年规划期限同步。
四、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港口岸线利用现状;(二)形势与需求分析;(三)整合利用总体思路;(四)五年整合利用规划;(五)保障措施等。
五、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的成果包括报告和图纸,要求文字表述准确、简练,图纸规范、清晰。
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的成果应当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电子文件的内容应当与书面文件一致。
以书面表达方式的规划报告按A4规格装订成册,封面为白色。
六、规划编制单位应当熟悉本省港口发展情况,且应当具备港口河海工程咨询甲级资质。
港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 年-- 年)规划编制单位年月港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 年-- 年)组织单位: (盖章)单位负责人: (职务)编制单位: (盖章)单位负责人: (职务)总工程师: (职称)项目负责人: (职务或职称)参加人员: (职务或职称)Ⅲ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Ⅳ目录目录前言第一章港口岸线利用现状第一节规划执行情况第二节利用现状分析第三节综合评价第二章形势与需求分析第一节发展形势分析第二节整合利用需求分析第三章整合利用总体思路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整合利用目标第四章五年整合利用规划第一节五年整合规划第二节五年利用规划第五章保障措施附表1 港港口岸线整合规划表( 年-- 年)附表2 港港口岸线利用规划表( 年-- 年)附图 港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示意图( 年-- 年)Ⅴ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前言一、规划背景与目的概述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的编制背景和目的。
二、规划范围与期限概述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的规划范围和期限。
规划的基础年和水平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年份相一致。
三、规划方法与依据概述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的编制方法和依据。
四、规划主要结论概述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的主要结论,包括港口岸线利用现状、形势与需求、整合利用总体思路、五年整合利用规划、保障措施等。
第一章港口岸线利用现状第一节规划执行情况对本港港口总体规划中港口岸线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系统梳理,包括规划概况和规划执行情况等。
一、规划概况概述本港港口总体规划中港口岸线规划的基本情况,包括规划岸线长度、功能、等级等。
二、规划执行情况概述本港港口总体规划中港口岸线规划的执行情况,包括已利用港口岸线位置、长度以及建设规模、功能、等级等情况。
第二节利用现状分析利用港口岸线利用监管指标,对本港港口岸线利用现状进行全面、科学分析。
一、港口岸线利用监管指标分析对已利用的港口岸线逐段进行利用监管指标分析,包括岸线利用综合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利用效率(港口所在地已开发岸线利用率、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量能比)、项目投资强度、绿色环保水平等。
二、剩余港口岸线资源条件分析对剩余的港口岸线逐段进行资源条件分析,包括岸线长度、自然条件、航道条件、后方陆域条件、周边配套集疏运条件等。
第三节综合评价对本港港口岸线利用现状进行综合评价,包括港口岸线利用特征、存在问题等,并提出整合利用建议。
一、岸线利用特征系统梳理和总结本港港口岸线利用的特征,如开发强度、公用货主占比、主要装卸货种等。
二、岸线利用存在问题系统梳理和总结本港港口岸线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如节约集约水平不高、岸线利用效率效益不高、绿色环保水平不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