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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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票据法

第一节票据概述

一、票据法概述

1、票据: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票据为必要。

文义证券:该证券的义务人只按证券上所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对权利人履行义务。

3、票据能力:

任何民事主体都有票据权利能力,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票据法没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4、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票据上的关系):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

二者的区别:权利产生的原因、权利内容、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

5、票据上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出票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

6、票据的基础关系

原因关系:依票据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之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产生的法律关系。

资金关系: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

二、票据行为

1、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出票行为是主票据行为或基本票据行为。其他的是附属票据行为。

2、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也叫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

3、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4、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只有汇票才有承兑制度。定期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未按照规定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5、保证: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保证人对汇票承担的保证责任。

被保证人可以是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等。

保证的效力:

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实质上有效存在时,保证人的责任在种类、数量、时效、性质上与被保证人完全相同。

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实质上归于无效时,保证人应负保证责任。但如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利益偿还请求权,保证人不负保证责任。

三、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主票据权利,须满足的条件:

(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

(2)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

(3)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

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

取得方式(1)原始取得:出票人在其开出的票据上填写的收款人取得票据的行为。

(2)继受取得:第三人自收款人手中取得的票据行为,包括通过背书转让、贴现、质押、继承、赠与、付款、公司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

(1)提示承兑: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提示付款: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消灭所进行的行为。如提示提示票据、作成拒绝证明、起诉等。

5、票据权利的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6、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的伪造: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而是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的。

票据的变造:没有更改的权利而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的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认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

案例:

某银行接受某公司的委托签发了一张金额为8600元人民币的银行本票,收款人为某电脑公司的经理李某。李某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商店,商店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供销社。当该供销社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付款银行以票据有瑕疵为由退票。

问:王某改写票据金额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行为?如果最后的持票人向前手行使追索权,各位前手应承担怎样的票据责任?

7、票据的更改

更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行为。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事项可以更改。不得更改的事项更改了,更改的票据无效。

8、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

物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所作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

(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

(3)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4)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

(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人的抗辩: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法院应予支持:

(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3)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4)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9、票据的补救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及诉讼

四、票据的丧失及其补救

第二节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及出票

1、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2、汇票的种类

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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