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款结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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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收工程款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收工程款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收工程款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工程项目的建设达成的法律协议。

其中,工程款项的支付是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关系到工程能否顺利进行以及最终完成质量。

因此,制定一份明确、合理的工程款收付条款是保障双方利益的基础。

合同中应明确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通常,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的阶段分期支付,如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

每一期的支付比例和时间节点都应在合同中详细列明,避免因理解偏差而产生纠纷。

合同应当规定清晰的违约责任。

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或利息补偿;反之,如果承包人未能按质按量完成工程,也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样的约定有助于双方严格遵守合同,减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合同中还应包含工程变更和追加工作的条款。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可能会导致原合同金额的增减。

对此,合同应明确追加工作的审批流程、计价标准及支付时限,确保双方对额外费用的认可和支付无异议。

合同还应考虑到不可抗力因素对工程进度的影响。

比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可能导致工程延期或停工,合同中应明确这种情况下的处理办法和责任划分,以免发生争议时难以解决。

为了保证合同执行的公正性,建议引入第三方监理或审计机构对工程进度和款项支付进行监督。

这不仅能增加合同执行的透明度,还能在出现争议时提供客观的第三方评估。

一份好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全面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明确各项条款,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细致的合同设计,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工程款收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工程结算法律实务案例(3篇)

工程结算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亿元人民币,工程结算方式为分阶段结算,即每完成一个阶段工程,开发商支付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工程于2016年10月1日开始施工,2018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对工程结算金额产生了分歧。

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部分工程量,且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扣除相应款项。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且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开发商支付全部工程款。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2. 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3. 工程结算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对以下证据进行了审查:(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工程现场照片及视频(5)相关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开发商代表等证人证言2. 质证及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对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1)关于工程量完成情况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部分工程量,如绿化工程、地下室防水工程等。

建筑公司则认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2)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开发商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

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并提供了相关质量检测报告予以证明。

(3)关于工程结算金额开发商认为,应扣除未完成工程量及质量问题的款项。

建筑公司则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工程量完成情况,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

(2)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部分质量问题属于施工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不属于严重质量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案例评析(3篇)

建设工程施工案例评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合同效力、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质量责任等多个方面。

本文以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例,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裁判结果进行评析,以期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7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施工。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甲方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甲方发现部分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遂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乙方在整改过程中,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与甲方产生纠纷,双方协商未果,甲方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三、法律适用1.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情形。

2.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但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3.工期延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有权要求顺延工期。

本案中,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有权要求顺延工期。

4.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本案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关于工期延误,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有权要求顺延工期。

关于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甲方支付乙方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2.乙方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顺延工期。

五、案例评析1.合同效力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情形。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疑难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疑难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疑难问题解析一、工程质量纠纷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也是合同纠纷中的焦点。

在实践中,工程质量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质量标准的争议:合同中质量标准的规定往往较为抽象,如“合格”、“优良”等,容易引发争议。

此时,法院会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来判断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 质量责任的归属:建设工程涉及多个主体,包括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在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况下,责任的归属往往难以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各主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3. 质量鉴定问题:在质量纠纷中,鉴定报告是关键证据。

然而,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的合法性以及鉴定报告的准确性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二、工程款纠纷工程款纠纷是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的常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款的计算:工程款的计算依据是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单价。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增减和单价的调整常常引发争议。

2. 付款时间的争议: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往往较为模糊,如“工程进度达到一定程度时支付”。

此时,法院会参照合同履行情况、工程进度、付款条件等因素来判断付款时间。

3.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往往要求支付违约金。

然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常常引发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计算。

三、合同效力纠纷合同效力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无效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

在实践中,违反招投标规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常常导致合同无效。

2. 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此时,法院会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付款时间等内容来确定损失大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解决实务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解决实务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前若干疑难实务问题一、建设工程合同分类建设工程合同分为三大类:勘探、设计、施工。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又分为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又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以下不属于建设工程:(一)小额工程--《建筑法》83条规定,授权各个省;《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标准用来界定是否小额工程。

发生纠纷适用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

(二)农民低层住宅--2层以下的,《村庄集镇规划条例》界定2层以下不用。

(三)家庭住宅装饰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办法》(四)临建与抢险救灾设施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未取得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二)(二)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三)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四)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二)至(四)是司法解释规定的(五)违法分包与转包劳务分包合同;(六)建筑企业内部承包行为。

四、工程款的结算与确定(一)结算协议和洽商等签证上签字盖章的效力1.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签字盖章2.现场工作人员签字盖章3.监理人员签字盖章(二)双方已签订结算协议(三)固定价合同的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1.工程发生设计变更2.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调整3.半截子工程的结算-(四)承包人的单方结算《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1.适用条件2.99版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的规定3.建设部行政规章的规定(五)黑白合同的结算《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工程合同结算争议

工程合同结算争议

工程合同结算争议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就某工程项目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要求、工期以及结算方式等条款。

在工程接近尾声时,双方在最终结算环节产生了争议。

一、争议原因争议的核心在于工程量的计算方式和已完成工作的确认上。

甲方认为乙方在部分工程量上报的数据高于实际完成量,而乙方则坚持其上报的数据准确无误,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得出的结果。

二、争议处理过程面对争议,双方首先参照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在多轮协商未果后,双方同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工程量的鉴定和审计。

三、第三方鉴定与审计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并结合合同条款、施工日志、进度报告等相关文件,对争议工程量进行了详细的核算。

审计结果表明,乙方的部分工程量确实存在虚报现象,但并非全部。

四、解决方案根据第三方机构的审计结果,甲乙双方重新进行了结算。

对于虚报的部分,乙方同意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对于核实无误的部分,甲方予以确认并支付相应款项。

双方就未来如何避免类似争议达成了共识,并签订了补充协议。

五、案例分析本次工程合同结算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双方均表现出了解决问题的诚意和合作精神。

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介入,确保了结算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此案例也反映出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以及在施工过程中保持透明、及时沟通的必要性。

六、结语工程合同结算争议的妥善解决,不仅需要合同双方的积极配合,还需要依赖于明确的合同条款和专业的第三方服务。

在未来的工程管理中,加强过程控制、完善文档记录、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将是预防和减少结算争议的关键。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处理与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处理与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处理与结算方式第一篇: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处理与结算方式《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处理与结算方式》1.前言固定总价合同俗称“ 闭口合同”或“包死合同”。

所谓“ 固定” 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允许调整;所谓“总价” 是指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具有易于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据研究,业主承担风险比例大致为20%,而承包商为80%)以及承包商索赔机会少等优点,因此,近年来很多工程项目都以此形式为合同约定。

但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往往给工程结算工作带来麻烦与困惑,因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是出现建设期材料价格变动、工程量高估冒算等问题,在工程结算工作中也不能核减造价。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法释[2004]14号《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可见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应当有一个足够清醒的认识:首先对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才能优先选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其次,对各种风险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作出明确的约定。

2.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据统计,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图纸的变更(即工程内容发生变化)而导致的工程量变化。

由于业主使用要求突然发生重大变化,重新修改了图纸,修改内容较多,甚至在使用功能上发生本质的变化,产生新版本施工图纸,原固定总价投标预算书已经不能够支持新版本施工图纸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常会发生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从而增加了结算工作的难度。

3.施工图预算方式的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与争议在施工图预算方式下,业主在招标时候,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提供工程量清单,而仅提供招标图纸,投标单位根据图纸内容自行编制投标预算参与投标。

工程款付款方式

工程款付款方式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工程款的争议占据大多数。

审理工程款纠纷案件的基本思路是确定工程造价和已付款项,查清这两个事实问题,案件基本上就能够迎刃而解。

建设工程造价动辄几千万元乃至上亿元,行业内挂靠施工、垫资施工的情形又普遍存在,所以工程款大多是分数十次乃至上百次支付,付款方式也不尽统一,加之当事人财务管理混乱,查清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往往就需要耗费审判人员的大量精力。

特别是在施工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发生各种矛盾而导致关系恶化、配合欠缺时,繁重的对账工作只能通过法庭主持完成。

就审判实践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工程款主要通过银行账户、承包人有关人员或特定的第三方来支付,也有部分款项是通过以房屋抵偿或与应扣款项相抵销而视为支付。

这些支付方式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问题,应当引起承、发包双方的足够重视。

一、直接支付至承包人的指定账户。

发包人将工程款支付至承包人的指定账户,无论是转账、现金汇款还是使用票据,对双方来说都无疑是避免纠纷的最有效方式。

即使付款或收款的凭证不慎遗失,任何一方都可以到银行查询交易记录完成举证,法院也可以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付款的详细信息。

然而,全部工程款都采用此种方式支付的情况却并不多见,原因在于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着挂靠施工的现象,实际施工人只是借用建筑企业的资质,以其名义签订合同、开具发票和制作施工资料,被挂靠的企业与工程发包人之间实际上并无财务往来。

个别建筑企业为了便于实际施工人承建工程,专门为其设立分公司或单独开设账户,这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款项往来,但毕竟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嫌,并且挂靠双方的本意是令彼此资金独立开来,而在法律意义上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财产、债务具有同一性,这对双方而言都增加了很多不可预见的风险。

二、支付给承包人的有关人员。

发包人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情形较多。

除了实际施工人以外,承包人的财务人员、现场负责人或委托授权的其他人往往也会收取工程款。

个人收款常见的第一个问题是没有委托授权手续或手续不规范。

河南高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复杂。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疑难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总结出了一些解答,以便给予广大当事人更准确、及时的法律指导。

以下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一些解答:一、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释建设工程合同是依法缔结的施工合同,主要约定了工程施工的内容、价格、工期等重要条款。

在解释建设工程合应当遵循合同自愿、平等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上,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的质量标准、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重要事项,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增补的行为,需要遵循合同的规定和双方的意愿。

在变更合应当注意保证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同精神的一致性,以避免引发合同纠纷。

在解除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解除程序,确保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三、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质量是工程施工的重要指标,关系到合同的履行是否合格。

在遇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评定和认定,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工程质量问题无法解决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争议解决,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是合同履行的关键环节,关系到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

在支付价款时,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并确保支付的款项符合实际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

如果业主拒绝支付价款,承包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延期是工程施工中常见的问题,可能会对工程的进度和质量造成影响。

在遇到工程延期时,双方应当及时沟通、协商解决,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工程款结算依据指导案例9则

最高人民法院:工程款结算依据指导案例9则

最高人民法院:工程款结算依据指导案例9则word最高人民法院:工程款结算依据指导案例9如此1.固定价施工合同提前解除,工程款计算应综合考虑——约定固定价款施工合同提前解除情形,在确定工程款时,应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与双方当事人过错等因素。

2.承包合同无效时,承包人工程款不能比有效时更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处理的,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利益。

3.同一工程两份合同,应以备案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而非以存档合同文本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

“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前提须合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0条“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适用前提是当事人已作约定。

5.以行政审计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应有明确约定——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对承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工程款结算依据的约定应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方式认定。

word6.工程款已结算并履行的,例行审计不影响结算效力——在双方已通过结算协议确认工程款并已根本履行完毕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所做审计报告,不影响结算协议效力。

7.工程款约定与法定结算方式,应优于司法鉴定适用——对工程款如何确定,在当事人已有明确约定,同时法律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再对工程款做鉴定没有法律依据。

8.约定固定单价,未完工的,可按完结率计算工程款——约定固定单价结算方式,在未完工状态,可按完结工程在全部工程中所占权重比例乘以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工程款。

9.备案合同与补充合同约定不同,工程款应如何结算——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备案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合同作为工程款的结算根据。

10.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签字签章瑕疵,不一定导致无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签字签章虽有瑕疵,但并不能因此直接得出否认其证据证明力结论,不能因此全面否认其内容。

【规如此详解】1.固定价施工合同提前解除,工程款计算应综合考虑word——约定固定价款施工合同提前解除情形,在确定工程款时,应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与双方当事人过错等因素。

建筑工程中的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

建筑工程中的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

建筑工程中的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工程款支付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项的一种方式。

而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则是指在建筑工程竣工后,依据施工方的施工情况和相关合同条款,确定最终支付款项的方式。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中的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展开讨论。

一、工程款支付方式1. 阶段性支付方式阶段性支付方式是指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的阶段性节点,向承包商逐步支付工程款项。

这种方式可以保障承包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减轻其经济压力。

同时也能够对工程质量进行有力监控,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2. 材料到场支付方式材料到场支付方式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根据材料到场数量和具体价值,向承包商逐步支付材料款项。

这种方式可以避免工程款的过多垫付,同时也能够确保材料及时到位,不影响施工进程。

3. 按照工程量支付方式按照工程量支付方式是指根据实际工程完成情况,以工程量为依据进行支付。

承包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完成的工程量越多,获得的支付金额就越大,反之亦然。

这种方式可以确保工程量的真实性,减少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纠纷。

二、工程款结算方式1. 单价合同结算方式单价合同结算方式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完成的工程量,计算最终的支付款项。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量难以预估或者施工图设计变动频繁的情况下,能够保证 payment payment and settlement methods are consistent reliability and flexibility.2. 总价合同结算方式总价合同结算方式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金额进行最终的支付。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量较为确定,在施工过程中变动较少的情况下,能够明确确定最终支付的金额。

3. 劳务费加材料费结算方式劳务费加材料费结算方式是指按照施工单位提供的劳务工作量和材料费用进行支付。

这种方式更加具体明确,能够清晰了解施工单位提供的劳务和材料的成本,也方便后期的财务管理和发票结算。

工程结算纠纷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工程结算纠纷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工程结算纠纷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很多公司承包或外包工程的时候会产生纠纷,因为▲工程结算纠纷涉及面广,比较复杂,恐怕很多人不了解其中的相关规定,也不知道工程结算纠纷具体有哪几种常见问题,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工程结算纠纷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二、工程结算纠纷常见的七个问题1、质量不合格、未完成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2、工程变更后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3、因工程价款计价标准或结算方式约定不明产生的结算纠纷4、因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变化产生的结算纠纷5、已送审价为准的结算纠纷6、竣工决算时间的争议引发纠纷“竣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情况比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竣工”要复杂得多。

工程款结算纠纷判决书(3篇)

工程款结算纠纷判决书(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1)XX0101民初00001号原告:XX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张三,职务:董事长。

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李四,职务:总经理。

案由:工程款结算纠纷一、案件事实原告XX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方”)于2019年5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位于XX市XX 区XX路的住宅楼工程,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实际工程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020年12月,该工程竣工。

原告于2021年1月向被告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及相应的工程量清单,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被告收到报告后,对部分工程量及款项提出异议,认为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且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全部工程款。

双方就工程款结算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于2021年3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如应支付,应支付的具体数额。

三、判决理由1.关于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被告应在工程竣工后按照合同约定及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款。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并向被告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及相应的工程量清单,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

被告虽对部分工程量及款项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且存在施工质量问题。

因此,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

2.关于应支付的具体数额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工程款结算应以实际工程量为依据。

建筑工程纠纷常见法律问题有哪些

建筑工程纠纷常见法律问题有哪些

建筑⼯程纠纷常见法律问题有哪些我们知道,在建设⼯程中,往往会发⽣许多纠纷,如果当事⼈有签订合同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式来解决。

那么,建筑⼯程纠纷常见法律问题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程纠纷常见法律问题有哪些⼀、建设⼯程施⼯合同效⼒的认定1、未取得建设审批⼿续的施⼯合同的效⼒如何认定?发包⼈就尚未取得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等⾏政审批⼿续的⼯程,与承包⼈签订的建设⼯程施⼯合同⽆效。

但在⼀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取得相应审批⼿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未取得建筑⼯程施⼯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合同的效⼒。

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条第(⼆)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承揽建设⼯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为:(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企业的名义承揽⼯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企业以资质等级⾼的企业的名义承揽⼯程;(3)不具有施⼯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企业以具有施⼯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企业的名义承揽⼯程;(4)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式变相允许他⼈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程。

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程?《解释》第⼀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招标”的建设⼯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程建设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法律、⾏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其新规定。

4、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如何认定?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1)劳务作业承包⼈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砌筑、抹灰、⽯制作、油漆、钢筋、混凝⼟、脚⼿架、模板、焊接、⽔暖、钣⾦、架线);(3)承包⽅式为提供劳务及⼩型机具和辅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裁判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裁判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裁判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裁判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工程款纠纷占据了较大比例。

其中,除牵涉工程质量、要求变更工程价款的诉请之外,由于建设工程施工量大、专业性强且环节众多,就工程款本身的计算问题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极易造成争执。

如何根据建设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裁判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工程款纠纷占据了较大比例。

其中,除牵涉工程质量、要求变更工程价款的诉请之外,由于建设工程施工量大、专业性强且环节众多,就工程款本身的计算问题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极易造成争执。

如何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科学合理确定工程款,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重要的裁判考量。

一、以双方合意为首要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量随着建设部1995年12月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推广应用,特别是自2003年7月1日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行后,实践中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工地代表形成的签证体现而来的工程量清单,反映了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实际施工工程量相互确认的合意结论,在工程量的确认、乃至之后的工程价款认定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应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量认定的首要依据。

由于工程量清单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属于必备组成部分,结合施工合同对施工进程的相应约定,可以认定:对工程量的种类、范围和计算办法,按照施工合同的明确约定进行计算和确认应作为司法实践中的首要标准。

在此基础上,由于承包人在设计范围外超额施工或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返工而增加工程量的情形较少、也不易引起争议,绝大多数的工程量变化争议是源自设计变更的缘故,对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就设计变更事项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签证等书面资料,在质证无疑后,也应作为结算工程量进而核算工程价款的补充依据。

在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上,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少于合同或者合同附件中列明的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承包人认为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多于合同或合同附件列明的工程量清单数量的,也应当举证证明其根据发包人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的证据,否则应视为其自身超越工程设计范围施工或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返工而造成的工程量变化。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争议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争议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争议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款的支付通常是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进行的。

例如,施工单位完成基础施工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进度款。

如果甲方认为基础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拒绝支付这部分款项,从而引发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质量验收的标准和程序,以及对于争议的处理机制。

合同中应详细列出各个支付节点,包括但不限于开工款、进度款、竣工款等,并明确每一笔款项的支付条件。

例如,进度款的支付通常与工程进度挂钩,因此合同中应明确进度的确认方式,如是否需要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等。

对于质量争议的处理,合同中应规定明确的质量验收标准和验收流程。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可以约定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并以该机构的检测结果作为最终依据。

同时,合同还应规定在出现质量问题时,乙方应在多长时间内进行整改,以及整改不合格时的相应责任。

合同还应包含争议解决的条款。

在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者直接诉诸法院。

在这一部分,合同应详细列出争议解决的程序、时间和费用承担等相关事宜。

在实际案例中,一起典型的工程款争议案例发生在某大型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中。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的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隐患,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乙方则坚称其施工完全符合国家标准。

双方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最终通过仲裁解决了争议。

仲裁结果显示,乙方需对部分幕墙进行加固处理,而甲方则需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这一案例表明,明确的合同条款和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对于解决工程款争议至关重要。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款争议是可以通过合理的合同设计来预防和控制的。

通过明确支付节点、质量验收标准、争议解决机制等内容,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争议的发生。

即使争议不可避免,也能够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公正的保护,并高效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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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等 , 其价值并不转移到建设工
禁止性 情形的, 认定 规定 应当 为 二、 关于 无效合 同的工 程中, 如确已 发生, 可作为 方 施工 合同 有效, 在此基础上, 《 程价款结算 依据 合 的 失, 双方 损 根据 过错, 分 合理
同法》 6 条、 6 条规定的精 第 1 第 2 建设工程项 目关系国家和地 担。 对于施工方的利润 , 原则上不 神 ,由当事人双方在诉讼 中协商 方规划和经济、 社会发展 , 建筑工 予支持。在坚持这一原则 的基础 补充工程造价及决算的约定 。协 程质量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 、 人 上 , 还应 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 商不成时 , 可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乃至影 响 1 . 建设方不具有建设 工程立
( ) 同中约定了工程造价 到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 , 1合 为此 , 法 项、 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 . 或者施 及决算 的计价方法的 , 当尊重 律及行政法规作 出了一系列强制 应 工方不具备承揽工程资质的工程
当事人的意思, 从其约定。 对于约 性与禁止性规定 , 内容主要包括 : 价款结算 定工程造价决算执行省 、市有关 建设工程项 目必须由计划管理部
依据。 如仍不能确定工程价款的 ,
书、 营业执照, 以本企业的名义承
其中 , 对于建设方不具备建
应依据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制 揽工程。 司法实践中, 违反上述规 设条件 ,而施工方具备承揽工程
相 应 资质 的 ,实 践 中往往 建设 方 会 隐 瞒违 法事 实 ,没有履 行告 知
《 同法》第 8条第 1 合 款规 合同中约定。 可见 , 工程造价已经
量 、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 定 :依法成立的合 同,对 当事人 确定是签订和履行合 同的前提 。 “ 间、 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拨款和 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 但是 ,在实践中仍有大量 的合 同 结算、 竣工验收、 质量保修范围和 照约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 ,不得擅 未约定工程造价 ,并且相 当多的
定。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 问题往往是双方最后所争议的焦 算 , 合同有约定的 , 应依照合同的 法》 以下简称《 同法》 第 2 9 点问题 ,本文拟从 四个方面对该 约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 。 ( 合 ) 6 条的规定 , 建设工程合同是“ 承包 问题进行论述。 人进行工程建设 ,发包人支付价 2关于有效合同工程价款约 . 定不明确的工程价款结算
的建设条件 ,而施工方不具备相 施工 方 主张 权利 。如果 实 际施 工 应的承揽工程资质的,施工方对 方与建设方在履行施工合同中已
及 依 据诚 实信用 原则 所应 尽 的义 合 同无效在 主观上应 负 主要过 形 成 事 实上 的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合 因此 , 同 中关 于工 程价 款 的 合 务, 系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因此 , 错 。 同施 工方 不 主张 权 利 或 因破 产 、
按 照 前 述无 效 合 同 的原 则 处 理 。 不 同情 况处理 : 需 要强 调 的是 ,此类 纠纷 从 性质 上 讲 为合 同纠纷 ,合 同双 方 系权
第二家下属企业采用 自营方 制, 否则 , 目不会发展到无可救 项
项 目实施风 险是指项 目的 式完成合同有两个前提条件—— 药 的地步。 从案例提供的数据看 , 实际情况与投标时的假定条件不 一是这个企业派出的人有能力管 如果管 理得好 ,最低 可 以减 少

致。 本案例中 , 最明显的例子是 好项 目;二是项 目 所需的所有资 50 00万元人 民币的亏损。
定过错, 因此 , 于合 同中约 定 的 方取得无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中 建 设方 、实 际施 工方 为诉 讼 当事 对
人。
违约金等损失 ,按照过错相抵原 常会依 据 《 民法通 则》 14条 以 第 3 则, 施工方不应得到全额支持。
“ 法活动 的财 物 和非 法所 得 ” 非 予
同理 , 对于建设方具备相应 以没 收 。
2关 于 不具 备 施 工 资质 的 企 . 业或 个人 利用 、借 用有 资质 施 工 企 业 的经 营 资 质或 者 以联 营 、 承 包 、挂靠 等形式 变 相使 用有 资质 施工 企业 的 资质 。导致 合 同无效
的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问 题
鉴于施 工方 对建 设方 违 法建 设 的 他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此类案 包 与转包 、承包与 分包两 个合 事实 未 尽 到 必 要 的 审查 义 务 , 导 件 ,由于合 同约 定 的工程 价 款与
同,应当坚持依合同主张权利 的
致合同无效,其主观上亦存在一 实际给付价款的差额部分由建设 原则 , 并且不追加无合同关系的
三、 关于建设 方以施工 方违 约作为拒 付工程 款抗
辩 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司法实践中,即便在合同对 工程造价有明确约定 的情况下 ,
建 设方 也 常常会 以施 工方 违 约提 出拒付 工程 款 的抗辩 。对 于 实践
此情形 ,工程价款的确定可 中遇到 的 以下 主要 问题 ,应 区别
承包 方式采 用施工 图预算加 签 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 和签订承包合 同的法定条件。因 证、 工程概算包干、 施工图预算加 者以其他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 此 ,对于诉讼前建设方未取得上
系数包干等的, 如果施工 图纸、 工 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 述手续 ,或者施工方未取得相应 程概算等文件已经完成 ,并经双 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 资质的 ,由于承包合同违法性 的 方签字 ,应作为工程造价决算的 或者个人使 用本企 业 的资质证 瑕疵不能弥补 , 应确认为无效。
3关 于 合 同施 工 方违 法 将承 .
同 中对工 程结算 的计 价 标准 和方 工程款 ; 施工方无施工资质的 , 只 揽 的 工程 转包 、分 包导 致合 同 无
法有明确约定 ,且不违反法律规 应 给付 给其 垫付 的资金 和构件 效 的 工程价 款结算 问题 定 的, 应当按合同约定结算价款。 费 、 机械设 备 使用 费 、 人工 费 和其 此类纠纷 由于分别存在着承
中 ,属 于低 资质 施工 企业 承 揽高 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的,还应
预期的工程价款较为公平、 合理,
即其 应 得 到 工 程 款 的直 接 费用 、 资 质要 求 工程 的 , 施工 企业 的 追加 其 为诉讼 当事人 。 按
间接费用、 利润等。 如果双方在合 实际资质等级采用上述方法结算

词等现象。
的申请委托专业部门进 行审计 , 述建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程 的直接费用应由建设
尽管合 同对工程 造价及决 并经庭审质证后审查确定工程价 方给付 。对于建设工程的间接费
算未作出明确具体 的约定 ,但如 款。 用, 如劳保 基金 、 税金 、 工管理 施
果合 同无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等
( ) 于双方 当事人 就工程 付 的资金 、 2对 构件费、 机械设备使用
承包方式 的不同,笼统约定为施 造价及决算的计价方法能够形成 费、人工费及其他建筑工程 的直 工图预算加签证 、执行国家工程 一致意见 ,或者按照前述方法能 接费用 , 在施工过程中, 上述财产 定额 、 工程概算包干 、 施工图预算 够确定计价方法的,法院应首先 只是从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 加系数包干等;合 同未作具体约 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工程价款的 态 , 其价值并没有发生改变 , 已 并 定等。此外 , 还存在无书面合同、 核算。对因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 全部转移到新的建筑工程之 中 , 双方对工程造价决算的方法各执 题不能核算的,可以根据 当事人 因此 , 施工方理应得到补偿 , 即上
围之内, 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 从这 要发生在第二家下属企业执行项
除了需求和价格问题外 ,不排除 个方面看 ,可以说是一个风险识 目期间 , 目经理和项 目经理部 项 由于历史原因 ,印度人对 中国公 别 、 风险评估、 风险控制的成功案 组 成人员 不具备 相应 的管理 能 司的抵制所造成的影响。 4项 目实施风险 . 例。 力,以及集团公 司对项 目缺乏控
款的 ”《 法》 7条又 合同 。合同 第2 5 一、 关于有效合 同的工 造 程价 定不明 成工 款约 确这 对建 程 设工 施工合同 容 程价款结算 的内 作了 一现 象的主 原因 对 要 是 合同 造 的
具体规定 ,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 即“ 1关于有效合 同明确约定工 . 价管理不规范、 不到位。按照《 建 筑法》 规定,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在 括工程范围、 建设工期、 中间交工 程价款的工程款结算 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
建设方对合同无效应承担主要过 约定不应作为结算的依据,其工 被 吊销 营业 执照 等原 因不 能 主张
错 责任 。 此情 况下 , 公平角 度考 程 价款 应 当根据 建设 行政 管 理部 权利时,实际施工方可以作为权 从 虑 ,施 工 方得到 与 订 阅合 同时所
门制定 的定额标准据实结算 。其 利 主体 提起 诉讼 。合 同施 工 方未
文 件规 定 的 ,如 约定 了明确 的年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 立项、 规
门批准 ,由规 划 管理 部 门核发 建 划 和施工 批 准手 续既 是建 筑工 程
度工程定额文件 的,依据该文件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企业必 施工的法定前提条件 ,也是判定 规定 ; 无明确约定的, 依据 当年工 须具备法定的所承揽工程 的相应 建筑工程是否合法的标准 ;施工 程定额文件确定。对于约定根据 资质 ; 严格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 企业具备相应 的资质是承揽工程
展, 但国家风 险包含政治 、 社会 、 第一家下属企业原计划利用当地 金可以从项 目 本身解决 ,不需要
经济、金融等诸多方面的风险因
的分包商完成项 目,但最终没有 另外投入 自己的资金。从项 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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