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修订
银行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证保兑是指一家银行对另一家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做出的付款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证保兑业务系指我行对国内外银行开立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的保兑行为,即我行受开证银行(被保兑行)或受益人委托,为开证银行所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信用证保兑业务。
业务处理时,审查审批环节应在CM2002系统中操作,业务操作环节应在国际结算业务处理系统中操作,严禁系统外操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保兑业务分为明保和暗保两种方式。
(一)明保:我行受开证银行委托,并经受益人同意,为开证行开立的可保兑信用证加具保兑。
在此方式下,根据国际惯例,我行获得保兑行身份,须履行保兑行责任。
(二)暗保:开证行未要求我行对其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但受益人委托我行为信用证加具保兑。
第二章授权授信及业务分工第六条信用证保兑业务的业务准入、保证金(若有)及担保、授权和授信等有关规定按照年度授权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信用证保兑业务要纳入代理行(包括中资银行)授信管理,对代理行开立的信用证的保兑余额不得超过我行对该行的授信额度。
风险参贷保兑方式下,我行参贷部分要占用开证行的授信额度。
参贷行参贷部分要占用参贷行的授信额度。
如保兑余额超出我行对被保兑行的授信额度,须经总行追加授信额度或由委托人(受益人或开证行)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抵押(担保)后方可受理。
第八条各行在业务操作流程中的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总行下发《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有关贸易融资业务的规定执行。
其中产品经理职责除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职责分工外,还应按照《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经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资料
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第八条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3-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九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
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
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第二章开证第十二条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规定,以及《XX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授信业务包括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卖方押汇、议付、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等。
第三条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占用客户在本行的授信额度;卖方押汇、议付一般占用同业(开证行/承兑行)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福费廷业务占用同业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的授信额度的审查、审批、使用及管理,应符合本行相关授信管理制度规定。
客户办理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应按规定在获批的授信额度内申请。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第五条术语与定义(一)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系指本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开出国内信用证,并且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即期付款,或承诺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的业务。
(二)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系指本行作为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且须对受益人付款时,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业务。
(三)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系指基于本行可接受的国内信用证发放的,用于该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装运的专项贷款。
(四)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系指卖方发运货物后,本行凭卖方交来的符合国内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或单据虽有不符点,但经开证行确认到期付款,保留追索权地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五)国内信用证议付系指在议付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本行作为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
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
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附件: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及中国民生银行相关管理规定制定第二条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国内信用证以中文办理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第三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第四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银行做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第五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第六条国内信用证项下的*业务纳入中国民生银行综合授信管理第七条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各种凭证、文本以及协议必须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格式第八条国内信用证项下的收费原则上应执行总行统一标准,各分行可根据客户和业务的具体情况,在总行授权范围内进行浮动或减免第九条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会计科目的使用,按照总行会计结算部制定的有关会计核算办法执行1第二章开立国内信用证第一节信用证的开立第十条受理开证的掌握要点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对开证申请人首次在我行办理业务的,需提供企业基本资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开证时申请人需提供: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商务合同;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我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系统中登录检验申请人贷款卡的有效性落实信用证付款保证:对外开立信用证前,必须落实相应的付款保证付款保证的形式包括:保证金、客户授信额度及其他我行认定的付款保证上述付款保证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如信用证有溢装条款,付款保证按上限掌握信用证发生业务纠纷未了时,不得释放付款保证开证保证金的收取:我行向开证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原则上应不低于开证金额20%,不足部分占用开证申请人综合授信额度收取保证金应遵守以下原则:1、收取的保证金必须纳入保证金账户核算2、保证金账户必须按客户分别开立3、信用证保证金应专款专用,不得串客户使用,不得串证使用4、信用证保证金应采用台账式管理方式,按客户逐笔登记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情况第十一条开证申请书的审核对受益人的要求应落实成单据化条件开证申请书中所列的开证条款应简单、明确、完整,不得过分描述细节,条款之间不得有抵触和矛盾我行对开证申请书条款的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申请书记载的有关条款应与购销合同一致信用证必须是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跟单信用证2申请书上应明确信用证的开立方式为电开/信开开证申请人全称、详细地址及帐号受益人全称、详细地址和电话、开户行名称及帐号受益人为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一般为购销合同的供方信用证的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从开证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天信用证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委托收款行、议付行或开证行所在地信用证的种类一切信用证均需明确表示它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装运日后或货物收据签发日后或见单日后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天议付信用证仅限定为延期信用证,且议付行应规定为受益人的开户行交单期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最迟日期未规定该期限的,装运日后15天为交单期信用证金额开证申请书上开证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支付货币为人民币价格条款价格条款须与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起运地、目的地、运费由何方承担、保险由何方办理等几个关系相一致运输条款 1、必须明确运输方式2、必须注明货物装运地和目的地3、应写明货物最迟装运日期未规定此日期的,信用证有效日期视为货物最迟装运日期4、注明货物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货物分批装运和转运3货物描述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其描述应简练、明确,不应以购销合同为附件单据条款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与运输方式相适应的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其它条款经全面审核开证申请书后,如发现有不妥之处,应立即联系开证申请人更改第十二条开立信用证的开立方式我行开立国内信用证可以采取电开或者信开方式电开信用证以或开立,须详细列明所有条款及保证文句如以中文开立,同时须加 MT证实电证实,经授权后由分行贸易金融部发送通知行信开信用证的,统一使用总行制定的信用证格式文本及信用证专用纸开证行应在信用证上由有权签字人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签字经复核无误后,由分行贸易金融部将信用证正本寄通知行,同时以加押证实电证实,发送通知行信开信用证正本签章统一使用规格应为直径为30毫米的铜章,印章名称统一印制为“中国民生银行XX分行国内信用证专用章”第十三条通知行的确定原则上应选择我行系统内机构为通知行,如在受益人开户行所在地没有同系统分支机构的,应在受益人所在地选择一家与我行签订国内信用证业务合作协议的银行作为通知行第十四点缮制信用证我行要严格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缮制信用证信用证上需写明信用证编号、开证日期、大小写金额、开证行及通知行名称、地址和行号、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及地址、交单期等必要内容信用证正文内必须加注:“本信用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4法》和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开立” 第十五点信用证的复核与签发缮制信用证后,应对照申请书内容进行复核,注意信用证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经复核无误后,授权签发第十六点我行开立信用证,应作相应的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向开证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及邮电费,并及时将信用证副本送交开证申请人备查第十七点对于通知行的查询,我行必须在收到查询的次日营业终了前,对查询行做出答复第十八条印章的管理国内信用证专用章应由分行贸易金融部专人保管,每日日终交贸易金融部负责人托管,并设立印章托管登记簿进行印章使用登记第二节信用证的修改第十九条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申请开证申请人需对已开立信用证内容修改的,应向我行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和信用证修改承诺书,对涉及合同修改的应提供合同进行修改在修改申请书上需注明信用证号码、信用证金额、合同号、修改内容等要素开证申请人要在修改申请书和修改承诺书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予以确认信用证一经开出,不得更改受益人第二十条开证行受理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修改申请书所列信用证号码、受益人名称等必须与开证行留档的原证所列相符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之间相互衔接合理,不得有抵触增额修改的,开证行必须要求开证申请人追加落实付款保证有效期修改的,原有效期加展期不得超过天付款期修改的,原付款期加展期不得超过天第二十一条信用证修改书的开立电开信用证的修改以或中文方式开立,开证行审核无误后经授权后发送通知行,如以开立,同时以证实电证实5信开信用证的修改,应使用我行统一规定的信用证修改格式和信用证修改专用纸,应由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在信用证修改书上签字,经复核无误后,加盖国内信用证专用章,将信用证修改书发送通知行,同时以证实电证实开证行发出信用证修改的通知,应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办理开证行发出的信用证修改书中应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开证行开立信用证修改书后,应做出相应的会计核算并按规定收取信用证修改手续费及邮电费第二十二条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日起,我行即应受修改内容的约束我行应对信用证修改的查询在当日内完成回复第三节国内信用证项下的来单处理第二十三条信用证来单后,我行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认真履行验单付款的义务,我行在收到委托收款行/议付行寄交的委托收款凭证、单据及寄单通知书后,应在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及时核对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并决定是否承担付款责任如因单据不符拒绝承担付款责任,应在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议付行或委托收款行第二十四条来单的审核要点:信用证为本行开出提交单据应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及有效期内付款期限应符合信用证规定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正确,付款人名称应为我行,收款人名称应为受益人或议付行,记载的金额应符合信用证规定等寄单通知书所列内容应与随附单据相符如为议付信用证,单据应为指定议付行提交非指定议付行交单的,我行做退单处理第二十五条单据审核标准收到单据时,必须仅以信用证为依据,认真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6单据,以确定其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的及单据之间不一致,应视为单证、单单不符我行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我行收到此类单据,应退还交单人或将其照转,并对此不负责任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必须提交的单据,视为未列明此条件信用证要求多份单据的,所提交的单据中至少应有一份正本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单据通过电脑处理或复写等方法制作,只要单据注明为正本,我行也将接受其作为正本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应对单据的出单人及其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未作此规定的,只要所提交的单据内容与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我行应予接受信用证使用意义模糊的词语描述单据的出单人时,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其他条款相符,我行应予接受所有单据的出单日期均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或交单期商业发票1、商业发票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必须为原始正本商业发票应由受益人出具,其抬头应为开证申请人2、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其他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3、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发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运输单据1、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或海洋运输单据信用证要求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或海洋运输单据,只要单据类型与信用证规定相符,银行应予接受单据表面必须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签章单据盖有收妥印章,盖章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未盖此章的,则单据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运输单据必须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和目的地信用证禁止转运的,只要运输全过程包括在同一运输单据中,我行可予接受注明将转运或可能发生转运的运输单据7在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方式中,不论运输单据是否注明为正本,我行将视所提交的运输单据为全套正本予以接受;在空运方式中,不论信用证如何规定,我行将接受开给发货人的正本空运单据 2、邮政收据邮政收据表面应有信用证所规定的承运人盖章,盖章日期或其它加注日期视为装运日期 3、货物收据信用证规定仅提交货物收据作为运输单据时,该单据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货物装运日期保险单据1、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并签章2、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保险单据必须提交全套正本3、除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装运日起生效外,该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4、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保险单据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发票上的货物金额5、信用证应规定所需投保险别种类及必要的附加险,无此规定的,保险单据应表明已投保基本险6、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我行将接受标注有免赔率或免赔额约束的保险单据第二十六条单证相符的处理单证相符的,登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台帐”,并作以下处理: 1、缮制信用证来单通知书连同有关单据交开证申请人签收; 2、对即期付款信用证,我行通过委托收款行即期付款给受益人; 3、对延期付款信用证,我行应在收到有关单据后5个营业日内以证实电方式向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发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向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付款,付款比照即期信用证付款办法处理我行应依据开证申请人备付款项的不同方式进行付款 1、已收取%保证金,从保证金帐户中支付2、未收取%保证金,提供保证金部分从保证金帐户中支付,其余部分从其结算存款帐户中支付8第二十七条我行付款后,对议付行或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第二十八条单证不符的处理已修改的信用证,若提交的单据没有体现修改的内容,视同单证不符我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时,应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以中文或加盖业务公章的传真件并以证实电方式将不符点一次性全部提出,并明确拒付字样,通知委托收款行/议付行,该通知必须注明“单据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意见”的文句,并妥善保管全套单据同时在信用证来单通知书上列明不符点并通知开证申请人申请人同意付款的,应在来单通知书上签章确认付款后退我行,我行凭此办理付款或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付款时应扣除不符点费;申请人不同意付款的,我行可做退单处理,将单据退还委托收款行/议付行第六节信用证的注销第二十九条我行注销信用证项下未发生过支付,我行应在信用证逾效期1个月后注销信用证未逾期的,经信用证各当事人协商同意,且我行确已收回全套信开正本信用证或收到通知行的电开信用证撤证电报,该信用证方可注销如开证申请人要求注销信用证,应正式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经受益人同意,该证方可注销如受益人经通知行主动要求注销信用证,我行应联系开证申请人同意后,注销该证注销后的信用证经背批后专卷保管第三十条退还保证金和恢复授信额度所有信用证应在执行完毕或注销后,我行方能退还开证保证金及/或恢复其授信额度保证金余额应退还到原支出帐户中信用证发生业务纠纷未了时,保证金不得退还,授信额度不得恢复9第三章来证通知及委托收款业务第一节信用证的通知第三十一条我行收到信用证时,应审核:检查开证行为本系统分支机构,或开证行是否为我行的代理行信用证通知行名称是否确为本行;电开信用证、电开信用证修改书,需核实是否收到证实电;凡信开信用证、信开信用证修改书,需核对有权签字人签字,是否收到证实电若信用证通知未收到证实电,应及时向开证行核实,同时通知受益人,并在信用证上注明“签字不符或未收到证实电,待证实”签字和证实电一经查实或收到,应立即通知受益人对超权限范围签字的信开信用证不予通知,注明原因退回原开证行第三十二条审证审查信用证是否列明“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开立”条款审查信用证是否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支付货币是否为人民币,效期和开证期限是否在天以内审查信用证条款的有效性若来证或修改书不完整、不明确,必须及时向开证行查询,并要求开证行提供必要的内容在收到开证行回复前,可先将收到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通知受益人,并在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上注明该通知仅供参考,通知行不负任何责任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正副本内容必须完全一致第三十三条通知通知行应在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检验信用证并确认其真实性信用证修改的通知参照本节信用证的通知处理,同时按规定向受益人收取修改通知手续费第二节委托收款业务处理第三十四条委托收款的处理受益人委托我行向开证行提交单据的,应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和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连同有关单据交我行我行接单后,根据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审核单据,并在信用证正本上背批后将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信用证修改书退受益人如有不符,应及时洽受益人改单,改单后仍有不符,可在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上列明第三十五条发出委托收款的处理我行审单后,应缮制寄单通知书连同委托收款凭证及单据寄开证行索偿寄单索款尽量采用快邮方式寄单,如信用证未规定寄单次数,原则上一次寄单委托收款凭证填写的付款人名称应为开证行,收款人名称应为受益人或议付行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索偿金额不得超过单据金额第三十六条收到开证行电提不符点:如开证行所提不符点成立,我行应及时将不符点通知受益人,请其联系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并督促其及时向我行提交对不符点单据处理的书面意见,同时视情况向开证行催收如开证行所提不符点纯系挑剔,我行在通知受益人的同时,应根据有理、有据、有节的原则,与开证行交涉除催收款项外,还应向其索要赔偿金,赔偿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执行对开证行无理短付的款项,我行应据理力争,并追索无理短付造成的利息损失及费用第三十七条收到划回委托收款款项的处理我行收到开证行划来的收款指令时,应调卷核对,确认无误后批卷并按委托收款划回的手续处理,依照相应会计核算办法办理转帐第三十八条逾期催收委托收款发出后逾期未收的,我行要加强催收,定期向开证行发查询电,并按委托收款金额每天万分之五向开证行索取赔偿金有关催收及补息情况均需在留底联上注明第三十九条追索我行议付后,保留对受益人的追索权到期未获付款或付款不足的,应向受益人追索第四章国内信用证的*第一节买方押汇第四十条买方押汇的定义买方押汇是我行作为开证行,在收到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的国内信用证项下来单后,应开证申请人要求,给予开证申请人的短期资金融通,用以支付该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第四十一条买方押汇的掌握要点买方押汇适用于即期付款国内信用证、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最长期限为天,原则上不能展期买方押汇利率比照同档次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买方押汇业务应在核准的授信额度内办理我行与客户叙做买方押汇必须签定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买方押汇款项只能直接对外支付第二节卖方押汇第四十二条卖方押汇是指卖方发运货物后,我行凭卖方交来的符合国内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保留追索权地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第四十三条卖方押汇的掌握要点卖方押汇应审核开证行资信和单证相符情况,同时应考核客户交易历史、*期限等情况卖方押汇的申请人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且必须在我行开立有人民币基12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卖方押汇款项只能支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卖方押汇必须优先归还我行同一信用证项下的打包贷款我行与客户叙做卖方押汇必须签定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卖方押汇利率比照同档次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卖方押汇比率原则上不超过发票金额的90%卖方押汇适用于即期付款国内信用证、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最长期限以预计收款日期加上合理的宽限期为限我行叙做卖方押汇,应保留追索权如遇开证行拒付,或非我行原因造成损失,我行有权向卖方押汇的申请人追回卖方押汇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等我行叙做卖方押汇时,开证行应为我系统内分分行或代理行我行拒绝办理卖方押汇的处理受益人交单并申请办理卖方押汇,我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洽受益人修改后仍不符,我行应拒绝办理卖方押汇第三节打包贷款第四十四条打包贷款定义:打包贷款是基于我行可接受的信用证发放的、用于该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装运的专项贷款第四十五条打包贷款掌握要点:对客户叙做打包贷款时,应对开证行资信、信用证条款和信用证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影响安全及时收款的技术性风险应加以说明叙做打包贷款后应下达书面通知或在信用证上做相应批注,并将正本信用证交贸易金融部留存打包贷款信用证项下必须在我行办理交单手续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后,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收回款项应归还打包贷款如客户已凭国内信用证叙做打包贷款,其后又凭该证项下单据叙做13卖方押汇,则该押汇款项必须归还打包贷款打包贷款期限最长天。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
提货担保是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中的一种服务,进口商在未付清货款的情况下,可以向工商银行 申请开立提货担保书,先行提取货物。提货担保为进口商提供了便利,有助于加速货物的流通和进口 业务的发展。
03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 流程
开证流程
申请与审核
客户向工行提交开证申请, 工行对申请进行审核,包 括企业资信、贸易背景真 实性的审核。
提货担保案例
总结词
提货担保案例展示了工商银行如何为客户提 供提货担保服务,保障客户的权益。
详细描述
某进口商已向工商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并 支付了全额款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因某 些原因导致进口商无法及时提货。此时,进 口商向工商银行申请提货担保服务,银行审 核通过后出具提货担保书。进口商凭此担保 书向港口或物流公司提货,确保货物顺利通 关和运输。事后,进口商及时归还银行担保
出具担保
审核通过后,工行出具提货担保书给客户,允许 客户凭此担保书提货。
04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 风险控制
信用风险控制
客户信用风险
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企业资质、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等,以确定客户信用等级,并据此设定信用额度。
履约风险
通过要求客户提供履约保证措施,如保证金、抵押或质押等,以降 低客户违约风险。
风险管理能力提升
1 2
完善风险评估体系
建立更全面的风险评估模型,提高风险识别和预 防能力。
加强内部控制
强化内部审计和合规管理,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 性和准确性。
3
动态调整授信额度
根据市场变化和客户资信状况,动态调整授信额 度,降低信用风险。
服务质量与客户体验优化
个性化服务
提供定制化的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第八条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3-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九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
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
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第二章开证第十二条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管理制度-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第八条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3-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九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
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
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第二章开证第十二条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国内信用证收费准则新
2、一般修改/撤销:对国内信用证开证金额之外的其他内容进行修改;对国内信用证进行撤销;增额修改;涉及修改增加开证金额;
3、通知(修改通知):国内信用证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
4、承兑/承诺:对远期信用证进行承兑,于到期日履行付款责任;
5、验单:对信用证寄单索款提供验单服务;
国内信用证
收费标准
优惠措施
服务内容
1、开证:开证金额的0.05%-0.15%收取,最低100元;
2、一般修改/撤销:100元/笔;增额修改:对增额部分按开证手续费标准收取,最低100/笔,不另收修改手续费;
3、通知(修改通知):50-200元/笔;
4、承兑/承诺:按承兑金额的0.05%/季度收取,最低200元/笔,不足一个季度的按照一个季度收取;
12、换单:受益人要求我行修改或撤换其之前提交到我行办理寄单索款的单据;转让信用证项下收到第二受益人交单后,第一受益人换单。
5、验单费:按开证金额的0.1%收取,最低300元/笔,最高2000元/笔;
6、议付:按议付单据金额的0.1%收取;
7、不符点处理费:300元-500元/笔;
8、保兑(含通知费):按保兑金额的0.1%-0.5%/季收取,最低300元/笔,不足一个季按一个季收取;
9、保兑修改:一般修改/撤销:100元/笔;增额修改:对增额部分按保兑信用证手续费标准收取,最低100元/笔,不另收修改手续费;
6、议付:议付行向受益人给付兑(含通知):将其他银行发来的国内信用证保兑后通知受益人;
9、保兑修改:按国内客户的指示,我行对他行开立的国内信用证加具的保兑进行后续的修改;
10、转让:将收到的国内信用证按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再转让给其他第二受益人;
我国开展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问题及制约因素的分析
我国开展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问题及制约因素的分析[摘要]在国内贸易中,由于各企业信用问题存在着很大的商业风险。
信用证作为一种结算方式,在商业信用中引入了银行信用,满足了国内贸易的各种需要。
与国际贸易中经常、大量地采用信用证结算相比,同样适用于国内贸易结算的信用证的发展则显得比较滞后。
因此,探析我国开展国内信用证业务、研究其发展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由于国内贸易的发展直接影响着国内结算业务的发展,从而影响着国内信用证的应用。
继而了解国内贸易的发展,分析我国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应用现状。
其次,介绍我国开展国内信用证业务存在的问题。
再次,国内信用证业务开展中的阻碍因素。
最后,针对国内信用证的阻碍因素,提出发展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对策。
[关键词]国内信用证;发展;结算方式;问题我国开展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问题及制约因素的分析引言国内信用证是国内各企业进行商品交易的结算工具。
信用证作为一种结算方式,在商业信用中引入了银行信用,满足了国内贸易的各种需要。
然而,尽管国内信用证业务开始受到关注,大部分企业在进行国内贸易时还是没有选择这种结算方式,甚至很多企业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种结算方式的存在,很多商业银行的分支行也不了解这项业务。
国内信用证在实际国内贸易结算中的利用率仍然很低,普及面仍然很窄。
因此,探析我国国内信用证业务应用的现状以及其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应用现状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对国内信用证的定义是:”本办法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简而言之,信用证就是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所做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保证。
国内信用证包括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可议付信用证三种。
1国内信用证是国内各企业进行商品交易的结算工具。
本论文研究其目前在国内的应用状况。
由于国内贸易的发展直接影响着国内结算业务的发展,从而影响着国内信用证的应用,所以首先来看一看国内贸易的发展现状。
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稿2013.1.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是不可撤销的跟单国内信用证。
本办法所称的银行是指经批准办理国内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境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以下统称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
第四条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上述合同的约束。
实用文档银行对信用证做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债权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八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第二章开证与通知第九条开证开证前银行与申请人之间必须签定明确各自权责的契约性文件,开证行可向申请人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可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及邮电费。
第十条信用证的基本条款信用证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款:(一)开证行名称及地址。
(二)开证日期。
开出信用证无特别约定的,开证日期即为信用证生效日期。
(三)信用证编号。
(四)不可撤销信用证。
(五)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实用文档(六)受益人名称及地址。
中国工商银行服务收费公示价目表
中国工商银行服务收费公示价目表--电子银行(2012版)处理的业务按每笔1元收取。
说明:当地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票据池对公入池托管:5000-10000元/年/户或协议收取。
入池质押:5000-10000元/年/户或协议收取。
注:电子银行渠道按柜面渠道的8折收取。
票据池业务为集团总部及成员单位提供票据入池托管或质押,并以票据质押和保证金作为担保为集团总部或成员单位提供新开票据等服务。
工银信使对公柜面渠道:10-50元/月/提醒类型/手机号/账户。
电子银行渠道:1、以下各项服务按照当地柜面收费标准3折收取:余额变动提醒服务费、昨日余额提醒、实物黄金预警强平通知、加工贸易保证金提醒、余额不足提醒、昨日发生额提醒、支付不足提醒、特定交易对手提醒、银企业对账提醒、结构性存款产品通知、资金池归集下拨提醒等。
2、企业进口/出口信用证业务提醒服务费:EMAIL方式免费;短信方式每手机号每月10元。
3、国内信用证业务提醒服务费:每手机号每月10元。
4、电子商业汇票短信提醒服务费:每条0.3元。
5、银财通支付短信提醒服务费:每月10元。
6、企业网银国内/国际保函业务提醒服务费:每月10元,季、半年、年收费标准依此类推。
为客户提供的一种有偿信息提醒服务。
银行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email)等方式,按照客户定制的服务信息列表,为客户提供提醒服务。
1、企业网上银行企业进口/出口信用证业务提醒和国内信用证业务提醒两项服务推广期支持5个手机号,整个功能每月收费10元。
2、企业网上银行银财通支付短信提醒服务暂时免费。
个人汇款套餐个人协议费+套餐费。
协议费20元/年/户。
套餐A(1个月,100笔)488元;套餐B(3个月,500笔)1888元;套餐C(6个月,1500笔)3888元;套餐D(12个月,3000笔)5888元;套餐E(12个月,10000笔)8888元;套餐F(12个月,100笔)1188元。
国内信用证及议付产品介绍
国内证与银票的比较
• 不同点: 4、流转方式不同
银票:通过背书方式进行流通转让,常常是脱离银行在外 部运作的,容易被伪造、变造、克隆。
国内证:是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在银行系 统内流转,有效避免被篡改变造的风险,保证收款的安全。
国内证与银票的比较
• 不同点: 5、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不同
国内信用证业务的现状
1、虽有10多年的的发展历史,但却不为大多数企业和银行 所接受。------系统内使用、不可转让、同期票据类结算 工具的广泛使用。
2、2007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对银行支 付结算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国内证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3、2011年以来,国家宏观调控,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紧张, 银票贴现价格飙升(10%),国内证因银行消化渠道多样 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2013年全国国内证开证金额突破2
低于20%的保证金。 6、最终收取款项的方式:委托收款
国内证与银票的比较
• 不同点: 1、依据、格式和记载的内容不同。
银票:《票据法》,“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 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国内证: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要素较多,除当事人 名称、账号、金额等要素外,还有对货物的详细描述,以 及对卖方提供单据的具体要求。
银票:银行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银行见到到期的银票后, 只要审核背书连续及汇票的真实性后即可付款。金额不能 修改,不能部分背书转让。
国内证:开证行必须审核信用证及所附单据,保证单证相 符、单单相符后方可付款。付款期限分为即期和延期。条 款可以修改(包括金额) 即期付款:开证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相符单据五个工作日 内付款。没有到期日概念,随到随付。 延期付款:货物发运日后某一天付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26•【文号】银监复[2005]272号•【施行日期】2005.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银监复[2005]272号)中国工商银行:你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整体改建并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工银报〔2005〕13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你行改制后的全称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IMITED,简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承继原中国工商银行的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员工;营业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二、同意财政部和中央汇金公司作为发起人的资格。
三、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480亿元人民币,财政部和中央汇金公司各持总股本50%的股份。
四、核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范围为: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代理保险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20〕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20〕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合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
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的监管,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防范金融风险。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首次批准辖内非金融机构开展兑换特许业务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换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兑换许可证》)。
其中,境内非金融机构总部在申领《兑换许可证》时,还应提交《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以及本机构兑换业务系统通过自动接口模式连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说明材料。
逾期不提交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应撤回其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许可证》。
三、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中国工商银行各项外汇业务收费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各项外汇业务收费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89.02.28•【文号】[89]工银发字第32号•【施行日期】1989.06.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各项外汇业务收费暂行办法(1989年2月28日(89)工银发字第32号)为做好各项外汇业务的合理收费,根据经济核算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一)凡客户通过我行办理各项外汇业务,我行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其收取费用。
(二)收费标准应以能补偿银行办理该项业务的开支成本,并有合理的利润为原则。
(三)费用应根据不同的业务内容分别收取外币或人民币。
对于垫付外汇资金的利息、国外银行向我收取的外币费用、原币帐户项下应收的费用以及其他以外币垫付的费用,应收取外币,其他费用则收取人民币。
(四)在办理一笔外汇业务的过程中,如发生二项或二项以上的费用,应分别按收费标准累计算收。
二、收费标准(一)凡通过我行办理外汇收、付、结算,应按下列标准收费:1.结汇手续费,凡企业单位、机关、团体或个人按照国家管汇规定,将所得的外汇售给我行,或向我行申请购买外汇,我行办理结汇时,买入外汇(包括外钞,下同)按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入价折算、卖出外汇按卖出价折算,不收结汇手续费。
外汇人民币按一比一结汇,因无买卖差价,银行按结汇的人民币金额,收取2.5‰的结汇手续费。
2.原币结算手续费,凡企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收入的外汇经批准或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原币专户存储的(包括外汇贷款帐户),当收入原币帐户时,我行不收手续费,但以原币现钞存入时,则应通过人民币按“钞买/汇卖”折算。
3.同一种外币存款的外汇户支取外币现钞,不需经过汇买钞卖,直接按一比一支付外币现钞,免收手续费。
外汇现钞户凡属按规定汇出境外,不再套汇,采取收取手续费的办法:美元、英镑、西德马克、加拿大元四种货币按金额折成人民币收取3‰的人民币手续费;日元、荷兰盾、瑞士法郎按金额折成人民币收取4‰的人民币手续费;金融比利时法郎和法国法郎按金额折成人民币收取5‰的人民币手续费;港币按金额折成人民币收取1.5‰的人民币手续费;手续费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元。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管理办法12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发展,规范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我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 ]5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以下称卖方融资),是指以借款人(国内信用证受益人)收到的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由我行为其提供的短期融资。
第三条卖方融资分为议付和非议付两种类型。
卖方融资(议付)是指我行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和手续费后有追索权地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卖方融资(非议付)是指在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存在不符点或不能确认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下同)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对国内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进行的融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卖方融资业务。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32020年5月29日第五条借款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履约记录良好;(二)与信用证项下的购货方有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销售回款正常;(三)我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人民银行和我行关于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二)属延期付款跟单信用证;(三)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且索汇路线简洁清晰;(四)议付信用证须指定受益人开户行为议付行;(五)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没有瑕疵,借款人未将其转让给任何其它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其它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它优先受偿权。
(六)开证行是经总行批准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我行系统内分支机构或经有权审批行核有授信额度并与我行达成国内信用证合作协议的境内其它金融机构;(七)我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融资金额、期限、利息及费用第七条融资金额可根据开证行资信、信用证条款、借款人资信、信用证项下单据及其所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等情况综合确定,最高42020年5月29日不得超过单据对外索偿金额。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
工银办发〔2010〕880号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试行)》的通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加强国内信用证业务审单管理工作,促进国内信用证及其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总行制定了《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内信用证及其项下融资业务的审单工作(以下简称审单)纳入贸易融资技术审查管理。
各行要根据相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设置专职技术审查人员负责审单,并对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技术审查结果负责。
-1-二、要进一步规范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的使用。
单据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中是据以付款和议付的书面凭证和证明文件,各行在议付和付款时应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
应注意的事项包括:(一)开证行应提示购货方根据其备货装运、制单交单的贸易实际进度,合理设置信用证的有效期、交单期、装运期、付款期限等特定日期,确保销货方交单的质量和效率。
(二)销货方交单时的发票为普通商业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议付行或委托收款行审单人员应与负责尽职调查的客户经理或前台部门确认此种情形的合理性。
(三)货物收据或出库单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要素:发货方、收货方、合同编号、起运地、目的地、运输方式、货物信息(名称、规格、数量、金额)。
三、国内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如未使用同一语种,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的相关条款与单据应均以双语(中文和指定外语)记载。
如销货方确实无法提供与信用证一致的双语单据,开证行须商洽开证申请人确认付款或承兑,避免因单证表面不符或理解不一致引起拒付。
四、本规则适用于本行系统内国内信用证业务以及开证行为同业银行的国内信用证业务技术审查。
各行在与同业银行开展业务合作中,如在审单规则方面存在差异,应以《国内信用证结算-2-办法》(银发[1997]265号)及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为审单依据或参考。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此件发至二级分行)-3-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试行)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信用证文本中明确表示受《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约束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国内跟单信用证(简称信用证)。
信用证 管理制度
信用证管理制度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付款方式,它是买卖双方银行的一种承诺,保障了买卖双方的权益。
信用证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内部对信用证的申请、执行、结算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管理的一套规范性制度。
建立健全的信用证管理制度,能够提高企业的贸易效率,降低贸易风险,保障企业的利益。
本文将从信用证的准备、申请、执行、结算等方面,对信用证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信用证的准备1. 企业在确定使用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前,需要对信用证的相关规则进行了解和熟悉。
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是《统一惯例和实践(UCP600)》,企业应当熟悉其规定,以免在信用证的准备和执行过程中出现错误。
2. 在准备信用证前,企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并确定信用证的开证银行。
选择信誉较好的银行开具信用证,能够保证信用证的执行过程中减少风险。
3. 企业需要与买方达成一致,确定开立信用证的金额、有效期、货物描述、装运方式等相关事宜,并确保这些信息与合同内容一致。
4. 在准备信用证时,企业需要对信用证的文件要求进行充分了解,以免因为文件不符而导致资金不能及时结算。
二、信用证的申请1. 在申请信用证时,企业应当保持透明、真实的原则,准确填写信用证申请书,并按照要求提供必要信息。
2. 企业要与开证行保持密切的沟通,及时了解信用证的开证进度,并确保信用证能够在有效期内开出。
3. 在申请信用证时,企业要对开证行的要求和信用证的相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确保信用证的要求符合合同约定。
4. 企业在申请信用证时,应当尽量避免出现瑕疵文件,保证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免因为文件不符而导致付款延误。
三、信用证的执行1. 企业在收到信用证后,要及时查验信用证的内容,确保信用证的要求与合同的约定一致。
如有问题,应当及时与开证行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办法。
2. 在执行信用证时,企业要按照信用证的相关规定,准备和提交必要的文件,确保文件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3. 在执行信用证过程中,企业要与承兑银行和开证行保持及时的沟通,确保资金的顺利结算,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
03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钢铁企业国内信用证业务
总结词
大型企业,长期合作,金额巨大
详细描述
某钢铁企业与工商银行合作多年,通过国内信用证业务进行大额贸易结算。双方 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信用证业务涉及的金额巨大。工商银行在服务过程 中提供了高效、专业的服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详细描述
某电力公司长期使用工商银行的国内信用证业务进行贸易结算。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该公司在选择合作银行 时非常注重稳定可靠的服务。工商银行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优质服务赢得了该公司的信任,双方建立了长期合作关 系。
04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风险与防范
风险类型
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
客户或开证行可能因各种原因(如财务困 难、破产等)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信 用证业务面临违约风险。
提升客户价值
通过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提高 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实现客户价 值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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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管理
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设定信用额度,控 制信用证业务规模,降低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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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风险管理
定期监测市场动态,及时调整信用证 业务策略,以应对市场价格波动。
法律合规审查
加强法律合规意识,对每笔信用证业 务进行法律合规审查,确保业务合法 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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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系统保障
加强银行内部系统设和维护,确保 系统稳定、安全,降低操作风险。
案例二:某石油企业国内信用证业务
总结词
能源行业,紧急支付,高效服务
详细描述
某石油企业因紧急采购需求,通过工商银行的国内信用证业务进行快速支付。工商银行在接到申请后 迅速处理,确保了款项的及时支付。此案例展现了工商银行在处理紧急支付时的专业能力和高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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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第八条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九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
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
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第二章开证第十二条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开证行公司业务部门应与开证申请人逐笔或一次性签订《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见附件2),办理每笔业务时应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交《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书》(见附件3)及《开证申请人承诺书》(见附件4)。
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按照我行担保管理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开证行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一)开证申请书;(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三)有关商品买卖合同,合同中应规定使用国内信用证办理货款结算;(四)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五)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的有关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六)开证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开证行应对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担保情况和企业授信额度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审查要点(一)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记载的事项应当完整、明确;应当详细列明全部信用证条款及开证申请人承担的履约付款责任。
(二)所列开证条款前后应当吻合,不应将模糊的、可作弹性解释的或有争议的内容写入申请书。
(三)开证申请人应在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上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印鉴相符。
申请书所列合同号应与买卖合同号相一致。
(四)所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必须是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五)申请书上应明确指示信用证的开立方式:电开或信开。
(六)开证申请人全称、详细地址及账号。
(七)受益人全称、详细地址和电话、开户行名称及账号;(八)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
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从开证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信用证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议付行或开证行所在地。
(九)交单期。
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不能晚于信用证有效期)。
未规定该期限的,装运日后15天为交单期(不含装运日)。
(十)信用证金额。
开证申请书上开证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
支付货币为人民币。
(十一)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
即期付款是指开证行审单后即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款项的付款方式。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装运日后或货物收据签发日后(不含装运日和签发日)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议付信用证应在此条款中指定受益人的开户行为议付行。
(十二)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须与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起运地、目的地、运费由何方承担、保险由何方办理等几个关系相一致。
(十三)运输条款;1.货运单据要与运输方式相适应。
2.必须注明货物装运地和目的地的具体地点。
3.应写明货物最迟装运日期。
未规定此日期的,信用证有效日期视为货物最迟装运日期。
4.注明货物的分批装运和转运。
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货物分批装运和转运。
(十四)货物描述;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其描述应简练、明确,不应以买卖合同为附件。
(十五)单据条款;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
(十六)其他条款。
第十七条开证行全面审核开证申请书后,如有疑问的,应立即联系开证申请人更改。
第十八条开证行审查同意开证申请后,应将开证申请审批书、审查报告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报有权人逐笔审批。
信用证业务的开证审批权集中于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实行审批人负责制。
第十九条申请人能够提供总行规定的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可由一级(直属)分行(包括三峡、苏州分行,下同)转授权经办行直接办理,不受单笔审批权限限制。
低风险担保由有权办理低风险业务的经办行的信贷部门认定。
第二十条按规定应由申请人缴存保证金的,开证行公司业务部门应按比例计算并填制《应缴保证金通知单》交付会计结算部门,会计结算部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向申请人足额收取保证金,在国内信用证保证金二级科目下进行核算。
公司业务部门在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后,须将《应缴保证金通知单》(第二联)、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等相关业务档案集中交信贷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十一条开证(一)开证行会计结算部门在核查开证申请书、承诺书上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一致,复核有关开证资料和开证条款无误后,办理开证手续。
(二)开立方式。
开立信用证可采用电开或信开两种方式。
电开信用证由开证行以电子方式并加编密押将信用证的文本发送通知行。
开证行打印一式二联电开信用证凭证,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交开证申请人,第二联正本加盖“副本章”和“业务公章”由开证行留存。
信开信用证由开证行打印一式四联信开信用证凭证,第一联信用证副本加盖“业务公章”寄通知行留存,第二联正本加盖“信用证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寄通知行后交受益人,第三联信用证副本加盖“业务公章”由开证行留存,第四联开证通知加盖“业务公章”交开证申请人留存。
(三)填开信用证。
开证行会计结算部门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填开信用证。
信用证上应写明信用证编号、开证日期(大写)、大小写金额、付款方式、开证行及通知行名称、地址和行号等必要内容。
信用证正文内必须加注:“本信用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开立”。
填开信用证后,应对照申请书对信用证内容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加盖信用证专用章授权签发。
(四)开立信用证后,开证行应向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并及时将信用证副本送交开证申请人备查。
第二十二条信用证一经开出,不得更换受益人。
第三章修改第二十三条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申请开证申请人需对已开立信用证内容修改的,应向开证行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和信用证修改承诺书,对涉及信用证条款的合同内容的修改应提供买卖双方同意修改的文件,并由受益人出具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正本),加盖与合同一致的签章。
在修改申请书上注明信用证号、信用证金额、合同号、修改内容等供银行审核。
开证申请人应在修改申请书和修改承诺书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开证行审查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的内容:(一)修改申请书所列信用证号、受益人名称等内容必须与开证行留档的原信用证所列相符。
(二)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之间相互衔接合理,不得抵触。
(三)修改信用证有效期的,原有效期加展期不得超过6个月。
修改付款期限的,原付款期限加展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五条对信用证作多次修改的,多次修改内容之间如有矛盾,以最终一次修改为准。
第二十六条信用证修改涉及到增额、展期和付款方式的,应比照新开信用证的审查、审批程序进行。
增额修改的,应要求开证申请人按原保证金收取比例增加相应的开证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信用证一经议付或办理委托收款,不得修改。
第二十八条信用证修改书的开立修改申请书审核无误后,开证行应采用电开或信开方式开立信用证修改书。
开证行发出的信用证修改书中应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
填开信用证修改书后,应对照修改申请书对信用证修改书内容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采用电开方式的,开证行打印一式二联电开信用证修改书凭证,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交开证申请人留存,第二联正本加盖“副本章”和“业务公章”由开证行留存。
采用信开方式的,由开证行打印一式四联信开信用证修改书凭证,第一联副本加盖“业务公章”寄通知行留存,第二联正本加盖“信用证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寄通知行后交受益人;第三联副本加盖“业务公章”由开证行留存,第四联修改通知加盖“业务公章”交开证申请人留存。
信用证修改书开立后,开证行向申请人收取修改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开证行发出信用证修改的通知应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办理。
第三十条开证行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日起,即受修改内容的制约。
第四章通知第三十一条通知行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后,会计结算部门应认真核验开证行签章的真伪、密押是否正确等表面真实性,同时对信用证条款进行审查。
审查无误的,填制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连同信用证正本或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交付受益人。
采用电开信用证方式的,通知行核验开证行密押,审查无误后,填制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并使用一式二联电开信用证凭证或电开信用证修改书凭证还原打印开证行发送的信用证信息或信用证修改书信息,再进行二次索押打印在信用证凭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凭证上,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由通知行留存,第二联正本加盖“信用证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连同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交受益人。
第三十二条通知行确定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签章不符的,应在信用证上注明“签章不符”,并及时退开证行。
第三十三条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密押不符、内容不完整或不清楚的,应及时向开证行查询补正,并要求开证行提供必要的内容。
通知行在收到开证行回复后,填制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并加盖业务章后,连同信用证正本或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交付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