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12年版)
定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期权类产品
指数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期权
复合型产品
Quanto 产品
债务抵押证券(Cash CDO)
第n次信用违约期权(NTD Option)
交叉支持抵押证券
合成 CDOs, CDO2 单份额(Single Tranche) 基于指数的债务抵押债券
份额期权(Tranche Option)
多空份额CDO2 与通胀和商品等相联结的CDO
信用衍生产品定价与估值
李祥林
2010年6月
内容提要
信用衍生产品简介 信用衍生产品定价基本原理 次贷市场及其产品定价 定价理论最新进展
1
信用衍生产品简介
什么是信用衍生产品 基本信用衍生产品 结构化信用衍生产品 代表产品介绍
2
什么是信用衍生产品
信用衍生产品是以贷款或债券的信用作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工具。 信用衍生产品的实质是一种双边金融合约安排,在这一合约下,交易双方对 约定金额的支付取决于贷款或债券支付的信用状况,通常有两种方式对其 进行交易,即期权或互换。 所指的信用状况一般与违约、破产、信用等级下降等可以观察到的情况相 联系。
首先对每个个体建立违约概率曲线 利用Copula 函数,建立 m 个个体生存时间的联合分布。 根据联合分布模拟这 m 个个体的违约情况,及卖方支付情况。卖方支付的 现值的平均值即是这一合约的现值。
20
一个数值样例
输入参数:风险率 = 0.1, 无风险利率 = 0.1, 相关系数 = 0.25
B (T ) X ( 0)
2 T
T
风险中性测度下的违约概率为
中金所杯全国大学生金融知识大赛题库及答案(判断题第301-400题)
正确答案:B 370.如果投资者预期利率互换(IRS)收益率曲线会变陡峭,则他选择的合理操作策略是买入长期IRS,卖出短期的 IRS。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371.以某个资产现货为标的物的欧式向下敲出期权的价值,与以该资产期货为标的物的欧式向下敲出期权价值 相等(该期货合约到期日与期权到期日相同)。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372.反向双货币票据的汇率风险敞口主要集中在本金上。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可转换债券的发行者通常没有为该债券提供抵押物,因此可转换债券的属性更接近股权类证券。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33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CFFEX)沪深300指数期货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02个指数点。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335.778.现金证券化可以减少基金业绩的波动。 A.正确 B.错误
中金所杯全国大学生金融知识大赛题库及 答案(判断题第301-4库及答案(判断 题第301-400题)
.可赎回的反向双货币票据结构中具有隐含的利率期权。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汇率类结构化票据一定具有期权性质。 A.正确 误 正确答案:B 303.完全保本型结构化产品中加入了期权空头结构后,可以提高产品的参与率。 A.正确 B.错误 304.结构化产品的价格既反映了产品各个组成部分的价值,也反映了交易成本或发行费用。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353.沪深300指数期权仿真交易合约,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沪深300指数收盘价的±10%。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354.波动率越大,看涨期权价值越高,看跌期权价值越低。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355.变量Xl和X2服从广义维纳过程,则变量(X1÷X2)服从广义维纳过程。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2015年版)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2015年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5.08.11•【文号】•【施行日期】2015.08.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2015年版)(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2015年8月11日发布)声明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三个协会”)联合发布《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2015年版)》(简称“《商品定义文件》”),旨在向从事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参与者提供交易所使用的术语释义,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和规范场外商品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
三个协会将根据市场的发展及需求,定期调整定义内容。
交易双方在使用《商品定义文件》时,可根据自身需要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以满足交易双方的特定需求。
三个协会对参与者使用商品定义所导致的错误、遗漏、无效以及价格错算概不负责。
《商品定义文件》的著作权属于三个协会。
除非开展与《商品定义文件》有关的交易或进行教学、研究之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商品定义文件》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第一条通用定义1.1商品衍生品交易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为“商品衍生品交易”的交易,包括:商品远期交易、商品互换交易、商品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以及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其他商品衍生品交易。
商品衍生品交易(简称“交易”)的基础资产为商品标的。
1.2商品标的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要求的实物商品、商品指数。
商品标的及其详细特征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予以约定。
1.3 商品标的数量指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用于商品衍生品交易的标的数量。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有效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一)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
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
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
此类交易划入交易账户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若具有衍生产品性质,其产品设计、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客户准入以及销售环节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解析课件
根据市场成员的意见,交叉违约条款中未约定默认的交 叉违约起点金额,而是留待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自行 约定
考虑到交易一方、其履约保障提供者或特定实体由于相 当于非法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的一项事件引发了特定交 易违约时,该违约方并无过错,也不涉及其信用状况的 恶化,因此在特定交易违约条款中特别将该种情况排除 在外
24
第一条: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新主协议由三部分组成(整体被定义为“本协 议”):
《主协议》(即标准条款部分) 《补充协议》(若有) 交易有效约定
没有将履约保障文件纳入“本协议”的范围
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是主协议的担保文件,主协议与其 是主从合同关系;
同时主协议不限制交易双方约定其他的担保安排; 转让式履约保障文件虽然可被认定为主协议项下的一项
31
第六条:违约事件
破产事件
考虑到境外法律对破产方面的规定可能千变万化,因此特别在 该款中增加了一项,即“就自身或自身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寻 求任命临时清算人、托管人、受托人、接管人或其他类似人员 或被任命了任何前述人员 ”
过渡期届满后,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从事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必须适用 新主协议;如果过渡期结束后没有签署主协议不能叙做新的“金融衍生 产品交易”
19
第二部分
《主协议(最新版)》文本解析
《主协议》文本简析
《主协议》部分文本解析
主协议是“主协议文件群”的核心文件。 主协议部分通过详尽的条款规范了交易双方
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在进行中国境内开展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前 应签署《主协议》,无论该市场参与者是国内机构还是国外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资商业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资商业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12.02
•【文号】银监办通[2005]22号
•【施行日期】2005.12.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资商业银行衍生产品交易
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5〕22号)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深圳市商业银行:
为维护银行业公平竞争秩序,促进中资商业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稳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会对各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复中关于不得从事与股票和商品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的要求不再执行。
二、你行在开办与股票、商品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产品的定义、结构、操作流程以及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等与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并提交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及营销方案等材料。
三、你行从事与股票和商品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
NAFMII协议中交叉违约条款和特定实体约定的风险讨论
NAFMII协议中交义违约条款和特定实体约定的风险讨论在利率市场化程度逐步加深、人民市汇率改革与人民市国际化进程加速推进的形势下,场外衍生产品交易市场环境越来越成熟。
在场外衍生产品领域,国际金融市场参与者在交易时主要使用ISDA协会发布的协议文本,交易对手之间跨境叙做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签署ISDA主协议已经成为行业惯例与自身内控的基本要求。
2009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NAFMII主协议),2012年8月发布新的《中国银行间利率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中国银行间汇率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中国银行间债券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与《中国银行间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标志着中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合约标准化的发展。
为了满足市场参与者的个性化需求,保证产品交易灵活性,交易双方一般通过签署NAFMII补充协议,修改、补允相关条款。
为避免金融衍生产品合约条款的不可执行或因法律适用、金融监管或者法律及合约解释等原因引起金融衍生合约的不可执行或失效,从而导致交易方产生损失、承担贵任或者遭受制裁而暴露损失的可能性,补充协议条款的审核尤为重要。
本文仅对交叉违约条款和特定实体约定进行相关讨论。
一、关于交叉违约条款交叉违约条款可以有效地起到预警的作用,使一方当事人根据对方在其他协议项下违约的事实判断对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履约能力。
如对方在另一个交易项下未能履约,则可能已陷入财政困境,进而可质疑其在本协议下的履约能力。
因此,适用主体的选择和起点金额的设置尤为重要1、适用主体交叉违约条款在NAFMII主协议中属于选择适用条款,双方当事人应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是否适用。
如选择适用交叉违约的条款,则需明确条款适用的主体。
NAFMII 主协议扩大了交义违约的适用主体,包括交易一方及该方的履约保障提供者或在补充协议中指定的特定实体。
如果交义违约的条款被约定为适用于主协议的一方,则该方、该方的履约保障提供者或该方的特定实体,关于任何其他债务文件项下发生的违约或类似违约事件,导致特定债务加速到期或者未能按期支付,则构成主协议的违约事件2、其他债务明确使用主体后,通常需对其他债务予以定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交易确认规则
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利率互换交易确认规则⽂号:中汇交公告[2012]38号颁布⽇期:2012-05-29执⾏⽇期:2012-05-2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定义第三章确认⾏为及其效⼒第四章参与机构责任及违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1.1 为规范利率互换交易确认⾏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民银⾏相关⽂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前款所称利率互换交易确认,是参与机构通过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以下简称交易中⼼)系统确认利率互换交易条款、要素定义及其他必要合同条款的⾏为。
1.2 参与机构应根据交易中⼼要求签署相关法律⽂件,遵守本规则及交易中⼼发布的《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利率互换确认细则》。
第⼆章定义2.1 交易中⼼系统:是指由交易中⼼管理运作的,向交易成员提供利率互换交易确认及其他辅助服务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络。
2.2 参与机构:是指完成与交易中⼼联⽹并签署交易确认相关法律⽂件的利率互换市场成员。
参与机构应在交易中⼼系统中建⽴系统⽤户并为其设定相应确认操作权限。
参与机构在交易中⼼系统中的所有操作以交易中⼼系统数据库记录为准。
2.3 系统⽤户:指由交易成员建⽴并⽀配的,⽤以在交易中⼼系统中进⾏利率互换交易确认及相关操作的系统帐号。
2.4 交易确认书:交易中⼼系统依据交易双⽅达成⼀致的利率互换交易条款、要素定义及其他必要合同条款出具的、对交易双⽅具有法律约束⼒的利率互换交易合同。
2.5 ⼯作⽇与确认时间:⼯作⽇为每周⼀⾄周五,遇法定节假⽇调整除外,确认时间为每⼯作⽇8:30-19:00;如遇变更,交易中⼼将提前发布市场公告。
第三章确认⾏为及其效⼒3.1 ⾃交易中⼼通过中国货币⽹()更新参与机构名单之⽇起,该等参与机构之间通过交易中⼼系统达成的利率互换交易,亦应通过交易中⼼系统进⾏确认。
3.2 利率互换交易达成前,参与机构应当在交易中⼼系统中正确维护机构信息、资⾦账户信息。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签署备案名单
5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9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1
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
6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3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4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7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8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
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2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4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5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6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1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4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
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特别凭证版)》 金融机构签署备案名单
(注:名称按签署协议时间排序)
1
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28•【文号】银监办发[2004]170号•【施行日期】2004.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170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为推动《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便于各监管部门和银监局在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准入审核和持续监管工作中对《办法》的理解和把握,现就《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因考虑到目前农信社和城信社普遍不具备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所必需的风险管理系统,《办法》第二条中的“金融机构”没有包括农信社和城信社,因此目前这两类机构不能从事《办法》第四条所定义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二、由于金融机构是高负债的特殊机构,有很强的公众性和外部性,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对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应严格管理。
《办法》第二条中的“金融机构”以客户身份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时,属于《办法》第四条中的第一类情形,需要经过审批。
三、由于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创新速度很快,若要求其每个具体产品都要报批,不利于金融创新和提高监管效率。
因此,《办法》中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准入审批是业务资格审批。
四、根据《办法》,金融机构经审批可获得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最低资格,但从事与外汇、股票和商品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还应遵守外汇管理和其他的相关规定。
金融机构要进行股指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根据《办法》第六条,应遵守当地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
6
第六条 质权设立与解除的方式 在一方按照标准条款第三条的约定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生效后,另 一方应按如下方式设立或解除相关的质权: (一)质权设立的方式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对于现金形式的合格履约保障品,出质方应于 相关的完成日北京时间 17 时前(含该时点),将该种形式的合格履约保 障品通过转帐方式划入质权方指定的专用账户;对于记账式债券形式的 合格履约保障品,出质方和质权方应及时根据有关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 规定办理相关的质押手续。双方每次就合格履约保障品的出质所形成的 确认文件(若有)构成质押合同的一部分。 若按照本文件的约定出质方应在相关的合格履约保障品上为质权方 设立质权,则出质方有义务确保在相关的完成日北京时间 17 时前(含该 时点)在该合格履约保障品上为质权方设立质权。 (二) 质权解除的方式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对于现金形式的已质押履约保障品,质权方应 于相关的完成日北京时间 17 时前(含该时点),将该种形式的已质押履 约保障品通过转账方式划入出质方指定的账户;对于记账式债券形式的 已质押履约保障品,质权方和出质方应及时根据有关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的规定办理相关的解除质押手续。双方每次就已质押履约保障品的质权 解除所形成的确认文件(若有)构成解除相关已质押履约保障品质权的 合同。 若按照本文件的约定质权方应将相关的已质押履约保障品上为其设
2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
标准条款
本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简称“本文件”) 是双方为履行《中国银 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 年版)》(简称“主协议”)下 双方各自的义务而签订的一份履约保障文件。本文件由标准条款和补充 条款两部分构成。
全国大学生金融知识竞赛题库(衍生品180题)
全国大学生金融知识竞赛题库(衍生品180题)一、单选题871.结构化产品的信用增强功能由下列()提供。
A.创设者B.发行者C投资者D.套利者872.股权类产品的衍生工具是指以O为基础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
A.各种货币8.股票或股票指数C.利率或利率的载体D.以基础产品所蕴含的信用风险或违约风险873.下列关于远期交易特征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远期合约的流动性较差B.远期交易属于场外市场C.远期交易通常以交割方式了结持仓D.远期交易违约风险相对较低874.下列关于卖出看跌期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为增加标的资产多头的利润,可考虑卖出看跌期权B.通过履约可对冲标的资产多头头寸C.通过履约可对冲标的资产空头头寸D.标的资产价格大幅波动时,可考虑卖出看跌期权赚取权利金875.按联结的基础产品分类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可分为()。
(1)股权联结型产品(2)收益保证型产品(3)基于期权的结构化产品(4)汇率联结型产品A.(1)(2)(4)B.(1)(2)(3)C.(1)(3)⑷D.(1)(4)876.某公司第1年至第5年后发生违约的边际概率分别为1%、1.5%、2%、3%和4%,那么公司5年内发生违约的概率为()。
163A.4%B.11.5%C.11.0%D.无法计算877.场外市场与场内交易所市场相比,具有O特点°A.标准化合约B.主要交易品种为期货和期权C.多为分散的无形市场,以行业自律为主D.交易以公开竞价为主878.国际利率衍生品市场特点不包括()。
A.交易逐渐趋向标准化和制度化879中清算趋势逐步显现C.伦敦和纽约是全球领先的利率衍生品市场D.国际利率衍生品都在场外交易879.以下属于实值期权的是()。
A.行权价为300, 标的资产市场价格为350的看涨期权B.行权价为350, 标的资产市场价格为300的看涨期权C行权价为300, 标的资产市场价格为350的看跌期权D.行权价为300, 标的资产市场价格为300的看涨期权880.对固定利率债券的持有人来说,如果利率的走势上升,也将错失获取更多收益的机会,这时他可以()。
国内信用衍生品现状
国内信用衍生品现状一、海外信用违约互换的产生及发展信用违约互换(CreditDefaultSwaps),的雏形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早期,1997年摩根大通开发出更为成熟的信用违约互换,其目标用于向第三方转移信用风险,摩根大通第一份信用违约互换是把安然的信贷风险转移给欧洲复兴开发银行。
信用违约互换为金融机构在安然、世通等公司破产中分散市场风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得到市场参与者与监管当局的普遍认可,因此,自2002年之后,信用违约互换市场进入髙速发展时期,信用违约互换的名义总额从2002年的2.19万亿美元上升至2007年的62.17万亿美元。
始于2007年的金融危机给信用违约互换市场造成了巨大冲击,信用违约互换市场出现了巨大的动荡,其名义总额从髙点回落至2008年底的38.56万亿美元。
截止到2018年2度,信用违约互换全球名义总额萎缩至8.1万亿美元。
图一、截止2018年2度,信用违约互换市场规模CreditdefaultbytypeofpdshionInbillionsofUSdollarsOtherfinancialinstitutions<H22013Total Reporting dealers TotalCCPsBanksandsecurities firmsJnsLiranEEandfinan匚i制guarantyfirmsSPVs,SPCc^nd SPEsHedge fundsOtherNon-fi nancialinstitutionsievet|T|[T|H□Total CDS contractsBNotiDnalamountsQutstanding a,1431.SXJS6,0634445A021274S SS3655270Bought[gross5_011,8213,13321832587237206396148Sold(grossbasis)1J982,93D2,2621645511177122S Gross marketvalues187521297535218206Positive(giro??basis)11852643S4218ID2Negative(grossbasis)11950沾3B 42110ID4SNetmarketvaluies551437543211124 Positive(girassbasis)54IM183221561Negativeijgrossbash)3312132211"76360图二、全球信用违约互换市场规模(单位:万亿美元)U5Dtrn二、国内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推出及现状回顾信用衍生品推出历史,2010年NAFMII 先推出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A 和CRMW ),随后又在2016年推出了信用违约互换(CDS )和信用联结票据(CLN )两个产品,这些产品的业务指引,目前都被放在交易商协会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自律管理页面下。
(完整版)利率互换及其交易策略介绍
利率互换及其交易策略介绍一、利率互换简介利率互换(Interest Rate Swap, IRS),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名义本金,在合同期指定的一系列特定日期按照不同的计息方式交换利息的交易。
最常见的利率互换是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的互换,在一系列指定日期,一方须支付浮动利率,另一方则支付固定利率。
而在实际结算时,双方只用交付差额,比如在某一指定日期,浮动利率大于固定利率,那么支付浮动利率的交易方支付(浮动利率-固定利率)*名义本金。
利率互换的基本原理是基于比较优势。
比较优势理论的核心是指:由于筹资者信用等级不同,所处地理位置不同,对于不同金融工具使用的熟练程度不同,取得资金的难易程度不同等原因,在筹资成本上存在着比较优势。
这种比较优势的存在使筹资者能够达成相互协议,在各自领域各展所长,然后相互交换债务,从而达到降低筹资成本或对冲利率风险的目的。
例如:A公司是信用评级为AAA级的大型公司,其固定利率融资成本为7%,浮动利率融资成本为LIBOR+0.4%;B公司是信用评级为BBB的中小型公司,它的固定利率融资成本为8.5%,浮动利率融资成本为LIBOR+0.7%。
表1:A公司与B公司固定、浮动融资利率利差从上表可以看出,无论是固定利率融资还是浮动利率融资,A公司都拥有绝对优势,但B公司在浮动利率融资上具有比较优势。
现假设A公司需要浮动利率资金,B公司需要固定利率资金,双方都需要发挥自己的相对优势,并通过利率互换将这种优势转会化为实际经济利益。
因此,A公司按7%的固定利率筹措资金,B公司按LIBOR+0.7%的浮动利率筹措资金然后进行利率互换。
于是A和B达成如下互换协议:图1:A公司与B公司利率互换示意图即A向B支付LIBOR-0.2%的利率,B向A支付7.1%的利率以达成该利率互换协议。
在此协议下,B的融资成本为7.1%+LIBOR+0.7%-(LIBOR-0.2%)=8%,低于其本身8.5%的成本;A的融资成本为LIBOR-0.2%+7%-7.1%=LIBOR-0.3%,低于其LIBOR+0.4%的成本。
(完整版)利率互换及其交易策略介绍
(完整版)利率互换及其交易策略介绍利率互换及其交易策略介绍⼀、利率互换简介利率互换(Interest Rate Swap, IRS),是指交易双⽅约定在未来的⼀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名义本⾦,在合同期指定的⼀系列特定⽇期按照不同的计息⽅式交换利息的交易。
最常见的利率互换是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的互换,在⼀系列指定⽇期,⼀⽅须⽀付浮动利率,另⼀⽅则⽀付固定利率。
⽽在实际结算时,双⽅只⽤交付差额,⽐如在某⼀指定⽇期,浮动利率⼤于固定利率,那么⽀付浮动利率的交易⽅⽀付(浮动利率-固定利率)*名义本⾦。
利率互换的基本原理是基于⽐较优势。
⽐较优势理论的核⼼是指:由于筹资者信⽤等级不同,所处地理位置不同,对于不同⾦融⼯具使⽤的熟练程度不同,取得资⾦的难易程度不同等原因,在筹资成本上存在着⽐较优势。
这种⽐较优势的存在使筹资者能够达成相互协议,在各⾃领域各展所长,然后相互交换债务,从⽽达到降低筹资成本或对冲利率风险的⽬的。
例如:A公司是信⽤评级为AAA级的⼤型公司,其固定利率融资成本为7%,浮动利率融资成本为LIBOR+0.4%;B公司是信⽤评级为BBB的中⼩型公司,它的固定利率融资成本为8.5%,浮动利率融资成本为LIBOR+0.7%。
表1:A公司与B公司固定、浮动融资利率利差从上表可以看出,⽆论是固定利率融资还是浮动利率融资,A公司都拥有绝对优势,但B公司在浮动利率融资上具有⽐较优势。
现假设A公司需要浮动利率资⾦,B公司需要固定利率资⾦,双⽅都需要发挥⾃⼰的相对优势,并通过利率互换将这种优势转会化为实际经济利益。
因此,A公司按7%的固定利率筹措资⾦,B公司按LIBOR+0.7%的浮动利率筹措资⾦然后进⾏利率互换。
于是A和B达成如下互换协议:图1:A公司与B公司利率互换⽰意图即A向B⽀付LIBOR-0.2%的利率,B向A⽀付7.1%的利率以达成该利率互换协议。
在此协议下,B的融资成本为7.1%+LIBOR+0.7%-(LIBOR-0.2%)=8%,低于其本⾝8.5%的成本;A的融资成本为LIBOR-0.2%+7%-7.1%=LIBOR-0.3%,低于其LIBOR+0.4%的成本。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相关法律问题解读
北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法职业学院学报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62 9 8 2 1 )3 o3 — 0 17 - 2 5( 0 1 0 一 0 7 5
总第 7 期 5
中国银行 间市场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主协议
相关法律 问题解读
沙 群n
【 摘 要 】 本文介绍 了 《 中国银行 间市场金融衍 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制定的 背景 、特 点及 主要 内容。探 讨 了交叉 违 约、终 止 净额及 公 允价值 计 算 等衍 生产 品
金总额达到 26.亿元。而 20 年全年 , 18 4 08 完成利率互换制度备案机构共 6 家, 5 市场累计成交 44 笔 , 00 名义本 金总额 42 .亿 元 , 比增长 9 . %。 11 5 同 00 7
一
、
( F I ( NA MI 主协议 》 的适 用范 围
(  ̄ Mn主协议 》 N 的适用范围为中国银行间场外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因此该协议主要为了满足一
?主协议参考了合同法关于违约方应在可预见的范围内赔偿非违约方预期利润损失的原理明确规定了?公允市场价值?的计算标准应是非违约方进行被终止交易的替代交易而将产生的成本损失或利润并且简明扼要概括了替代交易的实质是可以获得与被终止交易的主要条款相同的经济效果的交易
2 1 年第 3 01 期
中 图分 类号 : 59 DF 2
融 资租赁公 司 、 业集 团的财务公 司、 金管理公 司 、 托投资公 司等 , 为 了对 冲人 民币及外 汇 的利 企 基 信 他们 率、 汇率风 险 , 可 以适用该协议 , 也 受该协议 的约束 。而实际上例 如 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 中国人寿保 险( 团 ) 司、 方基 金公司 、 集 公 南 中国长江 电力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上海 汽车集 团财务公 司等一 些公 司也加入
【天风研究·固收】CDS基础知识——CDS系列报告之一
【天风研究·固收】CDS基础知识——CDS系列报告之⼀信⽤衍⽣品(Credit Derivative)是以贷款或债券的信⽤风险作为基础资产的⾦融衍⽣⼯具,其实质是⼀种双边⾦融合约。
信⽤违约互换合约中的买⽅相当于购买了⼀种信⽤保护,在合约存续期间,信⽤保护的买⽅向卖⽅定期⽀付保费;当参考实体发⽣信⽤事件、或参考实体信⽤状况恶化时,信⽤保护的买⽅将会从中获利。
信⽤违约互换合约中的卖⽅相当于出售了⼀种信⽤保护,在合约存续期间,信⽤保护的卖⽅向买⽅定期收取保费;当参考实体的信⽤状况保持稳定或出现改善时,信⽤保护的卖⽅将从中获利。
信⽤衍⽣品的产⽣与发展信⽤衍⽣品(Credit Derivative)是以贷款或债券的信⽤风险作为基础资产的⾦融衍⽣⼯具,其实质是⼀种双边⾦融合约。
该合约安排由交易双⽅签订,通常不涉及债券发⾏⼈本⾝。
根据《中国银⾏间信⽤衍⽣品交易定义⽂件(2012年版)》,信⽤衍⽣品包括但不限于信⽤违约互换(CDS)、总收益互换(TRS)、信⽤风险缓释合约(CRMA)、信⽤风险缓释凭证(CRMW)以及以相关指数为基础的信⽤衍⽣产品。
信⽤衍⽣品的产⽣可以追溯到1993年,⽇本的信孚银⾏(Bankers Trust)和瑞⼠信贷银⾏⾦融产品部(SCFP)为防⽌其向⽇本⾦融界的贷款遭受损失,开始出售⼀种偿还价值取决于具体违约事件的债券,这是最早的信⽤衍⽣品的雏形。
经过⼗多年的迅猛发展,全球信⽤衍⽣品市场规模迅速膨胀。
根据国际清算银⾏的数据,⾦融危机前,以CDS为代表的信⽤衍⽣品规模迅速膨胀,全球CDS市场未清偿余额由2004年末约6.4万亿美元飙升⾄2007年末约60万亿美元,3年增长了近10倍,远超权益相关衍⽣品规模。
随着次贷危机引发的⾦融海啸席卷全球资本市场,全球⾦融机构经历⼤规模去杆杠化的进程。
从2008年开始,CDS市场总量⾸次出现下降,市场规模不断萎缩,但规模仍⽐权益相关衍⽣品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完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完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4.02.23•【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完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为加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自律管理,促进市场规范发展,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规则》(协会公告〔2024〕5号)及相关产品指引,现就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者首次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前,应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如下信息(附件1):(一)机构基本信息,包括中文全称、机构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最近一年净资产规模、联系方式等;资管产品管理人还应提交相关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净资产、产品到期日、产品资金来源等。
(二)开展自营投资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需提交具备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信用衍生品相关业务资质的证明文件;开展自营投资管理业务的非金融机构需提交董事会已批准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的证明文件;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需提交相关资产管理产品符合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的证明文件。
(三)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的书面承诺。
交易商协会根据上述信息进行登记,并在官网公示一般交易商名单。
二、开展自营投资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和专业从事信用增进业务的机构备案成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核心交易商,应符合如下要求:(一)金融机构应具备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信用衍生品相关业务资质,专业从事信用增进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主管部门批准开展信用衍生品业务的证明文件。
(二)配备从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的专业人员。
(三)建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业务授权与分工、交易执行与管理、风险测算与监控、信用事件触发后的处置、风险报告和内部审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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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12年版)版权所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2声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12年版)》(简称“《信用定义文件》”),旨在通过向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参与者(简称“参与者”)提供交易确认书所使用的术语释义,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
交易商协会将根据市场的发展及需求,不断调整、增加定义内容。
参与者在使用本《信用定义文件》时,可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以适应特定交易。
《信用定义文件》的著作权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除非为开展与《信用定义文件》有关的交易或为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信用定义文件》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目录一.通用定义 (5)1.1 信用衍生产品交易 (5)1.2交易有效约定 (5)1.3 交易双方/ 交易一方 (5)1.4 信用保护买方 (5)1.5 信用保护卖方 (5)1.6 交易期限 (5)1.7 交易日 (6)1.8 起始日 (6)1.9 约定到期日 (6)1.10 到期日 (6)1.11 信用保护终止日 (6)1.12 营业日 (6)1.13 营业日准则 (7)1.14 信用事件通知方 (7)1.15 信用事件通知送达期 (7)1.16 信用事件确定日 (7)1.17 信用事件通知 (7)1.18 公开信息通知 (8)1.19 公开信息 (8)1.20 公开信息渠道 (9)1.21 计算机构 (9)1.22 关联企业 (10)1.23 交易名义本金 (10)1.24 信用保护费 (10)1.25 信用保护费计算期与支付日 (10)1.26 计算周期结束日 (10)1.27 结算条件 (11)1.28 结算方式 (11)1.29 结算日 (11)1.30 结算货币 (11)1.32 交易商协会 (11)1.33 NAFMII主协议 (11)1.34 通知要求 (12)二.参考实体 (12)2.1 参考实体 (12)2.2 继承实体 (12)2.3 继承事件 (14)2.4 承继债务 (14)2.5参考实体与交易一方合并 (14)三.参考债务 (14)3.1 债务 (14)3.2 适格保证 (15)3.3 债务类别 (15)3.4 债务特征 (16)3.5 参考债务 (17)3.6 替代参考债务 (17)3.7 可交付债务 (18)3.8 可交付债务类别 (19)3.9 可交付债务特征 (19)四.信用事件 (21)4.1 信用事件 (21)4.2 起点金额 (23)4.3 潜在支付违约 (23)4.4 宽限期 (23)4.5 宽限期顺延到期日 (23)4.6 潜在拒绝或延期偿付 (24)4.7 拒绝或延期偿付评估日 (24)4.8 拒绝或延期偿付展期条件 (24)4.9 拒绝或延期偿付展期通知 (24)4.10 有权机构 (24)五.现金结算 (25)5.1 现金结算 (25)5.2 现金结算金额 (25)5.4 最终价格 (25)5.5 现金结算日 (26)5.6 估值日 (26)5.7 报价 (26)5.8 报价时间 (27)5.9 参考债务整体金额报价 (27)5.10 加权平均报价 (27)5.11 估值方法 (27)5.12 指导性报价 (29)5.13 交易商 (29)六.实物结算 (29)6.1 实物结算 (29)6.2 交割 (30)6.3 交割日 (30)6.4 实物交割期间 (30)6.5 实物结算金额 (31)6.6 实物交割通知 (31)6.7 债务重组后的实物交割 (31)6.8 债务重组最晚到期日 (31)6.9 可自由转让的可交付债务 (31)6.10 部分现金结算 (32)6.11 实物交割最迟日期 (33)6.12 债券补仓机制 (33)6.13 贷款交割替补机制 (34)附件1:[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违约互换]交易确认书 (35)附件2:信用事件通知模板(书面通知形式) (43)附件3:公开信息通知模板(书面通知形式) (44)附件4:拒绝或延期偿付展期通知模板(书面通知形式) (45)附件5:实物交割通知模板(书面通知形式) (46)《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12年版)》一.通用定义1.1 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亦称信用衍生工具交易)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或“信用衍生工具交易”,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任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违约互换(CDS)、总收益互换(TRS)、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以及以相关指数为基础的信用衍生产品,但不包括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转让交易。
1.2交易有效约定指就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确认书)。
1.3 交易双方 / 交易一方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下,信用保护卖方与信用保护买方合称为交易双方,各自称为交易一方。
1.4 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1.5 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中,信用保护卖方为该凭证的创设机构。
1.6 交易期限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下,指自该交易的起始日(含该日)起至到期日(含该日)止的期限。
1.7 交易日(亦称成交日)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下,指交易双方达成该交易的日期。
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交易日为其交易有效约定签署或达成之日。
1.8 起始日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下,指该交易的具体条款开始执行的日期。
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起始日为其交易日。
1.9 约定到期日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下,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信用保护到期之日;除非相关交易有效约定明确指定约定到期日适用营业日准则,否则约定到期日将不根据营业日准则进行调整。
1.10 到期日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下,指该交易的约定到期日;但是,在宽限期顺延到期日、拒绝或延期偿付评估日、现金结算日、实物交割期间、实物交割通知、交割日、部分现金结算、债券补仓机制或贷款交割替补机制等定义适用时,若该定义明确指定了一个日期为该交易的到期日,则所指定的日期为到期日。
1.11 信用保护终止日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下,指该交易的约定到期日;但是:(a)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选择适用宽限期顺延的情况下,若在约定到期日之前发生了潜在支付违约,但与此相关的支付违约在约定到期日之后方可发生,则仅对于将构成一项信用事件的该等支付违约而言,相关的宽限期顺延到期日为相关的信用保护终止日;(b) 若在约定到期日之前发生了潜在拒绝或延期偿付(且满足相关拒绝或延期偿付展期条件),但与此相关的拒绝或延期偿付在约定到期日之后方可发生,则仅对于将构成一项信用事件的该等拒绝或延期偿付而言,相关的拒绝或延期偿付评估日为相关的信用保护终止日。
1.12 营业日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指下列日期:对于任何付款而言,为相关账户所在地商业银行正常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对于任何交付而言,为交付行为发生地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对通知或通讯而言,为接收方提供的通知地址中指定城市的商业银行正常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
一个营业日始于上述商业银行或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该日开始对外营业之时,止于其营业时间结束之时;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始于北京时间九时整,止于北京时间十七时整。
为了避免疑问,一个日历日始于该日北京时间零时,止于该日北京时间23点59分。
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若某一事件或某一行为须在指定的日期内发生或采取,在该日期为一个营业日时,指须在其营业时间结束之前发生或采取;在该日期为一个非营业日时,指须在其结束之前发生或采取。
1.13 营业日准则若某一相关日期并非营业日,则根据以下相应准则进行调整:(1)“下一营业日”:顺延至下一营业日;(2)“经调整的下一营业日”:顺延至下一营业日,但如果下一营业日跨至下一月,则提前至上一营业日;(3)“上一营业日”:提前至上一营业日。
1.14 信用事件通知方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的,有权向另一方发送信用事件通知、公开信息通知(若适用)和拒绝或延期偿付展期通知及其相关文件的一方;若未指定,则先发出有效信用事件通知的交易一方为信用事件通知方。
1.15 信用事件通知送达期指信用事件通知方须向另一方有效送达信用事件通知和公开信息通知(若适用)的期间,始于起始日(含该日),止于信用保护终止日之后的第十四日(含该日)。
1.16 信用事件确定日指信用事件通知与公开信息通知(若适用)均有效送达之日。
1.17 信用事件通知指在某一信用事件发生后,由信用事件通知方向另一方发送的有关该信用事件已发生的通知。
该通知一旦发送即不可撤销。
所通知的信用事件须发生在自起始日(含该日)起至信用保护终止日(含该日)止的期限内。
信用事件通知应确定有关信用事件已发生并提供合理、详尽的情况说明。
该通知所述信用事件无需在信用事件通知生效时持续存在。
若信用事件通知方以电话方式做出信用事件通知,则在与另一方完成通话之时视为有效送达该信用事件通知。
信用事件通知方应当在进行该电话通知之日起的三个营业日内向另一方及计算机构交付有关该电话通知内容的书面确认,未提供该书面确认不影响该电话通知的效力。
1.18 公开信息通知指由信用事件通知方向另一方发送的,说明与所述信用事件或潜在拒绝或延期偿付有关的公开信息的通知。
该通知一旦发送即不可撤销,须提供该公开信息的合理细节及有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公开信息的复印件)。
若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选择“适用”,则信用事件通知方须向另一方发送一份公开信息通知;若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选择“不适用”,则信用事件通知方无需单独发送一份公开信息通知,但仍须在发送的信用事件通知或拒绝或延期偿付展期通知中包含有关公开信息的合理细节及其证明文件。
若信用事件通知方以电话方式做出公开信息通知,则在与另一方完成通话之时视为有效送达该公开信息通知。
信用事件通知方应当在进行该电话通知之日起的三个营业日内向另一方及计算机构交付有关该电话通知内容的书面确认,未提供该书面确认不影响该电话通知的效力。
1.19 公开信息指可籍以合理证明或确认信用事件通知或拒绝或延期偿付展期通知所述信用事件或潜在拒绝或延期偿付已发生的任何事实、信息或资料,该等事实、信息或资料须至少满足以下一项条件:(a)已在不少于两个的公开信息渠道上公布(无论该公开信息渠道是否收费),且有关报道者或报道机构均未在适用的结算条件满足之前撤消有关消息或报道,也未公开承认有重大误报;(b)由参考实体通知、公告或确认(前提是该参考实体或其关联企业不是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交易一方);(c)由债务的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的代理行、债券的付款代理人或清算代理人)或受托人(统称为“代理人”),或有关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清算机构通知、公告或确认;(d)包含在第三人针对参考实体提出的,或由参考实体自行提出的“破产”定义第V项所述法律程序项下的任何起诉书或申请文件之中;(e)包含在政府机构、司法机关、仲裁庭、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行业自律组织所发出或公布的任何命令、判决、裁决、裁定、通知或公告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