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计价格[1999]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筑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作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浙江省建设工程2010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一):施工费用定额
浙江省建设工程2010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一)五、《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1、设计有地下室的建筑工程,遇地下室单独发包时,其地下室应如何确定工程类别和套用相应费率?上部建筑的工程类别确定时是否考虑地下室因素?答:设计有地下室的建筑工程,遇地下室单独发包时,其地下室的工程类别应根据“单独构筑物及其他工程”中单独地下室的类别划分标准确定,并执行单独构筑物及其他工程的相应费率;与地下室相连的打桩、基坑支护、土方开挖等工程,除单独发包外,其费率标准均按地下室部分执行。
遇地下室单独发包时,其上部建筑工程类别确定不考虑地下室因素。
2、有若干幢房屋建筑(其中有高层、小高层、多层等),下面拥有共同的地下室,承建这些工程时,工程类别如何确定?答:这些工程由同一施工单位承建时,按整体工程确定工程类别;由不同的施工单位承建时,按各自承建的对象确定工程类别。
遇地下室单独发包时,按本综合解释第1条相应规定计算。
3、群体建筑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时,其工程类别的划分有何规定?答:编制群体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文件中划分的标段分别确定工程类别,各标段的工程类别按标段内最高的单位工程的类别确定。
4、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优质工程增加费的计算基数为“优质工程增加费前造价”,请问:“优质工程增加费前造价”具体包括哪些?答: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表中,“优质工程增加费前造价”是指不包括“优质工程增加费”的工程造价。
“优质工程增加费”在优质工程评定后单独计取,其费用本身已含税,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时,不再计取税金等其他费用。
5、安装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表附注:“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和民用建筑或构筑物合并为单位工程的,安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系数0.7。
”其中的“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具体指哪些?答:这里的“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泛指与民用建筑或构筑物合并为单位工程的安装工程,包括水、电、暖、通风及自动控制安装等工程。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4日文号:浙建〔2016〕2号字号:【大中小】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6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及我省造价政策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国标清单强制性约束,促进招投标公平公正1.合理分担计价风险。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签订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的工程量计量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按照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不应出现“结算时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偏差达到多少幅度方能调整”等类似表述。
招标人应根据各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招标风险警戒值,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招标风险警戒值,防止投标人恶性竞争、低价抢标,确保中标价格的合理性。
招标文件不应使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表述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计价风险转嫁给投标人。
2.明确清单编制责任。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招标人应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不应出现“清单中虽未描述但在设计图纸中已明确的工程内容视作已包含在投标人相应的综合单价内”等类似表述。
3.严格执行计算规则。
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工程量计算国家、地方标准及本省指导性计价依据执行。
补充清单项目应在清单编制说明中明确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4.全面落实安全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杭建市〔2012〕240号各有关单位:为积极引导企业增加工程质量保障方面的投入,鼓励施工企业以项目为单位创先争优,努力创建优质工程,根据杭政办〔2011〕1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并参照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的计取方法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获得国家、本省或本市建设工程专业奖项的优质工程,施工单位(指列入优质工程名单中的施工单位)办理竣工决算时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
合同未约定的,应参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
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用计取标准见附件一。
二、建设工程专业奖项是指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工程质量综合性专业奖项,工程专业奖项根据等级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
各等级专业奖项范围见附件二。
三、建设工程竣工后,获得附件二所明确的优质工程专业奖项的,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方法按如下规定执行:获得国家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附表一中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上限计算;获得省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中值计算;获得市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下限计算。
同一工程获得不同等级专业奖项的,应以其获得的最高专业奖项作为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的对应奖项,不得重复计奖。
四、建设单位对招标工程有相应专业奖项目标要求的,应事先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合同约定有工程专业奖项目标等级要求而实际获奖等级低于合同约定等级的,按实际获奖等级计取相应优质工程增加费;合同没有约定工程专业奖项目标要求而实际获得专业奖项的,其优质工程增加费应结合第三条的规定按相对应工程费率的100%计算。
五、鉴于优质工程专业奖项在工程竣工后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不得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时,优质工程增加费以工程结算造价为基数单独计取,且不得计取税金等其他费用。
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
15.78 18.45 20.90
3.49 4.10 4.72 0.08
3.05 4.48 6.41 0.80 0.24 0.05 0.36 15.00
注: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和民用建筑或构筑物合并为单位工程的,安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系数 0.7。
2.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
定额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C2-7 路灯及交通设施工程
31.12~
25.46~
-
42.44
35.37
注:市政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表中的专业土石方工程仅适用于单独承包的土石方工程,非单独承包的排水工程并入相应 工程内计算。
3.市政工程利润费率
定额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费率(%)
C3
利润
C3-1 道路工程
9.00~15.00
C3-2 桥梁工程
一、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 设基金构成。其中,税前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 用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费用构成,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 税进项税额。
二、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的有关规定 1.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括了《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 工费计取的通知》(建建发〔2015〕517 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的基本费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内容。 2.创标化工地增加费上限、中值和下限费率分别对应国家级、 省级和市级标化工地增加费费率。
定额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费率(%)
A3 A3-1 A3-2
利润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专业钢结构工程 单独装饰工程、专业幕墙工程
6.00~11.00 7.00~13.00
A3-3 A3-4
单独构筑物及其他工程 专业打桩工程
发改委建设部取费标准670号文件注:发改委建设部监理取费文件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文件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原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 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杭财建[2013]687
wllfly20052017-12-6 15:27:45
5、《关于落实建筑工棚安装空调事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237号)
6、《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杭建市【2执行。
8、《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9、《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第278号)
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426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2号)
10、《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杭发改投资[2013]424号)
11、《关于明确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杭财建[2013]687号)
12、关于印发《建设美丽杭州打造“两美”浙江示范区建设工地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13、关于《建设工程桩基施工场地硬化标准(试行)》
h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建工发〔2011〕130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426号)(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2号)(5)《关于落实建筑工棚安装空调事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237号)(6)《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7)《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杭建市【2012】240号)(8)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9)其他:1.4 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通用条款约定;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①施工组织设计;②其他: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浙建2号文件浙江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指导意见
一、强化国标清单强制性约束,促进招投标公平公正1.合理分担计价风险。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签订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的工程量计量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按照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不应出现“结算时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偏差达到多少幅度方能调整”等类似表述。
招标人应根据各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招标风险警戒值,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招标风险警戒值,防止投标人恶性竞争、低价抢标,确保中标价格的合理性。
招标文件不应使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表述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计价风险转嫁给投标人。
2.明确清单编制责任。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招标人应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不应出现“清单中虽未描述但在设计图纸中已明确的工程内容视作已包含在投标人相应的综合单价内”等类似表述。
3.严格执行计算规则。
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工程量计算国家、地方标准及本省指导性计价依据执行。
补充清单项目应在清单编制说明中明确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4.全面落实安全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项目,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本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预付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项目,预付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二、切实执行造价计价政策,预防工程价款结算纠纷5.准确编制招标清单。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应明确约定暂列金额的内容和金额,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由投标人自行报价。
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明确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
A2-7 专业土石方工程
12.73~16.98 9.90~14.15 7.07~11.32
A2-8 其他专业工程
-
16.98~22.63
-
注:建筑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表中的专业工程仅适用于单独承包的专项施工工程。其他专业工程指本定额所列专业工程 项目以外的,需具有专业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的工程。
3.建筑工程利润费率
市区临街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A1-1-1 创标化工地增加费
A1-1-11
非市区工程
A1-1-12 其 市区一般工程 中
A1-1-13
市区临街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A1-2 夜间施工增加费
A1-3 提前竣工增加费
A1-31 A1-32 A1-33
缩短工期 10%以内
其 中
缩短工期 20%以内
缩短工期 30%以内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 4 月 18日
附件一: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表
一、建筑工程施工取费费率
1.建筑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
定额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下限
费率(%) 中值
上限
·2·
A1 施工组织措施费
A1-1 安全文明施工费
A1-11 A1-12 A1-13
非市区工程
其 市区一般工程 中
一、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地方水利 建设基金构成。其中,税前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 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费用构成,各费用项目均不包 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的有关规定 1.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括了《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 工费计取的通知》(建建发〔2015〕517 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的基本费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内容。 2.创标化工地增加费上限、中值和下限费率分别对应国家 级、省级和市级标化工地增加费费率。
浙江省建设工程2010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一)
浙江省建设工程2010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一)浙江省建设工程2010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一)来源:/一、《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1、定额总说明第十一条中的洞库照明费,在实际操作中应如何使用?答:计算洞库照明费时,应按所涉及部分的外围采光面积是否小于室内平面面积的2.5%作为判断标准。
当条件满足后,则以所涉及部位的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作为工程量计算洞库照明费。
采光面积为计算范围外围的门洞、窗洞、顶部采光井等洞口面积之和。
洞库照明费中的二类人工可并入定额人工费计取相应费用。
2、同一槽、坑内土类不同时,如何正确计算放坡系数?答:同一基槽坑如有不同土类时,开挖深度按某类土的底表面至开挖槽坑上口高度计算,如开挖深度大于某类别土方规定的放坡开挖深度,则可计算放坡。
3、《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JGJ/T199-2010于2010年10月1日实施后,定额中有关水泥搅拌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如何调整?答:根据《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JGJ/T199-2010有关条款规定及条文说明,水泥搅拌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如下调整:水泥搅拌桩工程量不分单头、双头和三轴,均按单个圆形截面积乘以桩长计算,不扣除重叠部分的面积。
桩长按原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九条第1点中的计算规则不变。
双头、SMW工法水泥搅拌桩套用定额时,相应定额的人工和机械分别乘以系数0.97和0.92,其余不变。
定额中SMW(Soil Mixed Wall)工法水泥搅拌桩,即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指在连续套接的三轴水泥搅拌桩内插入型钢形成的复合档土截水结构。
高压旋喷桩喷浆工程量计算规则参照上述原则作如下修改,即“喷浆按设计加固桩截面面积乘以设计桩长计算,不扣除桩与桩之间的搭接。
”4、双头、三轴水泥搅拌桩桩头凿除工程量,应如何计算?答:水泥搅拌桩如需凿除桩头,无论单头、双头还是三轴,其凿除桩头工程量均按成桩后单个圆形截面的个数计算。
5、桩基础及地基加固工程章节说明第九条:“……在强夯后的地基上打桩,定额规定按相应定额的打桩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1.15,……”。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二OO七年三月三十日主题词:工程监理收费通知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筑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作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算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
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
浙建站定﹝2016﹞23号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精神,结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的规定,经测算,现对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予以公布,并做如下说明:一、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
其中,税前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费用构成,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的有关规定1.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括了《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建建发〔2015〕517 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本费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内容。
2.创标化工地增加费上限、中值和下限费率分别对应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化工地增加费费率。
3.企业管理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内容,套用时不再区分工程所在地,按统一费率执行。
4.建设工程概算的综合费率包括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规费等费用,其中企业管理费包含内容同上。
三、对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工程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增值税按征收率确定。
计取税金时应根据工程所在地不同,计算相应的附加税费。
四、本通知附加一、附件二适用于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附件三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
五、除本通知上述规定外,其余均按现行费用定额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本通知与建建发〔2016〕144号文同步执行。
附件一: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表附件二:建设工程概算取费费率表附件三:简易计税方法下税金税率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6年4月18日附件一: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表一、建筑工程施工取费费率1.建筑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注:单独装饰及专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系数0.6。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筑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作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算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价房〔1999〕411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价房〔1999〕411号各市、地、县物价局、计委(计经委)、省工程咨询协会:为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咨询收费行为,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具体收费计算方法按计价格〔1999〕1283号文执行。
二、评估咨询初步设计文件按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标准执行。
三、各工程咨询单位收费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浙江省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
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分档收费标准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附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名称: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府法审告[2007]27号法规分类: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颁布日期:2007-08-20实施日期:2007-09-01失效日期: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文号:正文:杭府法审告[2007]27号市建委: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07]299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00七年八月二十日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建市发〔2007〕299号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通知抄送:市招标办、市造价站、市质安监总站、市交易中心、市监理协会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7月30日印发附: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2010版计价依据
浙江省建设工程2010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一)一、《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1、定额总说明第十一条中的洞库照明费,在实际操作中应如何使用?答:计算洞库照明费时,应按所涉及部分的外围采光面积是否小于室内平面面积的2.5%作为判断标准。
当条件满足后,则以所涉及部位的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作为工程量计算洞库照明费。
采光面积为计算范围外围的门洞、窗洞、顶部采光井等洞口面积之和。
洞库照明费中的二类人工可并入定额人工费计取相应费用。
2、同一槽、坑内土类不同时,如何正确计算放坡系数?答:同一基槽坑如有不同土类时,开挖深度按某类土的底表面至开挖槽坑上口高度计算,如开挖深度大于某类别土方规定的放坡开挖深度,则可计算放坡。
3、《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JGJ/T199-2010于2010年10月1日实施后,定额中有关水泥搅拌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如何调整?答:根据《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JGJ/T199-2010有关条款规定及条文说明,水泥搅拌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如下调整:水泥搅拌桩工程量不分单头、双头和三轴,均按单个圆形截面积乘以桩长计算,不扣除重叠部分的面积。
桩长按原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九条第1点中的计算规则不变。
双头、SMW工法水泥搅拌桩套用定额时,相应定额的人工和机械分别乘以系数0.97和0.92,其余不变。
定额中 SMW(Soil Mixed Wall)工法水泥搅拌桩,即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指在连续套接的三轴水泥搅拌桩内插入型钢形成的复合档土截水结构。
高压旋喷桩喷浆工程量计算规则参照上述原则作如下修改,即“喷浆按设计加固桩截面面积乘以设计桩长计算,不扣除桩与桩之间的搭接。
”4、双头、三轴水泥搅拌桩桩头凿除工程量,应如何计算?答:水泥搅拌桩如需凿除桩头,无论单头、双头还是三轴,其凿除桩头工程量均按成桩后单个圆形截面的个数计算。
5、桩基础及地基加固工程章节说明第九条:“……在强夯后的地基上打桩,定额规定按相应定额的打桩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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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
杭建市〔2012〕240号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引导企业增加工程质量保障方面的投入,鼓励施工企业以项目为单位创先争优,努力创建优质工程,根据杭政办〔2011〕1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并参照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的计取方法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获得国家、本省或本市建设工程专业奖项的优质工程,施工单位(指列入优质工程名单中的施工单位)办理竣工决算时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
合同未约定的,应参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
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用计取标准见附件一。
二、建设工程专业奖项是指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工程质量综合性专业奖项,工程专业奖项根据等级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
各等级专业奖项范围见附件二。
三、建设工程竣工后,获得附件二所明确的优质工程专业奖项的,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方法按如下规定执行:获得国家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附表一中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上限计算;获得省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中值计算;获得市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下限计算。
同一工程获得不同
等级专业奖项的,应以其获得的最高专业奖项作为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的对应奖项,不得重复计奖。
四、建设单位对招标工程有相应专业奖项目标要求的,应事先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合同约定有工程专业奖项目标等级要求而实际获奖等级低于合同约定等级的,按实际获奖等级计取相应优质工程增加费;合同没有约定工程专业奖项目标要求而实际获得专业奖项的,其优质工程增加费应结合第三条的规定按相对应工程费率的100%计算。
五、鉴于优质工程专业奖项在工程竣工后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不得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时,优质工程增加费以工程结算造价为基数单独计取,且不得计取税金等其他费用。
建设单位将优质工程增加费纳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内。
六、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的优质工程增加费,将根据不同获奖等级实行费率和限额双重控制,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七、本通知适用于杭州市行政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发文前已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或施工合同对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已另有约定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1、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用计取标准2、工程专业奖项范围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19日
附件:1
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用计取标准
附件:2
工程专业奖项范围
1、国家级:“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银)质奖、中国建筑工程詹天佑奖。
2、省级:“钱江杯”。
3、市级:“西湖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