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集团管道工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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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水务集团水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投资水务工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宁海县规定,结合本集团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务集团投资的各类给排水及相关工程。

第三条工程造价在 50万以上工程,按宁海县有关规定执行;工程造价在 10万以下工程,按照《宁海县水务集团小额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工作流程

第四条列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申请,按工程类别划分报运行(建设管理部,运行 (建设管理部对项目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集团领导审批。

未列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但确需建设的工程项目,按第四条申报审批。

第五条审批完成后,计划管理部安排工程项目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一般在二十个工作日内 (不包括大项目完成。项目单位协助计划管理部做好以下工作:

(一现场勘察

(二收集地形测量数据

(三政策处理协调会

(四方案设计

计划管理部完成方案设计后,在集团内部网公布并交 2份方案设计图纸至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及时组织方案设计图纸审查。计划管理部、设计单位参加(集团招标平台招标的,水建公司参加。

方案设计审查完成后,计划管理部根据审查意见和设计规范组织方案设计修改,并出具施工图(1份存档, 9份交项目单位。施工图完成后在集团内部网公布。

第六条项目单位交 1份施工图至财务审计部编制工程预算书(预算编制需现场踏勘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财务审计部完成初步预算后,交由项目单位核对,并在 3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财务审计部根据项目单位修改意见和相关定额要求出具工程预算书(1份财务留存, 3份交项目单位。预算完成后在集团内部网公布。

第七条项目单位根据预算金额,与相关用水单位(或用户签订协议(如供用水协议、工程代建协议等 ,并按协议规定收费到位。

项目单位根据预算和图纸,编制《材料采购审批表》上报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物资管理部组织材料采购。工程材料的领用核对及管理,按《集团物资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集团招标分中心组织工程招标。

(一工程预算价在 50万元以上的(除甲供材料外, 下同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二工程预算价在 10— 50万元的,在水务集团招标平台招标;

(三项目招标过程中,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 3个工作日,发售标书至开标日不少于 3天,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为 2个工作日,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 3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日内签订合同。

(四招标完成后,集团招标分中心负责将工程招标备案表在集团内部网公布。

第九条项目单位将工程文档送达监理单位(施工图 1份、招投标文件复印件 1份、预算书复印件 1份、施工合同复印件 1份及施工单位 (施工图 4份, 预算书复印件 1份。项目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施工图纸技术交底。运

行(建设管理部、计划管理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派员参加。图纸交底完成后,项目单位将图纸交底记录在集团内部网公布。

根据图纸技术交底会议纪要,需设计修改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分批次上报所需工程材料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报物资管理部。项目经理领材料并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项目单位须在每月20日前,将工程每月进度情况及下月计划上至集团内部网,供相关人员查阅。

第十条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与施工图不一致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施工单位应及时报监理单位和项目单位。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单位定核,累计变更金额在5千元以下的,由现场监理和业主代表审批;累计变更金额在 5千元以上的,项目单位需组织设计单位、计划管理部、运行(建设管理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财务审计部等相关人员现场勘察,并形成《工程变更联系单》。

在集团平台招标的项目,工程单次变更增加造价达合同价 5%以上(或 2万元以上 ,或累计变更增加造价 5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填写《宁海县水务集团变更审批表》 ,上报集团工程管理小组及监督小组审批。

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工程单次变更增加造价达合同价 5%以上(或 20万元以上 ,或累计变更增加造价 5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 ,经财务审计部审核、报集团工程管理小组及监督小组审批后, 再由项目单位上报县工程审核小组审批。单次变更增加造价不足合同价的 5%,但金额在 5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增加造价 1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 ,提交财务审计部审核后,报集团工程管理小组及监督小组审批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由于上述原因产生的材料变更,由集团财务审计部审核决定后,交物资管理部采购。

第十一条运行(建设管理部会同安全监察部在施工期间及时对工程现场质量、安全及资料等进行抽查(每月 1

次。如发现工程现场质量、安全及资料等存在问题,及时联系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在集团内部网公布。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并提交竣工报告。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经总监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供水管线管径≥ DN50的,污水管线管径≥ DN200的,项目单位须填写《水务集团管道工程地理信息测量申请表》 ,由运行管理部安排改装施工后管线的地理信息测量汇总工作。

(六污水管线管径≥ DN200的, 竣工验收前需进行 CCTV 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七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已对工程甲供材料进行复核,并已退还多余材料,经物资管理部核实无误。

第十三条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交竣工资料(在集团招标平台招标,必须在二十日内上交工程竣工资料。项目单位、监理单位对资料审核合格后,立即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运行(建设管理部、财务审计部、计划管理部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将决算资料一式

贰份(正、副各一份提交财务审计部进行决算审核。财务审计部完成决算审计后,将正本返还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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