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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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校专任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持续提高本校教师队伍的素质,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服务于本校的发展战略和愿景,学校倡导教师在保障教学质量的前提下积极从事科研工作,并鼓励教师从事教学方法研究等服务于教学的科研工作。第三条本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级别。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师。教师初次受聘时,由学校参照本办法确认聘任职务;聘期内教师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申请程序,申请晋升高一级职务。
第二章助教职务职责与任职条件
第五条助教职务基本职责
1. 按质按量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
2. 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3. 参与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研究、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参与本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工作。
4. 完成学校和所在院系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助教任职基本条件
1. 符合以下学位、资历条件之一,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1)具备硕士学位;
(2)获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科教学工作1年以上。
2. 爱岗敬业、爱生重教,具有合格的教育教学能力,能够系统讲授1门以上本科课程。
3. 具有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 能熟练运用1门外国语获取国内外本学科前沿发展动态、进行学术交流。
第三章讲师职务职责与任职条件
第七条讲师职务基本职责
1. 按质按量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每学年承担2门以上本科课程。
2. 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3. 参与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研究、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参与本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工作。
4. 参与本学科的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帮助本学科助教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拓宽学术视野。
5. 每学年完成论文1篇以上。
6. 完成学校和所在院系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讲师任职基本条件
1. 符合以下学位、资历条件之一,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1)具备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后,担任普通本科高校助教职务2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担任本校助教职务1年以上,且获得学士学位之后累计工作年限5年以上;
(4)获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普通本科高校教学工作5年以上。
2. 爱岗敬业、爱生重教,具有合格的教育教学能力,能够系统讲授2门以上本科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
3. 具有独立开展科研活动的能力,任助教职务期间,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者在正式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4. 能熟练运用1门外国语获取国内外本学科前沿发展动态、进行学术交流。
第九条具备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者转聘讲师职务,须在取得对应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本校助教职务1年以上,且期间在正式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副教授职务职责与任职条件
第十条副教授职务基本职责
1. 按质按量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每学年承担3门以上本科课程。
2. 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3. 参与并协助指导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研究、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在本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中发挥骨干作用,主持或参与1门以上精品课程建设。
4. 参与并协助指导本学科的教师队伍建设,承担本学科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每学年至少举办2次公开教学活动。
5. 每学年完成论文2篇以上;每三年主持或参与科研课题1项以上。
6. 完成学校和所在院系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副教授任职基本条件
1. 符合以下学位、资历条件之一,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1)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普通本科高校讲师职务2年以上;
(2)担任普通本科高校讲师职务5年以上;
(3)具备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本校讲师职务2年以上,且累计从事普通本科教学工作3年以上,担任讲师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中级职务合计5年以上。
2. 爱岗敬业、爱生重教,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能够系统讲授3门以上本科课程。
3.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任讲师职务期间,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须有教学改革研究方面的论文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1篇;或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只限语言专业,下同)10万字(不累计,下同)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3万字以上;或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法研究中成绩显著,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排名1)、或一等奖以上(前2名),或校级以上教学名师奖,或为省级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前3名)2年以上。
4. 能熟练运用1门外国语获取国内外本学科前沿发展动态、进行学术交流。
第十二条具备其他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转聘副教授职务,须在取得对应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本校讲师职务1年以上,且期间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第五章教授职务职责与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教授职务基本职责
1. 按质按量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每学年承担3门以上本科课程。
2. 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3. 参与并指导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研究、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领导本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每3年至少主持或参与1门省级精品课程建设。
4. 指导本学科的教师队伍建设,帮助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能力,拓宽学术视野。每学年至少举办2次公开教学活动。
5. 每学年发表论文2篇以上;每三年主持科研课题1项以上;每学年至少举办2场反映本学科前沿动态的学术报告或讲座。
6. 完成学校和所在院系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教授任职基本条件:
1. 符合以下学位、资历条件之一,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1)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普通本科高校副教授职务4年以上;
(2)担任普通本科高校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3)具备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本校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且担任副教授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副高级职务合计5年以上。
2. 爱岗敬业、爱生重教,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能够系统讲授3门以上本科课程。
3.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任副教授职务期间,取得以下科研成果:
(1)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须有教学改革研究方面的论文1篇,在权威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1篇;或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其中社科类20万字以上,自然科学类15万字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5万字以上;或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法研究中成绩显著,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1)、一等奖以上(前3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市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1),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1)、二等奖以上(前3名)。
(2)主持市厅级(重点项目)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前2名)省部级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