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部分条款修改建议对照稿
2020年(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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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对照表2014-9-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壹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2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矿山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壹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且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3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运营规模较小的,能够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二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之上的,且处违法所得二倍之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且处十万元之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之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和生产运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14-2020修正前后对照)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14-2020修正前后对照)](https://img.taocdn.com/s3/m/f3aa7c8a7cd184254a353544.png)
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020年4月1日
第 15 页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 14 页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
修正前
修正后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 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依照 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 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 合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 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 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对照表(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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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 方各级人 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 条 国务院和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应 当根据国民经济 的领导 ,支持 、督促 各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 职责。 和社 会发展 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对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 中存 在的重大 问题 应 当 国务院和地 方各级人 民政 府应 当加 强对安全生产工作 的领导 , 及时予 以协调 、解 决。 支持 、督促 各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对安 全生产监督 管理 中存在 的重 大问题应 当 及 时 予 以协 调 、 解 决 。
产 基 础 工 作 ,全 面 提 高 安 全 生 产 水 平 。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 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 民主管 理和 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 的合法权 益。
第七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 单位 的工会依 法组织职 工参 加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 的 民 主 管 理 和 民主 监 督 ,维 护职 工 在 安 全 生 产 方面 的 合 法 权 益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制 定 或 者 修 改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规 章 制 度 . 应 当 听 取 工 会 的 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划线部分为删去 内容 )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 产监督 管理 的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
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 黑体部分为修改内容)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 督管理 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 国安全
国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综合监 督管理 , 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负 生 产工作 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 , 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 民政府 安全生产 县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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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黄色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2002版2014修正版2020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9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安全生产法》十条重点内容对照落实
![9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安全生产法》十条重点内容对照落实](https://img.taocdn.com/s3/m/26f8e74a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424c813.png)
明确安全生产方针和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9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安全 生产法》十条重点内容对照
落实 汇报人:XX
2024-01-26
• 新《安全生产法》概述 • 十条重点内容解读 • 对照落实措施与建议 • 监管部门职责与要求 •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举措 • 社会参与及监督渠道拓展
01
新《安全生产法》概述
立法背景与意义
01
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 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加强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01
定期开展全面的风险辨识评估工作,识别和分析生产过程中存 在的各类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02
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对不同等级的风险实施分类管理
,确保高风险环节得到重点关注和有效控制。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
胁。新《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02
法律法规体系完善
新《安全生产法》对原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订,进
一步完善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更加有
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01
02
03
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baea5ae9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19.png)
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修改内容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 | 所有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无 | 所有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无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追究 | 无 |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追究 |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无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 进一步规范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 无 | 进一步规范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 | 建立了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体系 | 无 | 建立了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体系 | | 特殊行业和特殊岗位必须经过安全资格证书 | 无 | 特殊行业和特殊岗位必须经过安全资格证书 | | 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救援工作 | 无 | 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救援工作 | | 劳动者参加劳动保险 | 无 | 劳动者参加劳动保险 | | 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机构 | 无 | 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机构 |修改内容所有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对于所有单位是否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要求。
然而,通过对法律进行修订,现在所有单位都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这一改变的目的在于明确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为安全生产提供制度依据。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法修改后,引入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概念。
之前的安全生产法并未提及责任制,而是以模糊、笼统的表述来规范安全生产。
通过引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可以更加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提升安全生产的效果。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对主体责任的追究并未进行明确规定。
通过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追究。
这一修改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管,促使相关单位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对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未进行明确规定。
安全生产法(修改稿)第三版
![安全生产法(修改稿)第三版](https://img.taocdn.com/s3/m/818bbf297375a417866f8fc4.png)
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 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发展安全产 生产水平。 业,适时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依据:国务院 23 号文 理由:国家应当鼓励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 推广作用,发展安全产业,促进有关安全设备、 防护用品的研发和生产,借鉴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的做法。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防止 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灾等方面取得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符合烈士规定条件的个人,依照相关行政法 规执行。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 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 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 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 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行为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安全生产标准有强制性标准、推荐性 标准二类,需要执行的是强制性标准。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 任制;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 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 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 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律责任。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https://img.taocdn.com/s3/m/9a7ad28501f69e3142329474.png)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
制;
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
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
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 隐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
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
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 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
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
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
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
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 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 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修改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修改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a566ef33eefdc8d376ee324c.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修改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阴影部分为删去内容)修正案征求意见稿(黑体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新旧版本对照表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新旧版本对照表安全生产](https://img.taocdn.com/s3/m/fb1dee6ab9d528ea80c77941.png)
安全生产法新旧版本对照表1、2014年12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与旧版本之间的差异一调整范围:(1)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内容。
(2)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如下: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规定冶金、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
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规定:新增规定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衔接。
新增了监理单位的责任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对高危建设项目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
高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安全设施的预防效果进行评价,与《职业病防治法》相一致。
明确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高危建设项目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其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法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法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5770fe60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b3.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法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法对照表新法条款旧法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合用范围第二条安全生产思想贯彻始终第三条安全生产方针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安全生产设施第九条安全生产标志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第三章安全生产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二条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审批制度第十六条安全生产验收制度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四章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八条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度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估制度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第二十三条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极刑和生产经营限制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法律解释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新法条款与旧法条款的对照表,旨在方便读者理解新旧法规之间的差异和变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一项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 本文档将新旧两个版本的法律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匡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的安全生产法律规定。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安全生产思想:指生产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切实推行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企业设立的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权限的机构。
3. 安全生产标志:指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工作区域等,设置标志或者标识。
4.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指建设项目开工前,结合设计文件、现场验收、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等,进行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处罚条款对照
![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处罚条款对照](https://img.taocdn.com/s3/m/b2c22c34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12ddc61.png)
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处罚条款对照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已经正式颁布实施,其中最重要之一的条款就是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对新安全生产法中的处罚条款进行对照,并进行详细的解析和说明。
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其处罚1.1 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处罚条款拒绝职业病预防措施罚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未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罚款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和停产整顿,可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违反规定不提供职业健康监护罚款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1.2 事故隐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处罚条款不堵塞、隔离事故隐患罚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发现有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罚款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知悉有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罚款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和停产整顿违法行为处罚条款制造、销售不合格产品导致事故隐患罚款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关闭1.3 重特大事故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处罚条款隐瞒、拖延报告重特大事故罚款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相关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知悉重特大事故风险不采取措施罚款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和停产整顿违反安全定点负责制罚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和责令改正未组织应急救援或应急救援不当罚款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顿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罚款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2. 处罚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将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后果及其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督促整改等因素综合考虑,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罚款、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责令关闭等一系列处罚措施。
此外,新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包括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限制从事安全生产领域的工作、限制担任企业管理人员等。
同时,新法还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将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
3. 结语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于推动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加大力度,可以有效地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发展,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图文稿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图文稿](https://img.taocdn.com/s3/m/79903964a58da0116d174978.png)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改对照表 2014-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阴影部分为删去内容)
第一章总则
修正案
(黑体部分为增加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 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 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 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 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 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 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 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
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 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
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 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
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
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 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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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1、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区别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突出了如下重点:一.新法中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较原法大幅提高:A. 新法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大幅度提高,除保留原法规的刑事责任之外,可处最高2000万的经济处罚;对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处上一年收入80%的经济处罚B. 新法规定了受到安全刑罚处理或撤职处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终身禁止担任企业负责人C. 新法对首次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原法规的“限期改正”要求变更为“限期改正,可处罚款”,依据不同的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即可处罚,额度在5-20万之间D. 更清晰的说明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的责任在新法中更加明确清晰E. 将原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和“造成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底线删除,意味着任何构成安全生产犯罪的行为都将追究刑事责任二.新法中对安全管理人员做出了更清晰准确的要求A. 明确了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B. 对未按法规要求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直接处罚5万元人民币,最高可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直接罚款1-2万C. 新法准确的定义了安全管理人员的7条职责,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负有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D. 新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将可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甚至追究法律责任三.新法突出强调了培训教育的要求A.新法增加了15处对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要求,明确规定未经培训教育合格不得上岗作业B.未按照要求培训或者培训未如实记录的,可直接被“限期整改,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C.明确了对新员工、实习生、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要求D.明确了开展培训的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E.明确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要求四.新法更强调对安全预防的要求A. 强调了对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实施和隐患排查整改的要求,明确规定了隐患不整改的法律责任B. 明确了对安全投入专项专用的要求,对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C. 新法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D. 新法规定了安全管理机构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的职能和责任并授予监督和处罚权E. 政府部门对安全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理更直接,除罚款追责外,还可联合供电部门直接采取停止供电的处罚措施F. 新法中9次提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检测、实施和演练等要求,并对违反应急预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五.对其它的安全生产问题和管理手段进行了明确A.明确了劳务派遣工同本单位员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相同B.对出租、承租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更细致的规范C.将原法的“工伤社会保险”修订为“工伤保险”,意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减少企业和政府的赔付压力D.建立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和通报机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等,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和成长产生重大影响。
新版《安全生产法》修改对照表
![新版《安全生产法》修改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d4e88aa5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13.png)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治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催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平安治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四〕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排解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六〕及时、如实汇报生产平安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平安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考核合格前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锻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平安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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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X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证平安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依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开展适时修订。
第十条X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证平安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依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开展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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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对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平安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平安生产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版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版对比](https://img.taocdn.com/s3/m/fb2ef3e101f69e31433294bc.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黄色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新旧安全生产法对照表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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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安全生产法对照表1、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区别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突出了如下重点:一.新法中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较原法大幅提高:A. 新法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大幅度提高,除保留原法规的刑事责任之外,可处最高2000万的经济处罚;对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处上一年收入80%的经济处罚B. 新法规定了受到安全刑罚处理或撤职处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终身禁止担任企业负责人C. 新法对首次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原法规的“限期改正”要求变更为“限期改正,可处罚款”,依据不同的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即可处罚,额度在5-20万之间D. 更清晰的说明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的责任在新法中更加明确清晰E. 将原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和“造成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底线删除,意味着任何构成安全生产犯罪的行为都将追究刑事责任二.新法中对安全管理人员做出了更清晰准确的要求A. 明确了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B. 对未按法规要求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直接处罚5万元人民币,最高可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直接罚款1-2万C. 新法准确的定义了安全管理人员的7条职责,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负有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D. 新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将可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甚至追究法律责任三.新法突出强调了培训教育的要求A.新法增加了15处对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要求,明确规定未经培训教育合格不得上岗作业B.未按照要求培训或者培训未如实记录的,可直接被“限期整改,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C.明确了对新员工、实习生、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要求D.明确了开展培训的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E.明确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要求四.新法更强调对安全预防的要求A. 强调了对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实施和隐患排查整改的要求,明确规定了隐患不整改的法律责任B. 明确了对安全投入专项专用的要求,对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C. 新法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D. 新法规定了安全管理机构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的职能和责任并授予监督和处罚权E. 政府部门对安全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理更直接,除罚款追责外,还可联合供电部门直接采取停止供电的处罚措施F. 新法中9次提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检测、实施和演练等要求,并对违反应急预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五.对其它的安全生产问题和管理手段进行了明确A.明确了劳务派遣工同本单位员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相同B.对出租、承租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更细致的规范C.将原法的“工伤社会保险”修订为“工伤保险”,意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减少企业和政府的赔付压力D.建立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和通报机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等,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和成长产生重大影响。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22-2022修正前后对照)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22-2022修正前后对照)](https://img.taocdn.com/s3/m/58e759d4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3f.png)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22-2022修正先后对照)《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22-2022修正先后对照)前言: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安全生产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形势和更加严峻的挑战。
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推动安全生产事业向纵深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安全生产,是指避免和减少事故,消除和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wei)险因素,确保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自然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自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中。
第五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统一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条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和基础。
第七条组织和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职责和权利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和发布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和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教育、培训、监督等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组织和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采取适当和有效的措施,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性要求。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岗前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具,保证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国家对安全生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加强与安全生产相关领域的协调和配合,做好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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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和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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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 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
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 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改 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 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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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
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 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 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 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 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 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 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应当听 取工会的意见。
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 责。 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 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全面负责。
理由: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 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 见》第(六)条规定:企业实行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 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 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部分条款修改建议对照稿)
(黑体字为增加的内容,阴影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修改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 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修改后 第一章 总则
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 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 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 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 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
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 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 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领导,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明 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 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 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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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
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 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 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 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Βιβλιοθήκη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 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 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 加强对本行政区 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 题。 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 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 府的派出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明确负 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 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按照有关 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加强对本行 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 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
理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国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
本法,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 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 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理的部门, 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 职责的部门。 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 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 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依法及时制定有 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并根据科 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 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理由: 《意见》第(四)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 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 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 入保障制度。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 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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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规定:按照管行业 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 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 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 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 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 第(十一条)规定:完善各类 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 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负 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以及 港区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 责任。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 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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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 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本级人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 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 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 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 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 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款、第三款不变。 理由: 《意见》第(九)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