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与房屋拆迁的区别
行政征收的具体种类
行政征收的具体种类行政征收是指政府依法对土地、房屋等财产进行征收的行为。
行政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一种特殊的征收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更新和改造。
行政征收的具体种类包括以下几种:1. 土地行政征收土地行政征收是指政府为了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更新和改造而对土地进行征收的行为。
土地行政征收的对象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城市建设用地等。
土地行政征收主要是针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征收,征收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等。
2. 房屋行政征收房屋行政征收是指政府为了进行城市更新和改造,提高城市建设质量,改善城市环境而对房屋进行征收的行为。
房屋行政征收的对象包括老旧房屋、危房、违法建筑等。
房屋行政征收主要是针对房屋产权进行征收,征收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上的房屋等。
3. 设施设备行政征收设施设备行政征收是指政府为了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水平而对设施设备进行征收的行为。
设施设备行政征收的对象包括水电气热等公用设施设备、交通设施等。
设施设备行政征收主要是针对设施设备使用权进行征收,征收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公用设施设备、交通设施等。
4. 自然资源行政征收自然资源行政征收是指政府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而对自然资源进行征收的行为。
自然资源行政征收的对象包括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等。
自然资源行政征收主要是针对自然资源使用权进行征收,征收范围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国家重点开发利用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等。
5. 其他行政征收除了以上几种具体种类外,行政征收还包括其他一些特殊的征收行为,如对违法建筑、违法用地等进行行政强制拆除和清理,对环境污染企业进行停产整治等。
总之,行政征收是政府为了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更新和改造而实施的一种特殊的征收行为。
宅基地征收赔偿和房屋拆迁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Believe what he said, but don't take it seriousl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
宅基地征收赔偿和房屋拆迁赔偿的区别是
什么
导读:因为宅基地申请下来是作建房用途的,所以很多不明所以的村民会以为宅基地补偿就是房屋补偿,这是有区别的。
在土地和宅基地被征收后,可以要求村集体重新分配宅基地,而房屋只是宅基地补偿中的一种,宅基地补偿除了会对房屋做出补偿外,还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宅基地上的青苗补偿费。
一、宅基地征收赔偿和房屋拆迁赔偿的区别
因为宅基地申请下来是作建房用途的,所以很多不明所以的村民会以为宅基地补偿就是房屋补偿,这是有区别的。
在土地和宅基地被征收后,可以要求村集体重新分配宅基地,而房屋只是宅基地补偿中的一种,宅基地补偿除了会对房屋做出补偿外,还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宅基地上的青苗补偿费。
二、农村宅基地征收赔偿费用如何计算?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一般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特定时间和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实际情况来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房屋拆迁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有哪些主要区别
⼟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有哪些主要区别
⼈们长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不清被混为⼀谈,其实⼆者有本质的区别,不是⼀个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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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有哪些主要区别
⼀是适⽤的法律程序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地适⽤《⼟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是适⽤范围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地的适⽤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适⽤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地。
三是⾏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地指向的标的是农村集体⼟地所有权;城市房屋拆迁指向的标的是房屋。
四是法律后果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地所有权的消灭;城市房屋拆迁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者价值的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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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有哪些区别
⼟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有哪些区别第⼀⽅⾯:⼟地征收程序第⼀步: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资源局在被征收⼟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积、补偿⽅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途等。
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补偿范围。
第⼆步:征询村民意见由县或市级国⼟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国⼟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由县或市级国⼟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地的所有权⼈、使⽤权⼈实地调查被征⼟地的四⾄边界、⼟地⽤途、⼟地⾯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式三份,由国⼟资源局⼯作⼈员和所有权⼈、使⽤权⼈共同确认⽆误后签字。
国⼟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使⽤权⼈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书四⽅案”组卷上报审批由县或市级国⼟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书四⽅案”即:“建设⽤地说明书,农⽤地转⽤⽅案,补充耕地⽅案,征收⼟地⽅案,供应⼟地⽅案。
”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地公告征⽤⼟地的市、县⼈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地批准⽂件之⽇起10个⼯作⽇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征⽤⼟地公告。
征⽤⼟地公告的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号、批准时间和批准⽤途;征⽤⼟地的所有权⼈、位置、地类和⾯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案公告县或市级国⼟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地批准⽂件批准的《征⽤⼟地⽅案》在征⽤⼟地公告之⽇起45⽇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案并予以公告。
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法律法规简介培训
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法律法规简介培训一、集体土地征收法律法规1. 集体土地征收的概念和原则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其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补偿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妥善安置原则。
2. 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1)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目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并在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
(2)征收土地的论证:征收土地的论证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公民代表参加,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3)征收土地的批准:征收土地的批准权限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征收土地批准后,应当向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发出征收土地批准通知书。
(4)征收土地的补偿:征收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5)征收土地的安置:征收土地的安置包括重新安置和临时安置。
重新安置是指将征收土地上的居民迁至其他地方安置;临时安置是指为征收土地上的居民提供临时住所。
3. 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补偿标准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4. 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方式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方式包括重新安置和临时安置。
重新安置是指将征收土地上的居民迁至其他地方安置;临时安置是指为征收土地上的居民提供临时住所。
5. 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征收土地公告制度、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征收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制度等。
二、房屋拆迁法律法规1. 房屋拆迁的概念和原则房屋拆迁是指依法对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拆除,并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的行为。
其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补偿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妥善安置原则。
“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的含义与关系辨析——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实施之际
① 国务 院 19 年发 布的《 9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2 第 条规定 , 凡在城市规划 区内国有 土地上 , “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 附 属物的 , 适用本条例” 20 年修正的《 , 0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2 第 条规定 , 在城市规 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 “ 并需要对被 拆迁人补偿 、 安置的 , 适用 本条例 ” 。
②宪法第 l 条第 3 3 款规定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 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③《 城市 房地产 法 》 6 第 条规定 , 为 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 “ 国家可 以征收 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 , 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 《 物权法 》 4 条第 3 第 2 款规定 , 征收单位 、 “ 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 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 应 ④ 2 1 年 1 2 日, 0 1 月 1 国务院发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2 第 条规定 , 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 “ 征收 国有土地上单位 、 个人的房屋 , 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 应 以下称被征收人 ) 给予公平补偿” 。
蚕.大学学 2 1 H 耜 0. 11
取 消 了行 政 强 制 拆 迁 , 代 之 以 司法 强 制搬 迁 。 而
制约 和权利保 障 的双 重功能 。
许多 学者 对此 仍 提 出质 疑 , 为 司法强 拆也 无法 认
避 免 拆 迁 悲 剧 。 种 担 心 绝 非 杞 人 忧 天 。 各 地 这 在
然而 , 院毕 竟不 是 房 屋 征收 的 当事人 , 场 相 法 立 对 中立 、 脱 , 超 申请 法 院执 行 程 序 也 更 严 格 些 。 取 消 行 政 强 拆 , 观 上 会 使 政 府 尽 量 减 少 申请 强 制 客 拆 迁 , 力 与 被 征 收人 达 成 补 偿 协 议 。 然 , 真 努 当 要 正 使这 一政 策 落到 实处 , 个 重要 前 提是 司法 机 一 关 能 够 排 除 各 种 干 扰 , 出 公 正 的 评 判 。 这 种 作 从
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一、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区别1.本质区别:土地征收: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灭,土地征用:用完后仍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人。
2.实施程序不同。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为严格。
3.审批机关不同。
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土地征用的审批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4.补偿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其补偿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而征用土地只是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间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补偿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没有安置补助费。
二、土地被征收后可获得哪些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三、房屋拆迁程序(一)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三)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区别
范 行 为 ,甚 至 是一种 越 权行 为 。值 得注 意 的是 ,
《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执 行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行政 诉 讼法 > 干 问题 的解 释》 第 2 条 规定 : 行政 若 1 “
房屋拆迁
“ 房屋征收’ 房屋拆迁’ ’ 和“ ’ 的区别
滕 荣 凡 温 州市 拆迁 办
21 0 0年 1月 2 9日, 国务 院法 制 办 正 式公 布
从 法 律 上讲 , 房 屋 征 收 ” 于 国家行 为 , 一种 “ 属 是 行 政法 律关 系 。
“ 屋拆迁 ” 房 是一 种 民事 法 律 关系 , 指建 是 设 单位 出于非 公共 利 益 的 目的, 根据 建 设规 划要
求 和政 府所 批 准 的用地 文件 , 取得 拆迁 许 可证 在
了《 国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补 偿 条 例 ( 求 意 见 征
稿 ) 以下简称 《 》( 征收 条例》 。截至 2 1 ) 0 0年 2月 1 3日,共 有 14 7人 次 登 录 国务 院法 制 办官 方 33 网站 , 览 或 对 《 收 条 例》 表 意 见 , 一 数 字 浏 征 发 这 创 下 迄 今 为 止 国 务 院行 政 立 法 征 求 公众 意 见 参 与人数 之最 。 ’
的 各个 环 节加 强 监 督管 理 是政 府 不可 推 卸 的责
任 , 议应分别 出 台相 关规 定予 以规 范 。 建 四、 房屋 征收 ” 房屋拆 迁 ” 序不 同 “ 和“ 程
审议 并通过 了《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关 全 于修 改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城 市房地产 管 理法) 的
农村土地征收是什么意思
农村⼟地征收是什么意思
⼟地征收的情况其实是伴随着城镇发展的,因为城镇的发展是需要⼟地去更新运营的,但⼤多数⼟地当前已经是有⼟地使⽤⼈,所以想要使⽤这些⼟地的话就需要进⾏征收,征收的同时需要给⼟地所有⼈相关的征地补偿,不过当前还是有很多⼈不知道征收⼟地是什么意思。
那征收⼟地的概念是什么呢?和店铺⼩编⼀起在下⽂中了解⼀下吧。
征收⼟地是什么意思?
征收⼟地的概念
⼟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地转化为国有⼟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为。
综合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农村⼟地征收是什么意思的相关知识,相信⼤家此时对这⽅⾯的内容已经有了⼀定的了解,希望可以在实际中帮到您,如果您还有不明⽩的地⽅,欢迎到店铺⽹站进⾏咨询为您提供帮助,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地上房屋征收关系
浅谈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地上房屋征收的关系一、征收和收回之间的区别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财产变为国家所有,再加以利用的行为。
征收的目的在于国家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凭借征收权强制获得国家所需要的财产,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或上级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42条明确规定,“能够成为征收对象的只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根据该条,能够成为征收对象的一定是被征收人拥有所有权的财产,被征收人拥有所有权以外的权利的财产不能成为征收的对象。
其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2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与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根据该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成为被征收的对象,只能依法对其收回。
二、我国现存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我国房地关系可以简单概括为“房地同时走”。
土地是任何房产的基础,是土地上建筑物的本质组成部分,土地使用者都是因自己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才利用该土地,如果对土地没有使用的权利,就无权在该地上建房或使用房屋,因此,离开了土地的建筑物是空中楼阁。
房屋产权的取得,必须建立在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
国家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过程中,往往真正需要的也是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正是基于房地产关系的依附性,我们认为,土地和房屋是不可分离的。
一方面,就一宗具体的不动产而言,土地使用权人应该是其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一致的。
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征地拆迁的性质是什么
一、征地拆迁的性质是什么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改变了这种基本法律关系,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
征地拆迁的性质是什么
二、征地与拆迁的区别是什么
(一)土地范围不同:征收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拆迁的意思是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二)利益需要不同: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
拆迁,现在多是商业性拆,是出于商业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
三、拆迁补偿流程
(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
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裁决拆迁。
(七)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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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耕地征收与拆迁有什么区别
一、农村耕地征收与拆迁有什么区别1、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
农村工地征收与拆迁有什么区别2、拆迁,现在多是商业性拆,是出于商业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
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
3、征地是对土地的征收,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象不同。
由于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但国家并不需要这些房屋和建筑物,所以称“拆迁”而不叫征收。
二者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征地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各省土地管理条例。
而拆迁主要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拆迁区别
浅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的区别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征收新政中,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将原拆迁条例中令人敏感的“拆迁”改为了“征收”。
相比原拆迁条例,征收新政主要有四大不同:一、征收主体不同;二、法律关系不同;三、征收程序不同;四、强制模式不同。
下面就新老政策的区别做一下简单分析。
首先是主体不同,政府成为房屋征收的主体。
按照原拆迁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从近几年的实践看,由于拆迁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
近几年来,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恶性事件,虽然是极少数,但必须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征收新政改变了以前由建设单位拆迁的做法,规定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单位与房屋所有人是行政征收关系,与实施单位是委托关系。
政府做征收主体,从根本上杜绝了因经济利益等原因造成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矛盾的产生。
征收新政将征收合法性的前提条件明确规定为公共利益,强调补偿公平,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新政明确将公共利益分为六条,凡是符合这六条其中之一的,都可以被认为是公共利益。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条例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要求制订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厂房拆迁与普通住宅拆迁的差异
厂房拆迁与普通住宅拆迁的差异厂房拆迁与普通住宅拆迁的主要区别在于补偿标准和补偿范围。
厂房拆迁补偿考虑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和厂房重置成新价,同时还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费。
补偿标准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形成一整套体系。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必须一致才能获得补偿。
厂房拆迁和普通住宅拆迁有哪些区别目前我国是分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但是,住房和厂房赔偿不一样。
因为使用用途不同,一类是住宅房屋一类是非住宅房屋。
住宅房屋不能够提供生产产值,而厂房能盈利。
新拆迁条例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其价格影响因素有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因素,住宅和厂房用途都不一样,补偿肯定也不一样。
所谓补偿标准,就是依据国务院新拆迁条例及各省市配套文件进行补偿。
中央政府出框架性标准,地方政府出具体补偿办法,各项目出补偿方案或细则,这是一整套体系。
征收时的厂房补偿1、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1)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村村民在本村的土地上承包相关的土地所衍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也就是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这可能是通过拍卖、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取得的。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方式。
经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的工业用地的资质,或者说通过划拨取得,这都是纳入土地使用权赔偿范围。
但是租赁权现在还划定在债权的范围内,没有划归物权的形式,所以租赁权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
2、厂房重置成新价厂房重置成新价就是厂房重置后再建起来需要多少钱,被拆迁房屋拆迁时几成新也有重置成新的问题。
实践中出现的客观状态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物,只要满足正规厂房的固定形态都应该按照房屋来计算。
实践中由于房屋的结构、宽度、高度都不一样,补偿价格也不一样。
有一些厂房使用砖木结构临时搭建的,可能不满足四面都有墙的要求,但是用于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原则上也应该按照建筑物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标准来计算。
征用和占用有什么区别
征用和占用有什么区别补助费,或者说对于使用者来说,土地并没有失去,仍然可以使用。
因为这些地方根本就不在政府的控制下。
但是,如果征用,这片土地将属于政府所有,不仅房屋所有权是政府的,土地使用权也是政府的。
我国的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这一条明确了土地的归属问题。
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均不能转让或租赁给私人。
其次,政府用征用来获得土地的补偿金,最终收益的是政府,而不是私人。
“补助费,或者说对于使用者来说,土地并没有失去,仍然可以使用。
因为这些地方根本就不在政府的控制下。
” 1、土地使用权是否被限制或者约束征用不等于土地使用权随着征用而消灭。
尽管现实生活中征用时一般都附加了各种条件,比如规定补偿费多少多少、土地如何如何等等,但只要政府还没有正式将这片土地从民众手中征用过来,土地的所有权并没有变化,土地上的使用权依然受到保护。
征用只是将土地从民众手中转移到了政府手中。
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可以暂时占用某块土地,但在行政程序结束后,该土地应该返还给原主。
2、征用与占用在土地征用中,政府的行为具有强制性,是否占用土地完全取决于政府的意志。
在占用土地过程中,只有政府是处于强势地位,所有权并不是公民的土地,而是政府的,原有居民则是弱势群体。
征用的实质是政府通过行政手段,直接干预民事活动,即通过行政命令,将属于私人的财产征收过来,交给政府作为财政收入。
3、土地征用的目的是什么从目的看,征用是非常有限的,它的唯一目的就是获得一笔财政收入。
因此,土地征用是非常单纯的,它只是服务于政府的目标——增加财政收入。
4、谁有权占用土地“《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受让人,可以对所占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简言之,土地所有权的争议只能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拆迁和征收是两个概念,补偿不一样,你可千万别搞混了
拆迁和征收是两个概念,补偿不一样,你可千万别搞混了
从表面意思上讲,“拆迁”这个词中“拆”指的是除去某片地基内的体,“迁”指的是把某片地基上本来存在的物体转移到其他地方。
“征收”这个词语,即政府部门以土地征收为基础对地基上房屋进行拆除的做法。
征收和拆迁都有哪些区别呢?从土地性质说起,我国分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
相对应对于拆迁来说也是分为两种,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另一种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而征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征收的是土地,目的是把集体土地的性质转成国有土地,只不过地上有青苗给青苗补偿,即生活中常说的征地;地上有房子给房子补偿,常叫为拆迁。
从广义上来看,土地的征收不仅包括对土地所有权的征收,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前者表现为国家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者则表现为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两者的补偿从广义上来看,拆迁要比征收补偿来的要高一点,但是也不是很多。
征用和征收与拆迁的区别
征⽤和征收与拆迁的区别 ⼟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国家强制⼒,按照法定程序将⼀定范围农村集体⼟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地的原权利⼈(包括⼟地所有权⼈、使⽤权⼈以及⼟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承包⼈、转包⼈等)给予补偿的活动。
⼟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政主管部门。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运⽤国家强制⼒,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包括房屋所有权⼈、使⽤权⼈、出租⼈、承租⼈、转租⼈等)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
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建设⾏政主管部门。
从⼟地所有权来说,征收是对⼟地所有权及地上建筑和附着物的征收,拆迁不涉及⼟地所有权问题,没有⼟地补偿⾦。
征⽤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使⽤公民的私有财产。
征收和征⽤的主要区别在于: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只是使⽤权的改变。
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中取得了所有权,发⽣了所有权的转移;征⽤则是在紧急情况下对私有财产的强制性使⽤,在紧急情况结束后,要把被征⽤的财产归还给权利⼈。
⾸先,在法律效果⽅⾯,征收得法律效果是私⼈或集体财产所有权得改变;征⽤的法律效果是私⼈或集体财产使⽤权的改变。
其次,在补偿⽅⾯,在征⽤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没有转移,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则返还原物即可;若毁损灭失,则应当予以补偿;在征收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已经移转,因此不存在返还财产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标准对征收⼈进⾏补偿。
再次,在适⽤条件⽅⾯,征⽤⼀般是在临时性、突发性的紧急状态中适⽤,如抢险、救灾、战争等;征⽤不⼀定失在紧急状态下采⽤,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进⾏即可。
最后,在适⽤对象⽅⾯,征收的适⽤对象限于不动产;征⽤的对象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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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和拆迁的区别
征地和拆迁的区别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那么你知道征地和拆迁有什么区别吗?以下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关于征地和拆迁的区别,希望对你有帮助。
征地与拆迁的区别首先的区别是征收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征收属于政府行为,而原来的拆迁是一种市场行为或企业行为。
二是、征收或拆迁目的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样是拆房子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也就是说不是公共利益不可以征收个人房屋,而过去的拆迁目的是为了土地走向市场拍卖,可以由开发商以盈利为目的而拆迁房屋。
三是、征收的程序发生了重大变化,征收需要听取被征收人和公众意见,被征收人有参与权,而过去的拆迁开发企业取得了拆迁许可证后政府变向支持拆迁人拆老百姓的房屋,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四是、征收补偿的合法性由法院说了算,取消了政府行政强拆的权利,而过去的拆迁个别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拆迁任务对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拿到土地免得政府违约,个别的地方政府滥用行政强拆,侵害被拆迁人利益,使被拆迁人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五是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择,而过去的拆迁评估由拆迁人指定,少数地方拆迁人与评估公司合并办公,没有公平公正可言。
六是征收是先补偿后搬迁,征收程序更加法制化,而过去的拆迁是先拆房子后补偿,有时资金不足房子拆了拿不到补偿款,甚至拖几年拿不房子或补偿款,政府的信誉受到严重损害。
征地的补偿费1.土地补偿费的概念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为补偿被征地和原土地使用单位的经济损失而向其支付的款项。
其实质是对农民在被征用的土地上的长期投工和投资的补偿。
“土地征用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杨在明说。
2.土地补偿费的计算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征地和拆迁的区别是什么
征地和拆迁的区别是什么征地和拆迁的区别是:征地是对⼟地的征收,拆迁是对⼟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
关于征地和拆迁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征地和拆迁的区别是什么1、征地和拆迁的区别是:征地是对⼟地的征收,拆迁是对⼟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
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的拆迁,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拆迁多是出于商业⽬的或⾮公共利益⽽进⾏的拆迁,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
2、法律依据:《⼟地管理法》第四⼗⼋条,征收农⽤地的⼟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地原⽤途、⼟地资源条件、⼟地产值、⼟地区位、⼟地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平等因素,并⾄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次。
征收农⽤地以外的其他⼟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区别国家建设⼟地征收与城市房屋拆迁,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国家建设征收⼟地,对应的是《⼟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对应《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
适⽤范围差异:⼟地征收为农村集体所有⼟地;房屋拆迁为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地。
⾏为所指向的标的差异:⼟地征收为农村集体⼟地所有权;房屋拆迁为房屋。
法律后果差异:⼟地征收为农村集体⼟地所有权的消灭;房屋拆迁为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价值的交换)。
⼟地征收跟房屋拆迁区别⽐较⼤,并不会到⽆法区分的地步,⾯对征收或拆需要坚持⾃⼰的原则,保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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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与房屋拆迁的区别
征收土地与房屋拆迁的区别第一方面:土地征收程序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
”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七步: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步: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第二方面:房屋拆迁程序:
(一)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三)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公证。
2、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从上述可以看出,国家征收土地与城市房屋拆迁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两者的主要区别:
一是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
二是适用范围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三是行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指向的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房屋拆迁指向的标的是房屋。
第三方面是:法律后果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城市房屋拆迁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者价值的交换。
很显然,征收土地与房屋拆迁是不同的行政管理行为,依法分别由负有相应职能的行政机关行使管理权。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某些地方由一个机关统一负责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或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该机关可以依法分别行使该两项职权,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对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实施行政管理。
依法行政体现在每个具体行政行为上首先应该是依法定程序行政。
只有通过程序正义,才能达到结果正义,只有实现程序的公正,才能体现结果的公正。
按照依法行政关于职权法定的原则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职权和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职权不能混淆;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和组织实施房屋拆迁
的法律程序在具体操作中不能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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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主要研究的问题
第一、研究了房屋拆迁立法的历史,对我国历史上曾有的房屋拆迁立法进行了梳理,描述了我国房屋拆迁立法的进程和现状;
第二、研究了房屋拆迁中的主要矛盾、效率和公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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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研究了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分析了现行房屋拆迁的主体、对象和运作模式;
第四、研究了作为房屋拆迁源头的城市规划制度,简要论述了国外的经验,尤其对国外保障公共利益的程序进行了论述,希望对我国的房屋拆迁制度完善有所帮助;
第五、研究了房屋拆迁的强制执行制度,分析了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弊端;
第六、研究了该领域的核心问题,也是当前最热点的问题,即公共利益的标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