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
三调联动实施意见
关于实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的实施意见根据巴司发[2009]6号《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安排意见》,结合实际,提出我县实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以下简称“三调联动”)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
建立健全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为依托,以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为中枢的大调解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行政执法机关在大调解体系中的作用,努力实现“三个下降”、“三个提高”、“三个防止”(民转刑案件下降,民间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和越级上访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间诉讼调解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率提高;防止恶性事件发生,防止重大民转刑案件发生,防止赴京、赴省、赴州上访案件发生)的工作目标,为我县的平安建设、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各自调解与联动调解相结合。
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既充分发挥各自的独特调解优势,又有机衔接,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二)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相结合。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教育引导当事人用社会主义道德观、价值观和荣辱观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消除隔阂,达成和解。
(三)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
在调解工作中,一方面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不以公共权力压制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四)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
在调解工作中坚持公道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注重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
三、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加强与县人民法院的协调联系,积极开展民事审判诉前、诉中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工作。
当前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存在弊端及建议
当前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存在弊端及建议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经济转型、构造转换的新时代,在这新时期中,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群体化的新趋势,要全面地建议和谐小康社会,完成改革和开展的重任,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因此,人民调解工作按传统的人民调解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工作机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时代开展要求,不仅要加强社会管理、实现群众自治,在开展社会主义XX政治建议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底性工作,是实现国家XX久安的治本措施,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即是时代开展的必然,更是形势开展的迫切要求。
本人一直以来从事政法工作,特别是近几年来主管全县司法行政工作,深深体会到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现结合继续开展调解思想大讨论暨创新年活动,深入到全县各乡镇及相当村委进展调研,谈一谈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及对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些建立。
一、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根本情况我县自从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以来,全县共成立人民调解组织292个,调解人员1603人,全县各乡镇、村居委会都设立人民调解组织,村居委会的调解组织由所在地乡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县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全县的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人员一般由村居委会的治保主任及生产小组组长担任。
据统计,2007年全县基层调委会调处各种矛盾纠纷737件,调处成功700件,调处成功率95%,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6件228人,制止群众性械斗事件16件3125人,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23件1363人。
二、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存在弊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开展和改革的深化,特别是市场经济开展所带来的利益格局调整,以及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我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实际工作中的困难、问题更加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调解的类型增多,难度增大,要求提高。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区司法行政会议精神,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综合调解优势,根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安排意见》文件精神,现就我街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坚持调解优化的原则。
建立健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为依托,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为中枢的大调解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行政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工作作用,努力实现“三个下降”、“三个提高”、“三个防止”(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和越级上访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调解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率提高;防止恶性事件发生,防止重大民转刑案件发生,防止赴京、赴省、赴市上访案件发生)的工作目标,为我街的平安建设、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二、整合行政调解工作资源,以人民调解手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实现以调促和。
充分发挥信访、司法、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劳动与社会保障、农业、卫生、城建、环保、工商、税务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两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每个成员单位需设立一名固定的工作联络员,县、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受理的案件,原则上根据受理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和区域管辖,可以《矛盾纠纷移交单》的形式分流指派有管辖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织进行调解。
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对调解案件办理情况实行检查督办,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在履行期限结满后进行跟踪回访。
对成员单位调解的纠纷案件成功与否都要以《矛盾纠纷报告函》的形式提交到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对末调解成功的案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通过召开联系会议集体讨论解决,确需联合调解处理的矛盾纠纷,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处。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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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台州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台州篇一:关于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实施意见关于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现就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三调对接”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在综治中心的基础上创新调解机制,提高调解效率,建立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调解工作体系,为我镇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
二是坚持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相结合的原则。
三是坚持自愿调解与引导调解相结合的原则。
四是坚持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年内建立调解工作室,同时达到“四降一升”的目标,即基层公安民警调解负担明显下降;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数量明显下降;民转刑案件明显下降;同一矛盾纠纷重复报警率、复发率明显下降,矛盾纠纷的调处率明显提升。
二、组织领导成立关兴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 *** ***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综治办,办公室主任由**兼任,**负责具体办公。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三调联动”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三、机构设置(一)调解工作室的设置。
调解工作室设在**派出所。
名称为“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下称调解工作室),调解室按照规范化人民调解庭要求配臵,统一制作纠纷调解规范、职责,工作流程图并上墙公示。
四、职责范围(一)工作职责。
如何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浅谈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强调指出:要“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这些论述对于进一步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研究加快健全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为什么要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广大群众积极投身改革大潮,也不断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了发展。
但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全球化、多元文化交融以及信息化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结构形态、个体发展现状以及社会建设和管理情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员相对封闭固定、群体利益平均的模式被打破,代之而起的是人员流动性大大增加、户居分离,个体的社会属性不稳定,经济多元化,群体利益差距扩大、搏弈加剧,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呈现多样性、复杂化、强度大、易扩散的特点,而群众的民主意识、维权意识、参政议政意识不断增强,更增加了解决的难度。
在这种情况下,依靠过去那种单位出面协调、集体进行商量甚至请德高望重老同志出来做工作的方式很难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
而水务工作作为政府为社会解决民生问题的一个平台,只能解决群众日常关注涉及到的问题,对许多并不属于法律调节范围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以及群众利益诉求也是无能为力的。
就大局而言,一方面,要继续扩大开放、深化改革,推动经济不断向前发展;另一方面必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问题、调节利益关系,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因而,迫切需要建立一种强有力的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机制,这种机制必须由党和政府主导,这是基于:其一、这是由党的性质所决定的。
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奋斗目标是国家的富强和人民的幸福,代表并致力于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浅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参考范文)
浅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人民调解作为调解民间矛盾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推进社会创新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一方平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不可替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当前,随着加快实施“城镇化带动工业化”发展战略,工业城开发建设迅猛推进,征地拆迁、利益调整、财产分割、土地权属、邻里纠纷等各种复杂性、多发性、群体性和深层次矛盾纠纷将不断涌现,给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因此,在这样一个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进一步摸清全镇人民调解工作现状,调整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做到未雨绸缪,把握主动,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和成效,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法治余庆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XX镇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一)组织网络较为健全。
全镇建立人民调解组织14个,其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3个,有调解人员75名。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逐步规范、健全。
(二)发挥作用较为明显。
2018年以来,镇村两级人民调委会共调处矛盾纠纷起,调解成功106起,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有效地缓和了人民内部矛盾,发挥了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
(三)工作机制较为规范。
近年来,镇司法所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各村调委会在例会、统计、报表、登记、回访、请示、报告、档案等方面建章立制;规范调解协议文本的制作和应用,印制调解协议规范文本发放各村;完善了两级人民调解程序,即:一般民间纠纷由村调委会调解,当事人之间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申报镇综治办。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规范了基层调解工作程序,使得动态纠纷信息得到及时反馈,一般性民间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疑难性纠纷得到有效监控和分流处理。
(四)群众认可度较高。
人民调解制度以其化解矛盾纠纷便利及时灵活、成本低、效率高、柔性强的优点,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
同时,缓解了司法的压力与当事人的讼累,并使一部分法院不能受理或者无暇受理的案件投诉有门,有效避免了矛盾的激化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某县公安局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情况汇报
某县公安局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情况汇报XXX县公安局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情况汇报今年以来,我局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来抓,专门召开会议传达上级相关文件,研究制定《XXX县公安局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程实施方案》。
从加强领导、建立机制、健全制度、规范工作、妥善调处入手,扎实认真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并取得较好成效。
一、深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建设一是成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领导小组。
我局成立以副局长XXX为组长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政工监督室主任XXX、治安大队大队长XXX、交警大队副教导员XXX、法制室主任XXX为副组长,指挥中心、国保大队、刑警大队、巡特警大队相关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法制室主任XXX兼任。
办公室设在法制室具体负责全局实施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程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
各派出所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是完善内部工作机制。
县局成立了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由指挥中心、法制室、治安大队抽调人员组成,调解中心设在法制室进行三级调解。
在各派出所、警务室均设立了统一的纠纷调解室,配备了相应的办公设备,并落实专人负责调解。
一般纠纷、重大纠纷由各派出所、警务室调解,对于疑难纠纷,由调解中心同派出所共同开展调解。
三是建立外部协作机制。
各派出所与辖区司法所、法庭之间建立了协作机制,加强互相之间的联系,做到互通情况,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以实现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相互衔接协调为重点,积极探索与当前形势发展相吻合的多元化、多途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途径;以派出所为龙头,以司法所、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人民法庭积极参与,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人民群众,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处理民间纠纷,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浅谈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几点措施
浅谈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几点措施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民族传统和享有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近年来,尤其自201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以来,人民调解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目前人民调解存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组织结构不健全、工作流程不够规范、组织网络体系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规范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成为目前人民调解工作的紧迫课题。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规范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对人民调解工作意义、作用、功能、流程等进行广大深入的宣传,结合调解成功的案例宣传人民调解的公信力,让广大人民群众逐步形成遇到疑难矛盾纠纷首选人民调解的思想意识。
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认识,把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基层政权、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抓紧抓好,架起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连心桥”。
(二)建立和健全规范的人民调解工作规章制度其一要彻底改变过去只注重口头调解不制作相关调解文书的现象,根据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市区)居民委员会、乡镇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同类型的实际需要建立起一整套人民调解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台帐登记、档案管理、业务纪律、信息快报等各项制度。
其二针对辖区内不稳定因素制定好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为避免相互推诿现象制定好包案调解制度落实好相关负责人责任制;还要健全定期检查、考评制度,设立相关奖惩机制。
其三从制度上引入人才竞争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要求的标准,建立选拔培养、持证上岗和奖惩淘汰的管理制度,以满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
诉调对接机制研究
诉调对接机制研究引言:建立科学高效的诉调对接机制,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诉调对接”工作一方面有助于法院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建立,提高诉讼调解的成功率;另一方面又充分利用了司法资源的优势支持社会大调解机制,快速有效地化解纠纷和处理矛盾,有利于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发挥全社会的优势,有效解决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
但是,由于大调解机制的构建涉及的领域较宽、范围较广,在诉调对接机制的推进过程中,出现一些新的问题。
近日,我院对本院辖区的82名人民调解员(其中男性51名,女性31名)进行了一次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问卷调查,本文就问卷调查中所反映的诉调对接机制的有关问题,谈谈笔者的浅见。
一、诉调对接的基本内容诉调对接机制是指,诉讼调解通过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达到与社会调解机制相互衔接,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各自的优势,使司法审判与社会力量优势互补,促使矛盾纠纷以更加便捷、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明确了诉调对接机制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诉调对接包括法院通过立案前的诉前调解,审理中的委托调解和邀请调解。
首先,对适宜进行社会调解的纠纷,在诉讼前建议当事人先经地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力求把矛盾消灭在萌芽之初;其次,对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案件,法院通过委托人民调解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行政机关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亲属等一切有利于案件调解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调解,或邀请特邀调解员协助人民法院调解矛盾纠纷,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化解矛盾纠纷,使当事人息诉息访,实现诉讼调解和社会大调解的优势互补,密切法院和社会力量在调解工作中的相互配合。
社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接联动工作总结
社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接联动工作总结篇一:XX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机制XX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机制实施意见为有效整合我镇各方面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形成工作合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更好地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现就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三调联动”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重要性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民间纠纷在形式和规模等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原因复杂、主体多元、规模扩大和调解难度大、易激化等特点。
仅靠一个部门、一种方式、一种手段很难有效化解矛盾。
这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就地化解,一旦激化或聚合,容易酿成治安刑事案件,诱发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做好矛盾调处工作的迫切需要。
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司法成本。
各部门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协调、夯实基础,着力建立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机制。
二、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对照检查自我剖析整改材料没有固定的写作模式。
但是,作为一个文种,它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为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步总结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根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启动整改”阶段工作安排,按照《**区司法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调研方案》,我和单位其他同志组成调研组,于4月5日至24日,深入司法所、各村、社区,对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调研,具体情况如下:一、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一)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已经形成。
全区各个村(社区)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以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为统领,以乡(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龙头,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调解工作格局。
(二)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提高。
经过近几年的村(社区)两委的换届选举,使一批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具有一定法律和政策水平的中青年走上了人民调解员岗位。
通过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定期组织法官、律师深入各级调解组织指导工作,对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了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规范化建设有了良好开端。
近年来,我局对全区29个村、8各社区按“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落实)的标准进行了规范,为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奠定了基础。
(四)运行机制逐步建立。
建立了定期排查、信息专报、联席会议、联系督办、回访、快速联动、考核奖惩等七项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有章可循,运作规范。
(五)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近年来,我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调解职能,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安置、重点工程建设、村务管理和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协调联动-促进调解工作深化有效
协调联动促进调解工作深化有效长期以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类调解相互孤立,“各弹各的调,各吹各的号”,未能顾全向前、向后、向外的延伸工作,由此影响调解功能的全面发挥,阻碍了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
因此,实现各类调解组织各司其职,优势互补,无缝对接,整体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是做好调解工作的最有效途径。
一、统一思想,正确认识“大调解”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增长迅速,情况日趋复杂,企业改制、职工下岗、交通事故、劳动关系、征地拆迁和物业管理等各类新型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多数纠纷涉及部门多,领域广,呈现化解周期长,处理难度大,易激化的特点,这些矛盾纠纷的处理仅靠单个部门或组织的力量已经难以应对。
因此,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积极探索与当前发展相吻合的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机制,对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节约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也是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稳固党的执政根基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是推动科学发展,服务保障民生的迫切要求,实践说明,大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治本之策,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长远之计。
我们应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重要意义,把开展大调解工作的过程作为体察民情,维护民利,促进民和的有效途径。
努力营造全社会都来理解、关心、支持大调解工作的良好局面。
不断完善和创新“大调解”工作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体系。
“大调解”工作,应成为各级党政的“一把手”工程,纳入党政目标管理,记入领导干部政绩档案,为“大调解”提供“大马力”。
进一步理顺党政统一领导,社会各方参与的大调解管理体制。
〔一〕建立健全各级调解组织。
要按照“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
公安机关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浅议
公安机关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浅议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有机联系的整体,社会矛盾化解是基础,社会管理创新是根本,公正廉洁执法是保障。
公安机关要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掌握维稳工作主动权,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必须从社会矛盾化解这个基础性工作抓起。
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当前公安机关面对的社会矛盾纠纷的特征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社会矛盾纠纷呈现的主要特征当前,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触及到社会深层次的矛盾问题日益增多,人民群众对各种利益的需求不变增大,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大量涌现,社会矛盾触点增多,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破坏性增强,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新特点。
从公安工作的实践来看,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主要有以下特征:(一)难免性。
在社会生活中,由于利益的驱动和追求的目标不同,人们相互间发生碰撞,已是一个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与此同时,不同利益体因不同的利益诉求所采取的方式、运用的手段各不相同,当利益诉求达不到自己的意愿时碰撞自然而然出现。
碰撞的在所难免决定了矛盾在所难免。
(二)易变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矛盾纠纷大多围绕利益问题交织在一起,互为因素,相互渗透。
受其支配往往老的矛盾纠纷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会出现,简单的矛盾解决了,较复杂的矛盾又会显露出来,反复循环,周而复始。
此外,矛盾纠纷的发生发展还会随着外部环境和条件的不断改变而变化。
如随着季节的变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争地争水纠纷、邻里纠纷就日益突出;受金融风暴的影响,造成大部分农民工返乡滞留,因农民工引发生的矛盾纠纷就较为频繁等等。
(三)多层性。
改革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多种经济成分、多种利益关系和多种分配形式并存发展。
在这种格局下各项改革措施的出台必然触及社会各个层面。
矛盾纠纷调解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是调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在新的历史时期,能否妥善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对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最直接的检验,也是平安建设工作的关键和核心所在。
着眼于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少各种不和谐不稳定因素,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必须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综合运用经济、教育、行政、法律、政策等多种手段,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依法调解经济社会关系,才能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消除和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
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概念及相互关系人民调解是指基层行政村、居委会及机关单位内部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
不管是司法机关的法院,还是行政机关的司法局、公安局等机关,单位内部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单位内部人员矛盾纠纷的调解,都是人民调解。
因为大量的矛盾纠纷发生在基层,所以基层人民调解是调解矛盾纠纷的基础。
人民调解员具有人熟、地熟、情况熟和德高望重的优势,有调解矛盾纠纷的实践经验,绝大多数矛盾纠纷都可以在这里化解,“枫桥经验”提出的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的经验可以得到验证。
我们周口人多事稠,今年上半年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排查调处矛盾纠纷16000多起,调成率达到80%左右,为防止矛盾缴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的调解。
司法局(所)不是司法机关,而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所)的调解不是司法调解,而是行政调解。
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工作职能进行的调解都是行政调解。
过去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介绍到乡镇办司法所进行行政调解,由于矛盾纠纷涉及土地、婚姻、打架斗殴等问题,还要到其它机关去调解。
比如说土地纠纷需要到土地所确权后调解,婚姻问题到民政所调解。
殴打他人、交通肇事到公安机关(派出所、治安队、交警队)去处理和调解。
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调解机制的研究
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调解机制的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矛盾纠纷的成因也日趋复杂,呈现出主体多样化、涉及范围复杂化等新特点,单一的调解方式已远远适应不了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所以,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工作体系已成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和重要途径,“三调联动”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调解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调解的性质来分,主要有人民调解、司法解调和行政调解,三者各有优势又互相补充,很好地贯彻落实了调解优先这一重要原则。
人民调解具有基层性、民主性、自治性、灵活性等优势,但也存在法律效力不高、调解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司法调解有着程序规范、调解法律效力高、当事人认同度较高等优点,但也存在着“以压促调”、“以判促调”等不足,缺乏人民调解所具有的简捷、及时和情、理、法有机融合的特点。
行政调解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关系明确的案件,简单说就是对和错的案件,但在调处成因复杂,时间久远的案件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一些案件被有意无意地推到了法院,并且行政调解结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所以,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调解机制已是势在必行,“三调联动”也是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二、“三调联动”的重要意义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将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
“三调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做好矛盾调处工作的迫切需要。
“三调联动”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有利于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司法成本,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四位一体.三调联动
“四位一体”是指公安、司法、法院、信访部门共同预防、排查、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四位”是人民调解、治安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信访接待各自独立行使职能;“一体”是三种调解方式有机结合;“四位一体”首先是以四位为基础,强调四位各负其责,同时注意一体化的协作。
“三调联动”就是建立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动机制,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机制以及信访与人民调解、治安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突出“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强化“行政调解”职能,深化“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更多地用和谐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争议。
“四位一体、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主要做法,首先是建立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动机制。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报警后,对案件性质进行甄别,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能管辖的一般民间纠纷,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并开具《纠纷调解告知书》。
人民调解组织接到《纠纷调解告知书》后,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定《调解协议书》。
二是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机制。
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审查调解协议合法的,应当确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直接起诉的,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认为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更有利于和解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在15日内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不需要执行的,由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法院按撤诉处理;有执行事项,可能申请执行的,由审判机关制作调解书,按调解结案。
达不成协议的,审判机关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共同开展诉讼中调解。
三是建立信访与人民调解、治安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
信访部门在受理信访案件后,认为属于人民调解、治安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解决的问题,告知信访人按问题的性质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并做好当事人的工作。
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受理信访人要求调解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按有关规定解决信访当事人所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
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调解是人类社会进程中的一种解决矛盾、平息纠纷、化干戈为玉帛、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活动,调解也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重要资源,其源远流长,被视为远东法系和中华法系的基本标志之一,也被西方法学界称为“东方之花”。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则是我国调解的三大类别,在新的形势下如何积极探索构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不断进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
最近我对全县开展调解工作作了一些调查研究,提出以下肤浅的见解。
一、我县开展三大调解的基本情况我县是一个拥有148万人口的丘区农业大县,辐员面积2661平方公里。
近年来、我县紧紧围绕“发展、稳定”两大要务,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目标,以推进调解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证,充分整合资源,拓展调解领域,形成调解合力,提高调解成效,积极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在全县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保证、司法调解为后盾“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为我县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一是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按照“哪里有纠纷,人民调解员工作就延伸到哪里”的要求,镇乡、村(居、社区)、事业、企业单组建了调委会,村(居)民小组配备了调解员,形成了乡村组三级调解工作格局。
全县建立各类调解委员会1103个,有调解人员(信息员)33767人。
二是加强人民调解阵地建设。
规范建设了各调委会的办公场所,配备了政治素质强、业务能力硬、文化水平高的调解员,加强调解队伍,健全调解网络,。
动。
二是突出强化诉讼调解功能。
将调解率、调解案件质量评查合格率和调解适用程序正确率作为考核民事审判人员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全院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并结合作风整顿、富民惠民等活动的开展,将民事诉讼调解作为便民利民的一项具体措施,通过公正高效调解根除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三大调解
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嵩明县人民法院朱晓军如何妥善处理发展中的社会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
中国人向来奉行“和为贵”的处世哲学,“和为贵”是和谐社会、平安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设值得借鉴的传统东方智慧。
“和为贵”式的调解在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
目前,在我们的生活中仍然发挥着作用的调解主要有人民调解、诉前调解和司法调解。
实践证明,强化调解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可以将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但遗憾的是,我们在推进法治化的进程中,一味地强调借鉴西方法治的经验,却忽略了本土法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在诉讼成为法律界人士竭力推崇的主流法律意识形态,调解被视为法治进程的桎梏的背景下,调解制度受到了相当大的冲击,调解工作也逐渐被边缘化,且二大调解手段存在单兵作战、各自为政的格局,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没有形成合力。
与此同时,诉讼的激增和程序的日趋复杂使得不能随之同步适应的司法资源不堪重负。
而通过强调形式正义的诉讼得到的判决结果与民众基于传统道德、伦理而形成的价值取向严重脱节,导致法院大量的判决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其不但不能平息社会纠纷,反而加剧和扩大了社会关系的对抗性和紧张性,法院自身也卷入了纠纷的漩涡,同时也使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公信度有所减弱。
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设日渐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崇尚并综合运用二大调解手段化解矛盾,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一、意义从目标追求上看,这一工作机制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符合案结事了、定分止争、高效便民的司法工作目标;从工作思路上看,这一工作机制符合宪法法律赋予的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符合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提出的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改革方向。
对于这项机制创新,各级法院在实践中总结了“六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司法权功能更加充分有效发挥;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诉讼资源;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利于人民调解等非诉调解与司法活动的衔接;有利于人民法庭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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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和为贵‛在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值得借鉴的传统东方智慧。
而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在我国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大调解方式。
由于调解的主体不同、受理纠纷和矛盾的范围不同、调解达成协议的效力不同,导致一些矛盾纠纷调处效果欠佳。
如何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方式有机衔接起来,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调解方式的概念与现状(一)三种调解方式的概念1.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司法活动。
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
2.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行政调解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于行政裁决或行政仲裁中适用,在行政司法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3.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有条件适用的,但适用范围有望逐步扩大。
(二)三种调解方式的优劣1.人民调解的优势是人民调解具有主动性,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升级;具有简捷、及时和经济的特点,它着重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近、及时地化解民间纠纷,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能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和国家财政的负担;具有广泛性,有利于方便广大人民群众。
就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的设臵情况来看,调解已建立县、镇乡、村、组、十户‚五级信访调解网络‛,只要是有城镇社区的地方就有调解组织,能最大限度实现情与法的融合。
不足之处一是调解方式随意性大,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二是资金严重短缺,缺乏相应的奖励制度和补贴办法,限制和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三是调解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影响调解质量与效率;四是调解人员队伍不稳定,人员调整频繁,专职专用的司法助理员少。
2.行政调解的优劣一是行政机关调处社会纠纷符合我国国情与传统习惯。
在现实中,公民与公民、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发生纠纷后,往往不通过司法机关解决而直接寻求行政机关解决。
这一点,从目前大量的上访案件就可以看得出来。
二是行政调解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纠纷涉及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纠纷的形式呈现出多样性。
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具有行政、民事和技术等综合特色的纠纷往往适合由行政机关来解决。
但是行政调解有不足之处,一是行政机关在调处社会纠纷时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具体调处社会纠纷的往往是行政机关的所属机构或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特别在调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纠纷时,其不独立性和不公正性更为明显;二是行政机关调处社会纠纷的程序,实践中随意性很大,从而使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调处社会纠纷的结果不满,导致行政机关调处纠纷的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三是行政调解结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3.司法调解的优劣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高,主持调解的法官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调解程序规范,诉讼法中一整套回避制度、举证制度等,调解法官都能熟练地运用到调解程序中去;调解的法律效力高,当事人对司法调解的认同度高。
其不足一是调审结合的模式往往使同一审判人员兼作调解法官和裁判法官,法官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规避诉讼风险,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忽视调解的当事人的意愿原则,容易导致以压促调、以判促调、久调不决,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现行民诉法中规定司法调解要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混淆了判决与调解的界限。
调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根据双方合意达成的一种诉讼契约,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就应当允许并赋予其法律效力。
但现行民诉法却将调解与裁判一样设臵了同样的前提条件,这为法官根据具体案情选择不同的诉讼阶段进行调解设臵了障碍,不利于办案效率的提高和诉讼成本的减少。
二、怎样实现三种调解方式有机衔接三种调解方式已大力推行多年,但由于衔接不紧密,难以形成合力。
如何从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一)三种调解方式的程序衔接一是建立庭前调解机制。
法院设立庭前调解窗口。
选择具有较丰富法律知识和较强调解能力的法官及经过一定程序聘请的调解员组成专门调解机构,负责庭前调解。
凡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家事纠纷、事实清楚的债务纠纷以及事实清楚损害赔偿纠纷、邻里纠纷等一般民事案件纠纷,当事人到法院法庭起诉的,立案庭应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告知并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当事人同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立案庭将案件转移至调解窗口,由调解窗口负责调解或转移至纠纷所在乡(镇)的调委会或者司法所进行调解。
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间纠纷,也应当及时将案件转移至调解窗口或函告纠纷所在地的调委会或者司法所,由调解窗口和调委会或者司法所做好调解息诉工作。
二是建立诉讼内委托调解制度。
案件进入诉讼程度后,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对于民事案件,法院在立案后庭审前,或案件审理中,将部分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委会会调解的纠纷,或案件审理中,将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委会会调解的纠纷,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地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调委会或者司法所进行调解。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也可以撤诉,选择由人民调解组织出具调解协议书。
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则恢复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则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
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是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
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
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发挥扎根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员协助的,人民调解员应积极支持配合,加强县、镇乡、村、组、十户‚五级信访调解网络‛的建设。
四是加强司法所建设。
司法局应当从招考选聘司法调解经验丰富工作人员加强司法所建设。
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案件就近进行再次调解;对村调委会调解未成功的民间纠纷案件,及时到位的排查调解。
五是建立方便调解的快捷程序。
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的纠纷,当事人要求诉讼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与所在地法院联系,法院应当派出工作人员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由巡回法庭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立案。
对以就近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应当立即组织当事人进行先行调解。
该类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六是当纠纷无法通过行政调解解决时,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依照法律途径,以理性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二)三种调解方式的制度衔接一是建立定员、定点、定期联系制度。
即由司法局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的同志担任乡镇司法所工作,对乡镇调委会、村调委会定期的指导,了解情况,沟通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解决,建立司法行政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是建立聘任参与制度。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院可以挑选素质较高的人民陪审员、司法助理员,安排他们参与审判工作和司法调解,帮助人民调解员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和调解水平。
三是建立疑难案件指导制度。
即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要求和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疑难纠纷司法所进行指导,帮助梳理法理关系,分析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指导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四是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培训计划,派出具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司法调解经验的审判人员、司法助理员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
针对人民调解过程中常出现的问题、法律法规的运用以及各类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授课、案例研讨等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地开展业务培训。
通过培训,使人民调解员进一步提高调解艺术和调解工作水平。
尤其是要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刑事方面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指导力度,支持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做好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调解工作。
五是建立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
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级调委会建立台帐制度,凡是经过调解程序的案件均需要手续齐备,材料规范,结案后及时装卷、入档,以备检查。
对于人民调解协议,法院和司法局要选派专人定期评阅,对不足之处及时指出,帮助人民调解组织不断提高调解协议的规范化水平。
六是在乡镇建立‚矛盾纠纷化解综合服务窗口‛。
以‚窗口‛为载体,通过‘三会’(即听证会、协调会、调解会)制度,实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在形式、内容、方法上的有效衔接。
即:当村(社区)、村(居)民发生纠纷,尤其是群体性易激化纠纷时,窗口负责人主动召集当事人和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然后再召开辖区内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商讨解决问题的措施,在听证会和协调会的基础上,可以出具调解协议书的,纠纷移交至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召开调解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
七是建立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制度。
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成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或建议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也可以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
当事人接受建议的,公安机关接警人员应与所在乡镇、村、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出具矛盾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乡镇、村、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八是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治安案件,应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罚,但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由公安派出所或者司法所出具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或者司法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督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