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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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云政发[2012]7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70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明确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促进科学管理和廉洁从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我省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及由其以各种形式管理的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包括由全省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及由其再投资并直接或者间接享有出资权益的各类法人企业。

其中,省人民政府出资并授权省国资委、财政厅或者其他省直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在本办法中统称省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国资监管机构是指各级政府国资委和财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偿转让,国有资产作价入股、损失核销以及国有权益所分配利润上缴等国有资产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仍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坚持国家统一所有和各级政府分级代表、分级负责的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管理标的资产的各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者备案管理,也可以依法授权相应的国资监管机构审批、管理。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国资法规[2010]137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国资法规[2010]137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国资法规〔2010〕137号)各省属企业:为加强省属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省国资委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属企业要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加快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企业利益不受侵害,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云南省省属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省属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省属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省属企业利益损害、具有实用性并经省属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省属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省属企业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省属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属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七条各省属企业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效能监察成果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监察[2006]299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效能监察成果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监察[2006]299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效能监察成果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效能监察成果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监察〔2006〕299号)各省属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效能监察成果评定,省国资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效能监察成果评定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云南省省属企业效能监察成果评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效能监察成果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监察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属企业是指:省政府出资或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效能监察成果是指:省属企业各级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法规、制度及规定对监察对象履行管理职责及效率、效果进行监察,按照效能监察程序,经过调查研究,选题立项,查清问题,找出原因,分清责任,严格奖惩,提出建议,改进管理所取得的成效和成果。

第四条凡是经过省属企业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立项,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并组织有关部门参与,通过效能监察程序所取得的成果,即为效能监察成果。

效能监察成果包括经济、社会、环保效益。

(一)效能监察经济效益是指:通过效能监察工作减少的损失或增加的效益。

包括挽回的损失,即已经发生了的,通过效能监察工作,追回或减少的损失;避免的损失,即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通过效能监察工作,行为得到终止,避免发生的损失;增加的效益,即通过效能监察工作,改善了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在相同条件下,较原来多创造的效益。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起首,《指引》的出台为云南省属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在过去,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资产评估项目标核准工作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现象,例如程序不规范、程序条理不清等。

这不仅给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带来了困扰,也给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风险隐患。

而《指引》的出台,明确了核准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要求和责任分工,为云南省属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提供了规范的操作指南,有利于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缩减错误和风险。

其次,《指引》的实施有助于提升云南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标质量和准确度。

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是保卫国有资产、增进企业进步的基础。

《指引》从核准机制、评估方法、报告格式等方面对资产评估项目标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评估机构务必具备资产评估资质,并按照公正、独立、客观、真实的原则进行评估工作。

同时,评估报告务必全面准确地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提供科学合理的评估数据和分析,为企业决策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

这将有助于提升云南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标质量和准确度,为企业提供更加可靠的资产估值结果。

第三,《指引》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对云南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标监督和管理。

资产评估作为一项重要的风险管理措施,需要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指引》要求各级国资委将资产评估项目标核准工作列入平时监督和管理范围,并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评估项目标公正性、公平性和真实性。

同时,还强调了评估报告的审查和备案工作,加强对评估结果的监督和管理。

这将有效地提高云南省国资委对资产评估项目标监督和管理能力,缩减潜在的风险和损失。

最后,《指引》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整个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水平宁效能。

资产评估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合理配置资源、推动企业改革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云南省国资委通过出台《指引》,规范和强化了资产评估项目标核准工作,将有效地提升省属企业的资产评估质量和准确度,保卫国有资产安全,推动企业的稳定和进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8•【字号】云政办发[2006]112号•【施行日期】200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1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企业,行业协会: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六月八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省政府国资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改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以发展为目的,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章基础工作第四条改制的提出。

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机构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根据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决定所出资企业实施改制。

国有企业也可以直接向该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提出改制请求,经同意后,方可开展改制工作。

第五条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定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30•【字号】云政办发[2004]100号•【施行日期】200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0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全省国有企业破产工作,《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经省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国有企业。

纳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有企业破产的司法审理程序按法律和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破产应遵循如下原则:(一)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四)积极稳妥,精心组织,确保稳定。

第五条凡借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债务人不得申请破产。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由省级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

负责全省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强对破产工作的领导,应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负责组织、协调和解决所属企业破产及遇到的有关问题,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省属企业依法治企工作意见的通知-云国资法规﹝2016﹞75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省属企业依法治企工作意见的通知-云国资法规﹝2016﹞75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省属企业依法治企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省属企业依法治企工作意见的通知云国资法规﹝2016﹞75号各省属企业:《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依法治企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国资委2016年3月16日召开的第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国资委2016年3月24日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依法治企工作的意见省属企业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依法治企是依法治省的重要阵地。

近年来,省属企业法治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了保障,但仍存在法治观念淡薄、法治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管、依法治企水平,结合省国资委及省属企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云南的要求,紧紧围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中心任务,以进一步提升省国资委依法履职和省属企业依法治理能力为目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加强公司法人治理,强化制度体系建设,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加快推进法治国企建设,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不断提高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基本原则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紧紧围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中心任务,依法推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优化国有经济结构布局、分类监管、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重点改革任务,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云国资产权〔2020〕24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20〕243号各省属企业:为规范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2020年12月22日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租赁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的土地、房产及构(建)筑物、设施设备、广告位等资产,部分或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包括承包经营权等资产使用权的有偿转让行为。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涉及上市公司转融券业务、租赁期连续累计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租赁行为、由政府批准企业承办的产业园区对外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自有资产除外)、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或商场(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商业除外)按市场规则组织对外招租、企业住房租赁给本企业职工居住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26•【字号】云国资产权〔2019〕271号•【施行日期】201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9〕271号各省属企业:为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以下简称32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73号,以下简称《交易目录》),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进场交易制度(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按照规定需公开进行的,应在依法设立且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监测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目前,省国资委选定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交所)作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工作中根据需要做动态调整。

(二)转让标的为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置存在云南省外的单一性资产,经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同意,可选择在当地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并同时在云交所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同时满足《交易目录》的相关要求。

二、规范交易审批程序(一)省国资委负责审核省属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企业增资行为、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

省属企业子企业的有关事项需报省国资委批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产转让事项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负责审核。

三、有关要求(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应提供《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交易完成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省属企业应按照《云南省国资委关于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7﹞99号)要求,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统计表及分析材料以邮件方式报送,邮箱:yngzwcqc。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企管[2006]75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企管[2006]75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企管〔2006〕75号)各省属企业: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云南省国资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今后外部董事的管理将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七日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省属国有企业逐步建立外部董事制度,规范外部董事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部董事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中建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选聘和管理,由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

第二章外部董事的任职条件第四条外部董事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利益,并承担相关义务。

3、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五年以上的专业工作经历,是法律、经济、财务、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4、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关行业职业资格。

5、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董事会工作。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各省属企业:《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5月31日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经省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由省国资委或经省国资委同意具有备案职能的省属企业按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为备案管理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

云南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云国资法规[2009]38号

云南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云国资法规[2009]38号

云南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云南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云国资法规【2009】38号2009年2月18日)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审查及备案工作,理顺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出资主体与产权代表之间的关系,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由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审查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章程的制定是指省国资委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或者由省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本公司章程,以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东会制定本公司章程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修改是指省国资委或省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以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审核是指省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的章程进行审查核准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审查是指省国资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进行审查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备案是指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符合《企业国资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除按照本办法规范管理外,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管理机构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06]59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06]59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06〕59号)各省属企业: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健全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健全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财务总监由国资委委派(国有独资公司)或推荐(国有控股公司)进入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四条财务总监的工作立足于监督公司账目是否完整、真实,重大财务、经营活动以及资金流向是否体现出资人意愿,是否符合董事会决议。

第五条财务总监与总经理互不隶属,按各自职责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第六条财务总监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监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

财务负责人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组织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并配合财务总监开展工作。

第二章财务总监的职责第七条财务总监履行下列职权:(一)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职权。

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规划〔2006〕21号各省属企业: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的投资行为,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日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的投资行为,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投资〕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用货币出资,或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投资类型〕(一)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追加投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二)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参股等);(三)金融投资(证券、期货、委托理财、外汇买卖等);(四)其他。

第五条〔企业职责〕(一)遵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投资活动;(二)依法行使投资主体权利,并承担投资责任;(三)负责编制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四)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五)负责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投资效益进行评价分析;(六)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并执行。

第六条〔省国资委职责〕(一)按照《云南省省属企业发展总体规划》,确认企业主业,正确引导企业的投资行为;(二)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出具审核意见;(三)对符合发展规划和主业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四)对发展规划之外的、非主业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并购活动,实行核准管理;(五)对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组织实施评价、考核、后评估等相关管理事项。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06]313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06]313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06〕313号)各省属企业:为加强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及重大经济行为的管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我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及重大经济行为的管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财务事项,包括重要会计政策变更、财务预决算和国有资本运营统计、利润分配、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重大融资、对外借款及委托理财、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能引起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等各项重大经济行为。

第四条根据国有权益在企业的比例和事项的性质,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二章重要会计政策变更第五条省属企业应遵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省属国有独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的制定及修改,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报省国资委核准后执行;省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同类事项,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执行,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发文字号】云国资产权[2005]38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03.07【实施日期】2005.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05〕38号)各监管企业、各州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为规范省属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行为,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将《云南省省属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〇〇五年三月七日云南省省属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省属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省省属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的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经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任务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推动企业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云国资法规[2010]210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云国资法规〔2010〕210号)各省属企业:为建立健全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省属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论证,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省国资委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云南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省属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论证,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法律意见书,是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就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领导、决策机构或上级单位提供法律依据、进行法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提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书。

第四条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和执行法律意见书制度,完善企业内部相应的法律审核论证工作机制,明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及工作内容,确保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云国资法规﹝2021﹞81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企业管理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云国资法规﹝2021﹞81号各省属企业,各州、市国资委:为推动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省国资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云南省国资委2021年6月15日云南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国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及落实、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全面构建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将其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提升广大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行为自觉,营造依规办事、按章操作的合规氛围,有效防控合规风险,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51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51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51号各省属企业:《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5月31日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资产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资〔2015〕316号),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专家库由云南省国资委设立并进行管理维护,同时对云南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省属企业实现专家资源共享。

第三条专家库管理原则:(一)推荐。

采用个人自荐和单位或专家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符合资格条件的,均可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或由资产评估机构、相关政府部门、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以及库内专家向云南省国资委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二)管理。

申请加入的,统一接受申请、统一审核、统一选聘、统一登记。

入选评审专家库的,统一核发聘书。

(三)费用。

专家评审实行有偿服务,评审费由云南省国资委或评估项目委托单位根据评审时间、工作量、专家级别及有关文件规定等支付。

第四条专家库内专家聘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

专家库成员实施动态管理,适时充实相关行业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无不良执业记录;(二)在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或财会金融、工程技术、房地产等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在相关领域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五)中介机构的评审专家应持有相关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会计师、土地估价师、注册金融分析师等)资格证书5年以上,并担任项目经理以上职务;(六)同意个人相关信息对外(社会)公开;(七)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情况能够适应评审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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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云国资产权〔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52号各省属企业:《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5月31日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序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7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法规〔2013〕237号)等要求,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监督管理。

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所属境外企业和境外机构所持有的境内国有资产的管理,比照境内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以各种形式投资,拥有出资权益的企业;境外机构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出资,直接间接拥有财产权益的境外分公司、事业部、展销中心等经营性机构(组织)以及代表处、办事处、联络站等非经营性机构。

第三条省属企业是其所持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其各级子企业投资到境外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省国资委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省属企业境外资产监管规章,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统计、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处置流转等基础管理工作;(三)督促、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完善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以及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工作机制,构建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巡察、检查制度,依法监督管理省属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组织或参与协调处理境外企业和机构的重大突发事件;(五)组织或参与各省属企业开展境外企业违规经营、重大资产损失事件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追究工作;(六)积极构建国有产权管理统一业务平台及信息服务系统,为境外企业规范管理、安全运营、健康发展提供技术支持;(七)法律法规及有关国有资产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属企业对其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依规审核决定境外企业和境外机构的重大事项,组织督促境外企业和机构规范自身经营管理决策行为,加强国有资产规范管理;(二)组织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制度和内部风险防控体系,建立产权代表管理、财务稽核、巡察审计、法律事务、风险管控等“多位一体”的协同工作机制,督促境外企业加强管理;(三)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和机构的经营行为定期开展评价考核和资产清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协调处理所属境外企业和机构发生的重大事件。

保障境外企业生产和人员安全。

负责或者协助配合开展境外国有资产损失调查及责任追究工作;(五)组织对所属境外企业、机构进行检查,对其规范经营情况和财务指标体系情况贯彻执行规章制度以及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定、维护国有权益等情况进行考察评价和业务指导;(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按照出资关系依法对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的境外企业、机构的章程。

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参与所出资的境外参股、联营、合作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积极主张国有出资人权利。

第二章境外出资管理第七条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企业境外出资管理制度。

结合自身实际确定有关境外投资的战略以及运营管理模式,对境外出资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

第八条省属企业境外出资应当遵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以及驻在国(地区)法律,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发掘利用境外资源,有利于增进境内外业务协同,有利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建立健全境外企业和境外机构决策、执行、监督等适度分离的法人治理制度,强化境外企业、境外机构章程管理,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其出资的境外企业、境外机构章程。

第九条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境外出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或尽职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中长期计划目标,评估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和运营管理能力,制定并及时完善内部控制以及风险防控措施。

境外出资不得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境外企业或境外机构。

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和机构不得签订承担无限责任或明显与自身经营实力不相符的法律文书,不得擅自就股东、境内出资人权利事项向第三方承诺。

第十条省属企业应严格控制境外企业的对外投资权,省属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公司所跨级次原则上不超过2级。

第十一条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制度,规范设立程序、严格风险管控。

对设立满3年仍无法达到预设经营发展目的的特殊目的公司,应依法予以清算注销。

存续期确需超过3年的,应当在3年期满时向省属企业提交项目资金预算使用报告、项目中期审计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并明确公司最长存续期限。

为了实现特殊目的,需采取可变利益实体(VIE)模式设立法人组织或者进行延伸投资的,应制定详尽具体的风险防控措施,经省属企业董事会决策后,上报省国资委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外投资所形成权益应当由投资主体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合法机构以法人的名义持有。

根据境外相关法律规定需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统一由省属企业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代持等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并由省属企业书面报告省国资委。

代持、委托生效前和代持、委托期间,企业应当签订相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书,通过有限授权约束、严格决策与报告制度等有效方式行使真实出资人权利。

第十三条省属企业通过境外企业发行股票应上报省国资委审核。

其中,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同时提交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份管理方案。

第十四条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统一管理,明确决策程序、授权权限和经营范围,规定年交易量、交易权限和流程等重要事项,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应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完善风险管理规定,禁止投机行为。

第三章境外企业和机构管理第十五条境外企业和机构应当建立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向省属企业报告境外国有资产存量、结构、经营状况及重大变异情况,如实反映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果。

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分类管理制度、重大决策制度、合同审核与管理的制度,并规范相应程序、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切实对其运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禁止境外企业和机构未经省属企业批准以个人名义开设银行账户,禁止将账户转借个人、其他企业或机构使用。

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不得未经批准为其所属的省属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拆借资金或者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省属企业应当将境外企业和境外机构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本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

(一)将境外企业和机构经营管理活动纳入会计核算体系;(二)省属企业应当对境外企业或机构开设银行账户数量、类型以及对外提供担保余额等作出控制性规定;(三)省属企业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聘请具有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境外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开展审计。

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省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提高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多元化程度。

纳入产权代表管理的董事应当按照委派企业指示,在董事会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向委派企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纳入产权代表管理的监事应积极履行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和高管人员从业行为的职责,必要时,向股东会提出提案,对董事会决议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十八条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境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晰界定国有产权代表及其主体责任,明确境外企业股东代表、高级管理人员范围、选任条件、职责权限,建立定期述职和履职评价等制度。

与首席产权代表或产权代表集体签订履职协议,明确有关权利、责任和义务,落实“一岗双责”相关要求。

(二)落实台账管理。

要求境外企业和机构对国有资产增减、分布变化有详细记载。

包括受托管理财产在内的境外国有资产(含出资权益、不动产、单台套购置价折合人民币超过10万元的装置设备、投资性房地产、专利权),应当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文件,逐项列账登记,建立资产台账,明确管理主体和责任人。

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电子台账,通过远程网络在线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对境外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三)建立完善资产统计、财务监督、产权登记、资产处置、考核评价等的工作规程。

结合境外国有资产特点和特定经营目的,将国有出资主体企业有效、适用的基础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措施延伸到境外企业、境外机构管理中,构建境内外协同工作机制。

(四)建立境外国有资产巡察、检查、审计制度。

坚持问题导向,对境外企业和机构开展财务稽核、专项检查,必要时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参与工作,提出管理意见书,作为评价境外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参考。

对发现的问题,应提出要求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境外企业发生以下事项时,应由省属企业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29号)及《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及时办理产权登记:(一)已经拥有境外国有产权,尚未进行产权登记的;(二)以投资、分立、合并(重组)等方式在境外新设企业或者以股权收购、协议给付等方式取得境外单位产权的;(三)境外企业名称、级次、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发生改变,因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变化导致境外国有产权状况发生改变的;(四)因解散、破产、被执行处置或因产权转让、减资等原因不再保留国有产权的;(五)境内企业投资境外上市公司,所持股份达到相对控股数量的,包括因特殊原因以个人名义代为持有股份的;(六)其他按规定需要办理资产产权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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