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中层干部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干部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干部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1.总则1.1为建立中层干部聘任、委任制度,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用人机制,在三航委发(2002)44号《三航局干部选拔任用若干规定》及三航五委发(2002)38号《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是指公司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公司机关部室负责人。
1.3聘任、委任干部,必须遵循的原则:1.3.1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1.3.2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1.3.3干部能上能下的原则。
2.中层干部的聘任2.1公司行政系统干部由行政发文,实行聘任制。
2.2聘任的期限2.2.1机关部门负责人聘任期为一年;聘任期满后,如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但需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2.2.2专业处厂行政干部聘任期为两年;聘任期满后,如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连任或续聘,但需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2.2.3项目部行政干部原则上聘任期至项目结束,其中区域性项目部行政干部一年一聘。
2.2.4聘任期满不再继续聘任者,前三个月享受原有待遇。
3.中层干部的委任3.1委任适用对象3.1.1公司党群系统干部由党委、工会发文,实行委任制;3.1.2由选举产生的纪委、工会、共青团负责人,按《章程》规定,实行选任制。
如在任期中有岗位空缺现象,公司党委、工会可实行委任制。
3.2委任的期限3.2.1专业处厂、机关(含深圳工程公司机关)党群负责人任期为两年;任期满后,应参加改选,按照《党章》、《工会章程》规定,经党员大会、会员大会选举出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并报公司党委、工会批复。
如落选,前三个月享受原有待遇。
3.2.2项目部党群负责人任期为两年。
如项目工期不足两年,任期随项目结束而结束。
若不再继续委任者,前三个月享受原有待遇。
若项目工期超过两年,任期满后,应参加改选,按照《党章》、《工会章程》规定,经党员大会、会员大会选举出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并报公司党委、工会批复。
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的聘任和委任工作,提高人事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聘任、委任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人才价值,营造公正透明的人才评价和选拔环境。
第三条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聘任、委任应依法依规、按照职责权限、基于能力素质、合理分配,确保人事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聘任与委任的区别第四条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的聘任和委任是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聘任是指根据国有企业的需求和工作岗位的要求,经过公开招聘、资格审核、综合评定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人员聘为公司的中层专业人员。
第六条委任是指根据国有企业的需要和岗位的特殊要求,由公司高层领导根据人员的特长、能力和工作表现,直接指派或推荐人员担任公司的中层专业职务。
第三章聘任和委任的程序第七条中层专业人员的聘任和委任程序如下:(一)聘任程序:1. 公开发布招聘岗位信息;2. 申请人提交个人材料及报名表;3. 公司进行资格审核;4. 进行面试和综合评定;5. 公布聘任结果。
(二)委任程序:1. 公司高层领导确定委任岗位需求;2. 人事部门推荐人员;3. 公司高层领导审核并做出委任决策;4. 公布委任结果。
第四章聘任与委任的条件第八条中层专业人员的聘任和委任条件如下:(一)聘任条件:1.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2. 学历符合招聘岗位要求;3. 具备相关工作经验;4. 通过面试和综合评定。
(二)委任条件:1. 具备特殊能力和经验;2. 受过公司高层领导的直接认可和指派。
第五章聘任与委任的权益与义务第九条中层专业人员的聘任和委任权益与义务如下:(一)聘任权益:1. 根据国有企业的薪酬制度享受工资福利;2. 根据国有企业的绩效考核制度享受奖金和晋升机会;3. 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保障。
(二)委任权益:1. 根据公司高层领导的任免决策享受岗位权力和责任;2. 根据公司薪酬制度享受工资福利;3. 享受公司的特殊福利待遇。
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范本(2篇)
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干部的管理,促进党和国家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聘用的所有干部,包括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
第三条干部聘用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要求,注重选拔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干部。
第四条干部聘用应当始终贯彻党的干部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进行。
第五条干部聘用应当尊重干部的人权,珍惜人才和培养人才,激发干部的工作动力和创造力。
第六条干部聘用应当注重人才的培养与选拔相结合,做到因事而任、因人而登,推动干部队伍的良性发展。
第七条干部聘用工作应当强化考核和监督机制,实行终身追责制,对违法违纪的干部要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第二章干部聘用的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干部聘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二)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熟悉本单位的业务情况;(三)品行端正,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无不良行为记录;(四)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和推动工作;(五)具备较高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关心员工,服务群众,以身作则;(六)具备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能够承受工作压力和挑战;(七)具备相关岗位要求的学历和专业背景,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
第九条干部聘用程序如下:(一)干部聘用工作由本单位的干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二)根据工作需要,干部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职位要求和聘用条件;(三)根据职位的特点和职责,确定招聘方式和程序,公布招聘公告;(四)报名者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报名材料,经资格审核合格的人员参加面试;(五)通过面试的人员进行考察,了解其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六)通过综合评定,确定录用人选,并公示结果;(七)拟录用人选经干部机构审批同意后,签订聘用合同;(八)录用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入职,并服从本单位的管理和领导。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和委任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确保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和委任工作。
三、聘任和委任程序1. 聘任和委任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采取竞争性择优的原则。
2. 聘任和委任岗位应当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岗位要求制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 聘任和委任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岗位空缺公示:企业应当在内部公示岗位空缺,包括岗位职责、任职要求等。
- 条件审核: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包括学历、工作经验等。
- 笔试或面试:通过笔试或面试方式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
- 综合评定:根据笔试或面试成绩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并确定聘任或委任人员。
- 公示结果:将聘任或委任结果公示并向申请人发放聘任或委任通知书。
四、聘任和委任条件1. 学历要求:根据岗位职责要求,确定相应的学历要求。
2. 工作经验要求:根据岗位职责要求,确定相应的工作经验要求。
3. 专业技术要求:根据岗位职责要求,确定需要具备的专业技术能力。
4. 综合素质要求:综合考虑申请人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领导能力等综合素质要求。
五、聘任和委任考核1. 在职考核:聘任或委任后,在职中层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绩效考核。
2. 培训考核:为提高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应定期组织培训,进行培训考核。
六、奖惩措施对于履职优秀的中层管理人员,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对于履职不当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惩罚和调整。
七、附则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和委任的暂行管理,对于其他情况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2. 本管理办法由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即为《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的内容,供参考使用。
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国有企业中层领导的聘任和委任程序,加强人才选拔和管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中层领导人才的选拔、聘任和委任。
第三条聘任和委任原则1. 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2. 能力和业绩导向的原则;3.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和委任的重要依据;4. 岗位需求和发展规划的原则;5. 奖惩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6. 具备协调、沟通和合作能力的原则。
第二章聘任和委任程序第四条岗位设置和需求分析国有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岗位设置和需求分析,制定中层领导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五条选拔和甄选1. 国有企业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招聘中层领导人才,包括内部晋升、外部引进、公开选拔等方式;2. 选拔和甄选工作应公开、公正、公平,遵循适应企业发展需要、注重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第六条职位发布和面试1. 国有企业发布招聘公告,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待遇等信息;2. 组织面试和笔试等评估方式,综合考察应聘者的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第七条考核和评估1. 对应聘者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估和背景调查,了解其工作经历、能力和品德等情况;2.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和委任的重要依据,综合考虑绩效、贡献和潜力。
第八条聘任和委任决策国有企业根据选拔和甄选工作的结果,结合岗位需求和发展规划,经相关部门审核并作出聘任和委任决策。
第三章其他事项第九条奖惩和激励机制1. 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的奖惩和激励机制,根据中层领导的综合能力、职务层级和业绩等因素予以评价;2. 激励措施可包括薪酬激励、职称晋升、培训发展等形式。
第十条薪酬制度国有企业根据中层领导的工作责任和业绩,制定薪酬制度,建立灵活、激励性强的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任免、考核和奖惩的程序国有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中层领导任免、考核和奖惩的程序,确保程序公开、公正和透明。
中层管理干部聘任制度范本
中层管理干部聘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中层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中层管理干部选拔任用体系,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中层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三条中层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五)培养与使用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二章聘任条件第四条中层管理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相适应;(三)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创新能力;(四)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熟悉公司业务和管理流程;(五)身体健康,能够承受工作压力。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中层管理干部:(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犯罪的;(二)道德品质败坏,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三)健康状况不适宜担任管理岗位的;(四)在其他单位担任兼职,影响本人全职工作的;(五)公司规定不宜担任管理岗位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聘任程序第六条中层管理干部的聘任程序分为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综合评价、面试、考察、决定聘任等环节。
第七条公开报名:公司通过内部公告、外部招聘网站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公开征集应聘者。
第八条资格审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应聘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参加综合评价的人员名单。
第九条综合评价:公司成立评价小组,对入围人员的综合素质、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面试的依据。
第十条面试:公司组织面试,面试内容主要包括应聘者的专业知识、领导能力、沟通能力、应变能力等。
第十一条考察:公司对面试合格人员进行考察,了解其工作表现、人际关系、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二条决定聘任:公司根据综合评价、面试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任人员名单,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管企业党委(支部):《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主题词:干部管理企业暂行办法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
送:市直有关部门,市国资委各科室、国资公司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造就一支职业化、现代化、规范化的经营管理者队伍,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按照市委《关于市属企业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滨委[2006]63号)中明确的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的领导人员,包括:(一)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中代表国有股东出任的董事会成员(不含职工董事)、监事会成员(不含职工监事)、经理层成员、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二)国有相对控股、参股企业中经市国资委党委提名并依法当选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三)其它市委明确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党委班子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第三条本办法对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激励、教育培训、考核评价等作出相应规定。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国有企业中层行政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行政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国有企业中层行政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板---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国有企业中层行政人员的聘任和委任工作,确保人才选拔公开、公平、公正,并提高中层行政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果,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依据《国有企业法》、《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统一规范国有企业中层行政人员的聘任和委任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中层行政人员的聘任和委任工作。
三、聘任程序1. 国有企业从内部选任中层行政人员,应组织选拔委员会,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部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 选拔委员会依据职位要求、岗位职责等,制定选拔标准和程序,并进行公示。
3. 内部员工根据招聘要求自愿报名,并提交个人简历、工作经历、背景调查材料等。
4. 选拔委员会对报名人员进行面试、测评等,综合考核并确定候选人。
5. 选拔委员会将候选人名单报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并确定最终聘任人选。
6. 聘任人选须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审查,按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四、委任程序1. 国有企业从外部委任中层行政人员,应组织委任委员会,由高管层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 委任委员会依据岗位要求和企业发展需要,确定委任标准,并进行公示。
3. 外部人员按照委任要求自愿报名,并提交个人简历、工作经历、背景调查材料等。
4. 委任委员会对报名人员进行面试、测评等,综合考核并确定候选人。
5. 委任委员会将候选人名单报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并确定最终委任人选。
6. 委任人选须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审查,按程序办理委任手续。
五、岗位职责与任期1. 中层行政人员应承担由国有企业委托的管理和领导工作。
2. 岗位职责应与聘任或委任的职位相匹配,明确职责和权限范围。
3. 任期一般为3年,满期后可重新聘任或委任,也可进行岗位调整。
六、待遇和奖惩1. 聘任或委任的中层行政人员享有相应的岗位工资、福利和保障待遇。
国企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考核管理办法模版
国企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考核管理办法为深化公司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良性机制和精干高效的管理人员队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xx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三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原职级实行人事档案管理制,档案保留原级别。
按照一级管理一级的原则,实行层级管理。
对中层管理岗位实行定编、定岗,以岗定薪,易岗易职易薪。
二、考核与薪酬1.考核。
按照管理层级,分级实施绩效考核,促进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
公司制定对中层(正职)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负责对二级单位党政正职、机关部室正职及以上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各二级单位及公司机关部室要依据公司的考核办法,制定对本单位副职及以下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要根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及任务要求,确定量化的考核内容,每季度开展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确定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
2.薪酬。
薪酬管理按照以岗定薪,易岗易职易薪的原则,实行动态薪酬管理,管理人员按照其任职岗位的薪酬标准及考核结果获取薪酬。
各单位中层正职的薪酬由公司考核确定,中层副职的薪酬由正职根据工作绩效考核确定。
三、选拔任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工作,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主要精神为指导,按《股份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流程》(公司党发〔2011〕94号)的要求实施,按层级管理原则,中层正职的选拔任用由公司负责;中层副职的选拔任用由单位党政正职向公司提出用人申请并拥有提名权,可公司内调配的,由公司调配,属提拔任用的,按公司党发〔2011〕94号文件的规定实施。
四、管理㈠职数管理1.按照《xx股份公司整组提效工作指导意见》(公司发〔2015〕16号),对公司各级管理岗位进行定编定岗,确定各管理岗位的职数配备,各单位要按照公司整组提效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作好班子整组定编定岗工作。
2.各单位不得超职数配备管理人员。
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根据国有企业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为规范国有企业中层领导的聘任和委任程序,提高中层领导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章聘任与委任的区别与适用范围1. 聘任是指通过竞争选拔程序,选聘合适的候选人担任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职位。
2. 委任是指根据国有企业的需要和紧急情况,临时任命人员担任中层领导职位。
3.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中层领导的聘任和委任工作。
第三章聘任与委任的程序1. 聘任程序:- 公示招聘:通过媒体发布聘任岗位信息,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 考核评审:组织专业考评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和面试,确定合适的人选。
- 决策聘任:公司领导层讨论并最终决定聘任人选。
- 公示结果:将聘任结果公示,并与被聘任者签订劳动合同。
2. 委任程序:- 紧急委任:在紧急情况下,由企业领导层决定临时委任人员担任中层领导职位。
- 长期委任:企业领导层审议并决定委任人员担任中层领导职位,委任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聘任和委任的条件1. 聘任条件:- 具备相关岗位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取得相应学历和职称等资格证书;-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通过专业考核评审。
2. 委任条件:- 具备临时接任的能力和经验;- 对国有企业业务有一定的了解;- 能够在短期内胜任中层领导职责。
第五章聘任和委任的效果与监督1. 聘任的效果:- 被聘任人员享受职务级别和相应待遇;- 聘任期限内享有相应权益和保障;- 根据岗位要求培训和提升职业技能。
2. 委任的效果:- 被委任人员在委任期间履行相应职责;- 委任期满后,回归原职或进行其他合理安排。
3. 监督和评估:- 定期进行聘任和委任效果的评估;- 对聘任和委任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追责。
第六章附则1.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企业法人所有。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的内容。
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范文(5篇)
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范文【单位名称】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聘用干部的行为,提高干部队伍的管理水平,根据《干部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聘用干部是指按照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干部管理制度,经过程序合法合规进行选拔、任用和管理,对负责职务的并享受与职务相适应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聘用干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选拔人才,重视干部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和知识化。
第四条单位的干部聘用工作应该服务于党和国家事业的大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从中小干部中调整干部队伍,发展和培养年轻干部。
第二章干部聘用的程序第五条单位的干部聘用工作应当坚持程序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单位的聘用干部应当经过公开招聘、考试、考核等程序。
招聘公告的发布应当广泛宣传,确保人才的广泛参加。
第七条单位应当对拟聘用的干部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对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进行公平、公正的选拔和评定。
第八条单位拟聘用干部应当经过试用期,试用期不得少于三个月,给予试用期内对干部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考核的机会。
第九条单位聘用干部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或聘用协议,明确聘用的期限、待遇、管理权限等事项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干部培养和考核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干部培养和发展体系,注重对干部进行培训、学习和提高,提供学习和发展的机会。
第十一条干部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以职务责任为重点,注重综合评价干部的业绩和潜力,重视干部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第十二条干部考核结果应当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向干部本人和组织公布,对考核结果不满意的干部可以申诉,保障申诉的公正和合法性。
第四章干部待遇和纪律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的工作职责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干部的待遇和薪酬水平,确保干部的物质待遇和社会地位的相适应。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的工作规定和纪律,对干部的工作懈怠、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坚决纠正不正之风。
第十五条干部应当遵守党和国家的纪律,遵守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纪律要求从严,对严重违规违纪的干部要严肃处理。
国有企业中层干部聘任及考核管理办法(绝对实用)
中层干部聘任及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为建立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创造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环境,为加快公司的发展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依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市**公司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是指公司所属各部正、副部长、各厂厂长。
第三条中层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强烈的事业意识、责任意识和开拓意识。
(二)业务精熟,实践丰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工作积极肯干,务实求新,具有敬业精神和大局观念。
(四)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和纠正错误;善于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五)清正廉洁,以身作则,坚持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第二章聘任第四条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原则上2年,由公司党支部管理,报市**公司备案。
第五条中层干部的聘任,采用公开竞争上岗、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的办法。
第六条聘任工作的程序(一)成立评聘小组作为工作机构。
评聘小组组员包括部门分管领导、专职副书记及秘书,组长由党支部书记担任。
(二)发布公告。
评聘小组在公司范围内公布竞聘职位、职数、任职条件和竞争上岗的工作流程,为期5个工作日。
(三)公开报名。
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聘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四)资格审查。
评聘小组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竞聘的人员名单,并在公司范围内公布。
(五)竞聘演讲。
入围竞聘者进行竞聘演说,并现场回答评聘小组提出的若干问题。
(六)讨论决定。
评聘小组根据演说、工作实绩等情况,撰写评聘书面考察报告,内容涵盖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确定拟聘人选。
国企中层聘书制度模板范本
国企中层聘书制度模板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聘用行为,保障中层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聘用行为。
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的聘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的聘用应坚持劳动合同制度,实行聘用合同化管理。
二、聘用条件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三)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聘用程序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的聘用程序分为:聘用通知、面试、考察、公示、聘用合同签订。
(一)聘用通知:企业根据岗位需求,向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发出聘用通知;(二)面试:企业组织面试,对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应变能力等进行评估;(三)考察:企业对面试合格人员进行考察,了解其工作经历、业绩、道德品质等方面情况;(四)公示:企业将考察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五)聘用合同签订:公示无异议后,企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聘用期限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的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可以续聘。
第八条聘用期间,中层管理人员享受企业规定的工资、福利、培训等待遇。
第九条中层管理人员在聘用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企业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五、解聘与辞退第十条中层管理人员的解聘或辞退,应遵循以下程序:(一)企业提出解聘或辞退理由;(二)与中层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三)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作出解聘或辞退决定;(四)办理相关手续,支付经济补偿。
六、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企业违反本制度,侵害中层管理人员合法权益的,中层管理人员有权依法要求企业纠正,并可以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第十二条中层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企业有权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国有企业中层经理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经理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国有企业中层经理的聘任和委任程序,保证聘任和委任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中层经理的素质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职务类别中层经理职务分为以下类别:1.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总经理;2. 部门经理,包括人力资源部经理、市场部经理等;3. 项目经理,包括研发项目经理、生产项目经理等;4. 其他中层职位,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条聘任与委任1.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和委任原则上执行聘任制,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经过综合考核后,由企业董事会决定聘任。
2. 部门经理和项目经理聘任和委任原则上执行委任制,由企业董事会委派决定聘任。
3. 聘任和委任的条件和程序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条聘任和委任条件1. 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管理经验和技能,具备优秀的领导能力和战略决策能力。
2. 部门经理和项目经理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3. 聘任和委任的候选人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无不良记录。
第二章聘任和委任程序第五条岗位空缺公示企业应当在内部公示岗位空缺的信息,包括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薪酬待遇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六条应聘和推荐选择1. 候选人可按照公示要求进行申请,并提交个人简历和相关证明材料。
2. 企业可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初步筛选和面试,也可依托专业机构进行综合能力评估。
3. 经过初步筛选和面试,企业应选出不少于3名候选人。
第七条终审和决策1. 企业应组织终审小组或董事会对候选人进行最终评审和确定。
2. 终审小组或董事会应当根据候选人的综合素质、业绩和潜力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决策。
第八条聘任和委任通知企业将最终确定的聘任和委任名单通知候选人,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三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及补充规定1.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企业董事会。
2.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具体操作细则。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对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积极推进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形成中层管理人员能上能下、上下有序、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中层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部室正副职、直属(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公司直管的清算组、留守管理处等临时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及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组织推荐与市场选聘相结合原则;(五)干部能上能下的原则;(六)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的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二)身体健康,适应岗位需要;(三)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累计四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群工作相关的经历。
一般应担任公司中层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中层正职未满三年的应当具备公司中层正职和中层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四)公司本部各部室正副职领导,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具有累计三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群工作相关的经历。
XX公司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模板(AEO高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XX公司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模板(AEO高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公司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模板(AEO高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与市场选聘相结合;(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四)依法按章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四好”要求。
要特别注重选拔任用年轻优秀经营管理人才。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领导人员。
即:分公司、独资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任的领导班子成员人选;集团公司机关部门正副职。
第五条集团公司党委会、党政班子会及组织和人力资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中层领导班子职数的设置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独资公司设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1人;经理1人,经理层副职3-4人。
党政班子成员职数控制在7人以内。
第七条集团公司所属控股公司,按公司章程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党组织、经理层。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董事会由股东方推荐出任的董事组成,职数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一般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若干人。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实行集体领导,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经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组成。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机关中层管理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公司机关中层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欢迎共阅(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认真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和落实上级和公司的各项决策部署,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和决心。
(二)具有较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开拓创新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能力、领导能力、执行能力,大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第七条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破格任用。
第四章选拔与任用欢迎共阅第八条选拔中层管理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任、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组织选任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人选产生。
1、提名人选。
析考察情况,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
(四)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五)在公司网站或所属企业适当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
(六)公示通过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欢迎共阅第十条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面向公司所属企业或社会公布招聘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进行知识、能力、素质、心理等方面测试。
廉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七)根据测试、民主测评和考察情况,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
欢迎共阅(八)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九)在公司网站或所属企业适当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
(十)公示通过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二条任用中层管理人员,采取委任制和聘任制。
第十三条对新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的,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欢迎共阅第十九条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通过年度考核方式进行,年度考核一般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进行;主要考核评价中层管理人员一年来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条考核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
XX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聘任制暂行办法.doc
XX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聘任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劳动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聘任制,并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市场认可和出资人认可的原则;2、坚持优胜劣汰、择优录用原则;3、坚持党管干部和出资人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按干部管理权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企业领导人员聘任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代表国有产权出任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依法选聘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即下列企业领导人员:1、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2、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监事。
3、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第五条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代表国有产权出任的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监事,以及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实行直接聘任;对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经营管理层成员依法向董事会推荐聘任。
第六条实行聘任制的企业领导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确认聘期,聘期一般为三年,其中“三总师”聘期最低不得少于两年。
聘期届满,其领导人员职务自然解除。
经考核,业绩突出者可推荐连续聘任。
第七条届中调整聘任任职者,其聘任期则按《公司章程》规定换届余下的时限。
第八条聘任任职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其日常管理按董监事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企业领导人员聘任期间严格执行年度目标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
若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的;或任期经营业绩目标考核较差的,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依有关程序予以解聘。
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在聘任期间出现重大失误、犯有严重错误者;或违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所列“法律责任”情形之一者,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依有关程序予以解聘,且不再纳入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范围。
国企中层聘书制度模板
国企中层聘书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行为,保障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考核、待遇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各部门负责人及其助手,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等负责人。
第四条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依规聘任中层管理人员。
二、聘任第五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二)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四)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职位、条件、程序、时间等事项;(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面试人选;(三)组织面试,评价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四)根据面试成绩,确定考察对象;(五)对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了解其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六)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七)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第七条企业与中层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六)劳动保护;(七)违约责任;(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解聘第八条中层管理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企业发展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因客观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条件成立的。
第九条企业解除中层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通知对方,并支付经济补偿。
四、考核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中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对中层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有企业中层干部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建立中层干部聘任、委任制度,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用人机制,在三航委发(2002)44号《三航局干部选拔任用若干规定》及三航五委发(2002)38号《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是指公司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公司机关部室负责人。
1.3聘任、委任干部,必须遵循的原则:
1.3.1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1.3.2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1.3.3干部能上能下的原则。
2.中层干部的聘任
2.1公司行政系统干部由行政发文,实行聘任制。
2.2聘任的期限
2.2.1机关部门负责人聘任期为一年;聘任期满后,如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但需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2.2.2专业处厂行政干部聘任期为两年;聘任期满后,如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连任或续聘,但需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2.2.3项目部行政干部原则上聘任期至项目结束,其中区域性项目部行政干部一年一聘。
2.2.4聘任期满不再继续聘任者,前三个月享受原有待遇。
3.中层干部的委任
3.1委任适用对象
3.1.1公司党群系统干部由党委、工会发文,实行委任制;
3.1.2由选举产生的纪委、工会、共青团负责人,按《章程》规定,实行选任制。
如在任期中有岗位空缺现象,公司党委、工会可实行委任制。
3.2委任的期限
3.2.1专业处厂、机关(含深圳工程公司机关)党群负责人任期为两年;任期满后,应参加改选,按照《党章》、《工会章程》规定,经党员大会、会员大会选举出新一届党支部委
员会、工会委员会,并报公司党委、工会批复。
如落选,前三个月享受原有待遇。
3.2.2项目部党群负责人任期为两年。
如项目工期不足两年,任期随项目结束而结束。
若不再继续委任者,前三个月享受原有待遇。
若项目工期超过两年,任期满后,应参加改选,按照《党章》、《工会章程》规定,经党员大会、会员大会选举出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并报公司党委、工会批复。
如落选,前三个月享受原有待遇。
4.中层干部聘、任考核
4.1考核方法为年度考核与任期届满考核相结合,以任期届满考核为主。
4.1.1考核内容。
着重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公司中层干部进行考核。
4.1.2考核方式
4.1.3年度考核。
结合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民主测评、责任目标考核进行。
4.1.4任期届满考核。
在党委领导下,由政工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广泛听取意见,形成综合考核意见。
4.2结果运用
4.2.1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续聘或连任的重要依据。
4.2.2通过考核,对基本不称职和不称职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直至降职或调整。
5.对中层干部的解聘、解职
5.1中层干部应树立良好的道德情操,具备一定的业务管理水平和良好的心理、政治素质,对工作要科学地进行统筹安排,不得因工作失误影响单位整体形象或造成经济损失。
有如下情况的,予以解聘、解职:
5.1.1对企业出现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
5.1.2对本单位人员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5.1.3对企业发生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5.1.4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宜再担任现职的;
5.1.5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三个月以上的;
5.1.6不服从公司安排,对单位政策抵制,拒绝落实的。
5.2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发生调任、借调、出国、退休(职)或辞职等情况,属自动解聘、解职;若工作需要者,须经任前考核程序合格者,重新聘任或委任。
5.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4本办法由政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