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量刑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正,含1-7修正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附则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刑罚裁量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一、概念题1.累犯(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南开大学2004年研)答: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特别累犯两类。
其中,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特别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
即除两次以上犯某种特定罪者外,犯其他罪不构成特别累犯。
2.一般累犯(武大2013年研;中山大学2009年研)答: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人。
在我国,一般累犯,是指年满18周岁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之人。
3.特别累犯(人大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武大2005年研)答:根据我国刑法典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
构成特别累犯的条件为:①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一的犯罪;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立;③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即构成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4.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武大2010年研)相关试题:(1)特殊累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3年研)(2)一般累犯(武大2013年研;中山大学2009年研)(3)特别累犯(人大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武大2005年研)(4)普通累犯与特别累犯(武大2004年研)答: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刑法123
第二章: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法有明文规定为罪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一)具体要求:1.法定性;2.合理性;3.明确性(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溯及既往)(二)在刑法中的体现:1.刑法取消了类推制度;2.刑法实现了犯罪和刑罚的法定化;3.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重申了从旧兼从轻原则;4.罪状和法定刑的设置方面操作性大大加强;5.刑法的分则罪名做了相当详备的规定.(三)司法适用:1.立法机关制定刑法修正案时必须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指导;2.必须严格按照刑法规定定罪量刑;3.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刑法的司法解释.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折中原则;(一).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含义:领陆,领水(领海宽度为12海里),领空;2.旗国主义:挂有本国国旗的船舶或航空器,不管其航行或停放在何处,对在船舶或航空器内的犯罪,都适用旗国的刑法;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3.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法律有特别规定”含义:1.不适用中国刑法(广义刑法)的情况: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及其它具有普遍效力的刑事法律情况: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台湾);3.不适用刑法典的情况(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4.不适用刑法的部分条文的情况(民族自治地方);(二)属人管辖权1.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都有管辖权;2.按本法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3.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适用本法(一律追究);(三)保护管辖权适用条件: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2.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四)普遍管辖权适用限制:1.适用该原则的犯罪必须是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2.管辖国应是有关条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3.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该行为是犯罪;4.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的领域内(五)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外国审判仍可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刑罚。
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教材配套题库
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教材配套题库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言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七章犯罪主体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九章正当行为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第十二章罪数形态第十三章刑事责任第十四章刑罚概说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九章渎职罪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罪刑法定原则[浙江财大2019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答: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犯罪客体[山东大学2018年研;广东财大2018年研;武大20 14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第十七章刑法裁量制度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哪种情形属于自首:()A、甲某犯盗窃罪后,自动投案,但在投案以后又逃跑。
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B、甲某在诈骗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后来又翻供,拒不认罪。
直到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在庭审期间才又恢复原来如实的供述C、甲因自留地争议与乙结仇,遂指使儿子丙在乙的水缸中投毒,结果造成乙的全家中毒死亡。
甲某见罪责难逃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说此次投毒是自己一人所为,与别人无关,一人承担了案件的全部罪责D、甲某因为在公安汽车上盗窃被当场抓获。
在审问中,甲某又主动交待曾经盗窃作案5起犯罪事实2、甲某犯有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分别被判15年有期徒刑和10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20年有期徒刑。
在服刑到12年时,越狱脱逃被抓回,并且还发现甲某曾经有一起盗窃一辆汽车的犯罪事实。
人民法院对其脱逃罪判处9年有期徒刑。
对甲某应当如何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法:()A、将原判决20年有期徒刑与新罪的3年刑期合并后,再将该刑期与漏罪的9年有期徒刑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减去已经执行的12年刑期。
B、将原来判决宣告的15年、10年刑期与漏刑的9年刑期合并,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12年刑期,然后再将该刑期与新罪的3年刑期合并。
C、将原判决20年有期徒刑与漏罪的9年刑期合并,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12年,然后再将该刑期与新罪所判的3年刑期合并D、将漏罪的9年刑期与新罪的3年刑期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然后再将该刑期与原判决的20年刑期合并,减去已经执行的12年刑期,决定执行的刑期3、甲因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问中,甲又交代出曾犯盗窃罪。
甲的行为是()A、自首B、坦白C、立功D、揭发4、累犯应当()A、从重处罚B、加重处罚C、从重或者加重处罚D、酌情处罚5、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管制最高不能超过()A、3年B、2年C、4年D、1年6、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属于()A、先减后并B、限制加重C、先并后减D、绝对相加7、下列情形,构成累犯的是:()A、王某1989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以后,于1998年又犯故意杀人罪B、赵某1988年1月1日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后,于1995年犯煽动颠覆政权罪,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C、高某1985年因叛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0年高某又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D、吴某1997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0年又犯强奸罪8、甲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执行10年后,又犯新罪,被处以有期徒刑12年,对甲数罪并罚,其实际执行的最高刑期是()A、20年B、15年C、23年D、25年9、数罪并罚时,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A、可以执行B、仍须执行C、可不执行D、不须执行10、甲犯抢劫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2年后又发现他在判处前还犯盗窃罪,因判10年有期徒刑,则甲必须执行的最高刑期为()A、18年B、20年C、23年D、25年11、甲先后犯有盗窃、强奸、抢劫3个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0年、15年,对甲数罪并罚,应处()A、有期徒刑10年B、有期徒刑30年C、无期徒刑D、有期徒刑20年12、关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限制4年后,关某交待其曾某于5年前拐骗12岁(犯拐骗儿童罪的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小孩给他人收养。
规范刑法学(第五版)(上下册)(刑法学文丛)
06
第三十二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三十三章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Ⅰ:扰乱
公共秩序罪
第三十四章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Ⅱ:妨害
司法罪
第三十五章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Ⅲ:妨害 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十六章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Ⅳ:妨害 文物管理罪
第三十八章妨害社 会管理秩序罪Ⅵ: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
罪
第三十七章妨害社 会管理秩序罪Ⅴ:
第一节危害公共卫生罪概述 第二节危害公共卫生罪分述
第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概述 第二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分述
第一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概述 第二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分述
第一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概述 第二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分述
第一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概述 第二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分述
01
第二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Ⅴ: 金融诈骗罪
02
第二十八章 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Ⅵ: 危害税收征 管罪
03
第二十九章 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Ⅶ: 侵犯知识产 权罪
04
第三十章破 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 序罪Ⅷ:扰 乱市场秩序 罪
05
第三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民 主权利罪
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第二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
第一节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侵犯财产罪分述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分述
第一节妨害司法罪概述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分述
第一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概述 第二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分述
第一节妨害文物管理罪概述 第二节妨害文物管理罪分述
危害公共卫生罪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的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确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是指对于任何人,无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是指犯多大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法院也应该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第二章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
第三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1.犯罪,概括的说,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犯罪客体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
第五章犯罪客观方面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
2.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和意识支配下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3.危害结果,狭义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总则12-19章)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刑罚: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目的: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第十五章:刑法的体系与种类
特殊预防:指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主刑: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数罪并罚: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驱逐出境: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累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第十七章、第十八章刑罚裁量、执行制度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一、累犯(一)概念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间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二)种类1、一般累犯(1)概念:刑法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根据刑法65条规定,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前后两罪均达成年的犯罪分子。
累犯与再犯:累犯都是再犯;再犯仅有部分是累犯。
累犯与前科:累犯侧重于再次犯罪;前科侧重于前次犯罪。
(2)成立条件:①主观条件。
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②刑度条件。
前后两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前罪已经判处,后罪可能判处。
③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
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假释考验期满视为刑罚执行完毕;缓刑为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考验期满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④年龄条件。
前后两罪均为成年人犯罪。
(排除:两罪均为未成年人犯罪和前罪为未成年人犯罪后罪为成年人犯罪)2、特殊累犯(1)概念刑法66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根据刑法66条规定,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而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的犯罪分子。
属于同种累犯。
(同种类罪;区别与异种累犯;同种累犯是刑法打击重点)(2) 成立条件①罪质条件。
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②刑度条件。
前后两罪都应当判处刑罚。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③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
27_第十六、十七章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制度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类型 • 量刑情节是刑罚裁量情节的简称,是指人民法院
在对犯罪人决定刑罚适用和刑罚轻重时必须予以 考虑的各种情况。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刑罚 裁量情节作以下不同层次的分类: • (一)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 (二)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 • (三)硬性情节与弹性情节 • (四)单功能情节与多功能情节
• 第一,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
• 第二,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罪军人;
• 第三,适用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 没有现实危险。
思考题
• 1、试述刑罚裁量的原则。 • 2、累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3、试述自首的成立条件和自首犯的处罚原
则。 • 4、试述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 • 5、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 (二)立功的处罚原则
• 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 (1)对于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 (2)对于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
•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 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五、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
• 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三种:
• 第一,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 第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 第三,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 六、战时缓刑
• 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 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 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 以犯罪论处。”据此,适用战时缓刑的条件包括: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 (二)概念——特别累犯是指犯有危害 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 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 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时间不限 三类罪之一
任何刑罚 执 行 完 毕 、 赦 免
三类罪之一 任何刑罚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 1、前罪和后罪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任一类 犯罪。 •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 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 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任一类犯罪,即构成 特别累犯,不受前后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例】2000年8月21日,甲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5年6月20日, 甲又犯盗窃罪。对于甲的量刑,下列表述哪些是 正确的?( )(2005年试卷二第64题) • A.甲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 B.甲不构成累犯 • C.对甲不能适用缓刑 • D.对甲应当数罪并罚 【分析】B、D
• C.丙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199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20日再犯 同罪。丙不构成累犯 • D.丁因失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期自 1995年5月15日至1998年5 月14日。丁于1998 年5月15日在出狱回家途中犯故意伤害罪。丁 构成累犯 【解析】B
【案例一】
【分析】答案为A。A选项中张某先前的缓刑 属于成功的缓刑,原判的3年有期徒刑没有 实际执行,故不存在累犯的前提。B与C选 项属于一般累犯,而D选项中前后两罪均属 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故属于特殊累犯。
【例】符合下列哪些情形而在五年以内再犯 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可以构 成累犯?(2005年试卷二第55题) • A.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 • B.赦免以后 • C.缓刑考验期满以后 • D.假释考验期满以后 【解析】A、B、D
第14讲 刑罚论(二)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所谓“重大犯罪”、“重大案件”、 “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 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 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 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 刑以上刑罚。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 处的刑罚为准。如果因为被判刑人有法定 情节而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 徒刑的,不影响对他重大立功的认定。
二、适用假释的条件
3、实质条件 4、社区条件
三、假释的考验期限
第一种,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 释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也没有被发现 漏罪,并且遵守监管规定的,假释考验 期满,原判刑罚就认为执行完毕。 第二种,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 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 的,应当撤销假释,将原罪的残余刑期 和新罪或者漏罪的刑期实行数罪并罚。
警察盘问,主动交代事实
通缉追捕过程中 主动投案
投案途中,被抓
亲友劝说、陪同其投案
捆绑送其投案
双规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代问题 为党员干部创造了自首的机会
1.一般自首
第二个要件是如实供述罪行
首先,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所犯罪行 其次,所供述的罪行应该是主要的犯罪事实
最后,供述自己罪行的方式,多种多样
不能匿名投案
公然挑衅
1.一般自首
第一个要件是自动投案
投案的时间
第一种,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还没有 被发现。这时候投案是标准的投案,是 “最纯”的投案。 第二种,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但犯罪嫌 疑人没有被发现。 第三种,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被发现, 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采取强 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刑法全文刑法全文(沿写真文字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和《刑法修正案(九)》合照)(2023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三章犯罪和刑罚的概念和原则第二编罪第一章罪的构成和责任第二章罪名与量刑第三章罪名的确认与辩护的规定第四章国家机关、武装部队、军事设施罪第五章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罪第六章危害食品安全罪第七章财政、金融、税务罪第八章海关、边境管理罪第九章侵犯财产罪第十章鲁办、职务犯罪第十一章经济犯罪第十二章生态环境犯罪第十三章传染病防治犯罪第十四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十六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七章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十八章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第十九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章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走私武器弹药罪第二十一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二十二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二十三章寻衅滋事罪第二十四章违反国家有关限制人身自由规定罪第二十五章强制猥亵、侮辱罪第二十六章强奸罪第二十七章虐待、遗弃罪第二十八章绑架罪第二十九章抢劫罪第三十章抢夺罪第三十一章盗窃罪第三十二章强制犯罪第三十三章渎职罪第三十四章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三十五章持械抢劫、劫持飞机、船只、机动车罪第三十六章走私罪第三十七章罪第三十八章贪污罪第三十九章受贿罪第四十章接受贿赂罪第四十一章侵犯人身权利罪第四十二章盗窃、占有尸体罪第四十三章绑架勒索、绑架、勒索罪第四十四章非法拘禁罪第四十五章缓刑宣告、暂时出所执行监视罪第四十六章其他罪这里只是罪名的总目录,具体的详细内容,请参考刑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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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量刑制度第一节累犯累犯自首和立功是量刑的法定情节,其中累犯是法定的从严情节,自首和立功是法定的从宽情节。
一、累犯的概念和累犯制度的意义(一)累犯的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该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二)累犯与再犯再犯,是指被法院认定有罪、判刑后再次犯罪的人。
累犯与再犯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累犯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而再犯前后罪没有此种限制。
2.累犯必须以前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和后罪应受一定的刑罚为成立条件;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一定刑罚。
3.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实施;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无时间方面的限制。
(三)累犯制度的意义累犯在受过刑罚处罚并接受了必要的教育改造之后,仍然不思悔改,于法定时间内又犯需要判处较重刑罚之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改造难度较大,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较重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罪刑相当的原则,应对其从严处罚。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提高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人的实际效果。
二、累犯的构成条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刑法理论将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一)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
根据《刑法》第65 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5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被判处的刑罚均是有期徒刑以上。
这是构成累犯的客观方面的刑度条件,即前罪与后罪都是较重的罪。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
这是构成累犯的客观方面的时间条件。
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对前后两罪之间的时间间隔,各国刑法规定不一。
有的规定为5年,例如英国、瑞士、日本等国的刑法;有的规定为10年,例如瑞典、埃及等国的刑法;有的规定为3年,例如韩国等国的刑法。
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为3年,鉴于累犯的主观恶性较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应充分体现累犯从严的精神,1997年《刑法》修订为5年。
关于5年以内期限的计算,已经被执行刑罚或者赦免的犯罪分子,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赦免之日起计算;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又称特殊累犯。
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是指曾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构成条件: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如果前罪和后罪中有一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的犯罪,则该犯罪分子可以构成一般累犯,但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被判处的刑罚,其种类和轻重不受限制。
3.后罪与前罪相隔的时间不受限制。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均可以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
三、普通累犯与特殊累犯的区别1.前者的成立有刑度条件的限制,而后者不受此限。
2.前者的构成有时间条件的限制。
而后者不受此限。
四、累犯与惯犯的区别累犯与惯犯在主观上都是故意,在客观上都是多次实施犯罪行为。
但两者有着很大的差别。
1.累犯只能由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构成,而惯犯则无此限制;2.累犯一般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又犯一定之罪,而惯犯则是长时期内反复实施同种性质的犯罪;3.累犯是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对累犯从重处罚是针对其后罪而言的,而惯犯则不是从重处罚的情节,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已根据惯犯的特征和社会危害性程度专门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如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五、累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六、对累犯的处罚,应注意两个问题,:1•《刑法》第74条明确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之所以对累犯不适用缓刑,是因为缓刑的适用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刑法》第72条)为条件的。
而累犯则是屡教不改,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
对累犯适用缓刑,既不利于社会的安全,也不利于对其的改造。
,2•《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不得假释”。
这是1997年新《刑法》增加的规定。
累犯不得假释,是因为累犯的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改造起来比较困难,且放之于社会,也难以保证其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对累犯不宜提前释放。
第二节自首一、自首的概念和构成条件(一)自首的概念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特别自首)(二)自首的意义1.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争取犯罪分子的绝大多数,感召、激励和促使他们悔过自新。
2.可以减少侦查机关破案的困难,减少打击犯罪的工作量,有利于犯罪案件的及时处理,从而获得有利于国家、社会的预防犯罪效果。
二、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1998年5月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8 号)(本以下简称《解释》)第1项第1款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从投案的时间看,应包括以下情况:①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没有被发觉以前,犯罪分子投案的;②犯罪事实已经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发现;③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已经被发觉,但还没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④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的。
此种情况一般应该是犯罪分子仍有继续潜逃的情况下自愿放弃潜逃,到案接受司法机关的追究。
如果犯罪分子被群众、公安人员围追堵截,本身已经走投无路,被迫放弃逃跑,而当场投案的,不能视为自首。
⑤行为人仅仅因为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这里,要将“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区别开来。
所谓形迹可疑,是指人的举动、神色不正常,使人产生疑问。
这种疑问是臆测性的心理判断,它的产生没有也不需要凭借一定的事实依据,是一种仅凭常理、常情判断而产生的怀疑。
“犯罪嫌疑”,是指侦查人员凭借一定的事实根据或者他人提供的线索,认为特定人有作案嫌疑。
⑥准备投案。
根据《解释》第1条,经查实犯罪嫌疑人确已准备去投案而被公安机关抓获,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所谓“准备投案”,可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心理联系起来分析:从客观行为看,行为人为自首做准备活动。
如正在收拾行李、安排子女的生活;主观上行为人有坚定的投案决心,如果行为人对是否投案尚在犹豫不决,则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投案的机关通常包括两种情况:①向司法机关投案;②向城乡基层组织或单位的负责人投案。
(2)投案行为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投案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包括:①犯罪分子自己到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投案;②犯罪分子因病、受伤或者为了弥补损失、抢救伤员而让他人先代为投案;③犯罪分子因在外地,以信、电(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投案。
④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自动投案的动机比较复杂,有的出于真诚悔悟;有的惧怕法律威严,自感难逃法网;有的潜逃在外生活无着,迫于无奈;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为政策所感召;有的经亲友规劝教育而醒悟等等。
但动机如何,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3)犯罪人投案之后,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换言之,犯罪人必须将人身自由权利自行交由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支配,自愿服从其管理, 并在此基础上,等候向有关机关的办案人员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按照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1)犯罪分子所交代的必须是罪行,而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
(2)犯罪分子所交代的罪行必须真实。
(3)犯罪分子所交代的是主要的罪行。
(4)犯罪分子所交代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
如果交代的是他人的罪行,则属于检举、揭发,经查证属实的构成立功,而不是自首。
三、特别自首的构成条件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在理论上,对这种自首称之为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或者余罪的自首)。
根据刑法和《解释》的规定,特别自首应具备以下条件:L主体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
2.必须是如实供认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
“尚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余罪的线索,如果已经掌握了余罪的线索,则不能认定自首。
“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所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的罪行。
四、自首的认定(一)共同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1 •共同犯罪人不仅要如实供述其本人单独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还必须揭发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2 •胁从犯应供述自己在被胁迫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以及所知道的胁迫自己犯罪的胁迫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3•教唆犯应供述自己的教唆行为,以及被教唆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二)对犯有数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定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的,应认定为全案均成立自首。
2.犯有同种数罪的,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所犯数罪的主要或者基本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全案成立自首;事后调查未供述的犯罪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与所供述的犯罪大致相当的, 只应认定所供述之罪成立自首,未供述或者未如实供述的犯罪不成立自首。
3.犯有不同种数罪,其所供述的犯罪成立自首;未交代的犯罪不成立自首。
如果确实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只如实供述所犯数罪的主要或者基本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全案成立自首;供述基本上不涉及主要犯罪事实的,不成立自首。
(三)自首和坦白的关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们党和国家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坦白是指犯罪行为已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发觉、怀疑,而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传讯、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犯罪分子如实供认这些罪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