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尤其是离婚对一家人来说,会带来许多
麻烦。
离婚后,夫妻双方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损失,如财产损失、心理损害等,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保护双方权益。
首先,要确定离婚损失分配标准,使夫妻双方获得合理的损失赔偿。
例如,离婚期间,夫妻双方必须完成一定的保护义务,例如财产的保护义务,如果有一方未能完成保护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是损害
赔偿标准可能会因情况而异。
其次,应对离婚损害进行核定赔偿,以确保双方得到公平的赔偿。
在
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离婚双方在经济上的财政困难情况、财产
损失的大小等因素,确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的损害赔偿金额。
第三,应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将有损双方权益的行为限制在最小限度
之内,并合理解决双方争议。
离婚期间,夫妻双方往往会由于一些个人都
会针锋相对,而产生争执,即使离婚后,也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财产纠纷和
心理纠纷。
在此情况下,应当尽可能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例如和解协议,确保双方的权益受到有效的保护。
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过程中,由于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和经济损失,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具体标准却并不明确,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究竟是如何确定的呢?首先,应当根据造成损害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中有明显的过错行为,导致对方受到了严重的精神和经济损失,那么赔偿的标准就会相应提高。
而如果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那么赔偿的标准就会相对较低。
其次,应当考虑受损方的实际情况。
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还应当考虑到受损方的实际情况,包括受损方的经济状况、年龄、健康状况等。
如果受损方是一位年迈的老人,或者是一个经济独立能力较弱的人,那么赔偿的标准就应当相应提高,以保障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应当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时,还应当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如果一方的过错行为明显严重,而另一方的过错行为相对较轻,那么赔偿的标准就会相应提高。
而如果双方的过错程度相对平等,那么赔偿的标准就会相对较低。
最后,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裁量。
在实际操作中,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裁量。
裁量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平和正义,确保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考虑造成损害的具体情况、受损方的实际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在裁量的过程中充分尊重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平和正义。
希望相关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更加明确和细化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以更好地保障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分析思考
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分析思考第一篇: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分析思考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虐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这一规定,实质上表明我国婚姻法确立起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源于夫妻一方对他方配偶权的侵害而产生的权利救济,由于我国在婚姻法中没有将配偶权相关内容进行完整地表述,仅在法规中零星地提及了夫妻忠实义务、住所决定权、相互抚助权、共同生育权等配偶权的有关内容,作为对“夫妻互负忠实义务”这一宣言性条款的补充,离婚过错赔偿制度被写入了新婚姻法。
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有过错一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物质赔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维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对他人也起到了警示和预防作用,使行为人预见自己的过错行为将产生不利的后果,从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但是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却不尽人意,还存在着一些不易解决的问题:一是无过错方举证难;二是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范围太窄;三是只规定了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
在婚姻生活中过错的有无都是相对而言的,如果夫妻一方有规定的过错情形,另一方也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如卖淫或嫖娼,却可以提出请求过错赔偿,这样就很不公平了,配偶他方也会不服。
如果一项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建立在实施过程中不能达到其所要求的公平和正义,就必须修正和改进。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不能充分实现其填补损害、抚慰受害方和制裁过错方的作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加以改善:1、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单纯地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提出损害请求者承担举证责任,在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相当的难度。
过错责任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中,采取的是举证责任的倒置,要求承担责任的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存在法律抗辩事由时才能免责。
而此时的权利主张者不需要针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浅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归责原则
浅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归责原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终止后,对一方或双方婚姻生活受到的损害进行经济赔偿的制度。
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赔偿责任时,根据离婚原因和造成损害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程度来确定赔偿的比例和数额。
下面我们将从三个方面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进行浅析。
首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必须尊重婚姻关系的法律本质。
婚姻是一个家庭关系,它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合法性。
因此,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必须以婚姻关系的法律本质为依据,不能违背法律婚姻的本质和意义。
比如,在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情况下,对于受伤害方的赔偿责任应当多加考虑,因为出轨行为已经违反了婚姻关系的基本规则,给伴侣的感情和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是被违背的一方要求离婚,因此归责原则应当以违背婚姻关系者为重。
其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还必须考虑双方行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程度。
婚姻关系的终止往往不是单方面的原因,而是双方共同造成的。
因此,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必须考虑双方的行为及其对婚姻关系的破坏程度。
如果一方是出于确保自身人身安全的原因提出离婚,而另一方是因虐待、家庭暴力等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那么归责原则应当偏向于受伤害方,对于造成婚姻关系破裂一方的行为进行适当的惩罚。
而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归责原则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行为和造成的损害来进行公平的判定。
最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还必须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险。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仅仅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更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
因此,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必须考虑离婚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险造成的影响,以及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
比如,如果离婚行为会给子女的成长和发展带来严重的伤害,那么对于造成离婚的一方应当加重惩罚,以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需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的法律本质、双方行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程度、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险等因素来确定赔偿责任。
婚姻纠纷裁判思路与疑难案例
婚姻纠纷裁判思路与疑难案例
婚姻纠纷裁判思路:
1. 保护家庭利益:裁判应以保护家庭利益为出发点,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2. 尊重夫妻自主权:夫妻关系涉及个人自主权的行使,裁判应尊重双方意愿,尽量遵循夫妻自主选择原则。
3. 公正和公平:裁判应公正、公平地处理夫妻纠纷,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裁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公众利益。
4. 保护弱势群体:在处理婚姻纠纷时,裁判要特别关注弱势群体(如儿童、老人等)的权益,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保护。
婚姻纠纷疑难案例:
1. 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
裁判需要根据婚姻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和财产状况,进行公平分割。
2. 子女抚养权问题: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焦点。
裁判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子女的最佳利益等因素,做出合理的决定。
3. 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是婚姻纠纷中的严重问题。
裁判需要严格依法处理,保护受害方的权益,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受害方的安全。
4. 婚约无效问题:一些夫妻可能存在婚约无效的情况,如双方未满法定婚龄、未经自愿等。
裁判需要仔细审查相关证据,判断婚约是
否有效,并作出相应裁决。
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问题解析
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问题解析离婚纠纷是一项复杂而敏感的司法程序,其中涉及到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财产赔偿等问题都需要得到合理的解决。
而在离婚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能会受到各种损害,因此,损害赔偿问题成为离婚纠纷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本文将就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详细解析,为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损害赔偿的概念与作用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遭受到经济、精神或身体上的损害,要求对方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在离婚纠纷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已经破裂,可能会导致各种损害,如精神上的痛苦、经济上的损失等。
因此,损害赔偿在离婚纠纷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避免一方在离婚过程中承受过大的损失。
二、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纠纷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遭受的对方重婚、虐待、家庭暴力等损害行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这一规定为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2.适用范围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范围较为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精神上的损害:如受到对方言语或行为的刺激、侮辱、恐吓等导致的心理创伤。
(2)经济上的损失: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对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例如支出过多的家庭开支、财产遭到挪用或浪费等。
(3)身体上的损害:如受到对方的家庭暴力或虐待导致的身体损伤、病痛等。
三、确定损害赔偿的标准与程序1.标准的确定损害赔偿的标准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并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决。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受害者的损害程度、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
2.程序的遵循在离婚纠纷中,当事人在要求损害赔偿时需要进行以下程序:(1)提供证据: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例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律师的证词等。
(2)提起诉讼:当事人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详细阐述自己所受的损害,并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赔偿。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已通过判决或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因财产分割、补偿、离婚协议的履行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现代婚姻家庭财产状况愈发复杂,加之恶意隐藏、转移财产或对离婚协议反悔等情况,离婚后一方要求进一步分割或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日益多发。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离婚时有夫妻共同财产遗漏未处理或难以处理,现要求处理的;二是基于离婚协议引发财产纠纷的。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离婚时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孙某与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程某父亲将部分公司股权作价转让给程某,程某登记为公司股东。
后孙某与程某的离婚判决未对该公司股权作出处理。
离婚后,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程某向其支付公司股权折价款。
审理中,程某提供了一份签订时间为婚姻存续期间的代持协议,提出其系代母亲持有公司股权,该股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案例二:涉及夫妻一方恶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吴某与高某离婚诉讼期间,高某与案外人李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李某向高某购买系争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
吴某与高某诉讼离婚但未对该房产作出处理,后吴某另行起诉高某和李某,请求法院判决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同时,吴某再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主张高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少分或者不分涉案房产。
一审法院结合系争房产的购房款来源等因素,酌定由高某占房产60%份额,吴某占40%份额,房产判归高某所有。
吴某不服提出上诉。
案例三:涉及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黄某与王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情况,黄某需支付王某补偿款300万元。
离婚后黄某支付294万余元后,王某用该笔钱款支付某学区房首付。
购房后黄某催促王某复婚遭拒绝。
黄某起诉称双方离婚系为购买学区房的“假离婚”,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判令王某返还黄某个人财产294万余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因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对方造
成了精神或经济上的损害,而需要对方进行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
程度、损害程度和财产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那么,离婚损害
赔偿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
首先,过错程度是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根
据《婚姻法》的规定,过错行为主要包括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行为。
对于这些过错行为,法院会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一般来说,过错程度越重,赔偿标准也会
相应提高。
其次,损害程度也是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的重要考量因素。
损害程度主要包括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害两个方面。
精神损害是指因
对方过错行为而导致的精神痛苦、伤害等,而经济损害则是指因对
方过错行为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对于精神损害,法院会根据具体情
况进行认定,并结合心理医生的鉴定意见进行量化;对于经济损害,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收入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最后,财产状况也是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财产状况包括双方的财产情况、收入情况等。
一般来说,对于财产状况较好的一方,法院会倾向于加大赔偿标准,以达到对被害方的补偿目的。
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考虑过错程度、损害程度和财产状况等多个因素。
在实际的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准备相关证据,以便在法院进行合理的维权。
同时,法院也应当严格依法裁判,确保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的合理确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析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因对方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财产上的损害,可向法院请求赔偿的制度。
本文将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适用条件、法律适用和实践运作等方面进行浅析。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在于,维护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
婚姻关系是社会基本单位,对婚姻关系的维护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惩罚过错方的行为,减少婚姻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在适用条件方面,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有过错行为、造成损害、有因果关系和有损害责任等四个方面。
过错行为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业规范或婚姻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损害。
造成损害指的是因过错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的精神或财产上的损害。
有因果关系指的是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联系。
有损害责任指的是过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适用方面,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有事实主义原则、适用主义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等三个方面。
事实主义原则指的是法院在审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来判断和裁决。
适用主义原则指的是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依法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道主义原则指的是法院在裁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对维护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适用条件、法律适用和实践运作方面,都需要依法合规、人道主义的原则来操作,才能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健康发展。
离婚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标准
离婚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标准
离婚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标准是指在离婚案件中,对于造成对方损害的一方应当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婚姻法》对于离婚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离婚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当基于过错方的过错行为。
《婚姻法》规定,离婚过错方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过错行为的一方。
这些重大过错行为包括家庭暴力、重婚、虐待家庭成员、恶意遗弃等。
对于这些过错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对损害方的赔偿责任。
其次,离婚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损害程度和过错方的过错行为。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损害方的实际损失情况、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例如,对于家庭暴力行为造成的身体伤害,赔偿标准应当根据伤害的严重程度、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再次,离婚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当符合公平和合理的原则。
在确定赔偿标
准时,需要遵循公平和合理的原则,不能过分偏袒任何一方,也不能对过错方进行过度惩罚。
同时,需要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避免因赔偿过高或过低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压力。
最后,离婚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在确定赔偿
标准时,需要考虑到赔偿的具体方式和执行的可行性,避免因赔偿无法执行而导致损害方无法得到实际赔偿的情况发生。
总之,离婚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标准是基于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综合考虑损害程
度和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符合公平和合理的原则,并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的标准。
在具体的离婚案件中,需要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以确保赔偿标准的公正和合理。
法律离婚案件审理(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是婚姻家庭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类型,它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还涉及到子女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
在法律框架下,离婚案件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探讨离婚案件审理的相关问题。
二、离婚案件审理概述1. 离婚案件的概念离婚案件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或其他原因,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
离婚案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离婚案件进行审查、判决和执行的过程。
2. 离婚案件审理的原则(1)法定主义原则:离婚案件审理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
(2)平等原则: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公开原则:离婚案件审理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4)自愿原则: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自愿协商解决纠纷。
三、离婚案件审理的程序1. 起诉离婚案件审理程序的第一步是起诉。
原告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并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2. 审查立案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
3. 送达起诉状及答辩状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将起诉状及答辩状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
4. 开庭审理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5. 判决与执行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内容。
对于拒不履行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四、离婚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问题1. 感情破裂的认定离婚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夫妻双方是否分居满二年;(2)夫妻双方是否分居满一年,并经调解无效;(3)夫妻一方有严重过错,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4)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浅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浅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对于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给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以下是对这一制度的浅论:1. 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通常基于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过错方在婚姻中的不当行为,如重婚、虐待、遗弃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应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
2. 赔偿的范围:赔偿的范围可以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物质损害通常指因离婚导致的财产损失,如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公等;精神损害则涉及因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带来的心理创伤和精神压力。
3. 赔偿的确定:赔偿的金额和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法院通常会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无过错方的损害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决定赔偿的数额。
4. 赔偿的程序: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情况,判断是否支持损害赔偿请求,并确定赔偿的具体内容。
5. 赔偿的执行:一旦法院判决支持损害赔偿请求,过错方需要按照判决执行赔偿。
如果过错方拒不执行,无过错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 制度的意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不仅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经济补偿,也是对过错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7. 制度的争议:在实际操作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如赔偿标准的确定、证据的收集难度等,需要法律专业人士和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审慎处理。
8. 制度的完善:为了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包括明确赔偿标准、简化赔偿程序、加强法律援助等措施。
通过以上浅论,我们可以看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维护婚姻正义、保护个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审理离婚案件的思考及建议
审理离婚案件的思考及建议近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这给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和相关专业人员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离婚案件的审理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既要维护公平正义,又要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将对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一些思考,并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该注重公平公正。
公平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官应该客观、中立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并遵循法律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官需要全面了解案件背景,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结合证据进行判断,确保审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公众利益。
其次,审理离婚案件需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离婚案件往往伴随着夫妻关系的破裂和家庭财产的分割,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官应关注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判决财产分割和抚养子女等问题时要公正合理。
同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调解或建议双方和解,以实现离婚案件的平稳解决,减少对当事人及其家庭的不良影响。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应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离婚案件中,律师应负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协助其收集、整理证据,为他们辩护和代理诉讼。
同时,律师还应积极参与调解工作,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此外,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注重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离婚案件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较大,他们在离婚过程中可能面临父母关系的冲突、感情的伤害以及生活条件的变化。
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重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确保他们的正常成长和健康发展。
法官可以通过聆听子女的意见、委托专家进行心理评估等方式,了解子女的真实需求,从而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他们的权益。
最后,建立健全的离婚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也是审理离婚案件的重要环节。
离婚案件的审理涉及大量的信息和文件,法官和相关人员需要进行准确的数据记录和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的离婚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提高审理效率,减少信息丢失和传递的风险,为相关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
婚姻法中的离婚诉讼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婚姻法中的离婚诉讼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而离婚作为婚姻关系的终结方式之一,常常伴随着许多纠纷和争议。
在婚姻法中,离婚诉讼损害赔偿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针对损害赔偿的纠纷案例分析能够更好地了解其中的具体问题和解决方法。
一、李某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案例分析李某和王某结婚多年,然而在婚姻关系持续一段时间后,王某与他人婚外情,导致婚姻破裂。
李某对王某的出轨行为感到极度伤心与愤怒,并认为这造成了他的精神和感情上的损害,因此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王某的出轨行为确实对李某的人格尊严和感情产生了不可挽回的伤害,因此李某理应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将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李某的心理疾病发生、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
二、离婚诉讼损害赔偿的标准和原则在离婚诉讼损害赔偿中,法院通常会参考以下几个标准和原则来进行裁决。
1. 过错原则: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是由于一方或双方有过错,因此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会较为关注引发离婚的原因和责任。
2. 公正和合理原则: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判断被害方在感情、财产和精神上所遭受的损失,并通过公正的方式确定赔偿的数额。
3. 综合权衡原则: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的财产状况、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间、过错行为的严重性以及被害方的损失情况来决定赔偿金额。
该原则旨在实现公平、公正的法律效果。
三、案例分析对离婚诉讼损害赔偿的启示上述案例和对离婚诉讼损害赔偿的分析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启示。
首先,尽管离婚诉讼损害赔偿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但具体执行仍需根据个案情况具体裁决。
不同案件中的赔偿金额可能存在较大差异,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损失程度进行合理判断。
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转变,一方面,人们对于婚姻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所以当婚姻受到伤害时,对赔偿的要求也会相应提高;另一方面,离婚本身并不仅仅是过错一方的责任,也可能是双方共同导致的结果,因此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需要综合考虑。
2022最新离婚赔偿判决标准
2022最新离婚赔偿判决标准现在离婚率节节上升,很多夫妻因为各种原因而选择离婚,在离婚的时候又涉及了离婚赔偿的问题,离婚案件中离婚赔偿纠纷属最多,最不易解决。
对于离婚赔偿很多人不太了解,下面就由我为大家详细介绍2022最新离婚赔偿判决标准。
2022最新离婚赔偿判决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跟我一起来了解下吧。
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判决离婚赔偿有哪些原则?1、适当补偿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不能完全客观地以金钱计量和赔偿。
因此,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诉讼主体本身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适用这一原则的必要性。
在离婚案件中适用公平原则时,如果无过错方为女方,应考虑妇女本身所处的不利状况,确定给其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以弥补其所受到的精神损失,使其在精神上得到一定的抚慰;如果过错方的侵权行为情节极其恶劣,已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赔偿数额则应相应提高,使过错方在经济上不能占到便宜,以示公平。
3、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此原则赋予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法官应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民事政策的规定,根据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具体的案情的具体情况,确定一个相对较适当的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的确定,既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过低可能导致片面强调象征性,根本起不到抚慰受害人、弥补其内心痛苦和悲伤的作用,亦起不到惩罚、制裁过错方的作用;过高则可能导致片面强调惩罚性,有悖于离婚自由原则,避免无过错方以赔偿巨额精神损失费为同意离婚的条件要挟过错方,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总之,离婚案件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更多地涉及到伦理、道德、感情的因素,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充分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使赔偿数额的确定既合法又合情合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处理离婚赔偿问题
如何处理离婚赔偿问题离婚是一种复杂的情感和法律问题,在离婚过程中,赔偿问题是一项需要认真处理的重要事项。
离婚赔偿包括财产分割、抚养费、赡养费等,其处理方式直接影响到离婚双方的利益和未来生活。
本文将介绍如何合理、公平地处理离婚赔偿问题。
一、确定赔偿范围在处理离婚赔偿问题时,首先需要明确赔偿范围。
离婚赔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
财产分割涉及房产、车辆、金融资产等,债务承担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负债等。
双方应该坦诚地交流和协商,确定赔偿范围,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公平评估财产确定了赔偿范围后,双方应对财产进行公平、客观的评估。
可以请专业人士参与,对财产进行评估或者通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保资产估值准确。
在财产评估的过程中,要注重公正、公平,确保双方利益平衡。
三、分割财产基于财产评估结果,双方可以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在财产分割时,应将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开来。
一方分割后所获得的财产应符合公平原则,确保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能够公平地分享共同财产。
四、合理分配债务除了财产分割外,双方还需要合理分配债务。
在婚姻期间,夫妻可能会有共同债务,如房屋贷款、信用卡债务等。
在离婚时要清晰地划分债务责任,确保每个人都承担相应的责任,避免合理债务由一方独自承担。
五、子女抚养问题离婚赔偿中,子女抚养问题是重要的一环。
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该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确保他们的生活和教育得到妥善安排。
可以协商制定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明确赡养责任的承担方。
同时,要注重协商和沟通,保证双方共同关心、教育和照顾子女。
六、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在处理离婚赔偿问题中出现纠纷或难以协商,双方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律师可以根据双方的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帮助,帮助解决纠纷,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七、签订协议在处理离婚赔偿问题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各项赔偿事宜,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协议内容应详细、清晰,包括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具体细节。
离婚赔偿法律规定判决(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赔偿,是指因离婚而导致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我国,离婚赔偿法律规定较为完善,对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离婚赔偿的法律规定、判决原则以及具体案例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离婚赔偿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对离婚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2. 离婚赔偿范围(1)财产损失: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个人财产的损失、子女抚养费等。
(2)人身损害:包括因离婚导致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损害。
3. 离婚赔偿标准(1)财产损失: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合理原则进行分割。
(2)人身损害:根据受害方遭受的损害程度,参照国家赔偿标准或者双方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4. 离婚赔偿程序(1)协商:双方当事人可以就离婚赔偿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赔偿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三、离婚赔偿判决原则1. 公平原则:离婚赔偿判决应当公平、合理,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2. 实际损失原则:离婚赔偿判决应当以受害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依据,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
3. 过错责任原则:离婚赔偿判决应当明确过错方的责任,确保赔偿责任的落实。
四、离婚赔偿案例案例一:甲乙双方结婚多年,婚后甲有赌博恶习,导致家庭破裂。
乙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甲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的赌博行为严重损害了乙的合法权益,判决甲支付乙一定的赔偿金。
案例二:甲乙双方结婚多年,乙因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离婚后,乙起诉要求甲支付抚养费和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的疾病是由于甲的过错导致的,判决甲支付乙一定的抚养费和医疗费。
五、结论离婚赔偿法律规定对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应当依法审理,确保判决公平、合理。
离婚诉讼中的民事赔偿问题
离婚诉讼中的民事赔偿问题离婚诉讼过程中,常常伴随着财产分割、抚养权和探望权的争夺。
而在这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民事赔偿。
本文将探讨离婚诉讼中的民事赔偿问题,包括赔偿条件、赔偿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一、赔偿条件在离婚诉讼中,要获得民事赔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权益受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受到了侵害,例如人身伤害、名誉侵权等。
2. 婚姻关系:民事赔偿只涉及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纠纷,因此仅适用于离婚诉讼中。
3. 违法行为:必须证明对方方的侵权行为确已存在。
二、赔偿范围离婚诉讼中的民事赔偿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身体伤害、精神痛苦等。
2. 经济损失赔偿:包括因离婚产生的经济损失,如房屋分割、债务分担等。
3. 丧失生活费用赔偿:如婚姻期间一方因无工作能力或抚养子女需要而未能获取养家费用,可以获得相应赔偿。
4. 抚养费赔偿:如果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用成为争议的焦点,一方可以申请获得抚养费的赔偿。
三、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民事赔偿申请时,还需注意以下事项:1. 证据的收集: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如医疗证明、财产证明、证人证言等。
证据越充分,申请获得赔偿的可能性越大。
2. 合理的申请金额:应依据实际损失情况合理确定赔偿金额,过高或过低的金额都可能被法院驳回。
3. 诉讼时效:在中国,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时效一般为两年,因此要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诉讼请求。
4. 调解与和解: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可通过调解或和解协商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可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
结语离婚诉讼中的民事赔偿问题是离婚诉讼中常见的争议之一。
要获得民事赔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赔偿范围较为广泛。
在实际操作中,应充分收集证据,合理确定申请金额,并注意诉讼时效和调解与和解的可能性。
通过正确的操作和合理的申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离婚财产分割损害索赔技巧和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Albert Einstein: Logic will get you from A to B. Imagination will take you everywhere.(页眉可删)离婚财产分割损害索赔技巧和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导读: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近年来,我国大城市的离婚率不断攀升,离婚的夫妻越来越多。
同时,在办理离婚的过程中,不少当事人都受到财产分割问题的困扰。
那么离婚财产分割损害索赔技巧和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呢?今天,大家就和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财产分割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二、离婚财产赔偿的确定技巧(一)行为的违法性实施的行为违法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实施与他人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意图杀害家庭成员的,因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也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无论损害后果是否能以金钱来衡量,只要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伤害的事实,都构成了损害的事实。
在离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一方提起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财产上和非财产上的损害。
离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只限于无过错配偶一方因离婚所受到的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
离婚涉及的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在下面的章节中还要具体的讲述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三)有因果关系存在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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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说:由于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涉及损害事实、证据效力、兜底条款、赔偿数额等问题,故在审理中的存在诸多难点,上海一中院法官针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具体内容如下: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可主张过错方对其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婚姻法》在2001年修订时首次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在此基础上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扩大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
上述规定有利于有效制约婚姻过错方、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在具体适用中也存在诸多分歧,亟待统一适法。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目录01 典型案例02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难点0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损害事实的认定谭与刘办理离婚登记后,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称刘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还与婚外异性同居多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为此,谭提供双方争吵的录音和报警回执单、刘与异性开房的视频截图以资证明。
刘否认其实施家庭暴力,亦否认同居事实,表示双方婚后因常有争吵、感情不和而离婚。
此外,刘承认其确与婚外异性开过一次房,但当时已在与谭办理协议离婚的过程中,不应成为谭提起该诉的理由。
案例二:涉及证据效力的判定张与王结婚后,王被公司外派出国。
王回国后,因偶然机会发现张笔记本和一些避孕用品、药品。
笔记本内,张以《迈克的风流韵事》为题,撰写了主人公迈克与多名女子有染的文字内容。
王阅读后认为迈克即为张化名,遂起诉离婚,并要求张赔偿感情损失。
张辩称,作为王起诉依据的笔记本系其排遣寂寞的方式,内容并非事实,故不同意离婚与赔偿损失。
案例三:涉及兜底条款的界定黄与方结婚15年,育有一女13岁,夫妻双方因女儿教育问题产生矛盾。
方对女儿是否亲生产生疑虑,遂带女儿前往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结论为方与女儿不符合遗传定律,即排除存在亲子关系。
方遂起诉要求与黄离婚,并要求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诉讼中,黄同意离婚但不认可鉴定结论,亦不愿另行进行亲子鉴定。
案例四:涉及赔偿数额的确定董与陈协议离婚后,董诉至法院,称双方结婚后发现陈存在嫖赌毒行为,给己方带来严重的精神打击和心理创伤,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而离婚,请求陈支付离婚损害赔偿20万元。
陈承认自己因赌博行为被行政拘留,在婚姻中存在一定过错,但认为董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金额过高。
二、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难点(一)损害事实认定难由于《民法典》第1091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2条对于损害事实的表述较为概括、抽象,容易产生不同理解,认定损害事实存在一定难度。
例如,“虐待”和“与他人同居”应当是“持续、稳定”的,但司法解释对何谓“持续、稳定”的状态却缺乏具体界定,且由无过错方证明该种状态也存在困难,造成不同法官对事实认定可能存在差异。
又如,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如何与一般的家庭冲突相区分亦需厘清。
此外,离婚损害赔偿以“损害结果”实际存在为基础,其中有关人身、物质、精神损害的认定往往需要运用经验法则,这也极大地考验法官的裁判能力。
(二)证据效力判定难由于家庭婚姻生活具有长期性、私密性,而伤害行为是非持续的,相应证据也易灭失,即便有所举证,施害方的过错与无过错方受损后果的因果关系也成为证明难点。
原因在于:其一,提出诉请的主体一般为需要举证的无过错方,常因证据不足致使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其二,受害方为防止被对方发现,往往采取偷录偷拍、跟踪、私拆信件等秘密手段取证,间接证据乃至瑕疵证据较为普遍。
其三,无过错方需提供达到民事诉讼法相应证明标准的举证,而证明标准较高常导致无过错方陷入举证欠缺的窘境。
(三)兜底条款界定难对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民法典》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概括式兜底条款。
由于兜底条款的规定不够明晰,需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过错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实践中常出现的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过错行为,同样可能导致双方离婚并给无过错方造成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损害,而上述情形是否可直接适用该条款规定,实践中尚存争议。
(四)赔偿数额确定难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由于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不同,故需结合相应的法定因素、酌定因素,对赔偿的内容和数额予以综合考量。
离婚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应以其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基础,但在实际裁判中,缺乏量化实际损害的标准或者进行“酌情认定”的具体规则。
针对精神损害赔偿情形,在适用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规定的同时,考虑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特殊性和事实认定的复杂性,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还需适用情理法相适应原则,因此处理难度较大。
三、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法院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首先,应依法审查案件是否满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要件;其次,要甄别当事人主张的情形是否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再次,要判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否构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以支持其主张;最后,若当事人的请求可予支持,还需结合离婚事由审慎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审查要件该类案件的特殊性,首先体现在请求权的特别要求上,审查请求权时具体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条件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主体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无过错方。
因此,应注意排除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主体与对象的情形:(1)离婚损害赔偿针对的义务主体是有过错的配偶,对于与过错方损害行为有关的第三者,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如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等维护权益(2)该项制度的目的是对夫妻中无过错方因对方过错导致离婚而受到的损害进行救济和抚慰。
因此,遭受过错方损害行为的子女等家庭成员,无权向过错方提起该诉请。
2.时间要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应当区分以下情形作出处理:(1)夫妻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出请求的,需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若判决离婚可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
需注意的是,本情形及上述情形(3)中“离婚后一年内起诉”的除斥期间规定已废除。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1091条为由向法院提出请求的,除非在协议离婚时已经表明放弃该项请求,否则应当予以受理。
3.积极要件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对于离婚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该过错是导致离婚的原因,否则不能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诉请。
(2)导致离婚的过错情形应属于法定情形,若过错不属于法定情形的,离婚损害赔偿诉请不予支持。
(3)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损害结果,且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因损害行为不构成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侵犯,也就无需赔偿。
4.消极要件在审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要件时,需对排除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以下要件进行审查:(1)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中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2)主张赔偿一方也存在过错;(3)过错责任人只能是配偶一方。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事实认定1.“重婚”的认定重婚包含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法律上的重婚;二是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即事实上的重婚。
对此,尤需审查事实重婚和婚姻过错方与他人同居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存在对外示明虚假“夫妻身份”并得到他人认可的事实。
因此,在审查是否存在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的事实时,应结合事实重婚“夫妻身份”的公示性与公认性的本质特征进行认定。
2.“家庭暴力”的认定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但已形成以下共识:(1)甄别暴力类型及其危害性。
身体暴力往往表现为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暴力后果应达到导致双方离婚并需赔偿的程度。
(2)在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在认定过错方的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时,不以该行为造成伤害后果为前提,只要过错方作出暴力行为即可认定。
(3)区分家庭暴力与一般家庭冲突。
家庭暴力强调一方经常对另一方实施身体及精神上的严重加害,而非偶发的、不特定的、危害后果不大的家庭冲突。
如案例一中,离婚协议记载双方因生活琐事吵架,并未提及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且仅凭诉讼中所述的一次双方吵架、打架也难以认定为家庭暴力,故法院未支持谭以该情形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3.“与他人同居”的认定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一般情况下,该项事实的认定应把握以下四方面特征:一是当事人有较为固定的住所,二是保持较稳定的性关系,三是持续或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四是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4.“虐待、遗弃”的认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虐待”。
在事实认定时应审查相关证据能否反映损害行为具有持续性、经常性状态这一显著特性。
“遗弃”指的是夫妻间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扶助、抚养的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导致离婚的行为。
被虐待、遗弃的对象,可以是夫妻无过错方,亦可是其他家庭成员。
此处的家庭成员,应为组成相对稳定家庭基本结构的近亲属,如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双方父母、未成年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兄弟姐妹等。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审查因婚姻关系的私密性不利于证据留存等,法院可以适当采取释明法律、放宽举证期限、发放调查令或由无过错方申请司法鉴定等方式,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无过错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
经审查,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盖然性的,予以采纳;而过错方为反驳待证事实提交的证据,如反证也无法证实真伪的,则不予认定。
审理时应严格审查直接言词,善用间接证据,限制非法证据,引导补强瑕疵证据,审慎运用经验法则,综合判定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1.“重婚”的审查对于是否构成法律上的重婚,应以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准。
对于事实重婚,实践中一般可通过以下证据查明是否存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1)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2)一方生病手术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或陪伴;(3)婚外生子的,双方以父母的名义在出生证上签名;(4)在双方所购住房上以夫妻名义登记或在所住小区的物业处登记为夫妻;(5)一方重婚行为被发现后,向另一方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6)除上述证据外,住所周围群众、当事人亲友的证言亦可作为重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