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办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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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仲裁裁决申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仲裁裁决申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仲裁裁决申请各方当事人:鉴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申请仲裁,解决合同纠纷。

现根据合同纠纷的具体情况,我将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一、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和意愿,本次合同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旨在约定并明确双方在布图设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二、合同违约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或未能按时、按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即构成合同违约。

本次争议即源于合同相关条款的违约问题。

针对违约行为,申请仲裁方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方提出合理且合法的索赔请求,并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三、仲裁申请理由在此,申请仲裁方需要对本次仲裁的理由进行陈述。

首先,我们认为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确认并明确约定了各自的权益和责任,因此对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违约。

其次,根据双方的实际合同履行情况来看,违约方明显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严重影响了申请仲裁方的后续工作进展,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完成。

最后,根据合同约定,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申请仲裁方要求对方赔偿因违约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仲裁裁决请求基于合同纠纷的具体情况和我们的申请仲裁理由,申请仲裁方提出以下裁决请求:1.确认违约方存在合同违反行为,接受申请仲裁方的索赔请求;2.违约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申请仲裁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3.违约方应承担申请仲裁方因追讨权益而产生的仲裁费用;4.违约方应承担申请仲裁方因追讨权益而产生的其他费用;5.由仲裁机构对合同纠纷进行裁决,并依法执行裁决结果。

五、仲裁费用及程序安排根据仲裁机构的规定,申请仲裁方愿意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仲裁费用。

同时,申请仲裁方希望能够尽快调解并解决此次合同纠纷。

望仲裁机构予以协助,尽快安排裁决程序。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答辩书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答辩书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答辩书尊敬的法院:我系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谨代表公司就涉及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如下答辩:一、关于原告的主张原告称,我公司在设计制造某一型号集成电路时,侵犯了其享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益,并造成了不良后果。

原告要求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关于原告的权益我公司对于原告所享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益予以承认和尊重。

同时,我们也清楚地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一直积极致力于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

三、关于侵权的事实就原告所指控的我公司侵犯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益的事实,我公司坚决否认。

首先,我公司在研发设计过程中,始终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绝无侵权行为。

我们拥有强大的研发团队和先进的技术设备,自主创新是我公司的核心价值。

其次,我公司在设计过程中采用了独创的技术方案和布图设计,不存在对原告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盗取的行为。

我公司的设计特点和技术路径与原告的设计迥异,不存在任何相似之处。

最后,我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取得的成绩完全是基于自身的技术创新、市场营销和客户需求的准确把握。

我们的成功是建立在自主研发和创新的基础之上,而非依赖于他人的布图设计。

四、关于损失的真实性和因果关系原告主张其遭受了巨额损失,并将此归咎于我公司的侵权行为。

然而,我公司对原告所指控的损失产生过程和因果关系提出严重质疑。

首先,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与我公司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有直接因果关系。

我公司的市场份额和销售额增长是基于自身的技术实力和市场营销的结果,与原告的设计无关。

其次,原告所主张的损失金额巨大,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此损失金额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对于合理的损失金额应当有明确的依据和计算方法,而非主观主张。

五、关于请求法院判决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公司请求法院作出以下判决:1.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我公司不存在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益的行为;2. 命令原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及本审的合理诉讼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结首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结首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件

龙源期刊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结首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件
作者: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10期
9月7日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委员会顺利办结首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件,认定被请求人南京日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无锡新硅微电子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成立,并作出责令停止侵权,没收、销毁相关专用设备及产品的处理决定。

本案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施行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
首起侵权纠纷案件。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先后经历了权属纠纷、中止请求、行政复议以及技术鉴定等多个环节,在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合议组充分借鉴专利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相关案例,有效理顺了处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的各个环节,为今后办理同类案件积累了实践经驗。

国内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解析

国内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解析

国内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解析恒锐科创吴浩一、背景介绍请求人无锡新硅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请求处理南京日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请求人”)侵犯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请求人认为,其拥有的布图设计专有权对应的产品型号为S3080,该项布图设计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2日,首次商业利用日为2015年6月10日,布图设计登记号为BS.155508385,2016年1月20日获得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自2017年3月开始,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未经允许,在市场上销售高度类似的产品,产品型号为ECH485(芯片代号C16F01)(下称ECH485),该产品侵犯了BS.155508385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下称涉案布图设计)的专有权,故向委员会提出纠纷处理请求,请求:1、认定被请求人的侵权行为成立;2、责令被请求人永久终止侵权行为,销毁掩模和全部侵权产品。

被请求人辩称:1、涉案布图设计的权利基础不明确,请求人的WS3080芯片不是涉案布图设计的合法载体;2、请求人需要证明被请求人ECH485芯片所使用的布图设计与涉案布图设计全部或部分相同,证明与涉案布图设计相同的部分具有独创性;3、被请求人的ECH485和请求人WS3080系列芯片是双方共同技术合作的结果,因此涉案布图设计的专有权归属存在争议。

二、本案焦点本案存在如下焦点问题:1、布图设计专有权载体的确定;2、已登记布图设计的独创性认定;3、具体案件中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的确定;4、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布图设计的比对;5、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

下面对上述5焦点进行详细分析。

1、布图设计专有权载体的确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因此,其必然需要一客观存在的载体,以能够为公众所识别的方式将布图设计呈现,公众才能确定其权利的存在以及权利的范围。

上海首例集成电路纠纷案解读

上海首例集成电路纠纷案解读

上海首例集成电路纠纷案解读
王磊
【期刊名称】《软件和集成电路》
【年(卷),期】2015(000)006
【摘要】法院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论述,这些论述从专业的角度看,完整、细致地诠释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中国标准",将成为今后指导业界人
士的重要原则。

随着电子信息产业高速发展,集成电路作为微电子技术的核心日益
成为各国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关注的热点,相关法律保护制度也在世界各国建立起来。

我国于2001年10月1日开始以专门法的形式建立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

【总页数】2页(P84-85)
【作者】王磊
【作者单位】赛迪研究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审理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研究——天微公司诉明微公司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评析 [J], 于春辉;欧宏伟
2.“当日当站有效”属霸王条款?--上海首例地铁票务纠纷案开审 [J], 尚铁法
3.上海首例生育知情权纠纷案判决 [J],
4.浅析代孕的法律关系——以上海首例代孕纠纷案为例 [J], 郭珊
5.上海首例生育知情权纠纷案一审判决 [J], 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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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有哪几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有哪几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有哪几种不知道大家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否了解。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其实就是一种图形设计,但是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也是给予了知识产权的保护的。

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就必然会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

今天我就来给大家说一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有哪几种。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有哪几种(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利保护集成电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它是微电子技术的核心,电子信息技术基础。

广泛应用于计算机,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等电子产品。

具备集成性,整体性及工艺严格性。

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通俗地说,它就是确定用以制造集成电路的电子元件在一个传导材料中的几何图形排列和连接的布局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上是一种图形设计,但它并非是工业品外观设计,不能适用专利法保护。

因为,从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来看,针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要求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

这一点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而言往往难以做到。

从专利的的取得程序,专利申请审批的时间过长,成本较高,不利于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虽然在形态上是一种图形设计,但它既不是一定思想的表达形式,也不具备艺术性,因而不在作品之列,不能采用著作权法加以保护。

而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更新换代较快,若用著作权法来保护布图设计,则会因著作权的保护期过长而不利于集成电路业的发展。

由于现有专利法、著作权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无法给予有效的保护,世界许多国家就通过单行立法,确认布图设计的专有权,即给予其他知识产权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10月30日最高人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7次会议通过法发〔20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国务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进行司法保护,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新的审判任务。

做好这项审判工作,将对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公正审判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涉及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受理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受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下列涉及布图设计的案件:(一)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二)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三)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四)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五)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驳回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复审决定的条件;(六)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的案件;(七)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决定的案件;(八)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报酬的裁决的案件;(九)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处理决定的案件;(十)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十一)其他涉及布图设计的案件。

二、关于案件的管辖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第(五)至(十)类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其余各类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特区所在地和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判定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判定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判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现代电子设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可以实现在一个芯片上集成多个电路功能模块,从而提高电路的效率、可靠性和整体性能。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也被视为一种知识产权,其专有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判定问题。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1.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定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将电路的设计原理图转化为实际的电路版图的过程,包括元器件的布局、线路的连接和制造层次的确定,从而实现电路功能的实现。

1.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包括专利权和专有权两个方面,其中专有权也称为板块图设计权,属于著作权范畴。

专有权保护的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图形表现,即设计师原创的布图图案。

1.3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保护标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必须具备原创性、表达性和创作独立性的特征。

同时,由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实用性、技术性和创新性的特质,因此其保护标准要求相对较高,必须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满足实际应用需求。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2.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定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是指没有获得设计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复制、出版、转载、展示、发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行为。

2.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形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盗用他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2)擅自修改、复制、利用他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3)未获得专有权人的授权,利用和复制其设计;(4)贩卖、出售盗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5)抄袭他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2.3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的法律责任针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具体如下:(1)民事责任对于侵犯他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撤销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上诉人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户某某、黄某1、黄某2与被上诉人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

上诉人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户某某、黄某1、黄某2与被上诉人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

上诉人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户某某、黄某1、黄某2与被上诉人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旨在确定布图设计保护对象,而非公开布图设计内容,故公开布图设计内容并非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条件。

正文上诉人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户某某、黄某1、黄某2与被上诉人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福大厦**聚福阁18F。

法定代表人:黄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周,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户某某,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1,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2,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厚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肖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国际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谭健(TANJIA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春,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昇公司)、户某某、黄某1、黄某2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芯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审理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研究——天微公司诉明微公司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

审理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研究——天微公司诉明微公司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

创作 完 成之 日 1年 后 ,不再 受 该条 例保 护 。该 条 文是对 起 5
明微 公 司辩 称 : l 、被 告 的涉 案 芯 片 已经 获 得 国 家知 布 图设 计专 有权 保 护期 限 的计 算 ,并 不是 对 布 图设计 专有 识 产权 局 颁发 的集 成 电路 布 图设 计登 记 证 书 ,且 被 告 集成 权 生效 的 起止 时 间规 定 ,布 图设 计 申请 人在 登记 申请 日前 电路布 图设 计 的 申请 时 间早于 原 告布 图设 计 的 申请 时 间 ; 不享 有 布 图设 计 专用 权 。本 案 天微 公司 申请 了布 图设计 登 2 、被 告 的 涉 案芯 片 产 品在 很 多 方 面 和原 告 芯 片 产 品存 在 记 ,并 获得 国家 知识 产权 局颁 发 的BS0 0 10 . 布 图设 .95 0 8 5 区别 ;3 、原告 的股 东 及其 他 负 责 人都 曾在 被 告 开 办 的相 计登 记 证 书 。但是 ,明微 公 司也 申请 了布 图设计 登 记 ,并
权 的侵 权 产 品 、半 成 品 、生 产 模 具 ;3 赔偿 因侵 权 行 为 专有 权 的保 护 期为 1 年 , 自布 图设计 登 记 申请 日或 者在 世 、 0 给 天微 公司 造成 的 经济 损 失及 天微 公 司为 制止 侵权 行 为所 界任 何 地方 首 次投 入 商业 利用 之 日 计 算 , 以较 前 日 为 起 期 支付 的合 理开 支 共 计 5 万元 ;4 0 、案 件诉 讼 费 用 由明 微 公 准 。但 是 ,无 论是 否登 记 或者 投 入商 业 利用 ,布 图设 计 自 司承担 。庭 上天 微公 司将 第一 项诉讼 请 求变更 为 。
备 案 的布 图设 计 完 全相 同的 情 况 下 ,被 告 生产 、销 售 被控 芯 片 的行 为不 构成 对 原 告 权 利 的 侵 犯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被撤销后侵权诉讼的处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被撤销后侵权诉讼的处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被撤销后侵权诉讼的处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

在中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自1985年开始适用专利法律保护。

在这些年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已经成为了受到重视的知识产权领域之一。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集成电路的复杂化、尺寸的缩小、功耗的降低,以及新型的材料应用等导致集成电路研制费用越来越高。

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使用其他企业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节省成本。

这样的行为往往会触动集成电路的专有权,引起专利权利人的维权行动。

在维权措施中,最常见的是通过侵权诉讼来解决纠纷。

通常,当集成电路专有权在有效期内,发现他人使用他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犯专有权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侵权的行为包括重复使用他人布图设计、上市销售等商业行为。

在法庭上,专利权利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对方侵犯了自己的专有权。

一旦确认对方侵权,被告会被判定为侵权行为,需要赔偿专利权利人经济损失,同时停止侵权行为。

然而,如果专有权被撤销,则相当于撤回专利的比较实质性的权利保护,因为撤销后它具有同样的后效性,除非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适用规定反之。

在此情况下,专利持有人无法继续对侵权行为进行起诉,也无法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获取经济赔偿。

那么,什么情况下会导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被撤销呢?一般来说,专利权可由专利权利人、上级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或利益相关者(撤销、无效请求人)进行撤销申请。

被申请人必须予以答复,否则受理视为被申请权利人放弃对专利权利的宣告。

撤销申请可分为自愿申请和强制申请两种。

自愿申请即专利权利人自愿撤销专利,强制申请则是在特定条件下由上级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行政程序或行政命令进行撤销。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被撤销的原因有很多,例如:1.专利权利人放弃了专利权专利权利人可以自主放弃专利权,这时专利权就不存在了。

2.期限问题如果专利权利人未缴纳年费或未提交保密期申请,就有可能导致专利权被撤销。

5.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认定纠纷案

5.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认定纠纷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钜泉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杨士聪。

委托代理人刘军,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立红,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亓蓉。

委托代理人李志,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承当,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力书。

委托代理人俞岚。

上诉人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泉公司)、上诉人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能微公司)因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钜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军、段立红,上诉人锐能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志、承当,原审被告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岚,到庭参加了诉讼。

上诉人钜泉公司的董事谢燕村、制造部资深经理宁勃以及上诉人锐能微公司的设计总监赵琮作为双方当事人的专家辅助人参与了庭审。

上诉人锐能微公司委托的专家复旦大学王家楫教授参与了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中,原告钜泉公司诉称,原告于2008年3月1日完成了名称为ATT7021AU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并于同年5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同年7月2日获得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登记号为BS.XXXXXXXX.7。

原告发现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被告锐能微公司复制原告前述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并与被告雅创公司为商业目的销售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2、立即销毁侵权产品及涉及原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品的宣传资料;3、在《环球表计》或《国际电子商情》的显著位置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侵犯原告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以下币种同),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南京源之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一案

南京源之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一案

南京源之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宁民三初字第435号原告华润矽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开发区钦州北路1122号92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关彦青,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苏德军,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源之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8号1幢徐庄软件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梁敬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峰,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钻,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润矽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矽威公司)诉被告南京源之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之峰公司)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8日、4月19日、5月26日、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矽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德军、关彦青(第一次开庭),被告源之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钻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矽威公司诉称, PT4115大功率LED恒流源驱动芯片(以下简称PT4115芯片)系原告研发用于LED照明的产品,2007年8月8日完成布图设计创作,2008年1月1日首次投入商业利用,同年7月4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登记号为BS.08500231.3号。

2009年上半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市场上低价销售PE6808(又名CL6808)芯片。

经原告委托鉴定,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PE6808芯片与原告PT4115芯片的布图设计相同,两者属相同产品。

被告也宣称PE6808产品系依据对PT4115芯片产品进行反向工程分析后得出的布图设计进行生产的。

原告研发PT4115芯片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自投产后,市场前景非常乐观。

但是,自从被告生产、销售PE6808产品后,原告被迫降价销售,由此遭受了一系列损失。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确权和侵权的司法鉴定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确权和侵权的司法鉴定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确权和 侵权的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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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定义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法律要件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独创性研究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判断 • 布图设计侵权取证方法
2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定义
• • • 集成电路定义 芯片和管芯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定义
3
集成电路定义
– 这是著作权的中的理论,同样适合于集成电路电路; – 如果对唯一或非常有限的表达进行保护,就相当于对思想进行了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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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图设计保护的法律要件分析
• 受法律保护的布图设计必须具备法定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 件
–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实质要件是独创性; – 各个国家对独创性的规定均包含两个原则:
• 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劳动成果; • 该布图设计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 计,其组合作为整体也应当不是常规的。
– – – – 化学分析法(湿法) 等离子体刻蚀法(干法) 化学机械研磨法(CMP) 辅助性离子刻蚀法(AIE)
45nm Intel Z5 Poly
90nm Intel PIV Poly
65nm DDR3
24
芯片染色
• 阱染色(Well Stain)
– Single well/Twin well
• ROM码点染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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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图设计独创性的判断方法
• 独立创作性判断方法
– 可采取“接触”举证方法; – 也可采用“技术证据证明接触”同“被告非接触申诉”相结合方 法。
• 创造性的判断方法— 逐步瘦身法
– 去除布图设计中不受保护的“设计思想”部分; – 去除布图设计中不受保护的“常规设计部分”; – 去除布图设计中不受保护的“唯一或有限表达部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和解申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和解申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和解申请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自愿遵守以下约定,以兹共同信守。

本合同内容如下: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作项目相关事项的权利、义务及解决合同纠纷的程序。

第二条设计要求1. 甲方要求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技术要求和需求,合理设计集成电路布图。

2. 乙方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确保所设计的集成电路布图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条合作期限本合同的合作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双方完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四条付款方式1. 根据双方商议,甲方将支付乙方设计费用。

2.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3. 付款时间及比例:(1)首款:_______________,占总款项的______%;(2)第二款:___________,占总款项的______%;(3)尾款:_______________,占总款项的______%。

第五条知识产权1. 甲方享有乙方设计的集成电路布图的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将其应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2. 如乙方在设计过程中使用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乙方应当保证取得合法的授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保密条款1. 甲方与乙方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等,均应严格保密。

2.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与本合同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合同解除1. 若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一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2. 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解除生效日。

第八条合同纠纷解决1.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调解申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调解申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调解申请根据您的要求,我将按照合同的格式书写一篇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调解申请”的文章。

合同编号: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成熟的思想准备和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

双方同意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并确保双方权益的合法性。

第二条调解程序1. 甲方和乙方应协商并选择专业的纠纷调解机构,共同启动调解程序。

2. 调解期限为30天,甲、乙双方在此期限内应全力配合调解机构的工作,如有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说明。

第三条调解的目标1. 甲、乙双方在调解期限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恢复双方的合作关系。

2. 如无法达成协议,甲、乙双方同意接受调解机构做出的调解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调解费用1. 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调解费用。

费用具体金额由调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在费用承担方案上,甲、乙双方将努力追求公平合理,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调解决定的生效1. 甲、乙双方同意在调解决定书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并执行调解决定。

2. 如有一方不履行调解决定的,对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执行。

第六条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对本次调解的内容以及相关文件、材料应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甲、乙双方应确保调解过程的安全和机密,不得恶意破坏调解结果。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应适用法律。

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生效与变更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合同终止1. 本合同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决定生效等。

2.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终止。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执法指南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执法指南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2018年11月第一部分登记审查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申请进行审查,并负责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1节审查原则登记审查程序中,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1.1 保密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布图设计申请的审查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告的布图设计申请文件和与布图设计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1.2书面审查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登记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1.3听证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1.4程序节约原则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

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

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缺陷。

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不予受理、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救济程序。

第2节受理程序2.1 受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具体承担布图设计登记审查及相关事务处理的工作。

2.2 受理方式布图设计的申请文件可以通过面交、邮寄、快递等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纸件申请文件,也可以登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通过电子方式提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诉讼代理人委托申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诉讼代理人委托申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诉讼代理人委托申请尊敬的法院:我系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特委托XX律师事务所代理我公司提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诉讼,现向贵院递交本委托申请书,并附上相关材料,望予以审查。

一、案情介绍我公司与被告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XXX。

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设计费用,并按时提供了相应的设计要求和资料。

然而,被告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并没有完成设计任务,且设计成果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导致我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法律依据及理由根据我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以及有关法律规定,我公司主张以下权益:1. 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我公司已履行了支付费用并提供设计要求和资料的义务,要求被告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任务。

2. 被告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设计任务,并且设计成果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主张相应的赔偿。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X条的规定,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宣告合同解除,并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已支付的设计费用XXX元以及相关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我公司因违约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XXX元。

2.要求被告公司承担本诉讼的全部诉讼费用。

四、代理人权限说明本委托申请的代理人具有律师资格,并有丰富的诉讼代理经验,可以代理一切必要的诉讼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起诉、提起上诉、参加庭审、提交书面材料、调查取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等。

五、授权委托因本案涉及到民事诉讼的一切程序,我特委托XX律师事务所的XX律师作为我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全权代理我公司提起、进行本案的全部诉讼活动,代表我公司签收法院的一切裁判文书,代表我公司行使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代表我公司进行和解、调解等一切必要的程序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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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分类:(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 (3)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的含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作、有关权利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等内容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作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包括委托创作合同纠纷和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许可使用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由于合同标的物所涉集成电路布图的特殊性,最髙人民法院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管辖作出了特殊规定,即相关案件的受理必须遵守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该通知第1条所列第(5)至(10)类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其余各类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特区所在地和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三、确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对而言是一类比较新型的知识产权。

《规定》将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单列为一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并在作为第三级案由的同时分列了3个四级案由。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6条第1款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相关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该款规定只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涉及案由确定问题。

除非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是关于利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不应将有关争议确定为《规定》中的技术合同纠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包括因合作创作和委托创作发生的合同纠纷,但涉及专有权权属纠纷的除外。

对于当事人之间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发生的争议,应当按照《规定》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确定案由。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合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合同是委托人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机构就办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有关事务达成的协议。

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合同纠纷,《规定》未作出具体列举,但参照专利和商标代理合同纠纷的案由归类,也应当作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受理。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第1条列举了11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

其中,第(2)项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紛案件”,即《规定》在本条确定的案由;第(1)项和第(3)项涉及权属和侵权纠纷,见《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第(4)项涉及临时措施,见《规定》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第(5)~(10)项属于行政纠纷。

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相关的规定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10条和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6条第1款。

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和许可使用合同相关的规定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2条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第2款和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6条第1款。

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合同相关的规定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客体及保护要件针对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保护,其客体为布图设计,这一点已是学界共识。

因此我们在此需要讨论的是布图设计的内涵和外延,并且讨论的结果在以版权法为主导的保护模式下应当是合乎逻辑的解释。

依据《华盛顿条约》和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规定,集成电路是指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相应地,《条约》和《条例》也阐释了布图设计的含义,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如果纯粹从字面意义出发来理解这两个概念,我们还是很难有比较直观且准确的认识。

甚至可能误以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只是一种三维形态的工艺模型或产品。

所以我们有必要来了解一下整个集成电路芯片的设计过程。

芯片的产生通常包括逻辑设计和工艺(布图)设计两个过程。

所谓逻辑设计,顾名思义,是以问题解决或功能实现为目标而利用导线将诸如寄存器、存储器等基本的逻辑组件连接成一个网表的过程。

这一过程基本上是对公知的科学原理的直接应用,从创作的角度看类似于公共素材的利用,设计者是不能将其据为己有的,因此这个步骤中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关键在于第二步骤,即布图设计的完成。

布图设计是根据前一步骤的网表以及根据生产制作工艺的规范要求,对集成电路中所有元件及连接各元件之间的连线进行几何配置和布局。

这些互连的层次应当尽量以最小的面积实现集成电路的设计要求和满足工艺规范。

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也常被称为掩膜设计(另外还有布局设计、版图设计等),这是因为布图设计惯以一组类似于照相底片的图形表现出来。

只有在布图设计完成之后,才能依据布图设计,通过多次光刻、腐蚀、扩散、离子注入、氧化和积淀等各种制作工序,将这些相关图形逐一叠加、套刻在半导体芯片上,形成三维的布局结构,最终实现集成电路的设计功能。

从这一动态的考察中,我们至少可以得到的一点启示是,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不是一开始就是以三维的形态出现的,通常都是经过二维向三维的转化过程的,因此法律所保护的布图设计是一种抽象的表达。

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再回到法律对集成电路的界定就会发现,布图设计作为一种抽象无形的“设计”,可以为各种形式的载体所体现,故而法律要同时兼顾对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保护。

既然我们倡导以版权法为主导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模式,就必须首先以构成作品的要件来确定法律保护的布图设计。

版权法对作品的要求是具有“独创性”和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

而通过上述对布图设计开发过程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一般的布图设计都是凝聚了设计者的艺术创造力并以各种有形形式表现的,即是符合版权法的一般要求的。

但法律中总存在着原则与例外的对合及互动,在知识产权这样一个随技术发展而变迁的法域,这种对合与互动则更为明显。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传统的作品不同,它是一种工业作品,法律对它的保护要特别考虑工业上的应用性。

否则,我们只需要在布图设计构成图形作品或其说明书构成文字作品时给予版权法上的一般保护就可以了。

但现实的要求显然不是这样的,它希望我们可以有更为全面的保护体系。

因此,对大多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我们视其为工业版权[15]的客体,提高对其独创性的要求。

其实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4条已经阐释了这种独创性的高度,该条规定:“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由此可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独创性要求应当是设计者“自己创造”并且为该领域的“非常规设计”。

对于后者的判断属于技术层面的经验性问题,很难列出一般的规则。

但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这种“非常规”的要件不追求“非显而易见”的发明跨度,而只要求一定的比常规设计进步的差异性。

除了自己创作和非常规设计的实质要件之外,布图设计要获得知识产权保护还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

虽然在很大程度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可以被视为一种作品,但它毕竟是技术领域的产物,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直接而巨大的影响。

因此,与专利相似的是,布图设计要获得法律上确定的授权就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其想要保护的东西,从而使之在保护期已过的情况下能够继续增进社会福利。

目前各国立法通常认可的两种方式为登记和首次商业利用,我国也不例外。

其中对登记的申请采取如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类似的“形式审查”的方式。

笔者认为这些具体的有关布图设计保护的形式要件的规则是合理并应当予以维持的。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内容即权利形态当我们谈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的时候,我们实际上是在描述一族一族不太相同的权利,它们却又有着共同的专有和排他的特性。

我们倡导以版权法为主导的保护模式,本来完全可以将有关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称为布图设计著作权。

但由于这种著作权的特殊性以及为了与目前学界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研究建立对话的平台,笔者在此仍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来表述这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毕竟这个称谓本身并无不合理的地方。

而由于每一类型的知识产权都是一个“权利束”,因此研究其中的具体权能比较具有实践上的价值。

在现有的专门立法和国际公约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首先都只是经济权利的集合,并没有精神权利的存在。

与一般作品往往由一个作者单独完成或少数几个作者合作完成不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在极其严密的分工体系下由一个团队集体完成的,同时还借助了计算机等先进的现代工艺设备。

所以可能每一个参与者对整个布图设计的贡献都是微小的,立法者不愿付出过大的制度成本来赋予每一位创作者以精神权利。

因为一旦进行这样的赋权,其后必然会牵涉集体管理和群体诉讼等复杂的法律实践难题。

而且,诸如“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这样的精神权利的存在会使集成电路产业技术的发展过多地受制于每一个布图设计专有权人,所以从立法政策的角度考量只能予以舍弃。

另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独特的法人工业作品,最终通过登记或商业利用获得专有权的往往不是这些创作者,而是雇佣他们的投资人,赋予该法人以精神权利显然是不适当的。

但笔者个人认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毕竟是智力创作的结晶,设计者可能有期望通过设计成果赢得社会荣誉的心理,所以对于像署名权这样的标表性人身权利可以仿照专利法那样赋予设计者。

按照现行的立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首要内容就是复制权。

因为复制是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源头”,没有未经许可的复制,也就不可能有其他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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