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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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治观

水口小学胡国清“治民无常,唯以法治”. 这是我的观点,也是我们国家传统的观点。西方的传统思想也大力宣扬民主、自由、博爱‘他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把“法治做为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而现在“法治”这两个字成为了一种社会趋势。也是中华民族法制建设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法治”的意思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它是与人治不同的,是广大人民捍卫自己的有力武器,人民是欢迎的,是翘首以盼的,不像现在老百姓不敢谈法,都知道法律是保护不了老百姓的。法律本来是保护和保障每个人的权益的,但损害别人权益的投机倒把、尔虞我诈行为却会被资本主义社会捧为榜样楷模。比如现在的资本主义社会,十元钱的东西如果能设法卖出二十元、三十元、四十元、……,或者搞个小公司使用欺骗手段吞掉了大公司,也都不属于诈骗,反而会被人们交口称赞,且更是会被媒体大肆炒作为成功人士、当代英雄。

但究竟何为“法治”,各种见解,古今有之。中国早在春秋战国时就提出“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的著名论断,虽它在后来随着“德主刑辅”成为封建国家的即定国策而

消失在历史的深处,但“法治”的思想一直留传至今,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西方,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

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他算得上是最早发现法治是有其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这一属性的人。随着时代的进步,随着全球化的迅速扩张,“法治”也逐渐融合了多重含义,一个完整的“法治”概念,已经同现代社会的制度和文明密不可分。然而,随着“法治”观念的普及,每个人的心目中都有了有关法治的概念,或大或小或深或浅。

我个人认为,“法治”可以分为“法”和“治”来理解,而“法”有可以分为有形之法和无形之法。有性之法就是法律文本,而无形之法则是法律之外的,却又不违反法律的价值观念和传统思想,或者是道德。在生它来规范和巩活中,对我们而言,法律只能是一种工具,一种手段,是用固整个国家,而不应该凌驾于人权之上,成为真正的独裁者或统治者。而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法律秩序。因此,如果某个法律制度或法律秩序缺乏人权,自由,平等,民主,正义,效益与合法性等这些最低限度的价值基础和目标,就不配称"法治”,那样的国家就也不配叫做“法治国家”。

当今中国日新月异,人治传统日渐式微,随着我国基本国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法治氛围可谓是一片繁荣,但随着全球化的扩张,由于中国法治文化的先天不足与法律制度的残缺不全,以及一些人根深蒂固的特权思想,不愿放弃手中的权利,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

上,我就是法律,法治也存在诸多的弊病,如行政区划分“法治”的做法,将“法治”趋向危险;又如,法律与政策的矛盾与冲突;又如,权力限制与权利真空等。这些似乎是在积极推进法治建设实则是在否定法治或者说于法治还有一段距离。

这一切的一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两条平行线,从硬的方面来讲,是法律制度的建设,包括立法和执法,而从软的方面来讲,则主要是法律文化的培育,这其中当然包括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只有“硬软兼施”,依法治国才能落到实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尽快实现。因为法律意识虽属意识的范畴,是法律制度等物质范畴的派生物,但意识对物质的能动作用则是马克思主义最基本的原理之一,同时法律意识功能的发挥也受到法律制度等物质因素的制约。正如马克思早就说过的那样,“蜘蛛的活动和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提高法律意识从自在的行为变为自觉的行为,从意识到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并把法律当成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我们正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因为新中国成立以前,社会主义法制相当差,建国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虽加快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步

伐,但仍未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我们过去制定的不少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不断发展的客观物质生活条件,尤其是在目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尤其是加快立法、加强执法(包括司法)更显迫切。立法的前提条件是客观条件的需要,这里的客观条件除主要包括生产力发展水平之外,还包括公众的法律意识的现状。法律的制定就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调节人们相关之间的社会关系,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处在较低的层次上,法律就不可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和实施,即使在实施过程中,也会因此而增加法的实施成本。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与法律实施的关联程度较大,如果大学生能有较高水平的法律意识,这对法律的实施无疑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进而带动和促进全体社会公众对法律实施的支持。从这个角度讲,大学生法律意识具有导向功能。这种导向是相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的。

当今中国正处于并将长期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中国法治发展应当从这一基本国情出发,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民主政治为依托,以全球化和国际化发展趋势为参照,以充分实现人权,建设法治国家为目标,大力推动法制改革,建设法治国家。法律意识对法律制度的积极功能也是显而易见的。许多事例表明,法律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又可以决定法律本身的命运,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出发点和归宿而就法的适

用而言,法律意识的功能主要表现在对专门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保证法律得到切实有效和公正、及时的实施。在这里,主要体现的是评价功能,即对行为的正确与错误,法律是否公正,法律的实施是否有效做出价值判断,从而影响法制建设的进程。

现在人类已经跨进了21世纪。在中国法治迈向新世纪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将再接再厉,抓住机遇,迎接,努力早日建设法治国家

201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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