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分析: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工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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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不可抗因素

旅游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不可抗因素

旅游合同违约赔偿标准及不可抗因素的影响引言在旅游合同中,双方共同约定了旅游行程以及相关的费用和服务,以确保旅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可能会出现合同违约的情况,即一方或双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责任。

当旅游合同违约发生时,通常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以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

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合同违约可能是由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这时候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本文将重点探讨旅游合同违约赔偿标准及不可抗因素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旅游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旅游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是指在合同一方或双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责任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得到的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标准。

具体的赔偿标准可能因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约定以及行业惯例而异,下面是一般情况下旅游合同违约赔偿的几种情况:1. 合同解除当一方或双方无法继续履行旅游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赔偿的具体金额可以根据相关合同条款约定,可能是违约金、损失补偿费用、实际损失的百分比等。

2. 合同降级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协商决定将合同从原定的标准进行降级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额外费用以补偿对方由于合同降级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3. 违约金合同违约方在违约时可能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作为赔偿。

违约金的数额通常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没有专门约定,则可能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进行协商确定。

不可抗因素对旅游合同的影响不可抗力是指在一方或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情况下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因素。

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洪灾等)、政府行为(如战争、政府禁令、社会不稳定等)以及突发事件(如罢工、示威活动等)。

在这些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受到阻碍或延迟。

不可抗力因素对旅游合同的影响通常是降低违约方的责任和赔偿。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如果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通常不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案例

不可抗力案例

“不可抗力”2008年1月23日,周先生和厦门旅游集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双方约定由旅游公司组团,周先生出境至塞班旅游,出发日期为2008年1月28日20点5分,集合时间为2008年1月28日17点,集合地点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

合同约定,旅游者出发当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按旅游费用总额的90%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合同签订后,周先生于当天交纳旅游公司旅游费16770元。

2008年1月23日,周先生预订了三张从厦门出发、日期为2008年1月28日中午11点5分、到达地为上海虹桥机场的机票。

2008年1月28日,周先生一行三人乘坐的航班因天气原因而延误,飞机由原计划11点5分起飞延误至19点10分起飞。

周先生接到航班延误通知后觉得再赶到上海已经没有意义了,就电话告知了旅游公司导游说无法准时到达集合地点。

该团其他成员仍按原定时间前往塞班。

事后,周先生多次要求旅游公司退回全部旅游费未果,遂诉至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请求判令旅游公司退还旅游费16770元。

旅游公司认为,周先生不能按期到达上海的事由不属于不可抗力,其主张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缺乏依据,并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诉请法院判令周先生支付损失15093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因雨雪天气导致航班延误不能准时到达集合地点不属于不可抗力,周先生电话通知旅游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双方的旅游合同已于2008年1月28日解除。

并且,旅游公司也无法确定实际损失的金额。

最后,法院结合本案周先生违约的主观状态、违约的程度以及旅游公司可获得的利益等因素,依公平原则确定本案违约金的支付标准调整为60%。

一审判决后,旅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政策限价是否属不可抗力案例:需方:法国舒尔达公司供方: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国舒乐达公司与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于1990年5月19日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中贸公司提出300吨芦笋罐头,每箱120斤15.50美元/箱C&F,需方开立不可撤销使用证,由供方随时分机发运,至1990年10月25日需方要求供方于当年10月至11月交付150吨,每箱按16美元价格计算,剩余150吨于91年5月之前交付,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1,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沈一平 2, 旅游交通事故的赔偿——陈姣 3,导游擅自改变旅游行程导致的投诉——张怡 4,酒店能否限制客人出入——黄芸芸
洪先生等30名旅游者和某国际旅行社 签订了北京五日游的旅游合同。当旅 游团上午8时按时到达机场时,由于 突遇暴风雪,机场被迫关闭,飞机无 法按计划起飞。大部分旅游者愿意等 候。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愿意解除旅 游合同,但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团费 的50%,理由是旅行社违约;旅行社 愿意退还全额团费 但拒绝赔偿,洪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 投诉。其他旅游者在机场等候了5个小 时后前往北京。这些旅游者返程后也 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提出赔偿500元的 要求,理由是旅游行程比原计划匆忙 了许多,缩短了在景点逗留的时间, 无形中损害了旅游者权益,旅行社仍 然存在违约的事实。
• 由于不可抗力可以成为旅行社和旅游者免责的法律依据,因而,对不可 抗力的认定至关重要。在旅游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某些事件, 直接导致旅游合同的履行遭遇障碍,旅行社或者旅游者的权益遭受损害, 给对方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方总是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拒绝承担责任。有 些情形,不论是对旅行社,还是对旅游者,虽然貌似不可抗力,但实际 并不是不可抗力。“不能预见”成为确定不可抗力的关键要素之一。 • 不能预见,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否为不可预见,主要依赖于当时的 科技水平和人们的一般预见能力,对旅游合同的履行而言,许多所谓的 不可抗力,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只要旅游者或者旅行社采取了 措施,就可以预见且可以克服。一般来说,旅游者从签订合同到履行合 同,间隔时间有长有短。假如时间间隔很短,旅行社和旅游者对是否会 发生不可抗力都较为敏感;假如时间间隔较长,旅行社和旅游者也都有 义务对可能出现的不可抗力附随注意义务,以当今的科技水平和手段, 对许多所谓的不可抗力都有足够的预警机制和能力。就旅行社而言,组 团社有足够的机会获取旅游目的地所有气象资料,更何况还有地接社可 以为组团社提供气象资料;组团社在组团之前,本来就应该对旅游目的 地包括气象在内的信息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作为旅行社,应当对某些 特殊的气象现象有大致的了解,前往东南沿海地区旅游,特别是夏季, 就应当特别密切关注气象变化,旅行社只要稍加注意,收集气象资料, 就能够预见一些对旅游团产生阻碍或者损害的自然现象,并有足够的空 间和时间加以避免。就旅游者而言,旅游者有义务对天气变化等因素加 以注意;也不能以单位有紧急任务,无法参加已经确认的旅游行程,或 者以家人生病或者自己生病为由,要求解除旅游合同,并全额返还旅游 团款。

涉及旅行社的法律案例分析(1)

涉及旅行社的法律案例分析(1)

1、出游两次改期赔偿违约金3月21日吴某通过S出境游组团社在莆田的M代办旅行社与S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双方约定成行时间为3月23日至27日,吴某的外公、外婆等3人参加该社组团的港澳游。

吴某当即支付全部团费5640元及押金6000元,并购买了3月22日厦门至深圳的机票3张。

22日上午M代办旅行社通知吴某,由于同团的南平18名游客的港澳通行证无法出证,推迟到3月29日成行。

经与吴某协商后,吴某同意延期出行,将厦门至深圳的机票改签为3月28日。

3月25日M代办旅行社接到S旅行社的通知,称由于南平客人3月29日参加单位会议,无法按期出行,要改期4月2日发团。

吴某对此十分不满,要求退团,3月26日退掉机票。

S旅行社答应吴某的要求,通过M代办旅行社退还吴某的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520元。

事后,吴某向省旅游质监所投诉,认为S旅行社两次违反合同约定推迟出游时间,原定3月23日成行,3月22日告知客人不能成行,根据出境旅游合同中“乙方(旅行社)在约定出发时间3日内(含第3日)告知甲方(旅游者)不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80%违约金”规定,S旅行社应赔偿客人团款5640元80%的违约金即4520元。

S旅行社辩称,由于潜在不可抗力原因而非该社直接原因导致游客无法顺利成行,客观上给客人造成不便;对此该社已向客人表示歉意,并退还吴某的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520元。

此事已得到解决。

吴某不能依据S旅行社第一次改期的行为事实要求S旅行社承担违约金,而只能按照S旅行社第二次改期的行为事实要求S旅行社承担违约金。

本案,S旅行社两次提出改期,第一次是在3月22日即在出发日前一天,这次得到吴某的同意,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对该合同内容的协商变更。

根据《合同法》第77条第1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规定,S旅行社第一次改期并不构成违约,而是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内容作出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使合同内容发生部分变化,但并非是消灭原合同关系。

旅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旅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日益凸显,旅游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本案例以旅行社服务质量纠纷为背景,通过分析案例,探讨旅游法律问题,以期为旅游行业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描述甲旅行社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乙公司组织20名员工于2019年7月1日至7月5日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五日游。

合同约定,旅游费用为每人5000元,包括住宿、交通、门票、导游服务、保险等费用。

合同签订后,甲旅行社按照约定为乙公司安排了旅游行程。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1. 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住宿环境较差;2. 导游服务质量不高,未能按照行程安排提供优质服务;3. 交通工具不符合合同约定,实际乘坐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乙公司认为甲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遂要求甲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甲旅行社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旅游服务质量下降,不应承担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1. 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2. 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3. 游客与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案例分析1. 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行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事项。

本案中,甲旅行社与乙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明确了旅游行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事项,双方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

2. 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住宿、导游、交通工具等服务,构成违约行为。

3. 游客与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旅行社法律案例分析(3篇)

旅行社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一、案例背景某旅行社(以下简称“甲旅行社”)与某旅游者(以下简称“乙”)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乙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某地五日游。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旅游行程、费用、行程安排、旅游者权益等内容。

在旅游过程中,乙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

事后,乙要求甲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旅行社以合同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两点:1. 甲旅行社是否违反了旅游合同约定;2. 甲旅行社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三、案例分析1. 甲旅行社是否违反了旅游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旅行社与乙签订的旅游合同明确约定了旅游行程、费用、行程安排、旅游者权益等内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乙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

甲旅行社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

2. 甲旅行社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在本案中,甲旅行社在合同中约定了以下免责条款:“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旅行社的免责条款具有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嫌疑,因此该条款无效。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旅行社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

同时,甲旅行社的免责条款因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无效。

因此,法院判决甲旅行社承担乙因遭受意外伤害所遭受的损失。

1. 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明确约定旅游行程、费用、行程安排、旅游者权益等内容,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2. 旅行社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否则该条款无效。

旅游案例分析二

旅游案例分析二

法律问题
• 本案中造成旅游者的损害结果和损失由 谁承担?
案例分析:
• 本案是一起因饭店食品造成食物中毒引起旅游者人身损害 的案例。本案中造成食物中毒的医疗费用应由饭店承担, 如果旅行社先行负担,则可以向饭店追偿,旅行社还应退 还部分旅游费用。
• 事件发生后,造成食物中毒的饭店做出赔偿行为,旅行社 也退还了部分旅游费。
社的委派,那么旅行社就要对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
因此旅行社不能让黄某自行处理此项投诉,旅行社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答:导游黄某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导游人员管 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 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
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 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黄某作为此 条线路多次带团的导游,应当预见到长白山气候多变,
• 更让游客们没想到的是这时筏工使用 的撑杆也失效了,他无法让竹筏正常 的漂下去。荒乱中,李哲的女儿落入 了水中,但筏工并没有采取任何抢救 措施,跳入水中抢救的只有李哲。十 分钟左右,在岸上的筏工听到呼救声 后游过去帮着将李哲的女儿救起,但 李哲因体力不支沉入了江底,再也没 有活着出现。巨大的悲痛笼罩着李家, 在他们要求组团的上海某旅行社承担 赔偿责任遭到拒绝后,遂将上海某旅 行社和浙江某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要 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2.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游客赵先 生在乘车途中被火车车窗玻璃扎伤 的事故,属于意外事故。按照《旅 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 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 游者个人保险”。
案情三(文中姓名都是化名)
• 2005年10月,69岁的广东退休教师邹钦到成都游玩,参 加了由成都中旅组织的九寨沟、黄龙风景区旅游。行前, 他向旅行社交纳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在华安保险 公司购买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2005年10月16日傍晚,旅 行团来到阿坝州松潘县川主寺镇,此处海拔3000余米。邹 钦突发严重高原反应,导致脑梗塞伴出血,被紧急送往当 地医院治疗。同日,病人转院至成都市第三医院抢救、治 疗。2005年11月15日,邹钦因医治无效死亡。在成都市第 三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中写到:“邹钦入院诊断为 右侧大脑半球梗塞,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为右 额颞大脑半球梗死伴出血、颅内感染、肺部感染、呼吸系 统衰竭。”家属将投保意外伤害险的华安保险公司及成都 中旅告上法庭,要求赔保险金12万元。保险公司及旅行社 则认为,旅游者因自身疾病原因导致死亡,不应赔偿保险 金。

不可抗力案例分析

不可抗力案例分析

03 - - - 疑 有暴风雪
不可抗力案例 04
01
1998年2月6日至11日,李某等18名旅游者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4飞6日游"。按合同 约定应于2月10日乘飞机从西双版纳返回昆明。但由于大雾和雷电天气,预定航班被取消。 旅行社为了确保2月11日准时乘上昆明至北京的航班,拟改乘大巴赶回昆明。经与旅游者 协商未达成一致,旅游者坚持按原约定乘机返昆明,由此滞留西双版纳4天,直到2月15日, 旅行社设法买到机票后才返程。李某等旅游者为此投诉旅行社,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并支付他们滞留西双版纳其间的食宿费用及误工费。
---自然灾害案
不可抗力案例 01
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 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 什么叫不可抗力? 2. 王某能否要求A饭店退
还定金?为什么? 3. 游客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自然灾害案
不可抗力案例 01
----自然灾害案
分析: (1)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克服、并不能避免的情形。 (2)王某可以要求A饭店退还定金。理由是山体滑坡属于不可 抗力,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可 以减免或免除违约责任。本案中的王某在遭遇不可抗力以后, 履行了告知义务和提供证明义务,所以,王某有理由要求退还 定金。 (3)游客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的住宿标准是三 星级饭店,游客有权要求王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不可抗力案例 02
答: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 关旅游服务的人员。黄某既然是受旅行社的委派,那么旅 行社就要对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因此旅行社不能让黄某 自行处理此项投诉,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旅游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旅游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甲市乙县某旅游公司(以下简称“乙县旅游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组织国内旅游、入境旅游等。

2018年7月,乙县旅游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阳光之旅”的旅游产品,该产品行程为五天四夜,行程安排包括参观著名景点、品尝当地美食、体验民俗文化等。

乙县旅游公司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对该产品进行了广泛宣传。

2018年8月,张某通过乙县旅游公司报名参加了“阳光之旅”旅游产品。

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因饮食问题导致肠胃不适,于8月3日在当地医院进行了治疗。

张某认为,乙县旅游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并未提及饮食问题,且在行程安排中并未考虑到游客的饮食需求,导致其患病。

张某遂向乙县旅游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旅游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2. 法律依据(1)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 案件分析(1)乙县旅游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乙县旅游公司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有义务按照约定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旅游服务。

在本案中,乙县旅游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并未提及饮食问题,且在行程安排中并未考虑到游客的饮食需求,导致张某患病。

因此,乙县旅游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

旅游的法律案例(3篇)

旅游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旅行社,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原告李某于2020年10月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7天的海南三亚五日游。

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李某支付旅行社旅游费用共计8000元,旅行社负责安排行程、住宿、餐饮、交通等。

合同中明确约定,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程变更或取消,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旅游过程中,李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住宿条件低于合同约定。

同时,李某还发现旅行社在行程中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部分景点游览,导致李某的旅游体验大打折扣。

李某多次与旅行社协商,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或赔偿损失,但旅行社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构成违约?2. 旅行社是否应退还部分旅游费用?3. 旅行社是否应赔偿李某的精神损失?三、法院判决1. 旅行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部分景点游览,且住宿条件低于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旅行社应退还部分旅游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用。

”由于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李某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用。

3. 旅行社应赔偿李某的精神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李某的旅游体验大打折扣,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旅行社应赔偿李某的精神损失。

四、案例分析1. 旅游合同的性质。

旅游合同不可抗力条款范本

旅游合同不可抗力条款范本

旅游合同不可抗力条款范本旅游本是一件开心的事儿,就像踏上一场充满惊喜的寻宝之旅。

可天有不测风云,有时候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就会冒出来捣乱。

所以呢,旅游合同里的不可抗力条款就像是一把保护伞,得好好琢磨琢磨。

先说说啥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就像是老天爷突然发脾气,谁也拦不住。

像地震,那大地突然就开始摇晃,房屋都可能倒了,旅游肯定就没法正常进行了。

还有洪水,那滔滔的大水就像一头猛兽,把道路都给淹没了,旅游的行程就只能被迫中断。

再比如说台风,呼呼的大风刮得人都站不稳,景点关闭,交通瘫痪,这都是不可抗力的典型。

那在旅游合同里的不可抗力条款得咋写呢?首先得把不可抗力的范围写清楚。

比如说“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等”,把常见的自然灾害都列出来,让游客和旅行社都心里有数。

还得加上“社会异常事件,像战争、动乱、罢工等”。

这就好比是在画一个圈,把那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情都圈进来。

然后呢,要是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明确。

对于旅行社来说,旅行社有义务及时通知游客。

这通知就像给游客吹个口哨,让游客知道情况不妙了。

比如说要在事件发生后的几个小时或者一天内,通过电话、短信或者电子邮件通知到游客本人或者游客留下的紧急联系人。

旅行社还得提供相关的证明,就像拿出证据给游客看,这事儿真不是我故意捣乱,是不可抗力。

比如说政府部门发布的地震预警通知、洪水预警通知之类的。

对于游客来说呢,游客得配合旅行社的合理安排。

这就像在一条船上,大家得齐心协力。

如果旅行社说要调整行程,游客不能无理取闹。

比如说旅行社因为台风把去海边的行程改成去室内的博物馆,游客就得理解。

当然,如果游客因为不可抗力事件已经产生了一些费用,像已经订好的不能退款的酒店费用之类的,这个费用怎么承担也得写清楚。

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旅行社承担一部分,游客自己承担一部分,这得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定。

还有就是关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使得旅游合同没法继续履行了,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旅游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旅游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旅游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旅游合同纠纷时间:2008年事件背景:2008年,李先生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计划于同年7月份前往法国巴黎旅游。

合同约定旅行社将负责机票、住宿、行程安排等方面的事宜,并在一份详细的行程表中列出了具体行程和安排。

然而,在出发前夕,旅行社通知李先生由于飞行公司的航班调整,他们将无法提供原先约定的行程和住宿安排。

李先生因为计划已经安排好,不得不向旅行社要求赔偿计划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但旅行社拒绝了他的要求。

李先生对旅行社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计划变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并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案件经过:1. 2008年7月1日,李先生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指控旅行社违反了合同约定,并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同时,他提供了签订的旅游合同、行程表等证据。

2.旅行社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称对于航班调整属于不可抗力,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李先生提供的合同和证据,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

然而,法院认为航班调整并非旅行社的责任,并不能追究其赔偿责任。

4. 2009年3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请求,维持了旅行社的主张。

李先生对此判决感到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审理:1. 2009年7月,李先生向上诉法院提交上诉状,并列出了不服的理由,称旅行社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合理的替代安排,造成他的损失。

2.上诉法院受理了李先生的上诉请求,并要求旅行社提交答辩状,提供相关证据。

3.经过数月的审理,法院认为旅行社在处理航班调整问题上存在疏忽和过失,没有积极努力为李先生提供合理的替代安排。

因此,法院认定旅行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2010年1月,上诉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二审判决,判决旅行社支付李先生计划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并解除合同。

律师的点评: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案涉及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理的替代安排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的服务提供者,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并且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应对不可抗力事件。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案例1、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滞留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一、案例简介钟先生一家四口报名参加了三亚旅游团,由于受到台风的影响,在返程当天的渡船已经停运,导致其家人无法按照原定时间返回。

旅行社表示台风期间产生的食宿费用应由旅游者承担。

但钟先生对此产生了疑问,并希望旅行社可以为其承担一半的费用。

由于双方协商无果,钟先生就此事向市旅游质监所投诉。

二、法律规定《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

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三、案例分析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钟先生因遭遇台风不可抗力而非旅行社原因造成滞留,旅行社并无过错,钟先生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不可归责于旅行社。

但需注意的是,不可抗力发生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降低损失的发生。

因不可抗力造成游客滞留时,旅行社还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采取相应安置措施,积极协助游客解决食宿、回程交通等问题。

四、处理结果本案中,涉案旅行社已采取了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应由旅游者承担并无不妥。

对于钟先生提出其在滞留期间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行社承担一半的要求,我所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

旅游与法律游客权益保护案例研究

旅游与法律游客权益保护案例研究

旅游与法律游客权益保护案例研究旅游与法律:游客权益保护案例研究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旅行作为休闲娱乐的方式。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涉及旅游合同、消费纠纷和法律责任等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案例,探讨法律对于游客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作用。

案例一:旅行社违约小明通过一个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场海岛旅游团。

他提前支付了全部旅游费用,却在行程开始前几天接到通知,告诉他旅游团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取消了。

小明要求旅行社退还费用并赔偿他的损失,但旅行社却以合同条款中有相关免责条款为由拒绝了。

针对这个案例,法律规定了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旅游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应当提前告知游客旅游线路和费用,并保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违约,应当退还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尽管旅行社可能有免责条款,但如果该条款不合理,法院会认定其无效。

案例二:酒店安全问题小王预订了一家知名度较高的酒店作为旅行目的地的住宿地点。

然而,他在入住期间发现酒店存在一些安全问题,比如不合格的电气设备、缺乏紧急疏散通道等。

小王要求酒店解决这些问题或者退还住宿费用,但酒店未能给予满意的答复。

从法律角度出发,酒店业作为服务行业,有责任保障住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酒店业管理条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酒店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提供安全住宿环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酒店不能解决安全问题,游客有权要求退还住宿费用,并有权提起诉讼,要求酒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导游行为不当小张参加了一个旅游团,但在旅行过程中,导游的行为令他感到不满。

导游不仅虚构景点的历史,还用强制消费的手段强迫游客购买昂贵的纪念品。

小张对这种行为感到愤慨,但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法律明确规定导游作为旅行团的服务人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不得虚构事实、误导游客,更不能进行强制消费等行为。

旅游法律分析案例题目(3篇)

旅游法律分析案例题目(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近年来,旅游纠纷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以“桂林旅游强制购物事件”为例,对旅游纠纷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旨在为我国旅游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7年10月,广西桂林市发生一起旅游强制购物事件。

游客王先生在参加桂林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时,被导游强制要求在指定商店购物,否则威胁其取消行程。

王先生遂向当地旅游部门投诉,引发广泛关注。

三、案例分析(一)旅游合同法律关系1. 旅游合同的定义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为组织、安排旅游活动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旅游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

2. 案例中旅游合同的法律关系在“桂林旅游强制购物事件”中,游客王先生与旅行社之间形成了旅游合同法律关系。

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负有组织、安排旅游活动的义务;游客王先生作为旅游者,享有接受旅游服务的权利。

(二)旅游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问题1. 旅游经营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2)保证旅游服务的质量;(3)尊重旅游者的合法权益;(4)遵守旅游合同约定。

在“桂林旅游强制购物事件”中,旅行社违反了上述义务,强制游客购物,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2. 旅游者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旅游者享有以下权利:(1)了解旅游信息;(2)选择旅游产品;(3)享受旅游服务;(4)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桂林旅游强制购物事件”中,游客王先生享有上述权利,旅行社的强制购物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三)旅游纠纷法律救济1. 行政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旅游者可以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旅游经营者,要求其依法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王先生可以向当地旅游部门投诉旅行社,要求其赔偿损失。

2. 司法救济如果行政救济途径无法解决问题,游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旅游事件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旅游事件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旅行社在宣传其旅游产品时,承诺游客将游览我国著名的自然风景区A和B。

在行程中,旅行社安排了游览A景区,但由于B景区当天因暴雨关闭,未能按照原定行程游览。

游客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旅行社未能履行合同约定,要求旅行社退还B景区门票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旅行社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B景区关闭,其已尽到合理提醒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游客遂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案例描述:原告(游客)与被告(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原告支付旅行社旅游费用,旅行社负责安排原告在A、B两景区的游览。

在合同中,旅行社明确表示将按照原告的行程安排游览A、B两景区。

然而,在游览过程中,由于B景区因暴雨关闭,原告未能按照原定行程游览B景区。

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其未能游览B景区,要求被告退还B景区门票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则认为,B景区关闭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即暴雨天气,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意外事件。

旅行社在得知B景区关闭后,已及时通知原告,并采取了合理的替代措施,安排游览A景区。

因此,旅行社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1. 合同履行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游览A、B两景区的内容。

旅行社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游览B景区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2. 不可抗力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B景区关闭确实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即暴雨天气。

然而,旅行社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也未在合同签订前向游客明确告知B景区可能因天气原因关闭的风险。

3. 合理提醒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得知B景区关闭后,已及时通知游客,并采取了合理的替代措施,安排游览A景区。

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

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

案例一: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洪先生等30名旅游者和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北京五日游的旅游合同。

当旅游团上午8时按时到达机场时,由于突遇暴风雪,机场被迫关闭,飞机无法按计划起飞。

大部分旅游者愿意等候。

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愿意解除旅游合同,但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团费的50%,理由是旅行社违约;旅行社愿意退还全额团费,但拒绝赔偿,洪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其他旅游者在机场等候了5个小时后前往北京。

这些旅游者返程后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提出赔偿500元的要求,理由是旅游行程比原计划匆忙了许多,缩短了在景点逗留的时间,无形中损害了旅游者权益,旅行社仍然存在违约的事实。

该案例较为典型地反映了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

所谓不可抗力,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自然现象有地震、泥石流、水灾、大雾等,社会现象有战争、游行、罢工以及国家政令等。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例,暴风雪的突然降临,导致洪先生等旅游者滞留在机场,并给继续履行旅游合同的旅游者带来游览时间的损失,这是客观事实。

由于导致该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都没有过错,因而旅行社和旅游者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既然如此,当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提出解除旅游合同的意向时,旅行社应当无条件地全额返还旅游费用。

旅行社不得以在北京的订房损失为借口,扣除旅游者的团费;同样,即使旅游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旅行社违约,应支付旅游者违约金的前提下,旅游者也不能要求旅行社承担全部团费的50%的违约责任。

但对于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旅行社可以予以拒绝。

至于继续参加旅游的旅游者因为游览时间缩短而提出的赔偿要求,基于不可抗力可以免责的原因而无法得到赔偿。

事实上,继续行程的旅游者,在他们同意继续行程时应当意识到,由于在机场已经滞留了5个小时,必定会产生在北京的游览时间比原行程缩短的后果。

旅游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和豁免条款

旅游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和豁免条款

旅游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和豁免条款合同书甲方:【旅行社名称】地址:【旅行社地址】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乙方:【旅游者名称】地址:【旅游者地址】联系方式:【联系方式】鉴于甲方作为一家旅行社,乙方作为旅游者,双方愿意根据以下条款达成本旅游合同。

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双方之间旅游服务的内容、时间、费用、责任以及应对不可抗力情况下的豁免条款。

第二条旅游服务内容1. 甲方将根据乙方的需求和要求,为乙方提供以下旅游服务:(1)行程安排:包括行程的开展时间、地点、交通方式等;(2)住宿安排:提供合适的住宿、餐饮和其他相关服务;(3)导游服务:提供专业的导游人员,提供相关的旅游指导和咨询服务;(4)旅游资源安排:根据行程安排,为乙方安排参观旅游景点、观赏演出等。

2. 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变更要求,甲方应充分配合并尽力满足。

第三条旅游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旅游费用。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中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餐饮费用、门票费用等。

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2. 乙方支付旅游费用的方式可以选择现金支付、电子支付或者银行转账等方式。

第四条不可抗力1. 对于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行程变更、取消或无法履约,双方应予以理解并依法处理。

2. 不可抗力事件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社会动荡等事件。

3. 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行程安排时,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与乙方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选择变更行程、延期出行或解除合同。

甲方将全力协助乙方处理相关事宜。

第五条责任限制与豁免1. 对于因乙方个人原因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行程变更、取消或无法履约,甲方不承担责任。

2. 乙方应遵守行程安排、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及旅游活动中的注意事项,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3. 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行程变更、取消或无法履约,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费用、提供合理的赔偿等。

旅游合同的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

旅游合同的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

旅游合同的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合同书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旅行社名称)地址: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旅游者名称)地址:电话:鉴于甲方为乙方组织旅游行程,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甲方组织、安排乙方参加旅游活动,有关旅游行程的安排和费用的支付等事项。

第二条旅游活动内容1. 旅游活动:具体旅游活动的时间、地点、交通工具、行程安排等详细信息请参见附件一《旅游活动行程单》。

第三条旅游费用1. 乙方需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费用明细如下:(1)行程费用:总费用为______元;(2)单独支付费用:如个人购物、自行选择进行的娱乐活动等,乙方需自行承担。

2. 乙方在合同签署时需提前支付定金______元,并在旅游行程开始前交清全部费用。

第四条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政府行为等,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修改合同,无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 乙方自愿参加旅游活动,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风险和责任。

3. 甲方并未向乙方做出任何旅游效果的保证,对于由乙方个人原因或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 甲方在安排旅游活动时将尽职尽责,提供合理的服务和保障,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乙方个人原因导致的行程变动、品质降低等问题,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变更和履行均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2.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条合同终止1.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旅游活动结束之日。

2. 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外,双方如需解除合同,应提前__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七条合同生效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签字/盖章:签字/盖章: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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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分析: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
【案例】:
洪先生等30名旅游者和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北京五日游的旅游合同。

当旅游团上午8时按时到达机场时,由于突遇暴风雪,机场被迫关闭,飞机无法按计划起飞。

大部分旅游者愿意等候。

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愿意解除旅游合同,但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团费的50%,理由是旅行社违约;旅行社愿意退还全额团费,但拒绝赔偿,洪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其他旅游者在机场等候了5个小时后前往北京。

这些旅游者返程后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提出赔偿500元的要求,理由是旅游行程比原计划匆忙了许多,缩短了在景点逗留的时间,无形中损害了旅游者权益,旅行社仍然存在违约的事实。

【解析】:
该案例较为典型地反映了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

所谓不可抗力,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自然现象有地震、泥石流、水灾、大雾等,社会现象有战争、游行、罢工以及国家政令等。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例,暴风雪的突然降临,
导致洪先生等旅游者滞留在机场,并给继续履行旅游合同的旅游者带来游览时间的损失,这是客观事实。

由于导致该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都没有过错,因而旅行社和旅游者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既然如此,当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提出解除旅游合同的意向时,旅行社应当无条件地全额返还旅游费用。

旅行社不得以在北京的订房损失为借口,扣除旅游者的团费;同样,即使旅游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旅行社违约,应支付旅游者违约金的前提下,旅游者也不能要求旅行社承担全部团费的50%的违约责任。

但对于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旅行社可以予以拒绝。

至于继续参加旅游的旅游者因为游览时间缩短而提出的赔偿要求,基于不可抗力可以免责的原因而无法得到赔偿。

事实上,继续行程的旅游者,在他们同意继续行程时应当意识到,由于在机场已经滞留了5个小时,必定会产生在北京的游览时间比原行程缩短的后果。

假如说这些旅游者不能承受这样的损失,要么就应当像洪先生等人一样,解除旅游合同;要么在行程开始前,和旅行社就赔偿达成一致的协议,否则,事后再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旅游者的愿望无法满足。

当然,作为旅行社的导游,在滞留发生后,应当提前向继续行程的旅游者作说明:由于滞留期间浪费了5个多小时,在北京的逗留时间必定会缩短,使旅游者心中有数,
避免旅游者结束游程后再和旅行社论理,减少旅行社的麻烦。

不论是解除旅游合同,还是继续履行旅游合同,旅行社在整个事件中不仅没有过错,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受害者。

那么,该国际旅行社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要确定旅行社是否违约,首先要搞清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人主观有过错等4个方面。

也就是说,认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违约,必须同时满足上述4个要件,要认定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主体违约,也是如此。

对照上述案例看,旅行社有违约行为是不争的事实,因为旅行社毕竟没有按约将旅游者送达北京,而是滞留在机场。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显然,单单从这一点看,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给旅游者经济损失的赔偿。

损害事实也客观存在,尽管这样的损失难以准确计算。

旅行社的违约与损害事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旅行社没有过错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该国际旅行社的行为并没有同时完全满足违约责任要件,由此可以确认,旅行社
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旅游者要求该国际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不成立。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不可抗力可以成为旅行社法定的免责事由,由于旅行社服务业的特殊性,不可抗力的出现必然会给旅行社和旅游者造成不同形式的损失,在此,有必要对不可抗力现象对旅行社服务的影响再作进一步的探讨。

在旅游实务中,旅游合同签订后,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旅游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给旅游合同的履行造成的影响不尽相同,给旅行社和旅游者带来的消极后果甚至是损害也是情况各异。

1.在旅游团出团前发生不可抗力
一般来说,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到实际履行旅游合同,会有一段间隔时间。

就在这段时间里,旅游者和旅行社的任何一方所在地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双方所在地同时发生了不可抗力,都有可能影响到旅游合同的履行。

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并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其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这种情形的发生,处理办法之一:解除旅游合同。

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全额返还旅游团款,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不得扣除旅游者的团款,以弥补旅行社业务操作的损失。

处理办法之二: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经过旅游者与旅行社的协商,或者推迟旅游行程,或者重新确定旅游线路、
价格、时间,再组团旅游。

这种情况,对旅游者和旅行社造成的损失最小,甚至没有实际损失。

2.在旅游团准备出团时发生不可抗力
正如上述案例,当旅游者按约定来到机场、车站,不可抗力突然降临。

假如不可抗力可以在短时间内消除,但对旅游行程有一定的影响。

处理办法之一:解除旅游合同。

任何一方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处理办法之二:等到不可抗力消除后,继续旅游行程。

在旅游期间,旅行社应当积极采取诸如提早出团等措施,尽可能弥补旅游者的损失,但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赔偿“行程缩短”的损失。

假如不可抗力可能会持续一段时间,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旅游合同必须解除,或者是旅行社返还全额团款,或者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这种情况,会给旅行社和旅游者带来一定的损失,如旅行社的业务操作费用、旅游者的交通费用等。

3.在旅游团行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相比之下,前两种情形较为简单,对旅游者和旅行社的损失相对较小,第三种情形对旅行社和旅游者来说都十分棘手,损失也较大。

在旅游活动进行中,不可抗力的发生,不可避免地会阻断行程。

旅游团行程的阻断,旅游者和旅行社就必须共同面对这样的事实:要么提早结束旅游行程,要么延长旅游行程,总之,旅游团不可能按时返回,也不可能完
全按照原计划履行合同。

选择前者,就意味着旅游者必须放弃合同约定的某些服务项目,对旅游者来说无疑是一种损失;选择后者,就意味着旅游者和旅行社必须共同承担一些额外费用,对旅游者和旅行社来说都有损失。

不论是选择前者,还是后者,对旅游者和旅行社都是两难选择。

至于延长行程后,旅游者在滞留期间产生餐饮、住宿等额外费用的承担问题,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这些费用的承担应当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共同协商。

由于旅游者与旅行社都没有过错,按照《合同法》公平原则,似乎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各承担一半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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