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贸易流程CIF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出口贸易流程CIF
————————————————————————————————作者:————————————————————————————————日期:
出口贸易流程CIF
(CIF 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目的港越过船舷为止)
出口货物的流程主要包括:订立合同,买方开立信用证,租船订
舱,备货,办理货运保险,商检,报关,装船换取提单,办理海上运输保险,到开证行结汇。
订立合同
通知卖方查收信用证
银行
汇 结 行 户
开
方
买
到
承运人
卖方 买方 租船
商检 备货
办理陆报关 装船
货物换取海
办理海
下面简述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和注意事项;
订立合同
按照国际惯例,进口商同出口商的谈判过程一般包括发价、还价、接受几个阶段。
发价(Offer),又叫发盘,是指贸易双方中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一定的交易条件,并表示愿意根据此条件达成交易、签订合同的书面或口头的一种表示。发价一般由卖方发出,内容包括达成交易的主要条件,如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包装、产地、装运期、付款条件等。
贸易一方接到另一方的发价后,如果不完全同意发价的内容,则向另一方提出对该项发价的修改建议或新的限制性条件的口头或书面的表示,叫还价(Counter Offer)。还价是对原发价的拒绝,是一项新的发价,因此原发价人可以就此停止继续洽商。
接受发价的一方如果无条件接受发价的全部内容,并向发价方作出愿意签订合同的口头或书面的表示,就构成接受(Acceptance)。
贸易双方经过谈判协商,对交易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要签订《购货合同》,以书面形式将其确定下来,经双方签字,各执一份。
注意事项;
1对买方进行信誉调查
2装运期【确定公司有足够的备货时间,在此期间能否租船订船舱,货物的性质】
3装运港和目的港【明确港口的地理位置,是否有季节性】
查收买家信用证
买家开立信用证后,卖方应尽快对信用证进行查收,认真审核信用证中的各项条款(信用证有效期,装运期,装运港,目的港,结汇日期,尤其注意一些特殊条款,如是否可以分批装运,转船)
备货办理陆运保险
备货工作就是根据出口成交合同及信用证的中有关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包装等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出口货物。
卖家应按出口货物交货装运的先后,分轻重缓急,抓紧备货。如供货部门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出口合同的要求,还需进行加工,挑选,整理。
在这同时,还需办理陆运保险(要结合货物的性质,种类办理保险),即仓库至装运港期间的货物保险。
租船订舱
按CIF合同条款,租船订舱,运费应由卖方负责,如卖方租船困难,可以叫买家帮助租船。
根据货物的性质,数量租船方式可分为班轮运输,定程租船,定期租船,航次期租,光船租船,包运租船。
租船合同的内容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运港目的港,受载期限,运费,滞期费和速遣费以及相关事项。注意事项;
1货名,数量重量,尺码,包装,件数要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填写。
2贵重物品要列明其售价。
3租船订舱联系单的内容必须要与贸易合同一致。
4危险品要标注危险品的性质。
5对滞期费和速遣费的说明。
6在合同应写明装卸费用由谁承担。
货物商检
对于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必须向卸货地或到达地的商检机构报验未经检验的货物,不准销售和使用,为了在规定时效内对外提出索赔,凡属下列情况的货物,均应在卸货港口就地报验,(1)合同订明须在卸货港检验的货物;(2)货到检验合格后付款的(3)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很短的货物;(4)卸货时已发现残损,短少或有异状的货物。如无上述情况,而用货单位不在港口的,可将货物转运至用货单位所在地,由其自选验收,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请当地商检机构出具检验证明,以便在索赔有效期内对外提出索赔
商检的程序;
1、商检机构受理报验
首先由报验人填写“出口检验申请书”,并提供有关的单证和资料,如外贸合同、信用证、厂检结果单正本等;商检机构在审查上述单证符合要求后,受理该批商品的报验;如发现有不合要求者,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有关条款。
2、抽样
由商检机构派员主持进行,根据不同的货物形态,采取随机取样方式抽取样品。报验人应提供存货地点情况,并配合商检人员做好抽样工作。[1]
3、检验
检验部门可以使用从感观到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等各种技术手段,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验的形式有商检自验、共同检验、驻厂检验和产地检验。
4、签发证书
商检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商品签发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出口企业在取得检验证书或放行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报运出口。
货物集港
洽妥船舶或或舱位后,货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符合装船条件的出口货物发运到港区指定的仓库或货场,以待装船。
出口报关
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口时,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向海关申报。除海关总署特准查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查验的目的是核对报关单证所报内容与实际到货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报关的主要单证有以下几种:进货物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二份(北京海关要求报关单份数为三份)。报关单填报项目要准确、齐全、字迹清楚,不能用铅笔;报关单内各栏目,凡海关规定有统计代号的,以及税则号列及税率一项,由报关员用红笔填写;每份报关单限填报四项货物;如发现情况有无或其他情况需变更填报内容的,应主动、及时向海关递交更改单。
在出口通关过程中,准备全套完整而正确的报关单据是关键的。
基本的报关单据包括:
正本商业发票(INVOICE)、正本装箱单(PACKING LIST)、副本合同(也可称作形式发票或售货确认书)、报关单、副本委托报关协议、正本核销单。
(各类常见报关单证样本见左栏)
根据海关对出口商品的监管条件,还须提供相应证明,如商检证、产地证、熏蒸证等。
对基本单据的缮制与审核,要重视以下几点:
第一,单据的内容必须齐全。
商业发票中需要显示的项目有:发票号、合同号、日期、买方公司名称、起运港、目的港、唛头、品名、数量、单价、总价等内容,各个项目的内容必须相互符合。装箱单中,除单价、总价不必显示外,其余各项与发票相同。另外,还有包装件数、毛重、净重、尺码(即体积),正本单据不允许涂改。
第二,各种单据的内容必须相互符合,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单据应尽早寄至代理报关单位,以便整理审核,最晚不迟于集港前两天寄到,若单据不能按时寄到或正本单据出现问题,又急于通关,一般情况下,先用传真件副本代替,由报关员“打保”报关,随后补上正本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