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检查规则(doc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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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检查规则(doc 13页)

税收执法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收执法检查(以下简称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执法检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是执法检查的工作机构,负责执法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

第五条组织实施检查机关应统一安排执法检查工作所需经费。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具体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做好经费预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六条执法检查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第二章执法检查的组织

第七条执法检查实行统筹规划,归口管理。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执法监察、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等工作与执法检查工作协同开展。

需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的执法检查工作,双方应做好协调和配合。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代表本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执法检查。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应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参与和配合执法检查工作。

第九条执法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人员实施,也可由法制工作机构人员独立完成。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为执法检查储备人才。人才库的成员参加执法检查工作时,由执法检查工作机构统一调配。

执法检查人才库的储备人才,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分别从税政、征管、稽查、计会、法律、计算机等方面有不同专长的人员中择优选取。

(一)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1.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

2.了解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制定的涉税文件。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1.执法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3.是否正确适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是否公正、适当;

6.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7.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三)以前查处问题的纠正情况:

1.上级税务机关查处的有关问题;

2.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处的有关涉税问题;

3.其他部门依法督查、督办及查处的有关涉税问题。

(四)检查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各种涉税会议纪要、办公纪要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其他需要实施检查的税收执法问题。

第十三条执法检查分为全面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专案执法检查四种形式。

第十四条全面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本辖区

内按照统一的执法检查方案,对涉及到的所有单位和部门的税收执法行为所进行的广泛、深入的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全面执法检查。

第十五条日常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对本级及其所属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所进行的日常性的检查。日常执法检查是执法检查的主要形式。

第十六条专项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对某一特定内容涉及到的执法行为所进行的检查。

专项执法检查既可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也可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有关业务部门在提出专项执法检查意向的同时,应送交较为详细的执法检查方案,由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专案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对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等案件涉及到的执法行为所进行的检查。

第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对上述形式的执法检查可以灵活运用,既可以单一形式开展,也可以合并形式开展,还可以结合实际工作以其它形式开展。

第十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有重点、有顺序、点面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执法检查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每3至5年,通过各种检查形式对本辖区内的所有执法单位或部门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开展自上而下的执法检查,充分发挥层级检查所具有的深度强、力度大的作用。

第四章执法检查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执法检查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实施,具体分为准备、实施、处理三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实施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应根据执法检查的内容,确定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要求和检查的时限、重点、方法、步骤等内容的执法检查方案,由所在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统一部署实施。

第二十三条实施执法检查前应成立执法检查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组负责具体实施执法检查工作。

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对该单位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检查对象和内容的不同进行查前培训,保证检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五条实施执法检查前,应提前3日向被检查单位下发税收执法检查通知,告知检查的时间、内容、方式及检查时需要准备的资料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进行执法检查,可采取下列检查方式: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被检查单位收发文簿、会议纪要和办公纪要,

检查有关涉税文件;

(三)查阅被检查单位税收执法卷宗、文书;

(四)调阅有关电子文档;

(五)询问被检查单位执法人员有关情况;

(六)必要时可延伸到相关纳税人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七)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被检查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据实提供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拖延、阻挠、拒绝检查。

第二十八条执法检查组检查过程中应制作《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底稿》。发现违规、违法问题的,应写明行为的内容、时间、情节、证据的名称和出处等,并与被检查单位或有关人员核对事实,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签字认可;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拒不签字的,应记录在案。

检查税务抽象行政行为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收集文件原件;对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摘抄、复制、影印,但必须由被检查单位注明原件的保管单位(或个人),并由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二十九条执法检查组实施检查后,应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情况。

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对通报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应提供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条执法检查组完成检查后,应制作税收执法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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