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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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挤出机 有机废气治理设计方案

塑料挤出机 有机废气治理设计方案

NO:FQCL180809-A塑料挤出机有机废气治理项目设计方案2019年4月4日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目录1、项目概况: (2)2、设计依据及达到的要求: (2)3、治理措施: (3)4、废气净化处理方案: (4)5、运行费用: (7)6、工程投资估算表: (9)7、技术经济指标: (9)8、工程进度计划表 (9)9、售后服务 (10)10、方案附件 (10)1、项目概况:贵公司废气源于车间1台塑料挤出机,根据我公司技术人员通过现场勘察,废气源没有环保治理设施,车间有机废气排放浓度超标,为了车间工人的身心健康应采取治理措施,所有废气均应进行净化处理后再进行排放,特设计采用1套二级环保废气治理装置。

增大整体系统处理风量。

确保非甲烷总烃及有机废气的排放能够满足《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2、设计依据及达到的要求:1、设计依据及标准:⑴、《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4.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2、设计原则:⑴、确保处理后的废气达标排放;⑵、设置安全保护系统,确保设施安全;⑶、在投资合理的前提下,降低运行成本;⑷、合理应用自动控制,达到现场无人值守;⑸、布局合理、紧凑、美观。

3、治理措施:1 、处理废气量及净化效率根据上述污染源基本情况,本项目采取1套处理装置,处理风量为:12000m3/h,为使处理后有机废气排放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其净化效率应达到《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选用废气处理设备的处理能力应满足上述要求。

2、有机废气处理方案比选几种主要治理工艺简介含有机溶剂化合物的工业废气,是大气污染的的污染物之一,多年来国内外在治理技术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实践。

对含有机化合物的废气净化处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见下表:表1:有机化合物废气的净化处理方法本项目属于低浓度大风量范畴,在表1所列方法中可以看出对于中、低浓度废气的治理措施可由吸附法及吸收法二种,其中吸收法净化效率较低,且形成的废水得重新处理,增加的新的污染源。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5年12月1日起正
式实施
佚名
【期刊名称】《今日印刷》
【年(卷),期】2016(0)1
【摘要】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正式发布,标准编号DB31/933-2015。

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与2015年3月发布的DB31 872-2015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同的是,此标准面向上海市全行业实施。

新颁布实施的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对于印刷企业,并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总页数】1页(P5-5)
【关键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局;标准编号;印刷企业;印刷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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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海市《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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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上海地标)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上海地标)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II
DB 31/933-201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
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I
DB 31/933-2015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 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 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引导工业企业生产工艺优化和污染源废气污染治理技术的进 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DB 31/933-2015
目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6 5 监测要求.......................................................................... 10 5.1 一般要求........................................................................ 11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 14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名录及有组织排放限值 ............................ 1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20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 21 附录 D(资料性附录)企业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控制台帐的基本要求 ........................... 26 附录 E(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 27 附录 F(规范性附录)废气中二噁英类和多氯联苯毒性当量浓度(TEQ)计算公式 ............. 32 附录 G(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 34 附录 H(规范性附录)环境空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 39

上海市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海市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a) 用于核算或者备案的 VOCs 是指 20℃时蒸汽压不小于 10 Pa 或者 101.325 kPa 标准大气压 下,沸点不高于 260ºC 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 称,但是不包括甲烷。 b) 以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 标。 3.7 厂界 boundary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 场所或建筑物边界。 3.8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boundary air pollutants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在厂界监控点处测得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 位为 mg/m3。 3.9 即用状态船用涂料 ship coating as applied 将船用涂料处理至可即时使用的状态,即在该状态下的涂料无需再稀释或调配。 3.10 即用状态船用涂料 VOCs 限值(g/L)VOCs in ship coating as applied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船舶工业 shipbuilding industry 本标准船舶工业是指建造、修理、改装钢质结构船舶和/或建造、修理海洋平台及装备制造等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第三批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第三批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第三批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沪环评〔2021〕261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第三批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审批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2021年第三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复核工作,共涉及在本市开展环评业务的75家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189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一、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经复核,发现13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遗漏环境保护目标、降低评价工作等级、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描述不全或错误、现状监测不符合相关规定、环境影响预测方法和结果错误、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编制质量问题。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九项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计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13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18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和失信记分,相关失信记分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对13家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对10个审批部门予以通报(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二、相关要求(一)受到通报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要汲取教训,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水平。

DB31933-XXXX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汇编

DB31933-XXXX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汇编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发布稿)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5 监测要求 (10)5.1一般要求 (11)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4)附录A (规范性附录)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名录及有组织排放限值 (15)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20)附录C(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21)附录D(资料性附录)企业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控制台帐的基本要求 (26)附录E(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27)附录F(规范性附录)废气中二噁英类和多氯联苯毒性当量浓度(TEQ)计算公式 (32)附录G(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34)附录H(规范性附录)环境空气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39)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引导工业企业生产工艺优化和污染源废气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

国家或地方已发布针对行业、通用工艺或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执行相应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其他污染源执行本标准。

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实施后,本市另行发布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执行,不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完整版)喷塑、烘烤、焊接废气治理项目技术方案

(完整版)喷塑、烘烤、焊接废气治理项目技术方案

让天更蓝,水更清!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废气治理技术方案张家港市宇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9 年 8 月 27 日1.项目背景和设计要求1.1 项目背景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地处佘北公路 2199 号;是集设计、生产、贸易于一体的专业实体,主要从事各类电器柜,控制柜,网络柜,电控箱,冷作板金,各种货架,推车、工具箱,金属外壳,冲压件,不锈钢铝制品等金属制品的生产,并可根据客户需求进行非标制作,产品造型优美、种类繁多,广泛应用于仪表通信、自动化控制,航空航天、船舶、低压电器、公交系统、电视监控、计算机网络、医疗电子等行业;xx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在喷塑、烘烤、焊接过程中会产生粉尘和有机废气,此部分粉尘、有机废气根据国家环保要求需要进行治理。

为响应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当地环保局相关政策要求,我公司根据贵公司需求,对现场进行勘察,并按要求设计出一套完善合理的治理方案,保证经过治理后的废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合格排放。

1.2 设计依据1.2.1 设计与排放标准(1)上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4)《车间空气中电焊烟尘卫生标准》(GB16194-1996)(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5)(7)《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70231-98)(8)《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1)(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11)《工业及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5)1.2.2 其他(2)本项目的环评要求和相关要求。

(3)其他相关最新标准要求。

(4)环保局相关指导要求和意见。

氯化处理工艺的尾气吸收试验研究

氯化处理工艺的尾气吸收试验研究

DOI:10.3969/j.issn.1008-9500.2019.06.003
Experimental Study on Tail Gas Absorption in Chlorination Treatment
Wu Xudong (Shanghai Gongji Chemical Co., Ltd., Shanghai 201302, China) Abstract: The direct emission of tail gas from the chlorination process can cause seriou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 this paper, ferrous chloride solution and liquid alkali were used as the absorption liquid to study its effect on the absorption of chlorine.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ferrous chloride absorption liquid has a better absorption effect on chlorine gas, and the exhaust gas emission after absorption can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Shanghai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DB31/933-2015). Keywords: exhaust emissions; chlorine; sodium hydroxide; ferrous chloride

并非所有危废库的废气都要上治理措施!

并非所有危废库的废气都要上治理措施!

并⾮所有危废库的废⽓都要上治理措施!⽂/马⽴强经营企业本⾝很不容易,环保问题还经常让⼈烧脑。

⼀般⼯业企业普遍对如下⼏个环保问题感到困惑:▪存放挥发性有机废液的危废库,要不要安装废⽓治理措施?▪不处理就达标的废⽓要不要收集和处理?▪环评或审批要求活性炭处理效率达90%是否合理?▪安全让通风、健康让换⽓、环保让密闭,到底哪个姿势才对?…… 诸如此类的问题,因为⼀直没有清晰明了的答案,对企业、环评单位、以及主管机构造成了⼀定困扰。

从环境保护的⾓度,严格要求似乎没有错,但是从兼顾经济与社会效益的⾓度,似乎⼜不妥。

如上环境治理产⽣的环境效益到底有多⼤呢,这些要求是否强制呢?今天马哥跟⼤家⼀起详细讨论⼀下这些问题。

篇幅所限,今天重点讨论第⼀个问题:危废库该不该安装废⽓治理措施,其它⼏个问题⽂中会或多或少提及。

危废库加装废⽓治理措施的主要依据来⾃两个:1. ⼤⽓污染防治法第四⼗五条:产⽣含挥发性有机物废⽓的⽣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并按照规定安装、使⽤污染防治设施;⽆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排放。

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6.2.2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体导出⼝及⽓体净化装置。

7.9 ⽓体导出⼝排出的⽓体经处理后,应满⾜GB16297(⼤⽓综合排放标准)和GB14554(恶臭标准)的要求。

按照如上⽂件的要求,危废库似乎必须要安装废⽓治理措施,是这样吗?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深度解读⼀下这两款要求。

1深度解读⼤⽓污染防治法第四⼗五条要想深⼊解读该条款,需要认识和把握这四个关键词:1.“产⽣”含挥发性有机物废⽓的,何谓“产⽣”?2.产⽣含挥发性有机物废⽓,何谓“挥发性有机物”;3.“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何谓“密闭”;4.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何谓“空间”和“设备”?⾸先,关于“产⽣”的定义:很显然,产⽣意味着有VOCs的排放。

上海地区、活性炭吸附废气项目设计方案(1.5-2W风量)-(1)

上海地区、活性炭吸附废气项目设计方案(1.5-2W风量)-(1)

上海活性炭喷漆废气处理方案设计方案目录第一章、项目概况 (5)第二章、设计依据 (6)2.1 采用主要的执行标准 (6)2.2 废气净化目标及设计内容 (6)2.3 污染物性质 (7)2.4通风量及设备选型 (9)2.5工况情况 (9)第三章、设计原则及采样 (10)3.1 设计原则 (10)3.2 采样位置和采样点 (10)第四章、设计参数及设备选型 (11)4.1常用废气处理工艺的简介 (11)4.2常用废气处理工艺技术对比 (12)4.3净化工艺费用及使用优劣性对比 (13)4.4 设备工作原理 (13)4.5 设备配备如下 (14)4.6 设备安装方式 (19)4.7 设备详细技术说明 (22)第五章、设计规模与废气异味标准 (25)第六章、废气处理工艺流程 (25)6.1 工艺确定 (25)6.2工艺流程说明 (25)6.3 方案可行性及优势 (26)6.4技术原理图解 (27)第七章、控制系统、用电设备一览表及货物出厂例行检验 (28)7.1 控制系统 (28)7.2 用电设备一览表 (29)7.3 货物出厂例行检验 (29)第八章、主要设备(构筑物)清单 (30)第九章、产品质量保证计划与防火防爆 (31)9.1 产品质量保证 (31)9.2 防火防爆 (31)第十章、生产周期 (31)第十一章、运输包装说明、技术资料及运行、维护注意事项 (32)11.1 运输包装说明 (32)11.2 技术资料 (32)11.3 运行、维护注意事项 (32)第十二章、工程安装质量保证与认证 (33)12.1 设备制造质量保证 (33)12.2 工程质量的保证措施 (33)12.3 质量保证承诺 (33)第十三章、售后服务承诺 (34)第十四章、质量体系认证 (35)第十五章、类似工程检测报告 (36)第十六章、部分客户安装实例 (38)第十七章、设计单位以及联系方式 (42)附件:资质认证 (43)第一章项目概况贵公司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对环境保护也非常重视。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发布稿)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5 监测要求 (10)5.1一般要求 (11)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4)附录A (规范性附录)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名录及有组织排放限值 (15)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20)附录C(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21)附录D(资料性附录)企业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控制台帐的基本要求 (26)附录E(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27)附录F(规范性附录)废气中二噁英类和多氯联苯毒性当量浓度(TEQ)计算公式 (32)附录G(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34)附录H(规范性附录)环境空气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39)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引导工业企业生产工艺优化和污染源废气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

国家或地方已发布针对行业、通用工艺或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执行相应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其他污染源执行本标准。

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实施后,本市另行发布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执行,不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民用建筑烟囱压力平衡措施及设计注意事项

民用建筑烟囱压力平衡措施及设计注意事项
烟囱排出口烟气温度= -L*△t
4.烟气排出条件
(1)锅炉、直燃机烟囱烟气正常排出的条件:
烟囱抽力()+机组出口排烟压力(背压)≥1.2*烟囱阻力()
常采用的锅炉及直燃机炉膛均为微正压,背压较小一般为5-20Pa,背压可不考虑,作为抽力余量。
(2)柴油发电机烟囱正常排出条件:
柴油发电机背压+烟囱抽力()>烟囱总阻力()+消声器阻力;(柴油发电机背压约3-5kPa,消声器压降约为1kPa)
由于设备机房、烟囱立管设置位置受到建筑平面布置的约束,常常会出现两种情况。一则,锅炉或直燃机位于底层,烟囱位置靠近锅炉或直燃机,且烟囱立管很长,导致烟囱抽力大于阻力,造成锅炉或直燃机出口负压太大,燃料未燃烧完全就被抽出;二则,锅炉或直燃机远离烟囱,有较长的水平烟囱,阻力大且竖向抽力不足,造成烟气阻滞、排烟不畅。在实际工程中常常出现这两种情况,导致锅炉运行不经济、无法正常启动和运行,甚至引起锅炉的爆炸。故在设计阶段设计师必须进行精确的烟囱水力计算,根据计算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民用建筑烟囱压力平衡措施及设计注意事项
摘要: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直燃机房及柴油发电机房采用的燃料为燃油或燃气,其燃烧后产生的烟气通过烟囱排至高处。本文仅针对民用建筑烟囱的水力计算、烟气排出口设置高度、烟囱材质、压力平衡措施、设计注意事项等问题做如下探讨。
关键词:烟囱;水力计算;压力平衡;设计注意事项
其中,第4.2.2条修改为:燃气、燃轻柴油、燃煤油锅炉房烟囱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件确定,但不得低于8m。
3.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其中,第4.5.1排放氯气、氰化氢、砷化氢、磷化氢、光气、氯化氢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气筒高度不应该低于15m,具体高度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

石化装置排气筒高度竣工环保验收要求

石化装置排气筒高度竣工环保验收要求

石化装置排气筒高度竣工环保验收要求发布时间:2023-05-30T09:15:31.561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3年10期作者:王雪[导读] 排气筒是指具有一定高度、一定内径的排气(烟气、废气、空气、蒸汽)设施,包含烟囱、集气筒等。

大庆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163714摘要:排气筒是指具有一定高度、一定内径的排气(烟气、废气、空气、蒸汽)设施,其高度是指从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起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石油化工企业废气污染物的排气筒高度应满足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政府部门对其批复文件的要求,污染影响类的建设项目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 10%以上的(包括10%),就属于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了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需要再次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关键词:石油化工;排气筒;验收1引言排气筒是指具有一定高度、一定内径的排气(烟气、废气、空气、蒸汽)设施,包含烟囱、集气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二十条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有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放口,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

《石油化工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T3024-2017)中也有一些规定,废气污染物的排放速率、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和排气筒高度,应满足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政府部门对其批复文件的要求。

综上表明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专业中涉及的排气筒范围为大气污染物的排气筒。

排气筒在石油化工企业较为常见,是建设项目环境验收的一项内容。

下面我们就具体分析一下规范和验收对排气筒高度的要求。

2规范中对排气筒高度的要求规范中排气筒的高度是指从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起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2.1综合性排放标准在2015年以前,石油化工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主要执行的国家标准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1],这是一个国家综合性排放标准,这个标准规定了不同污染物、不同排气筒高度、不同级别都有明确的上限排放浓度、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浓度和上限排放速率要求,如现有污染源中污染物氯化氢,上限浓度为150mg/m3,一类区禁止排放,二类区排气筒高度是60m时上限速率为6.4kg/h,三类区排气筒高度为70m时,上限速率为14 kg/h。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批复-沪府〔2015〕8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批复-沪府〔2015〕8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11.10
施行日期
2015.12.01
文号
沪府〔2015〕83号源自主题类别大气污染防治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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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批复
沪府〔2015〕83号
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
沪环保科〔2015〕441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为本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请自行印发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此执行。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0日
——结束——

申光高强度螺栓热处理车间废气治理工程的难点及对策研究

申光高强度螺栓热处理车间废气治理工程的难点及对策研究

申光高强度螺栓热处理车间废气治理工程的难点及对策研究摘要:废气治理,是当代工作环保化生产的主要环节。

为此,本文结合上海环境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着重从源头治理、吸附处理等方面,探究高强度螺栓热处理车间废气治理方法,以达到明晰技术要点,促进企业生产技术手段革新的目的。

关键词:废气治理;治理难点;应对方案引言:车间废气处理,是工业生产加工中的主要环节,有序的废气治理工作,不仅可以降低生产成本,还实现了绿色化加工的开发趋向。

为了将现有的汽车废气处理方案设计到最佳,也应针对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做好日常生产中难点问题的应对。

一、申光高强度螺栓热处理车间废气治理工程的难点(一)工程概况上海申光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位于浦东新区临港重装备产业区江山路2866号[1]。

企业设有热处理车间,热处理车间配置7条热处理(淬火)生产线,每条生产线都有淬火炉(工作温度800-900℃)和回火炉(工作温度400-500℃);淬火炉、回火炉均使用电能,淬火工艺冲入80%甲醇和20%的乙醇。

从南往北7条生产线使用的淬火液分别为:水、水、水、油、油、油、水。

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淬火炉废气和淬火油烟。

(二)工程治理难点结合申光高强度螺栓热处理车间废气治理工程的基本状况,可将工程治理的难点归纳为:(1)申光高强度螺栓热处理车间厂房跨度较大,140m*40m,废气收集末端和前段废气工况差异较大。

即,大范围内废气收集期间的可控性较低,后续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技术人员很难保障100%的进行气体收集。

(2)废气种类均为高温气体,除了油雾以外还有少量未燃尽和逸散的有机废气,对工艺认识不足,识别容易遗漏,导致末端处理措施缺失。

(3)废气中水蒸气和油雾容易形成冷凝液,影响末端整体的处理效果。

淬火油烟的主要成分为油雾,此类物质遇水容易凝固,且具有较强的黏着性,后续处理难度系数较高。

(4)淬火炉涉及废气无组织排放的点位较多,收集困难。

淬火炉废气的成分为CO2、CO、H2、甲醇、乙醇、水蒸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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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发布稿)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5 监测要求 (10)5.1一般要求 (11)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4)附录A (规范性附录)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名录及有组织排放限值 (15)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20)附录C(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21)附录D(资料性附录)企业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控制台帐的基本要求 (26)附录E(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27)附录F(规范性附录)废气中二噁英类和多氯联苯毒性当量浓度(TEQ)计算公式 (32)附录G(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34)附录H(规范性附录)环境空气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39)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引导工业企业生产工艺优化和污染源废气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

国家或地方已发布针对行业、通用工艺或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执行相应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其他污染源执行本标准。

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实施后,本市另行发布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执行,不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目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化工环境监测站、上海市松江区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修光利,宋钊,刘红,邬坚平,纪建,王芳芳,李冰清,王向明,何效初,应诚威,李锦菊。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T 15501 空气质量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GB/T 15502 空气质量苯胺类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GB/T 15516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 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Z 2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T 4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石棉尘的测定镜检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68 大气固定污染源苯胺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479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80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539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HJ 540 环境空气和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2 环境空气汞的测定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7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气的测定碘量法(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38 环境空气酚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5 环境空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5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HJ 683 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84 固定污染源废气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691 环境空气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8 环境空气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739 环境空气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泄漏检测与修复)规程(试行)》(沪环保防〔2014〕327号)《化工装置开停工和检维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程(试行)》(沪环保防〔2014〕327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污染源pollution sources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建(构)筑物,包括工业、公建配套设施及社会服务业等。

3.2 现有污染源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s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污染源。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经办理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在建尚未投产验收的项目,按现有污染源管理。

以下简称现有源。

3.3 新建污染源new pollution sources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染源。

以下简称新源。

3.4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a)用于核算或者备案的VOCs指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 Pa或者101.325 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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