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58号文明确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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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财税〔2017〕58号文:给建筑服务纳税人增加的两味猛药

财税实务财税〔2017〕58号文:给建筑服务纳税人增加的两味猛药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财税〔2017〕58号文:给建筑服务纳税人增
加的两味猛药
酷暑来袭,熏风难当。

这种天气能够不用辛苦奔波,而是躲在空调下面浏览下最新的税收政策,对御风而言真可谓一大享受。

但是当看到新鲜热辣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件”),就再也淡定不下来了。

58号文件对去年建筑服务行业营改增的许多规范做了天翻地覆的修改,给饱受炎暑之苦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增加了两味猛药:
猛药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一条看似对总承包单位是一利好,实际上并非如此。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显然属于甲供工程,按照原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对此项建筑服务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现在58号文件中“可以”二字不知去向,画风截然不同——纳税人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只要甲方有自行采购的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就只能按简易计税处理。

假设有的甲供工程虽然甲方采购了小部分材料,但大部分还是承包单位采购,承包单位经测算认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比较合适,在58号文件出台之前。

对最新营改增政策的实务理解(财税[2017]58号)

对最新营改增政策的实务理解(财税[2017]58号)

对最新营改增政策的实务理解(财税[2017]58号)以下仅仅是小陈税务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的理解,如有不对请指出。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小陈税务理解本条是对“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房建工程时,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甲供的话,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

本条最终是“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本条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是以往相关政策中的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一样,没有“可以选择”,也就是说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应用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适用主体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不适用2.提供的服务是: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仅仅是工程服务,不包括安装、修缮、装饰等建筑服务,也就是说提供安装、修缮、装饰等建筑服务不适用。

是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公路地基与基础等工程不适用。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有文件规定。

3.甲供材料的范围: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

理解一:其中部分没有约定比例,比如需要钢材10000吨,其中建设单位自行采购1吨,也符合上述条件。

理解二:“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后面没有等字,也就是正列举,甲供材中的“材”只能是“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如建设单位采购什么水电等其他材料或能源,属于不满足上述条件。

4.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其他甲供工程,仍然适用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即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当然也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7〕58号

财税〔2017〕58号

财税〔2017〕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编者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第2点“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原文为“可以选择”,最新文件已修改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是非常重大的修改,虽然仅仅是“可以选择”修改为“适用”,意味着只要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主材的,该项目将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施工企业提供3%的增值税发票,作为合同谈判中的弱势一方,对施工企业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不过稍有遗憾的是:该条只针对房建类的施工企业!)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编者注:四十五条第(二)项原文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即将“建筑服务、租赁服务”修改为“租赁服务”,去除了“建筑服务”)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建筑业发票差额开票和会计处理

建筑业发票差额开票和会计处理

建筑服务差额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取得预收款不再是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同时明确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项政策的调整是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再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之后,推送给纳税人的又一重大利好消息。

那么,对于涉及分包项目的建筑服务业务,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政策规定1.《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涉及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总结如下:(1)发生成本费用时:借: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2)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一般计税方法)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法)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贷: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但是财税〔2017〕58号文件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而是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交税费”的财税处理、当期及后期纳税申报表的填写,都需要做相应的调整。

财税[2017]58号文深度解读:建筑业预收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和房建工程计税方法税政新变化

财税[2017]58号文深度解读:建筑业预收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和房建工程计税方法税政新变化

财税[2017]58号文深度解读:建筑业预收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和房建工程计税方法税政新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对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和建筑企业总承包单位从事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增值税方法,发生重要的新变化。

(一)建筑企业预收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税收政策的新变化分析1、建筑企业预收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税收新政的变化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而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基于此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

即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收账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分析结论既然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那到底什么时候缴纳增值税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问题税收规划研究

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问题税收规划研究

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问题税收规划研究作者:刘伟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19期建筑企业提供建设服务,具有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建筑业务资质又区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等三个序列,涉及业主/发包方、总包方、分包方等上下游各方关系,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也有其独特性和复杂性。

在税收实务工作中,由于建筑企业上游和下游的增值税税率存在一定差异,建筑企业在对上游的业主或发包方结算时(以下简称“对上结算”)一般开具9%的“建筑服务”发票,而对下游供应商、分包方结算(以下简称“对下结算”),一般可以取得13%的材料增值税发票和9%或3%的劳务发票。

由于钢材、混凝土等材料费用在施工成本中占比较大,在建设的前中期,建筑企业通常存在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情形,即形成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

同时,很多建筑企业存在与上游业主的结算较为滞后,或者与下游分包方结算不及时等情形,导致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垫付了较多的预缴增值税款。

目前,现行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并不包括预缴增值税的留抵退税情形,加剧了建筑企業预缴增值税款资金成本的占用,这也是建筑企业特别关注、亟待解决的问题。

基于此,我们通过对现行建筑企业增值税相关政策进行分析,为建筑企业合理降低预缴增值税款提供税收规划建议,以期降低企业税款资金成本的占用,提升建筑企业的资金周转效率。

一、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面临的预缴增值税问题建筑业企业,指的是从事土木作业、建筑施工、线路安装、管道安装及设备安装等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

建筑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条件进行相关建筑资质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才可以在审批的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的施工工程作业,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及装饰等工程活动。

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在取得发包方或业主方支付的预收工程款项时,并没有发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因而无需向发包方或业主方开具增值税征税发票。

房屋租赁合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屋租赁合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屋租赁合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为不动产出租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年底一次性付全年租金,那么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
1、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但如果提前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票开具的当天。

因此,合同约定年底一次性付全年租金,如果企业在年底之前未收到预付款或提前开票,则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时间,即年底;如果在年底之前已经收到预付款或提前开票,则以收到预付款或提前开票最先的时间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如果房屋租赁合同租期没有跨年,则约定的付款日期即为企业所得税上的收入确认时间;如果合同约定的租期跨年度,则需要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

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申报的需要在季度终了的申报期内完成申报缴款。

财税实务财税[2017]58号文明确:建筑业预收不再产生纳税义务

财税实务财税[2017]58号文明确:建筑业预收不再产生纳税义务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财税[2017]58号文明确:建筑业预收不再产
生纳税义务
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17】58号文,其中,对建筑业预收款的增值税问题,打了一个补丁: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时不再产生纳税义务。

营业税时期,建筑、房开、租赁,在预收款时产生纳税义务。

营改增后,按36号文,房开预售不再产生纳税义务,但要预征。

从7月1日起,建筑业预收款也不再产生纳税义务,但要预征。

也就是说,在预收款的增值税上,建筑业与房地产开发基本一致了。

在总局出具体公告细化本文件之前,我们可以通过几个要点来把握此政策。

1、首先要明确,什么建筑业预收款。

建筑业预收款,仅指在建筑开工前收到的工程款。

当建筑服务开工后、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或者应当收到工程款时,其收入直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预收款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仅是预征,所以,此时的预收款不应该开票增值税发票。

2 、如果我开了增值税发票呢?
那就打回原形,与本文件出台之前的处理没有变化了。

因为先开发票的,先纳税。

3、预收款什么时候转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开工之日。

工程开工之日,预收款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此时,应开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及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间【精心整编最新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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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 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 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 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 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 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 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 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 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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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 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 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 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 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 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 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 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 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 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 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 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 时确认收入。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

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规定及注意事项

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规定及注意事项

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规定及注意事项税眼看世界2018-07-29 09:16:45一、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1.老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之前2.甲供工程。

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清包工。

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注意:是否简易计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非强制性规定。

二、一般计税规定1.销售额:全额计税。

2.税率:10%。

3.跨地级市预缴。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即[(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 ÷(1+10%)× 2%。

4.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简易计税规定1.销售额:差额计税。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2.征收率:3%。

3.跨地级市预缴。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即[(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 ÷(1+10%)× 3%。

4.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注意事项1. 关于建筑企业2018年5月1日以前的预收的异地工程款在5月1日以后如何缴纳增值税问题。

建筑企业2018年5月1日以前收到异地工程预收款,适用一般计税方式,按11%税率进行价税分离后,采用2%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018年5月1日以后该工程项目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由于11%税率已转换为10%,是否需要对4月预收款按10%税率价税分离后,按照2%预征率重新计算预缴税款,并补足差额?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XX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XX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注: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二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年应税销售额<500万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连续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政策归纳: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相关规定。

财会[2018]15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财税〔2017〕58号

财会[2018]15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财税〔2017〕58号

财税〔2017〕58号文对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有何影响《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新规修改了建筑业企业原收到预收款即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的规定。

即根据现行规定,建筑企业无需再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要求,就收到的预收款在收到当期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而是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类似于房地产企业预售房处理)。

总之,新规与原69号公告关于质保金的规定,更好地结合了建筑业的行业特点,为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税收助力。

下面以一户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企业为例:例:A公司(A地,总包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7年8月,该企业与B公司(B 地,发包方)新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6660万元(含增值税)的建造合同,合同约定B企业合合同同签订日10日内向A公司支付预付款1332万元(合同总价款的20%)。

同时,A公司又与C公司(C地,分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总价款4440万元),并支付预付款1110万元。

(假设A公司仅发生上述业务)A公司会计处理(为简化起见,以下会计处理仅涉及相关增值税的核算):1、收到B预收款时:借:银行存款1332万元贷:预收帐款1332万元(6660*20%)(与36号文相比,新政不再要求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即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支付分包预付款时:借:预付帐款1110万元贷:银行存款1110万元3、计算当期预缴税款: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4万元贷:银行存款4万元(1332-1110)/1.11*2%=4申报:A公司预缴时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预缴金额4万元。

财税2017 58号文解读全

财税2017  58号文解读全
计税”,少了“可以选择”这四个字,那就将其理解为
“必须适用”吧。
第二条的关键点 将“建筑服务”从原条款中删除。从此,建筑服务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
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
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
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退出了收到预收款
括土方工程、基坑支护、地基处理、桩基础、地下防
水、混凝土基础、型钢、钢管混凝土基础以及钢结构
基础)”和“主体结构(含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
结构,型钢、钢管混凝土结构,轻钢结构,索膜结构,铝合金结构以及木结构)工程。既然明确限于
“房屋建筑”,那就不能拓展至桥梁、道路等其他建筑
物、构筑物。
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第三条的关键点
此条分别就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时点、计税销
售额;预缴地点;预征率等问题作出规定。
(一)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时点、计税销售额
及预征率: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
服务,应当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
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共四类建筑材
料。此处无“等”字修饰,因此不应再扩展到其他材
料。另外,至于甲方在列举的四类主材之外还自行采
购了其他材料的,不影响适用本项规定。更不应联想
到是“甲供材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缩小。
(五)计税方法: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从文
字表述来看,此处未用“‘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
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
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

建筑企业会计如何对收入确认和纳税时间区分

建筑企业会计如何对收入确认和纳税时间区分

建筑企业会计如何对收入确认和纳税时间区分?某建筑企业会计提问,公司本月应房企开发商的要求集中开票2000万,账面是不是要一下子增加了2000万收入?成本如何办?税金如何计算?也有建筑企业会计提问,我们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年底结算并开具发票。

平时我们一点税也不交吗?一分钱收入也不确认吗吗?从这两个问题来看,很多建筑企业会计对收入确认与增值税纳税这两个事情存在严重的混淆!今天,带大家一起琢磨下这个问题。

以下叙述,供大家参考!问题分为三个细节讲解,阅读全文大约需要3分钟~!1、建筑企业会计上应该何时确认收入?2、建筑企业何时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3、如果收入与纳税义务时间点不一致,怎么办?第一,建筑企业会计上应该何时确认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也就是说,可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那么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又分为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和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两种情形。

第十九条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第二十条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说完2种情形分别满足的条件,又说合同完工进度的确认方法。

第二十一条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财税[2017]58号文明确:建筑业预收不再产生纳税义务【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财税[2017]58号文明确:建筑业预收不再产生纳税义务【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财税[2017]58号文明确:建筑业预收不再产生纳税义务【税收筹划,税
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17】58号文,其中,对建筑业预收款的增值税问题,打了一个补丁: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时不再产生纳税义务。

营业税时期,建筑、房开、租赁,在预收款时产生纳税义务。

营改增后,按36号文,房开预售不再产生纳税义务,但要预征。

从7月1日起,建筑业预收款也不再产生纳税义务,但要预征。

也就是说,在预收款的增值税上,建筑业与房地产开发基本一致了。

在总局出具体公告细化本文件之前,我们可以通过几个要点来把握此政策。

1、首先要明确,什么建筑业预收款。

建筑业预收款,仅指在建筑开工前收到的工程款。

当建筑服务开工后、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或者应当收到工程款时,其收入直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预收款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仅是预征,所以,此时的预收款不应该开票增值税发票。

2 、如果我开了增值税发票呢?
那就打回原形,与本文件出台之前的处理没有变化了。

因为先开发票的,先纳税。

3、预收款什么时候转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开工之日。

工程开工之日,预收款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此时,应开增值税发票。

什么是开工之日?开工之日就是开工之日,如果下一步没有特殊规定,可。

财税【2017】58号要解决的23个问题梳理及小编初理解-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税【2017】58号要解决的23个问题梳理及小编初理解-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财税【2017】58号要解决的23个问题梳理及小编初理解-财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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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是小编从问题的角度想到的问题,期待未来国家税务总局在细化之时,考虑其中问题并给出明确的规则,利于有效、明确来导引纳税人的税务合规处理,同时也利于体系化的发展营改增试点政策。

第一大类:建筑服务简易计税
问题1:对于建筑服务甲供材选择简易计税的应用突破
甲供材作为一项重要的税负只减不增的营改增试点政策,自从财税【2016】36号文件提出后,就扮演着重要的功能作用。

以致出现了很多利好式的理解:
比如有的地方解释:建设方的图纸也是甲供的材料,多数的理解是只要使用了甲方的一点儿东西,都是可以按建筑服务的简易计税选择项。

在价格一定的情形下,这对于一般纳税人供应方来讲,是非常有利的,为什么呢?这比营改增前的税负还降低了呢!但是供应方选择甲供的前提条件是需要甲方的供,还有同意。

(1)由于抵扣17%更有利,甲方有自己采购大宗物料的预期,一样的钱,当然通过自购会取得更多的抵扣利益,因为建筑企业是按11%税率开具发票时,低于17%,这是税率差的致命诱惑的地方。

(2)合同同意:通常甲方有优先的选择权,毕竟建筑企业现在太多了,非常牛的企业,毕竟是小数。

人家就要11%,甚至有的甲方要17%(有货物,或者要求将货物拆出来开17%过来),混合销售规定可左可右的空间造成了这样一个问题。

(3)中间我们财税部门支持过建筑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

财税[2017]58号建筑业政策解读与会计处理

财税[2017]58号建筑业政策解读与会计处理

财税[2017]58号建筑业政策解读与会计处理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解读】此条在理解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适用对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

(二)特定业务: 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以及主体结构。

(三)适用范围:提供工程服务。

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其他建筑服务以及工程设计等服务均不适用本条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四)必要条件:仅限于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四种材料,此处无“等”字修饰,因此不能扩展至其他材料。

(五)计税方法: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从文字表述来看,此处未用“可以选择”即为必须。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解读】此文出台之前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看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实际收到预收款时间与开票时间孰先;而根据本文第二条条款,自2017年7月1日起,收到预收账款的时间不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即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若不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则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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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58号文明确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建筑业涉及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二)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照上述规定,具体到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以下几种种情形:一、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17年5月20日,建设单位A批复5月工程进度款90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90%的付款比例,5月31日支付B企业工程款810万元,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810万元。

则B企业于2017年5月31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810万元。

二、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2017年7月25日支付300万元工程款,则无论是否能收到工程款,B企业7月25日都产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当然,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在合同中约定计量方式和时间。

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度计量,每月计量单签发之后的10日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

2017年6月30日签发的6月计量单显示,A企业6月份完成工程量3000万元,7月8日建设单位A公司向B企业支付进度款2400万元,同日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

则B企业于2016年7月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2400万元。

如果10日内没有收到工程款,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即7月10日产生纳税义务,金额2400万元。

三、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比如,2016年7月15日,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B企业垫付,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17年8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

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款项,B企业垫付资金1000万元,未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

则B企业于2017年8月15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1000万元。

四、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没有办理任何结算手续情况下,要求B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B企业于2017年7月18日开具发票300万元。

此种情况,B企业于2017年7月1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财税〔2017〕58号文件取消了在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

预收的工程款应该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和增值税纳税义务是两回事。

预缴增值税只是相当于预先交了一笔税钱,可以使当期少交一笔税金,而纳税义务产生时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增加了当期的应纳税额。

同时,按照前述四种情况确认纳税义务,预收工程款自然而然会形成纳税义务,不用特意关注它,更不要
在开工时把预收账款全部确认纳税义务或者按照完工进度确认纳税义务。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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