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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政府论》是英国约翰·洛克于1690年出版的政治著作,其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读后感,供大家参阅大学生《政府论》读后感【一】斗胆看了洛克的《政府论》,完全是抱着崇拜的心情看完了这本可以被称之为“圣经”的政治类书籍。

《政府论》,洛克的政治著作。

1690年出版。

作者写作的目的是对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

全书分上、下2篇,上篇撰于1681年,作者逐条批驳了保皇派思想家菲尔默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

下篇撰于1689年,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

洛克用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阐述国家的起源和本质。

人处在一个时代能够看清楚这个时代,看清自己的国家,甚至看清楚自己国家的前途是件不容易的事情。

早在三百多年前的洛克就做到了。

他可以理智的驳斥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的理论和王位的世袭理论,并且看到英国资产主义革命的光辉的前途。

可能是因为我自己本身不是徒,所以对他用《圣经》上的理论来驳斥“君主神授”的思想,其实是不屑一顾的。

但现在想来,一个人对一件事件都有权发表自己的看法的,这没什么了不起,即使在惊世骇俗。

但这个人如果能在这个看法的基础上形成一整套系统的理论,并且把以书的形式出版出来了,实在是应该让我们来尊敬的。

读完了这本书让我最大的感触是第一次如此透彻的看清楚了政府的职能——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人民谋福利。

祖祖辈辈的我们放弃了很多的权利,放弃了很多自由,放弃了我们最早的自然状态。

本来的我们都是我们自己的上帝,我们可以把打猎打到的藏羚羊认为就是自己的而不用担心会不会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甚至可以把一片因为是我第一个发现的海滩认为是自己的。

我们可以决定自己的一切,而不会受制于任何人。

当我们的财产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甚至可以自己去惩处那些我们认为罪有应得的人。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拿什么保护你?我的财产——读《政府论(下篇)》有感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

他的一生经历了整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此,他的思想是1688年英国封建贵族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妥协的产儿。

在《政府论(上篇)》洛克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说,而在本篇中,洛克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从自然状态出发,批判封建集权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国家基于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观点。

具体来说,《政府论(下篇)》是以“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为主线的。

洛克开宗明义地说道,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1。

首先洛克描述了自然状态是一个有自由、有平等、有自己财产的状态2,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自由平等和财产都是人们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却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因此当它的成员收到损害时,就会有不能得到申诉和决定争论等种种不方便之处,通过社会契约所建立的“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3,而公民社会建立后,个人的一切自然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都仍然保留。

政府,在洛克看来便是财产权的保护者。

“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4。

”要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什么形式的政府最合适呢?洛克的回答是: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政府。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洛克对财产权的重视。

在洛克看来,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也是合乎“人性”的。

因为人还在自然状态中的时候就拥有了财产,保护财产就合乎自然法亦合乎理性。

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自由、平等的世界,正是反映资产阶级渴望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的环境;把私有财产权说成是天赋权利,正是企图用私有制的悠久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永恒性;把自然状态说成为缺乏公共裁判者、一直是一切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正是为了强调建立一个足以保护资产阶级各种权利的国家政权的必要性。

政府论笔记

政府论笔记

4何谓自然状态:自由状态,平等状态,每个个体的权利都是平等的。

同一种族的人生来就具有相同的权利,所以他们也应该相互平等,而不应该存在从属和隶属关系。

除非这些人的上帝宣告一个人的权利在其他人之上。

5 胡克尔:平等是互相爱护义务的基础。

也是人们之间其他各种义务的基础。

6自由状态而不是放任状态。

可以自由处理自己财产,但不能随意毁灭。

自然状态由自然法进行统治,每个人都必须遵守。

理性即是自然法,教导愿意遵守理性的人:每个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所以任何一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人人都是上帝的仆人,都是在上帝的命令下来到世界从事他的事务,那么他们就要按照上帝的意愿而不是他们彼此的意愿而存在。

这样每个人都有相同的能力,且享受共有的资源,那么每个人就都是平等的。

不是相互隶属的。

每个人都必须保护自己,但不能改变自己的地位。

7 为了维护全人类的自然法得到切实遵守,每个人都可以自己执行自然法,有权惩罚违法者。

但是其权限是以能够阻止违法自然法为限度的。

8谁轻视或者破坏保护人类不受伤害和暴力的规则,谁就是人类的威胁。

所以,每个人都给予自己所享有的保护全人类的权利,都有权制止或在必要时毁灭对人类有害的东西,可以对任何触犯自然法的人进行惩罚。

10 犯罪就是违反法律和正当理性规则的行为。

一个人会因此而堕落而公然宣布自己抛弃人性原则而成为一个队人类有害的人。

11 对于犯罪的惩罚涉及两个权利:一是每个人都享有的惩罚权,这是为了防止同类犯罪行为产生的权利。

二是受害者享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利。

13 人们出于自私可能而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是不合理的。

所以公民政府是对自然状态种种不当最初的适当矫正。

但专制君主也是人,他可能出于自己的有限性二做出危害更大的裁判和统治。

相比而言,自然状态要比专治统治好的多14 统治者和君主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那么就推出不论是过去还是将来,都会有人生活在自然状态中,所以,并非所有契约都可以终止人们之间的自然状态,只有大家奇异同意加入同意社会从而构成一个国家的企鹅曰,才会结束自然状态。

《政府论》笔记

《政府论》笔记

政府论(下篇)《政府论》上篇主要是批评君权神授说,下篇主要是关于自然法、社会契约论和三权分立的论述。

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看,下篇更具重要性。

洛克在本书首先提出了自己的自然法理论。

他认为,在结成社会之前,人们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之下,人与人之间高度自由、高度平等,不存在从属和受制的关系。

所有人只服从于理性的自然法。

在自然法的指引下,每个人都享有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

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每个人都可以行使自卫权力来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但是由于自然状态缺少众所周知的法律、缺少有权裁判一切争执的裁判者,也缺少保证判决的执行力量,人们的自然权利得不到稳定的保障。

为了克服上述缺陷,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人们选择订立社会契约。

“人们订立契约,组成国家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利,以及生命、自由等自然权利”。

另一方面,人民始终抱有“最高的权力”,如果政府违背了社会契约的宗旨,人民有权改变和废除社会契约,重新组织政府。

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相比,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小社会契约论”(这个提法是任强上课时说过的)。

其表现有二:第一,洛克认为,人们订立社会契约时,只是转让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力,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仍然是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而霍布斯则认为,人们订立契约是转让的是全部权利。

第二,洛克认为,作为被授予权力的一方,政府也是契约的当事人,应当受契约内容和宗旨的限制,按照社会成员的委托行使权力。

而霍布斯则认为,虽然主权者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但是主权者的权力是至高无上、不受限制的。

为了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洛克进一步提出了分权学说。

他也是近代史上第一个提出分权学说的思想家。

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种,其中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出于从属的地位。

但是即使是最高的立法权也仍然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力。

第一,立法权来自于社会契约,其行使必须符合“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共福利为限”;第二,立法权必须按照正式公布的法律进行统治;第三,立法权或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侵犯财产权;第四,立法机关不得把制定法律的权利转让给别人;第五,立法权不是终极性权力,因为“社会始终保持着一种最高权力,以保卫自己不受任何团体(即便是他们的立法者)的攻击和谋算”。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政府论》是英国约翰·洛克于1690年出版的政治著作,其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读后感,供大家参阅大学生《政府论》读后感【一】斗胆看了洛克的《政府论》,完全是抱着崇拜的心情看完了这本可以被称之为“圣经”的政治类书籍。

《政府论》,洛克的政治著作。

1690年出版。

作者写作的目的是对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

全书分上、下2篇,上篇撰于1681年,作者逐条批驳了保皇派思想家菲尔默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

下篇撰于1689年,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

洛克用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阐述国家的起源和本质。

人处在一个时代能够看清楚这个时代,看清自己的国家,甚至看清楚自己国家的前途是件不容易的事情。

早在三百多年前的洛克就做到了。

他可以理智的驳斥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的理论和王位的世袭理论,并且看到英国资产主义革命的光辉的前途。

可能是因为我自己本身不是徒,所以对他用《圣经》上的理论来驳斥“君主神授”的思想,其实是不屑一顾的。

但现在想来,一个人对一件事件都有权发表自己的看法的,这没什么了不起,即使在惊世骇俗。

但这个人如果能在这个看法的基础上形成一整套系统的理论,并且把以书的形式出版出来了,实在是应该让我们来尊敬的。

读完了这本书让我最大的感触是第一次如此透彻的看清楚了政府的职能——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人民谋福利。

祖祖辈辈的我们放弃了很多的权利,放弃了很多自由,放弃了我们最早的自然状态。

本来的我们都是我们自己的上帝,我们可以把打猎打到的藏羚羊认为就是自己的而不用担心会不会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甚至可以把一片因为是我第一个发现的海滩认为是自己的。

我们可以决定自己的一切,而不会受制于任何人。

当我们的财产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甚至可以自己去惩处那些我们认为罪有应得的人。

洛克《政府论》读后感5篇

洛克《政府论》读后感5篇

洛克《政府论》读后感5篇第一篇:洛克《政府论》读后感洛克《政府论》洛克的《政府论》较《论自由》好懂,几乎没有什么晦涩的语言让我抓脑壳。

全篇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以神、上帝的名义做例来“说教”,才更被西方的人们所接受和信服。

比如说论财产中,洛克说世界一切事物都是上帝给予人类的,是人类共有的,若人类加入自己的劳动,将事物脱离自然状态,那便是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

洛克在下篇中总结上篇的结论,他反驳罗伯特菲尔麦爵士所主张的君权神授学说。

在下篇中也在不断印证自己的观点。

他认为权力是以公民的立场上而存在的,特别是政治权力。

主要是为了公众的福利。

国家基于契约。

自然状态中常以自然法作为标杆,那自然法到底是什么,是人类始来形成的一些规则、法规?这是个在后文中都经常提到摸棱两可的概念。

对于自然状态下的惩罚,是“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能解决了的,我和洛克一样担心政府也是人,裁判者也是人,执行自然的权力是否能做到公平公正。

因此要求公民们相互订立合约——国家契约论——来发挥这一作用。

虽说人处于自然状态下是好的,但是论财产中也说到,在社会中缺乏公正裁判者的存在。

权利的存在也无可避免,这样政府便应运而生了。

洛克认为政府是为了替公民运用自然法的执行权,以避免人性交往、利益等发生的冲突。

相应的,公民既然订立了契约,共同建立政府,就要放弃一部分的权力和自由。

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徇私。

讲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时,“谁使人流血的,人亦必使他流血”,还有一些任何人都有杀死侵犯他的人的权力。

大有“你不让我活,我也不让你活”的冷绝,我刚看的时候,我觉得有点残忍,是不是有点不尊重坏人的人权,不过后来想想,还是有道理的,我都死了我还有闲心管别人的人权。

这种权利看在什么情况下,严重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就一定要行使这种权利。

在社会中可能起“杀一儆百”、“杀鸡儆猴”的作用。

洛克用了很多例子阐述了财产的定义,说明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洛克是1690年写的《政府论(下篇)》,为什么那时候的中国没有这个意识呢,鼓吹的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政府论读书笔记

政府论读书笔记

背景:十七世纪英国爆发了历史上第一场资产阶级革命,洛克一生经历过整个革命时期,其一生的政治思想也主要受到这场资产阶级革命影响,同时也反向成为为议会制资产阶级国家辩护的工具。

在《政府论》上篇中,洛克适时对封建王权进行了批判,指出“神还没有以任何超越其他人的自然权威的标志将某个人选出。

”这样的解构为下文重新建构资产阶级议会制提供了基础。

也由此引出了我们对该书《政府论(下)》的研究探讨。

及我们需要为什么需要一个政府,我们需要怎样的政府,我们需要怎样的权利,我们如何在这样的政府下实现我们所要求的权利。

结构:1.《序言—论洛克的政治思想》:作者联系英国当时的时代背景概述了洛克思想发展的进程,把洛克的思想基础划分为破坏性的和建设性的两方面,同时对洛克对于“自然法”的状态提出了自身的异议,认为其存在着反历史和唯心的因素,指出洛克作为资产阶级必然的维护其阶级利益的局限性。

但是无可否认,洛克其关于对于人生而自由平等和权力需要加以分化和制约的概念为后期相关学者的理论基础,产生了深重的影响。

2.第一章:延续《政府论(上)》,驳斥君权神授的专职观念,提出政府的构建是为了保护公民财产。

方式:递进假设,以亚当作为例子,层层推翻,证明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追溯权力的根源从中获得权威。

及人人生而平等。

3.第二章第三章:论证了自然和战争的两种状态,分别论证其不同,从自然法的角度阐述洛克理想中的自然状态,即享有自由,保护私有财产,正义的权利,但同时也提出自然状态中的弊端和不足促使战争状态的产生,进而成为人民缔结政府的起源。

而战争状态则是一种与自然状态相反的情形,洛克提出:“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人处于敌对状态。

”这其实是变相的对专制与强权的反对,对个体自由的呼唤,也是洛克对早起民主阐述的初露端倪。

同时,洛克认为在一个没有公正法律约束及有效执行裁判下,必然导致随性战争状态。

方式:提出论点,同时对其加以具体阐释;将两个观点对比论述,如将战争状态与自然状态作对比,突出了战争状态不稳定性和暴力性。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政府论》下篇读书报告第一部分:作者及著作背景情况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杰出的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自由主义的奠基人。

他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其父亲是一个小土地所有者,是一位清教徒,也当过律师。

洛克十四岁时经过父亲朋友介绍进入伦敦维斯特敏斯特学校读书,正是在这个学校,洛克学习了希腊和拉丁文,为日后研究古典哲学打下了基础。

1652年洛克进入牛津大学基督会学院学习,毕业后留校任教。

1660年封建王朝复辟时,任牛津大学讲师。

1667年,洛克成为艾希利勋爵即后来辉格党创始人沙夫茨伯里伯爵的医学顾问,长达15年。

1681年受沙夫茨伯里伯爵牵连而受迫害,他1684年逃亡荷兰。

直到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胜利后,洛克获得自由,才于1689年与英女王玛丽二世一同回到英国。

此后,他先后担任了高等法院法官,贸易,垦殖部专员等职务,后由于身体原因,他辞去政职,归去乡里。

1704年,10月28日因病去世。

《政府论》一书是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势力作斗争的过程中写作和出版的。

经过了1642年到1649年的流血冲突,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建立了共和国。

不久之后,资产阶级及新贵族领袖克伦威尔走上了军事独裁道路,克伦威尔死后的军人统治时期,财政危机以及到了1659年已经十分严重的农民运动使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向往斯图亚特王朝的统治,认为只有王权才能镇压人民的反抗,于是有了1660年的复辟。

然而,复辟后的查理二世恢复了旧的选举制度,使得大土地所有者在议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造成了大土地所有者和资产阶级的利益对立,形成反对王权,力主议会至上,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辉格党”和拥护王权,主张君主专制,代表大土地所有者利益的“托利党”两大派系。

1685年詹姆士二世上台后,他进一步加强了封建君主和专制,激起了人民群众新的反抗浪潮。

面对人民群众的革命威胁,1688年辉格党和托利党联手发动政变,把詹姆士二世的女婿威廉从荷兰迎来继承王位,詹姆士二世逃往法国,史称“光荣革命”。

《政府论(下篇)》[英]洛克著读后感

《政府论(下篇)》[英]洛克著读后感

《政府论(下篇)》[英]洛克著读后感第一篇范文《政府论(下篇)》[英]洛克著读后感洛克先生的《政府论(下篇)》是一部关于政治哲学的经典之作,通过对政府本质的深入剖析,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观点和见解。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受启发,对于政府、权力以及人民权利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在书中,洛克先生首先探讨了政府的起源和目的。

他认为,政府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而产生的。

这一观点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因为它指出了政府存在的根本价值。

在我国,政府也一直强调保护人民的权益,但这需要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努力,以确保政府的行为符合人民的期望。

洛克先生提出了政府的三种形式: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

他对这三种形式的政府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和分析,指出每种形式的优缺点。

这让我想起了我国的政治体制,我们实行的是一种民主集中制的政府形式。

这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结合了民主和集中的优点,但也存在着权力过于集中、民主参与度不高等问题。

因此,如何更好地发挥民主集中制的优势,避免其不足,是我们需要不断探讨和实践的课题。

在书中,洛克先生还强调了分权制衡的重要性。

他主张将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以实现相互制衡。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理解现代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虽然宪法规定了权力分立,但在实际操作中,权力过于集中、部门之间的协调不足等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实现权力合理分配,是我们在政治体制改革中需要重视的问题。

此外,洛克先生还深入探讨了人民权利问题。

他认为,人民拥有反抗不公正政府的权利,这也是政治权利的来源。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理解人民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我国,政府一直强调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的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存在着一些侵犯人民权益的现象。

因此,如何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益,是我们需要持续关注和努力解决的问题。

第二篇范文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看,《政府论(下篇)》[英]洛克著读后感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而洛克先生的《政府论(下篇)》则是对该理论的一次深刻阐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汇总[五篇][修改版]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汇总[五篇][修改版]

第一篇: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汇总《政府论(下)》读书笔记第一部分:作者简介及著作背景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著名的哲学家,对哲学和政治学界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洛克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从小便收到严格的教育。

在英国革命时期,作为清教徒的父亲拥护议会,并参加了克伦威尔的革命军队。

1652年洛克进了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该院的院长兼副院长约翰·欧文(John Owen)也是一个清教徒。

无疑,洛克接受的家庭熏陶和文化教育,都是当时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影响着他后期主要思想的形成。

《政府论》这本书是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势力作斗争的过程中写作和出版的。

第二部分:《政府论(下)》的基本内容第一章:洛克在第一章中主要承袭了上篇的内容,表明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论是毫无依据自相矛盾的观点。

同时,洛克提出了他对政治权力的看法,“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一级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为这一期都是为了公众福利。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认识自然状态对了解政治权利有重要意义,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每个人的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人人平等,不存在绝对的统辖权和主权。

同时,这也是自由却并不意味着放任的状态,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仍然需要接受自然法,亦即理性的约束。

当一个人违反自然法,即罔顾理性而对他人作恶时,受到损害的人可以与别人共同享有处罚权,并享有对侵害他的人提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但是,在自然状态下,“对犯罪人的处罚应该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只是,比照他所犯的罪行,对他施以惩处,尽量起到纠正和禁止的作用。

”另外,洛克对对他的学说提出反对的人给予了解答。

第三章:论战争状态。

而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是和自然状态几乎对立的状态,两者迥然不同。

洛克在这论战争状态一章不仅提出了战争状态的成因,即“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其宣告这种意图的人处于战争状态。

政府论下篇 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 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政府论》(下篇)洛克的《政府论》是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所写,它不仅为之前没有头绪的英国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同时也影响了欧美各国的思想与政治体制。

而具有直接意义的是他推出之后,英国经历了“光荣革命”,此时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所以,我想针对本书所谈的有关政府的一些内容,写下一些自己的看法和感受。

本书在开篇就为我们解释了两种状态:“自然状态”○1和“战争状态”○2。

这两种理论是洛克关于政府的基础理念。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自由的状态,不存在从属和隶属的关系。

人们在自然法范围内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采取行动,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

”○3这是一种每个社会最初都会存在的状态,是本能的状态。

但是因为“人们为了弥补自己单独生活所带来的缺点和缺陷,自然而然就会聚在一起共同生活。

”○4所以这种自然状态不会长时间存在,也因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极易出现战争状态,所以就会形成政府。

人们理性生活就不会出现争端,也就是“战争状态”○2。

也就不需要裁决者。

但这是不可能的,所有人们需要一个“有权威的共同裁决者”○5。

但这个时候,人们就需要上交自己的部分权力,交由公共管理者执行,最后形成了自己的政府。

政府成立之初是由每个人都同意加入才形成的○6,所以人们有权选择自己的政府,也有权推翻自己的政府。

但是,随着政府的长时间建立,权力的膨胀,执行者在执行过程中渐渐从遵从大多数人的意见变成了专制独裁者,这是人们在给予权力之初所没有想到的。

由此出现了君主专制,也就形成了封建社会。

然而“君主特权和专制权力是君主沿袭过程中主张并施加于人民的。

”○7以至于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已经很难行使自己的权力了,甚至渐渐不了解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了,思想和行为上都受到了控制,所谓的自由已经不存在了。

我认为洛克对政府的形成的描述及现有君主政体的批判,正是在为君主立宪政体做铺垫。

他在后文还提出了“权力制衡”○8,并且对国家权力归属和法律都做了详细的解释。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第一篇:《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政府论》读书笔记《政府论》下篇读书报告第一部分:作者及著作背景情况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杰出的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自由主义的奠基人。

他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其父亲是一个小土地所有者,是一位清教徒,也当过律师。

洛克十四岁时经过父亲朋友介绍进入伦敦维斯特敏斯特学校读书,正是在这个学校,洛克学习了希腊和拉丁文,为日后研究古典哲学打下了基础。

1652年洛克进入牛津大学基督会学院学习,毕业后留校任教。

1660年封建王朝复辟时,任牛津大学讲师。

1667年,洛克成为艾希利勋爵即后来辉格党创始人沙夫茨伯里伯爵的医学顾问,长达15年。

1681年受沙夫茨伯里伯爵牵连而受迫害,他1684年逃亡荷兰。

直到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胜利后,洛克获得自由,才于1689年与英女王玛丽二世一同回到英国。

此后,他先后担任了高等法院法官,贸易,垦殖部专员等职务,后由于身体原因,他辞去政职,归去乡里。

1704年,10月28日因病去世。

《政府论》一书是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势力作斗争的过程中写作和出版的。

经过了1642年到1649年的流血冲突,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建立了共和国。

不久之后,资产阶级及新贵族领袖克伦威尔走上了军事独裁道路,克伦威尔死后的军人统治时期,财政危机以及到了1659年已经十分严重的农民运动使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向往斯图亚特王朝的统治,认为只有王权才能镇压人民的反抗,于是有了1660年的复辟。

然而,复辟后的查理二世恢复了旧的选举制度,使得大土地所有者在议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造成了大土地所有者和资产阶级的利益对立,形成反对王权,力主议会至上,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辉格党”和拥护王权,主张君主专制,代表大土地所有者利益的“托利党”两大派系。

1685年詹姆士二世上台后,他进一步加强了封建君主和专制,激起了人民群众新的反抗浪潮。

《政府论》洛克 读书笔记

《政府论》洛克 读书笔记

《政府论》读后感前言《政府论》是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约翰洛克的政治著作,全书分为上下两篇。

上篇针对保皇派罗伯特菲尔麦爵士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观点进行反驳;下篇中,洛克从人的自然状态出发,割断了“父权”和“君权”的关系,围绕“自然法”、“自然权利”、“契约社会”等形成了西方民主社会世俗国家早期的起源学说,认为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

《政府论》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产物,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是英国政体乃至其他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体制思想和立论基础。

《政府论》内容简介在《政府论》上篇中,洛克对菲尔麦爵士以《圣经》为立论基础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同样以《圣经》为基础,通过缜密的逻辑推理得出了与菲尔麦针锋相对的几点结论,将菲尔麦爵士的理论彻底驳倒。

洛克的驳斥理由可归纳为: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其儿女的权威或对世界的统辖权;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但他的继承人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仍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或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谁是合法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该由谁来享有统治权;第四,即使继承人及其享有的权利等已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已绝对无从考证,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各家族无法确定谁是嫡裔来享有继承权。

洛克通过以上推理,打破了君权神授的立论基础,论证了人类的天赋自由和平等。

在《政府论》的下篇中,洛克基于上篇中的论点,围绕人的自然权利、自然法解释了政治权力的来源。

洛克认为人类最初处于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为了克服人类自然状态的缺陷,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人们基于契约建立国家,而保障人的自然权利和财产是成立国家的唯一目的,这个国家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授权。

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

政府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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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读书笔记【篇一:《政府论》读书笔记】“读而思”系列之《政府论.下篇》(14地方政府学王杨)一、作者与书简概英国人洛克是自由主义的奠基者和最伟大的政治思想家之一,其思想深刻地影响了伏尔泰和卢梭以及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思想家和美国开国元勋。

《政府论》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天赋财产权利、社会契约论和同意论、统治权力分立的政治分权说,把“人权”、“自由”、“主权在民”等政治理念传递给了18世纪,深刻影响和指导了英国启蒙运动、美国革命以及法国革命。

二、“读而思”概要在论述自然状态时,洛克认为自然状态并非是一种放任状态而是有一种被所有人都应遵守的自然法即理性对此起着支配作用。

在自然状态下,若有人侵犯到他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时,每个人都有权力制止此种行为。

若以现在的视角来解读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其显然存在着不足与缺陷。

自然法即理性的具体内涵确定依据、执行过程、运作逻辑未能清晰界定,一个缺乏制度化的理论很难在运作中有效贯彻和执行。

正如亨廷顿所言:“政治现代化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政治的制度化”。

制度化是一个社会健康、良性发展的有力保障。

但是放在洛克所处的时代,其进步性是显然的。

洛克的观点不同于霍布斯等人,他们认为自然状态时一种战争状态,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利益冲突,显然其忽视了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共同利益这一要素。

自然法即理性的提法一定程度上与现在的法律、法规理念接近,一个社会若想按照一个稳健有序的节奏运行,社会法人与个体的行为必须在一个刚性的约束环境下。

只有如此,社会共同体才可以按照一个科学、合理的逻辑得以运行。

在论述财产权利时,洛克认为财产权利是人类其他权利的前提。

当一个人有了私有财产,意味着人们有了实现自己合法权利的物质条件,才获得了能够落实而非一纸空文的自由。

同时,洛克认为私有财产起源于劳动的过程,劳动使某些自然共有物变为私人财产。

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显然具有很强的逻辑性与合理性,这一点很符合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即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辩证原理。

政府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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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被称为是近现代政治自由主义最主要的启蒙者之一。

他的代表作《政府论》开启了人类政治思想的一个新时代,成为政治自由主义最经典的作品之一。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可以看着是由30篇相对独立的小论文组成,但是一篇论文与另一篇论文之间存在着很强的逻辑顺承关系。

上篇由十一章构成,主要是驳斥、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爵士的君权神授理论;下篇由十九章构成,在上篇对君权神授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着手正面阐述洛克自己的政治理论。

(一)《政府论》上篇在上篇中,洛克通过论证人类的“天赋自由和平等”来驳斥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

因为,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的必然逻辑基础就是“人类不是生而自由的”,只要端掉这一理论基础,那么菲尔麦的任何主张都只是一种无力的痴人说梦。

针对菲尔麦宣称他的所有理论都直接的以《圣经》为立论基础这一点,洛克也同样以《圣经》为基础,却得出了与菲尔麦针锋相对的几点结论,并因此而将菲尔麦爵士的荒谬理论彻底驳倒。

上篇对菲尔麦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的驳斥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他的儿女的那种权威或对于世界的统辖权;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在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第四,即使这也已被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早已绝对无从查考,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没有哪个比别的更能自称是最长的嫡裔,而享有继承的权利。

(二)《政府论》下篇下篇洛克从正面阐述了自己的政治理论,我从自然状态、政治社会、政府构建三个方面来解读。

1、自然状态。

(1)人类一开始就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中。

(2)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是完全自由的,完全听从自己的意愿的指导而从不屈从任何其它的意志或权威,除了遵从自然的道德律,即自然法,而自然法也就是理性;同时人们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因为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读书随笔:政府论(上)

读书随笔:政府论(上)

读书随笔:政府论(上)1689年的政治论著,可谓自由主义政治的奠基之作。

这本书其实是洛克反驳罗伯特·菲尔麦爵士《先祖论》而形成的小册子,罗伯特的绝对权力拥护论激发了洛克对社会政治组织的全面反思,形成了这部政治学名著。

从洛克所经历的政治实践来看,政府论所提出的自由思想也可谓石破天惊,与近一百年之后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古典经济学教义的诞生,有异曲同工之妙。

两者共同构成了十八世纪美国政体诞生的理论基础。

开篇第一句话就是:奴隶制是一种可恶而悲惨的人类状态。

可能你会奇怪,奴隶制差不多已经消灭了,还讨论这玩有意思吗?洛克会告诉你,他所指的奴隶制乃是一种不承认人生而自由,存在绝对权力的状态——如果这样拓展出去,当代的人类社会照样存在奴隶制。

绝对权力,或者说君权的最大理论根据,在于神赐君权,这一点中外一致。

中国是“受命于天”,西欧则是“上帝赐予权力”。

君权的自然来源则是父权。

洛克的批驳,首先就从所谓神赐父权,父权演变为君权开始。

同时,上帝赐予亚当和夏娃以管理所有动植物、土地和海洋的权利,这是另一个君权来源的基础。

上述两项权利——对人类之外事物的所有权,对生育出来的儿女的父权,在绝对权力学说中构成了王权的重要基础——财产权和父权。

洛克首先破除父权基础论。

父权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性产物,之前还有过母权,所以说,单单认为父权是绝对权力的来源是错的。

父母养育子女并不必然是权力的来源。

父权就是因为生育儿女而给父辈带来的支配儿女的权力,洛克认为这毋宁是一种误解和错误的传统。

首先,你把一件东西给了他人,不意味着你有索回这件东西,或者凭借这个给予而支配他人的权力;其次,儿女真的是父辈造出来的吗?洛克定义的制造,乃是人们明确目的、手段、构造而进行的产品制造,你制造了这个产品,并且你的制造过程蕴含了产品所有的价值功能,才能说你赋予了产品以价值,因而你才有可能拥有这件产品的所有权。

但造人这件事可不一样——人之能成为人,实际上是人类集体或者说社会环境的结果,赋予生命只不过是使人之成为人中间的一个环节。

政府论 读书笔记

政府论  读书笔记

《政府论》读书笔记约翰·洛克(JohnLocke,1632年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是英国的哲学家。

在知识论上,洛克与乔治·贝克莱、大卫·休谟三人被列为英国经验主义的代表人物,但他也在社会契约理论上做出重要贡献。

他发展出了一套与托马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不同的理论,主张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并且保障人民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时,其统治才有正当性。

洛克相信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时,社会契约才会成立,如果缺乏了这种同意,那么人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权利。

洛克的思想对于后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并且被广泛视为是启蒙时代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和自由主义者。

一、主要内容全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由十一章构成,主要是驳斥、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爵士的君权神授理论。

上篇对菲尔麦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的驳斥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他的儿女的那种权威或对于世界的统辖权;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在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第四,即使这也已被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早已绝对无从查考,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没有哪个比别的更能自称是最长的嫡裔,而享有继承的权利。

下篇是洛克政治思想的集中体现,主要包括自然状态理论、政治社会的形成、社会契约的内容、分权学说和有限政府说、自由与法律的关系等几大部分。

(一)自然状态理论1、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所谓自然状态应该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每个人随心所欲的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

当然,在这样的状态中没有人拥有比别人更多的权利,因此每个人都无权侵害他人的自由、人身和财产的权利。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政府论》两篇作为洛克在政治领域的重要著作,其中的上篇是洛克对当时保皇派的代表菲尔曼“君权神授”思想的批判,而下篇才是对自己政治思想的论述。

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首先提出了自然状态这一概念,这是一种自然法约束下的平等并且完全自由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只受自然法的约束,拥有自由处理自身与财产的权利,并且没有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

但洛克马上就指出了这一理想状态的缺陷,即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缺少具有足够权威的仲裁者,以及人们由于利害关系产生的偏见会导致冲突的发生。

从而推导出了人们脱离自然状态,进入公民社会的必要。

而人们组成公民社会是通过契约的方式,同意将自己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让渡给社会而得以实现,这就从权力来源出发证明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既不能超出社会公民让渡给它的权力的范围;同时也从政府产生原因出发证明了政府存在的目的,即保障社会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也就是说,政府的一切权力都应处于并且只能出于这一目的。

对于洛克学说中的自然状态,被认为是先验的,其存在性受到普遍的质疑,但洛克在当时世界中找到了自然状态的实例,即不同王国的两位君主。

而对于人们走出自然状态步入公民社会的实例,洛克坦言找不到,但他详细的论述其中的原因。

在他看来,人类在进入公民社会是文字还没有产生,并不能对此有记载;另一方面,人类一定是在公民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会产生追溯本源的想法,但往往在那时有关社会起源的种种传说也已经很难寻觅。

基于这两点原因,洛克认为不能因为现实中找不到这样的事例,历史上没有相关的文献记载,就断定公民社会不是以如他所说的方式产生的。

确实,在历史上从来就没有一个国家是通过契约的方式产生的,相反,几乎所有国家在建立洛克所说的政府前都处于专制统治之下,都是通过暴力斗争才得以实现洛克所谓的政府形式。

那么,难道说专制统治下的社会就是洛克所谓的自然状态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对此,洛克指出,专制主义之所以能大行其道,其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将自然状态下的父权与专制制度下的绝对权力等同起来,人们在专制社会建立之初对专制权力的拥有者是非常信赖的,就如同子女对父亲一般,事实往往也确实如此,每一个国家的开国君主总是英明、廉政、爱民,与后世的暴君、昏君有很大不同,因此民众也没人意识到他们的权利在这样一种制度不断发展的后期会受到严重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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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旅游管理101班张勤丹《政府论》的作者是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政治著作,他是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

《政府论》出版于1690年,分上、下两篇,包括破坏性和建设性两个方面。

上篇致力于驳斥保皇派思想家罗伯特·菲尔麦在《论父权、国王的自然权利》(1680)一书中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

下篇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主权理论。

现在,我读的是下篇。

《政府论》下篇分为十九章,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七个部分。

第一章:主要是对《政府论》上篇的回顾,延续上篇,驳斥君权神授的专制观念,提出政府构建与政治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

作者认为当今世上的统治者们都不可能从“一切权力来源于亚当的个人统治权和父权”这个说法中得到什么实惠,也不要指望从中取得任何权威。

书中阐述:“现在世界上的统治者要想从以亚当的个人统辖权和父权为一切权力的根源的说法中得到任何好处,或从中取得丝毫权威,就成为不可能了”。

同时指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确认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有关死刑以及各种较轻处罚的法律的权利,以及为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免受外来侵略而使用共同体力量的权利,而所有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第二、三章:论证了自然和战争的两种状态。

第二章是论自然状态,指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他们在自然法(即理性)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在这种状态下,人的行为只取决于自己的意志。

同时,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虽然,这是一种自由的状态,但并不是一种放任的状态。

尽管人们在这种状态中,拥有处理其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不拥有毁灭自身或自己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

换言之,人只有处理他的人身和财产的自由,但没有将其毁灭的权力,因为这种权力只属于上帝。

在自然状态中,人不仅具有自我保护权,还具有惩罚权,即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此外,受到损害之人,除了与别人享有的共同处罚权之外,还享有要犯罪人赔偿损失的特殊权利,受害人有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要求的权利,并只有他自己才能放弃这项权利。

第三章是论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

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了伤害另一个人的生命的企图,而且他这么做是经过深思熟虑,而不是出于一时冲动,那么他就使自己和他企图伤害的人的人处于战争状态了。

换言之,如果一个人企图对另一个人用强力或表示企图使用强力将其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他就使自己与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他就有丧失生命的危险,他就把自己的生命置于对方及所有愿意帮助他进行防御和斗争的人的权力之下。

但是,强力一旦停止使用,处在社会中的人们彼此间的战争状态便告终止。

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提出赔偿。

如果损害方阴谋得逞,那么,无辜的一方无论何时只要有可能的话,享有毁灭另一方的权利,知道侵犯者提出和平的建议,并愿意进行和解为止,其所提的条件必须能赔偿其所作的任何损害和保障无辜一方的今后安全。

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之间的区别,就像和平、善意、互助、保护的状态与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一样,截然不同。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受理性的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人世间不存在一个有权对他们进行裁判的共同尊长;而在战争状态中,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使用武力或企图使用武力时,这个世上不存在一个可以向其请求救助的共同尊长。

须指出的是,不基于权利以强力加诸别人,不论有无共同裁判者,都造成一种战争状态。

第四到第六章:从奴役、财产和父权三个方面,进行对于自然人拥有基本的三项“自由、生命、财产”三个权利的具体阐释。

第四章是论奴役,自由是一切的基础,人的天赋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世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用服从任何人的意志或立法权,而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则。

社会中人的自由就是只服从经人们的同意才在国家内部建立起来的立法权,不受制于任何其他的立法权;只服从于立法机关根据人民对它的委托而制定得法律,除此之外,不受任何意志的支配或任何法律的约束。

一个人既然不能剥夺自己生命,他也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交给别人。

第五章是论财产,虽然土地和一切低等生物归全人类共有,但是每个人对他自己的身体享有所有权,除了他本人以外,其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

我们可以说,人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人的双手所做的工作,应该属于他自己。

尽管原来是人人享有共同权利的一件物品,但只要有人在它身上付出了劳动,就可以认为这是他的财产了。

但是,自然法通过这种方式赋予我们财产权的同时,也对这种财产权进行了一些限制。

一个人在一件东西腐坏之前,他能通过劳动利用多少东西就能拥有多少东西的财产权,超过这个范围以外的,就不是他所应得的,而应该归其他人所有。

一个人的财产是否超过了正当的界限,不在于他占有多少东西,而在于他有没有让任何东西在他手里白白地毁坏掉。

货币就是这样开始使用的,因为货币是一种人们可以长时间保存而不会毁坏的持久耐用的东西,人们互相同意用它来交换对他们真正有用却容易损坏的生活必需品。

第六章是论父权,未成年人对父亲的服从,使父亲拥有一种暂时的统治权,这种统治权随着子女未成年状态的结束而结束。

须指出的是这种统治权只是培养儿女的心智并管理他们还在未成年期间行动的权力,不涉及子女的天赋权力,而且,一旦子女成年(成熟)之后,这种权利随即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子女自己的理性。

在本章中作者还提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因为在所有能够运用法律的人类状态中,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

因为自由就是指一个人不受其他人的约束和暴力,而在没有法律的地方,是不可能有这种自由的。

第七到第九章:认定法律的制定以保护财产为基础,从这可以体现出资产阶级对于资本积累的原始要求。

第七章是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为了弥补我们在单独生活时必然遇到的缺陷,人们自然会想到要和他人一起生活,这就是人们最初联合起来成为政治社会的根源。

而这种联合是基于人民的同意,人民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然状态下的权力——自我保护权和惩罚权——相互之间形成契约结合起来。

只要人们结合成为一个整体,拥有共同制定的法律,拥有人们可以向其申诉、有权裁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并能惩罚罪犯的司法机关,这些人就同处于公民社会之中。

公民社会的立法权和执行权的起源:当一个人假如公民社会并成为某个国家的成员时,放弃了为执行他的私人判决而对违反自然法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权力,但是他已经把他能够向行政长官申诉的对一切案件中犯罪的裁决权交给立法机关,他也就给了国家这样一种权力,即当国家需要他来执行国家的判决时,随时可以使用他的力量。

换言之,即公民放弃的那部分自然法权力。

在公民社会里,没有一个人能享有法律豁免权。

因为,如果一个人可以为所欲为,那么对他所造成的任何伤害,人们在人世间无法通过申诉获得赔偿或保障。

并指出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财产。

第八章是论政治社会的起源,政治社会的起源就是同意。

换言之,政治社会的起源是以个人同意加入并组成一个社会为基础的;当这些个人以这样的方式联合起来时,就可以建立他们认为合适的政府形式。

政治社会由无到有的成立过程中,洛克所要求的同意意志十分严格。

一个人除了通过明确约定、公开承诺和契约而真正加入一个国家之外,没有什么能使他成为一个国家的臣民或成员。

那究竟什么才可以算是一个人同意服从任何政府的法律的充分表示?一般来说有明确同意和默认的区别。

对于怎样才算是默认同意,洛克认为:任何一个人只有占有或享用某个政府的任何一部分领地,那么他就因此表示了他的默认的同意,从而在他享用这块土地期间,他就和属于这个政府的任何其他人一样必须服从这个政府的法律。

不管他占有的是他及其子孙后代都可以享有的土地,还是只住一个星期的住所,或者只是在公路上自由地旅行;实际上,只要一个人身处这个政府的领土范围以内就是默认。

第九章是论政治社会或政府的目的,人们之所以联合成为国家并服从政府的统治,最重大、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即政治社会或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财产,保障人民的公共福利。

自然状态在这方面有诸多不足:第一,缺少一种确立的、固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而这种法律是大家一致同意接受和承认的是非标准,是裁判他们之间所有冲突的共同尺度;第二,缺少一个众所周知的、公正的、并且有权根据既定法律裁决一切争执的裁判者;第三,常常缺少一种权力作为正确判决的支持和后盾,使它得到恰当的执行。

社会的权力或由人们所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能超出公共福利的需要,而应该防止前面提到的使自然状态很不安全、很不方便的三方面缺陷,以保护每一个人的财产。

所有,不论是谁掌握了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他都应该根据既定的、当众公布而且众所周知的、长期有效的法律,而不能以临时的命令进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决纠纷。

而且只有在对内执行这些法律,对外制止侵害或索取赔偿以及保障社会免受外来袭击和入侵时,才能动用社会的力量。

所有这一切都不是为了其他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共福利。

第十到十二章:围绕国家的建立而展开,指出立法权的归属决定于国家形式,阐明立法权至高无上的观点。

第十章是论国家的形式,政府形式取决于最高权力,即立法权的归属情况,难以想象下级权力可以规定上级权力,同样也难以想象除了最高权力以外还有谁能够制定法律。

所以立法权的归属情况决定了国家的形式。

洛克认为国家形式有以上几种:通过他们自己委任的官吏来执行这些法律,这种政府形式就是完善的民主政体;如果把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选举出来的少数人和他们的后人或继任者,这就是寡头政体;或者,如果把这种权力交给一个人,这就是君主政体;如果交给他和他的继承人,这就是世袭君主制;如果只是交给一个人终身使用,在他死后,推选继任者的权力仍归大多数人所有,这就是选任君主制。

第十一章是论立法权的范围,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一旦共同体把它交给某些人,它就变得神圣和不可变更;除非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任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其他人的任何命令,不论采取什么形式,也不论得到什么权力的支持,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因为如果没有这种批准,法律就不具备其成为法律所绝对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

除非基于人们的同意和他们所授予的权威,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对社会制定法律。

立法权并不是无限的权力,受到以下限制: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揽有权力,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得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其他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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