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罚与惩戒
体罚与惩戒
当前社会上对惩戒的看法有偏差,认为惩戒就是体罚,所以教师正常的惩戒教育也变成了体罚,在这种社会大气候下,很多体育教师陷入困惑。
学生犯了错误就不能惩戒吗?惩戒怎么就成了体罚?其实,惩戒和体罚两者完全不同。
惩戒是指“实施处罚使犯错误的学生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处罚方式。
惩戒一种权力而非权利,是教师用于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是针对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
惩戒权首先来自学校,教师就是一个执行者。
所以,我们认为惩戒是一种教育手段,是学生接受另外方式的教育。
体罚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文化现象,是通过某种手段和方法对学生的身体实行惩罚。
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
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
惩戒与体罚的最根本不同之处,惩戒是一种教育方法,不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体罚则以治人为出发点,对学生的身体实行处罚,往往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
不过惩戒与体罚有时也让人难以区分,甚至有些教师根本就没有把惩戒体罚彻底区别开。
拿报纸上披露的一则体罚学生的事件为例:一名小学五年级的孩子平时特别调皮,一次上课捣乱,体育教师罚他在操场跑20圈,跑到最后孩子摔倒了,累得昏了过去。
经医院抢救才慢慢恢复过来。
假如单独从外在形式看,跑步是一种体育锻炼的方法,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强度下,对人体有益,就属于体育锻炼。
假如像报载所说,在操场上跑20圈,累得昏了过去,这就属于超负荷运动,会严重影响学生的身体健康,就属于体罚。
学校或是教师,负有社会给予的管理学生的职能,这个职能之一就是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的处理。
这个处理涉及如何对学生实行处罚的问题,处罚实行合理合法,就是合法管理,就不应属于体罚的范围。
相反,这样的处理方式还应提倡,并以法律的形式认可。
体罚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明令禁止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不但明确规定了禁止体罚,而且对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了规定。
中小学体罚与惩戒的区别
中小学体罚与惩戒的区别作者:肖艺芳来源:《基础教育参考》2013年第23期一、体罚与惩戒的区别体罚是违法行为,不仅会对学生的身心发展造成恶劣的影响,而且会使教师和学校失去信赖。
体罚不仅不能培养学生正常的伦理观,而且会助长学生的欺侮和暴力行为。
惩戒是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中规定的退学(公立义务教育学校中的学龄学生除外)、休学(义务教育学校中学龄学生除外)、警告、斥责、放学后留校、起立、抄写作业、清扫、写反省等。
判断教师对学生实施的惩戒行为是否是体罚,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健康、身心发展状况以及该行为发生的场所、时间、惩戒的形态等进行客观的综合考虑,不能按照教师、学生和家长的主观意志进行判断。
如果教师的惩戒行为对学生的身体构成侵害,施予学生肉体的苦痛,那么就是体罚。
具体的参考行为如下:1.体罚(1)构成身体侵害的行为第一,在体育课上,从背后踢正在做危险动作的学生。
第二,在放学前的班会上,罚学生晃着腿坐,谁踢到前排同学,教师就将其踢倒。
第三,对反抗说教的、上课态度不端正的多名学生打耳光。
第四,对屡教不听的多名课上随便走动的学生,捏着脸颊把其拖到座位上。
第五,对不听教诲想要逃学的学生,教师伸手去拉其手臂,学生甩开手臂然后教师就徒手打学生脑袋的行为。
第六,在午餐时间,口头提醒吵闹的学生,学生不听,教师就将手中的圆珠笔扔向学生。
第七,殴打不听从顾问教师指示、校服穿戴不整齐的学生的脸。
(2)施予学生肉体痛苦的行为第一,放学后让学生留在教室内,甚至不让学生上厕所的行为。
第二,为了进行单独指导,让学生长时间单独呆在室内,甚至不让学生吃饭的行为。
第三,对于忘记做作业的学生,让其在教室后面保持正坐的姿势听课,学生提出难受的时候也不放过学生的行为。
2.惩戒除了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中规定的退学、休学、警告外,被认为是惩戒的行为有6种。
一是放学后罚学生留在教室。
二是上课中,让学生在教室内起立。
三是交给学生学习任务或清扫任务。
四是增加学生的值日次数。
体育教学中的“惩戒”与“体罚”
体育教学中的“惩戒”与“体罚”作者:来源:《中国学校体育》2017年第03期近年来由于教育法律法规中三令五申要求教师不得体罚学生,导致很多教师出现了“谈罚色变”的心态,特别是公开课上,几乎是一味地表扬学生,不敢越雷池半步,这是由于教师没有正确理解“惩戒”和“体罚”的含义。
一、“惩戒”与“体罚”的定位案例1:在一节体育课上,教师在整队时发现学生A不停地与其他学生讲悄悄话,经提醒后,学生A虽有所收敛,但不一会儿又开始与其他学生聊天。
想到学生A平时上课时就表现不好,教师就责令学生A去操场跑一圈。
案例2:一节体育课上,教师发现学生B穿着牛仔裤,随即询问学生B穿牛仔裤上课的原因,学生B说忘记换裤子,于是教师要求学生B按照课堂常规的规定,练习结束后,绕操场跑一圈才准其下课。
分析:述的2个案例中教师都要求学生在操场上跑一圈,教师的行为属于“体罚”还是“惩戒”呢?笔者认为,案例1中的教师行为属于体罚(变相体罚),案例2中的教师行为属于“惩戒”,主要是基于在课前的“规定”而言,案例1中教师对学生的处罚比较随意,不但没有问清原因,而且也无规则可依,容易使学生产生抵触心理,对学生的教育意义不大;而案例2中教师在询问学生的原因后按照课堂常规要求做出处罚,处罚决定有章可循,能让学生信服,具有教育意义。
二、“惩戒”与“体罚”的异同“惩戒”与“体罚”虽然都是以“罚”为手段,但二者之间有一定的区别(见表1),但对学生的教育效果却大相庭径,“惩戒”能有效地帮助学生纠正不良行为。
而“体罚”却会给学生的身心都带来伤害。
三、如何正确运用“惩戒”正确地运用“惩戒”教育学生对于加强学生规则意识,提高学生的挫折耐受能力,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尊重学生人格。
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惩戒”教育时,应以尊重学生的人格为前提,如以上案例中同样是要求学生跑圈,如果教师尊重学生的人格,就应该告诉学生“惩罚”的原因,如果合理,学生自然会心甘情愿地接受处罚,并吸取教训,下次就避免犯类似的错误;而不告诉学生跑步的原因,甚至对学生进行语言攻击,很容易伤害到学生,使学生产生逆反情绪,在以后的课堂上可能会变本加厉地违反课堂纪律。
体罚与惩戒
结束语
习总书记号召广大教师争做“四有”教 师,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做“有仁爱之 心的教师”,县局“一个中心三个抓手” 也明确提出要抓好“贯穿德育思想的教师 队伍建设”。我们只有从自身做起,不断 提高自己的师德修养,走进学生的心灵, 才能真正成为学生的“心灵工程师”。
五、教育惩戒应遵循的原则
• 教育不能没有惩戒,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 教育,教师也拥有合乎规范的惩戒权,但应遵循 以下几个原则: • (1) 惩戒必须合法 • (2) 惩戒必须要有教育性 • (3) 惩戒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 (4) 惩戒必须公正、合情、合理 • (5) 惩戒要以人道主义原则为根本指导原则
二、常见体罚与变相体罚现象
• 1、殴打(打耳光、脚踢、用教鞭抽打等)。 • 2、罚站。罚站是教师普遍采用的一种体罚 方式。 • 3、羞辱。教师训斥、辱骂、讽刺、挖苦和 嘲笑学生。 • 4、威胁。用言语恐吓学生。
三、体罚与变相体罚的危害
• 1、难以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体罚与变相体罚只能使 学生学会逃避体罚,而不是诚心转变态度,改正错误。 • 2、难以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杀鸡儆猴”式的体罚不 利于学生形成积极向上、勤奋学习的思想品质,也不利于 班集体形成文明、和谐、轻松的氛围。 • 3、体罚与变相体罚会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焦虑。经常体 罚会提高学生对体罚的极度反感,学生对体罚反应迟钝, 逐渐失去对体罚的敏感。为了达到应有的效果,教师往往 又要加重体罚,这样就导致体罚的恶性循环,带来不堪设 想的教育后果。 • 4、体罚还会导致师生关系紧张,使师生产生冲突乃至对 抗。
四、相关法律法规对体罚的界定与处理
• 1、《未成年人保护法》: • 第13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 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 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 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 格尊严的行为。” • 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 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和儿 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 • 2、《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 3、《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 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
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第二章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第二十条惩戒是对学生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对学生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惩戒按错误大小可分个体性和集体性惩戒方式。
个体性惩戒包括教师惩戒和家长或监护人惩戒,集体性惩戒包括班级惩戒、学校惩戒和国家惩戒。
主要形式是学校惩戒和教师惩戒。
第二十一条惩戒的对象主要是严重违纪、侵犯他人权利、破坏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
对于遵规守纪,但由于基础差、天赋弱等原因而造成学习成绩差,落后的学困生,不能使用惩戒方法。
第二十二条惩戒的目的是让学生对自己的过失有足够的认识,并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从而达到教育目的。
教师需要让学生明白错在哪里,这样做有什么后果,以后应该怎样去避免。
第二十三条惩戒地点的选择。
对学生施行惩戒教育时,最好放在无旁人的办公室或其它空间进行,惩戒的环境要庄严、大小要适宜、无不必要的杂音。
第二十四条过错行为是实施惩戒的第一证据。
要区分故意过错行为和非故意过错行为。
学生的违规行为可分为故意违规和无意违规两种。
教师在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时,必须考虑其是有意还是无意。
如果学生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造成了较坏的影响,就要施以比无意违规更为严厉的惩戒。
无意过错行为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也应受到惩戒。
第二十五条惩戒的细则:(一)每个学校的惩戒措施应制定相应的细则,实现制度化。
学年开始时,家长、学生和学校签订一份声明,表明是否同意对学生实施惩戒;(二)必须在其他教育方法都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惩戒,实施惩戒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听取意见和答辩。
(三)一般情况下不要当着其他学生的面惩戒某个学生;(四)惩戒时必须有证人(或老师,或学生)在场,以确保惩戒依法进行;(此条与二十三条、细则第三条矛盾)(五)刚刚与受惩戒的学生发生过冲突的教师不宜实施惩戒;(六)惩戒必须考虑学生的性别、年龄以及身体状况;(七)学生可提出以校内义务劳动来代替惩戒。
教育惩戒的六种方法
教育惩戒的六种方法教育惩戒是指在教育过程中,为了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和习惯,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惩罚或处罚。
合理使用教育惩戒方法,可以有效提高学生的纪律性和遵守规则的意识,促进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
下面将介绍六种常见的教育惩戒方法。
一、口头警告:口头警告是最常见的教育惩戒方法之一。
教师在发现学生违反纪律或规则时,可以通过口头警告来提醒学生及时改正错误行为。
口头警告应当明确、有力,同时要注意语气和表情的调节,以避免对学生造成伤害或产生反效果。
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是教师对学生不良行为进行批评和教育的一种方法。
在批评时,教师要注意方式和方法,不能过于严厉或伤害学生的自尊心。
批评教育应当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帮助学生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并指导他们如何改正错误。
三、体罚:体罚是一种常见的教育惩戒方法,但在现代教育中已经被普遍禁止。
体罚容易导致学生身心受伤,对学生的健康和成长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不应滥用和过度使用。
如果确有必要使用体罚,也应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并且需要经过学校和家长的共同同意。
四、奖惩分明:奖惩分明是一种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教育惩戒方法。
教师通过奖励学生的优秀表现,鼓励他们保持良好行为,同时对违规行为进行必要的惩罚。
奖惩分明能够增强学生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
五、限制措施:限制措施是一种对学生行动的限制或约束,以达到教育惩戒的目的。
常见的限制措施包括禁止学生参加课外活动、限制学生的自由时间、限制学生的课程选择等。
限制措施应当具有明确的目的和时限,并且需要与学生和家长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六、辅导教育:辅导教育是一种针对学生不良行为进行个别或集体辅导的方法。
教师通过与学生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他们的问题和困惑,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指导。
辅导教育强调的是对学生的关心和关怀,帮助他们理解和解决问题,培养他们积极向上的心态和行为习惯。
教育惩戒是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合理使用教育惩戒方法,可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和成长。
中小学体罚与惩戒的区别——日本的相关规定
掌握情况 。 对于疑似体罚的案件 , 不仅要 听取教师
报告 , 也要 听取 学生 、 家长 的事实 阐述 , 必要 时候
六 是对 日常训 练迟 到 的学生 , 不让 其上场 比 赛 而让其 观赛 。
借助第三方 的理论 阐明事 实 。对于判定是体罚的 教师 , 就要 根据学校教育法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 校长须 对教师 提 出要求 , 一旦 体罚 了学 生或
不放过学生 的行 为。
编 译者 简介 : 肖艺芳 , 北 京师 范大 学教 育 学部 , E - ma i l : x i a o l f @1 2 6 . c o n( r  ̄ l b 京, 1 0 0 8 7 5 )
基础教育参考 ・ 2 0 1 3 / 2 3
2 . 惩 戒
机制 。
教育 委员 会 为 了防止体 罚 要 开展 相应 的研
修、 制作 相应 的指导材 料发 放 给教 师 , 使 教师 正 确认 识体罚 。
学校 对 于难 以管 教 的问题 学 生不 能 将责 任 推 到部分 教 师身 上 ,应该 有组 织地 进行 学 生指
教育 的重要组成部分 , 理所 当然不能体罚学生 。
二、 正 当 防卫 与 正 当行 为
对于学生的暴力行 为 ,教职工应该 团结起来
毅然取缔 , 确保一个学生可 以安心学习 的环境 。当
目击别 的教师体 罚 了学生就立 即向管 理层报告 ,
以完善了解体罚事实 的机制 。此外 , 若接到教师 、 学生或家长体罚 或疑似体罚 的报告 , 要立 即 向相
第六 , 在午 餐时 间 , 口头提醒吵 闹 的学生 , 学 生不听 , 教师 就将 手中的圆珠笔扔 向学生 。 第七 , 殴 打不 听从顾 问教师指示 、 校 服穿戴不 整齐 的学生 的脸 。
允许惩戒是为体罚开口子
允许惩戒是为体罚开口子体罚一直以来都是备受争议的话题,其实质是指对孩子采取体力或精神上的惩罚,以达到行为教育的目的。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允许惩戒能够起到有效的管教作用,帮助孩子纠正错误的行为,增强纪律意识;而也有人将惩戒视为虐待行为,认为这样的措施会对孩子的心理和身体健康造成伤害。
究竟允许惩戒是为体罚开口子还是另有解读?允许惩戒确实有助于帮助孩子纠正错误行为。
在允许惩戒的框架下,父母或教师可以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来制止孩子不良行为的出现。
给予孩子适度的体罚,如举起哑铃、蹲马步等,可以让孩子感受到肌肉酸痛,从而让他们记住不良行为的后果,形成对错误行为的惩罚记忆,避免再犯。
允许惩戒也可以通过惩罚来建立秩序和纪律,培养孩子的自律能力。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孩子缺乏自控力,经常做出一些不守规矩的行为,如果家长或老师没有一定的形式的惩罚措施,孩子就会无法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久而久之会对法纪完全无视,导致负面行为形成恶性循环。
允许惩戒可以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允许惩戒也有可能为体罚开口子。
一旦允许惩戒,就有可能出现滥用体罚的情况。
有些家长或教师可能过度使用体罚,不顾孩子的健康和人格发展。
他们可能对孩子进行殴打、鞭打等过激行为,这无疑是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伤害,甚至可能导致孩子的心理扭曲和自卑情绪。
如果孩子被惩罚过度,可能会产生逆反心理,从而增加问题行为的发生。
只要允许惩戒,就有可能滥用体罚,对孩子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
值得注意的是,允许惩戒还会令孩子产生不健康的心理情绪,如恐惧和厌学。
如果孩子经常受到体罚,他们会对学习和上学充满抵触心理。
因为他们害怕犯错会受到惩罚,从而逐渐对学习失去了兴趣,形成消极的学习态度。
孩子也会产生对家庭和学校的恐惧心理,不敢与他人进行沟通和交流,导致孤立和自卑。
允许惩戒是为体罚开口子,它的确可以起到一定的管教作用,帮助孩子纠正错误行为,增强纪律意识。
如果滥用体罚,就会对孩子的身心发展造成伤害,并导致孩子产生不健康的心理情绪。
【热点争鸣】体罚或变相体罚与教育惩戒的区别
【热点争鸣】体罚或变相体罚与教育惩戒的区别原文刊于《教师教育论坛》2015年第8期,欢迎转载。
作者简介:薄建国,男,甘肃武山人,河北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教育基本理论、教育法学;李丹,女,河北望都人,河北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教育基本理论、教育法学。
一、体罚不同于教育惩戒体罚不同于教育惩戒,它超越了正常的教育惩戒的范畴。
教育惩戒是指具有惩戒权的教育主体对于具有不良品德行为的学生做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
教育惩戒权是教育权力的下位权力,是学校与教师惩戒违反校规的学生的权力,是作为教师应有的一项管理和教育学生的权力,它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方式,是教师通过对学生的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学生感受到荣辱、对错、痛苦等,帮助其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增强为自己过失负责的责任感,从而达到矫正和教育的目的。
在我国,由于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体罚,尤其是对所谓“变相体罚”的“零容忍”,教师的惩戒权在理论研究上被悬置,同时,由于适当的合理的教育惩戒也会被当成是体罚或变相体罚,加上学校和教师担心引起事故纠纷,所以教育惩戒在实践上被看作不合法而被取消。
教师因头顶“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利剑威慑而不敢管学生,实际上这是放纵学生,对教育教学和学生的社会化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当前部分中小学生无法无天,社会上流行的暴力欺凌现象层出不穷,这与教育惩戒的缺失,与体罚、变相体罚的规定不完善密切相关。
体罚与教育惩戒有着本质的区别:1.方式和手段不同。
惩戒的方式主要包括心理惩戒和身体惩戒等。
心理惩戒的方式主要有当众批评、心理暗示、与家长沟通等等,心理惩戒只要不造成学生生命健康的损害,我们不认为是体罚;身体惩戒主要有罚站、罚跑、罚学生抄课文等,身体惩戒只要不造成学生生命健康的损害,我们也不认为是体罚;体罚的方式比较单一,我们只认可对学生身体的惩罚才是体罚,它通过直接摧残学生的肉体使学生感到极度痛苦来达到教育效果。
2.程度不同。
体罚学校惩戒制度规定
一、总则为规范学校惩戒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幼儿园等。
三、惩戒原则1. 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身心健康;2. 公正公平,合理适度;3. 教育为主,惩戒为辅;4. 家校共育,共同促进学生成长。
四、惩戒方式1. 口头警告、批评教育;2. 书面检讨、通报批评;3. 罚留堂、做社区服务;4. 休学、转学、停学;5. 其他合理惩戒措施。
五、惩戒程序1. 学校发现学生有不当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采取惩戒措施;2. 惩戒措施应当由学校领导批准,教师执行;3. 对学生进行惩戒时,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意见,必要时可邀请家长、社区代表等参与;4. 惩戒措施执行后,学校应当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确保惩戒效果。
六、禁止体罚1. 严禁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包括打、踢、拧、掐、罚站、罚跪等;2. 严禁使用戒尺、藤条等物品进行体罚;3. 严禁在公共场所或他人面前体罚学生。
七、惩戒责任1.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惩戒制度,明确惩戒方式、程序、责任等;2. 教师应当严格遵守惩戒规定,不得滥用惩戒权;3. 家长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教育惩戒工作,共同促进学生成长。
八、监督与处理1. 学生、家长、社会公众对学校、教师实施惩戒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2. 学校、教师违反本规定,滥用惩戒权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3. 学生对学校、教师实施惩戒的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九、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本规定的实施,旨在规范学校惩戒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构建和谐校园、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高中教育“体罚”和“惩戒”探讨二篇
高中教育过程“体罚”新议——高中教育过程中是否实施体罚与惩戒的探讨之一云南罗平县第二中学高二级A部邝虎院谈到“体罚”,从事教育一线的同仁们总是忌讳,大有教育行业“老虎”之嫌!面对一些屡教不改的顽劣学生,大家总是感到很无奈!在教育过程中“说教”显得苍白无力!然而,教育界广泛流传着这样几句霸权的话语:“好老师是不用体罚学生的”,“体罚学生的老师就不是好老师”,“没有教不好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
这成了批评体罚学生教师的锐利武器,让人没有辩解的余地。
笔者认为,用之作为对普通教师的要求不恰当,我们只要拿这句话往其他行业一套就知道它是多么的荒谬,比如“没有治不好的病,只有不会治的大夫”,“没有打不赢的官司,只有不会打官司的律师”等等。
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等法律法规又给学生层层“高压电网”保护,教师稍有不慎就会“触电”!大多教育教学工作就像《西游记》里的“唐僧”教化“悟空”工作,有人生目标规划的引导;有自我价值和科学人生观的构建的有机结合、渗透;有感恩回报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亦有生存、发展需要的竞争意识的树立等等。
除了“抗生素”类的所有“良方”、“偏方”,“专科治疗”、“综合治疗”和“会诊”都用出来了!但,总有极少数的“顽疾”在“疑难杂症”中处于束手无策的尴尬境地!笔者,从狭隘的教育观念和短浅的教育眼观出发深深感受到“唐僧的紧箍咒”确实是一把所向披靡的“尚方宝剑”!也强烈的渴望着“一剑在手,扬善(行)惩恶(习)”的意气风发和酣畅淋漓的痛快发力!而,这一切的最大死穴就在于“体罚”!现阶段的“体罚”概念不明,虽然《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但没明确“适当方式”的范畴和具体实施的标准!加上当下最时髦的“以人为本”教育理念,让教师的很多教育手段都变成“变相体罚”!于是出现许多“盲区”,教师心有余而力不足,学生肆无忌惮!试问诸位“象牙塔”里的专家,这些带来的后果由谁来负责?许多青少年犯罪都被你们不假思索的盖棺定论为:“教育的失败”!由教育的失败,归结到学校教育的失败!最终,被你们含沙射影的归结为教师的失职!有一句古话,笔者认为仍不过时:“从小不育,到老不枉!”既然我们要把学生教育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规范,就必须在“该弯”之处给予必要的“力度”。
划清教育惩戒与体罚的界限
划清教育惩戒与体罚的界限体罚是指通过对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对学生进行惩罚的行为。
体罚有损人格尊严,会造成儿童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甚至会导致长大后的行为问题;体罚是在宣扬暴力,不仅教育效果有限,而且会破坏师生关系,不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
(一)、体罚及其法律责任由于体罚具有危害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都予以明令禁止。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教师体罚学生可能面临着三个方面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对学生实施体罚行为的教师,可能会被相关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其中行政处分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其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6种形式。
行政处罚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做出,其中前者做出的处罚主要包括警告、撤销教师资格等;后者做出的处罚是予以治安拘留(期限为一至十五日),主要适用于教师的体罚给学生的身体造成明显的伤害(轻微伤等级),但又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形。
2、民事责任体罚给学生造成身体伤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属于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侵权行为,应当赔偿受害者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和支出;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造成受害者精神痛苦的,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刑事责任体罚造成学生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轻伤或重伤等级)或导致学生死亡的,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实施了体罚学生行为的教师而言,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程度的不同,有可能只是承担以上三种责任的一种,也有可能是同时承担两种或三种责任。
比如,体罚造成学生重伤的,可能会被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被要求赔偿学生的各种损失(由于教师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受害学生索赔的对象是学校,但学校在赔偿之后,可以向教师追偿),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惩戒及其策略建议体罚行为不仅伤害了学生,也会给教师本人带来风险。
如何界定惩戒与体罚
每个老师的必修课:如何界定“惩戒”与“体罚”“33岁的我要为那个13岁的我讨回公道”,2018年12月,一则男子怒掴初中老师的视频在网上疯传,唤醒了万千网友被老师“体罚”记忆。
20 11年11月广西省钦州市,中学生吴某某因违纪被老师罚跑,两圈半后晕倒不治身亡;2018年10月青海省互助县,五年级小学生因听写生字正确率低,被班主任用教鞭抽打腿部,致全身淤青。
一方面,教师的体罚行为成为众矢之的;另一方面,因公众对教师惩戒的过激反应,法律法规对体罚的明令禁止,老师又对调皮顽劣的孩子无计可施。
那么如何厘清教师“惩戒”、“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和边界呢?教师怎样运用自己的惩戒权才算合理呢?教育法学对“惩戒”和“体罚”有着较为明确的理论界定。
如何区分“惩戒”和“体罚”?从学生是否意识到错误和惩罚力度判定从广义上讲,我们平时所说的“惩戒”和“体罚”,其实都属于惩戒范畴之内。
广义上的“惩戒”,是通过一系列的惩罚措施,使学生不再犯错。
而日常生活中更狭义的“惩戒”,是教师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合法合理且有效的行为干预,使得学生自发摒弃旧习。
实际教学中,“惩戒”和“体罚”的区别主要在于两点:一是学生是否意识到错误,二是惩罚力度是否适中。
“惩戒”和“体罚”在字面上的意义就有所不同。
教育法学对二者进行了明确的阐述:“‘惩戒’,即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与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
在惩戒过程中,惩戒行为直接针对失范行为,其严厉程度与失范行为偏离社会规范的严重程度相一致。
’惩戒’中,’惩’是惩处、惩罚,是其手段,‘戒’即戒除、防止,是其目的。
”[1]教师惩戒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目的,通过惩处措施,让学生不会再犯相同或类似的错误;二是过程手段,通过与学生错误程度相合的措施,对学生进行惩处。
“惩戒”强调学生在接受合理的惩罚后,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是一种偏向主动的改正过程。
而“体罚”作为广义惩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惩戒的一种极端形式。
体罚与惩戒的区别
体罚与惩戒的区别体罚是对学生给予身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
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
它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明令禁止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不仅明确规定了禁止体罚,而且对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做了规定。
因此,体罚是违法的,不仅不应当提倡,而且应该严格禁止。
惩戒,是指“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在《辞海》中解释为“惩治过错,警戒将来”。
它在目的、手段、方式和产生后果上都与体罚有本质区别,其中最关键的在于,体罚损害了受罚者的身心健康。
惩戒与体罚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伤害了学生的身体或心理。
惩戒虽然表现为以惩罚为手段,但它是以尊重为前提,以法律为保障的,它适合未成年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身体条件,是对学生的错误言行采取的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的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能够迅速引起犯规学生的反省,从而马上改过、走向正途的教育措施,是警示他人健康成长的教育手段。
惩戒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生,而不是伤害学生。
在具体的操作中要注意掌握惩戒的“度”,合理的惩戒是教育,超过一定的“度”就会变成体罚。
例如:某学生已连续两次不完成作业,班主任责令其利用课余时间补上,这就是合理的惩戒,但是如果强制其抄写10遍,就变成了变相体罚;上体育课违反纪律不听劝阻,老师加罚训练10分钟,对体质好的学生是合理的惩戒,但如果体质比较弱,就变成了体罚。
虽然二者不易区分,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忽视惩戒的作用,其实二者在目的、手段、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本质的区别。
随着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合理的惩戒肯定会越来越清晰,体罚现象会越来越少,最终消失。
学校体罚惩戒制度
学校体罚惩戒制度第一节:体罚现象的背景和定义在过去的教育实践中,学校体罚曾是一种常见的教育手段。
体罚指的是学校工作人员采取身体上的惩罚手段,对学生进行打击、殴打或其他形式的体力虐待。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逐渐增强,体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受到了严重质疑。
第二节:体罚的弊端体罚作为一种对待学生的惩罚手段,存在着明显的弊端。
首先,体罚容易导致学生的身心受到伤害,对学生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体罚可能引发学生的逆反心理,使得他们对学校和教育产生抗拒情绪。
此外,体罚也容易引发家长和社会的不满和争议,扰乱校园秩序,损害学校的声誉。
第三节:体罚制度的改革为了摒弃体罚现象,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推行体罚惩戒制度的改革。
这些改革包括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提升学校管理能力、加强对教育工作者的培训等。
第四节:体罚的替代手段除了废除体罚外,一些学校还开始尝试采取替代手段,如心理辅导、批评与建议、奖励和表扬等,来替代体罚惩戒制度。
第五节:改革的效果通过改革,体罚现象在一些地区得到了有效遏制。
学校内部的秩序得以维护,教学氛围得到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也得到了有效激发。
第六节:目前仍存在的问题然而,改革的进程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一些老师和学校管理者对于体罚的观念尚未转变,仍然坚持使用体罚作为教育手段。
其次,一些学生对于改革后的替代手段接受度较低,难以理解和接受。
第七节:解决问题的建议为了改善学校体罚惩戒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加强师范教育,提升教育工作者的教育理念和专业素养。
其次,加强对学生的心理辅导,提高他们的心理健康水平。
此外,建立科学合理的惩戒制度和机制,以确保教育手段的合法合理使用。
第八节:学校与家庭的互动要改善学校体罚惩戒制度,学校与家庭之间的互动也是至关重要的。
学校应该积极与家长沟通交流,共同制定学生教育方针和惩戒准则。
同时,家长也应与学校密切合作,关注学生的学习和成长情况。
允许惩戒是为体罚开口子
允许惩戒是为体罚开口子近年来,关于学校允许惩戒学生的议题成了社会热议的话题。
一些人认为惩戒能够约束学生的不良行为,提高管理效率,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允许惩戒会滋生体罚,导致学生受伤。
遵守规则和纪律是任何社会中的基本功课,但是在教育过程中,允许惩戒的行为是否应该有所节制?为了明晰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两方面来看这个问题:第一,允许惩戒是出于对学生的爱护还是伤害?第二,如何保证允许惩戒不会演变成体罚的行为?我们需要认识到允许惩戒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爱护学生。
学校是培养学生终身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一个环境,但是要保持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纪律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学生对纪律不够重视,容易偏离正道。
允许适当的惩戒是为了让学生明白纪律的重要性,让他们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
适度的惩戒也能够帮助教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管理效率,让学习环境更有序,更具有纪律性。
这些都是出于对学生和整个学校环境的爱护和保护,因此允许惩戒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
所以,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确保允许惩戒不会演变成体罚。
教师在惩戒学生的时候需要量力而行,合理选择惩戒的方式和方法,绝不应采取体罚的方式。
学校应该制定明确的惩戒规定和标准,以明确表明哪些方式属于合理惩戒的范畴,哪些方式属于体罚的范畴。
学校需要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监督和检查教师的惩戒行为,确保不会出现过度或不合理的惩戒情况。
学校还要教育学生明辨惩戒和体罚的区别,让他们知道有权利和渠道去寻求帮助和保护。
允许惩戒是为了爱护学生,但是同时也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需要避免允许惩戒演变成体罚。
只有在实现了对学生的爱护和保护的确保不会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才能说得上是合理的。
希望教育部门和全社会能够共同努力,建立一个健康、安全的学习环境,为学生提供一个更好的成长空间。
【本文基于事实和笔者观点,仅供参考】。
惩戒与体罚的联系
体罚的概念:目前国内外对体罚还没有统一的概念,但许多研究者认为体罚的界定应该限制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
从以往研究中可以看出,对于体罚的界定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教师体罚的界定更是没有依据,体罚更多是强调对学生身体上的伤害。
变相体罚的定义:惩戒的定义:它在目的、方式、性质和行为后果上都与体罚有着本质区别。
体罚与惩戒的区别(一)二者的目的不同表现为:(二)二者的方式的区别表现为:1.威胁。
一些教师经常用言语来威胁、恐吓学生。
这种言语上的威胁表面上看学生似乎无所谓,但其内心却是非常痛苦的,势必会造成学生各种反抗心理的产生,给学校教育带来负面的影响。
2.羞辱。
部分教师,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往往会对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任意地训斥、辱骂、讽刺、挖苦和嘲笑学生,不顾学生的人格和自尊心。
这样的羞辱势必会损伤学生的自尊心。
关于羞辱、辱骂属不属于体罚的讨论:在我们小组讨论的过程中,对这个问题产生了分歧,有同学认为不属于,因为体罚是要造成身体上的伤害,有同学认为属于,是属于变相体罚的一种,在我们请教了老师和查阅了资料后有了明确的答案,羞辱是属于变相体罚的,当一个人被辱骂的时候,情感刺激引发焦虑,压抑,紧张,这些情绪会导致血压升高,心率过快,精神倦怠等问题,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所以辱骂是属于体罚的。
举个例子,童话大王郑渊洁是小学都没毕业的,原因他在一个节目上说过,在上小学的时候,有一次他和班上一个女孩子作业没做完,老师就先辱骂那个女孩子说:“你长大了吃屎,也接不到热的。
”郑渊洁第二天就没再去学校了,被这样骂的不是他,但都给他造成了这么大的伤害,更别说那个小女孩了。
3.罚站。
相对而言,罚站是教师普遍采用的一种体罚方式。
这种体罚方法,虽然不仅对施罚老师而言承担风险的可能性较小,而且对受罚的学生而言较能接受和理解,但效果甚微。
4.殴打(打耳光、刮脸、下蹲等)。
教育惩戒方式:与体罚或变相体罚惯用的方式相比,教育惩戒方式的力度明显要温和和合法,采用适当的一些强制手法1、言语责备。
允许惩戒是为体罚开口子
允许惩戒是为体罚开口子
体罚使学生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
体罚往往表现为殴打、鞭笞等对学生身体产生伤害
的方式。
这些行为会导致学生受到疼痛的刺激,使学生感到恐惧、羞耻甚至绝望,对学生
的心理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长期以往,学生会对学校产生厌恶情绪,从而影响其学习积
极性和学习成绩。
体罚违背了人权原则。
作为学生,他们也是具有人权的个体,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国家应当确保所有儿童受到非虐待、非残忍行为的保护。
体罚是一种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违背了儿童权利的核心原则,即对儿童的尊重和保护。
允许惩戒就意味着剥夺了学生的人权,削弱了学生的尊严和自尊心。
体罚没有实现教育的目的。
教育的目的是启发学生的潜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促
进个体全面发展。
体罚只是一种短暂的行为刺激,不能真正地影响学生的行为和思考方式。
体罚可以让学生暂时服从,但无法改变学生的内在动力和态度。
相反,体罚可能使学生对
学校的反感情绪更加加重,从而产生逆反心理,真正实现教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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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体罚
何谓体罚,我们认为,体罚从狭义上理解就是打学生,而广义的理解是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的行为。
有人认为,如果学生身体没有受伤害,就算不上体罚,这种观点只看现象,不看本质。
学生的身体不能伤害,学生的心灵更不能伤害,对学生进行辱骂,直接伤害的不是学生的身体,而是学生的心灵。
身体的伤害是短暂的,而心灵的伤害则是长久的。
心罚比一般的体罚更可怕,因此,心罚实质上是更严重的体罚。
还有人认为,剥夺性处罚既不是打学生,也不是骂学生,它应不属于体罚范畴。
比如,上课时学生讲话,教师让学生走出教室,不让他听课;学生迟到,教师不让他进教室,学生只能站在门口;学生学习成绩差,班主任不准他参与班干部的竞选等等,这是对学生合法权利的不正当剥夺,教师的行为实质上是违法行为,我们应该往往把它们划入到广义的“体罚”之中。
三、体罚与惩戒的区别
体罚与惩戒区别不在于是否打了学生,而在于是否伤害了学生。
合理的惩戒是一种教育策略,教师应该有惩戒权,也应该合理利用惩戒权。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特别要掌握惩戒的“度”,合理的惩戒是教育,不合理的惩戒就是体罚。
超越一定的“度”,合理的惩戒也会变成体罚,因为,它伤害了学生,而不是教育了学生。
比如,对学生迟到、早退、上课开小差、不参与集体活动等行为,它们够不上行政处罚,而在教师教育无效的前提下,适量地罚学生打扫卫生、罚学生跑步、罚学生抄写单词等,不应属于体罚范畴。
例如:如果说学生没有履行值日的职责,本来要扫教室一天,现罚扫教室二天,这就是合理的惩戒,如果罚扫一个星期、甚至一个月就属体罚。
对学生不能进行体罚,这是教育走向文明的标志,是学校管理体现人文关怀的集中体现。
对学生进行体罚自古有之,在专制的社会,在缺乏人文关怀的时代,没有体罚是不合情理的。
可是,到了民主的社会,在弘扬主体精神的时代,如果依然实施体罚,就是教育的倒退。
文明的教育是无体罚的教育,它应成为我们追求的方向。
教育教学过程中,只要我们抱着一心一意为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服务这么一个宗旨,对于违纪学生,就一定能够以良好的心态进行处理。
所谓良好的心态,就是要宽容,对于学生的缺点、错误,不能动辄处罚、责骂,要多教育,多引导。
因为学生毕竟只是成长中的人,他们的身心还没有完全健康地成长起来,犯错误、违反纪律也是难免的。
一位名人说过:“生气发火,是用别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
”老师,请记住:“你的教鞭下有瓦特,你的冷眼里有牛顿,你的讥笑中有爱迪生。
”
一、惩戒与体罚的辨析
何谓惩戒?这是在探讨惩戒教育时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为了更好地界定和理解惩戒这个概念,需要先对惩戒和体罚加以辨析,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把二者混为一谈。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曾指出,“惩戒绝不等于体罚,更不是伤害,不是心理歧视”。
《上海教育》杂志常务副总编金志明也曾指出,“教育的惩戒应该首先是教育,其次是处罚”。
在教育中,惩戒是“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的一种教育手段。
体罚则是指“施加惩罚使学生身心感受到痛苦,以促使其为避免痛苦而改正错误”。
从字面上看,这二者的差异确实不大,因而人们在实践中常常将它们混淆,认为惩戒即体罚,其实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我认为,惩戒是指“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
惩戒有惩罚、警戒之意,是对学生成长过程中所犯过失的责任追究,是让学生去承担错误引起的后果,是为了让学生更好地成长。
它在目的、手段、方式和产生的后果上都与体罚有着本质区别,其中最关键的在于,体罚损害了受罚者的身心健康。
首先,从目的上看,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悔过自新,重在教育改过,从而“不愿”犯错;体罚则重在发泄不满,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犯错。
“不愿”和“不敢”,仅一字之差,却体现了不同层次的道德诉求。
其次,从程度上看,惩戒是不以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而体罚则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第三,从手段上看,两者都是通过实施处罚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来达到最终的目的,但痛苦的内涵不同,惩戒中的痛苦是学生悔悟后的痛苦,多是内发的;体罚中的痛苦更多的是教师施加给学生的,多是外在的。
第四,从效果上看,惩戒能促使学生改正错误,当面临相似的道德情境时,学生能主动引起注意并做出正确的判断;而体罚时学生完全是被动的,学生往往还会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导致更加严重的违规行为。
通过以上辨析不难看出,惩戒是教师依法对学生的不合规范行为施以否定性的制裁,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其合规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的一种教育权利,它是教师用于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利,是维持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教育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