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罚与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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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体罚
何谓体罚,我们认为,体罚从狭义上理解就是打学生,而广义的理解是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的行为。
有人认为,如果学生身体没有受伤害,就算不上体罚,这种观点只看现象,不看本质。学生的身体不能伤害,学生的心灵更不能伤害,对学生进行辱骂,直接伤害的不是学生的身体,而是学生的心灵。身体的伤害是短暂的,而心灵的伤害则是长久的。心罚比一般的体罚更可怕,因此,心罚实质上是更严重的体罚。
还有人认为,剥夺性处罚既不是打学生,也不是骂学生,它应不属于体罚范畴。比如,上课时学生讲话,教师让学生走出教室,不让他听课;学生迟到,教师不让他进教室,学生只能站在门口;学生学习成绩差,班主任不准他参与班干部的竞选等等,这是对学生合法权利的不正当剥夺,教师的行为实质上是违法行为,我们应该往往把它们划入到广义的“体罚”之中。
三、体罚与惩戒的区别
体罚与惩戒区别不在于是否打了学生,而在于是否伤害了学生。合理的惩戒是一种教育策略,教师应该有惩戒权,也应该合理利用惩戒权。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特别要掌握惩戒的“度”,合理的惩戒是教育,不合理的惩戒就是体罚。超越一定的“度”,合理的惩戒也会变成体罚,因为,它伤害了学生,而不是教育了学生。比如,对学生迟到、早退、上课开小差、不参与集体活动等行为,它们够不上行政处罚,而在教师教育无效的前提下,适量地罚学生打扫卫生、罚学生跑步、罚学生抄写单词等,不应属于体罚范畴。例如:如果说学生没有履行值日的职责,本来要扫教室一天,现罚扫教室二天,这就是合理的惩戒,如果罚扫一个星期、甚至一个月就属体罚。
对学生不能进行体罚,这是教育走向文明的标志,是学校管理体现人文关怀的集中体现。对学生进行体罚自古有之,在专制的社会,在缺乏人文关怀的时代,没有体罚是不合情理的。可是,到了民主的社会,在弘扬主体精神的时代,如果依然实施体罚,就是教育的倒退。文明的教育是无体罚的教育,它应成为我们追求的方向。
教育教学过程中,只要我们抱着一心一意为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服务这么一个宗旨,对于违纪学生,就一定能够以良好的心态进行处理。
所谓良好的心态,就是要宽容,对于学生的缺点、错误,不能动辄处罚、责骂,要多教育,多引导。因为学生毕竟只是成长中的人,他们的身心还没有完全健康地成长起来,犯错误、违反纪律也是难免的。
一位名人说过:“生气发火,是用别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老师,请记住:“你的教鞭下有瓦特,你的冷眼里有牛顿,你的讥笑中有爱迪生。”
一、惩戒与体罚的辨析
何谓惩戒?这是在探讨惩戒教育时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为了更好地界定和理解惩戒这个概念,需要先对惩戒和体罚加以辨析,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把二者混为一谈。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曾指出,“惩戒绝不等于体罚,更不是伤害,不是心理歧视”。《上海教育》杂志常务副总编金志明也曾指出,“教育的惩戒应该首先是教育,其次是处罚”。在教育中,惩戒是“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的一种教育手段。体罚则是指“施加惩罚使学生身心感受到痛苦,以促使其为避免痛苦而改正错误”。从字面上看,这二者的差异确实不大,因而人们在实践中常常将它们混淆,认为惩戒即体罚,其实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我认为,惩戒是指“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惩戒有惩罚、警戒之意,是对学生成长过程中所犯过失的责任追究,是让学生去承担错误引起的后果,是为了让学生更好地成长。它在目的、手段、方式和产生的后果上都与体罚有着本质区别,其中最关键的在于,体罚损害了受罚者的身心健康。首先,从目的上看,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悔过自新,重在教育改过,从而“不愿”犯错;体罚则重在发泄不满,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犯错。“不愿”和“不敢”,仅一字之差,却体现了不同层次的道德诉求。其次,从程度上看,惩戒是不以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而体罚则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第三,从手段上看,两者都是通过实施处罚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来达到最终的目的,但痛苦的内涵不同,惩戒中的痛苦是学生悔悟后的痛苦,多是内发的;体罚中的痛苦更多的是教师施加给学生的,多是外在的。第四,从效果上看,惩戒能促使学生改正错误,当面临相似的道德情境时,学生能主动引起注意并做出正确的判断;而体罚时学生完全是被动的,学生往往还会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导致更加严重的违规行为。
通过以上辨析不难看出,惩戒是教师依法对学生的不合规范行为施以否定性的制裁,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其合规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的一种教育权利,它是教师用于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利,是维持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教育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