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
修订征收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建议
修订征收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建议崔玉姬;王延红【摘要】《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已颁布执行21年,期间国家和有关部门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可是吉林省在这方面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却没有及时跟进修订.近年来,该省一些地方在征占用林地补偿费上出现了许多问题和矛盾,特别是随着工程建设占用林地的迅速发展,问题就愈加凸显,迫切需要解决.那么面对新形势新情况,应充分考虑各方面利益,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做好“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等有关法律条文的修订工作,新标准应充分体现其内容的科学、合理性.特别在补偿项目、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费用的收取等方面内容上进行斟酌、修订,以制定出比较公平、公正、合理而且适用的新标准.【期刊名称】《林业勘查设计》【年(卷),期】2012(000)004【总页数】3页(P6-8)【关键词】林地;征占用;补偿费【作者】崔玉姬;王延红【作者单位】吉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吉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正文语种】中文现行的《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吉林资字 (1991)876号 (以下简称“补偿标准”)是1991年12月5日颁布执行的,迄今已时隔21年。
期间国家出台了很多有关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程规定,但是由于补偿标准没能及时跟着修订,出现了许多矛盾和问题。
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规划,吉林经济跨越式发展,加快农村小城镇化建设,工程建设征收占用林地的项目越来越多,使得补偿标准滞后的问题日益突出。
修订补偿标准,既关系到征占林地单位的工程建设问题,又关系到被占林地单位及个人合法权益问题。
笔者通过近几年的研究和探讨,认真分析了补偿标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修订建议。
1 补偿标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1 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补偿标准不统一集体林地的补偿,按《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5年6月2日)(以下简称《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 (四)款规定执行,即:集体“林地…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以下简称“旱田前三年均产值”)的4至6倍”补偿。
吉林省征占林地砍伐林木各项补费计算依据及方法(精)
吉林省征占林地砍伐林木各项补费计算依据及方法一、各项补偿费计算文件依据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232号)㈡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吉政发(199054号)㈢吉林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吉林资字(1991876号)㈣吉林省财政厅、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综(200332号)㈤《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二、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国有林地的补偿费,根据《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第五款“占用林地补偿标准”计算。
集体林地的补偿费,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标准计算。
㈠苗圃地补偿费计算方法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苗圃地面积(公顷)*补偿倍数注:补偿系数=临时占地(指占用期二年以下,下同)为每年1.5倍;永久占用(指占用期三年以上,下同)为5倍。
㈡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㈢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4至6)㈣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1.5 倍,占用期二年为3倍)三、林木补偿费计算方法根据《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第三款“砍伐林木补偿标准”计算。
㈠九公分以下幼树幼苗补偿费计算方法九公分以下幼树幼苗补偿费=每个树种补偿单价*年龄*株数*林种补偿系数㈡九公分以上林木补偿费计算方法⒈幼、中、近熟林补偿费=[ 现有蓄积*(1+各龄组生长率)^n(间隔期)*成熟林出材率*成熟林的木材单价-现有蓄积*现有出材率*现在木材单价]*龄组补偿系数*林种补偿系数⒉成过熟林的补偿费=现有成过林蓄积*现成过熟林木材单价*0.2*林种补偿系数⒊经济林的补偿费=经济林株数*年均单株产值*林种补偿系数(4—6倍)。
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2019修改)
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2019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2019修改)(2012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水文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林业生产附属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郁闭度是指森林中乔木树冠遮蔽地面的程度,是以林地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以十分数表示,完全覆盖地面为1。
第四条林地保护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保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六条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地保护发展的管理机制和发展目标责任制,加强林地保护体系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畜牧、生态环境、交通、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林地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
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6.28•【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1998年7月26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5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17年6月1日吉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2017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2022年9月20日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加快国土绿化步伐,保护绿色植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吉林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花、种草以及提高绿化质量等绿化建设。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和义务植树运动。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总体绿化规划,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三)制定年度计划,下达城乡绿化任务,督促检查绿化工作;(四)审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绿化工程项目;(五)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六)宣传普及绿化知识,组织绿化技术培训;(七)监督各系统、各部门绿化资金的使用;(八)总结、推广绿化工作经验,组织评比奖励。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吉林资〔2015〕428号•【施行日期】201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管理的通知吉林资〔2015〕428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省厅驻延边州、吉林市、通化市、白山市专员办: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林权所有者对集体林采伐指标的分配十分关注。
为进一步加强集体林采伐管理,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在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中出现人情指标、权力指标和暗箱操作等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循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的基本原则1.坚持总量控制原则。
森林采伐限额是年度采伐消耗森林资源的最大限量,禁止超限额采伐。
年度分配的采伐指标不得超过采伐限额总量以及按规定不允许串用的起源、森林类别和采伐类型等分项限额量。
2.坚持生态优先原则。
在促进生态建设和森林经营的前提下,采伐指标分配要优先考虑低质低效林、中幼龄林、遭受自然灾害林木等急需经营培育林分的采伐,优先安排需要政策鼓励扶持的对象(如造林大户)及更新造林、林地保护、林木培育等经营管护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优先用于征占用林地、农民生产生活用材、危险树木等特殊情况的采伐,调动全社会保护和培育森林的积极性,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利用和生态文明建设。
3.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科学合理的设置采伐指标分配的程序和方法,公平、公正分配采伐指标,使林权所有者享有同等的分配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4.坚持阳光操作原则。
采伐指标分配要逐级、全过程向社会公开,阳光操作,要将采伐指标分配办法、指标数量及分配结果等向社会公示。
对公示中反映出的意见和问题,要予以反馈和解决。
吉林省征占林地砍伐林木各项补偿费计算依据及方法
吉林省征占林地砍伐林木各项补费计算依据及方法一、各项补偿费计算文件依据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2)32号)㈡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吉政发(1990)54号)㈢吉林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吉林资字(1991)876号)㈣吉林省财政厅、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综(2003)32号)㈤《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二、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国有林地的补偿费,根据《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第五款“占用林地补偿标准”计算。
集体林地的补偿费,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标准计算。
㈠苗圃地补偿费计算方法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苗圃地面积(公顷)*补偿倍数注:补偿系数=临时占地(指占用期二年以下,下同)为每年1.5倍;永久占用(指占用期三年以上,下同)为5倍。
㈡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㈢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4至6)㈣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1.5 倍,占用期二年为3倍)三、林木补偿费计算方法根据《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第三款“砍伐林木补偿标准”计算。
㈠九公分以下幼树幼苗补偿费计算方法九公分以下幼树幼苗补偿费=每个树种补偿单价*年龄*株数*林种补偿系数㈡九公分以上林木补偿费计算方法⒈幼、中、近熟林补偿费=[ 现有蓄积*(1+各龄组生长率)^n(间隔期)*成熟林出材率*成熟林的木材单价-现有蓄积*现有出材率*现在木材单价]*龄组补偿系数*林种补偿系数⒉成过熟林的补偿费=现有成过林蓄积*现成过熟林木材单价*0.2*林种补偿系数⒊经济林的补偿费=经济林株数*年均单株产值*林种补偿系数(4—6倍)。
最新征地树木补偿标准及征地苗木补偿实施
最新征地树木补偿标准及征地苗木补偿实施征地树木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征用林地补偿费分为以下六种:1、防护林地补偿费标准: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
2、用材林:同防护林。
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
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
4、特殊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
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前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才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亩3500~6000元;珍贵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6、“四旁”林木: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珍贵常绿树木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着物、建筑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暂定每亩30000元,免交垦复基金。
征用、占用森林地单位在被征用、占用林地邻近补足林地的,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林地补偿费:按照本市征用、占用菜地标准和规定办理。
四、劳动力安置补助费:《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
《上海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66号)。
(1)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注:单位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林地清收还林工作的意见-吉政办明电[2014]9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林地清收还林工作的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林地清收还林工作的意见(吉政办明电〔2014〕9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落实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保护林地资源,有效遏制林地流失势头,守住生态保护红线,推进林地清收还林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林地清收还林的范围全省林地清收还林范围主要包括:毁林开垦和侵占蚕食的林地、采伐后未更新和种参后未还林被耕种的林地、承包用于耕种的林地、规划未造林的林地、林参间作和更新造林后未达标实行林粮间种的林地、林地范围内被开垦耕种的湿地和草地、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田及其他毁林开垦和侵占蚕食的林地。
二、正确把握林地清收基本政策要对全省范围内被违法改变用途的林地进行彻底清理核查,摸清底数,区分不同情况,把握政策界限,有序清理收回。
(一)强化林地清收基础工作。
要根据林权证、地块认定书、第一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最初建立的森林资源档案、“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期卫片(航片)以及国土、农业(农经)、水利、畜牧部门的土地台账、承包合同等相关资料,将被违法改变用途的林地落到林班、小班,用GPS定位,测量面积,建立台账,更新到电子版林相图上,以此作为清收林地的重要依据。
(二)依法清收违法改变用途林地。
凡被违法改变用途的林地,原则上都要由林权所有者依法收回。
对已经纳入二轮土地承包或享受粮食直补的林地,可以用适宜造林的不稳定耕地、预留的耕地或其他土地进行置换;不能置换或不具备置换条件的,林权所有者与林地使用者签订林地使用合同,待承包期结束后依法收回。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1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4年7月30日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切实保护林地资源,维护林地、林木所有权人(单位)和使用权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补偿。
第三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期限分为永久使用(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四条永久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需向被使用林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需向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单位)和使用权人(单位)支付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林地补偿标准。
(一)永久使用林地的补偿,按林地所在行政区县级以上政府公布的当地耕地中旱田的补偿标准执行;未明确旱田补偿标准的,按耕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
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860724(颁布时间)19861001(实施时间)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1986年7月24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权管理第三章森林经营管理第四章森林保护第五章植树造林第六章森林采伐与木材运输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全省境内进行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采伐利用、植树造林、森林更新、经营管理以及其他改变森林自然生态环境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部门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林业工作。
国营林业局经营的森林林业行政管理权,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国营林业局行使。
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五条对省内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年采伐量,积极鼓励植树造林,实行封山育林,逐步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林区的单位和居民,要进行烧柴改革,推行节能节柴措施,烧枝桠、茅柴,严禁烧好材。
(三)煤炭、冶金、造纸、铁路、交通、农垦、水电、城建部门,应当提取或安排造林绿化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四)建立专业用材林基地。
煤炭、造纸部门营造坑木林和造纸林的用地,由当地县人民政府予以优先安排,也可与林业部门合资兴办林场,实行木材及收益分成。
(五)建立育林基金制度。
育林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及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加强林业教育和科学研究,积极培养林业技术人才,努力改善科研条件,不断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省林业厅 来源:吉林省林业厅办公室日期: 2015-09-24 14:43:00 字体显示:大中小吉林资〔2015〕388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林业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省直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厅属各有关单位,省厅驻各地(局)专员办,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执行35号令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新规定与原《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和原《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相比,35号令和《规范》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做出新的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森林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做好服务工作。
一是城镇、乡村规划区内批次用地范围中的林地,按照35号令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不需提供项目批准文件。
二是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的,可以依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是符合35号令规定条件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以分期、分段、分别、分批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四是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可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延续手续,使用林地单位不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当公示(涉密项目除外)。
使用集体和地方国有林场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示,其中使用市属国有林场林地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示;使用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林业厅所属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的,由被使用林地单位公示。
征用林地补偿条例
征用林地补偿条例林地征收是有补偿的,这在我国的《森林法》18条中有明确的规定: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但是由于各地的政策有所不一样,所以林地征用补偿标准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标准,具体标准请咨询当地林业部门或国土资源部门。
总体来看,林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以下3个方面: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林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上述三项都是直接补贴给该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此外,征收部门还应缴纳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门用来恢复因征地而减少的林地植被面积。
此项费用要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扩展资料:《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
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吉林资字[1991]876号)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本着科学合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制规划区以外的所有林木和城市、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有收益的国有林业用地的补偿;集体林业用地的补偿,按《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砍伐林木补偿标准(一)用材林的补偿标准1、平均胸径9cm以下的幼龄林:人工针叶林和人工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生2.10元;其它人工阔叶林,每株每年生1.10元。
天然针叶林和天然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生1.80元;其它天然阔叶林,每株每年生0.90元。
2、平均胸径9cm以上的幼龄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的80%~90%。
3、中龄林和近熟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90%~100%。
4、成过熟林,为所采木材价值的20%。
(二)防护林的补偿标准:农田防护林,为相同起源(人工林或天然林)、树种和林龄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其它防扩林为1.5倍。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和自然保护区林木的补偿标准,为相同起源、树种和林龄用材林补偿标准的2~3倍。
其它特种用途林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商定。
(四)经济林、薪炭林的补偿标准,为该林木被砍伐之前3年,当地同种有收益林木平均年产值的4~6倍,平均林龄2年以下的,减半补偿。
(五)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相同培育目的的林木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未达到幼林标准的树木,包括当年新造林,以及天然复层中龄林和近、成、过熟林中,属乔木树种的幼苗、幼树的补偿标准,按幼龄林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圃地苗木的补偿标准,为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产值的1.5倍。
五、占用林地补偿标准(一)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挖沙、采石、修筑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
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
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需求的不断增长,吉林省面临着占用林地砍伐林木的需求。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并合理利用林木资源,制定和执行补偿标准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原则、范围、计算方法等内容,并且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
内容1. 补偿标准的原则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的补偿标准应符合以下原则:•生态保护优先原则:保护生态环境是首要目标,补偿标准应充分考虑林地的生态功能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
•公平合理原则:补偿标准应公平、合理、透明,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公平的保障。
•可持续利用原则:补偿标准应鼓励林地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林木资源的合理管理和利用。
•协调发展原则:补偿标准应协调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实现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补偿标准的范围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的补偿标准适用于以下情况:•各类土地开发项目中,需要占用林地并砍伐林木的情况。
•需要进行林地改造、林木更新等工程项目的情况。
•其他需要占用林地并砍伐林木的情况。
3. 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的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可以参考以下几个因素:•林地类型:不同类型的林地具有不同的生态功能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补偿标准。
•砍伐林木的面积和数量:根据砍伐林木的面积和数量,计算出占用林地砍伐林木的总量。
•林木的品种和生长周期:不同品种的林木具有不同的价值,同时考虑其生长周期,确定补偿标准。
•林木的年龄和直径:考虑到林木的年龄和直径在补偿计算中的影响,进行适当的折算。
4. 补偿标准的建议为了更好地实现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的补偿标准,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建立健全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了解占用林地砍伐林木的情况,确保补偿标准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鼓励企业开展生态修复和森林植被恢复工作,以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服务功能。
•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寻求更加精准和科学的补偿计算方法,以适应不同情况下的需求。
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2019修改)-
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2019修改)正文:----------------------------------------------------------------------------------------------------------------------------------------------------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2019修改)(1986年7月24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取消27件地方性法规中6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议案》修改根据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根据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根据2019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水文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全省境内进行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采伐利用、植树造林、森林更新、经营管理以及其他改变森林自然生态环境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林业工作。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吉林资〔2015〕388号•【施行日期】2015.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资〔2015〕388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林业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省直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厅属各有关单位,省厅驻各地(局)专员办,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执行35号令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新规定与原《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和原《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相比,35号令和《规范》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做出新的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森林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做好服务工作。
一是城镇、乡村规划区内批次用地范围中的林地,按照35号令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不需提供项目批准文件。
二是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的,可以依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是符合35号令规定条件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以分期、分段、分别、分批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四是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可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延续手续,使用林地单位不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当公示(涉密项目除外)。
使用集体和地方国有林场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示,其中使用市属国有林场林地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示;使用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林业厅所属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的,由被使用林地单位公示。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08.12•【字号】吉财资环〔2019〕638号•【施行日期】201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资环〔2019〕638号各市(州)财政局、林草局,各县(市)财政局、林草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林草局,省直各国有林业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8月12日附件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补助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吉政函[2018]72号)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林业、草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精准有效、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试点市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一)审核补助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事项,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二)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制定(修订)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三)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四)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研究确定补助资金分配的方式和程序,并对补助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审核;(五)负责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组织指导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省林业和草原局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申请设立补助资金的前期论证和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二)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三)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发布补助资金实施方案;(四)负责受理并组织按项目法管理的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五)提出年度补助资金的分配意见;(六)负责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管理工作;(七)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八)向省财政厅提供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补助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最新征地树木补偿标准及征地苗木补偿实施
最新征地树木补偿标准及征地苗木补偿实施征地树木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征用林地补偿费分为以下六种:1、防护林地补偿费标准: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 〜800 元。
2、用材林:同防护林。
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
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
4、特殊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
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前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才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亩3500〜6000元;珍贵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6、四旁'林木: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珍贵常绿树木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着物、建筑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森林植被恢复费:暂定每亩30000兀,免父垦复基金。
征用、占用森林地单位在被征用、占用林地邻近补足林地的,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林地补偿费:按照本市征用、占用菜地标准和规定办理。
四、劳动力安置补助费:《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
《上海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66号)。
(1)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注:单位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永久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永久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人民网2005年3月2日电
据绍兴市人民政府报道,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从2002年4月起,绍兴市永久占用
林地补偿标准实行一下新标准:
(1)政府补偿200000元/公顷;
(2)临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成年林10000元/公顷;少丛林和湿地林6000元/公顷;乔木成片林4000元/公顷;其他乔木林3000元/公顷;
(3)长期占用荒地改种补偿标准:生活作物10000元/公顷;
(4)荒地改造林木补偿标准:造林投资为10万元/公顷,以6年偿付还贷;
(5)再造林补偿标准:再造林工程现金补偿标准为按实际造林投入且不低于6万元
/公顷计算;
(6)森林护林补偿标准:森林火灾成片损失10000元/公顷;
(7)森林养护补偿标准:林分火损、冻害损失按其自然增长率补偿,以7~10年偿付
还贷;
(9)其他林分补偿标准:林木受灾(仅指龄木损失)补偿金额按采伐补偿金标准确定;
(10)森林补偿支出及社会保障补偿:森林补偿支出比例不低于总投资的20%,其中,按比例计发社会保障补偿、安置生态恢复费20%;
(11)集中细碎林保护补偿:细碎林保护补偿金额不低于4000元/公顷;
(12)综合生态补偿标准:综合生态补偿标准不低于森林植物更新补偿标准的20%;
(13)其他补偿标准:临时人员费用报销不低于2020元/公顷。
据绍兴市林业局介绍,实施上述补偿标准,可有效缓解永久占用林地造成的森林生态
赔偿问题,提高永久占用林地补偿水平,保障林地及生态环境的持续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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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征、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32号文“凡是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及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综[2003] 32号)规定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本着科学合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所有林木和城市、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国有林业用地的补偿,按《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砍伐林木的补偿标准
按照吉林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吉林资字(1991)876号文《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一) 用材林的补偿标准
1、平均胸径九厘米以下的幼龄林:人工针叶和人工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收2.1元;其它人工
阔叶林,每株每年收1.1元。
天然针叶林和天然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收1.8元;其它天然阔叶林,每株每年收0.9元。
1、平均胸径九厘米以上的幼龄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的80-90﹪。
2、中龄林和近熟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的90-100﹪。
3、成熟林,为采伐木材价值的20﹪。
(二)防护林的补偿标准:农田防护林,为相同起源(人工林或天然林)、树种和林龄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其它防护林为1.5倍。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和自然保护区林木的补偿标准,为相同起源\树种和林龄用材补偿标准的2-3倍。
其它特种用途林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商定。
(四)经济林、薪炭林的补偿标准,为该林木被砍伐之前三年,当地同种有收益林木平均年产值的4-6倍,平均林龄二年以下的,减半执行。
(五)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相同培育目的的林木的补偿执行。
(六)未达到幼林标准的树木,包括当年新造林以及天然复层中龄林和近、成、过熟林中、属乔木树种的幼苗、幼树的补偿标准,按幼龄林的补偿标准执行。
(七) 圃地苗木的补偿标准,为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产值的1.5倍。
二、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根据国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二章第六条“林地:包括森林、疏林地、灌木林地、无立木林地和苗圃地”的定义,依据吉林资字(1991)876号文件第五项关于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一)、因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挖沙、采石、修筑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
1、苗圃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该苗圃地被占用之前三年,平均主产值的1.5倍。
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该苗圃地被占用之前三年,平均产值的5倍。
2、防护林、经济林和特种用途林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单位林地或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0.8-1倍。
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单位或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4倍。
3、用材林林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单位或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0.5倍。
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单位或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2.5倍。
4、薪炭林林地和其它有收益的林业用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
每年为所在单位或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0.4倍。
占用3年以上的,为所在单位或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2倍。
(二)、养蚕、养鹿、种值人参等养殖种植业生产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为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挖沙、采石、修筑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0.4-0.6倍。
(三)、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分别执行伐前林种的新值林种林地的补偿标准。
三、计算林木、林地补偿时,应遵循下列原则和方法。
(一) 当一平方米林地内有幼苗、幼树多株的,按一株计算。
(二) 占用林地期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 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的木材价值,自该林木到成熟时可产木材价值,减去被砍伐时所采木材的价值求得。
(四) 木材价值,按砍伐林木时本省规定的木材出厂价值计
算。
(五) 林木到成熟时的木材产量,按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或认定的本地相同树种的平均生长率、主伐年龄和原木出材率,以林木蓄积量公式即“复利公式”推算。
不便以此计算的,由双方商定。
(六) 建设施工单位与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对所要砍伐的林木、占用林地的林种确认意见不同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七) 被占用林地内的现有林木,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采伐、合理造材、集运到指定起运地点后,交林木所有者。
(八) 因占用林地砍伐林木,所发生的森林采伐调查设计费和采伐、集运费,由建设施工单位支付。
(九) 各占用林地的单位,对不再使用的林地要负责整平,恢复自然植被,交原林地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不按规定负责整平恢复植被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收取相应费用,代为履行。
(十) 单位收取的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费,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十一) 单位收取的补偿费收入属育林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被占用、砍伐林地林木的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十二) 缴纳的补偿费除按国家规定在建设费用列支的以外,企业在留利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或经费包干结余中列支。
(十三) 林地上其它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十四) 占用林地的人员安置费等问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 本标准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另有注明的除外。
(十六) 本标准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三、征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综[2003]32号)文的收费项目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林种优先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新炭林林地、苗圃地m26.00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m2收取4.00元。
三、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m2收取10.0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林地每m2收取3.00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m2收取2.00元。
六、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征占用林地(耕地)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细则》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对永久占地部分参照占用农田标准计算:
按着需要安置的人口数量计算。
按照被征用的林地或耕地数量除以征占用地前被征占用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林地或(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人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林地或(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公顷(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但是被征占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十倍。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支付被征占用地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人员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占林地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二十倍。
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占用林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林地和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原有的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私分。
五、对临时性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因工程施工、材料堆放、运输通道和其它临时性征占林地规定,临时性征占用林地(农地),由建设单位向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批准后,同被征、占用单位或集体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使用期满后,建设用地单位按照协议恢复原地的条件及时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