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合同(北京市2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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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合同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合同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合同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鉴定方):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鉴定目的与范围1. 鉴定目的:对甲方指定的房屋建筑进行安全性能评估,确定其结构安全性,为甲方提供决策依据。

2. 鉴定范围:包括房屋建筑的主体结构、附属设施、外围护结构等部分的安全性鉴定。

二、鉴定内容与方法1. 乙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进行鉴定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房屋建筑的外观、内部结构、承重体系、材料性能等进行检测。

2. 乙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鉴定方法,如目测法、仪器检测法、取样试验法等。

三、鉴定时间与地点1. 鉴定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

2. 鉴定地点:位于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的房屋建筑。

四、费用与支付1. 甲方需支付乙方鉴定费用人民币________元。

2. 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XX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鉴定费用的XX%作为预付款;鉴定工作完成后XX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剩余款项。

五、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鉴定工作。

2. 乙方应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按时保质地完成鉴定任务。

3. 乙方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六、鉴定报告与结果1. 乙方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向甲方提交鉴定报告。

2. 鉴定报告应包括鉴定对象的基本情况、鉴定内容、鉴定方法、鉴定结果、建议措施等。

七、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鉴定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鉴定工作,应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鉴定费用。

八、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北京地区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报告

北京地区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报告

○桩基
○人工处理地基 ○木制 ○木制 ○砖拱 ○砖拱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 原设计单位 不详
不详
腾华建筑实业公司设计室
历史改造情况
○增层○结构拆改 ○改变功能 ○其它 ○完整 ○不全 ○无
北京地区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报告
加固方式 历史加固情况 ○ 有 改 造 时 间 ____ 年 __月 (时间可为空) 加固资料 √无 ○ 无 对 xxxx 幼 儿 园 教 学 楼 , 依 据 检 测 报 告 及 原 图 纸 等 资 料 , 通 过 现 场 调查、分析计算等方式进行安全鉴定与抗震鉴定。 《检测报告》; 《 建 筑 抗 震 鉴 定 标 准 》 GB 50023-2009; 《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 》 GB50011 -20 10; 《 建 筑 抗 震 鉴 定 及 加 固 技 术 规 程 》 DBJ/T 689-2009; 《 建 筑 结 构 检 测 技 术 标 准 》 GB/T 50344-2004; 《 房 屋 结 构 安 全 鉴 定 标 准 》 DB 11/T 637-2009; 《 建 筑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分 类 标 准 》 GB 50223-2008; 《 建 筑 结 构 荷 载 规 范 》 GB 50009-2001; 《 砌 体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 GB50003 -20 01; 《 混 凝 土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 GB 50010-2011 ; □《 木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 GB 50005-2001; 《 民 用 建 筑 可 靠 性 鉴 定 标 准 》 GB50292-1999
1986 年 教学楼 乙类 8度 1816.6m 2
○ 底框及内框架结构
○无
√无 ○

京政办发〔2011〕46号

京政办发〔2011〕46号

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厅印)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近年来,首都建筑行业快速发展,行业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稳定,但建筑市场主体不诚信、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依然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隐患比较突出。

当前,本市正在加快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实施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对建筑行业发展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巩固和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努力营造和维护法制健全、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现就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以质量安全为核心的长效管理机制(一)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建设。

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妥善解决建筑市场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加强法规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地方立法的出台,为首都建筑行业科学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加大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健全监督执法机构,充实执法人员,按照“实体检查”与“行为监督”并重的原则对施工现场实施综合执法,检查结果应用于市场主体综合评价及准入资格管理,实现施工现场与工程交易市场“两场”联动、闭合管理。

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双公开”,建立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各类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行为全部纳入动态监管,实施动态核查,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净化市场环境。

(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用地批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备案程序。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京建发[2011]277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的通知(京建发〔2011〕277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技术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前言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依据国家现行的相关检测、鉴定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程)和管理规定,结合实际鉴定工作情况,在总结检测鉴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编制。

本导则将鉴定工作按照三个阶段(鉴定方案确定、鉴定方案现场实施和鉴定结论认定)分九个章节编写。

第一阶段包括接受委托、初步调查、鉴定方案、合同或协议;第二阶段包括房屋建筑组成部分的检查和结构构件的检查检测;第三阶段包括验算分析、鉴定评级和归档管理。

附录部分主要有: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委托单;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初步调查表;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和规程等。

本导则是指导我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工作指南,鉴定人员应根据鉴定项目严格按照本导则规定进行鉴定工作。

请各使用单位在使用本导则过程中,结合鉴定工作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以备适时修订。

目录1 总则第一阶段鉴定方案确定2 接受委托3 初步调查4 鉴定方案5 合同或协议第二阶段鉴定方案现场实施6 现场检查与检测6.1 一般规定6.2 房屋建筑组成部分的检查6.3 房屋建筑结构构件的检查检测第三阶段鉴定结论认定7 验算分析8 鉴定评级8.1一般规定8.2 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的鉴定评级8.3 危险房屋的鉴定评级8.4 房屋建筑可靠性的鉴定评级8.5 房屋完损等级的评定8.6 房屋建筑抗震性能的鉴定9 归档管理附录A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委托单附录B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初步调查表附录C 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和规程1 总则1.0.1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特制定本导则。

京建法〔2011〕21号

京建法〔2011〕21号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日期:2011-11-21•京建法〔2011〕21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外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肢解发包工程、扩大劳务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标准或范围,现就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单位工程的具体范围•(一)房屋建筑工程。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单位工程的认定标准,九个分部工程、以及红线内的市政工程,均应包含在单位工程的范围内。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再行发包的精装修工程、旧房改造的装修工程,可以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

•(二)新建的城市道路工程。

所有的专业管线都应当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统一发包。

单独的管线改造或单一管线施工可以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

•(三)城市桥梁工程、给水排水管道工程。

其施工总承包范围,参照新建的城市道路工程。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其中的土建工程(地基与基础、防水工程、主体结构、二次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等)应当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工程等)可以与土建工程一并发包,也可以由建设单位统一发包给一个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

•二、第八条规定的“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的具体范围•(一)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混凝土;•(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三)防水材料;•(四)建筑外窗;•(五)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六)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七)主体结构使用的预制构件。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京建发[2011]207号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与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评估与鉴定的委托第五条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北京市住建委通知自建房安全鉴定报告

北京市住建委通知自建房安全鉴定报告

北京市住建委通知自建房安全鉴定报告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近期,多家检测机构因在检测工作中违规进行检测,北京市住建委通知自建房严重违反质量安全规定,被吊销执业证书和营业执照,同时相关责任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被立案侦查。

为督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质量管控,抓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刻汲取检测违法事件教训(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1.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2020年3月7日19时14分,位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的欣佳酒店所在建筑物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4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94万元。

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违反《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已发现欣佳酒店建筑物钢柱、钢梁构件表面无防火涂层等情况下,违反技术标准,违规出具鉴定结果是“鲤城区欣佳旅馆作为旅馆使用功能的结构正常使用性基本满足鉴定标准要求,后续使用年限为20 年”的检验报告,且检验报告中引为鉴定依据的两部标准均已废止。

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承担检验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对欣佳酒店建筑物进行房屋质量检测时,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仍违反技术标准要求,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该公司被吊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类资质证书,4名责任人员被吊销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和福建建设工程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证书,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逮捕。

2.湖南长沙望城区“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2022年4月29日中午,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一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造成54人死亡。

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该自建房家庭旅馆(4、5、6楼)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后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公司法人代表谭某及相关责任人员5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已被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

(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1.北京天仪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2018年北京天仪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所在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中,伪造了16组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的检测数据,出具了虚假检测报告。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京建发[2011]207号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与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评估与鉴定的委托第五条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京建发[2012]318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2〕318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住房和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屋建筑自管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提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水平,规范房屋建筑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的内容,统一技术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编制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技术导则》编制组二〇一二年六月)编制说明《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为配合《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的实施,统一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日常检查与特定检查的内容和技术要求,确保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工作的有效进行而编制的。

本《导则》由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会同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凯德茂望京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导则》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外房屋建筑日常检查的经验,结合北京市房屋建筑的实际,经历了调查、研讨、修改等过程,最终审查定稿。

本《导则》包括: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构筑物、建筑装饰装修与防水、建筑给水排水、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建筑空调系统、建筑电梯设备、建筑供电与照明系统、建筑智能系统、建筑消防系统、建筑防雷系统,共17章。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深入治理当前比较突出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供应商,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问题,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

二、对单位工程中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与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单位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工期延误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现场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四、依法招标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视同虚假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处罚。

京建法【2011】12号文

京建法【2011】12号文

京建法【2011】1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11-16 新闻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颁布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布日期:2011-12-1京建法[2011]1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合同示范文本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合同示范文本

北京市房屋建筑合同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房屋建筑工程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1.3 工程内容:乙方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验收等全过程工作。

1.4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1.5 工程结构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1.6 工程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合同工期2.1 工程开工日期:____ 年____ 月____ 日2.2 工程竣工日期:____ 年____ 月____ 日2.3 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 天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3.1 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合格标准。

3.2 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规定,确保工程安全可靠。

第四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4.1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4.2 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

4.3 付款方式: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具体支付比例和时间如下:4.3.1 预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____% 作为预付款。

4.3.2 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度,甲方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____%。

4.3.3 竣工结算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____%,留____% 作为质保金。

4.3.4 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甲方支付剩余质保金。

第五条材料设备供应5.1 甲方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水、电、气等基础设施。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京检协〔2011〕005号 关于印发《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指导价(2011版)》的通知 2011.9.1

京检协〔2011〕005号 关于印发《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指导价(2011版)》的通知 2011.9.1

关于印发《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指导
价(2011版)》的通知
京检协〔2011〕005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 [2002] 181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已将2010年11月发布的《北京市检测收费标准市场指导价(试行)》文件中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指导价(2011)》发给大家,请各会员单位遵照本指导价进行收费。

各检测机构应按照本指导价(2011版)的规定,对检测项目及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不应随意降价。

对指导价内容有争议的项目,可随时与检测行业协会沟通,以便进一步协调完善检测收费的标准,保障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和谐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市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

《北京建设工程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指导价(2011版)》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原《北京市检测收费标准市场指导价(试行)》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指导价(2011版)
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
2011年8月25日
附件: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指导价(2011修订版)
相应增减。

2.对于上述指导价及物价局发布的收费标准中未涵盖的检测项目收费标准,请供需双方协商议价。

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行业协会
二0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京建发 (2011) 130号文

京建发 (2011) 130号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深入治理当前比较突出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供应商,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问题,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

二、对单位工程中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与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单位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工期延误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现场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四、依法招标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视同虚假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处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等6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等6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等6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8.08
•【字号】京建发〔2017〕329号
•【施行日期】2017.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等6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京建发〔2017〕329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要求,由我委组织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和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行业协会主编的《房屋建筑修缮工程定案和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主编的《建筑装饰工程石材应用技术规程》、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和北京中铁瑞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主编的《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注浆技术规程》、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和北京住总集团主编的《公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主编的《建设工程临建房屋技术标准》等6项北京市地方标准已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批准发布。

以上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
理,由标准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以上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8日附件。

北京市建委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汇总

北京市建委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汇总

一、决定修订的文件(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删除第十一条:“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为邀请招标或者依法不需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以选择将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招标方式抄报、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合同备案等事项一次性集中办理。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本市评标专家库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本通知所称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指除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之外的建设工程,同时不包括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工程、保障性住房等政府回购项目。

”删除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及发生重要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没有及时备案的,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现后应责令改正;至竣工验收备案前仍未备案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将未备案合同情况抄报合同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不作为企业资质升级的工程业绩。

”(二)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1〕207号)1.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5〕14号)和《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 29号),制定本办法。

”2.第五条修改为:“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可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受托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等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3.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应当提供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批准成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文件、鉴定资质等级证书,非独立法人机构,本办法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材料,由机构负责人提供;”4.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申请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测资质证书及副本、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及附件;”5.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未进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机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6.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鉴定机构授权签署鉴定报告的技术负责人应当提供任职证明文件原件及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鉴定负责人应当提供土建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7.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机构法定代表人及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原件;”8.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鉴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估、鉴定专业知识,熟悉掌握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取得安全评估、鉴定方面的培训记录;”9.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10.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上述材料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机构。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3.03.23•【字号】京房修字[1993]第091号•【施行日期】1993.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房修字[1993]第091号)十八个区、县房地局、三个直属管房公司、科研所、清华大学房屋安全鉴定站(室):现将《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房地局房屋修缮管理处。

特此通知1993年3月23日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鉴定工作水平,保证房屋住用安全,根据《北京市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及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2.本市各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均须执行本办法。

3.房屋安全鉴定业务范围:(1)由于自然的或人为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破损而需进行鉴定的;(2)申请危险房屋翻建或成片危改项目的房屋需进行鉴定的;(3)因改变房屋用途需进行鉴定的;(4)因买卖房屋需进行鉴定的(不包括新建成的房屋);(5)工商开业或营业性用房需进行鉴定的;(6)由于房屋安全引起的法律纠纷而需进行鉴定的;(7)由于涉及房屋结构安全而需进行鉴定的;(8)其他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4.房屋安全鉴定必须依据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范》以及现行的有关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规程执行。

5.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使用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认真填写《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严格遵守工作守则(见附件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1(000)016【摘要】京建发[2011]277号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技术水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

【总页数】20页(P63-8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746【相关文献】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设计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设计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的通知 [J],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监理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的通知 [J],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住宅试点项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J],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20〕10号) [J],5.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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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11——0210
合同编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鉴定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供委托单位与鉴定单位签订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合同时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与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3.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选择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当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合同
委托单位(委托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鉴定单位(受托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委托方与受托方就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情况
本鉴定项目所涉及的房屋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鉴定范围和内容
本鉴定项目的具体范围和内容见附件二。

第三条鉴定标准和方式
本鉴定工作应当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为:。

第四条鉴定费用及支付
(一)鉴定费用:
□ 按间计费:元/间,共间;
□ 按建筑面积计费:元/平方米,共平方米;
人民币(大写)(¥元)。

(二)支付方式:□ 现金□ 支票□ 转账
(三)支付时间:
□ 一次总付:支付时间为。

□ 分期支付:元,时间:;
元,时间:;
元,时间:。

第五条履行方式及期限
受托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检查检测工作,于现场检查检测工作后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完成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并提交书面安全鉴定报告套。

第六条异议处理
委托方如对安全鉴定报告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起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方提出书面异议,由受托方组织复查并于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予以书面答复。

委托方对受托方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
后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提出鉴定程序符合性审查或鉴定结论可靠性审查。

第七条双方主要义务
(一)委托方义务
1.在签订本合同时向受托方提交所鉴定房屋的权属证明和相关技术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相关技术资料见附件三。

2.在现场鉴定时提供工作面(如木结构平房及中式楼房应有检查口)、水电条件等必要协助,并按照与受托方商定的方案提前去除局部检查区域的建筑装修(如抹灰层)及项目检查完成后修补检查损伤部位等。

3.在现场提供工人名,配带锤子、凿钎子、梯子等工具协助鉴定工作。

4.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鉴定费用。

5.采取措施保障受托方鉴定工作正常进行。

(二)受托方义务
1.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在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鉴定工作。

2.按照约定完成鉴定任务并提交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

3.对鉴定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按照委托方要求对在鉴定中掌握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委托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鉴定费用,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应付金额‰的违约金。

(四)受托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交鉴定报告,每迟延一日,应当承担鉴定费用‰的违约金。

(五)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合同履行期限顺延;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
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按照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份,委托方执份,受托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三)。

(四)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往来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年月日
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署时间:年月日
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附件一:房屋具体情况
(提示:可按栋、幢分别填写,宜包括房屋名称、房屋地址、竣工时间、建筑规模或面积、结构形式、安全评估或鉴定历史、纠纷等事项。


附件二:鉴定范围和内容
(提示:可编写该项目在鉴定活动中实际完成的工作,如:结构体系、结构现状、材料性能、建筑物变形等的检查检测。


附件三:相关技术资料
(提示:可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的规定进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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