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EPC总承包的几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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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EPC总承包的几大优势
(一)什么是EPC总承包
1)EPC总承包项目特点
EPC总承包就是建设单位将勘测设计、设备材料供货、工程施工和调试交给一家总承包商去整体实施,而传统自主建设模式大多采用平行发包方式:建设单位分别将项目的设计、施工发包给多个设计单位,某些设备和主材由建设单位自主采购。
2)合同项目风险责任划分特点
传统建设模式下,项目设计单位、工程施工调试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各自承担合同项下的责任,但整个项目的责任和风险仍由建设单位负责,以项目质量管理为例:
设计单位的质量缺陷可以有多种借口:业主提供的地下管网资料不完整、勘测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不准确、设备供货商提供的设计配合资料错误。
供货商产品性能不满足项目要求也有借口:满不满足项目要求我不知道,但我的产品满足供货合同中提出的技术要求,要错也是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有错。施工调试单位的质量出问题也有说法:施工单位只负责“按图施工”,设计图纸错了不是我的责任,调试结果不满足项目要求可能是设备供货商的问题也可能是原本设计就有问题。
而采用EPC建设模式后,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总承包商就无法提出这样或那样的借口,因为无论是设计、产品供货还是施工调试那个环节出问题,对建设单位而言都是总承包商的责任,即便是建设单位提供的前期基础资料出问题也不能免除总承包商的责任,除非这些资料是有经验的总承包商无法进行验证。
传统自主建设模式下设计、供货和施工调试单位还往往将责任推到业主批准上,认为虽然我错了但也是你批准了啊!但在EPC建设模式下,合同条款中规定“业主的任何批准”不免除总承包商合同项下的责任。
(二)有利于进度控制,可有效缩短项目工期
传统建设模式下,项目的实施步骤通常是这样的:
第一步:进行设计招标;
第一步: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后批准初步设计;
第三步: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和施工招标“限价文件”),然后根据规定组织招标;
第四步: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首先要组织进场,开展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然后工程施工才可正式开始。
而在EPC建设模式下,建设单位仅组织进行一次EPC总承包项目招标,总承包商可采用相对灵活的方式进行必要的设计、施工分包,从而缩短传统自主建设模式各阶段的招标时间。
对于政府财政投资项目,在传统自主建设模式下,所有的设计、设备采购和施工调试都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模式;
而在EPC建设模式下,仅EPC总承包项目招标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总承包商可采用“自主招标”模式进行设备材料招标和必要的设计、施工调试分包,从而大大加快招标进度。
传统自主建设模式下,设计单位、设备供货商、施工调试单位仅承担各自合同项下的进度责任,工程整体工期控制的责任落在建设单位头上,当项目出现进度延误时,设计、施工和设备供货单位总会有这样那样的借口,例如:
设计单位借口:业主提供的前期资料不及时、不完整或提资深度不够;设备供货商提供的设计配合资料不及时、不完整或提资深度不够。
供货商借口:设计单位提供的资料(用于产品设计)提供不及时;预付款到位不及时影响排产;付款条件太苛刻导致资金紧张。
施工单位借口:设备到货延误、缺件;设计图纸不到位、变更频频;天气恶劣影响进度;工程款不到位影响投入。
在传统自主建设模式下,建设单位需要组织开展大量各干系人(设计、设备供货商、施工调试)之间的进度协调工作;
而在EPC建设模式下,这些干系人之间的协调大多属于EPC总承包商内部协调。无他:建设单位己将项目进度风险通过总承包合同转移给EPC总承包商,合同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将依据合同对总承包商高额罚款。
(三)有利于加强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划分责任
传统自主建设模式下,设计单位承担合同项下设计方面的质量责任、供货商承担自身设备制造的质量、施工单位负责“按图施工”的质量,参与建设各方没有人能承担整个工程整体质量的责任,唯有建设单位本身。
在传统自主建设模式下,由于参建项目的设计、供货和施工单位从合同角度仅承担“部分责任”,而且正如上文所述在出现质量问题时都各有各的借口,建设单位很难划分责任,找到责任方,责任方承担的责任也很难弥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而EPC建设模式下整个工程的责任主体是EPC总承包商,业主(建设单位)的任何批准不免除总承包商合同项下的责任,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在质保期满前任何时候发现总承包商的设计、供货设备材料、施工调试方面的缺陷,建设单位都可以要求总承包商改进直至满足总包合同的要求,总承包商不得以业主己批准或己验收为由拒绝整改或向发包人索赔!
此外,相对于传统自主建设模式,EPC建设模式在质量管理方面增加了“总承包商”这个质量管理把关环节,从而使得整个工程的质量控制过程更加可控。
(四)有利于建设项目的成本控制
在传统自主建设模式下,由于分别与设计、设备供货商和施工单位签合同,项目建设成本(最终决算价)超“概算”的情况比比皆是,特别是建设单位缺乏同类工程建设经验时。
而在EPC建设模式下,总承包合同对合同价格条款有严格的规定,无论是采用“总价”模式还是采用“定额下浮”模式或各种适用的组合模式,建设单位都可将大部分造价风险有效转移给EPC总承包商,並且:
1)总承包商不能由于设计变更造成返工或影响进度向业主索赔;
2)总承包商不能由于供货设备出问题或供货延误向业主索索赔;
3)总承包商不能由于业主提供的项目前期资料的缺陷向业主索赔,除非这些前期资料是有经验的总承包商所不能进行验证的;
4)总承包商不能由于业主方对某些工作量的“签证”向建设单位主张索赔,在“EPC”合同环境下,签证仅是对工程量的签认,並不意味着总承包商合同项下工作量的增加,与索赔没有必然的关系;
5)总承包商不得由于某些恶劣天气向业主索赔工期和“窝工”费用,在EPC合同环境下,这些恶劣天气是属于总承包商自行控制的风险,只有“不可抗力”条款规定的情况总承包商才能向业主申请工期延期,並且“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增加按“各自自行承担”的模式进行处理。
反之,在EPC建设模式下,建设单位可以依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商主张各类索赔:
1)总承包商最终交付产品的性能不满足合同约定的“性能考核指标”,业主(建设单位)可依据合同向总承包索赔,並且合同中规定的索赔额度是按由于“性能降低”给业主造成的各类损失(包括投产后运行寿命期预期利润的损失)计算出来的,因而赔偿额度会非常高!当然,总承包商支付了补偿金就可以视为满足了合同规定的“性能试验”的要求。
2)如果总承包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项目且未获得业主延长工期,业主可向总承包商主张索赔,在EPC环境下,业主工期索赔的额度比较高,通常按延期造成的管理成本增加、项目资金利息损失和竣工移交运行预期利润的减少进行测算。
(五)有利于降低业主管理投入,实现“大总包、小业主”
以往大家都听过“小业主、大监理”,提出“大总包、小业主”是说采用EPC 模式后,由于实现了风险的转移,总承包商实质上是项目实施的总指挥,监理代表业主进行质量监督,相对于传统自主建设模式,业主项目管理人员大大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