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植 基地 、
养 殖基 地 建设 ,
农产 品 加工 ,
农 产 品
流 通 设 施 建 ຫໍສະໝຸດ 农业 社会 化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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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 N 20 1 8. o.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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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检査 、
竣工 验收 、
绩效 评价 等 工 作 ;
负 责 编
报 项 目 资 金 决 算 、 竣 工 决 算 和 计 划 统 计 等 。
第 七 条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以 促 进 农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为 目 标 , 优 化 开 发 布 局 。 对 资 源 环 境 承 载
( 财 政 部 令 第 84 号 )
等有关规定 ,
结 合 我
区实 际 ,
制定
《
宁
夏
农业
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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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管
理
实施
办
法
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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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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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
《办 法 》
印发给你们 ,
请
遵 照 执 行 。
附件 :
宁 夏农 业综 合开 发 资金 和项 目 管理 实施 办 法
暂 行 (
)
(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
发 资 金 确 定全 区 各 级农 发 机 构 的 管理职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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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定 开发 县 的 新增 、
取消 、
暂停 、
恢复 、
适 时
退 出 及 因 行 政 区 划 变 更 等 工 作 ; 对 全 区 农 业 综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11]169号
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主导产 设备购置;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 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与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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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章 制 度
己 口 口7 9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七条 部 门项 目 主要扶持农业主产
开 发项 目 区提供示 范、服务、保 障作用, 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 区,重点扶持粮食 主产区、水 资源短缺
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以下简称 织实施的名优 经济林 等示范 , 销总社 地 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 目的 供 国家农发办 )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 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 ( 以
或省级 品种 审定委员 会审定通过 ,引进 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足额落 技术培训、原种及原原种提纯和扩繁补 助、 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 财政资金
使用范 围: 种植业 项 目所需的基础设施 建设及 设备购 置 ,包括温室大 棚、工作室 、土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 目财政资金使 用范 围:
部有关规定执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 ( )场、科研 院所、大专院校等 。 林
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省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省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提高省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和项目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参照国家和省现行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是指省委、省政府为实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阶段性战略目标,在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
设立省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和项目是省委、省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重要补充。
第三条省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两大类。
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坚持按项目计划组织建设、按项目计划管理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和县级报账制管理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四条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既要科学规划立项,又要便于操作、节约成本,最大限度发挥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1、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2、突出特色、兼顾一般。
3、择优立项、注重实效。
4、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第五条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为重点,坚持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水利、农业、林业和科技等综合配套;产业化经营项目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地区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重点扶持优势农产品产业和成长中的中小型龙头企业,培育和发展项目县农业主导产业,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项目区农民增收致富。
第六条土地治理项目要有明确的区域范围,应按流域或灌区统筹规划,水源有保证、无污染,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
原则上单个项目区面积不低于1000亩,可由2—3个相对集中连片地块组成。
土地治理项目亩平财政投资标准以当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丘陵山区的财政资金投资标准为准。
第七条产业化经营项目采用财政补助形式扶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部耕地保护司。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支”的投入机制;(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对于林业项目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建设水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制定了《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林业项目的实施。
二、总则1. 林业项目的定义林业项目是指通过人工或自然方式,对森林资源进行开发、保护、修复和管理的活动,以促进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项目管理的目标项目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林业项目的实施符合法律法规,保护和提升森林资源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的稳定发展。
三、项目申报和审批1. 项目申报材料的准备申报林业项目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内容、可行性分析等;-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评估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技术方案:详细描述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实施方案;- 经济效益评估报告: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可行性。
2. 项目审批程序林业项目的审批分为初审和终审两个阶段:- 初审:由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终审: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最终决定是否批准项目实施。
四、项目实施1. 项目组织和管理- 组织架构:项目实施期间,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 项目计划: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明确项目实施的时间节点和里程碑;- 项目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难题。
2. 资金和物资管理- 资金筹措: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和筹措渠道,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物资采购: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物资采购,确保物资的质量和数量满足项目需求;- 资金使用监管: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3. 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修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受影响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确保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生物多样性保护:注重保护和恢复当地的生物多样性,防止物种灭绝和生态平衡破坏;- 水土保持: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发土[2013]23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发土〔2013〕23号)各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现将《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3年11月15日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发综〔2013〕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以下简称“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在确定的区域范围内,通过对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和生态环境,着力建设旱能浇、涝能排的高产稳产农田,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等大宗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实现农业现代化。
第三条土地治理项目原则上在具备农业综合开发资格的县安排,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县。
第四条土地治理项目类型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及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试点项目等。
第五条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
项目法人为申报并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乡镇政府、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科技推广单位、现代农业园区管理机构等。
第六条土地治理项目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准备、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项目验收和运行管护等。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七条土地治理项目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建立项目库等。
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2-11-06 09:17: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项目管理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用。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60号令修订)等有关办法规定,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以下简称“土地治理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对土地资源进行综合开发治理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治理项目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种植结构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四条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项目,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含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地方切块资金安排,下同),以及其它新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土地治理项目安排原则:因地制宜,统筹规划;规模开发,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注重效益;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项目立项实行严格的项目库管理,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建立项目库,依据省级项目库各项目排序择优选择确立项目。
第六条土地治理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制定规划,建立项目库,考察筛选项目,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审,编报和批复项目计划,项目招投标,项目监理,项目和资金公示,项目调整、变更与终止,内业档案管理,督导检查,项目进度监测,验收与考评,奖惩,工程移交与管护。
第七条按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和设区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市、县农发办”)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二章建设重点第八条土地治理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XX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模板】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拨付合同金额的20%(最多不超过财政投资30%),中期根据工程进度拨款至合同金额的60%,其余款项待审计合格后拨付,并按相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退还。
XX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根据规划在每年10月30日前上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等。农开办根据规划及项目建议书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农开办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工作,促进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以及《福建省土地整理暂行办法》(闽政[2001]5号) 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以下简称农发土地整理)是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和省级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的要求,由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办)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
第三条农发土地整理的任务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等实行综合整治,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生态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农地质量,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
第四条农发土地整理资金和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规模开发,注重效益;(三)群众自愿,先易后难;(四)量力而行,集中投入;(五)择优立项,奖优罚劣。
农发土地整理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五条农发土地整理项目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资金;省级财政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以下简称省级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土地整理项目的资金;各市、县(区)可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安排配套资金。
第六条中央财政资金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指标由预算直接划拨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省级耕地开发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年度计划列入省国土资源厅年度部门预算并按进度拨入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
资金拨付根据项目工程进度从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直接下拨县(市、区)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报账专户。
第七条农发土地整理项目每亩安排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2000元,其中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400元,其余部分从省级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制度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制度一、总则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不断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成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解决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的实施,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的管理水平和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的管理,保障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的效益和质量,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农业现代化。
三、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的范围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是指对农村资源、土地、水利、交通、市场等进行整合和综合利用,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实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工程项目。
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开展土地整合和流转,实现农田规模化经营;2. 建设节水灌溉系统,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3. 确定农产品生产规划,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4. 构建农产品加工和销售渠道,提高农产品附加值;5. 修建农村道路和基础设施,改善农村生活条件。
四、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的程序1. 立项阶段:提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项目建议书,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成立项目组,制定项目实施计划;2. 立项准备阶段:组织开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实施方案;3. 实施阶段:组织开展施工、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4. 完工验收阶段: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组织进行验收及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5. 运行维护阶段:进行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和保养,确保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的管理1. 项目管理:建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项目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管理与协调工作;2. 资金管理: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项目经费预算和使用管理;3. 施工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工作,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4. 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把关施工质量;5. 安全管理:健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施工安全;6. 环保管理:落实工程环保手续,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确保施工工地环境卫生。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2•【文号】办计字[2009]93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6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计字【200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为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向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林业项目”)资金与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和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发林业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发林业项目是指由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
农发林业项目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是加快区域生态建设,增强林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利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对林业资源进行的综合性开发活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源环境压力的不断加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积极推动林业项目的实施,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为规范管理和推动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的林业项目,特制定本《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
二、项目概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林业项目包括林业资源保护、林业经济发展、森林防火、林产业扶贫等方面的工作。
本细则旨在明确项目的管理要求,确保项目能够有效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果。
三、项目管理1. 项目立项a. 项目立项需经过全面规划和论证,确定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b. 在立项报告中应包括项目目标、项目范围、项目计划、预算和资源需求等内容。
2. 项目组织a. 成立专业团队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b. 项目组织结构中应明确各成员的职责、权力和沟通渠道。
3. 项目实施a. 项目实施期间,需按照项目计划和时间进度,有序推进各项任务。
b. 各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和进展应及时汇报和评估。
4. 项目验收a. 项目实施结束后,应进行综合验收,评估项目的成果与效果。
b. 验收包括项目成果的质量审定和实绩总结。
四、项目内容1. 林业资源保护a. 制定并落实森林保护规划,确保森林的健康生态和生物多样性。
b. 加强森林监测和防护力度,预防和控制病虫害等自然灾害。
2. 林业经济发展a. 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林业产业的发展。
b. 支持农民种植经济价值较高的林木品种,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3. 森林防火a. 制定森林防火预案,加强林区的防火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b. 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能力,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
4. 林产业扶贫a. 发挥林业的扶贫作用,推动贫困地区的林业产业发展。
b. 通过培训和技术支持,帮助贫困户提高林产品加工和销售能力。
五、项目资金管理1. 项目资金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提供,用于支持项目实施和管理。
2. 资金使用应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安全和合理。
浅谈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及措施
1 加 强 资 金 筹 措 管 理 。一 是要 足 .
项 目顺 利 实 施
额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地 方政府要加
大 配套 比例 ,为农 业 综合 开发 提 供 切
实 保 障 。 是 』‘ 吸 引 各 类 投 资 。 充 二 泛 要
1 加 强领 导 , 确 责 任 。 在 项 目 . 明
发 领 导 签 字 。 后 , 手 续 完 备 的 申请 然 凭 表 拨 款 拨 付 项 目资 金 ,防 止 项 目建 设
地 自然条件 ,确保项 目建设 科学 、 合 理、 实用。在项 目制定过程 中 , 要多层 次、 多方位 听取 意见 , 并通过专家小组 对项 目进行现场勘察 、 复讨论 、 反 科学
证。 与此 同时 , 各项 目实施单位也要相
应 成 立 项 目实 施 领 导 小 组 ,专 门负 责 本 项 目区任 务 的落 实 ,以及 解 决 项 目 实 施 中出现的土 地纠纷等 突 出问题 。
形成全方位 、 多渠道 、 多途径 的农业综 合开发投入 格局 。三是要积极探索农 发资金 与其 他支农 资金整合使用 。形
建设 中 , 是健全组织机构 。 一 当地 政 府
要成立 由相关 人员组成 的农业综合 开
发 领 导 小组 ,研 究 解 决项 目的计 划 安 排 、 金 筹 措 和 部 门 协 调 等 问 题 , 而 资 从
程设计 ,为项 目实施 奠定基础。 _是 二
“ 开 工 ”为 保 证 项 目任 务按 时完 成 , 早 。
成合 力 搞 开发 的模 式 , 到 开 发 一 块 , 做
成 效一 块 。 2 加 强 资金 使 用 管 理 。~ 是 要 严 .
启 动和工程招标 等准备工作。一旦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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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渭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的实施对加快当地水土流失治理,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实施好这项工程,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水土保持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建设的原则
(1)坚持综合治理的防治路线。
以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工程、生物和农业技术措施科学配置,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统筹兼顾,形成多目标、多功能、高效益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体系。
(2)坚持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
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项目区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安排农林牧各业生产,有效利用水土资源,培育主导产业,促进传统粗放型农牧业向现代集约高效型农牧业转变。
(3)坚持人工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结合。
通过小流
域综合治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发展集约高效农牧业,为大面积退耕和封育创造条件。
加强封禁管护,充分依靠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环境。
(4)坚持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要充分利用天然降水。
(5)坚持群众参与、多元化投入的机制。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大力推行承包、拍卖、租赁和股份合作等多种治理开发形式,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工程建设与管理。
(6)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
认真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把预防保护工作放在首位,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坚决遏制新的人为水土流失。
第三条项目建设的内容
(1)以新修水平梯田为主的坡改梯工程建设;
(2)以恢复和扩大林草植被为主的造林、种草工程建设;
(3)以减少水土流失为目的的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建设;
(4)以改变当地劳动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生产道路工程建设;
(5)以保证农田稳产高产为目的的保土耕作措施;
(6)以借助自然生态修复能力的封禁治理工程建设;
(7)以节约用水、有效利用水资源的节水灌溉工程建设。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组织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项目的组织管理,按照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临渭区人民政府成立临渭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简称农发水保项目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水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农发水保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由水务、财政、农业、林业和项目区乡(镇)组成。
临渭区水务局成立临渭区水土保持项目实施办公室,项目办主任由水务局党委书记兼任, 项目办副主任由临渭区水土保持工作站站长兼任,乡、村也应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机构的职责
农发水保项目领导小组是项目的决策和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项目的发方向、实施政策、解决配套资金安排和协调。
项目办负责贯彻执行农发水保项目领导小组的决定及省项目办下达的任务,负责年度计划的实施、监督、检查、验收;负责向项目拨付经费,并定期向省项目办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工作总结、信息传递。
乡、村组织具体负责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情况交流等。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六条前期工作
(1)项目办根据省级水利部门批准的年度工程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
初步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2)小流域治理初步设计按照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规定》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 16453.1~6—2008)等有关技术规范编制。
初步设计要图、文、表齐全,各项建设任务要落实到山头地块,达到施工要求。
小流域治理工程总体布局及规划图按照1:1万的比例尺绘制,其它图件绘制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73.6-2001)进行。
(3)初步设计的投资估算和概算,执行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
第七条工程管理
工程管理按照基建程序,推行“四制”,即项目法人制、
工程施工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
(1)农发水保项目领导小组是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负总责。
其主要职责为:制订年度计划;领导和组织工程建设;控制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并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2)因地制宜的推行工程招投标制。
对以中央投资为主,投资规模超过50万元的大型沟道工程、集中连片机械施工的梯田等单项工程,应通过招标投标选择施工单位。
优先选择水平高、技术强、信誉好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建设,确保工程进度快、质量好。
承建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严禁转包、分包。
(3)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
聘请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监理,自觉接受和配合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
(4)在落实项目法人制、工程施工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的基础上,项目办与各施工单位签定工程建设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组织自验
(1)区级年度自验由农发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各项治理措施的数量、质量逐项、逐地块地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报告。
自验结束后申请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验。
(2)自验执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
(3)接受验收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项目建设工作总结;申请验收报告;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图表和现状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审计部门的资金审计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项目技术档案资料。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要对各自所做的工程按照项目办的要求严格进行施工。
对工程质量实行跟踪制、技术负责制。
严格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建立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农发项目办对各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作定期检查,对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工程监理人员汇报质量检查情况。
项目办派驻工地施工技术人员要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程序进行严格控制、检查,把质量控制在施工中,不留质量隐患,对发生的质量问题要限期整改。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农发水保项目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
公助”的投资机制和“集中投入、奖优罚劣”的原则。
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多渠道筹集,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等。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足额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并将财政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项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坡地及沟道整治、土壤改良、保土耕作、田间道路;拦引蓄灌排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所需的材料、设备、机械施工补助及技工工资;营造水土保持林草、经济林所需的种子、苗木、整地、定植及幼林管护、封禁治理、苗圃建设;科技推广、技术培训、效益监测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第十五条用于项目前期及建设管理等费用,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农发水保项目实行财政资金使用报账制度,并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财政资金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
制约机制。
加强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推行群众投工承诺制。
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把所需群众投工及投工数量向项目区群众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项目区三分之二以上群众同意,并由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县级主管部门做出承诺,经区级政府批准后,方可申报立项并实施。
组织群众投工一般只在项目实施受益村进行,不得跨村投工或平调使用劳动力;确需跨村投工的采取借工或换工的形式组织进行。
第六章工程管护
第十九条项目建成后移交项目所在乡(镇)管理,接受区水务局的业务指导。
为确保项目效益的充分发挥,对其工程采取拍卖、租赁、承包、联户管理等方式落实管护责任。
对植树、种草及封禁治理工程项目将采取层层落实责任的办法,由镇政府、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其具体操作办法由项目办公室具体制定。
第二十条按照“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灵活的、有效的管护机制,鼓励社会各界,企业、社团
等参与水利水保项目建设,尽快落实工程管护措施,把管护任务承包到户、到人,保证工程建设成果得以巩固,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临渭区水土保持项目实施办公室
二0一五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