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广州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广州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广州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细则一、背景介绍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土地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管理,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在城市建设与社区居民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广州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居民权益,并提升城市整体品质,广州市制定了关于物业管理的条例细则。

本文将对这些细则进行探讨。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要求根据广州市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公司必须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

首先,公司必须具备注册资本金,以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

其次,公司必须拥有一定规模的固定资产,如办公设备、车辆等,以确保顺利开展业务,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

此外,公司还需要具备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且他们必须在该领域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和资质认证。

三、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和保养、安全管理、公共设施管理、环境卫生、垃圾处理等方面。

为确保物业服务的质量,广州市规定了一些要求。

首先,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完成各项维修和保养工作,并保证维修质量。

其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交通管理等各方面。

此外,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也是物业管理的重要职责,公司应保持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确保居民的生活便利。

对于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物业公司应定期清理和处理,保持社区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四、收费和费用使用物业管理公司通常会向居民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用于支付各项管理工作以及费用。

广州市的细则对物业管理费用提出了要求。

首先,费用必须合理、透明,不得设置任何隐性费用和附加费用。

其次,费用的征收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提高或增设费用项目。

此外,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定期向居民报告费用的使用情况,确保费用使用合法合规。

五、居民权益保护广州市的物业管理条例细则中,对于居民权益保护也有明确规定。

首先,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尊重居民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定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定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2.15•【字号】穗建开[1996]第47号•【施行日期】1996.02.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定(穗建开(1996)第47号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根据《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交通、治安等设施及生活环境进行维护管理、修缮和整治。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住户委托,对住宅小区、住宅组团、高层住宅、综合楼宇等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进行维护、修缮、整治和提供便民有偿服务、社区服务的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兼营企业)。

第三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主管部门,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其职责是:1.负责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登记、发证;2.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经营活动;3.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业务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等级管理,按照物业管理企业具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三个等级。

一级物业管理要有10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

二级物业管理要有6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

三级物业管理要有3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

第五条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是指具有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水电、财务等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经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物业管理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办理资格审查手续,并实行年检制度。

物业公司办理资格审查,需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2.市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任命或聘用合同书、技术职称证书、物业管理培训证书;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改)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改)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改)【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2.13【实施日期】2018.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3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4)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4)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1月27日市政府第14届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4年3月13日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加强物业服务,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内各类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业户之间的管理关系。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确保物业使用功能,提高物业质量;(二)注重环保、节能,降低维护成本;(三)尊重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维护公平公正业务环境;(四)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建立和谐社区。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与物业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满足相关业务能力和知识的要求;(三)有良好的经济和信誉状况,各项执照齐全;(四)有完整的管理体系、健全的报表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到下列事项:(一)为业主提供全面、高质量的物业服务;(二)按照业务合同和服务水平承诺,积极解决各种问题,及时处理业主投诉;(三)合理编制和执行物业服务费用,确保物业服务费用的合理性、透明性和公正性;(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业务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健康、安全,提高服务素质;(五)积极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六)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为社区的和谐发展提供支持。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应当包括财务管理、物业维修、环境卫生、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维护等方面。

同时,可以根据不同业主的需求,提供服务定制。

第三章业主和业户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业主可以享有下列权利:(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评价结果作出回应;(二)通过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物业管理,并分担管理费用;(三)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其他权利;(四)依法取得物业权益,行使物业权益;(五)依法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管理人解决物业服务问题和管理纠纷。

第八条业主和业户应当做到下列事项:(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二)支付管理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三)按照规定参加身份确认和业主大会,并行使相应权利;(四)为物业管理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共同维护物业的正常使用秩序。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业主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组织形式。

业主大会的成立、变更和解散,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代表业主大会开展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二)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三)公共秩序维护;(四)交通和车辆停放管理;(五)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有损害物业或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按照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最新版2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最新版2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最新版」(2) 2016年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最新版」物业管理资质证韦实行年度工作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下列服务内容:(一)建筑物及其附属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巡视检查。

(二)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

(三)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

(四)公共秩序的维护、安全防范。

(五)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及其场地的维修养护。

(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业主、使用人需要特约服务的,可以与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是:(一)独立经营,拒绝不合理摊派。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取酬金。

(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业主公约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是:(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物业管理制度。

(三)定期公布财务账目。

(四)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提供社区生活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外:(一)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自用的。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或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1万乎方米,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1万平方米的。

第二十四条物业未交付使用的,或物业已交付使用;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组织工作;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组织工作。

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活动的,应经业主大会或业生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广州市物业管理制度

广州市物业管理制度

广州市物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广州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管理活动。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业主大会2.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2.2 业主大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等。

2.3 业主大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3.1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工作。

3.2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3.3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合同、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等。

第四章物业管理企业4.1 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4.2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4.3 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维护等。

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5.1 业主和使用人应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物业。

5.2 业主和使用人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5.3 业主和使用人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的维护和修缮工作。

第六章费用与资金6.1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6.2 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6.3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7.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广州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相关管理人员。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和注册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1. 物业管理单位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 物业管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管理资质;3. 物业管理单位设立需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第四条注册登记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注册登记;2. 注册登记包括基本信息登记和资质审核。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第五条服务内容1. 物业管理单位应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2. 物业管理单位应做好小区环境的保洁工作;3. 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安全保障服务。

第六条服务标准1.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2. 物业管理单位应保障小区环境的整洁和美观;3.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收取和使用第七条费用收取1. 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按照楼栋面积或房屋户数等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用;2.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经过业主委员会审核通过方可执行。

第八条费用使用1. 物业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护和管理;2. 物业管理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物业管理违规处理和监督第九条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加以处理;2. 严重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申请处理。

第十条监督机制1. 物业管理单位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2. 居民可以通过投诉方式或投诉信函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其他规定1. 物业管理单位还应遵守广州市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2. 物业管理单位不得违法操作或以任何形式侵害业主利益。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由广州市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是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内容,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和处理。

2023修正版《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一、引言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提升广州市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秩序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辖区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和其他多功能综合区的物业管理,涉及楼宇、设施、服务的规范。

二、定义和范围2.1 物业管理企业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2 物业管理区域指广州市辖区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和其他多功能综合区。

2.3 业主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产权房或使用权房并享有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物业管理责任3.1 公共区域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负责小区、商业区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维修等工作,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和良好的环境。

3.2 设施维修与保养物业管理企业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3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和消防宣传,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4 公共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如供水、供电、供暖等,并维护公共服务设施的正常运行。

3.5 投诉处理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和解决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并提供投诉公示的渠道。

四、业主权益保障4.1 信息公开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相关的信息,如物业费用、维修计划等,确保业主的知情权。

4.2 参与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促进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参与,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

4.3 物业费用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物业费用使用情况,并按照合理的方式征收物业费用。

4.4 服务质量监督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不合格或不满意的服务进行投诉,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及时整改。

五、违规处罚和监督5.1 违规行为罚则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将被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警告、吊销物业管理资质等。

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5月24日,经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四届第五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暂时停止实施部分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建办[2016]10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信,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信行业自律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等级分为二、三级。

第四条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等级的认定、证书的颁发、服务和管理。

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等级认定的初审,接受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指导监督。

取得资信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除应当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外,还应当接受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的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等级条件如下:(一)二级资信: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

具有物业管理师及工程、管理、经济、财务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物业管理师、工程师总人数不少于3人;工程部、财务部负责人具有工程师、会计师中级以上职称。

项目经理持证上岗,其他具有工程、管理、经济、财务初级职称以及物业管理上岗证、电工、电梯工等证件的人员不少于10人;2.管理两种类型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住宅(含多层、高层、独立式)200万平方米;(2)非住宅(含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他物业)30万平方米。

3.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人事、财务等企业管理制度。

4.创建并在管物业项目应至少取得一项“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或“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或至少取得两项“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政府公布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广州市政府令第158号,附件1),将《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中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有关规定删除;3月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9号,附件2);3月19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附件3),删除《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规定。

为做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废止后的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不得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不得擅自增设市场准入门槛;原涉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行政执法事项一律取消。

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自我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的,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二、各单位不得再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有关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的要件,备案的其它要件按照原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设备案要件。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废止后,各单位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我委统筹和组织下,建立健全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物业管理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和提升广州市物业管理水平,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共建。

该办法内容包括物业管理责任、物业管理组织形式、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费用管理等。

二、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负责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保安等管理工作。

2.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和维修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 物业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开展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4. 物业公司应当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及时响应和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和投诉。

三、物业管理组织形式1. 小区内的住宅区域可以设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物业管理事务的协商和监督。

2. 物业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小区内日常管理工作的执行和协调。

3. 物业公司应当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

四、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1. 物业公司应当提供足够数量和质量的保洁人员,定期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清洁,保持环境整洁。

2. 物业公司应当配置足够数量和质量的保安人员,确保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3. 物业公司应当为业主提供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维护服务,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4. 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开展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和谐关系,提高业主的幸福感和归属感。

5. 物业公司应当制定物业服务标准并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评价。

五、物业费用管理1. 物业费用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确定。

2. 物业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交纳,不得拖欠或少交。

3.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公示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4. 物业费用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滥用。

以上是《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一办法,广州市的物业管理将得到规范和提升,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服务。

2021年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

2021年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xx第 ___条建设单位应当在 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书面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分期 ___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以全部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房 ___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 ___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申报表;(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四)开标签到表;(五)评标专家评分表;(六)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七)中标单位资质证书;(八)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新建 ___(不含 ___)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超出 ___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还应当提供 ___行政管理部门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分局、县级市房 ___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 ___的书面回执。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 ___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报表;(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中标通知书。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分局、县级市房 ___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 ___的书面回执。

第六十七条新建 ___(不含 ___)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 ___指导价管理。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 ___指导价规定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具体内容、收费标准和合同期限,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 ___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2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市长林树森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是指:(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已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2023修正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1. 引言物业管理企业是负责管理和维护不动产的专业机构,其良好的资质管理是保障物业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的重要保证。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制定本办法。

2. 资质分类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能力,将其资质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2.1 一级资质一级资质适用于具备一定规模和实力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认定条件包括: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年经营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拥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一定的施工和维修能力。

2.2 二级资质二级资质适用于规模较小但具备一定管理和运营经验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认定条件包括:总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年经营收入不低于300万元,拥有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证书。

2.3 三级资质三级资质适用于初创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规模较小的社区物业管理机构,其资质认定条件包括:总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年经营收入不低于100万元,拥有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证书。

3. 资质申请与审批流程为了确保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认定公正、透明,制定以下资质申请与审批流程:3.1 资质申请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自身资质要求和条件,填写资质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2 资质初审资质初审由物业管理企业所在地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主要审查申请企业的资产、收入情况以及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证书。

3.3 资质评审资质评审由专业评审委员会组成的评审团进行,评审团成员由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专家组成。

评审团将根据申请企业的综合素质、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等指标进行评审。

3.4 资质审批资质审批由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审批结果将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

一级资质的有效期为5年,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的有效期为3年。

4. 资质管理要求为了确保物业管理企业在资质期限内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需满足以下管理要求:4.1 经营行为合规物业管理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经营范围,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广州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材料一、制定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和任务(一)背景。

2017年,国务院公告停止物业服务企业一、二、三级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并提出“取消审批后,要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我委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物业企业的监管方式从原来事前审批的资质管理制度转变为以信用管理为主的事中事后监管,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

(二)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3.政府规章:《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4.国家部委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三)目标和任务。

转变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管方式,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物业管理市场监管体制,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效促进物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物业管理市场正常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物业管理市场环境,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一)《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物业管理,且已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在本市工商登记的企业包括在本市注册的法人企业,以及外地注册法人企业在本市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的企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廣州市物業管理公司資質管理暫行辦法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文件编号:75231
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穗国房字[1999]218号
颁布日期:实施日期:颁布单位: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各区国地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区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市辖区范围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必须持有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实行资质等级制度,资质等级划分为一、二、三、四级。

第六条一级资质条件:
(一)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专业物业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2名以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员工占员工总数10%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岗位证书,各专业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本专业的上岗证书。

(四)管理的物业有10%以上获得国家级物业管理优秀称号,或30%以上获省级物业管理优秀称号,或50%以上获市级以上物业管理优秀称号;
(五)管理的物业建筑面积12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在本市辖区范围的物业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以上,隶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还须有外接物业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六)有健全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完善的管理制度;
(七)有较先进的现代化管理设施设备;
(八)建立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九)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二级资质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
化程度,从事专业物业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员工占员工总数8%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岗位证书,各专业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本专业的上岗证书;
(四)管理的物业有10%以上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优秀称号或40%以上获市级以上物业管理优秀称号;
(五)管理的物业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在本市辖区范围的物业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以上;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及完善的管理制度;
(七)有计算机系统、通讯、防盗、消防、维修养护等较先进的现代化管理设备;
(八)建立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九)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第八条三级资质条件:
(一)有6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员工占员工总数5%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岗位证书,各专业岗位管理人员持有专业的上岗证书;
(四)管理的物业有10%以上获得市级以上物业管理优秀称号;
(五)管理的物业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及完善的管理制度;
(七)建立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八)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第九条四级资质条件:
(一)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三)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员工占员工总数3%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岗位证书,各专业岗位管理人员持有本专业上岗证书;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及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建立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等级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申请资质等级需填写《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资质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公司收费许可证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等复印件,公司上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物业管理岗位证书等复印件及其简历;
(五)物业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物业管理岗位证书、聘用或调入材料等复印件;
(六)根据资质等级条件所需的材料;
(七)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物业管理公司,需提交外经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经审批后凭批准文件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收费许可证登记等手续。

第十二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对申请公司进行审查,包括对公司提供资料的审查及对公司物业管理状况的审查,自接到公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不予批准的,给予书面答复。

经审查批准资质等级的公司,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人员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物业管理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物业管理岗位证书进行年度审核(与公司资质证书年审同时进行),年审不合格的,取消管理人员上岗资格。

第十四条没有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业主、住户可以拒交管理费。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建议降低该公司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其经营资质:
(一)不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义务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业主、住户投诉较多的;
(三)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认真整改的;
(四)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五)对业主、住户投诉置之不理,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
(六)物业管理委托关系已经解除,拒不移交物业管理权的;
(七)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资质等级的评定与年审工作结合进行,公司年审的情况是评定资质等级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公司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公司填写《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年检表》及提供相关资料,报公司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送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年审合格的标准:
(一)持有资质证书的公司符合本规定所列各级证书的等级条件;
(二)持有一、二、三、四级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年有效投诉率分别在2‰、5‰、8‰、10‰以下。

有效投诉是指业主或住(用)户对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服务、收费、经费管理、维修养护等方面失职、违纪、违法等行为的投诉,并经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查实登记的。

(三)持有一、二、三、四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每年收到由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签发的《物业管理整改通知书》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8次;收到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签发的《物业管理整改通知书》不超过1次、2次、3次、4次。

(四)经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标准对各公司所管理物业的检查或抽查合格。

年审不合格的公司,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书后3个月内申请重审,仍不合格的,给予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逾期年审的资质证书,视为自动注销。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发生更名、合并、分立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资质证书手续;因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