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请销假管理制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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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

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本休假管理制度依照国家《劳动法》和其他相关劳动法规,并结合《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请销假管理实施办法》及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假期类别

第三条法定假日

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妇女节(限女性半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第四条事假

一、员工因私事请假,需办理请事假手续。请事假3天以内,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批准,交人力资源部备案;4天以上(含4天)事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均由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二、一次请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否则以旷工论处。

三、事假工资发放办法:全月事假不发工资,事假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扣款计算公式如下:扣款额=(岗位工资+积累工资+区域津贴+考核工资)÷ 21.75 ×事假天数。

第五条病假

一、员工因病请假,必须持有市级以上医院(含市级)病休证明,并及时上报所在部门考勤。员工因病需在本市以外治疗的,须医保定点医院出具转院手续,方可办理病假手续。

二、非因公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可以凭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休病假。

三、病假工资发放办法: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病假工资。

1、年度内病假不超过1个月(含)者,按实际休假天数扣除区域津贴和考核工资。

2、年度内累计病休超过1个月者,区域津贴和考核工资不予计发,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不含区域津贴,下同)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100%。

3、累计病休在6个月以上者,改发疾病救济费: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不含区域津贴,下同)的40%;已满1年不满3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50%;满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60%。

4、所发疾病救济费扣除个人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六条工伤假

一、员工因工负伤请假的,必须提供指定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格尔木市人民医院和解放军第二十二医院)和社保部门出具的工伤证明,请假审批必须经本单位一把手签批,并经公司安质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按照工伤假处理。工伤治疗期间的待遇依据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伤者治疗一个时期到指定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复查伤(病)情况,确认已康复并已恢复劳动能力的必须立即回原单位上班,对于已确认康复而未上班的,按照旷工处理。对于造成残疾或职业病的,依据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伤工资发放办法:

1、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工伤员工在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期间,全额享受基本工资,考核工资最高发放本单位所在岗位平均数。

2、员工因公负伤被鉴定为1至4级的,离开工作岗位,由公司统一管理,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发放伤残津贴。员工因公负伤被鉴定为1级的,按照本人工资的90%发给伤残津贴;员工因公负伤被鉴定为2级的,按照本人工资的85%发给伤残津贴;员工因公负伤被鉴定为3级的,按照本人工资的80%发给伤残津贴;员工因公负伤被鉴定为4级的,按照本人工资的75%发给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因公负伤被鉴定为5至6级,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按照调整后的岗位计发工资。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工伤5级的,按照本人工资的70%计发伤残津贴,工伤6级的,按照本人工资的60%计发伤残津贴。

4、员工因公负伤被鉴定为7至10级,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按照调整后的岗位计发工资。

5、员工发生轻伤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必须坚持正常工作,经医院建议、单位领导批准休养的,按照病假工资相应条款执行。

第七条婚假、丧假

一、员工的婚、丧假应由本人申请,请婚假需持有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所在部门领导批准的请假条到公司工会登记审批,然后再到人力资源部请假备案。

二、符合法定婚龄的员工可享受婚假3天;凡初婚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各增加晚婚假15天。一方初婚并达到晚婚年龄的,另一方是再婚或初婚未达到晚婚年龄的,只给初婚并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增加晚婚假。

三、员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请丧假三天,如果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四、婚、丧假、路程假期间工资发放办法:区域津贴、考核工资可按天数计发,路费自理。

第八条产假、晚育假、节制生育假

一、女员工首次请产假者需持有本人生育指标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工会登记审批,工会审批后方可到人力资源部请假备案。

二、女员工有计划生育指标者,在生育时可享受产假98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有生育指标,怀孕流产者在四个月以内的给假15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者给假42天,七个月以上者按照产假规定执行。

三、女员工在法定婚龄四年以上生育的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10

天看护假。对于想请独生子女假的女员工,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必须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主管领导审批的请假条到公司工会登记审批,然后到人力资源部请假备案,其产假在98天的基础上可延长三个月。男方享受15日看护假(含晚育看护假)。

四、凡没有生育指标或超生的女员工,生育后不享受产假待遇,按事假处理。

五、放置宫内节育器给假3天;

六、宫内取节育器给假1天;

七、输精管节扎给假7天;

八、单纯输卵管节扎给假21天;

九、人工流产给假15天,此假每年只准一次,超出一次的按事假处理;

十、休节制生育假的职工,须出具医院证明交所在单位考勤。

十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员工,在其休法定产假前到人力资源部领取《海西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登记备案,休假期间停发工资,由医保局按实际天数核发生育津贴。各项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暂由企业代缴,待休假结束上班后,在本人工资中补扣。

第九条探偶假、探亲假

一、凡属转正后在我公司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与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偶假一次,假期为30天。但在请假时必须提供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证明双方确实分居异地,方可到人力资源部请假备案。

二、凡属转正后在我公司满一年的正式员工,与父母亲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员工与父亲和母亲一方能在公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请探亲假时需出具父母双方的户籍证明,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持有原件者,必须在请假时出具父母双方的户籍证明复印件或传真件。

四、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或员工自愿两年休假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含离异、丧偶)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在这四年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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