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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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在各地区业务的顺利开展,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信誉,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分公司。

分公司是公司二级机构,须经总公司批准,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相关营业许可证后,方可在公司授权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条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原则:

统一管理就是要实行统一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标准、企业形象和宣传;统一核算是要公司财务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发展战略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对分支机构的发展、监管、协调、服务等的归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臵和综合管理

第六条公司主要采用直接投资的形式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设立分支机构的地点应选择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者市场规模较大的地级市;

第八条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地点符合上述要求;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三)有清晰的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渠道,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万元;

(四)主要负责人应符合总公司对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要求;

(五)至少有一名市场开发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

第九条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加盟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向公司办公室进行申报,公司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查,形成初步意见,通过后报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进行约谈,最后报总裁办公会议批准,并由公司总裁约谈,就加盟的条件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商谈,达成一致的正式签署加盟协议,加盟生效。

第十条对于公司已具有一定签约客户,并且意向客户或潜在客户资源丰富的地区,或者合格的加盟者较少的地区,公司直接投资设立分公司。

第十一条公司决定设立分公司的,将由公司办公室准备申报材料并报总裁审批,分公司应在接到总公司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工商局领取《申请分公司登记说明书》(以下简称),并在拿到说明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国税、地税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分公司应妥善保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原件,并在所有手续办理完毕之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证照复印件交存总公司办公室。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的名称应以各地银联分公司名称相吻合的名称, 如“北京银达润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其中分公司应冠以所在地城市、直辖市的名称。如:“xxxxxxx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通过考核分公司的运转情况,可以决定对分公司的撤并或调整。公司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调整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经营型分公司主要是提前终止合同,更换主要负责人;对服务型分公司主要是更换负责人。

(二)对于连续多年经营不善、且通过调整措施没有明显起色的分公司,公司可以撤销该分公司或合并到其他分公司。

第十五条分公司的撤并、调整由市场部副总裁向总裁办公会提交报告,审核通过后由公司正式下发撤并、调整的文件。

第十六条分公司应本着精干高效、业务优先的原则,根据业务情况和公司组织机构情况,设臵相应的内部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各分公司应根据公司规定决定内部组织结构及部门设臵方案、人员编制等,同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服务型分公司上述事项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办公室审核,由总裁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八条分公司的内部机构原则上应根据业务规模核定的人员数量设臵:

(一)、人员数量在3-4人的分公司,设立以下部门:业务管理部和综合事务部;

(二)、人员数量在5-6人的分公司,设立以下部门:业务管理部、市场开发部、综合事务部;

(三)、人员数量在7-8人的分公司,设立以下部门:市场开发部、客户服务部、业务管理部、综合事务部;

(四)、人员数量在9人(含9人)以上的分公司,应设立以下部门:综合事务部、市场开发部、运营维护部、业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对于人员数量不足为3人的地区,可以不下设部门,但应指定专人负责上述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分公司下列事项应上报公司批准:

(一)变更办公或注册地址;

(二)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三)调整机构设臵方案;

(四)机构名称。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分支机构人力资源事务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任命。本办法所称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第二十三条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或相关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等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保险或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的,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认可和崇尚公司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

(三)、对保险经纪行业和风险管理有一定认识和了解,并具有良好的规划和业务发展思路;

(四)、具有较丰富的社会资源和市场开发能力;

(五)、具有团队建设和综合管理能力;

(六)、无法规和政策禁止的不良行为或禁入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实行领导成员定期述职制度。分公司主要领导成员应按规定定期向公司作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内容作为考核的内容。本办法所称分公司的主要领导成员是指分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分公司人员定编管理。加盟分公司的员工数量由分公司自行决

定,并报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备案。公司直接投资分公司的人员数量由总公司根据业务规模核定:

(一)业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下或刚成立的分公司,人员可配备3-5人;

(二)业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分公司,人员可配备5-8人,人均年度业务收入不得低于12万元;

(三)年收入在100-200万元的分公司,人员的增加应满足边际收入不得低于15万元的要求;

(四)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分公司,人员增加部分应满足边际收入不得低于20万元的要求;

(五)年收入超过500万元的分公司,人员增加部分应满足边际收入不得低于30万元的要求。

(六)对于个别以客户服务为主,市场容量较小的地区(如宁夏、青海、西藏、计划单列市等)的分公司,人员数量可以为2人。(七)确因业务量增长需要扩大编制时,须向人力资源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人员聘用与解聘。分公司的各类人员的聘用与解聘须按公司人力资源相关规定履行聘用与解聘手续,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所有员工均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大专以上学历,年龄50周岁以下(特殊引进人才不在此列),无不良记录,正式脱离原单位。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优先考虑。如聘请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须经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批准。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同一分支机构任职。

第二十七条分公司人员结构,原则上从事市场开发和风险管理、保险经纪技术工作的员工应占2/3以上的比例;产、寿险人员比例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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