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03消耗量定额各种说明及计算规则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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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消耗量定额及综合解释
目录
山东消耗量定额及综合解释 (4)
总说明 (4)
工程量计算规则 (5)
其他有关说明 (5)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7)
说明 (7)
工程量计算规则 (8)
定额解释 (11)
综合解释(2006.10) (11)
综合解释(2008.11) (12)
第二章地基处理与防护工程 (13)
说明 (13)
工程量计算规则 (14)
定额解释 (15)
综合解释(2006.10) (15)
第三章砌筑工程 (17)
说明 (17)
工程量计算规则 (18)
定额解释 (20)
综合解释(2006.10) (20)
综合解释(2008.11) (21)
第四章钢筋及混凝土工程 (22)
说明 (22)
工程量计算规则 (22)
定额解释 (25)
综合解释(2006.10) (27)
第五章门窗及木结构工程 (29)
说明 (29)
工程量计算规则 (30)
定额解释 (30)
综合解释(2006.10) (31)
第六章屋面、防水、保温及防腐工程 (32)
说明 (32)
工程量计算规则 (33)
定额解释 (35)
综合解释(2006.10) (35)
第七章金属结构制作工程 (37)
说明 (37)
工程量计算规则 (37)
定额解释 (37)
综合解释(2006.10) (38)
第八章构筑物及其他工程 (39)
说明 (39)
工程量计算规则 (39)
定额解释 (41)
第九章装饰工程 (43)
第一节楼地面工程 (43)
说明 (43)
工程量计算规则 (43)
定额解释 (43)
综合解释(2006.10) (44)
第二节墙柱面工程 (46)
说明 (46)
工程量计算规则 (47)
定额解释 (48)
综合解释(2006.10) (49)
综合解释(2008.11) (49)
第三节顶棚工程 (51)
说明 (51)
工程量计算规则 (51)
定额解释 (52)
综合解释(2006.10) (52)
第四节油漆、涂料及裱糊 (53)
说明 (53)
工程量计算规则 (53)
定额解释 (57)
第五节配套装饰项目 (59)
说明 (59)
工程量计算规则 (60)
定额解释 (60)
综合解释(2008.11) (61)
第十章施工技术措施 (63)
说明 (63)
工程量计算规则 (63)
定额解释 (65)
综合解释(2006.10) (66)
建筑面积计算 (67)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67)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68)
三、其他 (68)
综合解释(2008.11) (69)
山东消耗量定额及综合解释
总说明
一、《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本定额共分十章,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防护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及混凝土工程;门窗及木结构工程;屋面防水、保温及防腐工程;金属结构制作工程;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装饰工程;施工技术措施项目。
二、本定额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及新建装饰工程。
三、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是编制招标标底的依据;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确定工程造价以及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本定额中人工工日消耗量以《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
六、本定额中材料消耗:
(一)本定额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等)按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确定。
(二)本定额包括主要材料及其他材料。其他材料以占材料费百分比表示。(三)本定额中包括材料施工损耗、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等)从工地仓库至加工地点或操作地点的运输损耗等。
七、本定额中机械消耗:
(一)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包括机械台班消耗量和机械幅度差。以不同种类的机械分别表示。
(二)本定额中其他机械(超高机械增加中的其他机械降效除外)以占机械费百分比表示。
(三)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按《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中的有关规定计算。
八、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仅对其主要施工工序进行了说明,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定额中。
九、本定额中凡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凡注有“×××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 本身。
十、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为统一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特制定本规则。
二、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计价活动中的工程量计算,应依据本规则。
三、本规则可与《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四、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则及《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有关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一)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二)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三)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五、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二)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三)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四)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五)以件(个或组)计算的为件(个或组)。
六、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
立方米、平方米、米取小数点后两位;吨取小数点后三位;千克、件取整数。
其他有关说明
1、定额中主要材料未计价的子目,分为下列两种情况:
①子目中列有“(ⅹⅹ)”者,例如:2-3-1,钢筋混凝土方桩(10.1000)等,括号中的数量为主要材料(方桩)的定额消耗量,括号表示主要材料价格未进入相应价目表基价。
②子目中未体现主要材料,例如:金属结构构件安装子目等:
以上两类子目,若主要材料为现场制作,其制作应另套相应制作子目;若主要材料为成品进场材料,该子目的基价应予换算。
2、定额中的木材,为符合规范要求的合格木材;进入施工现场的木材,应符合规范的要求。由于进场木材不符合规范要求所导致的烘干费用,由木材的采购供应方承担。特殊情况下,合格木材仍需烘干,其费用按实计算,并进入定额直接工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