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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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采购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

第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集中采购目录,是指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品目类别目录;所称采购限额标准,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品目类别的最低金额标准。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第五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六条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时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采购文件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货物品牌,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含有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为采购人指定供应商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干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或依法自行实施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法自行实施采购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规范政府采购活动,防止腐败、保证公平公正竞争,推动全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公共机构为履行政府职能,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公共机构进行商品、工程、服务等采购活动时的行为、程序和要求。

首先,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提高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公共机构在进行采购活动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侵犯竞争者的权益,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公正。

同时,政府采购法明确了政府采购的公示和询价方式,使得采购信息对公众透明,有助于加强社会监督。

例如,政府采购需要通过政府采购公告进行公示,在采购过程中需要向社会公示采购公告、投标文件、评审结果等信息,建立了全过程的竞争保障机制,有效避免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然后,政府采购法的推行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政府采购法的推行可以使市场在公平、公正、透明的基础上发挥更大的作用,推动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同时,政府采购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广泛的市场平台,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优势,促进了经济发展。

再次,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税收收入。

政府采购过程中,如果采购方采纳了竞争者的合理建议,使得采购的方式、内容更加优化,那么可以由此获得更为优惠的价格,减轻政府财政的负担,提高科技含量和技术创新。

另外,政府采购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规范了市场秩序,有效防止了行业内低价竞争等不健康的市场行为,有助于增加企业税收收入。

最后,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公共机构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开竞争等原则,切实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竞标人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提出质疑和申诉,监督行政机关和采购人的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竞争者的权益,全程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充分发扬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释义政府采购法解释序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

我国自1996年开展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以来,推行政府采购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支出使用效益以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较好效果。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进一步推动和规范。

众所期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颁布,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购工作法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购工作法制化建设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和中纪委确定的反腐倡廉措施,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开创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律重在实施。

实施的前提是知法,只有知法才能更好地执法和守法。

知法必须先学好法,准确地掌握法律的精神及各项规定。

因此,在政府采购法施行以前,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学习,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并将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变成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

政府采购的各当事人也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增强依法参加政府采购和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政府采购法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主要是框架性和原则性的,必须准确把握其精神和具体含义才能正确地贯彻实施。

为了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政府采购法,指导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培训活动,本网特推出了“采购法专栏”,并以最大篇幅开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知识问答"专题。

该专题分别按照"立法目的"、"本法规定的含义"、"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这一基本体例对政府采购法九章八十八条进行了逐条阐释,并前后照应,融会贯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课件

《政府采购法》课件
公开透明原则
政府采购的信息、程序和结果应当公 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
公平竞争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给予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平等的机 会参与竞争。
公正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正原则,保证采 购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利益 输送和不正当竞争。
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 证采购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 虚假招标和欺诈行为。
修订意义
修订《政府采购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同 时也有利于推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接轨,提升我国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政府采购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
协调的必要性
政府采购涉及到多个领域和部门 ,需要与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协调 ,以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 和有效性。
案例结论
该案例表明,在政府采购过 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 。
案例二:某部门政府采购监督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
某部门在采购过程中,接受了 一些供应商的礼品和宴请。
案例分析
该案例表明,政府采购监督是 必要的,可以防止腐败和不良 行为的发生。
监督过程
该部门上级领导得知此事后, 进行了调查,并发现确实存在 违规行为。
案例结论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内部监督, 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和廉洁。
案例三:某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
企业行为
某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为了获得 项目合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该企业通过行贿等手段,获得了项目合同 。
案例分析
案例结论
该案例表明,企业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道 德规范,通过正当手段参与政府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个人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个人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个人学习心得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规范财政支出行为、节约财政资金、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有效形式。

我国从1999年起部分省、市实施了政府采购制度,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使政府采购纳入法制化轨道。

《政府采购法》实施几年来由于没有出台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在具体操作上遇到了一定的困难,经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我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应明确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实际是“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模糊不清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指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由于以前国家法律、法规对“财政性资金”这个概念没有统一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对“财政性资金”的理解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一致,导致大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没有参加政府采购,有些项目需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逐部门、逐单位、逐项目去做工作才勉强纳入政府采购,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增加了工作量。

另一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规定不清晰,也给违规处罚带来困难,如果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不加明确,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没有参加政府采购人进行处罚,很容易导致行政复议。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一)、行政单位财政性资金。

包括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二)、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

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投资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和基本建设收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最新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最新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最新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人第三章政府采购的组织和方式第四章政府采购的程序第五章政府采购的评审与合同履行第六章政府采购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方,包括政府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依法实施采购计划,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政府采购人应当设立相应的采购机构,明确采购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业人员从事采购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人应当依法制定采购计划,合理确定采购品目、数量、质量要求、服务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七条政府采购人应当选择经营行为规范、信誉良好、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政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品目的特点,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高效、经济。

第九条政府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规程和流程,保障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果,提高采购方式的透明度。

第二章政府采购人第十条政府采购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采购计划;(二)制定采购文件,并确保其合法、合规;(三)按照规定程序对供应商进行遴选、评审和确定中标供应商;(四)签订、履行合同;(五)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六)处理采购活动中的争议和纠纷;(七)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八)报告和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人应当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开展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人应当根据需要设立采购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参与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普遍适用的全面性的
关于采购的法律,于199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它的宗旨是为公共部
门提供了一套合理、公平和务实的采购制度,保障市场经济发展,保
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权益,并有效地控制采购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政府采购活动范围广泛,可涵盖工程建设、设备购置、材料采购、劳务等各种领域。

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必须经过竞争方式进行采购,包括公开招标、
询价等。

此外,政府采购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关于保密性的要求: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守保密性规定,采购者不得随意披露涉及采购
的信息。

此外,采购者还应尽量减少采购成本,并对采购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旨在通过规定保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权益,
确保采购活动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最大限度地减少采购成本,保护市
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公平正义。

《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购法》从七个方面划定了的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从地域方面,适用范围划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除香港、澳门因实行“一国两制”以外,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主体范围从主体方面,适用范围划定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各级机关。

我国现行的预算管理制度将国家机关分为五级:一是中央;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三是设区的市、自治州;四是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五是乡、民族乡、镇。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团体组织,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3)资金范围从资金方面,适用范围划定在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政府基金和预算外资金。

预算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政府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或专项收费。

(4)调整对象范围从调整对象方面,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考试知识题库(60题,单选31 题,多选29 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年1月1日起施行。

A.2001B.2002C.2003D.2004答案:C.2003关键词:政府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88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等。

A.原材料B.燃料C.设备D.产品答案:A.B.C.D.关键词:政府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3.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

A.公开透明原则B.公平竞争原则C.公正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答案:A.B.C.D.关键词:政府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条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实行()。

A.集中采购B.分散采购C.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D.两者任选答案:C.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关键词:政府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条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集中采购的范围由()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A.国务院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答案: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键词:政府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条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A.国务院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C.县级人民政府D.乡级人民政府答案: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键词:政府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条7.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的除外。

A.国家秘密B.商业秘密C.个人隐私D.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答案:B.商业秘密关键词:政府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1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最新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精选word文档 (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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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X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X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采购法

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文)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第六章质疑与投诉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第一章总则第1条制定本法的目的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和诚实的政府。

第二条该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采购。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利用财政资金,在依法建立或者超过采购限额的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商品,项目和服务的行为。

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定额标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取得包括购买,租赁,佣金,就业等在内的有偿商品,项目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各种形式和类型的物品。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的建设,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和修理。

和结构。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商品和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平竞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4条招标投标法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

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当地政府采购市场和该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6条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

第7条政府采购应将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结合起来。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中央预算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集中采购目录;地方预算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确定并公布。

集中采购清单中包括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集中采购。

第8条政府采购的配额标准,由国务院根据中央预算规定公布。

地方预算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决定并公布。

第九条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环境保护,支持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10条政府采购应购买国内商品,项目和服务。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购买的商品,项目或服务不能在中国境内取得,或者不能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取得;(2)购买在中国境外使用;(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讲解(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讲解(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讲解(三)(三)本条内涵1.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按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我国的集中采购分为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的是要赋予采购量较大的部门采购自主权,减轻单一集中采购、供应商造成的压力,支持更多供应商的发展。

2.确定集中采购范围的管理体制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水平不同,财力状况极不平衡,使得各地区的政府采购发展水平也不尽一致。

因此,从全国范围看,各级政府的集中采购范围不能执行统一标准,要区别对待,但在同一地区必须保持统一性,否则就会出现随意性。

本法第七条第一款原则性规定,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其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指中央政府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本法第七条第二款对集中采购目录的确定权限作出了具体规定,即由中央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这里所称的授权机构,主要是指省级财政部门和下级政府如省会城市、地级市等。

在确定集中采购目录上采购授权制度,体现了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精神,增强了集中采购目录的可操作性。

3.规定集中采购范围的确定方法按照本法第七条规定,集中采购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其方式是将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或品目编制成集中采购目录,以政府文件或政府批转财政部门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根据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不仅仅是通用商品,还包括特殊商品。

4.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模式本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结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集中采购的具体形式视采购项目特点,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者由部门组织集中采购。

(四)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由于集中采购目录是决定本法适用范围的标准之一,因此本条规定对政府采购的管理和实践活动影响巨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本期关注I SPECIAL FOCUS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我们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现将有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现行政府采购法为推动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也暴露岀一些不足,如采购人主体责任缺失、采购绩效有待提高、政策功能发挥不充分、公共采购制度不统一不衔接等。

当前,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创新解决政府采购实践中的突岀问题,优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都亟需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原则此次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为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提供法律引领和保障。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提出制度化解决方案。

三是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共10章146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章对政府采购参加人、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政府采购合同、争议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O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实现政务活动和公共服务的目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源,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二是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新增政府采购政策一章,在采购政策目标中增加支持创新、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内容,明确政策制定主体及政策执行措施,新增对采购人落实采购政策的要求,新设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

三是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新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一章,明确采购需求的定义及定位,规定编制主体、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和主要内容,增加对采购人内部需求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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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方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人民代表大会,2014年8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采购。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利用财政资金购买依法制定或者在采购限额以上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商品,项目和服务的行为标准。

中央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配额标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为取得合同,包括购买,租赁,委托和雇用的合同而取得商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式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
和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和修理。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商品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采购法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要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集中采购目录。

有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确定并公布。

集中采购目录中包括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集中采购。

第八条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配额标准,由国务院决定并颁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决定并宣布。

第九条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支持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届政府采购应购买国内商品,项目和服务。

下列情况之一除外:
(一)要购买的商品,项目或服务在中国不可用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款获得;
(二)在中国境外购买使用;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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