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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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欧盟法与国际法的效力关系——以卡迪案两法院的不同审判为视角

浅谈欧盟法与国际法的效力关系——以卡迪案两法院的不同审判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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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阳 师 范学 院 学 报
容缓 。为了执 行 安 理会 的该 项 决议 , 欧 盟 理 事会
盟 的司法判 例 中具 有 里程 碑 式 的意 义⑥。他 建议
基于《 欧 洲共 同体条 约》 第6 0条第 1款①, 3 0 1 条②以 及 3 0 8 条④通 过 了 第 8 8 1 / 2 0 0 2 号 条 例
织 的决 议 。1 9 9 9年 1 0月 1 5 日, 安 理 会 通 过 了 针
针 对恐 怖分 子 和恐怖 组 织 的制裁 行动 以及 要求 各 国必须 对恐 怖分 子采 取 冻结 资产 的措施 以确保 其 不 为基 地组 织 、 乌萨马 ・ 本 ・拉登 或 和塔 利 班 控
制 的任何企业提供资金和财产资源。2 0 0 0年 1 2
的合 法性 问题 , 但 这一案例的判决仍 引起 了关于 国际法与 欧盟法之 间效力关 系的广泛关 注与讨论 。本文试 图分析 欧洲

审法院与欧洲法 院对该案 的不同判决 , 来 阐释 国际法与欧盟法之 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 [ 关键词 ] 卡迪案 ; 第8 8 1 / 2 0 0 2号 条例 ; 联合 国安 理会 决议 ; 基本权利保 护 [ 中图分类 号] D 9 9 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 1 6 7 1 — 5 3 3 0 ( 2 0 1 4 ) 0 6— 0 0 4 7— 0 5
和“ 欧共体法” 是通用的。欧共体法是指 以三个欧洲共 同体条约为基础 而形成 的法律规范 , 它是欧盟法 的核 心。对关于欧盟法 的界定及 其渊源 的内容参见杨豫 : 《 天平与杠杆 一一欧盟 的司法 制度》 , 江西高校 出版社 , 2 0 0 6年版 , 第 1到 2 6页。

欧盟法对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影响

欧盟法对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影响

欧盟法对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影响欧盟法广义是指以欧洲作为区域范围的所有欧洲国家的法律规范和欧洲国家所组成的所有国际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仅限于欧洲的三个共同体的法律规范。

(1)欧盟法演变对国际法理论的启示。

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在全球化时代日益成为确定国家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形式。

在全球化进程中,国家之间的交往日益增多,国际关系越来越密切,国家在有关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更为复杂。

为了维护各国的利益,促进国际社会的共同发展,相关国家通过谈判和磋商,就具体问题和事件达成共同意志,并以条约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

在条约的签订过程中,每一个国家都不能不考虑国内法的规定和立场,并按照国内法的要求来谈判和磋商,有时甚至要将国内法的规定直接写进国际条约,从而使国际条约直接包含国内法的规定,这就使国内法与国际法达到有机融合。

现代国际法的挑战并非根源于其“软法”的特性,而是在于法律内在化和外在化的极端分裂。

现代性对非宗教基督-主权灵魂化的国家-的瓦解,促使法律回归到自然状态下的社会正义与基本自由,国内法必然呈现强制弱化的发展趋势。

(2)欧盟法演变对世界的影响。

当今世界区域一体化以欧洲区域一体化最有代表性。

欧洲一体化是区域一体化的开创者和引领者。

在制度创新、制度改革和制度变迁方面,欧洲一体化都堪称度已无二。

其开创的“欧洲模式”给区域一体化提出了新的道路。

从区域一体化的地域路径出发,欧洲一体化所代表的利维坦的产生,将会在全球激励区域一体化的浪潮,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必然互动中,最原始的最绝对的国家主权将会在一体化的历史进程中发生“多米诺”效应,而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国际法繁荣的历史。

无论好似以WTO为开端的多米诺效应还是以欧洲一体化为启示的多米诺效应,其必然逻辑是国家主权的空心化和形式化,主权的被动转移或民主“汇合”将使国际法更具有合法性和强制性。

欧盟法的内在化和外在化预示了现代国际法未来的发展轨迹。

欧盟法的内在化提供了在国际法中加强正义价值认同感的路径,欧盟法的外在化则为确立有效的国际机制以改变主权国家造成的无政府状态暗示了前进的道路。

从疯牛病案看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

从疯牛病案看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

从疯牛病案看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一、概述风险防控原则源于上世纪70年代德国的《空气清洁法》,并随后进入了环境法领域。

在欧盟内部,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防范国际经济贸易对公众健康带来的风险的需要,风险防控原则一直被大力推崇。

首先,欧盟在基础条约层面肯定了预防原则的指导地位,《欧洲联盟条约》在其第130条第R款中规定:欧盟环境政策的制定,应当以风险防控原则为基础。

此外,该原则通过欧盟的二级立法在环境、食品安全、国际贸易等方面对该原则的实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在欧洲法院的判例中,疯牛病案对该原则适用的具有深远影响,在欧洲法院中首次体现了利用该原则保护人类健康的理念。

二、疯牛病案基本案情疯牛病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出现并于欧洲肆虐。

尽管当时还没有科学依据能够证明“疯牛病”是否会经牛肉传播给人类,但也无确切证据排除这种可能。

199年英国一例疑似疯牛病导致死亡的案例造成了欧洲人民对疯牛病的极度恐慌,从而使消费者对欧洲牛肉尤其是英国牛肉的信心发生了严重动摇。

在该年3月份,欧盟委员会为维护欧洲牛肉市场的整体利益,保障公众健康,决定全面禁止英国牛、牛肉和牛肉制品的出口。

英国政府立即要求欧盟委员会取消禁令,然而委员会拒绝给出令英国满意的答复。

199年月,英国向欧洲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撤销委员会的这一决定,并认定其违反了包括相称性原则、法律确信原则、商品自由流动原则等一系列欧盟法规则。

法院判决在本案中,法院完全驳回了英国的诉求。

法院认为根据专家意见,源于英国的疯牛病是导致克雅氏病最可能的原因。

因此存在有爆联盟发大规模传染性疾病的危险。

据此,委员会依据指令采取行动的前提条件成立,禁令的作出是合法且正当的。

而在关于称性原则的论述中,法庭作出如下阐述:“当欧盟机构判定对人类健康存在不确定的潜在威胁时,可以无需等其变得更加严重及显著,而采取提前的预防性保护措施。

”在本案中,出口禁令只针对不确定是否感染或怀疑感染了疯牛病的牛所生的六岁以下的小牛。

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

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

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从欧洲联盟法的超国家性看出代国家主权理论的新发展-论文一欧洲联盟法的超国家性及其与成员国法的关系(一)欧洲联盟和欧洲联盟法欧洲联盟是当今世界上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它的诞生凝结了欧洲各民族多少代人向往欧洲统一的理念。

早在18世纪,伊曼纽尔•康德仃mmanuel Kanto 1724-1840)在其撰文《永久和平》中就倡导为了追求永久和平,欧洲各国应先废五权,然后在国际法的规范下,建立一个统一自山国家的“联邦”。

进入20世纪,欧洲联合已从理念付诸行动,从思潮变成运动。

欧洲统合的思想在经历了另一场规模更大、历时更长、影响更广、破坏更重的二次世界大战后,才被更多的人的重视接受。

在历史上,法国和德国这两个夙敌一直是欧洲动乱和战争的根源,而煤炭和钢铁既是战争机器得以开动的能源,乂是两国交战的重要LI的。

在法国外长舒曼(R(Schumann)的建议下,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法国于1951年在巴黎签订《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把作为军工业基础的煤钢资源的生产发展置于一个超国家的共同高级机构领导下,其意义不仅在于在六国境内建立一个自由流通与竞争的煤钢共同市场,更在于煤钢共同体己不同于传统的国际组织,它不单纯是政府间组织,而是各成员国把原属于自己主权范围内的某些权力转移给具有超国家性的共同体,山此,欧洲统一运动迈出了历史性的第一步。

1937年,本着同样的目的,上述六国又在罗马签订两个《罗马条约》,分别成立了“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通过1967年《合并条约》建立三个共同体单一部长理事会及单一委员会,三个共同体合称为"欧洲共同体” (European Community EC),它标志着欧洲联合运动进入实质阶段。

从1973年至1994年,欧共体成员国范围扩大至15国,欧共体一体化的发展使《罗马条约》不能完全适应形势与任务的发展需要,客观上提出要求修改和补充《罗马条约》的问题,1986年成员国签订了《单一欧洲法令》(Single European Act, SEA),在其序言中重申了欧共体“将成员国的总体关系转化成欧洲联盟”的决心,以法律的形式更加明确了“单一欧洲”的新LI标。

论欧盟法律与其成员国法律之间的关系

论欧盟法律与其成员国法律之间的关系

论欧盟法律与其成员国法律之问的关系刘兆兴内容提要:本文主要阐释了欧盟的法律渊源并通过判例解析了欧盟法律对其各成员国的直接效力原则和优先适用原则;以立法和司法实践说明了欧盟法律与其成员国法律之间的相互影响,进而揭示出当代两大法系相融合的某种趋势;论述了欧盟及其成员国分别对外签订的条约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法律渊源直接效力优先适用欧盟法成员国法刘兆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会长。

欧盟法律发展到现阶段,其重要功能之一在于调整欧盟与其25个成员国及其内外活动过程中的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

要具体明确欧盟法律与其成员国法律之问的关系,首先必须了解欧盟法律的渊源,从而进一步说明欧盟法律在其各成员国内的地位和效力,以及它们之间密不可分的相互影响。

欧盟法律渊源欧盟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基础法律,又称为原始渊源、主要渊源或一级渊源。

欧盟的基础法律包括创建共同体的三个基础条约,即《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盟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还包括1965年欧共体为合并各共同体立法和行政机构而签订的《合并条约》,分别于1970年和1975年签订的《财政预算条约》,1975年签订的《欧洲投资银行条约》,1976年签订的《欧洲议会普选条约》,先后于1972年、1979年、1985年和1994年签订的四个《加入条约》,1987年生效的《单一欧洲法令》,1993年生效的《欧洲联盟条约》即为《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及1997年签订的《修改欧洲联盟条约、建议欧洲共同体的条约和某些相关法令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和相关的后续条约等。

所有这些条约都是各成员国之间通过多边谈判最终协商一致签订的,构成了欧洲联盟的基础法律。

(二)派生法,又称为次级渊源。

它是基础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一般原则的体现,是欧盟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派生法主要包括:1.条例,依据基础法律的相关规定,条例(规则)具有普遍适用性,其所有部分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欧盟法(比较法PPT)

欧盟法(比较法PPT)

您如何看待欧盟法律的特质及其与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法律的相互影响?欧盟法这种特殊的样态对于我们理解世界法律格局有何启示?一、建立欧共体的原因:受到一战后“泛欧洲”运动的影响;战后初期,欧洲各国进一步考虑联合问题,丘吉尔1946年提出英法建立“欧洲合众国”,在其倡议下,47年12月,建立“统一欧洲协调委员会”;48年1月,荷比卢三国正式建立关税同盟。

二、“舒曼计划”和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建立。

经过长期秘密准备,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舒曼和现代化及设备计划总专员莫内,向国际社会公布一项声明,阐述法德和解以及欧洲联合对欧洲以及世界和平的重要意义,提出先建立一个“经济的欧洲”,进而建立一个“政治的欧洲”,并提出煤钢共同体的倡议。

三、《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1957年3月25日签署,1958年1月1日生效,即两个《罗马条约》,基础条约,三个共同体统称为欧洲共同体,标志着六国将形成紧密的经济联盟。

欧盟法的特质:⏹欧洲联盟法是一个既不同于国际法又不同于国内法,而是具有自身独特特点、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与国之间的行为规范,而欧盟主要调整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法上自然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不能对国家提起诉讼,而欧洲联盟法律是容许的,这说明二者有实质性的差异。

⏹欧洲联盟具有国内法的一些特征,如代表成员国参与一定的国际间的条约与协定的签订、谈判,以特定国家的身份参加国际间的组织与活动,但是它在相当程度上又必须依赖于成员国的赞同,在一些方面并不能代表成员国做出决定。

欧盟法的法律渊源:一、基本法(Primary Law)它是构成欧共体/欧盟法律制度之基础的基本法律规范,包括成文基本法和非成文基本法。

(一)成文基本法包括:建立欧共体的三个条约以及与此相关的附件、声明、备忘录(狭义),再加上《建立欧盟条约》和未来的《欧盟宪法条约》(广义);(二)非成文基本法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及习惯法(包括法院有拘束力的案例)。

欧盟法与国际一体化的法律框架与机制

欧盟法与国际一体化的法律框架与机制
欧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法规则的挑战
随着欧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一些传统的国际法规则已无法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需 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欧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实践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推动了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创新 ,如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领域的新规则和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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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通过制定统一的竞争规则、标准化和互认制度等,欧盟法推动
了成员国市场的整合,促进了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
欧盟法推动投资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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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规定了成员国之间投资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简化了投
资手续,提高了投资效率。
欧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法的影响
欧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法体系的贡献
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实践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推动了国际法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欧盟法特点
欧盟法具有超国家性、直接适用性和优先适用性等显著特点。超国家性体现在欧盟法能 够直接对成员国及其公民产生权利和义务,而无需借助成员国的国内立法程序;直接适 用性意味着欧盟法在成员国境内可以直接适用,无需通过成员国的国内立法转化;优先
适用性则表明在成员国国内法与欧盟法发生冲突时,应以欧盟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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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
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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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的定义
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是指在国际层面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国际条 约、协定和规则,以促进不同国家间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合作 与融合的法律体系。
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的目标
该框架的主要目标是推动全球范围内的合作与发展,减少国家间的差异 和冲突,增进国际社会的整体福祉。
欧盟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欧盟法的出现和发展对国际法产生了深远影响。首先 ,欧盟法推动了国际法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国际组织 等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其次,欧盟法促进了国际法规则的完善和发展,为国 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源泉;最后 ,欧盟法还推动了国际法实施机制的改革和创新,为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方式。

欧盟法

欧盟法

一、欧盟法的特质(一)欧盟法形成背景1、欧盟法是欧洲统一运动的产物。

在欧洲,由于历史的原因,欧洲统一思想由来已久,并且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两次世界大战及战后欧洲和世界局势的巨大变化,终于促使这种统一思想付诸实施。

(长期以来,欧洲各国的历史无不打上了为争夺统治权和势力范围进行斗争的烙印,而欧洲各国在文化、经济和以基督教为核心的价值观方面所存在的共性却长期被忽视。

而两次世界大战在给欧洲各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的同时,也促使他们进行思考,使他们逐步确立了这样的信念:人类已不再容许以暴力作为解决国家之间所存在的问题的手段,需要各国之间更多的协作、协商,谈判应当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手段。

同时,欧洲各国深感欧洲分裂为众多的民族国家乃是爆发战争的根源。

战争削弱了欧洲在国际上的地位,欧洲各国必须联合起来,通过欧洲的统一谋求生存与发展。

在这样的信念的驱动下,促成了泛欧运动的发起)。

过程:1950年,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提出的《舒曼宣言》,宣布法德实行煤钢联营,将煤炭和钢铁业置于共同的“高级机关”控制之下,且此联营向其它欧洲国家开放时,欧洲统一运动的最初设计已为欧盟法注入不同于传统国际法的新因素。

根据这一计划,1951 年4 月18 日,以法国、德国为核心,联合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四国缔结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条约规定六国将本国煤钢工业的管理权让渡给高级机关。

高级机关由各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的、地位独立的个人组成。

1957 年德、意、比、荷、卢六国在罗马订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上两条约并称《罗马条约》。

以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为基础的欧共体法形成了。

1986 年2签署的《统一欧洲文件》(又称单一欧洲文件) ,为欧洲联盟的建立打下了法律基础经过努力,1992年2 月7 日,欧洲共同体原先的六个成员国法、德、意、比、荷、卢,加上1973 年加入的英国、丹麦、爱尔兰、1981 年加入的希腊,以及1986 年加入的葡萄牙、西班牙共12 个国家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aast richt) 共同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以下简称《马约》。

关于欧盟与其他国际组织有关法律问题的比较

关于欧盟与其他国际组织有关法律问题的比较

关于欧盟与其他国际组织有关法律问题的比较徐光科摘要欧盟、亚太经合组织、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阿盟等在国际社会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它们的出现具有无可替代的意义。

本文分析了欧盟与其他国际组织在法律意义上存在的质的区别;提出了欧盟法是法律体系,而其他国际组织仅具备部门法体系或者综合性职能的观点,还将欧盟与联合国、WTO等国际组织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宏观的甄别。

关键词欧洲宪法条约欧盟国际组织作者简介:徐光科,武汉大学法学硕士,黄冈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274-02一、欧盟与其他国际组织在法律意义上存在质的区别通过对其他国际组织的法律文件的命名进行分析,笔者发现,其他国际组织的法律文书名称中没有以“宪法”来命名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文件中没有出现“宪法”的字样,更不可能以“宪法”来命名。

其他国际组织的法律文件名称较多采用的是广义上的“条约”,诸如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规约、文件或者宣言等等形式,显而易见,在法学领域,这种广义上的“条约”的命名与以“宪法”来命名是有极大区别的。

“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尤其是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为确定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国际法为依据达成的国际协议。

这些国际协议又成为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对缔约国有约束力,但也有一部分条约对非缔约国也有效。

作为现代国际法主体之一的国际组织,其对国际法发展的最大贡献在于它们具有创设国际法或证明国际习惯法形成的功能。

创立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多边条约往往规定有国际社会需要共同遵守的一般性规则,某些重要规则有可能产生一般性规则,其中某些重要规则有可能产生一般国际法的效力。

但是“条约”的这种国际法的效力,与“宪法”的效力相比,则存在质的区别。

有的学者也认为,现代国际法主体,除了国家以外,还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虽然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其主权的属性,但毕竟已将主体资格扩大到了准主权和非主权实体,在这种扩大演变过程中,欧盟又自成一类,虽然从性质上讲,欧盟与其他国际组织一样,仍是一种由政府间协议产生的国际法主体,但它所实际享有的国际法律地位则要比其他国际组织高得多。

欧盟的超国家性

欧盟的超国家性

欧盟的超国家性作者:刘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1期摘要欧盟具有很强的超国家性,这是欧盟区别于一般国际组织的重要特性。

相应的,欧盟法也具有一定的超国家性,在欧盟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中,有两大基本原则,直接适用原则与优先原则。

优先原则作为成员国法与欧盟法冲突时适用的原则,自确立以来一直在争议中发展,并且将会在成员国的配合、制衡与共同探索中持续发展,从而使欧盟法得到更好的适用。

关键词欧盟法超国家性优先原则作者简介:刘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5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4.121欧盟是一个集经济、政治、外交、司法等领域全方位一体化的区域性组织,是目前世界上最为完善的经济组织。

随着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欧盟成员国主动让渡出部分主权,从而使得欧盟成为了一个超国家的区域性组织。

超国家性是欧盟区别于其他国际组织的最大特性,欧盟的超国家性可以在很多地方得到体现,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欧盟法的超国家性。

欧盟法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或国内法,是介于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一种法律体系,其超国家性在在法律创制、对成员国的效力以及执行机关等方面都有所体现。

在欧盟法对成员国的效力方面,欧洲法院对欧盟法享有统一的解释权,并在实践中确认了两个基本原则,即直接效力原则与优先原则。

直接效力原则不可避免地导致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产生抵触与冲突,此时作为成员国法与欧盟法相冲突时应适用的优先原则就成为了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

自1964年“科斯塔案”确立欧盟法的优先原则以来,成员国与欧盟之间产生过很多争议,成员国常常会以欧洲法院越权为由来争取国内法院的管辖权,从而拒绝优先适用欧盟法,这使得优先原则受到极大的挑战。

但随着时间发展,各成员国法院的态度从原本的坚决反对到现在的逐步接受,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

由此,欧盟的超国家性也更加得以彰显。

一、欧盟的超国家性(一)欧盟超国家性的含义欧盟创建了各个领域的去防伪一体化区域组织,这些领域包括经济、社会、外交、科技、司法等等,欧盟已经成为目前世界上公认的最完善的区域性经济组织。

欧盟法与两大法系之间的影响

欧盟法与两大法系之间的影响

问题:您如何看待欧盟法律的特质及其与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法律的相互影响?欧盟法这种特殊的样态对于我们理解世界法律格局有何启示?答:1.从欧盟法的特质可以得知,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对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律渊源和司法制度方面。

(1)在法律渊源方面,欧盟法以制定法为主,以判例法为辅,但判例法的地位明显。

欧盟法的主要渊源是建立欧共体和欧盟的各个条约。

包括建立煤钢共同体的《巴黎条约》(1951年),建立原子能共同体的《罗马条约》(1957年),建立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1957年),建立三个共同体单一部长理事会与单一委员会的《合并条约》(1967年),确定1992年建成统一的欧洲市场的《单一欧洲法令》(1986年),建立欧盟的《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2年将欧盟一体化进程扩大的社会保障、人权法治和社会治安与防治犯罪领域的《阿姆斯特丹条约》)。

次要渊源主要包括各个机构所颁布的条例、指令、决定、推荐与意见,以及欧洲法院的判例。

条例是指由欧盟机构所颁布的具有全体适用性和直接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

针对全体成员国,可以在成员国直接适用,无须任何转化措施。

指令是欧盟针对个别成员国所发布的命令。

决定所指向的对象可能是成员国,也可能是法人或个人。

推荐与意见,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授予个人可以在国内法庭上得到保障的权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但当欧盟机构所提出的推荐与意见是成员国制定有关法律条文的特别依据时,或者对解释欧共体法的其他条文有意义时,并且这些条文与法院审理的案件都有关系时,国内法院就必须在有关地方提到这些条文。

实践中,欧洲法院的判例作为法律渊源主要通过三种途径:第一,在判决中提及欧洲法院曾经做出的决定;第二,在判决中重复欧洲法院曾经做出的决定;第三,在判决中,欧洲法院指示考虑其他类似的情况,该判决对类似情况具有拘束力。

由上可知,在欧盟法中,大部分的法律渊源是条约、条例、指令和决定。

条约是各成员国通过协商而制定出来的约束成员国的一般规范,其内容是一般性、抽象性的、建构式的规定。

从比较角度欧盟法律体系

从比较角度欧盟法律体系

从比较的角度探析欧盟法律体系摘要:欧盟是目前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欧盟法的发展对传统的国内和国际法律体系带来了全新的实践。

欧盟法作为超国家法已经成为一个自成一体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欧盟法超国家法自成一体法欧盟法主要由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以及欧盟与第三国、其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和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决定组成。

其内部并存着成员国法律体系和日趋完善的欧盟法律体系,在广泛的领域内,共同规范调整着成员国国内及其之间的关系。

迄今为止学者仍未对欧盟法的性质形成统一的认识。

其原因与欧盟复杂的一体化进程息息相关。

虽然欧盟法的核心仍然是共同市场和货币经济联盟,但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司法与内务合作成为新的领域与欧共体组成欧盟的三大支柱各自反映的水平并不相同。

因此,所有描述似乎都不能概括欧盟法的全貌。

国际法学家王铁崖将其定义为”自成一类的法”(law sui generis):一是欧盟法有其独立的法律渊源和形成机制;二是欧盟有独立的治理结构;三是欧盟法有自己的效力范围和特性;四是欧盟法有自己的效力保障机制。

但是,”自成一类的法”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本文从比较的角度探析欧盟法如何成为自成一体法。

一、欧盟的主体地位和治理结构机制1、主体地位。

欧盟除了具备一般国际组织必须的独立承担国际法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外,在国际事务中欧盟表现出不同于一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现象--国际法主体资格。

欧盟成员国既拥有独立的主权,又是欧盟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载体。

如欧盟委员会代表欧盟进行对外活动;欧盟有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代言人;在西方八国年度峰会上,除八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外,欧盟委员会主席和部长理事会主席国的政府首脑也出席会议。

2、治理结构。

在一体化进程中欧盟形成了一种不同于一般国际组织的政府间合作和超国家平衡的混合体制。

欧盟层面表现为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法院这四个机构之间的分权和制衡,欧盟委员会的行政权和欧洲法院的司法权都体现了”超国家”性,但欧盟立法权主要在代表成员国利益协调的理事会,仍未完全达到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政治法律体制,主要仍表现为成员国对欧盟的权力让渡。

欧盟自成一体的法

欧盟自成一体的法
欧盟法是自成一体的法
•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是平行的, 没有上位法和下位法之分。 2.国际法的约束力是具体的, 仅就条约的内容 约束缔约国。国际条约的内容是具体的, 是 缔约国国家责任和国家权利的依据。 3.国际法的强制力只能是国际舆论的谴责 4.国际法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于规范国家的 行为规范。
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上的独特原则 如同一般国际法与国内法一样,欧共体法与 成员国法的关系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 首先,欧共体法在各成员国的法律秩序中是 否具有直接的效力和直接的适用性;其次,当 欧共体法与成员国法发生抵触时,何者优先。 值得一提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欧洲法院对其 问题确立了两种基本的解决原则——直接 效力和直接适用原则与欧盟法优先于成员 国法律的原则——欧盟的优先效力原则。
1.直接效力和直接适用原则 欧盟法的直接效力( direct ef fect) , 是指欧盟 法在全体成员国国内可直接适用。具体而言, 欧盟法律自颁布生效之日起, 即可以在全体 成员国直接适用, 而不必通过国内的立法或 行政措施; 欧盟法为所有欧盟公民个人直接 创设权利和义务, 公民个人可以依法请求国 内法院保护; 成员国国内法院必须保护欧盟 法赋予个人的权利, 即使这些权利与国内法 存在冲突。 2.优先效力原则
欧洲联盟法的优先效力原则是指欧盟法在成 员国国内适用时的顺序问题, 即欧盟法在成员 国国内适用时, 尤其是欧盟法与成员国国内法 相冲突时, 应优先适用欧盟法的相关规定还是 优先有国内法 的所有特性。它是国家主权对内的表现, 是 调整一国国内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该国 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是一国对内行使主权的 产物。国家主权对内是自上而下的最高权 力, 因此, 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国内 法是自上而下的, 有上位法和下位法之分。 欧盟这个层面的法律完全符合国内法的特 点。

外国法制史_第18章_欧盟法

外国法制史_第18章_欧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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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欧洲联盟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欧洲联盟法律是一个开放 的、处于不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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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洲联盟法自成体系
欧洲联盟法是一个既不同于国际法又不同于国内法,而是 具有自身独特特点、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与国之间的行为规范,而欧盟主要调整 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法上自然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不能对国家提起 诉讼,而欧洲联盟法律是容许的,这说明二者有实质性的 差异。 欧洲联盟具有国内法的一些特征,如代表成员国参与一定 的国际间的条约与协定的签订、谈判,以特定国家的身份 参加国际间的组织与活动,但是它在相当程度上又必须依 赖于成员国的赞同,在一些方面并不能代表成员国做出决 定。
【引导案例】
“迪福里诉巴黎律师协会”一案
(资料来源:European Court Reports[M].(1977:765, C71/76),See: http://www.ena.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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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欧洲联盟法概述
一、欧洲一体化的思潮
中世纪的欧洲虽然四分五裂,但是却有共同的宗教信 仰、罗马法的基础、希腊的哲学精神,这些共同的因素 从未在历史上消失。 从中世纪后期开始,欧洲各国之间不断地爆发战争, 给欧洲、乃至全人类造成了沉重的灾难,不少欧洲人觉 得应该建立一个强大的欧洲,一些学者认为欧洲之间的 联合,无论对于经济的发展还是整个欧洲的安全都是非 常重要的。 资产阶级革命后,不少有识之士以古典哲学思潮为基 础,强调欧洲国家间的经济合作与共同发展的重要性, 试图建立一个邦联或联邦式的大欧洲,实现欧洲的永久 和平。 3
1.宪政原则:尊重保护公民的尊严、平等、自由与基本人权 2.宪政立法、实施与执行机构:欧洲联盟的主要机构
1) 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 2) 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rs)与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 3) 欧盟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 4) 欧盟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欧盟法律适用问题(2篇)

欧盟法律适用问题(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日益紧密。

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法律体系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然而,由于成员国众多、法律体系复杂,欧盟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学术界和实践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欧盟法律适用问题,分析其现状、原因及对策。

二、欧盟法律适用概述1. 欧盟法律体系欧盟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欧洲联盟法律、欧洲共同体法律和成员国法律。

其中,欧洲联盟法律是指欧洲联盟机构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欧洲共同体法律是指欧洲共同体机构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成员国法律是指各成员国根据自身国情制定的具有国内法效力的法律。

2. 欧盟法律适用原则欧盟法律适用遵循以下原则:(1)直接效力原则:欧洲联盟法律对成员国具有直接效力,成员国必须遵守。

(2)优先适用原则:欧洲联盟法律在成员国法律冲突时具有优先地位。

(3)协调一致原则: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应相互协调,避免冲突。

三、欧盟法律适用问题现状1. 法律冲突由于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成员国之间法律存在差异,导致法律冲突现象普遍存在。

例如,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之间存在冲突。

2. 法律适用不统一由于成员国法律体系、执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欧盟法律在不同成员国之间的适用不统一。

这给欧盟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带来困难。

3. 法律适用难度大欧盟法律体系复杂,涉及多个领域,成员国法律适用难度较大。

同时,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也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

四、欧盟法律适用问题原因1. 欧盟法律体系复杂欧盟法律体系涵盖多个领域,涉及众多法律法规,这使得欧盟法律适用面临较大难度。

2. 成员国法律体系差异成员国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导致欧盟法律在不同成员国之间的适用存在困难。

3. 执法水平参差不齐成员国执法水平参差不齐,导致欧盟法律在成员国之间的执行力度不一致。

五、欧盟法律适用问题对策1. 加强立法协调欧盟应加强立法协调,确保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的一致性,减少法律冲突。

浅谈欧盟法的适用及其对成员国主权的影响

浅谈欧盟法的适用及其对成员国主权的影响

2010年第3期(总第78期)罢龙江省政法管理-'T--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awN o.32010(Su m No.78)浅谈欧盟法的适用及其对成员国主权的影响周天实(长春税务学院,长春130117)摘要:欧盟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善的区域性经济组织。

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要正确认识欧盟法律,就要对其法律特征进行认真的学习和研究。

本文从“欧盟法的适用”、“欧盟法的适用对成员国主权的影响”和“欧盟法存在的局限性”三个方面,对欧盟法的运行和不足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其中谈到,欧盟法是国际法中新型的法律秩序,以其直接适用原则和优先原则最具代表性;欧盟法律的运行是基于对于成员国主权的限制,即成员国让渡了一部分主权给欧盟。

这是它的独到之处。

关键词:直接适用;优先适用;主权限制;主权让渡中图分类号:D F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3-0122—04欧盟法是关于欧盟的机构及其职能的法律体系,是欧盟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法律依据。

从某种意义上说,欧盟法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实质性的制度化的内容。

由于欧盟是主权国家之间的组织,在成员国之上没有强制机构,因此欧盟法的适用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欧盟法的适用(一)欧盟法和成员国法的关系欧盟法是和欧盟诸国的国内法并行的一种独立的法律体系,因而二者之间的关系就只能是相互依存、相互合作的关系。

在处理和成员国国内法律体系的关系问题时,欧盟法应该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欧盟法怎样直接地在成员国国内法律秩序中产生法律效力;第二,当共同体和成员国国内法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由于欧盟法具有一种既不同于国内法,也不同于国际法的独特法律性质,在欧盟法和成员国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上就不能简单地适用国内法和国际法关系的理论和原则,只能进行新的法学探索。

欧洲法与中国法的异同

欧洲法与中国法的异同

欧洲法与中国法的异同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各自独特的特点和发展路径。

欧洲法和中国法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有着明显的异同之处。

在本文中,将探讨欧洲法与中国法的异同,从法律的发展历程、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比较。

一、法律的发展历程欧洲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体系,希腊哲学家和罗马法学家的智慧为欧洲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随着欧洲文明的发展,分权思想逐渐兴起,各国建立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形成了多元的法律制度。

而中国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礼法制度,以及象形文字的产生和使用。

中国法经历了封建时代的律令制度和明清时期的法律体系,最终形成了现代的中国法律体系。

二、法律原则的差异欧洲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对个人权利的强调,它注重维护个人的自由和尊严。

法律原则中的人权保护、合同自由等都体现了这一特点。

相较之下,中国法更加注重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维护。

法律原则中的公共利益、社会责任等方面体现了这一特点。

虽然两种法律体系都对个人和社会有所保护,但关注的重点略有不同。

三、法律制度的不同欧洲法以法典为主要依据,如瑞士的《民法典》和法国的《民法典》等。

这些法典通过系统和全面的规定,构建了一个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

相较之下,中国法则以立法法规为主要依据,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中国的法律制度相对较为碎片化,各种法律规范相互独立,不同法律之间的衔接和协调有待加强。

四、司法体系的异同欧洲法以法官为主要的司法决策者,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力,对案件进行裁决。

而中国法则采取了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相结合的方式,即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审理案件,并最终由法官做出判决。

欧洲法的司法体系强调法官专业能力和独立性,而中国法的司法体系则偏重于民众参与和舆论监督。

结语欧洲法与中国法的异同在法律发展历程、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等方面都有体现。

无论是法律的源起还是法律的实施,两种法律体系都有自己的价值和特点。

欧洲和亚洲的法律体系有什么不同?

欧洲和亚洲的法律体系有什么不同?

欧洲和亚洲的法律体系有什么不同?欧洲和亚洲的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历史和文化的影响。

欧洲的法律体系以罗马法为基础,并受到基督教及启蒙运动的影响,而亚洲的法律体系则以儒家思想、伊斯兰教法和印度教法为基础。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详细介绍欧洲和亚洲法律体系的不同点。

一、法律的权威来源在欧洲,法律的权威来源是法律文件,如宪法和立法文件。

在欧洲国家,宪法常被认为是最高的法律,而立法文件则在宪法下具有规范力。

这些文件通常由政府机构或议会颁布,严格依据法律程序制定,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相比之下,在亚洲,法律的权威来源则更为复杂。

在中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法律的权威不是来自于宪法和立法文件,而是来自于司法实践和法律学说。

换言之,法官经常根据实践和学说来解读和解决案件,这些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可以影响其他法官和未来的案件判决。

因此,在亚洲,法律的权威更多取决于法律实践和学说,而不是法律文件。

二、法律层级的多样性在欧洲,法律层级的结构相对清晰,法律可以分为不同的层级,这些层级依次按照权力或规范的重要性排列。

比如,在德国,法律可以分为宪法、联邦法、邦法和地方法等层级。

而在亚洲,法律层级结构相对较为复杂。

在日本、韩国和中国等国家,虽然宪法也是最高法律文件,但其下的法律规定却不是那么清晰。

此外,由于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不同,亚洲不同国家的地方法规律数量也差别较大,这进一步增加了法律层级的多样性。

三、法律程序的不同在欧洲,法律诉讼程序相对比亚洲较为严格和系统化。

在欧洲国家,诉讼程序常常遵照特定流程,一般包括申请庭审、证据交换、调查和判决等阶段。

法官会依据已有的法律案例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案件胜负。

在亚洲,法律诉讼程序的运行方式不一定遵守这种方式。

在中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法官通常也要考虑当地社会文化、政治和经济环境,以及相关方的面子等因素。

因此,即使两个具有相似案件的不同法庭,其判决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结语总之,欧洲和亚洲的法律体系虽然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依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从疯牛病案看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

从疯牛病案看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

从疯牛病案看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一、概述风险防控原则源于上世纪70年代德国的《空气清洁法》,并随后进入了环境法领域。

在欧盟内部,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防范国际经济贸易对公众健康带来的风险的需要,风险防控原则一直被大力推崇。

首先,欧盟在基础条约层面肯定了预防原则的指导地位,《欧洲联盟条约》在其第130条第R款中规定:欧盟环境政策的制定,应当以风险防控原则为基础。

此外,该原则通过欧盟的二级立法在环境、食品安全、国际贸易等方面对该原则的实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在欧洲法院的判例中,疯牛病案对该原则适用的具有深远影响,在欧洲法院中首次体现了利用该原则保护人类健康的理念。

二、疯牛病案基本案情疯牛病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出现并于欧洲肆虐。

尽管当时还没有科学依据能够证明“疯牛病”是否会经牛肉传播给人类,但也无确切证据排除这种可能。

199年英国一例疑似疯牛病导致死亡的案例造成了欧洲人民对疯牛病的极度恐慌,从而使消费者对欧洲牛肉尤其是英国牛肉的信心发生了严重动摇。

在该年3月份,欧盟委员会为维护欧洲牛肉市场的整体利益,保障公众健康,决定全面禁止英国牛、牛肉和牛肉制品的出口。

英国政府立即要求欧盟委员会取消禁令,然而委员会拒绝给出令英国满意的答复。

199年月,英国向欧洲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撤销委员会的这一决定,并认定其违反了包括相称性原则、法律确信原则、商品自由流动原则等一系列欧盟法规则。

法院判决在本案中,法院完全驳回了英国的诉求。

法院认为根据专家意见,源于英国的疯牛病是导致克雅氏病最可能的原因。

因此存在有爆联盟发大规模传染性疾病的危险。

据此,委员会依据指令采取行动的前提条件成立,禁令的作出是合法且正当的。

而在关于称性原则的论述中,法庭作出如下阐述:“当欧盟机构判定对人类健康存在不确定的潜在威胁时,可以无需等其变得更加严重及显著,而采取提前的预防性保护措施。

”在本案中,出口禁令只针对不确定是否感染或怀疑感染了疯牛病的牛所生的六岁以下的小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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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
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
欧盟法指以建立欧盟、规制欧盟各国的国际条约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包括欧盟自己为实施条约而制定的各项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以及欧盟各国的相关国内法,旨在调整欧盟各国对内和对外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将国际条约的内容逐渐发展成为国内法规范的法律体系。

欧洲联盟是当今区域一体化体制最杰出的代表,是欧洲国家和人民向世界展示的一个创举。

欧盟法以其独特的法律体系不仅对欧盟25个成员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外交与安全事务、警察与刑事司法合作产生直接深远的影响,而且在整个世界的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文化等多个领域的事务与合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研究欧盟法对我们与欧盟组织及欧洲国家的交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欧盟法的发展来看,欧盟法是欧洲一体化运动的产物。

一体化是指超越国界的国际组织主持进行的具有法律形式特征或某些超国家因素的以经济一体化为主的多方面行动。

当具有历史意义的《舒曼宣言》宣布法德实行煤钢联营时,欧洲一体化在萌芽。

德、法、荷、意、比、卢六国签订《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通称《巴黎条约》),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这是欧盟法和欧洲联盟组织的源头。

煤钢共同体成立后不久,比、荷、卢三国根据煤纲共同体以及三国关税同盟的成功经验,建议设立共同市场和原子能共同体。

六国经谈判于1957年3月25日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订了《关于建立欧洲经济共同
体的条约》和《关于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条约》(统称罗马条约)。

次年1月1日随着条约正式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也宣告成立。

至此,欧洲的经济一体化运动产生更大的规模效应,由一个煤钢工业部门扩展到成员国的全部经济活动,同时,以《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为支柱的欧共体法基本形成了。

1992年签署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是欧洲联盟诞生的标本文由收集整理杆。

《马约》将欧盟设计成由两个子联盟和三个支柱组成。

两个子联盟分别是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三个支柱分别是三个共同体、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司法与内务合作。

欧洲一体化由经济方面扩展到社会生活、外交与安全、司法与内务等方面。

《阿姆斯特丹条约》、《尼斯条约》、《里斯本条约》是在此制度设计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

欧洲一体化运动的发展,就是成员国联合范围和联合程度的扩大和加深;就是将原本由成员国政府单独决策的事务,变为集体决策事务。

欧盟法在由侧重主权国家的利益向侧重主权国家的共同利益的方向发展,并在此过程中形成了区别于一般国际法之处。

如何认识欧盟法的本质特征,值得当代国际法学界研究。

学者对欧盟法的认识不尽相同。

有些学者认为欧盟法是国际法,有的学者认为是联邦法,或处于萌芽状态的联邦法,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欧盟法建立了一种新的法律秩序。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欧盟法有与一般国际法相似之处,也有自己的特别之处。

本文将从法律渊源、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欧盟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和一般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对比三个方面,分析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得出关于欧盟法的全面
认识。

一、法律渊源
探寻特定法律体系的法律渊源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的。

它是法律共同体成员断定特定的社会规范是否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或产生法律效果之行为规则的法律标杆,是揭示一个特定法律体系内各种法律规范层次之间的层次关系和交互作用不可缺少的要素。

从法律渊源方面分析欧盟法和一般国际法的异同是很有必要的。

欧盟法的法律渊源有:(一)条约。

条约是欧盟的主要渊源之一,根据条约的缔结者和内容以及在欧盟法律秩序中的地位与效力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基本条约,成员国之间就欧共体及欧盟的建立与发展缔结的条约,如《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关于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2、实施性条约,成员国之间有关实施欧盟基本条约的有关条款而缔结的条约,如《有关相互承认公司和法人公约》、《合同义务的法律适用公约》;3、欧共体协定,依据欧盟基础法律的相关规定,欧盟或其成员国(全体或部分)与第三国、国际联盟或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或协定。

(二)欧盟二级立法,欧盟机构在欧共体框架内根据《欧共体条约》的规定制定的法律规范,可分为条例、指令和决定。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49条的规定:条例具有普遍适用性,它有整体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指令,将达到的结果对任何其针对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但是应当为该成员国留有可供选择的形式和方法;决定在其所有方面对其指明的对象即接受决定者具有约束力。

(三)欧盟的一般法律原则,构成欧盟所基于的道德和组织框架,约
束有权制定第二级法的欧盟机关、欧洲法院以及负责欧盟法适用的国内机构。

(四)内部规范性文件。

欧盟或其机构发布的建议、意见、通知、结论、宣言决议、行动计划或纲领等,成为欧盟“软法”的组成部分。

软法在原则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实际效果上能对欧盟机构和成员国的行为产生影响。

(五)司法解释及其判例。

欧洲法院在受理各类具体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其法律解释和判例,创制欧盟的法律,引入一般法律原则,这也体现出其造法功能。

关于一般国际法的法律渊源有各种不同的说法,但一般来说,大家都承认条约和习惯是国际法的渊源。

迄今为止,援引用来说明国际法渊源最多的文件可能要数《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了。

根据该条的规定,条约(一般性条约或者特别国际协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在国际法院裁判时可以适用,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者的学说可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一般认为,这是关于国际法渊源的最权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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