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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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
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
欧盟法指以建立欧盟、规制欧盟各国的国际条约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包括欧盟自己为实施条约而制定的各项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以及欧盟各国的相关国内法,旨在调整欧盟各国对内和对外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将国际条约的内容逐渐发展成为国内法规范的法律体系。欧洲联盟是当今区域一体化体制最杰出的代表,是欧洲国家和人民向世界展示的一个创举。欧盟法以其独特的法律体系不仅对欧盟25个成员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外交与安全事务、警察与刑事司法合作产生直接深远的影响,而且在整个世界的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文化等多个领域的事务与合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研究欧盟法对我们与欧盟组织及欧洲国家的交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欧盟法的发展来看,欧盟法是欧洲一体化运动的产物。一体化是指超越国界的国际组织主持进行的具有法律形式特征或某些超国家因素的以经济一体化为主的多方面行动。当具有历史意义的《舒曼宣言》宣布法德实行煤钢联营时,欧洲一体化在萌芽。德、法、荷、意、比、卢六国签订《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通称《巴黎条约》),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这是欧盟法和欧洲联盟组织的源头。煤钢共同体成立后不久,比、荷、卢三国根据煤纲共同体以及三国关税同盟的成功经验,建议设立共同市场和原子能共同体。六国经谈判于1957年3月25日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订了《关于建立欧洲经济共同
体的条约》和《关于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条约》(统称罗马条约)。次年1月1日随着条约正式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也宣告成立。至此,欧洲的经济一体化运动产生更大的规模效应,由一个煤钢工业部门扩展到成员国的全部经济活动,同时,以《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为支柱的欧共体法基本形成了。1992年签署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是欧洲联盟诞生的标本文由收集整理杆。《马约》将欧盟设计成由两个子联盟和三个支柱组成。两个子联盟分别是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三个支柱分别是三个共同体、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司法与内务合作。欧洲一体化由经济方面扩展到社会生活、外交与安全、司法与内务等方面。《阿姆斯特丹条约》、《尼斯条约》、《里斯本条约》是在此制度设计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欧洲一体化运动的发展,就是成员国联合范围和联合程度的扩大和加深;就是将原本由成员国政府单独决策的事务,变为集体决策事务。欧盟法在由侧重主权国家的利益向侧重主权国家的共同利益的方向发展,并在此过程中形成了区别于一般国际法之处。
如何认识欧盟法的本质特征,值得当代国际法学界研究。学者对欧盟法的认识不尽相同。有些学者认为欧盟法是国际法,有的学者认为是联邦法,或处于萌芽状态的联邦法,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欧盟法建立了一种新的法律秩序。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欧盟法有与一般国际法相似之处,也有自己的特别之处。本文将从法律渊源、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欧盟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和一般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对比三个方面,分析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得出关于欧盟法的全面
认识。
一、法律渊源
探寻特定法律体系的法律渊源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的。它是法律共同体成员断定特定的社会规范是否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或产生法律效果之行为规则的法律标杆,是揭示一个特定法律体系内各种法律规范层次之间的层次关系和交互作用不可缺少的要素。从法律渊源方面分析欧盟法和一般国际法的异同是很有必要的。
欧盟法的法律渊源有:(一)条约。条约是欧盟的主要渊源之一,根据条约的缔结者和内容以及在欧盟法律秩序中的地位与效力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基本条约,成员国之间就欧共体及欧盟的建立与发展缔结的条约,如《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关于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2、实施性条约,成员国之间有关实施欧盟基本条约的有关条款而缔结的条约,如《有关相互承认公司和法人公约》、《合同义务的法律适用公约》;3、欧共体协定,依据欧盟基础法律的相关规定,欧盟或其成员国(全体或部分)与第三国、国际联盟或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或协定。(二)欧盟二级立法,欧盟机构在欧共体框架内根据《欧共体条约》的规定制定的法律规范,可分为条例、指令和决定。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49条的规定:条例具有普遍适用性,它有整体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指令,将达到的结果对任何其针对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但是应当为该成员国留有可供选择的形式和方法;决定在其所有方面对其指明的对象即接受决定者具有约束力。(三)欧盟的一般法律原则,构成欧盟所基于的道德和组织框架,约
束有权制定第二级法的欧盟机关、欧洲法院以及负责欧盟法适用的国内机构。(四)内部规范性文件。欧盟或其机构发布的建议、意见、通知、结论、宣言决议、行动计划或纲领等,成为欧盟“软法”的组成部分。软法在原则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实际效果上能对欧盟机构和成员国的行为产生影响。(五)司法解释及其判例。欧洲法院在受理各类具体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其法律解释和判例,创制欧盟的法律,引入一般法律原则,这也体现出其造法功能。
关于一般国际法的法律渊源有各种不同的说法,但一般来说,大家都承认条约和习惯是国际法的渊源。迄今为止,援引用来说明国际法渊源最多的文件可能要数《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了。根据该条的规定,条约(一般性条约或者特别国际协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在国际法院裁判时可以适用,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者的学说可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一般认为,这是关于国际法渊源的最权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