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诚信企业评审办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浙建[2011]02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1〕02号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地、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实施方案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在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指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
二、数据来源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信用分来源于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管理平台。
项目负责人信用分来源于市建筑业市场监督管理平台。
三、等级划分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另行公布。
四、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分项目负责人信用得分由在建项目信用评分、项目良好信息分和项目不良信息分三部分构成。
(一)在建项目信用评分。
最高得分IOO分,由项目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组成评分小组,按照《市在建项目信用评分表》(附件1)对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进行信用评分,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阶段完成,主体阶段应不少于1次,多次评分的,取平均分计入。
评分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项目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将审核盖章后的《市在建项目信用评分表》上传平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现场得分有异议的进行复核。
现场检查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项目数,不得超过每个县(市、区)上年度新开工项目数的20%,现场检查得分在90分(含)-95分以上的项目数,不得超过每个县(市、区)上年度新开工项目数的5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业产值、安全生产等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每半年度予以调整。
(二)项目良好信息分。
最高得分20分,其中建筑工程优质工程系列奖最高得分10分,其余最高得分10分。
由企业对照《项目良好行为加分标准》(附件2)在市建筑业市场监督管理平台上进行申报,由项目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入库。
(三)项目不良信息分。
项目不良信息分不设上限,对照《项目不良行为扣分标准》(附件3)进行扣分计算,扣分应有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审批表等扣分依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强企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强企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22•【字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强企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城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建设集团:现将《浙江省建筑强企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建筑强企评价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建筑业的发展步伐,着力培育骨干龙头企业,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和总体实力,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
二、评价条件申报浙江省建筑强企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上一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50亿元以上(专业承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20亿元以上);(二)按时足额缴纳国家和地方税金及其他应缴费用,申报上一年度上缴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专业企业在2000万元以上);(三)竣工工程合格率达到100%,申报上一年度内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四)企业基础管理工作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技术经济管理力量强,有健全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五)企业市场行为规范,经营业绩突出,合同履约情况良好,申报上一年度未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六)具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且具有国家级工法1项或省级工法3项以上(专业承包企业具有专利10项以上)。
(七)申报上一年度具有国家级工程质量安全奖项2项以上或省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奖项5项以上(专业承包企业可按参建计)。
(八)关心民生,建筑工地民工宿舍符合省级文明标化工地要求。
三、评价程序(一)建筑强企由建筑业企业向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1.浙江省建筑强企申请表(附件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含年检记录);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企业申报上一年度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复印件;5.企业申报上一年度与银行签订的授信协议书复印件;(按与一家银行的授信协议考核);6.企业申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科技活动经费报告复印件;7.企业技术中心的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8.企业具有专利的证书复印件;9.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清单;10.企业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级行业标准的证书或发布通知等资料复印件;11.获省部级工程质量安全奖项的批文或证书复印件;12.企业或个人在申报上一年度获社会信誉的批文或证书复印件:13.企业在申报上一年度承接的高层项目(40层及以上)和大型项目(造价5亿元及以上)的工程合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4.企业在申报上一年度承接海外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工程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复印件。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行业的诚信建设,提高企业诚信经营的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根据《杭州市建设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区内(含萧山区、余杭区、滨江区)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均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已持有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发放的《外地施工企业管理手册》的外地进杭建筑施工企业,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将在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的基础上,从企业经营规模(年度结算收入)、纳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市场行为、队伍管理等方面,对申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综合考评;对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予以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良好”、“优秀”的评价。
第四条参加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且达到“良好”等级(含)以上,将作为企业入选“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章评审要求第五条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类型:一、施工总承包企业;二、专业承包企业;三、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施工企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六条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必须先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第七条信用等级评价为“良好”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规模方面:1、在杭企业应完成其相应资质的标准工程结算收入(含)以上(以年度统计报表为准);2、进杭企业在杭完成的建筑业年度结算收入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总承包特级企业5000万,总承包壹级企业4000万,总承包贰级企业3000万,专业承包企业700万。
二、企业纳税方面:1、在杭企业应完成其相应资质的标准工程结算收入的纳税额(含)以上(以年度统计报表为准);2、进杭企业按在杭完成的建筑业总结算收入的纳税额不得低于完成规定结算收入的相应纳税额。
嘉兴市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嘉兴市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施工领域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方位提高建设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自愿原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参加信用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资信状况、经营素质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综合情况按规定的量化标准进行评分,并依据所得分值确定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单位为嘉兴市城乡—1 —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全市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第六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资信状况、经营素质和履约信誉等三方面的考核内容。
其中资信状况包括资质等级、办公环境、企业荣誉等考核指标;经营素质包括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与创新等考核指标;履约信誉包括合同履约和市场行为、社会责任、不良行为及违法、违规行为等考核指标。
第七条企业信用评价按企业申请类别的信用评价指标进行评分确定等级,企业申请信用评价类别共分两个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五个专业承包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以及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各申请类别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A、B、C三级,其中A级分AAA、AA、A三档。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㈠A级(AAA档),评价指标得分在90分(含)以上;㈡A级(AA档),评价指标得分在80分(含)—90分;㈢A级(A档),评价指标得分在70分(含)—80分;—2 —㈣B级,评价指标得分在60分(含)—70分;㈤C级,评价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下。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管理办法
附件1: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建筑企业建立遵循守诺的良好信用,进一步促进企业的诚信建设,提高建筑行业的综合素质和企业知名度,根据杭州市建设委员会2009年出台的《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09]1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是指对企业的资格和素质、工程质量和安全、经营管理、社会信誉等多方位的行业内部综合评价,以分值形式按序从高到低进行排行。
第三条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管理工作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组织管理,并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凡在我市区内(含萧山区、余杭区、滨江区)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应参加信用排行。
已持有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发放的《外地施工企业管理手册》的外地进杭建筑施工企业,也应该参加信用排行。
第二章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第五条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根据市建委印发的《杭州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在企业自我评估和杭州建设信用网提供的信用信息记录为依据的基础上,以分值的形式按序从高到低排行,每年进行一次,排行结果在媒体中予以公布。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排行企业分类:一、施工总承包企业;二、专业承包企业;三、劳务分包企业。
信用排行根据以上分类,将在杭企业和进杭企业按企业资质等级分别进行排行。
第七条参加信用排行须提供的资料:1、申报企业按信用排行标准填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申报表》(见附件1-1);2、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3、提供获奖(罚)加(扣)分的证明文件、证书复印件各一份;4、提供当年度统计报表和其他相关的报表复印件一份;5、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进杭企业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工作委员会提供;6、企业银行资信评价资料;7、其他相关资料。
企业提供的材料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取消排名资格,并以网络、书面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摘要)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一)资质申请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省的企业,可以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2、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首次申请或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3、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3、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四)资质审查1、受理企业资质申请资料的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对企业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
企业资质申请资料受理后,申请资料不得修改更换。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做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有疑异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4、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5、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6、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8、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相关资质的,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为准,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未按规定进入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在发布平台中的信息不能证实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资质许可机关应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业绩情况,核实不符的,不予认定。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咨询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条信用评价企业范围包括在本省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含甲级副本)资质和乙级(不含暂定期)资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三个级别。
AAA表示信用优秀,AA表示信用良好,A表示信用一般。
第四条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和增分两部分组成。
满足评价基本要求得基本分,不满足要求按标准扣减;达到增分要求的按标准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增分限额。
第五条在评价期内企业发生附表三所列不良行为记录之一的,按附表三的规定给予不予评级和扣分(在企业总分中扣减)处理。
第六条 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AA级企业;75—90分(不含90分)的为AA级企业; 60—75分(不含75分)的为A级企业;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予定级企业。
不予定级企业与拒不参加评价的企业,为信用评价缺失企业。
第七条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信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企业在信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资质升级、延续,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需重新评价信用等级。
第八条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造价咨询企业基本状况、成果质量、经营业绩、商业信誉及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数据、资料,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表一。
第九条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在每年第二季度进行,具体程序为:(一)企业自查自评,并准备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原件。
(二)市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管理协会)向建设、施工企业征求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评价意见。
同时,向财政、审计、法院等相关部门了解本考核期咨询企业相关情况。
(三)信用评价小组到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评价、打分,打分结果需经评价小组工作人员和被评价企业负责人签字。
(四)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管理协会)初步确定评价等级后上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余杭区范围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运用诚信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
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配套文件《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评价办法》(具体办法详见本办法附件一)、《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加(扣)分办法》(具体办法详见本办法附件二),对建筑施工企业在余杭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施工进行信用评价并联动管理。
第三条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建立完善联动机制,发布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结果,对全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评价实施单位为建筑业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兼顾,各司其职,注重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格遵照本办法及配套文件内容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诚信评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依托余杭区建筑市场信用网、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网和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实现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信息、企业(人员)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形成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监管机制。
第二章评价组成内容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由企业市场和现场行为组成。
企业建筑市场行为评价是由建筑施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一定时段内的荣誉、纳税、处罚和合同履约行为等信息评价组成;企业施工现场行为评价是由建筑施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信息评价组成。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12•【字号】浙建〔2024〕7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浙建〔2024〕7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现将《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16号)废止。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9月12日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对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信用评价。
对各类专业承包企业,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信用评价。
(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依托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和管理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应用。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浙建〔2023〕12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2023〕1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2月22日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一)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二)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依据《办法》和《资质标准》取得相应的资质,其检测能力应满足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见附表)要求,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三)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提出申请,依法提交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_操作手册(省内企业版)(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_操作手册(省内企业版)一、登录与注册1. 登录(2)在页面右上角,“登录”按钮。
(3)在弹出的登录页面,输入您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按钮。
2. 注册(1)如果您还没有注册账号,请登录页面下方的“立即注册”按钮。
(2)在注册页面,填写您的企业信息、联系人信息、联系方式等,并设置用户名和密码。
(3)填写完毕后,“提交注册”按钮,等待审核通过后即可登录使用。
二、基本信息维护1. 企业信息(1)登录后,在首页左侧导航栏,“企业信息”选项。
(2)在“企业信息”页面,您可以查看、修改企业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
2. 项目信息(1)在首页左侧导航栏,“项目信息”选项。
(2)在“项目信息”页面,您可以查看、添加、修改项目信息,如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负责人等。
三、信用评价1. 信用评价查询(1)在首页左侧导航栏,“信用评价”选项。
(2)在“信用评价”页面,您可以查看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评价得分、评价详情等。
2. 信用评价申诉(1)如果您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以在“信用评价”页面“申诉”按钮。
(2)在申诉页面,填写申诉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提交申诉后,等待相关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信用评价结果将进行相应调整。
四、数据统计与分析1. 数据统计(1)在首页左侧导航栏,“数据统计”选项。
(2)在“数据统计”页面,您可以查看企业各类数据的统计结果,如项目数量、合同金额、从业人员数量等。
2. 数据分析(1)在首页左侧导航栏,“数据分析”选项。
(2)在“数据分析”页面,您可以查看企业各项数据的变化趋势、行业对比、区域对比等分析报告。
五、消息中心1. 消息通知(1)在首页左侧导航栏,“消息中心”选项。
(2)在“消息中心”页面,您可以查看平台发布的各类通知、公告、政策法规等信息。
2. 消息回复(1)如果您需要回复平台发布的消息,可以在“消息中心”页面相应消息的“回复”按钮。
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浙江版】
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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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信用行为评定工作具体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开展。
2.新增项目系统录入将在每年 9 月底自动关闭,如超过时间需要补录新增项目,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省厅提出书面申请。
3.参评项目应具有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包含路基、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内容,不包括大中修养护、水毁、安保、绿化、整治、市政等项目。
4.主体工程的评价周期应大于等于 2 个季度;附属工程的评价周期应大于等于 1 个季度。
5.建设单位开展的信用动态考核排名每季度一次,市级交通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排名一般每半年一次(也可进行季度检查)。
6.同一失信行为被建设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约谈或行政处罚的,进行累计扣分。
7.投标行为由建设管理部门核定,履约行为由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其他行为由相应职能部门核定。
8.企业资质发生变化的,企业需同时向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路管理中心提交备案材料。
9.省公路管理中心可通过信用评价系统或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各市局每季度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如认为评价信息有问题的,可通过“打回”操作将相关信息退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也可告知相关评价单位进行“纠正”或“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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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筑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14〕6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范围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公开、使用、评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
从业人员包括取得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四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省建筑市场诚信平台”),统一发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指导各地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本辖区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用信息公开和使用第五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注册信息、资质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信息、工程业绩信息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和履历信息、注册执业信息、业绩信息、继续教育信息等。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获得的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表彰、奖项等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其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10.08•【字号】浙建〔2024〕8号•【施行日期】202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24〕8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招投标管理部门,杭州市园文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招投标监管体制(一)理顺招投标监管体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负责指导督促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综合机构(以下统称“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本区域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原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房建市政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由项目属地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将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下放至县(市、区)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涉及跨县(市、区)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由各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涉及跨设区市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由省建设厅统筹协调。
(二)统一信用评价体系。
省建设厅负责建立健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全过程监管机制。
浙江省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细则
浙江省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细则第一条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为省级评价和市级评价。
省级评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等级;市级评价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等级。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公路建设工程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企业、二级以上资质和专项资质的施工企业;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辖区内公路建设工程丙级资质的设计企业和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
第二条浙江省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对象包括:(一)评价年度内有项目被列入参评范围的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二)评价年度在浙江省内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设计、施工企业;(三)评价年度被认定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负面行为清单情形的设计、施工企业。
第三条(一)设计项目参评范围:列入省、市年度交通建设计划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等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以及项目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勘察设计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其它公路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均列入设计企业参评范围。
评价年度的勘测设计时间应不少于4个月。
(二)施工项目参评范围:列入省、市年度交通建设计划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等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以及项目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公路建设工程,均列入施工企业参评范围。
其中属于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的,评价年度的施工时间应不少于4个月(具有实体工程量);属于交安设施、机电(通信、监控、收费)等附属工程的,评价年度的施工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三)符合上述参评条件的纳入参评范围。
其它公路建设项目由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和结果应用。
第四条(一)续建项目按照季度录入要求进行参评。
新增项目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录入。
(二)当年完工项目,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交工验收完成后1个月内,在信用评价系统内及时销号。
(三)当年度信用评价周期之前存在的违规行为,已经查实但尚未处理的,纳入下一年度评价周期进行处理(追溯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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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审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促进全省建筑业行业的诚信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和几年来实践的情况,对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诚信企业的申报与年审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特制定“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审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审工作。
第三条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审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评审
第四条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的申报评审包括规范管理、经营管理、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劳资管理等五项基本内容。
按“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分表进行评分。
总承包企业的达标综合分是95分,专业承包企业达标综合分是90分,其中基本指标分均不得低于85分。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申报评审:
㈠企业违规经营,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㈡企业因发生质量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㈢企业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累计死亡人数在5人/百亿元产值
标准(含)以上;
㈣企业违背合同法,因欠薪、欠债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㈤企业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刑事处罚(非个人行为)。
第六条“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审活动在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团体会员和直属会员中组织实施。
㈠各建筑业企业的申报按隶属关系报送各市建筑业协会,在评选出市级建筑业诚信企业基础上向省建协报送。
省级有关专业工程协会(未成立协会的由专业厅局)和省建设投资集团所属企业的申报,由省有关专业工程协会和省建设投资集团评审后,向省建协报送。
㈡省建协秘书处对各市建协、专业厅局、省建投报送的企业进行审核,经“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公示。
㈢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授牌发证。
第七条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申报评审的资料和数据必须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㈠申报企业按“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定标准填报《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申报表》和《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分计分表。
(详见附件)
㈡三年来企业在诚信建设方面的总结(2000字以上)。
㈢申报材料装订:⑴申报表(含承诺书和评定记分表);⑵省建筑业行业协会会员证书;⑶诚信建设工作总结;⑷营业执照副本;⑸资质证书;⑹安全许可证;⑺工商信用评估;⑻银行资信评估;⑼ISO系统证书;⑽市级诚信证书;⑾企业获奖证书及证明文件;⑿企业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劳资、信用管理的规章制度;⒀企业发展战略。
以上材料扫描后
均用A4纸装订。
第八条各地每年向省建协报送评审资料,截止日期为每年六月三十日。
第九条评审期内如发现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动态监管
第十条“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实行信誉动态管理,每两年年审一次。
由各市建协和各专业厅局、省建投集团审核后向省建协报送。
第十一条年审按“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分表标准进行评分,综合得分超过85分的为合格,达到80分为基本合格,低于80分的为不合格。
有下列行为的企业,认定为年审不合格:㈠企业违规经营,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㈡企业发生质量事故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㈢企业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累计死亡人数在5人/百亿元产值标准(含)以上;
㈣企业违背合同法,因欠薪、欠债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㈤企业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刑事处罚(非个人行为);
㈥不参加年审的企业。
凡被认定年审合格、基本合格的企业将在公示后发文。
基本合格的企业在下次年审中必须增加企业在诚信建设方面的整改报告。
凡被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称
号,由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回牌证。
第十二条年审资料及装订:
㈠年审上报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㈡年审资料的内容:
1.“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申报表”,统计资料两年;
2.两年的省建协会费收据或交款凭证;
3.两年来企业诚信建设工作总结(2000字以上);
4.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5.工商信用和银行资信评估;
6.ISO系列认证证书;
7.两年来企业获奖证书。
年审资料按上述顺序用A4纸复印后装订。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以企业完成的业绩和提供的各项有效证件为依据,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实事求是,力求做到公正、公平、准确,防止徇私舞弊和不正之风发生。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申报表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印制
承诺书
本单位自愿申请参加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组织的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审。
本单位承诺,在申请本诚信评审中所提交的资料和数据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和原件内容一致,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申报表
《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
评分表㈠
《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分表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