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公告2012年第40号)

合集下载

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作者:来源: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12-12-03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修改和完善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相关内容,并明确了政策性搬迁业务范围、收入、支出、资产和应税所得等相关税务处理,消弭了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争议。

本文通过实例说明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甲公司2012年初因市政规划,实施整体搬迁,搬迁中发生如下业务:1.收到财政预算直接拨付补偿款1200万元;2.采取置换形式取得一块新土地,被置换土地使用权原价1000万元,累计摊销300万元,换入土地使用前发生各项费用100万元;3.处置固定资产A,原值1000万元,累计折旧800万元,处置价款100万元;4.搬迁中报废固定资产B,原值500万元,累计折旧450万元,收到保险赔款30万元;5.以财政拨付款项重置固定资产C1000万元;6.搬迁固定资产发生费用化支出50万元,资本化支出500万元;7.搬迁过程中销售以前年度存货,不含税价200万元,成本150万元。

2016年底搬迁完成。

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会计处理企业在搬迁中发生的各种收入并非都属于税法上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同时,各种搬迁收入的会计处理也不尽相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的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中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在对搬迁和重建中有关损失、支出及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时,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应转入资本公积。

企业政策性搬迁期间的确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期间的确定

规定申报搬迁所得的年度。这里需要明确两个概念,一是完成搬迁的条
件,二是搬迁完成年度。搬迁完成条件是确定搬迁完成年度的前提,没有
条件无法确定时间,而搬迁完成时间是搬迁完成条件的时间界限,在时间
界限以内符合搬迁达到条件的,符合条件时间为搬迁完成时间,符合搬迁
完成条件的时间超过了搬迁完成时间,则以规定的时限为搬迁完成时间。 首先,需要确定搬迁完成的标准。2012 年第 40 号第十九条规定,企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பைடு நூலக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1 号)曾明确,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
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
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综上,我们认为 2012 年 10 月 1
日前的搬迁业务,搬迁开始年度为规划搬迁的第二年,搬迁期间为五年
内;此后的搬迁年度应按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确定,如果实际搬迁时间不
好确定,则按照搬迁协议合同约定的搬迁时间确定,没有约定搬迁时间
的,搬迁协议签订时间即为搬迁时间。
2、关于搬迁完成年度。搬迁完成年度是指企业搬迁已经完成,应按
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 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 5 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根据以上规定,搬迁期间是从开始搬迁至搬迁完成的时间,从实际开
始搬迁年度开始,截止符合搬迁条件年度止,如果符合搬迁条件的年度超
过了五年,则以第五年为搬迁完成年度。

公告书之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公告书之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篇一:关于搬迁补偿的最新文件2012年40号公告,原2009年118号文件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 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搬迁收入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

2012年国税总局第40号文

2012年国税总局第40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搬迁收入第五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七条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一)有关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共出台了几个文件进行规范。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最早出台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其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购置支出,准予从其搬迁或处置收入中扣除,同时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2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废止了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内容,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保留了购置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权利。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对购置资产的涉税处理又做出了不同规定。

在此,笔者对新旧两个公告中的相关内容做一个简要的对比分析。

企业购置资产,扣除规定有变在搬迁过程中,企业免不了要发生重新采购机器设备、购买土地等资本性支出。

因此,对购置资产的涉税处理一直是搬迁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对购置资产支出的处理规定是:“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举例来说,甲企业2012年11月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当地政府给予300万元经济补偿,甲企业变卖机器设备取得变卖收入30万元,2013年发生搬迁设备净值、拆卸、运输、安装费用50万元,发生职工安置费40万元,重新购置机器设备发生资产支出200万元。

企业于2013年完成搬迁并进行搬迁清算。

则甲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为300+30=330(万元),发生搬迁支出为50+40=90(万元),搬迁过程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30-90=240(万元)。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甲企业重新购置机器设备发生的资产支出200万元不能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必须全额纳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8.30
•【字号】深国税发[2012]133号
•【施行日期】2012.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通知
(深国税发〔2012〕133号)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填写《企业政策性搬迁相关材料报告表》(表样随征管系统上线时下发),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二、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三、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在征管系统上线以后,应填写《企业政策性搬迁相关材料报告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四、涉及系统开发的事宜由市局负责,具体上线时间另行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输油管道局部拆迁改线财务和税务处理

输油管道局部拆迁改线财务和税务处理
摘 要】 随 着 城 市 发展 需 要 ,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规 模 不 断扩 大 , 拆 迁 事项 逐渐 增 多 , 涉 及 长 距 离 输 油 管 道 的局部 拆 迁 的 会计 处 理 和 税 务 处 理 难 题 困 【 扰 着企业 , 文 章 的 目 的 尝试 就 新 的 形 式下 迁 改 补偿 款 的 财 务 处 理和 税 务 处 理 进 行研究 。 【 关键词 】 输 油 管 道 局部 拆 迁 改 线 财 务 税 务 处 理 公 路、 水 路、 航空运输之后的第五大运输 管道运输已成为继铁 路 、 最好的运输方式就是 行业 。 而成品油作为易燃 易 爆 的 高 危 险 性 流 体 , 管道输送 。 长距离输油管道一般埋 在 地 下 , 投产后, 管道上方土地仍可 以耕种 , 但按照 《 中国输油气管道保护法 》 的相关规定, 管道中心线两侧 各五米 内 严 禁 建 设 固 定 物 , 随着城市发展需要, 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 管道埋地的特性影 响 了 整 个 区 域 或 能 源 、 交 通、 水利设施的建设 扩大 , 和利用 , 因此 , 输油管道局部进行迁 移 改 线 的 事 项 逐 年 增 多 。 相 关 财 税 文件均 规 范 了 企 业 整 体 拆 迁 的 财 务 、 税务处理, 由于输油管道是局部迁 涉及资金较大 , 但这种 迁 改 并 不 会 影 响 到 管 道 的 一 体 性 、 不会增加 改, 运量和使用年限 , 与整体 搬 迁 有 本 质 的 区 别 , 因 此, 应从管道迁改的特 点决定拆迁补偿费的财务和税务处理 。 到款项时应借记 - 银行存 款 , 贷 记 - 其 他 应 付 款; 支 出 时, 与重置资产 有关的 , 借记 - 在 建 工 程 , 贷记相关科目; 与拆迁资产有关的, 借记-其 待资产重置完毕后 , 其他应 付 款 贷 方 发 生 数 确 认 为 营 业 外 收 他应付款 ; 入, 借方发生数确认为营业外支出 , 原管道报废的净值确认为营业外支 出, 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 在管道剩余年限内计提折旧 。 其他企业出于商业 目 的 出 资 迁 改 管 道 , 管道所属企业收取迁改 2. 管道所需建设资金以及 停 产 补 偿 费 。 这 种 商 业 性 拆 改 , 是基于双方自 是一种交易行为 , 补偿款实 质 上 是 被 拆 迁 企 业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愿的拆迁 , 的收入 。 管道所属企业应按出售和转让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

企业政策性搬迁政策简析

企业政策性搬迁政策简析

企业政策性搬迁政策简析作者:张美令来源:《青年时代》2017年第06期自2012年10月1日起,企业政策性搬迁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进行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同时国税函【2009】118号文废止。

新的文件对搬迁收入、支出、税务处理以及应税所得、征收管理等进行了明晰的梳理,方便对政策的理解,但与原文件相比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一、发生变化的几大方面(一)政策性搬迁的定义原文件:没有直接的表述,但是从政策性搬迁收入来看,原文件的界定应该是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

新文件:明确了政策性搬迁是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文件所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注:新文件采用列举法列明六种需要,使政策性搬迁范围更为明确,相当于缩小了政策性搬迁的口径。

(二)政策性搬迁收入原文件:包含三項收入,分别为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新文件:包括两项收入,分别为搬迁过程中从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注:新文件的政策性搬迁收入不含通过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但在搬迁资产税务处理的章节加入了土地置换的内容;对于搬迁补偿收入原文件强调从政府取得,而新文件则明确是从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从一定程度上考虑了搬迁的实际情况,扩大了口径。

(三)政策性搬迁支出原文件:对于有搬迁规划的企业,其发生的购置或建造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即重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改良、技术改造、安置职工等支出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新文件:明确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和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搬迁费用支出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及其他;资产处置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相关会计处理

最近几年我国大中城市改造力度加大,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许多企业将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从城市中心部分或整体搬迁,各级政府对搬迁企业也给予了补偿。

但对搬迁过程中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拆除旧固定资产、重建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等经济行为,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

一、收到政府搬迁补偿(一)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企业在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时首先要区分政府补助和政府资本性投入,对于政府补助,又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偿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性投入,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在专项应付款核算,待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对未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四条规定,对于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即参照上述规定先作为政府资本性投入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作为政府补助,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解析:规范性文件的写作格式。

中等长度的规范性文件的第1条为法律渊源,第二条为适用范围,第三条为概念解释,第四条为总体管理要求。

这是一般规范性文件的常用格式。

例如,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也是如此。

第一条法律渊源,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解释完工标准,第四条总体征管要求。

再如: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一条法律渊源明确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第二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也是如此。

文件适用范围。

文件将搬迁分为政策性搬迁和非政策性搬迁,非政策性搬迁又分为自行搬迁和商业性搬迁。

只有符合第3条的政策性搬迁才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解析:政策性搬迁的范围,有三个关键词,一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政府主导”,三是包括“整体搬迁和部分搬迁”。

并列举了五种情况,加一个兜底条款。

实际上该条款是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发布并实施)第6条中照搬过来的。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根据第四条规定,虽然符合政策性搬迁范围,但是没有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按照非政策性搬迁处理,这里的“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容易做到,但是企业的政策性搬迁要受到会计准则做账的约束,不可能按照税务的要求去做账,上市公司更是如此,因此个人认为这里的“单独进行核算”,并不是按照税收的要求去做账,只要在做账时有明细科目清晰显示即可。

关于2012年度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关于2012年度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关于2012年度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搬迁期间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可以在搬迁开始年度次年起,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止,停止计算弥补亏损年度。

如果企业有存货处置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延长弥补亏损的政策?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七条规定: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

因此,这种情况不属于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紧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的滞纳金,以及因闲置土地逾期开发而向国家有关部门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解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紧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的滞纳金,属违反《土地出让合同》产生的违约金,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第一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了“土地闲置费”,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允许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三)房地产企业开发后期,可售面积已售完,但尚有地下车库(无房产证)未售出,是否应保留部分成本?如何保留?解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条规定,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贷款互保协议,甲公司为乙公司1000万元的贷款提供了担保,乙公司为甲公司700万元的贷款提供了担保。

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偿还能力,经法院调解,由甲公司代偿1200万元本金及利息。

甲公司同某金融机构达成协议,由某金融机构按贷款基准利率贷款给甲公司1200万用于支付代偿款,贷款期限为三年,即俗称贷款“平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政策 背景
因此 , 2 0 1 3 年3 月1 3 l f , 国家 税 务 总 局发 布 了 国 家 税 务 总局 关 于 <
《 出口货 物 劳 务 增 值 税 和消 费 税 管 理 办 法 》 ( 国家 税 务 总 局公 告 出口货 物 劳 务 增 值 税 和 消费 税 管 理 办 法 >有 关问题 的公 告 》 ( 国 家税 2 0 1 2 年第2 4 号, 以下简 称 。 《 管理办法》 ” ) 下发 后 , 国家 外汇 管 理 部 门进 务 总局 公 告 2 0 1 3 年第 l 2 号, 以下 简 称 “ l 2 号 公 告 ) , 对《 管理办法》 的 有 行 了货 物贸 易外 汇 核 销制 度 改 革 , 取 消 了用于申报 退 税 的出口收 汇 核 关条 款 进 行 了细 化 和完 善 。 销单, 管 理 办法 ) ) 需 要 进 行 相 应 的调 整 。 《 管理办法》 下 发 执行 以来 ,
加上 换人 资产 所 支 付 的税 费 ( 涉及补价, 还 应 加上 补价 款 ) 计 算 确 定。
◆ 关于新 旧政策 衔接 过渡问题
碉目 做 了政策 调整:
◆关于1 1 公告执行时间
1 1 号 公告 是对 4 0 号公 告执 行 前的政 策 性搬 迁项目 作 出特殊 处 理
凡 在4 0 号 公告 生效 前已经 签 订 搬 迁 协 议 且尚未 完 成 搬 迁 清 算 此, 其执行时间应与4 O 号公告 执行时间保持 —致 咱2 o 1 2 年1 孤 日 起执行 。
2 出口 企 业 通 过 不 同形 式反 映 了一 些 执行 中存 在 的问 ◆1
题, 并 提 出了一 些 完 善的 建 议 , 国家 税 务 总 局在 研 究 论 证 后 , 决定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案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案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案例分析作者:thzn来源:中国财税顾问网更新时间:2012-09-282012年8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称“40号公告”),40号公告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3月发布的《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称“118号文”),从新确立了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管理办法,40号公告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纵观40号公告,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计算顺序来制定的管理办法,分为搬迁收入的确认、搬迁中费用支出扣除处理、搬迁中新形成的资产的处理、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与处理以及征收管理要求等几个部分,同时取消了118号文中是否异地重建等不同处理模式下的税务处理的规定,统一为一种税务处理方式,可谓思路清晰,结构合理,层次分明。

从细节的税务技术角度来品读40号公告,与118号文件一些细节的技术处理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尤其是对新购置的资产支出和处理的固定资产净值的税务处理上发生了的变革,这种变革笔者认为是合法合理的,也是有必要的,同时也少了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之间的差异,降低了税务管理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对于这两点重要的变革笔者将在下文做详尽的分析说明。

40公告对于与搬迁相关的所得税要素都进行了细化规定,比118号文件规定的更加详尽和有指导性,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执法和纳税人操作执行。

例如对政策性搬迁的范围进行了细化,对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的资产处理、搬迁产生的应税所得以及亏损弥补等进行具体的细化。

在40公告对于搬迁中处置的资产净值是可以扣除的,同时发生的新购置固定资产支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只能够和其他正常购入的资产一样通过折旧摊销扣除。

这项规定和118号文件的规定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解读: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解读: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解读: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0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第40号公告)自2012年9月下发执行以后,各地在执行该文过程中反映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根据各地反映,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将该公告涉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新旧政策衔接过渡问题
40号公告发布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由于40号公告中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对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原本搬迁补偿就很拮据,如果购置资产不允许扣除,这将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搬迁进度。

因此,希望对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仍然允许扣除购置资产后,再计算搬迁收益。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新公告就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做了政策调整,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按规定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数,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此后签订搬迁协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解读: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解读: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解读: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3年0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第40号公告)自2012年9月下发执行以后,各地在执行该文过程中反映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根据各地反映,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将该公告涉及的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新旧政策衔接过渡问题40号公告发布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由于40号公告中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对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原本搬迁补偿就很拮据,如果购置资产不允许扣除,这将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搬迁进度。

因此,希望对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仍然允许扣除购置资产后,再计算搬迁收益。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新公告就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做了政策调整,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按规定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数,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此后签订搬迁协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资产置换税务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凡涉及土地置换的,其换入土地计税成本可按被征用土在的净值,加上换入土地应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对于其他资产置换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该公告未作规定。

鉴于土地置换与其他资产置换性质相同,可采取同一原则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因此,新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国税函2012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税函2012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2012.8.10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搬迁收入第五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搬迁收入
第五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七条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第三章搬迁支出
第八条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第九条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第四章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十二条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

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十三条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第十四条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第五章应税所得
第十五条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第十八条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

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第十九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第二十条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第二十一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第六章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第二十五条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企业搬迁税务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2年8月14日印发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政策性搬迁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