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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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样本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样本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协议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21582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样本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

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

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

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在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须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所有者名称见附表)。

(3)使用方对被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权利,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开发和生产产品。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

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单位备案。

使用方不得将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供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2.使用方必须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3.违约条款(1)使用方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其使用权即无条件终止。

2024年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2篇)

2024年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2篇)

2024年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 【前言】本协议由中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保障数据的合法使用权益并促进地理信息行业的发展。

本协议适用于所有甲类用户,即购买或获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用户。

【第一条:定义】1.1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由中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的、包括地图、遥感影像、数字化栅格图等形式的地理信息数据。

1.2 使用许可:指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利和使用条件。

1.3 甲类用户:指购买或获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获得使用许可的用户。

1.4 涉及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使用许可的授予】2.1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所有权归中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所有,甲类用户仅获得该数据的使用许可。

2.2 甲类用户在获得使用许可后,可以合法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研究、教学、商业等活动,但不得违反涉及法律规定的使用范围。

2.3 甲类用户不得再次转让或分发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除非得到中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书面许可。

2.4 甲类用户不得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进行盗取、篡改等非法操作。

【第三条:使用限制】3.1 甲类用户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符合以下限制:(1)使用目的合法、合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不得对数据进行商业化加工和销售;(3)不得对数据进行篡改、删除等破坏行为。

3.2 甲类用户应对其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派生的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费用与收益】4.1 甲类用户在获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时,须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

费用的标准由中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确定,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

4.2 甲类用户在合法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基础上,有权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商业活动并获得相应的收益。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丙类)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

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

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

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须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或者衍生产品的显著位置注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所有者(所有者名称见附表)。

?(3)使用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

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单位备案。

使用方可对被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文种翻译,但只限于使用方内部使用,并应向提供方备案。

使用方不得将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2.使用方必须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3.违约条款:?(1)提供方违反附表中关于提供数据的内容、时间等的约定,应及时补救。

?(2)使用方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其使用权即无条件终止。

? (3)使用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应按双方协议付款项总额的百分之百向提供方偿付违约金,同时承担因侵犯著作权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法律后果。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利用许可协议丙类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利用许可协议丙类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利用许可协议(丙类)本利用许可协议给予利用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利用权。

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

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

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利用方必需遵守以下规定:(1)利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利用方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利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同级其他单位。

但取得专门许可的除外。

(2)利用方必需在利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功效或衍生产品的显著位置注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所有者名称见附表)。

(3)利用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格式或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

利用方可依照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形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单位备案。

利用方可对被许可利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文种翻译,但只限于利用方内部利用,并应向提供方备案。

利用方不得将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其衍生功效在运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利用方主体资格发生转变时,应向提供方从头提出利用申请,并需从头签定利用许可协议。

2.利用方必需依照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方法,严防泄密。

3.违约条款(1)提供方违背附表中关于提供数据的内容、时刻等的约定,并及时补救。

(2)利用方在利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程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其利用权限无条件终止。

(3)利用方违背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应按两边协议付款项总额的百分之百向提供方偿付违约金,同时承担因侵犯高作权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法律后果。

利用方超期付款的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局•【公布日期】1999.12.22•【文号】国家测绘局令第5号•【施行日期】1999.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12月22日国家测绘局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管理,做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生活提供测绘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制作的、可通过计算机系统使用的数字化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含省级)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五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对全国进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授权的测绘资料管理单位按业务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授权的测绘资料管理单位称为提供单位,其业务分工和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实行使用许可制度。

第七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按照不同使用部门、单位和不同使用目的实行无偿使用或者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有关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新

有关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新

有关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新【协议名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署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协议背景】本协议是由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数据提供方”)与使用方(以下简称“甲方”)签署,目的在于明确双方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内容】1. 数据授权:数据提供方授予甲方非独占性、不可转让、有限制的使用权,即甲方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使用,但甲方不得将数据用于商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出租、转让等行为。

2. 数据使用范围:甲方只能在自己的内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将数据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除非得到数据提供方的书面许可。

3. 数据更新与报告:甲方需及时向数据提供方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定期更新数据。

4. 数据保护与安全:甲方需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确保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被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并妥善保管数据。

5. 知识产权保护: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属于数据提供方的知识产权,甲方不得侵犯数据提供方的知识产权。

6. 违约责任: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数据提供方有权终止数据使用许可,甲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争议解决: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提交给双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裁决。

【协议变更】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协议解除】协议有效期届满后,若双方未再次签署新的协议,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其他条款】本协议仅适用于双方签署的具体项目,对于其他未约定的事项,双方可以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签署】该协议需由数据提供方及使用方共同签署生效,并由双方各自保留一份原件。

【签字日期】协议签署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签署地点】协议签署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省/市/区)。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

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

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

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在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须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所有者名称见附表)。

(3)使用方对被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权利,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开发和生产产品。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

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单位备案。

使用方不得将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供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2.使用方必须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3.违约条款(1)使用方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其使用权即无条件终止。

(2)使用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提供方有权收回其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资料,使用方不能保留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拷贝或者使用基于该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的任何成果,并须赔偿因违约侵权给提供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许可协议(乙类)-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许可协议(乙类)-

编号: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许可协议(乙类)甲方:乙方:年月日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许可协议(乙类)编号:B _ _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许可协议(乙类)本许可协议授予用户仅使用本协议中规定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权利。

提供者保证提供者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合法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行使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

本许可协议不可转让且不具有排他性。

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用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用户仅使用本单位范围内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本单位仅限于用户构成独立法人的组织),不得延伸至本系统和其他上级、下级或同级单位。

除非得到特别许可。

(2)用户必须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标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著作权人(权利人姓名见附表)。

(三)用户无权将许可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复制、传播、出版或者翻译成外文,也不得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原件提供给第三方。

未经提供者许可,不得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开发生产成果提供给第三方,但提供给中央国家机关、省政府等部门进行宏观和不雅决策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的除外。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格式或副本均视为原始数据。

用户可以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转换数据格式,但未经许可,修改和转换的数据不得向外界发布和提供,修改和转换的条件和内容应向提供者备案。

用户不得在计算机互联网上发布原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其衍生结果。

(4)当用户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用户应向提供商重新申请,重新签订许可协议。

2.用户必须按照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分类和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泄露。

3.默认条款:(一)用户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使用权无条件终止。

(2)如果用户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约定,提供商有权收回用户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资料。

用户不得保留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副本或使用基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的任何成果,并必须赔偿提供商因违约和侵权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
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

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

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

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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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须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所有者名称见附表)。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5篇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5篇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5篇篇1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用户单位名称)地址:(用户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用户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服务中心地址: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服务中心地址法定代表人: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姓名鉴于甲方需要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下简称“数据”),乙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服务中心,拥有相关数据的合法使用权。

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方使用数据的权限、义务以及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以确保数据的合法使用和保护。

二、数据使用权限1. 甲方可以在以下范围内使用数据:(1)用于(甲方使用数据的目的,如科研、教学、规划等);(2)在(甲方使用数据的具体区域或项目名称)项目中;(3)通过(甲方使用数据的方式,如下载、复制、引用等)方式使用。

2. 甲方在使用数据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乙方的规定,不得擅自修改、传播或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三、数据使用义务1. 甲方在使用数据时,应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得擅自删除、修改或泄露数据。

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对数据进行合理的引用和标注,不得歪曲或篡改数据。

3.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监督和管理,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双方权利和责任1. 乙方拥有数据的合法使用权,甲方在使用数据时应遵守乙方的规定和要求。

2. 乙方应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如因数据问题引起纠纷或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双方应积极沟通,共同解决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五、协议生效和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协议的有效期限)。

2.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3. 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愿意继续合作,可协商续签本协议。

4. 协议终止后,甲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数据,并归还所有相关数据和资料。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2篇)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2篇)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 甲方:[国家名称]乙方:[数据提供方名称]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双方的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许可事宜达成协议,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t授权范围1. 甲方以非营利为目的,自愿使用乙方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下简称“数据”)。

2. 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地图、卫星影像、三维模型等。

具体数据的类型、数量、存储方式等细节将在双方共同签署的使用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

第二条\t数据使用1. 甲方在使用数据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的相关规定。

2. 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数据用于商业目的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牟利。

3. 甲方应妥善保管数据,不得泄露、复制、传播数据,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数据提供给第三方。

4. 甲方使用数据进行研究、教学、科普等非商业领域应当标明数据来源,并按照双方约定的使用方式和范围进行使用。

第三条\t数据更新1. 乙方有权对提供的数据进行更新和改进,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甲方应尽量使用最新的数据,如有乙方提供更新版数据,甲方应及时替换原有的数据。

第四条\t数据权益保护1. 乙方对提供的数据享有著作权和其他相关权益。

2. 甲方不得侵犯乙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对数据进行修改、复制、传播、销售等行为。

3.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乙方有权随时终止甲方的数据使用许可。

第五条\t争议解决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履行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t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期限为一年。

期满前,如甲方需要继续使用数据,应与乙方重新协商并签署协议。

2. 本协议的附件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共计__页,双方签署后即构成有效附件。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 甲方:[国家名称]乙方:[数据提供方名称]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双方的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许可事宜达成协议,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t授权范围1. 甲方以非营利为目的,自愿使用乙方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下简称“数据”)。

2. 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地图、卫星影像、三维模型等。

具体数据的类型、数量、存储方式等细节将在双方共同签署的使用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

第二条\t数据使用1. 甲方在使用数据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的相关规定。

2. 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数据用于商业目的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牟利。

3. 甲方应妥善保管数据,不得泄露、复制、传播数据,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数据提供给第三方。

4. 甲方使用数据进行研究、教学、科普等非商业领域应当标明数据来源,并按照双方约定的使用方式和范围进行使用。

第三条\t数据更新1. 乙方有权对提供的数据进行更新和改进,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甲方应尽量使用最新的数据,如有乙方提供更新版数据,甲方应及时替换原有的数据。

第四条\t数据权益保护1. 乙方对提供的数据享有著作权和其他相关权益。

2. 甲方不得侵犯乙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对数据进行修改、复制、传播、销售等行为。

3.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乙方有权随时终止甲方的数据使用许可。

第五条\t争议解决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履行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t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期限为一年。

期满前,如甲方需要继续使用数据,应与乙方重新协商并签署协议。

2. 本协议的附件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共计__页,双方签署后即构成有效附件。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乙类)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乙类)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乙类)甲方:乙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合同编号: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乙类)编号:乙__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乙类)本使用许可协议给予使用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

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详细行使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

本许可协议为不行转让和非独占的。

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必需遵守以下规定:(1)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自立法人资历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但获得特殊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需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绩的显著位置注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全部者(全部者名称见附表)。

(3)使用方对被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拥有复制、传扬、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权利,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未经提供方允许不得将基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和生产的成绩向第三方提供,但向中心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等部门提供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除外。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

使用方可按照需要对数据内容举行须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举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状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单位备案。

使用方不得将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其衍生成绩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使用方主体资历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2.使用方必需按照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规矩的要求,实行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3.违约条款:(1)使用方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过程中违背国家法律规矩或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其使用权即无条件终止。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完全版)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完全版)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12月22日国家测绘局令第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管理,做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生活提供测绘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制作的、可通过计算机系统使用的数字化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含省级)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五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对全国进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授权的测绘资料管理单位按业务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授权的测绘资料管理单位称为提供单位,其业务分工和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实行使用许可制度。

第七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按照不同使用部门、单位和不同使用目的实行无偿使用或者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具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受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

获得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单位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

任何部门、单位以及个人未经许可而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第二章使用许可第九条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必须得到使用许可,并签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以下简称“使用许可协议”)。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丙类)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丙类)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丙类)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

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

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

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须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或者衍生产品的显著位置注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xx者(所有者名称见附表)。

?(3)使用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

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单位备案。

使用方可对被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文种翻译,但只限于使用方内部使用,并应向提供方备案。

使用方不得将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2.使用方必须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3.违约条款:?(1)提供方违反附表中关于提供数据的内容、时间等的约定,应及时补救。

?(2)使用方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其使用权即无条件终止。

?(3)使用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应按双方协议付款项总额的百分之百向提供方偿付违约金,同时承担因侵犯著作权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法律后果。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示范协议)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示范协议)

( 协议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示范协议)The agreement concluded by the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示范协议)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

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

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

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在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须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所有者名称见附表)。

(3)使用方对被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权利,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开发和生产产品。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

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单位备案。

使用方不得将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供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2023年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

2023年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

2023年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 【前言】本协议由中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保障数据的合法使用权益并促进地理信息行业的发展。

本协议适用于所有甲类用户,即购买或获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用户。

【第一条:定义】1.1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由中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的、包括地图、遥感影像、数字化栅格图等形式的地理信息数据。

1.2 使用许可:指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利和使用条件。

1.3 甲类用户:指购买或获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获得使用许可的用户。

1.4 涉及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使用许可的授予】2.1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所有权归中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所有,甲类用户仅获得该数据的使用许可。

2.2 甲类用户在获得使用许可后,可以合法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研究、教学、商业等活动,但不得违反涉及法律规定的使用范围。

2.3 甲类用户不得再次转让或分发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除非得到中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书面许可。

2.4 甲类用户不得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进行盗取、篡改等非法操作。

【第三条:使用限制】3.1 甲类用户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符合以下限制:(1)使用目的合法、合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不得对数据进行商业化加工和销售;(3)不得对数据进行篡改、删除等破坏行为。

3.2 甲类用户应对其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派生的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费用与收益】4.1 甲类用户在获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时,须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

费用的标准由中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确定,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

4.2 甲类用户在合法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基础上,有权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商业活动并获得相应的收益。

保密协议(地理信息)(完整版)

保密协议(地理信息)(完整版)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提供方:使用方:根据工作需求,**同意将交予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以上提供数据包含**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特拟定本使用许可协议。

一、使用权限本资料仅用于工作使用。

二、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同级其他单位,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不对被许可使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语的权利,不对第三方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未经提供方允许不得将基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和生产的成果向第三方提供。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其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方备案,使用方不得将原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3、使用方不得将被许可使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带出境外。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单位重新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三、使用方必须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四、违约条款:1、使用方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机关的决定,其使用权即无条件终止。

2、使用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提供方有权收回所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资料,使用方不能保留任何拷贝或使用基于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的任何成果,并需赔偿因违约侵权给提供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提供方在保证数据质量的前提下不承诺为使用方所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实的某种不一致或缺陷进行修改。

提供方不因该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负任何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

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

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

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须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或者衍生产品的显著位置注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所有者名称见附表)。

(3)使用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

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单位备案。

使用方可对被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文种翻译,但只限于使用方内部使用,并应向提供方备案。

使用方不得将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2.使用方必须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3.违约条款
(1)提供方违反附表中关于提供数据的内容、时间等的约定,并及时补救。

(2)使用方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其使用权限无条件终止。

(3)使用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应按双方协议付款项总额的百分之百向提供方偿付违约金,同时承担因侵犯著作权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法律后果。

使用方超期付款的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4.提供方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许可的用途等见附表。

提供方在向使用方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同时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相应数据说明和使用说明。

提供方不承诺对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势的某种不一致或者缺陷进行修改。

提供方不因该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提供方不接受任何条件的退货。

使用方自己负责安装与使用。

技术培训、技术合作、数据更新须与提供方另行签订协议。

5.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二份。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

提供方(盖章): ________ 使用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地点:
___________
附表
使用许可协议编号:
┌───┬──────────────────────────────┐
│提供方││
├───┼──────────────────────────────┤│使用方││├───┴──────────────────────────────┤│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数据名称│ 密级│地理范围│ 数据格式│├────┼───┼───────────────────┼─────┤│││││├────┼───┴──────────────┬────┼─────┤
│数据内容││版权所有││
├────┼──────────────────┴────┴─────┤│特别许可││├────┼─────────────────────────────┤
│数据载体│1.光盘:2.4MM磁带;3.8MM磁带;4.其
他│
├────┼─────────────────────────────┤││1.企业单位在单位内部使用。

│││2.企业单位为自身工作需要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开发并│││在该单位内部使用。

││许可的使│3.企业单位因任何目的或非企业单位因商业目的而基于国家基础││用用途│地理信息数据形成成果并对特定的第三方提供。

│││4.企业单位或非企业单位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开发形成│││成果或衍生产品并对第三方提供。


││5.适用丙类使用许可协议的其他用途。


├────┴─────────────────────────────┤│其他事项│├───────┬─────────────┬────┬───────┤│提交数据的时间│年月日│地点││├───────┴────────┬────┴────┴───────┤│部分数据成本费(含工本费等)付款│││金额总计││├───────┬────────┼──────┬──────────┤│使用方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备注│││││└──┴───────────────────────────────┘
说明:1.本表为丙类使用许可协议的组成部分。

2.如无特别许可情况请在“特别许可”栏中填“无”。

3.本表中数据载体及许可使用的用途栏请在选项上画“√”,选项中没有明确的请在“其他”项上填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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