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必考分析题之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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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有关法制史的核心知识点讲解

2017法硕考研有关法制史的核心知识点讲解

2017法硕考研有关法制史的核心知识点
讲解
1、明清时期主持全国审判的中央审判机构是刑部(唐宋为大理寺)
2、北齐时期设置了大理寺(√)
3、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清末为四级三审制)
4、“管制”是解放战争时期创立的
5、专门创立《盗贼重法》是在宋神宗时期
6、廷行事是秦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7、唐代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准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式
8、《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主义的专门刑法典
9、汉朝的“鞠狱”是指审讯案件
10、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元典章》
11、汉中期学了限制诸候对封建国民反的过分役使,专门制定有事国人过律
12、清朝的“三法司”是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而非“御史台”)
13、(1)外国在华领书裁判权确定于《中共五口通商章程及规则》及《虎门条约》;(2)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又确立了观审制,干预中国司法审判制度,即使外国为被告
14、(1)汉皇帝下诏,自今后可“亲亲得相首匿”;(2)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法制指导思想;(3)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之开始
15、厂卫干预司法始于明宪章
16、北洋政府审判机关分四级,中央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
17、《宋刑统》在内容上治袭《唐律疏议》,(考试大)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
18、明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条件的地方司法机构是提刑按察司
19、钱庄和票号已经作为金融机构而存在的是清朝
20、《明大诰》朱元璋、洪武年间颁布,明初最为普及的法规,共有四篇。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4. 分析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秦朝作为司法官吏断案依据的成例称为( )(2010年一法综一第18题) A.决事比B.封诊式C.廷行事D.断例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秦朝的法律形式。

C项“廷行事”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

“廷行事”即判案成例,在秦朝时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了。

所以C项符合题意,应选。

D项“断例”是元朝刑事立法的主要形式,所以D项也不符合题意,不选。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2.在刑制改革方面,汉代新增“女徒顾山”这种刑罚。

它属于( )(2018年一综一第36题)A.死刑B.赎刑C.徒刑D.耻辱刑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新增考点“女徒顾山”。

“女徒顾山”属于赎刑的范围.即允许被判徒刑的女犯回家,但需每月缴纳官府三百钱,由官府雇人上山砍伐木材或从事其他劳作,以代替女犯的劳役刑。

故答案为B。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3.西汉文帝刑制改革中,取代斩左趾的刑罚是( )(2017年一综一第36题)A.劓B.弃市C.城旦春D.笞五百正确答案:D解析:汉文帝废肉刑的导火索是“缇萦上书”这一事件,文帝感其德孝遂于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

其方案是:“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

奴隶社会以来的五刑制度由此发生变化。

但又出现新问题:一是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二是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因此景帝即位后,两次下诏减少笞数,并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施行时中途不得更人。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4.汉成帝时,甲杀人,告之其养子乙,乙藏匿甲。

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冲刺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冲刺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冲刺试题及答案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冲刺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主张"王、霸道杂之"并诏令确定"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皇帝是:( )A.西汉景帝B.西汉文帝C.东汉宣帝D.西汉宣帝正确答案:D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法律儒家化"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西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它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2.汉代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的刑罚系统性改革始于:( )A.汉高祖B.汉文帝C.汉景帝D.汉惠帝正确答案:B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刑罚改革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汉文帝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3.汶代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的刑罚系统性改革中,制定《箠令》的是:( )A.汉宣帝B.汉景帝C.汉文帝D.汉武帝正确答案:B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刑罚改革景帝进一步完善刑罚改革,又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4.西周时期在审判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五听"中的"色听"指:( )A.听当事人的陈述B.观察当事人的眼睛C.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D.观察当事人的表情正确答案:D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通过对长期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西周时期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所谓"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这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载,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5.以下对周礼的基本原则表述正确的是:( )A."亲亲"、"君君"B."亲亲"、"尊尊"C."亲君"、"君尊"D."君君"、"尊尊"正确答案:B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西周的"礼"西周时期的"礼"可以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拇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二、多项选择题1.下面关于礼与刑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刑的作用是"惩恶于未萌"B.礼的作用是"禁恶于已然"C.礼的作用是"禁恶于未萌"D.刑的作用是"惩恶于已然"正确答案:CD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西周时期的"礼"与"刑"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载,"礼之所去,刑之所痊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礼的作用是"禁恶于未萌",刑的作用是"惩恶于已然",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二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项2.清末中国司法权受侵害,对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观审制度是领事本人的专有权B.治外法权即领事裁判权C.领事裁判权即会审公廨D.会审公廨受理的案件的主体均是本国人正确答案:ABCD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清末外国在华司法特权的内容3.清末修律中,正式公布的法律有:( )A.《大清民律(草案)》B.《大清新刑律》C.《法院编制法》D.《公司律》正确答案:BDE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清末修律的内容《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法院编制法》是1910年清政府公布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清末大臣沈家本等人草拟的诉讼法典草案,但因遭各省督抚和礼教派的反对而未实际颁行修订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清代第一部商律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项下载文档。

法制史-第五章 汉代法制

法制史-第五章 汉代法制

2、在地方上,汉初在沿袭秦代的郡县两级行政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在地方上,汉初在沿袭秦代的郡县两级行政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又复立诸侯国,出现了郡县制与封国制并存的态势。 景帝、武帝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削弱其势力,最终结束了诸 侯割据的局面。之后,西汉王朝在地方上完全确立了郡、县两级 行政管理体制。 (1)郡是中央直属的地方行政机构,其长官是郡守; 的行政长官称“ (2)县的行政长官称“令”或“长”,下设县垂主管司法审 判,县尉主管军事。 (3)县之下设乡、里、亭。 )县之下设乡、里、亭。 (4)东汉时期,又设立了州这样一级行政组织,形成了州、 )东汉时期,又设立了州 郡、县三级制。
第二节 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二、东汉对西汉法律的继承与改造 三、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如下数种。 1.律 2.令 3.比 4.法律注释著作 5.《春秋》经 5.《春秋》
第三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一、汉代对秦代刑法的继承与发展
汉代的罪名也多继承秦制,如盗窃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 杀伤罪、不敬罪、诽谤妖言罪,等等。但也新增了一些罪名,下 面择其要者加以述说。 1.大逆无道罪 (1)祝诅上罪。 (2)迷国阁上罪。 (3)左道罪。 (4)漏泄省中语罪。
(三)吏治 1、在官吏的选拔和任用方面,汉初开始实行察举制度,由 中央与地方的各级长官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 2、在官吏的考核和奖惩方面,汉代行政法律多有规定。 3、汉代统治者还很重视地方官吏的监督,汉初曾由丞相派 出监御史监察地方官吏。汉武帝时,把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 每个监察区都派刺史一人作为监察官,以监察地方官,等等。在 中央设司隶校尉,主管监察。
汉景帝时曾两次下诏减少答数: 汉景帝时曾两次下诏减少答数: 第一次:是把答五百减为答三百,答三百减为答二百。 第二次:把答三百减为答二百,答二百减成答一百。 还规定:竹板长五尺,宽一寸,末梢薄半寸,并削平竹节; 答打的部位是臀部,笞打过程中不得换人。

人大法硕考研:2017考研从分析题看法制史知识点:元

人大法硕考研:2017考研从分析题看法制史知识点:元

人大法硕考研:2017考研从分析题看法制史知识点:元下面是2017考研法制史分析题:元1.试述元代法律中有哪些体现民族不平等、民族歧视的规定。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王朝。

其统治集团为蒙古军事贵族。

蒙古军事贵族由蒙古高原向欧亚大陆扩张时,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就已在军事征服的铁蹄下在其统治方式上打下深深的烙印。

就元朝而言,一方面由于生产方式和文化制度上与中原地区有着巨大的差距,蒙古贵族不得不吸取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文明,参照唐宋旧制,积极进行政权与法制建设;另一方面,蒙古贵族又深怕其被中原汉族所同化,失去民族优越感,所以刻意实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政策。

其表现在:(1)将统治区内的各民族分为四个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由北方汉人、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组成)、南人。

在四等中汉人,尤其是南人的地位最为低下。

四等人的划分不仅是简单的将人民划分为四个不同的等级,更重要的是在刑罚适用、审判机构、职官任命、民事政策上给予不同的规定,强化民族间的差异性;(2)在法律指导思想上保存旧制,实行民族压迫。

元朝初年,以习惯法《大札撒》为基本法。

在法律内容和司法制度中渗透蒙古民族的传统文化精神,呈现出民族压迫的特征。

有些原本施用于蒙古人的习惯法的一些内容也被运用于其他民族。

(3)刑事法律上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规定。

在刑法方面,蒙古人享有法律上的种种特权,犯罪除死罪外一般不必拘押,在刑罚适用上南北异制,实行公开的不平等,在审判机关上,刑部掌握汉人案件,大宗正府掌握蒙古、色目人犯奸盗诈伪装案件。

法律明文规定:蒙古人打汉人不得还,汉人如去官府进行诉讼,官府只会作出偏袒蒙古人的判决。

在杀人犯罪方面,蒙古人因争斗或醉酒杀死汉人,只须罚断出征,给死者家属50两烧埋银,而汉人打死蒙古人,是必定要被处死的。

刺字刑不适用于蒙古人。

元朝法律允许将大量的汉人、南人沦为罪人而成为国家的奴隶。

(4)行政法律上的民族不平等。

在元朝中央政府机构中,枢密院的汉官不得过问军事秘密。

法制史司法考试考点:汉朝的法治

法制史司法考试考点:汉朝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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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司法考试考点:法制史司法考试考点:汉朝的法治司法考试考点(一)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

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行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

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文帝开始刑罚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示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

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1.刑制改革的内容。

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如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虽然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不再用肉刑处罚,但因笞刑数太多,使受刑之人难保活命,因而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

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

他主持重定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景帝又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2.刑制改革的意义。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有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汉律的儒家化 1.上请与恤刑。

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

”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

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

20XX年考研法律硕士备考典型例题解析(六)-fashuo.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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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汉武帝时颁布“告缗令”的目的主要是。

A.加强社会治安管理B.加强对外贸易管理C.推行国家专卖制度D.推行重农抑商政策[答案考点汉朝重农抑商政策[解析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发布“缗钱令”,征收商人、高利贷者的财产税和所得税。

汉武帝元鼎三年(公元前114年)又发布“告缗令”,奖励告发逃避算缗的富人(主要是商贾),给予告发者应征缗钱之牛。

“告缗令”虽增加了汉朝统治者的收入,打击了大商人,但也阻碍了私营工商业的发展。

因此选D。

2.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B.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C.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而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报告D.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而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该人民代表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答案考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解析宪法第7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据此,B为正确答案。

3.中国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于。

A.汉朝.南北朝C.隋朝.唐朝[答案考点封建制五刑[解析隋朝《开皇律》删除了魏晋南北朝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

其中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死刑为绞、斩两种。

封建制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

4.中国历史上首次采用十二篇编纂体例的封建法典是。

A.北齐律.开皇律C.曹魏律.晋律[答案考点]北齐律的编纂体例[解析北齐在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由封述等人在总结十余年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北齐律》,使之成为当时具有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

2017考研知识点:法制史分析题——清朝

2017考研知识点:法制史分析题——清朝

2017考研知识点:法制史分析题——清朝1.作为封建时代最后一部法典,《大清律例》在刑罚制度上有哪些变化?清朝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刑事法律不仅具有封建法律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

其原因不外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在清代高度发展,社会经济关系进一步复杂,另外满族贵族集团极力维护其一族统治的狭隘性,都使得清代的刑事法律在刑罚制度上发生了部分变化,主要体现在:(1) 笞刑、杖刑的变化。

在康熙时代,将“明刑弼教”“修德安民”作为用刑的指导思想,将定型于隋唐时的笞、杖刑进行了改革。

具体做法是,将行刑的刑具改为用竹板。

在以前则是笞刑用小竹杖,杖刑用大竹杖;其次是将行刑的次数采用“打四折,以五等为等差,除零数”的计算方法。

即原来笞十,打四折后为打四板,笞二十经打四折,以五板为差等,去零头后变为打五板。

经此推算,清代的笞、杖刑的等数为:笞四板、五板、十板、十五板、二十板;杖二十板、二十五板、三十板、三十五板、四十板。

处以笞杖刑的大多数是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行为,将笞杖刑由重改轻不会放纵罪犯、危及封建统治,却有利于“明德安民”的政策,反映了统治者尚德慎刑的开明之处。

(2) 迁徙、充军、发遣成为法定刑。

明代的迁徙、充军之刑在清代进一步规范化,成为法定刑。

迁徙就是将罪犯本人及其家属迁出千里之外安置,不得返回原地居住。

它类似于流刑,又不同于流刑。

清朝的充军刑是将罪犯发配到边远地区服苦役,重于一般的流刑。

它分为附近充军(2000里)、边卫充军(2500里)、边远充军(3000里)、极边充军(4000里)、烟瘴充军(4000里)五个等级。

因此,又称为“五军”。

清朝的充军刑只罚及犯罪者个人,也不像明代终身充军与永远充军那样区分。

发遣是清代独创的一种刑罚,是法定刑之一。

它是将罪犯发配到边远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3) 死刑制度上的变化。

清代的死刑明确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类。

立决为斩立决和绞立决,是对于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的罪犯决不待时;监候为斩监候和绞监候,是对那些构成死罪,但并非罪大恶极,可以先行拘押,待秋审复核之后再决定是否执行死刑,这样罪犯就有免死的机会。

2017年人大法学考研中国法制史常见古文解析

2017年人大法学考研中国法制史常见古文解析

2017年人大法学考研中国法制史常见古文解析【例题1】《汉书·宣帝纪》:“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解析】(1)该段文字反映了汉朝的刑罚适用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所谓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而且对于此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制度。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父子之间亲缘关系,夫妻之间的礼仪关系,是天之常理。

即便有祸患,以至于死也永远存在。

这样的忠诚孝道,宽怀厚道无微不至,岂能违反?从今后,子女首谋藏匿父母,妻子首匿丈夫,孙子女首匿祖父母,包庇他们的犯罪,一般犯罪也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上请廷尉,由廷尉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始于汉宣帝年间,该原则作为刑罚适用原则,体现了封建法律的儒家化,因为该原则对于维护封建家庭伦理道德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该制度一直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用并有所发展。

【例题2】《春秋繁露·精华》:“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盐铁论·刑德》:“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时有出于律之外者。

”【解析】(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汉朝特有的审判原则——“春秋决狱”。

所谓“春秋决狱”,就是以儒家的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特别是疑难案件的依据的审判方式。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断狱必先根据犯罪事实,判断犯罪者的心里状态或目的动机。

对动机违背《春秋》精神的,即使犯罪未遂也应当论罪,尤其对首犯要处以重刑;如果目的、动机纯正,即使违法,也可以从轻发落。

以此断案,不时有超出律外来定罪的。

(3)该段文字说明,以《春秋》作为司法断案的依据,使得判决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如此断案的目的就是正名分、尊王室、诛乱臣贼子、提倡宗法等级,其基本精神就在于“论心定罪”不过这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也起到了补充作用。

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高频考点详细解析之秦汉立法活动

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高频考点详细解析之秦汉立法活动

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高频考点详细解析之秦汉立法活动一、战国时期的立法概况战国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开端,也是封建法制的初创时期,与七大诸候都开展了变法活动,进行大量的法制建设工作,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李悝在魏国制定《法经》以及商鞅对秦国法制的重大改革。

(一)《法经》1.概念。

(考试大)《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2.主要内容。

从篇目结构上来看,《法经》共有六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

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

《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捕》二篇多属诉讼法的范围。

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

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3.历史地位。

《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二)商鞅变法1.概述。

公元前359年,继李悝在魏国变法、修《法经》之后,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也实施了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此次变法以其更为广泛的内容和更为重大的历史影响而在中国封建法律发展史上写下了重要的一笔。

史称“商鞅变法”。

2.变法的主要内容。

从法律角度看,商鞅变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法硕考研真题中涉及唐朝的分析题汇总 (1)

法硕考研真题中涉及唐朝的分析题汇总 (1)

2018法硕考研真题中涉及唐朝的分析题汇总本内容凯程崔老师有重要贡献法制史的主观题有两种题型:简答题和分析题。

分析题尤爱考唐朝,请备考考生务必把唐朝的各种制度牢固掌握。

现将历年真题中考察唐朝的分析题罗列如下,重者恒重,请好好掌握。

1.旧律(指汉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

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

故(新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晋书·刑法志》上述文字材料记述了汉魏时代法典体例发展演变的概况,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旧律”在篇目上增加了那三篇?(2)“旧律”在篇目体例上存在什么问题?(3)“新律”在篇目体例上有那些主要变化?这种变化说明了什么?(4)汉魏之后,《晋律》和《唐律》在法典的篇目体例上又是如何演变的?(2007-69)2.《唐律疏议·名例》:“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1)上述所引唐律条文体现了唐朝法律的何种适用原则?(2)试结合引文材料具体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适用上述原则(3)唐律的这一规定有何意义和作用?(2010-69)3. 唐《户令》:“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

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

兄弟亡者,子承父分。

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

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

姑姊妹在世者,减聘财之半。

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

”唐《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

”请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1)依照《唐户律》的规定,财产继承如何进行?(2)何为“户绝”?户绝之家的财产如何继承?(3)试结合上述引文的相关内容,总结唐朝继承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2008-69)4.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攻克法制史名词(42)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攻克法制史名词(42)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攻克法制史名词(42)325.唐代法律形式:律:唐朝基本法律。

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其涉及的范围较广。

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

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义,唐朝时把皇帝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为永格。

式: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

326.唐律的特点:礼法合一。

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用刑持平。

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

327.唐律的历史地位: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对东亚各国的影响。

朝、日、越都以唐律为蓝本。

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328.唐律特点与中华法系:a、礼法合一唐朝承袭和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b、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

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

西晋修律对汉律令作了大幅度的缩减,北齐律定为12篇,949条,较前又有所进步。

唐袭隋制,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2条,并为后世所继承。

c、立法技术完善(1)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定都有充分表现。

(2)为防止官吏滥用比附,用精确的语言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3)在承袭前代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

(4)唐律结构严谨,为举世所公认。

329.保辜: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特别制度。

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330.化外人原则:具有相同国籍外国人间发生的诉讼,依其本国法处理;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或与中国人之间发生诉讼的,按法院地法―――依唐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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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6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6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6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简答题 4. 分析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作为篇名,“名例”律最早出现于( )。

A.《张杜律》B.《北齐律》C.《九章律》D.《新律》正确答案:B解析:《北齐律》将《晋律》中的《刑名》和《法例》合并为《名例》,放在律典第一篇,开创了“名例”律的先河。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2.汉代在财产继承方面所实行的是( )。

A.嫡长子继承制B.诸子均分制C.幼子继承制D.官府处理正确答案:B解析:诸子均分制是将家族的财产平均地分配给所有儿子。

汉朝在继承方面,对财产实行诸子均分制的原则。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3.设立死刑复奏制,并将判决死刑的最终决定权收归中央的是( )。

A.汉朝B.晋朝C.北魏D.北齐正确答案:C解析: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4.中国古代的“官当”制度形成于( )。

A.夏商时期B.春秋战国时期C.秦汉时期D.魏晋南北朝正确答案:D解析:中国古代的“官当”制度形成于魏晋南北朝时期。

官当起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即用夺爵位、除名籍和免官来抵罪。

在南朝的陈出现了正式的“官当”名称,所以一般认为这种制度是陈所确立的《北魏律》首次将“官当”制度列入法典。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5.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竹简的主要内容是( )。

A.秦律B.汉律C.魏律D.唐律正确答案:A解析: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睡虎地秦简、云梦秦简,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简,这些竹简长23.1~27.8厘米,宽0.5~0.8厘米,主要内容为秦律。

法硕考研法制史常见分析题解读

法硕考研法制史常见分析题解读

法硕考研法制史常见分析题解读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常见分析题解读法制史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以下是店铺搜索整理的关于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常见分析题解读,供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1.西周《礼记》记载:“悼和耄,虽有死罪不加刑焉”。

答:这是关于西周老幼减免犯罪的刑罚原则。

大意是西周时期80或90岁以上的老人以及7岁以下的年幼者犯罪都可以减免刑罚。

这一原则是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思想以及“亲亲、尊尊”的礼的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作为矜老恤幼的标志,后世各朝法律都沿袭和发展这一制度。

2.汉宣帝时期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答:这是关于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大意是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 ; 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

这是汉代受儒家思想影响的表现,在一方面表现了立法思想上的宽仁,标志着封建法律儒家化,这个刑罚适用原则一直为后世封建王朝援用。

3.简述汉朝的“春秋决狱”制度?答:春秋决狱是以《春秋》中的“微言大义”为司法审判依据,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产物。

它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如符合,即使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如不符合,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4.南朝宋武帝诏令“其罪应重辟者,皆如旧先须上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论”。

答:这是关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死刑权收归中央和死刑复奏制度的规定。

大意复奏是各地死刑案件一律上报奏献,由皇帝亲自过问,必须无疑问或无冤才能执行。

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也体现了传统的“慎刑”精神。

其影响是深远的,为隋唐时期的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打下了基础。

20XX年法律硕士《法制史》精选试题解析(2)-fashuo.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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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1.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的成文法是指A、宋国的“刑器”B、邓析的“竹刑”C、晋国的“铸刑鼎”D、郑国的“铸刑书”【答案】:D【考点分析】:邓析的“竹刑”:即子产铸刑书之后,郑国大夫邓析于公元前502年自行修订的郑国的法律,书于竹简之上,称为“竹刑”。

晋杜预于《左传》注中说:邓析“欲改郑所铸刑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称竹刑”。

邓析的“竹刑”最初属于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的影响,后来邓析因为政治纷争,被执政者杀害,但由于他私收门徒、传授法律,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所接受,进而成为官方的法律。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将法律条文铸在刑鼎上,公布与众,史称铸刑书。

使郑国在向封建制转形的道路先迈了一步,这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它宣告了中国奴隶制法律形式的结束和封建成文法的诞生,拉开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的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晋国的“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宋国的“刑器”,是宋国在战国末期公布的成文法的载体。

【注意】:本题考查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指郑国子产铸刑书,他打破了“临事制刑,不预设法”,“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旧传统,通过公布成文法维护了新兴地主官僚的利益,推动了社会改革和社会进步,给郑国带来了新气象。

2.下列法律中不属于汉律六十篇的是A、《九章律》B、《傍章律》C、《金布律》D、《朝律》【答案】:C【考点分析】:汉朝建立以后,高祖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故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即所谓《九章律》。

《九章律》在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而成。

《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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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必考分析题之西汉
1、西汉立法思想经历了哪些发展变化?
西汉时期实现了从“以法为本,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到“外道内法”的黄老思想,再从黄老思想到“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儒家正统思想的历史转变。

(1)西汉初期,统治者总结秦朝覆亡的教训,改变了秦朝专任法治、严刑峻罚的立法思想,确立了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的立法指导思想。

黄老思想以“无为而治”为核心,具体表现为“约法省刑”、“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立法方针。

汉高祖首先废除秦朝繁苛的法律,制定《九章律》,奠定西汉法制的基础;实行十五税一,减轻百姓的赋税负担。

文帝、景帝继续减轻赋税,并推行刑制改革,废除某些肉刑。

黄老思想与西汉初期的社会需要相符合,促进了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2)自汉武帝开始,确立了以儒家为主导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经过西汉初期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国家积累了大量的物质财富。

但是,汉初分封的诸王他们势力逐渐强大起来,各地民众的反抗也此起彼伏。

继续推行以前的“无为而治”、“约法省刑”已经难以奏效,统治者不得不转变立法思想。

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确立儒学的独尊地位,以“德主刑辅”作为官方正统法制思想。

其主要内容包括:治理国家要把德和刑结合起来,但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德刑在施用顺序上,要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施刑罚。

德主刑辅的儒家法律思想成为汉武帝以后汉王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2、试分析汉初黄老思想盛行的历史原因。

黄老思想之所以在西汉初期盛行,成为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思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历史原因:
(1)在政治上,由于秦末以来的连年战乱,汉初刘氏天下的统治基础并不稳固,社会大动荡的隐患依然存在。

百姓渴望在统治者无为而治的政策下,恢复生产,提高生活水平。

(2)在经济上,由于秦王朝的横征暴敛和长期的战乱,西汉初期的社会经济基础极其薄弱,土地大面积荒芜,人口数量较以前大为减少,全国经济萧条、百姓贫困。

同时,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屡屡造成边患,破坏了边疆地区的生产,耗费国家大量开支用于边防。

(3)在主观意识方面,汉初统治者大都参加过秦末农民起义,亲眼目睹过秦帝国的迅速灭亡,深知秦败亡的根本原因。

为了巩固汉王朝的统治,避免重蹈覆辙,汉初统治者以秦朝败亡为鉴,接受了黄老思想无为而治的主张采取了缓和社会矛盾的各种措施,以期获得长治久安。

(4)就意识形态的变革而言,儒法两家都讲求“有为”,从法家的“有为”到儒家的“有为”,其中需要一个过度,黄老思想所主张的“无为”则成为这一过度形式。

加之,西汉初期的君臣多信奉黄老思想,遂促成了黄老之学的发展。

(5)汉高祖刘邦的立法,确立了西汉初期法制的基本格局,而高祖以后的几位皇帝都谨守成法,遂使“外道内法”的思想始终得以遵行、发展。

3、文帝、景帝时期刑罚改革的措施有哪些?并对其加以评价。

汉文帝所进行的刑罚改革主要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取代黥、劓、斩左趾、斩右趾等肉刑。

具体是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徒刑根据轻重差等规定了相应的刑期;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入于死刑。

汉文帝虽然以徒刑和笞刑取代了一些肉刑,但是取代肉刑的笞杖数太高,实际执行中常杖人致死。

所以此次改革并不彻底。

汉景帝在位时,又两次下诏改革刑制。

将原来劓刑笞三百之数最终减少到笞一百,斩左趾笞
五百之数减少到笞二百;并颁布垂令,明确规定执行笞刑笞杖的规格、行刑的方法、捶击受刑人的部位,减轻了笞刑的实际残酷程度。

西汉文帝、景帝的刑罚改革虽然没有完全彻底地废除肉刑,残酷的肉刑斩右趾又恢复施行,对宫刑也没有采取改革措施;但是通过此次刑罚改革,肉刑已经不再是刑罚体系中的主要刑种,而徒刑和笞刑成为主要刑种,使得奴隶制五刑制度发生了重大改变,为隋唐以后中国封建五刑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

4、试述西汉刑事法律是如何维护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

西汉刑事法律全面维护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具体而言体现在下述四个方面。

其一,维护皇帝安全与尊严。

在西汉的立法中针对危害皇帝安全与尊严的行为,规定了一系列的罪名,如无籍入宫殿门、废格诏令、大不敬等,并对这类犯罪处以极严厉的刑罚。

其二,颁布特别法限制打击藩王的地方势力,以巩固皇帝和中央政府的权威。

西汉中期先后颁布了《左官律》,以剥夺诸侯王任免官吏的权力;颁布《阿党附益之法》,重点打击与诸侯王私相勾结者;颁布《酹金律》,严格规定诸侯王向中央贡赋的标准,以削弱地方的经济实力;颁布《事国人过律》,限制诸侯王役使封国内的民众。

其三,严厉镇压民众反抗,并强化官吏的镇压职能。

汉律中有谋反、贼盗、群盗、首匿、通行饮食等众多的罪名及响应的严厉处罚,以镇压民众政治反抗。

此外,为强化官吏镇压民众反抗的只能,汉武帝时还颁布了《沈命法》和《见知故纵法》。

其四,宣扬并维护家国一体、忠君孝亲。

汉律把子对父不孝、臣对君不忠都作为大逆不道的重罪给予严厉惩罚,从而把齐家与治天下联系起来,通过对孝道的宣扬和维护达到维护君主权威的目的。

5、具体阐述董仲舒“天人感应”理论对汉代法制的影响。

董仲舒的“天人感应”理论其主要思想要素来源于阴阳五行学说和以往的儒家思想。

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天人感应”理论成为汉代官方正统思想,深刻地影响了汉代的法制。

首先,将阴阳学说和儒家学糅合在一起的“天人感应”理论,成为法律上维护君主专制的哲学基础。

根据“天人感应”理论,君主受命于天,具有绝对的权威。

因此,法律设定种种罪名以及相应的刑罚,来维护君主的专制权力和人身安全,是顺行天意。

其次,以阴阳学说论证封建三纲,并进而以三纲作为立法原则。

董仲舒利用阳尊阴卑的理论,附会君、父、夫为阳,臣、子、妻为阴的附会,进而说明法律维护君权、父权、夫权的合理性。

再次,以阴阳学说来论证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

德为阳,刑为阴;阴阳之道在于阳为主,阴为辅。

依据天道,人世立法必须以德为主,以刑为辅;不能违背天道,专任刑法。

最后,以阴阳四时说推演出秋冬行刑的司法原则。

春夏天气滋长万物,不宜行杀施罚;秋冬天气肃杀,合于杀罚。

因此行刑宜在秋冬季节。

经过天人感应学说的论证,秋冬行刑成为汉代一项司法原则,执行死刑在秋冬季以及后世的秋审制度都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6、汉代选拔官吏的方式有哪几种?
汉代统治者为选拔出德才兼备的人才出任官吏,当时实行了以荐举和考试为主的选拔方式。

具体包括察举、征辟、上书拜官,还有任子、荫袭、赀选等方式。

(1)察举是汉代选拔官吏的重要方式之一,即由皇帝下诏责成中央和地方长官选举贤能,向朝廷推荐出任官吏。

至汉武帝时期,规定每年在二十万人口中要荐举一人,送中央以备录用;被选荐的范围也不断扩大,有特别才干和奇异能力的人也都在选荐范围之内。

(2)征辟是聘任士人为官的一种方式,又分为征召和辟召。

皇帝直接聘任士人为官叫征召,大臣聘任士人为官叫辟召。

(3)上书拜官是汉代选任官吏制度中的一种特殊方式,即士人上书皇帝,提出有利于加强统
治的建议,因得到赏识而被任命为官。

(4)任子和荫袭是指二千石以上官吏,任满三年可保举一人为郎。

(5)赀选制度是指向国家捐纳一定财产者,可以为郎。

从汉武帝时开始改用察举等方式加以取代,但在国家财政困难时,仍然实行此制。

(6)汉代自汉武帝时开始在中央设立“太学”,博士弟子学习儒家经典,每年考试一次,考试合格者可以为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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