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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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银行业金融资金的安全,完善银行业电子银行服务,规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电子形势手段或网络通信技术方式,为客户提供储蓄、支付、结算等各类金融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电子银行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办法,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章电子银行活动第四条电子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地方监管机构的规定,符合客户的需求,依法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一)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动柜员机银行服务,以及与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互联互通的服务;(二)向客户提供转账支付、实时回收、信息查询、账户迁移等便民服务;(三)提供多种形式的保证措施,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四)提供特定目的的结算服务,如优惠活动、促销活动、电子发票等;(五)提供客户的网上投资理财服务;(六)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信息咨询服务;(七)支持以电子金融业务为基础的符合国家及有关规定的银行相关业务。

第三章客户管理第五条电子银行应当建立客户资料资格审查、客户关系维护管理等机制,认真履行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六条电子银行应当建立风险识别、客户行为监督和报告等机制,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可疑转账支付的,应及时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有关监管机构。

第七条电子银行应当建设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客户信息的实时维护和更新,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电子银行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范网络攻击,确保安全账户交易。

第九条电子银行应当采用多重认证体系,加强访问控制,建立监控系统,测试应用程序漏洞,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条电子银行应当全面实施系统备份、业务备份及灾备措施,确保客户账户及其资金安全。

第五章投诉处理第十一条电子银行应当建立专业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落实客户投诉处理职责,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银行手机银行短信服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手机银行短信服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手机银行短信服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手机银行短信服务业务的管理,规范并促进我行手机银行短信服务业务发展,根据《XX银行中间业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手机银行短信服务业务是指我行与通信运营商联合开发的,通过便捷、及时的手机短信,为个人客户和对公客户提供的灵活简便的随身金融服务业务。

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我行手机银行短信服务业务分为“小管家”短信服务业务和“银企通”短信服务业务。

第三条“小管家”短信服务业务主要服务于我行的个人客户,通过手机短信为个人签约客户提供账户资金变动情况提醒,办理与市民日常生活相关的电费、燃气费、电话费等小额公共事业费支付业务,发布各项银行业务资讯等服务。

第四条“银企通”短信服务业务主要服务于单位客户,可以实时或定期向对公签约客户提供账务信息、重要提示、账户余额变动提醒、企业对账信息等业务,但不得办理扣划电费、电话费等涉及小额支付的业务。

第二章“小管家”短信服务业务管理第五条所有在我行开立活期账户的个人客户均可申请签约“小管家”短信服务业务。

活期账户包括但不限于:一卡通、活期存折、卡本通等。

第六条申请签约的手机号码必须是我行合作运营商的手机用户。

第七条“小管家”短信服务协议签约申请申请签约“小管家”短信服务业务必须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凭证(银行卡、存折等)至我行任一营业网点前台,填写《XX银行小管家短信业务申请表》(附件一),签署《XX银行小管家短信业务签约协议》(附件二),前台柜员审核无误,在系统中启动相关交易,完成签约交易。

第八条代发工资客户集体办理“小管家”业务时,应与代发工资单位签订《XX银行手机银行短信服务业务集团客户签约协议》(附件三),并提供《XX银行手机银行短信服务业务集团客户签约汇总表》(附件四)。

前台柜员审核无误,在系统中启动相关交易,逐笔完成签约交易。

第九条已签约“银企通”短信服务业务的手机号码如同时签约我行“小管家”短信服务业务的,当使用我行“小管家”办理代缴费业务时,小管家客户所缴费用从签约的个人活期账户中支付。

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xx总发〔2010〕107号,2010年8月27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手机银行卡(简称“手机银行”,下同)服务,促进手机银行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手机银行服务是xx银行作为移动数据业务内容提供商,利用移动、联通和电信无线通信网络而开办的金融服务业务。

第三条 xx银行手机银行服务由总行统一管理,并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xx银行手机银行服务采用全行统一模式,开办业务范围由总行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或报告。

第二章业务组织与管理第五条个私业务部是全行手机银行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有关手机银行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二)负责手机银行业务需求的提出和完善;(三)负责手机银行业务培训指导工作;(四)负责手机银行卡片初始化及初始化密钥的保管;(五)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监督、内控检查和管理工作;(六)负责全辖机构的业务统计、分析和考评工作;(七)负责全行范围内手机银行营销策略制订。

第六条科技部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系统的技术开发、系统安全、优化升级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会计出纳部负责手机银行业务会计核算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稽核监察部负责手机银行业务风险内控和管理等相关制度审查,对相关协议条款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九条各分支机构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的市场营销、宣传、培训和推广工作;接受客户咨询、投诉和建议;向总行提供业务需求和市场调查报告等。

第三章服务范围和内容第十条手机银行是xx银行与上海方付通公司合作,结合xx银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为客户提供基于安全模式的智能卡交易服务。

服务范围和内容包括:实时汇款、普通汇款、申请收款、确认付款、转账、查询、对账、挂失、增值服务等。

第十一条 xx银行可根据需要变更服务范围和内容,变更内容以公告形式告知客户,不逐一通知客户。

第四章服务申请第十二条客户应遵守xx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xx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按照手机银行服务流程办理手机银行业务。

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ⅩⅩ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确保手机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ⅩⅩ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基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手机银行业务是指我行利用无线网络和移动电话,为客户提供的账户管理、信息查询、转账汇款、缴费支付、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

第三条凡办理手机银行业务的中国ⅩⅩ银行各级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开办手机银行业务实行逐级审批制。

各级机构开办手机银行业务须向上级行提出业务开办申请,申请批准后,按照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持授权书及相关材料向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备。

第五条手机银行产品创意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总行进行立项申请,全行统一业务由总行组织开发推广。

分行开办特色业务须向总行提出业务开办申请,申请批准后,一级分行负责开发、测试、验收、推广等工作,并应制定该项特色业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凡办理个人金融业务的营业网点均可办理手机银行业务。

第七条手机银行业务作为电子银行业务的一部分,纳入全行综合经营计划、综合绩效考评及电子银行业务综合考评中。

第八条手机银行业务统计数据由ⅩⅩ银行电子银行报表系统提供,统计规则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开办手机银行特色业务的一级分行负责定期向总行上报相关数据。

第九条手机银行业务的账务处理、资金清算,按结算账户的业务归属分别纳入相应原业务系统进行。

第十条手机银行业务的差错处理、系统监测和交易异常处理,参照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手机银行业务的参数管理、客户服务管理等相关功能由ⅩⅩ银行电子银行综合管理系统提供,其业务细则执行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开户行是指客户账户的开立行。

本办法中注册行是指审核、办理手机银行渠道注册的机构。

银行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发展,有效防范业务风险,维护我行及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法律法规、《xx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及我行现行其他有关业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端手机银行服务是我行利用无线网络和移动电话,为客户提供的账户管理、转账汇款、缴费支付、投资理财、信用卡服务、自助预约等金融服务。

第三条凡办理我行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均须遵循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我行客户端手机银行主要提供以下服务:(一)账户管理服务:包括本行账户查询、他行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关联卡(信用卡)/折、账户别名设置、挂失、换卡、积分管理、限额查询及修改、公积金查询、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年费等。

(二)转账汇款服务:包括行内(同名)转账、二维码转账、普通跨行汇款、实时跨行汇款、实时跨行收款、手机号转账、手机转账交易明细查询、收款人管理、生成转账二维码等。

(三)投资理财服务:包括理财产品、基金业务、储蓄增值账户、银证转账、黄金业务(暂未开通)等。

(四)充值缴费服务:包括电信缴费、行政事业收费、交通罚款、联通缴费、充值缴费查询等。

(五)信用卡服务:包括客户管理、账户管理、卡片管理、还款管理、我要申请、积分管理等。

(六)个人贷款服务:包括贷款账户查询、还款明细查询等。

(七)自助预约:包括手机预约取款、大额取款预约、网点预约、(大额)预约明细查询等。

(八)签约管理:包括银信通业务(暂未开通)、羊城通签约、手机支付管理等。

(九)安全中心:包括登陆密码修改、客户信息修改、注销手机银行、动态令牌校准、设备绑定等。

第五条我行客户端手机银行适用于使用android系统、ios系统的移动电话以及ipad平板电脑。

客户必须开通无线上网功能方可登陆客户端手机银行,使用手机银行会产生网络流量费用。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电子银行业务在金融行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和管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运营,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详细解析。

一、背景介绍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适应互联网时代金融业务的发展。

过去,人们只能通过实体银行柜台来办理各种金融业务,现在通过互联网、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也可以轻松完成各种操作。

然而,电子银行业务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和安全隐患,因此需要有相关的管理规定来确保用户的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

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目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金融机构和客户在进行电子银行业务时的权益和责任明晰,同时也要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可以有效监督电子银行业务的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服务水平,加强风险管理。

三、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业务范围的规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电子银行业务的范围,其中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第三方支付等多种形式的业务。

同时,还对各类业务的监管要求和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以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用户权益保护为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前必须向用户明确告知相关风险,并确保用户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同时,用户在使用电子银行业务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正确保管个人信息和密码,避免被盗取或滥用。

3. 信息安全管理由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特殊性,信息安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用户身份验证、数据加密、防止网络攻击等方面的措施。

同时,还要求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件,并进行相应的报告和纠正措施。

4. 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业务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管理措施,以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和用户的资金安全。

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基本规定为推动手机银行业务的应用和发展,规范我行个人手机银行业务的内部操作和管理,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第一条业务功能的内容手机银行作为电子银行业务的一个服务渠道,可以为客户提供查询服务、转账汇款、理财产品、基金买卖、第三方存管、信用卡服务、个人贷款、出国金融、理财专家、电子支付、代缴费等业务功能。

第二条业务种类的划分根据我行在电子银行渠道提供的各项业务功能的特点,将本人客户号下转账业务和基金买卖、第三方存管等只能转回到原购买账户的投资理财类业务定义为低风险业务;将非本人客户号下转账业务、跨行汇款、电子支付、代缴费等对外转账类业务定义为高风险类业务。

第三条版本的划分手机银行分为Wap版和客户端版,其中客户端版中包括iPhone版、iPad版和Android版。

第二章安全保障第四条手机银行业务要求客户身份信息与手机号码建立唯一绑定关系,一个客户只能签约一部手机号码。

第五条为防止数据伪造风险,WAP手机银行系统由移动运营商直接接入,处于相对封闭的移动数据网络,并限制为特定地址访问,不允许其它来源访问,客户必须使用其开通手机银行服务时所指定的手机号码。

第六条客户端手机银行系统可通过多种方式接入,在高风险交易中使用向其手机银行签约手机号发送动态密码或令牌动态密码保证交易安全。

第七条为避免因手机丢失而影响客户的资金安全,客户的交易信息和账户密码等内容只保存在银行的系统中,每次退出手机银行之后,手机内存中关于卡号、密码等关键信息将会被自动清除。

第八条限额管理为进一步降低业务风险,光大手机银行对于对外转账等风险业务进行了日累计交易限额的控制,以便降低客户资金风险。

第三章密码的使用第九条手机银行与网上银行共用8至14位登录密码。

第十条客户登录手机银行后对于一般低风险业务不需要再输入账户交易密码,对于开通手机银行、账户加挂手机银行以及对外转账、电子支付等高风险业务需要输入账户交易密码。

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手机银行业务已成为金融服务的重要渠道。

为了规范手机银行业务的开展,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_____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开展的手机银行业务。

手机银行业务是指本行利用移动网络和移动终端为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账户管理、转账汇款、缴费支付、投资理财、贷款申请等。

二、业务管理(一)业务开办客户申请开通手机银行业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行账户介质,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

本行应审核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与客户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业务功能手机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1、账户查询:客户可以查询本行账户的余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2、转账汇款:支持本行账户之间、本行账户与他行账户之间的转账汇款。

3、缴费支付:包括水电费、电话费、燃气费等各类生活缴费,以及购物支付等。

4、投资理财:提供理财产品的购买、赎回、查询等服务。

5、贷款申请:客户可以在线提交贷款申请,并查询申请进度。

(三)业务限额为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本行应根据客户风险等级、交易类型等因素,合理设置手机银行业务的交易限额。

交易限额包括单笔交易限额、日累计交易限额等。

客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在一定范围内调整交易限额,但调整后的限额不得超过本行规定的最高限额。

三、风险管理(一)客户身份认证本行应采取多种身份认证方式,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常见的身份认证方式包括密码、短信验证码、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

对于高风险交易,应采用更加严格的身份认证方式。

(二)风险监测与预警本行应建立手机银行业务风险监测系统,对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

发现异常交易,应及时进行预警和处理,防范欺诈风险。

(三)安全防范措施本行应加强手机银行系统的安全防护,采取加密传输、访问控制、漏洞扫描等技术手段,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确保手机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本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本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手机银行业务是指本行利用无线网络和移动电话,为客户提供的账户管理、信息查询、转账汇款、缴费支付、公共服务等各种自助式金融服务。

第三条手机银行设立统一的客户端软件或统一的服务地址,客户可以通过该客户端软件或统一服务地址登录手机银行,以自助方式使用本行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四条手机银行业务的账务处理、资金清算,按照业务的结算性质和业务场景,分别纳入相应业务系统进行处理,并参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条手机银行业务的参数管理、客户服务管理、产品运营管理等相关功能由手机银行后台综合管理系统提供,其业务细则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开展手机银行业务应遵循“统一管理、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原则。

统一管理:手机银行业务为客户提供统一的服务界面,采用统一管理模式开展业务规划,包括宣传、营销、业务管理、风险控制、业务培训等。

确保安全:手机银行采用业务、技术双重安全机制,保障手机银行系统安全运行、保障账户和资金安全。

讲求效益:对手机银行客户和产品的开发实行效益论证,力求实现综合收益的最大化。

第七条手机银行业务由产品与渠道部、信息科技部、运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手机银行工作顺利开展:(一)产品与渠道部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的统筹协调,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研究制订完善全行手机银行业务发展规划与发展策略;2.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的归口管理和组织协调,拟定手机银行的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和营销方案,制订和修改各项相关规章制度;3.负责手机银行产品和业务的需求方案提出、可行性论证,受理并审核各部门的手机银行需求,组织开展手机银行的业务培训、宣传和营销工作;4.监督检查手机银行的运行和安全情况;5.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监控,统计分析手机银行业务运行数据,根据监管要求进行新业务、业务数据、重大事项的上报及年度评估工作;6.负责制订客户管理工作要求,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手机银行业务开展期间突发事件管理、应急预案、客户投诉与建议处理等工作。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渠道和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利用其他外部电子服务设备提供的由客户自助服务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有关电子金融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第六条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中国银监会统一负责对境内及跨境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管.第二章申请与变更第八条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手机银行业务的管理,促进手机银行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处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手机银行业务是农村信用社依托相关移动通讯运营商网络、STK应用技术、手机银行平台和各业务子系统,以装有贴片式SIM扩展卡手机为终端,向客户提供的自助式金融产品。

第三条手机银行业务是服务广大客户的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手段,是传统银行业务的扩充和延伸,是电子银行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账务处理仍然执行与之配套的传统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本行手机银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为电子银行部。

第二章业务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手机银行业务组织结构由本行及辖内营业网点组成,在联社的统一指导下,采取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发展模式,具体业务管理、运行等由电子银行部、科技部、财务会计部、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稽核部及辖内营业网点组成。

(一)电子银行部主要职责1、负责本地特色产品创新;2、负责起草和制定手机银行业务相关制度及细则;3、负责手机银行业务培训和指导;4、负责本地市场拓展包括营销、宣传和推广;5、负责接受客户咨询、投诉、建议、客户回访和客户关怀等;6、负责相关业务的检查、监督;7、负责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组织做好业务安全和风险防范工作;8、负责统计、分析辖内手机银行业务经营报表,向上级管理部门提供业务需求和市场调查报告等;9、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系统的风险管理与防范;10、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的任务分解、考核等。

(二)财务会计部的主要职责负责辖内手机银行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管理等工作。

(三)科技部的主要职责负责辖内手机银行业务正常开展的技术保障;负责手机银行产品售后服务及使用指导等相关支持工作。

(四)稽核部的主要职责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的检查、监督、审计;负责辖内手机银行业务的风险提示等。

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xx总发〔2010〕107号,2010年8月27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手机银行卡(简称“手机银行”,下同)服务,促进手机银行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手机银行服务是xx银行作为移动数据业务内容提供商,利用移动、联通和电信无线通信网络而开办的金融服务业务。

第三条 xx银行手机银行服务由总行统一管理,并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xx银行手机银行服务采用全行统一模式,开办业务范围由总行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或报告。

第二章业务组织与管理第五条个私业务部是全行手机银行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有关手机银行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二)负责手机银行业务需求的提出和完善;(三)负责手机银行业务培训指导工作;(四)负责手机银行卡片初始化及初始化密钥的保管;(五)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监督、内控检查和管理工作;(六)负责全辖机构的业务统计、分析和考评工作;(七)负责全行范围内手机银行营销策略制订。

第六条科技部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系统的技术开发、系统安全、优化升级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会计出纳部负责手机银行业务会计核算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稽核监察部负责手机银行业务风险内控和管理等相关制度审查,对相关协议条款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九条各分支机构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的市场营销、宣传、培训和推广工作;接受客户咨询、投诉和建议;向总行提供业务需求和市场调查报告等。

第三章服务范围和内容第十条手机银行是xx银行与上海方付通公司合作,结合xx银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为客户提供基于安全模式的智能卡交易服务。

服务范围和内容包括:实时汇款、普通汇款、申请收款、确认付款、转账、查询、对账、挂失、增值服务等。

第十一条 xx银行可根据需要变更服务范围和内容,变更内容以公告形式告知客户,不逐一通知客户。

第四章服务申请第十二条客户应遵守xx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xx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按照手机银行服务流程办理手机银行业务。

手机银行管理制度

手机银行管理制度

手机银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手机银行的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用户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的手机银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银行的功能、运营、安全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手机银行是指用户通过手机客户端或者浏览器等工具,进行查看账户信息、转账支付、理财等金融服务的业务。

第四条手机银行的管理应当遵循便捷、安全、高效、稳定的原则,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手机银行管理机构,明确职责部门和人员,确保手机银行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第六条手机银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手机银行服务规划及发展战略;(二)建立手机银行的技术支持体系;(三)监督手机银行服务质量,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四)加强手机银行安全管理,防范风险;(五)定期对手机银行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三章功能设置第七条手机银行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一)账户管理:查询账户余额、交易记录等;(二)转账支付:实现转账、缴费、理财等功能;(三)投资理财:提供理财产品购买、资金管理等功能;(四)安全设置:采用双重认证、密码保护等功能保障用户安全。

第八条银行应当根据用户需求和市场变化,不断完善手机银行的功能,提高用户体验和满意度。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手机银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用户信息和资金安全。

第十条银行应当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一)用户身份认证:采用双重认证、手机短信验证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二)密码保护:要求用户设置复杂密码,并定期更新密码;(三)风险监测:建立风险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并应对风险事件;(四)应急预案:建立手机银行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第五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当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手机银行服务,确保用户的持续满意。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加强对手机银行服务质量的监督与评估,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建议。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手机银行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农商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商行(农商行、农合行,以下简称“山西农信”)手机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的管理,规范手机银行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各市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及其营业网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手机银行是指由省联社委托北京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建设,利用无线网络和移动电话,向客户提供账户管理、信息查询、转账汇款、缴费支付、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的共享式手机应用软件。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营业网点须在显著位置张贴《农商行(商业银行、合作银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开通手机银行前必须确认客户已知悉手机银行各项服务及业务风险,并与客户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

第五条营业网点为客户开通手机银行服务,客户应承诺已经完全知悉和接受手机银行各项服务内容,并自愿在此基础上与农商行签订客户服务协议。

第六条手机银行业务的账务处理、资金清算纳入综合业务系统处理。

第七条开办手机银行业务实行资格准入制。

各县级行社开办手机银行业务必须有专职管理部门、有具体的手机银行制度和风险防控管理细则、有手机银行业务专职管理员,并向所属办事处(市联社)提交业务开办申请,经办事处(市联社)审核同意,上报省联社备案。

第八条省联社负责制定统一的客户服务协议、业务操作规程、客户指导手册及各种凭证和表格,各县级行社按相关规定执行。

各营业网点负责办理手机银行客户的注册。

第九条客户可以在全省任意一个山西农信网点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办理业务时必须客户本人亲自到场,办理业务时应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条手机银行的注册手机号在手机银行系统中被设置为唯一的手机号。

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建总发[2000]109号

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建总发[2000]109号

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规定(试行)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10月30日建总发[2000]10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手机银行业务的管理,充分利用现代通信科技为客户提供便捷服务,根据《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章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手机银行业务,是指基于中文短信息技术,利用我行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城市综合网”)与手机短信息中心的联接,使客户能够使用手机实现我行所提供的银行服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申请手机银行业务的客户,必须使用支持中文短信息和STKClass2的手机,并配备了具有STKClass2应用和支持加密的SIM卡(以下简称“STK卡”)。

第四条手机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为在建设银行开立了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或储蓄卡、信用卡等账户的客户。

第五条手机银行相关业务及技术规范的制定、交易密钥的生成、分发和管理由总行负责。

第六条手机银行业务包括证券服务、外汇买卖、转账(卡折转账、银证转账)、付费、查询、挂失、公告等种类。

第七条客户申请手机银行业务由本人到建设银行指定网点办理签约,他人不得代办。

第八条开通手机银行业务的分行可采取两种接入方式:城市综合网与手机短信息中心直接联接,或通过CallCenter系统联接。

第九条手机银行业务凭密码办理。

第十条通过手机银行办理交易的账户须是签约账户或约定账户。

签约账户是指客户本人与建设银行签约同意通过手机银行操作的城市综合网账户,在进行转账等交易时,签约账户可以是转出账户,也可以是转入账户。

XX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手机银行业务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XX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手机银行业务系指本行依托移动通信网络,向签约的单位和个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转账汇款、缴费、理财等金融服务的电子银行业务。

第三条个人手机银行系统通过专业版和大众版向客户提供服务。

(一)专业版系指客户在营业网点柜面开通手机银行服务,并选定安全认证工具的服务方式。

(二)大众版系指客户登录手机银行系统自助开通手机银行服务的服务方式。

第四条企业手机银行系统要求客户在营业网点柜面开通,并选定音频Key为安全认证工具。

企业手机银行只有专业版。

第五条手机银行业务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经营、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手机银行业务实行总行、分行、支行三级管理。

第七条分支行开办手机银行业务实行审批制,由总行网络金融事业部负责审批。

支行开办手机银行业务的,由分行零售业务管理部门向总行报送当地银监部门批复、金融许可证和业务开办报告等资料,并经总行批准;新设分行申请开办手机银行业务的,由分行筹备机构向总行报送当地银监部门批复、金融许可证和业务开办报告等资料,经总行批准,在开业前持总行的授权书及相关材料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备。

第八条分支行提出关于手机银行的业务需求(包括特色业务需求),须以书面形式向总行网络金融事业部报告。

总行网络金融事业部组织开展业务评审和立项,批准后,由总行信息科技部组织开发。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一节部门职责第九条本行各级机构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按照“逐级管理、分级经营”的原则,加强手机银行业务管理,有序开展手机银行业务。

第十条总行部门职责(一)网络金融事业部1.负责拟订手机银行有关业务发展规划、计划和业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组织制定手机银行业务需求和牵头组织业务测试及验收;3.负责组织开展手机银行营销宣传和业务培训;4.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手机银行业务风险评估与管理;5.负责组织手机银行安全认证工具介质的采购工作;6.负责组织开展公众手机银行安全教育工作;7.协助开展手机银行反洗钱工作;8.负责拟定手机银行的服务项目、服务价格和优惠措施,报总行服务价格管理小组批准后实施。

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手机银行业务操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手机银行是指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依托移动通信运营商的网络、以客户手机为终端而提供的金融服务。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为湖南省手机银行业务统一系统接入方和业务管理方;各法人行社(含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为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法律关系主体,实行独立核算,手机银行业务收益全部归法人行社所有,有关风险也由其承担。

第三条手机银行业务的账务处理、资金清算,按结算账户的业务归属分别纳入核心业务系统处理。

第四条凡办理手机银行业务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规章。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开办手机银行业务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各法人行社经省联社同意后即可对外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同时应积极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备。

第七条省联社、市州办事处(含市级联社,下同)、法人行社应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的管理。

手机银行业务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熟悉相关操作,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依据技术实现方式的不同,向客户提供客户端版、贴片版两种服务模式(以下简称“客户端版手机银行”和“贴片版手机银行”),并提供相应的业务功能。

(一)客户端版手机银行是指客户自行从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官方网站(电脑登录网址为、手机登录网址为)或苹果官方app store下载安装手机银行软件,通过签约手机号码和密码登录后办理手机银行各项金融业务。

客户端版手机银行分为安卓、苹果和塞班等系统类型。

(二)贴片版手机银行是指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业务人员在客户签约手机号码的手机SIM卡上安装贴片卡,客户通过登录贴片版手机银行实现手机金融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银行业务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规范和有序开展,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规定。

这些规定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以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银行业务的定义和分类是管理办法规定的重要基础。

电子银行业务通常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等多种形式。

网上银行让我们可以通过互联网在家就能办理各种金融业务,如转账汇款、账户查询、理财购买等。

手机银行则将银行服务装进了我们的手机,随时随地都能进行操作。

电话银行通过拨打特定的电话号码,根据语音提示完成业务办理。

自助银行则以 ATM 机、自助终端等设备为载体,提供 24 小时不间断的服务。

在安全管理方面,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严格的要求。

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这包括对网络安全的防护、数据的加密存储和传输、身份认证机制的完善等。

例如,在用户登录时,通常需要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甚至可能会用到指纹识别、面部识别等生物特征认证技术,以确保是用户本人在操作。

同时,金融机构还需要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安全事件,如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客户服务也是管理办法规定的重点之一。

金融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在客户开通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当清晰明确地告知客户相关的权利、义务和风险。

对于客户的咨询和投诉,要及时、认真地处理和回复。

此外,还应当为客户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客户熟悉和正确使用电子银行服务。

比如,有些银行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操作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或者通过线下的网点开展培训活动。

风险管理是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金融机构需要对电子银行业务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都在管理的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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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手机银行业务操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手机银行是指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依托移动通信运营商的网络、以客户手机为终端而提供的金融服务。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为湖南省手机银行业务统一系统接入方和业务管理方;各法人行社(含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为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法律关系主体,实行独立核算,手机银行业务收益全部归法人行社所有,有关风险也由其承担。

第三条手机银行业务的账务处理、资金清算,按结算账户的业务归属分别纳入核心业务系统处理。

第四条凡办理手机银行业务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规章。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开办手机银行业务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各法人行社经省联社同意后即可对外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同时应积极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备。

第七条省联社、市州办事处(含市级联社,下同)、法人行社应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的管理。

手机银行业务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熟悉相关操作,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依据技术实现方式的不同,向客户提供客户端版、贴片版两种服务模式(以下简称“客户端版手机银行”和“贴片版手机银行”),并提供相应的业务功能。

(一)客户端版手机银行是指客户自行从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官方网站(电脑登录网址为、手机登录网址为)或苹果官方app store下载安装手机银行软件,通过签约手机号码和密码登录后办理手机银行各项金融业务。

客户端版手机银行分为安卓、苹果和塞班等系统类型。

(二)贴片版手机银行是指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业务人员在客户签约手机号码的手机SIM卡上安装贴片卡,客户通过登录贴片版手机银行实现手机金融服务。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九条手机银行业务实行省联社、市州办事处、法人行社、营业网点四级管理。

各级机构要严格制定和履行工作职责,强化手机银行的业务管理,积极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省联社职责:(一)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发展规划。

(二)负责手机银行的研发、测试、培训及推广上线。

(三)负责制定和修改全省统一的客户服务协议、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种凭证和报表。

(四)负责手机银行系统后台的运行管理及维护。

(五)负责审核法人行社开办手机银行业务的申请。

(六)负责手机银行所涉及的安全产品等设备的选型及外观设计。

(七)负责指导全省手机银行业务的统一宣传营销、市场开拓及手机银行业务的考核。

(八)负责全省手机银行业务总体风险的评估与管理,监督检查手机银行的运作和安全情况。

(九)指导、协调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的手机银行业务工作。

(十)负责受理客户的咨询、投诉等工作。

第十一条市州办事处职责:(一)负责辖内手机银行业务的统筹、推动与协调。

(二)负责辖内手机银行业务的统计与情况汇总。

第十二条法人行社职责:(一)负责制定辖内手机银行业务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贯彻落实省联社制定的手机银行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辖内营业网点开办手机银行业务的申请报备。

(四)负责辖内手机银行的业务培训、推广上线、业务管理、营销宣传、业务考核、风险管理、纠纷处理。

第十三条营业网点职责:(一)负责按规定办理手机银行业务,正确履行开户机构、受理机构的职责。

开户机构是指手机银行客户个人结算账户开立的营业网点。

受理机构是指办理手机银行开通、变更、注销等业务的营业网点。

(二)负责指导客户正确使用手机银行产品,并做好临柜业务宣传和咨询解释等工作。

(三)完成上级行社下达的手机银行业务计划。

第四章操作人员管理第十四条手机银行内管系统与网上银行内管系统共用,具备系统管理(机构、柜员管理)、客户管理、交易流水查询、参数管理、操作日志查询、报表数据查询统计、客户服务等功能。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是指经过法人行社授权、具有柜员编号及密码、能够登录到手机银行内管系统进行操作的员工。

第十六条内管系统各岗位的角色设定和操作权限由省联社统一设定,省联社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已定义的角色及其操作权限进行调整。

手机银行内管系统操作人员按权限划分为省联社、市州办事处、法人行社、营业网点四级操作人员。

根据岗位设置的不同分为主管、录入柜员、复核(授权)柜员和客服人员。

第十七条各级操作人员在手机银行内管系统进行柜员的增加、修改、删除、重置密码前,须参照核心业务系统柜员管理暂行办法,履行相关的审批及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省联社、市州办事处、法人行社只允许设置管理员,营业网点只允许设置网点柜员。

第十九条省联社管理员的权限:(一)负责全省机构维护,按照综合业务系统的机构代码进行各级机构的维护,具有“增加”、“修改”、“删除”权限。

(二)负责对本机构及下属机构的角色进行预设定。

(三)负责本机构及下属机构管理员维护,具有“增加”、“修改”、“删除”、“密码重置”权限。

(四)具有对本机构及下属机构的客户信息、交易流水、客户操作日志查询、柜员操作日志查询权限,具有在手机银行发布、管理及查询公告的权限。

第二十条市州办事处管理员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手机银行业务的查询、报表统计等。

第二十一条法人行社管理员的权限:(一)负责本机构及下属机构操作人员的维护,具有“增加”、“修改”、“删除”、“密码重置”等权限。

(二)具有对本机构及下属机构的客户信息、交易流水、客户操作日志、柜员操作日志、手机银行公告查询等权限。

第二十二条营业网点操作员的权限:(一)负责手机银行业务受理工作,具有客户开户的录入或复核(授权)权限,对客户信息进行管理(基本信息维护、账户信息维护、手机银行密码重置、手机银行暂停/恢复、手机银行开通、变更、注销、查询等)。

(二)具有按级别查询客户信息的权限。

第二十三条省联社设置四个岗位:主管岗、录入员岗、复核(授权)员岗、监控岗。

(一)主管岗:负责全省手机银行业务的管理、审核申请手机银行业务的机构信息等,具有授权权限。

(二)录入员岗:在内管系统进行机构信息、柜员信息、公告、参数设置维护、报表统计、手机银行业务查询等,具有操作功能。

(三)复核(授权)员岗:对录入员录入的信息进行复核/授权,具有操作功能。

(四)监控岗:负责对手机银行、网站的监控,定期搜索与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相关的假冒网站(邮件、电话、短信号码等)。

同时,对96518客服人员开放手机银行内管系统的查询和业务暂停权限,受理客户的咨询、投诉及解答客户在使用手机银行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

第二十四条市级机构至少设置一名管理员岗,主要负责所辖范围内手机银行业务的管理、查询、统计等。

第二十五条法人行社须设置三个岗位:主管岗、录入员岗、复核(授权)员岗。

(一)主管岗:负责辖内手机银行业务的管理、操作柜员的设置等,具有授权权限。

(二)录入员岗:在内管系统录入柜员信息、进行柜员信息维护、报表统计、手机银行业务查询等,具有操作功能。

(三)复核(授权)员岗:对录入员录入的信息进行复核/授权,具有操作功能。

第二十六条营业网点须设置两个岗位,至少两名操作人员:录入员、复核(授权)员,以保证在操作中授权机制的实现。

第五章客户管理第二十七条手机银行客户是指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与其签订手机银行服务协议,通过手机银行系统办理手机银行业务的客户。

营业网点为客户开通手机银行业务前必须确认客户已知悉手机银行各项业务规定和服务内容。

第二十八条每位客户在手机银行系统中具有其对应的、唯一的客户号。

每个客户号可签约多个账户,但签约的账户必须是使用同一身份证号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的同名账户。

第二十九条签约账户的方式有两种,即通过营业网点柜台办理账户签约申请(简称“柜面签约”)和通过客户端版手机银行自助进行账户签约操作(简称“自助签约”)。

通过柜面签约的账户支持手机银行查询类、挂失类、支付类及设置等业务功能。

通过自助签约的账户仅具有查询类、挂失类交易功能,客户如需使用其他业务功能,须前往营业网点柜台办理账户签约手续。

第三十条客户可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设定的最高交易限额内自主设置手机银行交易单笔限额和单日限额。

第六章业务管理第三十一条手机银行系统以手机号码或昵称及登录密码作为校验注册客户登录身份的依据;以手机号码或昵称、登录密码、手机银行交易密码、短信验证码作为校验客户交易身份的依据;凡凭以上客户信息登录并操作手机银行的,视同客户本人操作。

第三十二条储蓄账户、定期存单、通知存款、附属卡账户、不动户,或挂失、止付、冻结、只收不付等异常状态的账户,不允许开通手机银行业务。

手机银行签约账户出现挂失、止付、冻结、只收不付等异常状态时,资金交易参照现有账户管理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营业网点受理的手机银行业务操作包括:开通、变更、注销、查询。

第三十四条开通。

客户提供本人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辖属营业网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凭证原件(银行卡或存折)、开立该账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阅知相关风险提示,填写银行卡与电子银行业务专用的《个人客户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业务申请表”),签订《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客户服务协议》(附件1)。

受理机构审核账户、证件真实有效,且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核查通过,检查业务申请表与协议填写无误后,严格按业务申请表内容进行“开通”操作。

第三十五条变更。

变更包括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的变更;签约账户添加、删除的变更;登录密码重置等变更;解除手机绑定;手机号码变更;交易限额修改。

客户提供需变更的账户凭证原件、开立该账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填写业务申请表,受理机构审核账户、证件真实并属客户本人后,按业务申请表内容进行“变更”操作。

第三十六条注销。

客户主动提出不再使用手机银行服务并提供至少一个已注册账户的凭证原件、开立该账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填写业务申请表,受理机构审核账户、证件真实并属客户本人后,进行“注销”操作并在手机银行内管系统中销户。

第三十七条查询。

当客户提供账户凭证原件、开立该账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受理机构在审核账户、证件真实并属客户本人后,可为其查询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受理机构保管客户填写的业务申请表、协议、开立该账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各项业务回执的营业网点留存联;客户领取手机银行业务申请表、各项业务回执的客户留存联。

客户业务申请表、身份证件复印件按时间排序专夹保管,各项业务回执与当天其他传票装订归档,并按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手机银行为客户提供的基本功能包括账户管理、账户查询、自助转账、个人贷款、信用卡业务、便民卡业务、社保业务、缴费通、助农取款、用户设置、金融助手和银联商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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