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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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4.01•【字号】辽价发[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3]55号)各市物价局、各市价格认证中心:现将《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三年四月一日附: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标准,依法、客观、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规范价格鉴定行为,提高价格鉴定的科学性,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及《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涉案财物是指各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涉及的财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无主物、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财物、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财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是价格鉴证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价格鉴证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价格鉴证机构统一名称为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鉴定人员是指取得价格鉴证师资格或国家计委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

2024年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2024年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2024年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卷烟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市场竞争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卷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案卷烟的定价、销售及价格监管活动。

第三条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开、透明、便利、满足市场需求原则。

第四条卷烟价格应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成本、税费等因素确定,不得搞垄断、恶性竞争、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

第五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涉案卷烟价格的监管和检查,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的良性发展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涉案卷烟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价格标准,不得擅自调整价格,确保价格合理、公平。

第七条涉案卷烟销售企业应按照市场行情和政府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第八条消费者有权享受公平、合理、透明的卷烟价格,有权拒绝购买价格虚高、不公正的涉案卷烟。

第二章卷烟价格标准第九条涉案卷烟的价格标准由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制定,按照品牌、型号、包装、产地等因素进行分类确定。

第十条卷烟价格标准应反映生产成本、税费等因素,与市场供求关系相适应,不得无故提高价格或压低价格。

第十一条卷烟价格标准按照层次和档次划分,不同层次享有不同的定价权限,但应遵循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价格幅度。

第十二条涉案卷烟市场供求情况发生变化时,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法向相关企业提出调整价格的要求。

第三章卷烟价格监管第十三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涉案卷烟价格的监管,建立健全价格监管机制,确保价格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卷烟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报送价格信息,包括生产成本、税费等相关数据。

第十五条卷烟销售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报送价格信息,包括销售成本、销售数量等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涉案卷烟价格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罚。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卷烟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第三条卷烟价格包括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条国家对卷烟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与定价的方式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五条卷烟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价格政策。

第六条商业网站和其他互联网平台销售卷烟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相应的价格管理规定。

第二章出厂价格管理第七条卷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市场原则自主决定出厂价格,不得实行垄断定价或其他价格歧视行为。

第八条卷烟生产企业应当向市场主体公开发布其出厂价格,并及时调整价格。

第九条卷烟生产企业不得通过与其他企业达成垄断协议、价格操纵等方式限制市场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

第十条卷烟生产企业如需提高出厂价格,应当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并提出相应的申请。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卷烟生产企业自主决定出厂价格,不得进行价格打压等恶意竞争行为。

第三章批发价格管理第十二条卷烟批发商应当按照市场原则自主决定批发价格。

第十三条卷烟批发商应当公开发布批发价格,并及时调整价格。

第十四条卷烟批发商不得与卷烟生产企业串通价格,限制市场竞争。

第十五条卷烟批发商不得通过恶意压价等方式,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商业网站和其他互联网平台作为卷烟批发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价格管理规定,并严格监管卷烟批发价格。

第四章零售价格管理第十七条卷烟零售商不得随意定价,应当按照市场原则自主决定零售价格。

第十八条卷烟零售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零售价格,确保价格透明度。

第十九条卷烟零售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虚报价格等方式欺诈消费者,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第二十条各级价格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卷烟零售价格的监管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公布日期】2005.07.19•【文号】发改价格[2005]1318号•【施行日期】2005.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鉴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和《决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性质和现状,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推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关规定尚未出台前,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仍按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和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决定》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司法部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等有关司法鉴定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

三、根据诉讼需要,司法部将就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事项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司法鉴定领域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制度的建立。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是指对卷烟价格进行管理和监管的法规和政策。

一般来说,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价格形成机制:规定卷烟价格的形成机制,包括生产成本、税费和利润等因素。

2.价格干预措施:规定政府对卷烟价格的干预措施,如设定价格上限或下限,实施价格管制等。

3.价格监管机构:规定负责监管卷烟价格的机构,如国家物价部门或烟草专门机构。

4.价格违法处罚:规定对违反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比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5.价格公示:规定卷烟价格公示的要求,如定期公布价格信息、加强价格信息披露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卷烟价格的管理规定可能存在差异,要具体参考当地的法律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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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5.04•【文号】计价费[1998]776号•【施行日期】1998.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年5月4日计价费[1998]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物价局(委员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逐步建立、完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制度,是价格事务所正确办理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重要保障。

价格系统的价格事务所接受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后,要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涉及面广,时限性强,责任重大,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三、要发挥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的整体优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减少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

四、价格事务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程序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切实做好工作。

五、对在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规范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制度,发挥价格事务所系统的整体优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顺利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受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各种涉案标的价格鉴定委托。

涉案卷烟物品管理制度

涉案卷烟物品管理制度

缙云县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物品)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案卷烟(物品)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涉案卷烟,是指执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卷烟,包括依法收购或没收的真品卷烟,以及依法查获的假冒卷烟。

本制度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收集的各类证据资料、物品(包括卷烟违法经营活动中的运输、通讯工具等)、抽样取证物品、罚没物品,以及其他执法机关移送本局处理的其它证据、物品。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过程中先行登记保存或经保全处理的烟草专卖品、其他物证、物品及接收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涉案卷烟(物品)的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成立涉案卷烟(物品)管理小组,管理小组设在专卖科,组长由专卖监督管理科科长担任,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管理小组负责涉案卷烟(物品)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立专门仓库,建立管理台账。

仓库管理员具体负责专卖涉案卷烟(物品)入库、保管、维护及出库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涉案物品管理流程,完善出入库管理制度,建全出入库登记手续。

管理工作程序第五条涉案卷烟(物品)应根据相关单据办理入库手续,发现票据与实物不符,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涉案卷烟(物品)的入库,由案件经办者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物品移交清单》等有关单据,其它执法机关凭《案件移送函》复印件、《涉案物品移交清单》向仓库管理员进行实物交接。

仓库管理员在收到涉案卷烟(物品)后,应当及时予以验收;验收合格入库的涉案卷烟(物品)应当向移交部门出具《卷烟入库单》并由经办者和仓库管理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涉案卷烟(物品)入库后,应分类存放,并对入库的物品加贴显著标志,建立库存物品档案。

仓库管理人员应及时按品名登记《涉案卷烟(物品)库存卡》、《涉案卷烟(物品)库存帐》,实行一案一卡、总帐管理的管理模式,每一批次的涉案卷烟(物品)要有据可溯可查。

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

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

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烟草专卖局:现将《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印发涉烟计算标准通知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抄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直有关部门附件: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鲁价认[2008]227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国烟专[2007]413号)、《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计[2006]6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2006]95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计算标准》)。

一、涉案卷烟价格鉴定(一)运输、藏匿、销售环节依法查获的涉案真品卷烟(含雪茄烟)的价格鉴定。

1、办案机关在烟草运输、藏匿环节查获的真品卷烟,按照该产品在查获地执行的统一批发价格目录对应的批发价格计算。

查获地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没有该产品的,按照该产品在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目录对应的批发价格计算。

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没有该产品的,按照目录中同类产品的平均批发价格计算。

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涉案卷烟适用本条规定。

2、办案机关在销售环节依法查获的涉案真品卷烟,按照查获地该产品的市场零售价格计算。

同类产品指包装和卷制技术、感官质量、主流烟气成份等近似的卷烟(下同),同类产品的选取不得少于3种。

(二)生产、运输、藏匿、销售环节依法查获的涉案假冒、伪劣卷烟,有标价的按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下列标准进行计算。

武汉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烟刑事案件中烟草专卖品的价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等有关规定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烟计〔2011〕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涉案烟草专卖品的价格认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涉案烟草专卖品,是指涉烟刑事案件中的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辅料(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价格认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等有关规定,对涉烟刑事案件中无法查清的烟草专卖品价格进行证明、确认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价格管理,包括涉案卷烟价格证明、收购价格、拍卖价格、销售价格和管理监督等内容。

第二章涉烟案件价格认定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市烟草专卖局成立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小组,由综合计划处、专卖处、营销总部、财务处人员组成,负责全市烟草专卖涉案卷烟价格认定工作。

机构设在综合计划处。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局成立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小组,由相关部门派人组成,机构设在区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由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办理涉案烟草专卖品的价格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小组印刻价格认定专用章,并授权各区局印刻价格认定专用章。

第九条市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小组审核区局或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获的涉烟刑事案件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申请,并报省局审批。

鞍山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鞍山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鞍山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鞍山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鞍山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鞍山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2.25•【字号】鞍价发[2002]37号•【施行日期】200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鞍山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鞍山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鞍价发[2002]37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局属各处(所、队):为依法规范我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保证行政执法,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文件)、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国计发[1997]808号文件)、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特制定《鞍山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附:鞍山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保证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公正、科学、准确;保障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文件,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国计发[1997]808号文件)、《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鞍山市赃物、罚没物估价条例》,制定《鞍山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应遵循公正合理、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和运用科学方法严密测算的原则。

第三条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国计发80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于在委托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中所涉及的珍贵文物、珍贵动物,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不需要估价。

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

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

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的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涉烟案件物品的价格鉴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涉烟案件物品”,包括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烟草制品和烟草专用机械。

本规范所称“制烟原料”包括烟叶(含复烤烟叶,下同)、烟梗、烟末、烟草薄片和烟丝(含毛烟丝、梗丝,下同)。

本规范所称“制烟辅料”,是指用于烟草制品生产和包装的商标纸、卷烟纸、水松纸、内衬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封签、烟用香精香料、金拉线和卷烟包装用BOPP膜等。

本规范所称“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和复烤烟叶。

本规范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

第四条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公正和科学原则。

第五条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烟草制品的品质及真伪,以委托方提供的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检验报告为准。

委托方无法提供技术检验报告的,应当在委托书中对其品质及真伪予以明确。

第六条涉烟案件中制烟原料的价格鉴定。

(一)经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检验为有等级的烟叶,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的中准级(X2F)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不列级烟叶按照下等、低次等级的平均调拨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无使用价值或废弃霉变烟叶按照低次等级(GY2)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范本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范本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卷烟价格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卷烟生产、销售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卷烟价格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确定,不得存在价格垄断、价格虚高或价格低于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将按照法定程序,对卷烟价格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保障卷烟价格和市场供应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第五条卷烟的价格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存在欺诈、虚假宣传、价格不透明等不正当行为。

第二章卷烟价格的确定第六条卷烟价格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卷烟生产成本;(二)市场供求状况;(三)卷烟品牌和品质;(四)卷烟税收政策。

第七条卷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生产成本信息,并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八条卷烟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品牌和品质特点等确定卷烟的零售价格。

第九条卷烟的零售价格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以任何方式设定或变相设定不公开的价格,消费者有权按照标价购买卷烟。

第十条国家将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和公布卷烟税收政策,卷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政策要求确定和缴纳相应的税金。

第三章卷烟价格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国家将建立健全的卷烟价格监督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卷烟价格的监测、预警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价格异常波动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卷烟价格管制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报告、现场检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卷烟价格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卷烟市场价格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卷烟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价格管制部门报告卷烟价格的变动情况,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的价格信息。

第十四条卷烟价格异常波动的,价格管制部门将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维护市场价格的稳定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第十五条卷烟价格的异常波动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价格管制部门将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罚,违规行为企业将面临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1.06.15•【文号】国烟计〔2021〕93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各省级局(公司):现将修订后的《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2021年6月15日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涉案烟草制品包括:各级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获的真品、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烟丝和复烤烟叶。

第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价格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国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工作。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须成立由价格管理部门牵头,计划、专卖、销售、财务、法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小组,负责本省(区、市)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涉案烟草制品的价格出具第四条在卷烟涉案案件查处中,无法查清实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按以下标准出具零售价格:(一)有明显品牌及规格标识,且在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局价格目录内的,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按照该品牌规格本省(区、市)建议零售价格出具。

(二)有明显品牌及规格标识,在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局价格目录之外、但在全国价格目录内的,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按照该品牌规格全国建议零售价格出具。

(三)有明显品牌标识且该品牌在全国价格目录内,但无法查清规格或该规格不在全国价格目录内的,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该品牌上一年度本省(区、市)平均批发价格的基础上,按10%的零售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若该品牌不在本省(区、市)价格目录内,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该品牌上一年度全国平均批发价格的基础上,按10%的零售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

详解涉案的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详解涉案的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详解涉案的卷烟价格管理规定1. 背景卷烟价格管理规定是为了维护卷烟市场的稳定,规范卷烟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档将对涉案的卷烟价格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2.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目标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目标是确保卷烟价格的合理性、稳定性和透明性,防止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要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3.1 价格管理范围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卷烟,包括国产和进口卷烟。

3.2 价格管理方式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采取的是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方式。

市场调节价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政府指导价则由政府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3.3 价格管理措施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证卷烟价格的合理性,包括:- 禁止价格垄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垄断手段操纵卷烟价格。

- 禁止不正当竞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虚假宣传、恶意低价等手段扰乱卷烟市场秩序。

- 规定价格申报制度:卷烟生产经营者需向政府部门申报卷烟价格,并获得批准。

- 规定价格公示制度:卷烟生产经营者需将卷烟价格进行公示,保证价格的透明性。

4.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执行与监管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执行与监管由政府部门负责。

政府部门会定期对卷烟市场进行巡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同时,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投诉举报渠道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5. 结论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是中国烟草市场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它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本文档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的具体原则暨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的具体原则暨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的具体原则暨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4.08•【字号】辽价认[2003]023号•【施行日期】200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的具体原则暨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辽价认[2003]023号)各市价格认证中心:现将《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的具体原则暨计算方法(试行)》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具体应用中碰到的问题及时汇报给省价格认证中心。

近期,我们将把省局下发的《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和《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的具体原则暨计算方法试行》编印成册子,争取每名价格鉴证人员人手一册。

二○○三年四月八日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的具体原则暨计算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为了统一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中应遵循的具体原则暨计算方法,依法、客观、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规范价格鉴定行为,提高价格鉴定的科学性,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及《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的原则暨计算方法(试行)》。

第二条价格鉴证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应结合实际案例,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遵循不同案件的具体原则,选择相应的计算方法。

第二章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原则方法第三条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对于因销赃、挥霍、丢弃、损坏无法勘验的鉴定实物或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查封、扣押、追缴、没收物,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价格鉴定有关的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供述复印件,经办案机关确认(出具证明或加盖公章)后作为价格鉴定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鉴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和《决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性质和现状,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推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关规定尚未出台前,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仍按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和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决定》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司法部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等有关司法鉴定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

三、根据诉讼需要,司法部将就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事项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司法鉴定领域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制度的建立。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结束——。

涉案卷烟物品管理制度

涉案卷烟物品管理制度

县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物品)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案卷烟(物品)的规化、标准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涉案卷烟,是指执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卷烟,包括依法收购或没收的真品卷烟,以及依法查获的假冒卷烟。

本制度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收集的各类证据资料、物品(包括卷烟经营活动中的运输、通讯工具等)、抽样取证物品、罚没物品,以及其他执法机关移送本局处理的其它证据、物品。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查处烟草专卖案件过程中先行登记保存或经保全处理的烟草专卖品、其他物证、物品及接收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涉案卷烟(物品)的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成立涉案卷烟(物品)管理小组,管理小组设在专卖科,组长由专卖监督管理科科长担任,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管理小组负责涉案卷烟(物品)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立专门仓库,建立管理台账。

仓库管理员具体负责专卖涉案卷烟(物品)入库、保管、维护及出库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涉案物品管理流程,完善出入库管理制度,建全出入库登记手续。

管理工作程序第五条涉案卷烟(物品)应根据相关单据办理入库手续,发现票据与实物不符,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涉案卷烟(物品)的入库,由案件经办者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物品移交清单》等有关单据,其它执法机关凭《案件移送函》复印件、《涉案物品移交清单》向仓库管理员进行实物交接。

仓库管理员在收到涉案卷烟(物品)后,应当及时予以验收;验收合格入库的涉案卷烟(物品)应当向移交部门出具《卷烟入库单》并由经办者和仓库管理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涉案卷烟(物品)入库后,应分类存放,并对入库的物品加贴显著标志,建立库存物品档案。

仓库管理人员应及时按品名登记《涉案卷烟(物品)库存卡》、《涉案卷烟(物品)库存帐》,实行一案一卡、总帐管理的管理模式,每一批次的涉案卷烟(物品)要有据可溯可查。

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试行)

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试行)

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试行)一、依法扣押、追缴、没收的涉案烟草物品的价格鉴定,应根据不同鉴定目的采用不同的计价标准。

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物品或非法销售的卷烟有标价的,按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下列标准进行价格鉴定。

二、在生产、销售环节查获的假冒伪劣卷烟的价格鉴定计算标准(一)在生产环节查获的假冒伪劣卷烟,有侵权品牌系列的,按照被侵权品牌系列卷烟的全省统一批发价格计算;不能确定侵权品牌系列的,按照被侵权品牌所有系列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计算。

(二)在销售环节查获的假冒伪劣卷烟,有侵权品牌系列的,按照被侵权品牌系列卷烟的当地市场零售价格计算;不能确定侵权品牌系列的,按照被侵权品牌所有系列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当地市场没有销售的,参照卷烟产地市场价格计算;产地没有销售的,参照临近销售地市场的零售价格计算。

(三)在生产、销售环节查获的其他假冒卷烟,按照福建卷烟市场平均批发价格计算。

三、查获非法销售的卷烟的价格鉴定计算标准(一)国产卷烟或出口回流的国产卷烟,有品牌系列的,按照该品牌系列卷烟的统一批发价格计算;不能确定品牌系列的,按照该品牌卷烟所有系列平均批发价格计算。

(二)国外卷烟,统一批发目录中有的,按照该品牌卷烟市场批发价格计算;目录中没有的,按照福建烟草经销的所有外国品牌卷烟市场平均批发价计算。

四、散支卷烟按13千克折合为成品卷烟1件(1万支)计算价格。

五、在生产、销售环节查获的烟叶的价格鉴定(一)经烟草部门定级后,按照相应等级的福建市场调拨价格计算。

(二)无法鉴定等级的,按我省执行的烟叶等级目录中所有等级烟叶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

六、在生产、销售环节查获的片烟、烟梗、梗丝、烟草薄片、烟丝价格鉴定(一)片烟分为单打片烟和混打片烟,按烟叶调拨价格和片烟加工费用确定计算。

其中:单打片烟价格按该等级烟叶福建市场调拨价格和片烟加工费计算。

混打片烟价格按我省执行的烟叶等级目录中所有烟叶的平均调拨价格和片烟加工费计算。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在我国,卷烟行业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具有极高盈利能力的行业,但是也存在着价格混乱、恶性竞争等问题。

为了规范卷烟价格,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一、卷烟价格形成机制卷烟价格的形成主要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进行管理,主要考虑到生产成本、市场需求、法律法规等多个因素。

在卷烟价格的形成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确保价格的公平合理。

二、卷烟价格的定价方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卷烟价格主要采用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定价主要针对国有企业和特定品牌的卷烟,通过政府制定的价格框架,保障其正常经营和合理盈利。

市场调节主要针对非国有企业和一般品牌的卷烟,通过市场竞争和供求关系调节价格。

三、卷烟价格监管机构为了确保卷烟价格的合法合规,我国成立了专门的卷烟价格监管机构。

该机构负责制定卷烟价格的政策和规定,对卷烟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卷烟市场秩序。

四、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政府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虚假宣传等。

一旦发现相关行为,将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价格监测与发布为了及时了解卷烟市场价格情况,政府建立了价格监测和发布系统。

通过对卷烟价格的定期监测和收集,政府可以及时发布卷烟价格信息,供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参考。

六、价格投诉处理机制政府建立了卷烟价格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的价格投诉进行受理和处理。

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多种方式提出价格投诉,政府相关部门将积极处理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价格公示制度政府要求卷烟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卷烟价格进行公示,确保价格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卷烟价格的公示包括销售价格、促销价格、优惠价格等,方便消费者进行比较和选择。

八、价格宣传规范为了防止价格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政府对卷烟价格宣传进行了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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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打击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等不法行为,规范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闽价〔2006〕3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的价格鉴定,是指取得价格鉴定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烟草物品的价格进行的鉴定。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指的涉案烟草物品,是指办案机关(机构)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追缴、没收的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生产机械及其他原辅材料。

第五条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办理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的指定机构。

其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办案机关(机构)确认后,可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

第六条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办案机关(机构)委托;
(二)价格鉴证机构受理;
(三)价格鉴证机构鉴定;
(四)价格鉴证机构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第七条委托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时,办案机关(机构)应递交《价格鉴定委托书》并加盖办案机关(机构)公章。

委托书应载明的内容:
(一)办案机关(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价格鉴定标的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数量、查获时间及查获地点、质量状况;
(三)价格鉴定目的;
(四)价格鉴定基准日;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灭失物品除填写第七条内容外,还应有案件当事人的询(讯)问笔录、证人证言复印件或办案机关对有关情况的认定结论书
面材料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涉案烟草案件时,可委托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涉及重大的(预估案件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直接受理或指定受理。

第十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应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价格鉴定。

第十一条价格鉴定期限。

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鉴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委托方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自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价格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定。

若仍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价格鉴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超过15日的,应持原价格鉴定结论书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委托原价格鉴证机构重新鉴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最终复核裁定机构。

第十三条在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中需要技术、质量鉴定的,应由办案机关(机构)先委托省级及以上的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鉴定后再进行价格鉴定。

第十四条各级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应充分应用其在烟草生产、销售过程中的专业资源,与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提供烟草物品的价格信息,为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第十五条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费标准按《关于贯彻执行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6]办68号)执行。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在不超过上述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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